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100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窝工费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地铁上盖,工程承包范围由(1-1)组团和(1-2)组团组成。项目竞价文件第九章施工条件约定(1-2)组团较(1-1)组团的计划开工时间迟2个月,承包人进场时按满足(1-1)组团及(1-2)组团同时施工的需求配置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实施中,(1-2)组团地块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移交施工场地,也未明确具体移交时间,承包人未能及时将该组团配备的管理人员调配至其他项目,致使承包人的管理人员窝工。现发承包双方对窝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前一天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计划分批移交工作面,承包人应考虑到场地不能一次性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故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产生的窝工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一章竞价人须知6.50 条约定“基于盖板可能存在延迟移交的情况,延迟移交时间在3个月内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竞价人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故计划开工日期延迟3个月内的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应承担延迟3个月以外场地移交期间的管理人员的窝工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和合同约定场地延迟移交时间在3个月内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原因致延迟开工3个月之外的,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但对于属承包方的责任诸如管理不善、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而导致项目管理人员窝工的费用部分,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延迟移交场地机械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发包人延迟移交(1-2)组团场地,项目实施期间市场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就因工期延误导致机械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款约定,承包人应考虑到场地不能一次性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且本项目合同为措施费用总价包干,大型机械费属于总价措施费用,故其机械租赁费上涨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款第1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计算,所增加的机械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的,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责任而导致机械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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