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ICS 03.120.20
CCS P00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185—202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21-12-31 发布 2022-06-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533b55a8ce6782b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结构部分质量评价、装饰部分质量评价、安装部分质量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质量评价 quality evaluating of engineering
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检查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和工程实体的方式,对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程度并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所做的检查、量测等活动。
3.2
评价部分 evaluating section
为便于实施工程质量评价,将一个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合并形成的能独立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构成评价体系的工程模块。
3.3
评价内容 evaluating content
每个评价部分中由相关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合并形成的具体实施质量评价的基础工程模块。
3.4
评价维度 evaluating dimension
对每项评价内容进行质量评价时,具体针对的质量资料、实体检测、观感质量和标准化管理等四个方面,是构成评价体系的最基本单元。
3.5
评价权重 evaluating 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按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或所占工作量大小,各评价项目相对于评价内容,或各评价内容相对于评价部分,或各评价部分相对于工程总体质量评价结果所占的比重。
4 基本规定
4.1 评价原则
4.1.1 工程质量评价可用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定工程质量水平或评选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均可实施工程质量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工程质量评价按评价单位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主体自评、第三方评价、主管部门评价三类。
4.1.2 工程质量评价采用计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质量评价等级。
4.1.3 工程质量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应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4.1.4 工程质量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完工时的原始质量状态进行,不应考
虑验收后为提升观感质量而进行的整改工作。
4.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工程质量评价不能免除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不能
代替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
4.2 评价体系
4.2.1 工程质量评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分为结构、装饰、安装三个评价部分,各评价部分包含若干评价
内容。各评价内容分别评价计分,评价得分按权重计算相应评价部分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评价得分按
权重计算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各评价内容质量评价得分以及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满
分均为 100 分。各评价部分权重及包含的评价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工程情况特殊时可按实际工作量
和重要程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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