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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069-2020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46-053-2020
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技术标准
Maintenanc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facilities in Hainan Province
2020-03-06发布2020-07-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保证市政设施的功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市政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养护。城镇区域内居住区、专营单位、工厂、港口、公园、铁路站场、机场内部专用的,或公共区域内尚未移交给养护单位管理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养护,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市政设施的养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市政设施的养护应充分考虑海南省的地域、气候特征,如热带、高温、高湿、含盐、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

2术语
2.1市政道路
2.1.1路面状况指数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avement quality 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3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iding quality 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程度的指标。
2.1.4人行道质量指数footpath quality index(FQI)
表征人行道平整程度的指标。
2.1.5人行道状况指数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
表征人行道的完好程度的指标。
2.1.6预防性养护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不降低,仅表面功能衰诚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7矫正性养护correc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2.1.8应急性养护emergency maintenance
在突发状况下采取的养护措施。
2.1.9保养小修routine maintenance
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工程数量不大于400m的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
2.1.10中修T程nedium-sized maintenance

工程数量大于400m2,且不超过8000m2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设计技术状况。
2.1.11大修工程overhaul engineering
工程数量大于8000m’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m的较大道路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重新设计,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1.12改扩a建工程reconstructed and extension engineering
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2.1.13雾封层fogseal
在沥青路面上直接喷涂的一种柔性上封层,厚度为0.1~0.3mm。
2.1.14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modified emulsified asphalt slurry seal
常温条件下,将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级配良好的矿料、填料、水和添加剂等按一定的配合比拌合成稀浆混合料,采用改性沥青稀浆封层车将其及时均匀地摊铺在路面上,养护后形成的薄封层。
2.2市政桥梁
2.2.1市政桥梁nunicipal bridge
市政养护管理范围内验收后交付使用的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
2.2.2市政桥梁养护municipal bridge maintenance
为确保市政桥梁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安全运营,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检测、评估、养护、或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增建以及档案资料管理和安全防护管理等工作。
2.2.3保养小修routine maintenance
对市政桥梁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的工作。
2.2.4中修工程nedium-sized maintenance

对市政桥梁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维修,灰复其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2.2.5大修工程overhaul engineering
对市政桥梁及附属设施较大的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维修改造的工程。
2.2.6加固工程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对桥梁结构采取补强、修复、调整内力等措施,从而满足结构承载力及设计要求的工程。
2.2.7改扩建T程reconstructed and extension engineering
城市桥梁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载重量增长的需要,需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和桥梁结构严重损坏,需恢复技术等级标准,拆除重建的工程。
2.2.8抢修ush to repair
当桥梁因水毁等自然灾害及超载、意外事故造成中断交通或严重影响通行的破坏时,所采取的迅速恢复交通的工程措施。
2.2.9经常性检查frequent inspections
以目测方式为主的对结构变异、桥及桥区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和桥面系、限载标志、交通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2.2.10定期检测periodically survey
按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检测和部分无损检测的内容)。
2.2.11特殊检测special survey
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包括桥梁无损检测、静力荷载试验、动力荷载试验等。
2.2.12桥面系bridge deck system
直接承受车辆、人群等荷载并将其传递到主梁(或主拱、主索)的整个桥面构造系统,包括桥面铺装、桥头平顺、伸缩装置、排水系统、人行道和防护栏杆等要素。
2.2.13上部结构superstructure

桥梁支座以上或无铰拱起拱线以上跨越桥孔部分的总称。
2.2.14下部结构substructure
支承桥梁上部结构并将其荷载传递至地基的桥墩、桥台和基的总称。
2.2.15调治构造物regulating structure
为引导和改变水流方向,使水流平顺通过桥孔并诚缓水流对桥体附近河床、河岸的冲刷而修建的水工构造物。
2.2.16特殊结构桥special structure bridge
结构受力复杂和在养护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如系杆拱桥、悬索桥和斜拉桥等。
2.2.17安全保护区域protective Region
市政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
2.2.18桥下空间space under the bridge
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
2.2.19 BCI (bridge condition index)
Ⅱ类~V类市政桥梁状况指数,用以表征桥梁结构的完好状态。
2.2.20 BSI (bridge structure index)
Ⅱ类~V类市政桥梁结构状况指数,用以表征桥梁不同组成部分的最不利的单个要素或单跨(墩)的结构状况。
2.2.21 PUCI (pedestrian underpass condition index)
人行地下通道状况指数,用以表征人行地下通道结构的完好状态。
2.2.22PU
表示用聚氨酯弹性体制成包裹在E护层外的彩色拉索护层。
2.2.23PE
表示用掺人2%~5%碳黑的高密度聚乙烯制成的拉索护层。

3基本规定
3.1市政道路
3.1.1市政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3.12市政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13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市政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I等养护的市政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市政道路:除I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单位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市政道路:除I、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服务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3.1.4市政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
A一一优级、B一良好、C一合格、D一不合格。
3.1.5市政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灰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3.1.6市政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
3.1.7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要求。
3.1.8市政快速路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恢复道路畅通。
3快速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3.1.9市政道路管养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参照表3.1.9配备日常养护机械设备。

4市政道路
4.1市政道路检测、评价和养护对策
4.1.1一般规定
1对使用中的市政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2市政道路的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3市政道路检测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砌块路面、木栈道、塑胶骑行道等各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各铺装类型的人行道、停车场、广场、步行街。
4市政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划分等级。
4.12日常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2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3日常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1中表A.1-1现场填写市政道路巡查表。
4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裂缝、沉陷、坑槽、拥包、车撤、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香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情况;
b检查井盖、雨水算完好情况;
c积水情况。

2)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3)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4)边坡防护、山体稳定、截洪沟、排洪沟系统。
5)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5日常巡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I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日常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6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1中表A.1-2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7在日常巡查中,当发现道路异常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4.13定期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I等养护的道路应1~2年一次、Ⅱ等养护的道路应2~3年一次,Ⅲ等养护的道路应3~4年一次。
2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每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每200~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按一个单元计。
2)每条道路应选择总单元数的30%及以上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应以所选单元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则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3)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特相对固定。
3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标准4.15条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定期检测的情沉记录、评价及对养护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5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照市政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市政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2中表A2-1的规定;
2)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6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7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基础损坏状况;
4)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8常规检测可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微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Ⅲ等养护的市政道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等养护的市政道路可采用常规方法量测。
9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3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标准附录A4和附录A5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10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并以粗糙度表示,检测设备可选用锁轮拖车或摆式仪等。
11沥青结构强度检测应以路表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12结构强度、抗滑性能等检测应由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市政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市政道路专业检测5年以上工作经验。
4.1.4特殊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进行大修、改扩建前;

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骨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5)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2特殊检测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测负责人应符合本标准4.1.3第12款的要求。
3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2)检测道路结构强度;
3)调查道路沉陷原因,检测道路空洞等;
4)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
5)提出维护或加固建议。
4.1.5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表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TD或SFC)和综合评价指数(PQI);
2)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路面状况指数(PCI)和综合评价指(PQI);
3)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人行道质量指数(QI)和人行道状况指数(FC江);人行道平整度可按间隙度平均值来确定,测定方法为:在单元中以10m为长度单位,每单位采用3m直尺测量,记录直尺与人行道面的最大间隙的数值,以单元中所有长度单位测定的最大间隙数值的平均值作为该单元的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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