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3000
6班(180人)3001~6000
9班(270人)6001~9000
12班(360人)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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