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3〕66号) 关于钦州雄泰.香缇丽景工程检验试验费用结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钦州雄泰.香缇丽景工程检验试验费用结算问题的复函  
造价函〔2013〕66号  
钦州泰汇投资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钦州雄泰 香缇丽景工程检验试验费用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双方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中的检验或试验费用非桂建标〔2009〕7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所指的检验试验费用,因此该工程的检验或试验费应按桂建标〔2009〕7号文规定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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