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高新区中国 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工程停工费用补偿问题的复函

 造价函〔2014〕6号

 
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工程停工费用补偿的来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该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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