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ICS 27.140
CCS P 55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10—2021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appearanc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2021-09-03 发布 2021-10-03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0503b6efe37b9fe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评定标准分类 …………………………………………………………. 1
4.2 评定对象 …………………………………………………………….. 1
4.3 外观质量检查(测) ……………………………………………………. 2
4.4 评定程序 …………………………………………………………….. 2
5 评定项目及标准 …………………………………………………………… 2
5.1 水工建筑物 …………………………………………………………… 2
5.2 水闸工程 …………………………………………………………….. 8
5.3 泵站工程 ……………………………………………………………. 12
5.4 大坝工程 ……………………………………………………………. 16
5.5 堤防工程 ……………………………………………………………. 18
5.6 引水(渠道)工程 …………………………………………………….. 21
5.7 房屋建筑工程 ………………………………………………………… 25
5.8 专用道路工程 ………………………………………………………… 30
5.9 桥梁工程 ……………………………………………………………. 34
5.10 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 36
5.11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37
6 评定结果计算 ……………………………………………………………. 39
6.1 检查项评定 ………………………………………………………….. 39
6.2 检测项评定 ………………………………………………………….. 39
6.3 评定得分统计 ………………………………………………………… 39
7 评定结果运用 ……………………………………………………………. 40
附录 A(资料性) 外观质量检查(测)记录表 …………………………………….. 41
附录 B(资料性) 外观质量评定赋分表 ………………………………………….. 42
附录 C(资料性) 外观质量评定赋分统计表 ………………………………………. 43
参考文献 ………………………………………………………………….. 44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评定项目及标准、评定结果计算和评定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观质量检查 inspection for appearance quality
通过目测法以“看、摸、敲、照”的检查方式对工程外在观感质量进行定性评价。
3.2
外观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appearance quality
通过实测法以“靠、量、吊、套”的量测方式对工程外观质量进行定量评价。
3.3
外观质量评定 Assessment of appearance quality
将外观检查(测)结果与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评定标准分类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工程类型分为:水工建筑物、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大坝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专用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1 类。
4.2 评定对象
4.2.1 外观质量评定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整体评定。
4.2.2 单位工程中含房屋建筑、专用道路、桥梁等分部工程,应对不同工程类型的分部工程独立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评定得分率均为 70%以上,按其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综合评定中的权重系数综合评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果。
4.2.3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外观质量按照本标准进行评定。
4.3 外观质量检查(测)
4.3.1 外观质量检测小组依据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按工程不同部位随机布置测点,逐项次对工程外部尺寸、表面平整度、轮廓线、立面垂直度、大角方正等控制性指标进行量测。
4.3.2 单位工程尚未完成,在工程蓄水、通水等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外观质量检测小组对照评定项目进行水下工程外观质量检查(测),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外观质量评定的依据。
4.3.3 外观质量检查(测)应有完整齐全的记录,外观质量检查(测)记录表见附录 A。
4.4 评定程序
4.4.1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人员组成。评定工作组人数一般不应少于 5 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 7 人(项目法人、监理可酌情增加人数)。如该单位工程由 2 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各派 1 人参加;若该单位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 1 人参加。
4.4.2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研究确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若单位工程中含房不同工程类型的分部工程,应确定其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综合评定中的权重系数,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权重系数应按其在单位工程中的重要性、工程量或投资占比等综合确定,各类别的权重系数之和为 1。
4.4.3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成员应符合 SL 176 的规定,参建单位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设代组组长,施工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
4.4.4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外观质量检测小组;必要时,应安排专业检测人员参与外观质量检测工作。
4.4.5 工程建设过程中,外观质量检测小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外观量测,并将量测结果提交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
4.4.6 单位工程完工后,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推举 1 名成员为组长,负责组织评定工作。
4.4.7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成员熟悉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设计图纸、文件。
4.4.8 外观质量检测小组向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汇报外观质量检查(测)结果。
4.4.9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依据外观质量检测小组的检查(测)结果和成员各自现场外观质量检查结果,进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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