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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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标〔2018〕37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 制建设项目投资,由我厅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编制的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指导性依据。外商投资项目和
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二、本定额所列费用项目是现行基本建设通常发生的费用项 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不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取。国家或地方有政策性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有特殊费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定额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四、本定额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中央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 —2015)、《建设项目设计概算 编审规程》(CECA/GC2—2015)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 简称“本定额”)。
二、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的依据。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规定。
二、本定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列出了建设项目通常发生的费用,定额未列出但在建设项 目中确需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绿色建筑设计费、BIM技术设计费、专项检测费、移民安置费、气候可行性论证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 测费、引种测试费、拆迁及拆迁补偿费等可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计取。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 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建设项目不发生的费用不计取。
四、 本定额费用标准分规定标准和市场参考费用标准两类执行。
- 规定标准是指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计费标准,应按规定执行;本定额发布之日后费用 标准发生变化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 市场参考费用标准是指无规定标准的,按市场情况确定的参考费用标准,可按本定额规定或根据 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调整后计费。
五、 本定额对建设项目的费用项目组成进行了费用归类,建设项目的费用核算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 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 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 动资金等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七、 本定额注有“ xx以内”或“ 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 包括XX本身。
八、 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具体文件详见右上角的下载文件(高清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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