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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537-2021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HN P
DBJ46-059-2021
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标准
Seismic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 Hainan Province
2021-01-22发布2021-03-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提高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与施工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为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验收提供指导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及验收。
1.0.4海南省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股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建筑机电工程设施buil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gineering facilities
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器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共用天线等。
2.15抗震支承seismic support
由错固体、加固吊杆、斜撑和抗震连接构件组成的构件。
2.1.6抗震支吊架seismic bracing
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或者同时承担地震力和重力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错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2.1.7侧向抗震支吊架later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的抗震支吊架。

2.1.8纵向抗震支吊架longitudinal seismic bracing
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垂直的抗震支吊架。
2.1.9单管(杆)抗震支吊架single tube seismic bracing
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0门型抗震支吊架door-shaped seismic bracing
由两根及两根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2.1.11抗震连接构件structure connecting component
用于连接抗震斜撑的单独或组合的构件。
2.1.12抗震斜撑seismic diagonal bracing
通过斜撑将地震水平作用力传递给建筑结构的构件。
2.1.1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施seismic facilities for engineering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抗震支吊架、管线抗震柔性连接、设备抗震防滑件及其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装置的全称。
2.1.14螺杆紧固件rod stiffener
能夹紧杆件并使其抗弯能力与稳固性能提高的装置。
2.1.15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r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16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1.17重要机房important equipment room
地震发生时,对建筑工程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功能影响的机房。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部件的抗震要求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状态,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3.1.2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发生强烈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并应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3.1.3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错固。
3.1.4当建筑机电工程管道需穿越结构构件时,管道洞口不应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当必须穿越时,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3.1.5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于固定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预埋件、错固件,应能承受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传递到主体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
3.1.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设防。
3.1.7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预埋件、错固件连接,与钢结构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

3.1.8穿过建筑结构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吊架。
3.1.9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或结构构件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错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构件上。对于无法用错栓或螺栓与地面或结构构件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L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场地影响
3.2.1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Ⅲ类、Ⅳ类时,对设计基木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地震影响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用,并采用相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4给水排水
4.1室内给水排水
4.1.1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高层建筑的人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3消防给水管、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消防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重力流排水的污、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GB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
4.1.2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振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振动措施;
2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立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当8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人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空隙,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置波纹管伸缩节。
4.1.3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用金属水箱、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
4应保证设备、设施、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设备、冷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
68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4.2建筑小区、单体建筑室外给水排水
4.2.1建筑小区、单体建筑的室外给水排水的抗震设计除应满足本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3CB5003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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