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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 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加氢站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

    注:1 加氢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间不应小于5m。

           2 撬装工艺设备与站内其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制氢间或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3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他建策物、构筑物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5.0.3 加氢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6.2.5 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7 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8 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1.25倍公称工作压力。

    11 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2 加氢站灭灾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2.1 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
7.2.4 储氢容器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
7.2.6 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8.0.5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8.0.9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8.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8.0.11 加氢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2.4 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2.3.2 与储氢容器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氮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12.3.13 氢气管道系统在试验和吹扫合格后,应以氮气置换至含氧量低于1%,充氮气保持在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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