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一直存在在施工领域,但是它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不少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延工程款支付。对此,2017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复函“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以试图解决问题。

今年2月,住建部发布企业复工的工作通知中,也明确提到: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再到今年7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也提到除非合同中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如此多的条例规定出台,都是关于审计的,审计到底有哪些弊端?

1、审计规定的法律效力不明

关于审计,解忧小编了解到,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也就是说,审计的计价方式可以双方自行约定,那么,只要一方不想受到某些条款约束时,就可以不写入合同,或者在合同上以某种方式进行,若另一方不同意则无法签订,事实上是有一定强制性在其中,而审计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无法显现出来。

2、审计时限不明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中规定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却没有明确通知书的下达时间。

这也给了审计部门一些空子,若审计部门拖延审计,企业没有办法。但是却会直接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度,进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影响施工单位的利益,也会导致诸如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等问题。这也是上述多条条例规定出台的原因所在。

3、施工单位缺乏相应的行政复议途径

审计规定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对于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提出复议。施工单位对于审计,缺乏相应的行政复议途径,这也是弊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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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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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与审计法的效力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xycost 2022-07-07 0
  2. 合同法与审计法的效力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xycost 2022-07-07 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而与该审计决议有切身利益的却是施工单位,实务中建设单位几乎不可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施工单位对于审计决议却没有任何救济的方式,这俨然违背了行政法“有权力必有救济”的原则。
    xycost 2022-07-24 0
  4.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关于“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https://xycost.com/archives/186001
    xycost 2022-07-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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