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造价函〔2017〕26号) 关于广西金川有色金属加工项目40万吨铜电解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关于广西金川有色金属加工项目40万吨铜电解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7〕26号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金川有色金属加工项目40万吨铜电解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约定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装饰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4月23日签订合同)综合费率结算,未约定计价定额,若该工程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结算,且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的情况下,可按以下原则处理相关问题:        一、人工费调整应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应按实际水表、电表使用量和相应的单价计价并扣除。        三、防腐施工前对混凝土面进行机械打磨的费用计算。《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中未包含该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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