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5—2014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1 总则
1.0.1 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编制;交通运输支持系统的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在确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工程费用时,应根据本规定按照相应专业工程费用标准计算;在编制投资总估算和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时,应执行本规定。
1.0.4 对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独立列项的其他专项费用,应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单独编制专项估算,汇入总估算。
1.0.5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的投资估算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等规定。
2 术语
2.0.1 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及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额度进行的计算或估算。
2.0.2 总估算
建设项目自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全部投资的总估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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