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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和类型。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面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 住宅用地(RO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O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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