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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 备案号:5231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T 0069-2015

馆藏文物防震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protection of museum collection

2016-1-1实施2015-11-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布

引 言

中国是世界上地震发生最多、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已经造成大量馆藏文物的损毁。目前,我国博物馆建设已对馆舍防震及人员安全制定了强制性标准,但对馆藏文物防震工作尚无专项规范指导。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导国内博物馆开展馆藏文物防震工作,完善博物馆功能,提高馆藏文物防震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博物馆,应进行馆藏文物防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馆藏文物及展柜、储藏柜、展具在地震作用下的防震设计、防震措施和地震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博物馆陈列和库藏文物的防震保护,也适用于各种艺术品的防震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展柜 museum showcase

用于展示文物的相对封闭的柜子。

3.2储藏柜 museum storage facility

用于储藏文物的柜架和相对封闭的柜子。

3.3展具 exhibition tool

展览所涉及的各种展览器材的总称,包括展台、文物基座、展柜及储藏柜底座、卡具、支架、挂钩、吊绳等其他附件。

3.4防震底座 seismic-protection facility

置于物体下方,用于消耗地震能量或隔断地震能量向物体传播的装置。

3.5安全性 safety

馆藏文物在可能发生的地震作用及地震诱发振动下保持不受损害的能力。

3.6浮置 free-standing

物体底部与支承面无固定连接的放置形式。

3.7悬吊 suspend

物体用吊绳或挂钩悬挂在墙面上或柜体中的放置形式。

3.8质心 mass center

质量中心,物质系统上被认为质量集中于此的一个假想点。

3.9重心 gravity center

物体各部分所受重力的合力作用点。在物体内各部分所受重力可看作平行力的情况下,重心是一个定点,与物体所在位置和如何放置无关,且与质心的位置重合。

3.10滑动 sliding

一个物体在另一物体上保持接触面不变地连续移动。

3.11有限滑动 limited sliding

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滑动,且滑动距离在设计范围之内。

3.12倾覆 overturning

物体颠倒,倒翻。

3.13结构构件 structural component

组成工程结构受力部位的基本单元,如:柱、梁、撑、板等。

3.14非结构物件 non-structural component

持久性的建筑非主受力结构构件和支撑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3.15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

由地震等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

3.16展台面动力放大系数 dynamic magnification factor of showcase countertop

展台面的加速度峰值与展柜底座处加速度峰值之比。

4 防震设计4.1 存放与放置形式

4.1.1 存放形式

馆藏文物的存放形式分为两类:陈列和库藏。

4.1.2 放置形式

馆藏文物的放置形式分为四类:浮置、固定、悬吊和加装防震底座。

4.2 基本规定

4.2.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馆藏文物防震设计应具有多重防线:

a)馆舍结构宜采用隔震及消能减震装置,降低楼层展厅地震作用效应,应遵照博物馆抗震设计相关规定进行。

b)博物馆建筑应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避免非结构物件造成馆藏文物次生灾害,存放有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定为重点设防类,应遵照博物馆抗震设计相关规定进行。

c)展柜、储藏柜及展具应进行防震设计,并采用隔震和减震效果良好的技术措施。

d)展柜内文物应进行防震设计,并采用适当的防震技术措施。注:上述第a)项、第b)项不属于本规范内容。

4.2.2 存放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博物馆展陈防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及作用效应。

4.2.3 珍贵文物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防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及作用效应。

4.2.4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地区的、建于抗震不利场地的、结构抗震超限的博物馆建筑中的馆藏文物,以及特别重要的馆藏文物,应进行专门的文物防震性能化设计。

4.2.5 博物馆抗震设计应依据GB 18306、GB 50011相关规定执行。

4.3 性能目标

4.3.1 馆藏文物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满足:

a)珍贵文物不发生倾覆;

b)珍贵文物可有限滑动但不受破坏;

c)脆弱易损文物自身不受破坏。

4.3.2 展柜、储藏柜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满足:

a)展柜不允许出现跳起或倾覆;展柜、储藏柜的柜门不应打开,储藏柜抽屉不应滑出:

b)展柜、储藏柜底部固定情况时,展台面动力放大系数不超过2.4,在水平地震加速度最大值为3倍重力加速度的地震作用下不破坏;

c)展柜、储藏柜浮置或设有防震底座时,展台面动力放大系数不超过2.0,在水平地震加速度最大值为3倍重力加速度的地震作用下不破坏。

4.3.3 各类展具在水平地震加速度最大值为3倍重力加速度的地震作用下不致文物振动过大或破坏。

前言 Ⅲ

引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防震设计 2

4.1 存放与放置形式 2

4.2 基本规定 2

4.3 性能目标 3

4.4 地震作用效应分析 3

4.5 安全性能验算 6

5 防震措施 8

5.1 基本规定 8

5.2 基本防震措施 9

5.3 隔震与减震措施 9

6 地震应急管理 10

6.1 地震应急预案 10

6.2 工作原则 10

6.3 地震效应与灾害监测系统 10

6.4 紧急抢救保护 11

6.5 次生灾害防御 11

6.6 文物调查与损失评估 11

6.7 保险 12

6.8 保障措施 12

6.9 培训和演习 1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浮置物体安全性验算 13

参考文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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