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2-25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QSF-2007-390006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六、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请行业协会汇总有关情况报告我们,以便核定正式标准。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琼价营字[1999]208号同时废止。

说明:
  1、本收费标准以单项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单独编制或审核一个单项工程中的二次精装修或安装工程预(结)算时,其收费在以上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25系数。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在上表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25系数。
  4、审核工程结算时,咨询人根据上表第九项标准,在收取工程结算基本收费的同时,另外可通过与委托人协商,获得该项目实际审核核增(减)额乘以5%的奖励。
  5、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标底、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经验指标估算计入,若实际按施工图抽筋放样,则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6、每一个单项工程业务,咨询单位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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