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885-2020 青海省 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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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推进青海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范和指导老旧小区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长效管理,全面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功能品质,提升城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青海省域内城市或县城(城关镇)规划区内建成使用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未列入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参照执行。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不在适用范围。
1.0.3 老旧小区改造应与城镇发展规划相适应,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与城镇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协调推进,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1.0.4 老旧小区改造应做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相统一,同时与城镇风貌改造、亮化改造、建筑节能改造、拆违改造、市政管网改造、线缆入地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社区建设、适老化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相结合,统筹实施。1.0.5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以人为本、重点突出。坚持“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优先补齐功能短板,推动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生活宜居、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建设。1.0.6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保护优先、传承历史。兼顾传承历史完善功能和保护利用,落实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要求,注重对历史遗迹、名人旧居、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彰显城镇特色,延续历史文脉。1.0.7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治管并举、长效管理。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全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提升小区物业管理和防疫防灾等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和模式。1.0.8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适度超前,示范引领。基础类改造坚持应改尽改,因地制宜推动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逐步推进创建完整居住社区、绿色住区、智慧住区,引领示范推动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进程。
1.0.9 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2术语
2.0.1城镇老旧小区
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2.0.2老旧小区改造
在现有条件基础上,采用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对小区环境公共空间、房屋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管理等进行整治和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2.0.3住宅自用部位
住宅自用部位是指户门以内门窗、非承重墙、内墙体、地面顶棚和阳台等。
2.04设施设
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自用的上水、下水管线器材、卫生洁具、电路、暖气管片、水表、电表及有线电视终端盒到室内线路部分。
2.0.5住宅共用部位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 :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6住宅用设备设施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共用的入户阀门前或含分户计量设备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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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3EG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Q321182 KBC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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