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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86-2021
建筑和市政工程估算编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estimating the regul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04-21发布 2021-09-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查(评审),其他资金投资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可参照执行。
1.0.3编制投资估算应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水平,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工期、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0.4投资估算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时,委托单位应指定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负责投资估算编制原则的制定、汇编总估算,并对估算文件的编制质量负总责。参编单位负责所承担部分的估算编制质量。
1.0.5投资估算可根据建设方案、设计深度、复杂程度和管理要求,以多层级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1.0.6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具体取费,应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投资估算应完整反映建设项目设计内容,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按有关资料编制。受设计深度限制,工程方案暂未表达的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考类似工程经验增补相应费用项目估算及说明,保证估算编制内容齐全。
2.1.2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包括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指标估算法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宜采用指标估算法。
2.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建设项目,编制投资估算时应在编制说明中增加相关描述。
2.2编制依据
2.2.1编制投资估算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税率等有关参数;
3相关部门发布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等;
4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材料等工程造价信息;
5工程地质资料、工程方案、协议等;
6设备及材料询价资料;
7类似工程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8委托人提供的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2.2.2工程方案是编制投资估算的重要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方案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等的编制深度要求;
2市政工程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编制深度要求。
2.3文件组成
2.3.1投资估算文件应由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估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等内容组成。
2.3.2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依据。
2编制范围、工程概况。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时,应说明分工编制情况。
3编制方法。说明采用的估算指标、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与设备等单价的依据或来源情况。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及费率标准。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特殊问题的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说明。
2.3.3投资估算汇总表应由建设项目内各个单项工程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汇总编制而成。
2.3.4单项工程估算表应按建设项目划分的各个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单项工程费用。通用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1列项,医院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
2列项,学校建筑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3列项,市政工程费用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列项,使用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对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单项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单项工程估算表与投资估算汇总表合并编制。
2.3.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中分项估算,也可单独列表编制。

3费用组成
3.1建设项目总投资
3.1.1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人的全部费用总和,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3.1.2建设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投人且形成现金流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3.1.3建设期利息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为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融资费用及债务资金利息。
3.1.4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不计列流动资金。
3.2工程费用
3.2.1工程费用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
3.2.2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和水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建筑装饰、总图竖向布置和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3.2.3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仪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及配线;工艺、供热、供水和供电等各种管道、配件和闸门、供电外线安装及各种室内外管道铺设工程等。
3.2.4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进口设备、工具和器具等所需的费用,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全部设备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不包括应列人建筑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费用。
3.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3.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投资决策到工程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工程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益或效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3.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工程项目实际发生列项,常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2项目建设管理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4环境影响咨询费;
5工程勘察费;
6工程设计费;
7工程招标服务费;
8工程监理费;
9工程保险费;
10工程造价咨询费;
11余泥渣土弃置费;
12水土保持专项费:
13其他。

4费用计算方法
4.1建筑工程费
4.1.1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费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地下土建工程、地上土建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建筑工程费应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等。
4.1.2建筑工程费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分别套用相应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编制。当无相应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估算主要实物工程量的方法,并参考相关定额等资料进行编制。
4.1.3编制建筑工程费应参考人工,设备,材料等工程造价信息,并考虑市场、不可抗力等影响因素。
4.2安装工程费
4.2.1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费应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和燃气工程等;市政工程的安装工程费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和交通工程等。
4.2.2安装工程费应按照单项工程设计内容或主要实物工程量,分别套用相应的估算指标、相关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进行编制。
4.2.3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可按每吨设备、每台设备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管道安装工程可按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包括管件)分别以长度或重量估算;供电外线可按每千米造价指标估算;自控仪表、变配电设备、动力配线可按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费用的百分比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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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局集团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广铁科信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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