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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质量,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农村新建三层及以下居住建筑设计,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居住建筑可参照本标准。
农村居住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设计基准期为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耐久的要求,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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