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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 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28 日省政府令第 299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等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 价值、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 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开展年度评估检查,将本 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文物保护规 划。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古遗址、重要 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应当编制 专项保护规划。地下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 – 1 –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地下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文物现状 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标准,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营 造全社会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对在地下文物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地下文物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一)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以及其 他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二)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定保护责任人; (三)已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保 护责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区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 – 2 –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 府为保护责任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基本建设 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 物保护工作。 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单位应当结合文献资料,评估调查对象, 开展实地调查,编制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规范履行考古勘探作业程序,编制考古勘探报告。考古调查和勘 探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依法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国家规定资 质的,不得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考古发掘单位在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规定 适当开放考古现场,推进公众参与考古以及对考古成果的展示和 利用。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田野考古操作规程, 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制定保护预案; – 3 –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 (三)制定考古现场安全保护措施; (四)制定出土文物、考古遗存等的临时保护措施; (五)及时汇报重要考古发现; (六)编制考古发掘报告,按照规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机制,对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 整理出土文物,按照规定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国有博物馆、 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出土文物等。 前款规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出土文物的建档、保护、 研究以及展示工作,实现文物活化利用。 第十七条 古墓葬、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利用,可以依法 采取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公众考古研学基地等形式。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考古研究机构 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区域考古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 式引入社会服务,提高地下文物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 法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 – 4 –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 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5 –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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