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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准则…………………………………………………………………………………1
1.1 基本要求………………………………………………………………………….1
1.2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要求……………………………………………………5
1.3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求…………………………………………7
1.4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9
1.5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3
1.6 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要求………………………………………………….17
1.7 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0
1.8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1
1.9 施工单位安全行为要求………………………………………………….23
1.10 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8
1.11 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9
2.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0
2.1 地基基础工程………………………………………………………………..30
2.2 钢筋工程……………………………………………………………………….33
2.3 混凝土工程……………………………………………………………………39
2.4 钢结构工程……………………………………………………………………46
2.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9
2.6 砌体工程……………………………………………………………………….57
2.7 防水工程……………………………………………………………………….60
2.8 装饰装修工程………………………………………………………………..65
2.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9
2.10 通风与空调工程…………………………………………………………..73
2.11 建筑电气工程………………………………………………………………75
2.12 智能建筑工程………………………………………………………………76
2.13 市政工程……………………………………………………………………..77
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82
3.1 基坑工程……………………………………………………………………….82
3.2 脚手架工程……………………………………………………………………84
3.3 起重机械……………………………………………………………………….93
3.4 模板支撑体系………………………………………………………………101
3.5 临时用电……………………………………………………………………..105
3.6 安全防护……………………………………………………………………..108
3.7 其他……………………………………………………………………………. 110
4.质量管理资料…………………………………………………………………..111
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11
4.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17
4.3 市政工程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24
4.4 施工记录……………………………………………………………………..133
4.5 质量验收记录………………………………………………………………136
5.安全管理资料………………………………………………………………… 137
5.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137
5.2 基坑工程资料………………………………………………………………138
5.3 脚手架工程资料…………………………………………………………..139
5.4 起重机械资料………………………………………………………………139
5.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41
5.6 临时用电资料………………………………………………………………141
5.7 安全防护资料………………………………………………………………1421.行为准则
1.1 基本 要求
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 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
检查现场,查阅参建各 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检 验批和分项、分部质量验收 等质量安全控制资料,查阅 相关设计文件、施工方案 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141 号)第十八条。
1.1.2 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和安 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 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于按照规定需要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 资质证书是否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及有效期内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 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二十条、《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四条。
1.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 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 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 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 124 号)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 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检查项目负责人授权 书,应有公司法人代表签 章;承诺书须项目负责人本 人亲笔签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 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质〔2014〕44 号)。
1.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 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 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 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检查项目管理人员的 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单位 确认文件,确认文件未加盖 独立法人单位公章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1.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安管人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检查施工企业项目负 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 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
1.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 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 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 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 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 件原件和复印件;随机抽查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上岗 证书一致;检查工人三级教 育和考核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1.7 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 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 证,并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 工。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 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 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 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严格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5.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 施专项巡视检查。
6.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 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 件。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1.1.8 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将拆除工程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 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 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向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备案;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 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 收。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 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 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 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 工程的验收。
查阅设计文件及分项 工程、检验批划分方案,检 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部、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及 签章是否齐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第 3.0.6 条、第 4.0.1 条、 第 4.0.7 条、第 6.0.1 条、6.0.2 条、6.0.3 条。
1.1.10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 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 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 6.0.6 条。
1.1.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参建 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 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 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 设程序。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相 关文件(勘察报告、设计文 件、审图报告、施工许可证 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2016 版)第四条。
1.1.12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规 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 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协调、 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 名制所需的经费;每月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 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广西实名制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进行独立管理,分别负责本企业和所承 建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分包企业的实名制管理纳入总承 包企业的用工管理范畴。
现场检查建筑工地实 名制管理情况,包括通过广 西实名制平台录入人员基 本信息情况、人员出勤情 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实名 管理所需硬件设施、设备配 备情况、向建筑工人了解现 场管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第二条第(四)款、《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 市〔2019〕18 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 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29 号)第七条第(二 十)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 〔2019〕9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1.1.13 工程竣工验收前,参建各 方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 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工作。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 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 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 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气流组织、室外风环境等专项模拟分析及检测报告,隐蔽工 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
查阅设计文件、分部工 程验收记录和绿色建筑质 量验收记录、墙体等建筑材 料及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 二十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 建发〔2019〕11 号)第二条、《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第 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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