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医院委托当地集采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信息化改造项目,投标截止后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020年5月20日开标,A供应商中标,次日该集采机构收到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的质疑函。B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是,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改为由B供应商中标。集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要求,依法将质疑内容告知采购人和中标的A供应商,并启动质疑处理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A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并给出协助处理意见——A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B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属于无效证据,质疑不成立。2020年5月27日,集采机构依法回复B供应商的质疑。

问题引出
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可以作为质疑证据吗?
专家点评
首先,B供应商对A供应商的质疑,实质上是对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于A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认定是否公正的质疑,质疑的对象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启动质疑处理程序后,应当围绕B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对A供应商投标文件以及评审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不能仅仅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果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质疑成立,但采购人、代理机构有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质疑成立的,应该答复质疑成立。本案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A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并给出协助处理意见:
A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在流程上是合规的。至于B供应商提供的A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可以视为线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候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只能根据采购中获取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判断。本案中,因A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
可能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且未经A供应商认可,因此仅凭A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A供应商弄虛作假。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可能掌握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采购信息必须保密,如评审报告的内容,因此质疑不应适用“谁质疑、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对于证据的认定,也不能简单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原则,不能机械地认定:只有原件才是有效的,复印件、网页截图都是无效的。为避免发生争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对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情形予以明确。

适用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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