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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准适用于建建铁路房屋建设计
1.0.3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铁路房屋建筑应统划、适中、布置。
1.0.5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规划应按设计确定。房屋建筑标准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铁路房屋建计应用成、济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1.0建铁路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设施
10.8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准外,尚应符合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高铁路、客运专线、客货线I、I级货运专线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 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站区房屋设计应符下列定:
1 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10 kV 以下的变配电所,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2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 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近期应综合利用。
4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且对其他房间相对影响小的位置。
5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
6无人值守的生产设备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安
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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