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幢号:DB.J/113-56-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都备案号:J10352-2017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document in Fujian
2017-03-28发布2017-08-01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306448a360109dc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和检查标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核查。
1..3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归档和核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施工文件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工程质量文件。
2.0.3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组卷。
2.0.4归档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5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6子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中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可按照单位工程的规定。
2.0.7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8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竣工图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包括纸质版图纸和电子版图纸。
2.0.10型式检验type inspection
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2.0.1l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工程洽商engineering negociation
工程洽商是工程参建各方就技术或其他事项交换意见的行为。
2.0.13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而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
2.0.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l5钢筋套筒灌浆连接rebar splicing by grout-filled coupling sleeve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内预埋的金属套筒中插入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对接方式。3基本规定
3.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在相应文字资料处留存影像等佐证资料。
3..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
3..4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相关内业资料,建设单位应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5住宅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T13-119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的资料纳入施工文件中。
3.0.6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7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规程各表格栏中监理单位人员签章应由建设单位相应人员签章: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展行建设单位职责的,本规程各表格栏中建设单位签章可由代建单位签章。
3.0.8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A要求,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填写后,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
3..9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本规程附录B表B.O.1中的验收记录栏类,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3.0.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遥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核查结论
3..1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表B.0.3的规定进行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12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国家规范、标准更新或出台时,本规程中相应的内容可按新的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验收另有要求时,各验收记录内容可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调整。
3.0.1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设施、室外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和室外安装3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本规程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
3.0.14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5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的要求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3.0.15的规定执行。3.0.1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7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基桩检测报告应包含各受检桩的原始检测数据和曲线,并附有相关的计算分折数据和曲线。
3..18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
2报告编号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3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
3.0.19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在规定期限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20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检验,对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复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调整抽样复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村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结果可以重复利用。
3.0.21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22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明确验收意见,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
2隐蔽工程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后应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3.0.23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3.0.24施工文件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具有同等效力,提倡和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对施工文件进行编制和归档。
3.0.25工程施工文件电子文档和纸面文档的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x210mm),纸面文档书写应采用不易腿色的书写材料:电子文档中的单位公章、项目部印章的电子签章应是有权部门许可的电子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签章,个人的电子签章可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确认及日常管理,并保证个人签章的真实、准确、可靠。
3.0.2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4建筑与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治商记录
4.1.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治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勘察单位交底,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
2)图纸会审前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不得在图纸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
4)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间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5)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香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是否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加盖图审专用章。
6)图纸会审记录由建设(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并按本规程附录C表C.O.1的规定进行填写。
2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填写。
3工程治商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治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治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3)工程治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工程治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填写。
4.1.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核查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香正确,各方人员是香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治商记录上涂改。
4.1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治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签字:
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市查机构审查:
3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治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
4.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2.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工程平面较复杂时,应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当建筑区城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而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了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测定建筑物平面位置、主控轴线及建筑物+0.0标高的绝对高程;3桩基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桩基定位测量;
4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建筑物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桩基定位测量宜采用分段(轴线)进行定位:当采用逐根定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核。石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按附录C表C.0.4、C.0.5的规定进行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
7桩基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GB50202的规定:
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等;
9施工单位应在结构楼层上进行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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