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bcdad9b3c300406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促进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施工质量评价construction quality evaluating
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程度所做的检查、量测、试验等活动,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操作工艺、功能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等。
2.0.2性能检测performance test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查、量测、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规定程度的活动。
2.0.3质量记录quality records
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反映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参与工程施工活动中所形成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文件及影像资料。
2.0.4权重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将一个工程分为若干评价部位、系统,按各部位、系统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规定的所占比重。
2.0.5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2.0.6评价等级evaluation level
根据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观感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相应质量等级水平的分类。
2.0.7结构工程structural engineering
在房屋建筑中,由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组成的结构体系,能承受预期荷载的工程实体。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目标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控制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1.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原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结构安全、功能效果检验,具有完整的施工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
3.1.3工程质量验收应完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观感质量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等进行综合核查。
3.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规定。
3.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分为施工过程质量评价和单位工程整体质量评价。
3.1.7施工过程质量评价宜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单位工程整体质量评价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
3.2评价体系
3.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等七个部分(图3.2.1)。
3.2.2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表3.2.2的规定。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质量记录
4.1.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附表A.0.1的规定。
4.1.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和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的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2桩身质量检验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1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I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达不到二档要求的取0分。
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地下渗漏水检验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项、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达不到二档要求的取0分。
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
4地基沉降观测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达不到二档要求的取0分。
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
4.2允许偏差
4.2.1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附表A0.2的规定。
4.2.2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和下列规定:
1检查标准
1)天然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mm;基槽长度、宽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桩位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D:水泥士搅拌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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