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 实施日期:2014-06-01
  • 被替标准号:GB50333-2002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建筑、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医用气体、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和施工验收以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体上增加了“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一章;关于环境空气质量和验收检查项目两个规范性附录;并将原规范第8章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拆为三章,即第9章医用气体、第10章给水排水和第11章电气。
2.将洁净手术室用房“宜适用范围”改为“参考手术”,不再写明具体手术名称。
3.对部分技术参数及其指标作了调整。
4.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形式增加了“集中供应无菌物品的中心无菌走廊(即中心岛)和各手术室带前室”的内容;增加对负压手术室和感染类手术室的要求,提高对建筑装饰施工的要求。
5.净化空调系统强调了节能,给出了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指标;增加了负压手术室的要求;增加了对送风状况的要求;增加了扩大集中送风面积的条件;提高了风速不均匀度的要求;增加未级过滤器装置以及新风过滤器组合的条件,提高了对围护结构、系统和过滤器安装严密性的要求。
6.医用气体部分修改了个别参数。
7.电气部分除修改了个别参数外,增加了对谐波电流的限制要求。
8.消防部分增加了设避难间的要求。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4 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5 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
5.1 洁净手术部规模
5.2 洁净手术部卫生学要求
5.3 洁净手术部医疗流程
5.4 洁净手术部功能平面
6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7 建筑
7.1 建筑环境
7.2 洁净手术部平面布置
7.3 建筑装饰
8 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8.1 净化空调系统
8.2 气流组织
8.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9 医用气体
9.1 气源
9.2 气体终端
9.3 气体配管
9.4 医用气体验收
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
10.3 排水
1l 电气
11.1 供电
11.2 配电
11.3 照明及其他
12 消防
13 施工验收
13.1 施工
13.2 工程验收
13.3 工程检验
附录A 地级市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浓度
附录B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7.2.2 洁净手术部平面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联络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7.2.5 负压手术室和感染手术室在出入口处都应设准备室作为缓冲室。负压手术室应有独立出入口。
7.2.7 当人、物用电梯设在洁净区,电梯井与非洁净区相通时,电梯出口处必须设缓冲室。
7.3.7 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8.1.14 负压手术室顶棚排风口入口处以及室内回风口入口处均必须设高效过滤器,并应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回风入口处设密闭阀。正负压转换手术室,应在部分回风口上设高效过滤器,另一部分回风口上设中效过滤器;当供负压使用时,应关闭中效过滤器处密闭阀,当供正压使用时,应关闭高效过滤器处密闭阀。
8.3.5 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9.2.3 不同种类气体终端接头不得有互换性。
11.1.3 有生命支持电气设备的洁净手术室必须设置应急电源。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命支持电气设备应能实现在线切换。
2 非治疗场所和设备应小于等于15s。
3 应急电源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1.1.6 心脏外科手术室用电系统必须设置隔离变压器。
12.0.1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0.4 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13.3.3 不得以空气洁净度级别或细菌浓度的单项指标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验结果。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精华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100000级

≤35×100000(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  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3.1.2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第3.1.4条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 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3.3.1条 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第3.3.2条 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 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3.4.1条 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 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 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第4.1.3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 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 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 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4.2.1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 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 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 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4.2.3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 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

  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 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 设气闸室。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4.2.4条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 一般按图4.2.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

  第4.2.5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 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 人4~6平方米计算。

  第4.2.6条 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第4.2.7条 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 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 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 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 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 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 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 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 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 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 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 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者。

  三、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 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第四节 室内装修

  第4.4.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 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 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 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 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

准。

  第4.4.3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 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 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 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 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

  第4.5.1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 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

  第4.5.2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 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4.5.3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 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

  第4.5.4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装配 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 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 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 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 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五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5.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5.1.3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5.1.4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5.1.5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5.1.6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5.2.1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

  第5.2.2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

压差(Pa)

门 窗 形 式

非密闭门

密闭门

单层固定密闭木窗

单层固定密闭钢窗

单层开启式密闭钢窗

传递窗

壁板

漏风量(米3/时·米)

4.9

17

4

1.0

0.7

3.5

2.0

0.3

9.8

24

6

1.5

1.0

4.5

3.0

0.6

14.7

30

8

2.0

1.3

6.0

4.0

0.8

19.6

36

9

2.5

1.5

7.0

5.0

1.0

24.5

40

10

2.8

1.7

8.0

5.5

1.2

29.4

44

11

3.0

1.9

8.5

6.0

1.4

34.3

48

12

3.5

2.1

9.0

7.0

1.5

39.2

52

13

3.8

2.3

10.0

7.5

1.7

44.1

55

15

4.0

2.5

10.5

8.0

1.9

49.0

60

16

4.4

2.6

11.5

9.0

2.0

 第5.2.4条 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5.2.5条 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第三节 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

  第5.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5.3.3条 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5.3.4 条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5.3.4-2。

  第5.3.5条 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置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5.3.6条 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第四节 空气净化处理

  第5.4.1条 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1: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高效空气过滤器。

  第5.4.2条 确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凡生产工艺连续、洁净室面积较大时,位置集中以及噪声控制和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5.4.3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凡工艺过程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且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时,则不应用回风。

  第5.4.4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参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一、初效空气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 
  二、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段。 
  三、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四、中效、亚高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 
  五、阻力、效率相近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同一洁净室内。 
  六、高效空气过滤器安装方式应简便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第5.4.6条 送风机可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送风量和总阻力值进行选择,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接其初阻力的两倍计算。

  第5.4.7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如需电加热时,应选用管状电加热器,位置应布置在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上风侧,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5.5.1条 洁净室的采暖型式,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100级、1000级、10,000级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100,000级洁净室,不宜采用散热器采暖。

  二、值班采暖可利用技术夹道的散热器进行间接采暖。或采用间歇运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值班风机系统进行热风采暖。

  第5.5.2条 散热器应采用表面光滑不易积尘、便于清扫的形式。

  第5.5.3条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的操作口面积应尽量缩小。

  第5.5.4条 局部排风系统在下列情况下,应单独设置:

  一、非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二、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

  三、所排出的有害物毒性相差很大。

  第5.5.5条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防倒灌措施。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5.5.6条 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厕所和淋浴室等,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第5.5.7条 洁净室事故排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应采用每小时15~20次。事故排风装置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并应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联锁,其室内宜设报警装置。

第六节 风管和附件

  第5.6.1条 风管断面尺寸的确定,应考虑能对风管内壁进行清洁处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密闭的清扫口。风管壁厚按附录六选用。

  第5.6.2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管、回风总管,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置调节阀、止回阀或密闭阀。总风管穿过楼板和风管穿过防火墙处,必须设置防火阀。

  第 5.6.3条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和调节阀以及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保护网、孔板和扩散孔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要求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洁净室内排风系统的风管、调节阀和止回阀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排除气体的性质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第5.6.4条 在中效和高效的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测压孔。在新风管和送回风总管以及需要调节风量的支管上,应设置风量测定孔。

  第5.6.5条 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可采用塑料风管,其他风管以及风管的保温和游泳场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六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2条 洁净厂房内的管道外表面,如可能结露,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第6.1.3条 管道穿过洁净室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6.1.4条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穿墙管及其套管应为非燃烧体管材。

第二节 给水

  第6.2.1条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高纯水系统应设置循环管道。

  第6.2.2条 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纯水管、高纯水管应采用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或不锈钢管;

  二、冷却循环给水和回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

  三、生产用水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优质软管;

  四、管道的配件应采用相应的材料。

  第6.2.3条 洁净厂房内可设置开水供应设施;盥洗室内的盥洗盆宜供应热水;软化水、纯水管适应预留清洗口;纯水终端净化装置应放在靠近用水点处。

  第6.2.4条 洁净厂房的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第三节 排水

  第6.3.1条 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确定排水系统,并应有废水处理或综合利用设施。

  第6.3.2条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并应有防止水封被破坏的设施。

  第6.3.3条 100级、1000级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有盖地漏,并不应设排水沟。10,000、100,000级洁净室内允许穿过排水竖管,但在竖管上不得设置检查口。

  第6.3.4条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消防设施

  第6.4.1条 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

  第6.4.2条 洁净厂房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升/ 秒,每股水量不应少于5升/秒;  第6.4.3条洁净厂房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

  二、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第6.4.4条 洁净室及其技术夹道和技术夹层内,均宜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施和消防给水系统。对设有贵重设备仪器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洁净室,以及当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难以进入扑救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等部位,应同时设置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七章 工业气体管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工业气体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氢气和氧气管道且明敷,如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时,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引入洁净的支管宜明敷。

  第7.1.2条 高纯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计算确定管径。

  二、管道系统应尽量短。

  三、不宜设预留口。

  五、干管不支管上应设置吹除口。

  六、在管系统上应设置吹除口。

  第7.1.3条 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4条 氢气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宜设放散管。放散管应高出屋脊1米,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第7.1.5条 气体净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统一计划的要求进行选择。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第7.1.6条 气体过滤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气体含尘量的要求进行选择。高纯气体管道应装设高效气体过滤器。

第二节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第7.2.1条 根据不同的气体及其纯度和用途,管道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气体纯度大小或等于99.999%时,应采用不锈钢管。

  二、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时,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无缝钢管。

  三、气体纯度小于99.99%时,可采用无缝钢管。

  四、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时,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7.2.2条 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低门和附件,其材料与管道相适应。阀门的密合圈应为有色金属、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阀门的填塞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7.2.3条 高纯气体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

第三节 管道连接和清洗

  第7.3.1条 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

  第7.3.2条 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处,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它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螺纹处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密封。

  第7.3.3条 高纯性气体管道内的内壁、阀门和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清洗、脱脂等预处理。

第四节 安全技术

  第7.4.1条 工业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的支管和放散管上,应设置回火防止器。

  二、氢气和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装置。

  三、各种气体管道应设明显标志。

  第7.4.2条 洁净室内使用氢气时,宜在室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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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汇总!附全文PDF下载。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
  • 被替标准号:CJJ1-90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及代号
3 基本规定
4 施工准备
5 测量
6 路基
7 基层
8 沥青混合料面层
10 水泥混凝土面层
11 铺砌式面层
12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
13 人行道铺筑
14 人行地道结构
15 挡土墙
16 附属构筑物
17 冬雨期施工
18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记录表




22CS05-1智慧集成泵站选用与安装(一)

内容简介:

总说明:

1概述
1,1本图集依据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
1.2为方便给排水工程技术人员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正确地使用智慧集成泵站,编制本图集。
1,3智慧集成泵站包括智慧集成生活给水泵站、智慧集成屋顶给水增压泵站、智慧集成消防稳压泵站和智慧集成预制泵站。
1.4本图集智慧集成泵站具有自动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展示模块智能识别运算;保障数据安全、快捷、高效处理;智能人机互动、语音对话、实时视频图像传输;人员进出权限管理;入侵警告、报警;烟感、温感等环境状态监测报警等功能。
1.5本图集智慧集成泵站具有手动运行和自动运行模式。自动模式可实现无人值守智能运行,具有过载、过流、缺相、短路等保护功能,可以设置多液位启停水泵。作为智慧泵站,通过其控制系统可实时监控水泵、电机、能耗、安全、排风、照明灯等设备运转数据并且上传平台进行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可实现远程监控、预警报警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地图、决策分析等功能;支持历史数据、报表、分析图表的导出功能,支持数据接口与其他信息化系统数据通讯;支持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查看并监控泵站;除智慧集成消防稳压泵站不得远程控制水泵运行外,其他泵站可实现远程控制,

2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201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箱式叠压给水设备》GB/T24603-2016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GB/T24674-2021
《罐式叠压给水设备》GB/T24912-2015
《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恒压供水设备》GB/T37892-2019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GB/T38594-202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丁/T285-2018
《一体化预制泵站应用技术规程》C阻CS407:2015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3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民用与工业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智慧集成泵站选用与安装。
4材料
4.1壳体
4.1.1储水箱由内水箱板、保温层、外饰板、框架组成。水箱板、外饰板采用一次拉伸成型的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板材,无十字焊接。
4.1.2设备间由吸音板、保温层、外饰板、框架组成。保温层、外饰板、框架材质同储水箱;吸音板采用铝塑吸音板,其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2泵组及管阀
4.2.1本图集智慧集成泵站(除预制泵站外)所用的泵组及配管采用不低于S30408不锈钢材质,管道采用焊接或卡箍连接。
4.2.2本图集智慧集成预制泵站选用的潜水泵采用球墨铸铁材质,并经过电泳内渗透处理工艺。预制泵站所有过流部件均选用S30408不锈钢村质,焊接连接。其余管材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连接,
4.2.3除特殊注明外,本图集智慧集成泵站的阀件材质与该泵站所用管材保持一致。
4.3保温
环境温度在-5℃~40℃的地区采用50mm厚泡沫橡塑保温;环境温度在-10℃~-5℃的地区采用80mm厚泡沫橡塑保温;环境温度在-40℃~-10℃的地区采用50mm厚泡沫橡塑保温,并配以电加热膜加热或其他保温措施。
5电气
5.1供电电源
5.1.1用户需将电源电缆敷设到泵站的进线端子,其容量应按选用型号的总功率来配置,供电电压为交流220/380V。
5.1.2客户端的配电系统应设置防浪涌保护装置。
5.2控制系统
5,2.1生活给水泵站和屋顶给水增加泵站主电路由变频器、低压断路器及配电线缆等组成.
5.2.2消防稳压泵站和预制泵站主电路由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热继电器及配电线缆等组成。
5.2.3采用预制编程的微机实现全自动控制。
5.2.4控制箱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5.3防雷接地
5.3.1集成泵站的四角通过导电金属焊接.。
5.3.2设于屋顶的集成泵站与周围接闪带连接;设于室外的集成泵站利用泵站金属构架作为接闪器;设于室外或埋设于地下的集成泵站需与就近主体建筑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或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
6结构设计
6.1泵站固定
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单独建造的智慧集成泵站箱体四周应设限位器固定。9度及9度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可液化土、软土、不均匀土、有侵蚀性地下水、有高压缩性土层等特殊地区,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6.2泵站基础
泵站基础应能满足泵站的承重需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并应满足环境类别对混凝土村料的要求,基础需平整.
6.3抗浮计算
6.3.1浮力计算




17J927-1 车库建筑构造丨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17J927-1 车库建筑构造》
  • 实施日期:2017年9月1日
  • 被替标准号:05J927-1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非机动车库(以自行车为主要车型)、机动车库(以微型车、小型车为主要车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及工程验收单位等相关人员使用。

本图集内容主要分为六部分:A 技术参数、B 设计索引、C 构造详图、D 导向标志、E 工程做法、F 自行车库。

本图集是在05J927-1《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使用十几年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更新标准与技术,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结合车库建筑的实际工程需求,以及车库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对原图集做出修编。删除了原图集中不常用的材料及做法,补充了常用的构造节点及车库用设备设施。图集的编制结构清晰、选型直观、土建安装节点详细完善,易于设计人员参考学习与选用。




15J403-1楼梯 栏杆 栏板(一)

  • 规范/图集名称:《15J403-1楼梯 栏杆 栏板(一)》
  • 实施日期:2015年7月13日
  • 被替标准号:06J403-1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景观环境中的楼梯和平台。

本图集内容共分6个部分:即基本技术要求、楼梯栏杆栏板、板特殊场所楼梯栏杆、平台栏杆栏板、构造详图和附录。 1. 基本技术要求:汇集了各种规范标准对楼梯和栏杆设计的基本要求。 2. 楼梯栏杆栏板:包括有钢、不锈钢、玻璃、金属板、金属网、钢筋混凝土板、铁艺、铜艺各类楼梯栏杆栏板做法。3. 特殊场所楼梯栏杆:包括有幼儿园、住宅小开间楼梯栏杆,室内外宽楼梯中间栏杆,护窗栏杆等做法。4. 平台栏杆栏板:包括有钢、不锈钢、玻璃、金属板、金属网、钢筋混凝土板楼梯栏杆栏板做法。5. 构造详图:包括有楼梯靠墙扶手、楼梯踏步构造做法、栏杆立柱固定构造,扶手及扶手端头固定和收头的做法等。6 .附录:包括钢栏杆立柱截面选用表。设计人员可以根据栏杆的用途、高度,立柱水平间距和柱顶水平推力的大小选择立柱的截面形式和尺寸。

本图集是对06J403-1《楼梯 栏杆 栏板(一)》的修编,按照新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关于栏杆栏板的荷载取值,对所有栏杆栏板逐一进行复算核对,确保每个型号都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要求。修编后的图集内容更为丰富,楼梯栏杆栏板的类型品种多样,形式造型美观,力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构造,进一步提高了楼梯栏杆栏板在建筑应用中的安全性和建筑设计选用中的多样性,能够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6
A 基本技术要求
常用楼梯踏步数值表 A1
楼梯基本技术设计要求表 A2
楼梯设计基本要求图示 A4
楼梯转折处的常用做法 A5
楼梯扶手转折处弯头连接示意 A6
栏杆、栏板、扶手基本技术设计要求表 A7
无障碍楼梯、扶手技术设计要求 A9
B 楼梯栏杆栏板
楼梯栏杆栏板说明 B1
楼梯栏杆栏板工程实例 B2
楼梯栏杆栏板索引图 B5
钢、不锈钢栏杆(A1、B1、A2、B2型) B14
钢、不锈钢栏杆(A3、B3、A4、B4型) B15
钢、不锈钢栏杆(A5、B5、A6、B6型) B16
钢、不锈钢栏杆(A7、B7、A8、B8型) B17
锌钢组合栏杆(A7a型) B18
锌钢组合栏杆(A8a型) B19
钢、不锈钢栏杆(A9、B9、A10、B10型) B20
钢、不锈钢栏杆(A11、B11、A12、B12型) B21
钢、不锈钢栏杆(A13、B13型) B22
钢、不锈钢栏杆(A14、B14型) B23
钢、不锈钢栏杆(A15、B15型) B24
钢、不锈钢栏杆(A16、B16型) B25
钢、不锈钢栏杆(A17、B17型) B26
钢、不锈钢栏杆(A18、B18型) B27
钢、不锈钢栏杆(A19、B19型) B28
钢、不锈钢栏杆(A20、B20型) B29
钢、不锈钢栏杆(A21、B21型) B30
钢、不锈钢栏杆(A22、B22型) B31
钢、不锈钢栏杆(A23、B23、A24、B24型) B32
钢、不锈钢栏杆(A25、B25、A26、B26型) B33
钢、不锈钢栏杆(A27、B27型) B34
钢、不锈钢栏杆(A28、B28型) B35
钢、不锈钢栏杆(A29、B29型) B36
钢、不锈钢栏杆(A30、B30型) B37
钢、不锈钢栏杆(A31、B31型) B38
钢、不锈钢栏杆(A32、B32型) B39
钢、不锈钢栏杆(A33、B33型) B40
钢、不锈钢栏杆(A34、B34型) B41
玻璃栏板(C1型) B42
玻璃栏板(C2型) B43
玻璃栏板(C3型) B44
玻璃栏板(C4型) B45
玻璃栏板(C5型) B46
玻璃栏板(C6型) B47
玻璃栏板(C7型) B48
玻璃栏板(C8型) B49
玻璃栏板(C9型) B50
玻璃栏板(C10型) B51
玻璃栏板(C11型) B52
玻璃栏板(C12型) B53
穿孔金属板栏板(D1型) B54
穿孔金属板栏板(D2型) B55
穿孔金属板栏板(D3型) B56
穿孔金属板栏板(D4型) B57
穿孔金属板栏板(D5型) B58
穿孔金属板栏板(D6型) B59
穿孔金属板栏板(D7型) B60
穿孔金属板栏板(D8型) B61
金属网栏板(D9型) B62
金属网栏板(D10型) B63
金属网栏板(D11型) B64
金属网栏板(D12型) B65
钢筋混凝土栏板(E1、E2型) B66
钢筋混凝土栏板(E3、E4型) B67
钢筋混凝土栏板(E5、E6型) B68
钢筋混凝土栏板(E7、E8型) B69
钢筋混凝土栏板(E9、E10型) B70
钢筋混凝土栏板(E11型) B71
钢筋混凝土栏板(E12型) B72
铁艺栏杆(F1-12、F13型) B73
铁艺栏杆(F14、F15型) B74
铁艺栏杆(F16、F17型) B75
C 特殊场所楼梯栏杆
特殊场所楼梯栏杆说明 C1
特殊场所楼梯栏杆工程实例 C2
幼托楼梯栏杆(Y1型) C3
幼托楼梯栏杆(Y2型) C4
幼托楼梯栏杆(Y3型) C5
小开间楼梯中间栏杆(S1型) C6
小开间楼梯中间栏杆(S2型) C7
小开间楼梯中间栏杆(S3型) C8
宽楼梯中间栏杆(Z1-Z4型) C9
宽楼梯中间栏杆(Z5-Z8型) C10
室外宽楼梯中间栏杆(W1-W4型) C11
室外宽楼梯中间栏杆(W5型) C12
室外宽楼梯中间栏杆(W6型) C13
楼梯间护窗栏杆(H1、H2型) C14
楼梯间护窗栏杆(H3、H4型) C15
D 平台栏杆栏板
平台栏杆栏板说明 D1
平台栏杆栏板工程实例 D2
平台栏杆栏板索引图 D4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PB1型) D13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PB2型) D14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3、PB3型) D15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4、PB4型) D16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5、PB5型) D17
锌钢组合平台栏杆(PA5a、PB5a型) D18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6、PB6型) D19
锌钢组合平台栏杆(PA6a、PB6a型) D20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7、PB7型) D21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8、PB8型) D22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9、PB9型) D23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0、PB10型) D24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1、PB11型) D25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2、PB12型) D26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3、PB13型) D27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4、PB14型) D28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5、PB15型) D29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6、PB16型) D30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7、PB17型) D31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8、PB18型) D32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19、PB19型) D33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0、PB20型) D34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1、PB21型) D35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2、PB22型) D36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3、PB23型) D37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4、PB24型) D38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5、PB25型) D39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6、PB26型) D40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7、PB27型) D41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8、PB28型) D42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29、PB29型) D43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30、PB30型) D44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31、PB31型) D45
钢、不锈钢平台栏杆(PA32、PB32型) D46
玻璃平台栏板(PC1型) D47
玻璃平台栏板(PC2型) D48
玻璃平台栏板(PC3型) D49
玻璃平台栏板(PC4型) D50
玻璃平台栏板(PC5型) D51
锌钢玻璃组合平台栏板(PC5a型) D52
玻璃平台栏板(PC6型) D53
玻璃平台栏板(PC7型) D54
玻璃平台栏板(PC8型) D55
玻璃平台栏板(PC9型) D56
玻璃平台栏板(PC10型) D57
玻璃平台栏板(PC11型) D58
玻璃平台栏板(PC12型) D59
玻璃平台栏板(PC13型) D60
玻璃平台栏板(PC14型) D61
玻璃平台栏板(PC15型) D62
玻璃平台栏板(PC16型) D63
玻璃平台栏板(PC17型) D64
玻璃平台栏板(PC18型) D65
玻璃平台栏板(PC19型) D66
玻璃平台栏板(PC20型) D67
玻璃平台栏板(PC21型) D68
玻璃平台栏板(PC22型) D69
玻璃平台栏板(PC23型) D70
玻璃平台栏板(PC24型) D71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1型) D72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2型) D73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3型) D74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4型) D75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5型) D76
穿孔金属板平台栏板(PD6型) D77
不锈钢网平台栏板(PD7型) D78
不锈钢网平台栏板(PD8型) D79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1型) D80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2型) D81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3型) D82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4型) D83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5型) D84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6型) D85
钢筋混凝土平台栏板(PE7、PE8型) D86
E 构造详图
构造详图说明 E1
实木扶手转折处工程实例 E2
楼梯靠墙扶手(K1-K6型) E3
楼梯靠墙扶手(K7-K12型) E4
楼梯靠墙扶手(K13-K17型) E5
楼梯踏步防滑条 E6
楼梯踏步地毯棍 E8
楼梯栏杆、平台栏杆立柱固定详图 E9
扶手末端与墙、柱连接 E10
钢制静电喷涂组装护栏扶手连接详图 E11
首层起步处栏杆加强做法 E13
楼梯栏杆防滑块 E15
楼梯扶手起始端形式 E16
实木扶手转折处构造详图 E17
木扶手断面图 E18
塑料、铜艺、铁艺扶手断面图 E19
楼梯栏杆法兰(用于平面基座) E20
楼梯栏杆法兰(用于斜面基座) E21
预埋件详图 E22
F 附录
钢栏杆立柱截面选用表 F1




GB/T50538-2020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简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结构,材料,预制,现场制作,补口及补伤,质量检验,标识、运输与储存,交工文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温度范围;
2.补充了新的防腐保温结构及对应材料等相关内容;
3.补充了聚氨酯喷涂保温管预制工艺,补充了以玻璃钢、防腐钢套管作为防护层的保温管预制工艺等内容;
4.增加了现场制作相关内容,完善了保温管的补口补伤等内容;
5.增加了新增保温结构的质量检验方法,完善了预制保温管的质量检验方法;
6.对附录进行了重新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温度不高于350。C,环境温度不低于一25。C的埋地钢质管道的外防腐保温。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结构
5 材料
5.1 防腐层材料
5.2 保温层材料
5.3 防护层材料
5.4 端部防水材料
6 预制
6.1 一般规定
6.2 预处理
6.3 保温
6.4 端面处理
7 现场制作
7.1 一般规定
7.2 保温层制作
7.3 防护层制作
8 补口及补伤
8.1 一般规定
8.2 防腐层补口
8.3 保温层补口
8.4 防护层补口
8.5 补伤
8.6 补口工艺评定试验
9 质量检验
9.1 表面处理质量检验
9.2 原材料质量检验
9.3 保温管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9.4 成品管检验
9.5 补口及补伤施工质量检验
10 标识、运输与储存
11 交工文件
附录A 保温层经济厚度计算公式
附录B 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
附录C 泡沫塑料耐热性试验方法
附录D 泡沫塑料性能试验试件制作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5.1.10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界线的绘制规定。

5.3.51 进行低空数字摄影作业时,必须制订飞行器安全应急预案,且必须遵守国家对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规定。

5.7.5 水域地形测量时,必须针对测区内存在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险滩等的测量,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安全应对措施。当遇有大风、大浪时,必须停止水上测量作业。

7.1.8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

7.5.14 当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升级或更新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8.7.15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进行测量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

10.1.10 变形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变形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变化异常;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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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J206 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 规范/图集名称:《14J206 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 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图集

14J206 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内容简介

本图集是根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编制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改造的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屋面绿化工程和地下室顶板的绿化工程。适用于坡度为2%~10%的钢筋混凝土基板平屋面、坡度为10%~50%的钢筋混凝土基板坡屋面、坡度为5%~20%的钢基板屋面、坡度为1%~2%的地下建筑顶板的种植工程。

图集内容主要包括:种植平屋面、容器式种植屋面、种植坡屋面、钢基板种植屋面、地下室种植顶板、既有建筑屋面种植改造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构造节点,屋面种植植物种类推荐表等,供设计人员直接选用。

图集特点:1、系统地、全面地收入了目前常用的各类种植屋面形式及构造,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的规定。2、图集包括以钢筋混凝土基板及钢基板的二种屋面结构上的种植构造,满足当下常见工程的需要。3、为了方便选用,图集还提供了适于屋面生长的种植植物种类推荐表。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3
种植平屋面
种植平屋面说明 1-1
种植平屋面构造做法 1-2
种植平屋面索引图 1-5
种植平屋面配件图 1-6
种植平屋面女儿墙外排水落口 1-8
种植平屋面女儿墙内排水落口 1-9
种植平屋面变形缝 1-10
种植平屋面变形缝立墙泛水、绿地内排水落口 1-11
种植平屋面立墙泛水、管道出屋面 1-12
种植平屋面设备基础、排气道、出入口 1-13
种植平屋面种植池 1-14
种植平屋面树木固定方法 1-16
种植平屋面平台地面边缘、台阶 1-18
种植平屋面采光天窗、架空走道、步道 1-19
种植平屋面花架、竹围栏 1-20
种植平屋面水池 1-21
种植坡屋面
种植坡屋面说明 2-1
种植坡屋面构造做法 2-2
种植坡屋面索引图 2-4
种植坡屋面防滑系统 2-5
种植坡屋面挑檐、檐沟 2-6
种植坡屋面挑檐、山墙封檐、立墙泛水 2-7
种植坡屋面屋脊、屋面阴角、管道出屋面、设备基础 2-8
种植坡屋面变形缝 2-9
钢基板种植屋面
铜基板种植屋面说明、索引图 3-1
钢基板种植屋面构造做法 3-2
钢基板种植屋面女儿墙内檐沟、女儿墙内檐沟(带边走道) 3-3
铜基板种植屋纵坡山墙(缓冲带)、纵坡山墙(带边走道) 3-4
钢基板种植屋面走道板、变形缝、出屋面管道 3-5
容器种植屋面
容器种植屋面说明及索引图 4-1
容器种植屋面构造做法 4-2
典型种植容器构造 4-4
容器种植屋面变形缝、设备基础、排气道、走道 4-6
容器种植屋面立墙泛水、内天沟水落口、女儿墙水落口 4-7
钢基板容器种植屋面女儿墙内檐沟、女儿墙内檐沟(带边走道) 4-8
铜基板容器种植屋面纵坡山墙(缓冲带)、纵坡山墙(带边走道) 4-9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说明 5-1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构造做法 5-2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索引图 5-4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排水措施 5-5
地下建筑明板种植立墙泛水、渗水管排水、采光天窗 5-6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转角自然排水、散渗排水、盲管排水、明沟排水 5-7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设备基础、变形缝 5-8
既有建筑屋面种植改造
既有建筑屋面种植改造说明及构造做法 6-1
既有建筑屋面种植改造构造做法 6-2
屋面绿化实例
屋面绿化实例一 Ll-l
屋面绿化实例二 L2-1
附录
附录一钢基板种植屋面常用压型铜板板型 F-l
附录二屋面种植种类推荐表 F-2




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 规范/图集名称:《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 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图集

15G367-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

内容简介

15G367-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专项编制项目,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地区抗震设计的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

本图集编制了剪力墙结构常用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双跑楼梯和剪刀楼梯,图集中归纳了常用建筑开间所对应的梯段板类型,双跑楼梯和剪刀梯层高均选取了2800mm、2900mm、3000mm,开间净宽双跑楼梯选取2400mm和2500mm,剪刀梯选取2500mm和2600mm;设计选用相同类型不同净宽的楼梯时可调整选用或参考选用。

本图集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实际工程经验编制,提供了常用尺寸构件的深化设计详图,符合当前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可供设计直接选用或参考使用,生产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图集进行生产,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及图集提供的连接构造施工。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3
楼梯选用表 7
1 双跑楼梯 8
ST-28-24 8
ST-28-24安装图 8
ST-28-24模板图 9
ST-28-24配筋图 10
ST-28-25 11
ST-28-25安装图 11
ST-28-25模板图 12
ST-28-25配筋图 13
ST-29-24 14
ST-29-24安装图 14
ST-29-24模板图 15
ST-29-24配筋图 16
ST-29-25 17
ST-29-25安装图 17
ST-29-25模板图 18
ST-29-25配筋图 19
ST-30-24 20
ST-30-24安装图 20
ST-30-24模板图 21
ST-30-24配筋图 22
ST-30-25 23
ST-30-25安装图 23
ST-30-25模板图 24
ST-30-25配筋图 25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 26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一) 26
双跑楼梯关节详图(二) 27
2 剪刀楼梯 28
JT-28-25 28
JT-28-25安装图 28
JT-28-25模板图 29
JT-28-25配筋图 30
JT-28-26 31
JT-28-26安装图 31
JT-28-26模板图 32
JT-28-26配筋图 33
JT-29-25 34
JT-29-25安装图 34
JT-29-25模板图 35
JT-29-25配筋图 36
JT-29-26 37
JT-29-26安装图 37
JT-29-26模板图 38
JT-29-26配筋图 39
JT-30-25 40
JT-30-25安装图 40
JT-30-25模板图 41
JT-30-25配筋图 42
JT-30-26 43
JT-30-26安装图 43
JT-30-26模板图 44
JT-30-26配筋图 45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 46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一) 46
剪刀楼梯节点详图(二) 47




GB14907-2018 钢结构防火涂料

  • 规范/图集名称:《GB14907-2018 钢结构防火涂料》
  •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14907-2002
  • 规范/图集分类:钢结构规范、防火规范

GB14907-2018 钢结构防火涂料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过了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钢结构表面使用的各类钢结构防火涂料。




13G322-1~4 钢筋混凝土过梁(2013年合订本)

  • 规范/图集名称:《13G322-1~4 钢筋混凝土过梁(2013年合订本)》
  • 实施日期:2013年9月1日
  • 规范/图集分类:过梁、钢筋混凝土图集

13G322-1~4 钢筋混凝土过梁(2013年合订本)

内容简介

G322-1~4《钢筋混凝土过梁》(2013年合订本)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普遍适用于各种民用和工业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中的门窗、洞口过梁。包括120、180、240、370厚烧结普通砖墙、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120、240、370厚P型多孔砖砌体,190、390厚P型多孔砖砌体,190、290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外叶厚+内叶厚)分别为(90+190,115+240)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过梁选用和技术经济指标表及过梁详图。本图集可供设计人员根据需要直接选用,施工人员按图施工,也可供监理、教学等其他人员使用。

规范目录

钢筋混凝土过梁(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目录 1
总说明 2
选用方法 5
过梁选用表 7
120墙距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7
180墙矩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8
240墙矩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12
370墙矩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16
240墙L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20
370墙L形截面过梁选用表 24
过梁详图 28
120墙矩形截面过梁详图 28
180墙矩形截面过梁详图 29
240墙矩形截面过梁详图 38
370墙矩形截面过梁详图 47
240墙L形截面过梁详图 56
370墙L形截面过梁详图 65
钢筋混凝土过梁(烧结多孔砖砌体)
目录 1
总说明 2
选用方法 5
过梁选用表 7
120墙p型多孔砖砌体过梁选用表 7
240墙p型多孔砖砌体过梁选用表 8
370墙p型多孔砌体过梁选用表 12
190墙m型多孔砖砌体过梁选用表 16
390墙m型多孔砖砌体过梁选用表 20
过梁详图 24
120墙p型多孔砌体过梁详图 24
240墙p型多孔砖砌体过梁详图 25
370墙p型多孔砖砌体过梁详图 33
190墙m型多孔砖砌体过梁详图 41
390墙m型多孔砖砌体过梁详图 49
钢筋混凝土过梁(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目录 1
总说明 2
选用方法 5
过梁选用表 7
190墙混凝土砌块过梁选用表 7
290墙混凝土砌块砌体过梁选用表 11
过梁详图 15
190墙混凝土砌块砌体过梁详图 15
290墙混凝土砌块砌体过梁详图 20
钢筋混凝土过梁(夹心墙)
目录 1
总说明 2
选用方法 5
过梁选用表 7
(115+240)多孔砖夹心墙过梁选用表 7
(90+190)空心砌块夹心墙过梁表 11
过梁详图 15
(115+240)多孔砖夹心墙过梁详图 15
(90+190)空心砌块夹心墙过梁详图 22




GB50176-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丨附条文说明

  • 规范/图集名称:《GB50176-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 实施日期:2017-04-01
  • 被替标准号:GB50176-93
  • 规范/图集分类:节能规范、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丨附条文说明

内容简介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热工计算基本参数和方法;4.建筑热工设计原则;5.围护结构保温设计;6.围护结构隔热设计;7.围护结构防潮设计;8.自然通风设计;9.建筑遮阳设计。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细化了热工设计分区;2.细分了保温、隔热设计要求;3.修改了热桥、隔热计算方法;4.增加了透光围护结构、自然通风、遮阳设计的内容;5.补充了热工设计计算参数。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目录

l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热工计算基本参数和方法
3.1 室外气象参数
3.2 室外计算参数
3.3 室内计算参数
3.4 基本计算方法
4 建筑热工设计原则
4.1 热丁设计分区
4,2 保温设计
4.3 防热设计
4.4 防潮设计
5 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5.1 墙体
5.2 楼、屋面
5.3 门窗、幕墙、采光顶
5.4 地面
5.5 地下室
6 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6.1 外墙
6.2 屋面
6.3 门窗、幕墙、采光顶
7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
7.1 内部冷凝验算
7.2 表面结露验算
7.3 防潮技术措施
8 自然通风设计
8.1一般规定
8.2 技术措施
9 建筑遮阳设计
9.1 建筑遮阳系数的确定
9.2 建筑遮阳措施
附录A 热工设计区属及室外气象参数
附录B 热工设计计算参数
B.1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B.2 常用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B.3 封闭空气间层热阻
B.4 围护结构表面换热系数和换热阻
B.5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B.6 常用材料蒸汽渗透阻
B.7 种植屋面热工参数
B.8 饱和水蒸气分压
附录C 热工设计计算公式
C.1 非均质复合围护结构的热阻
C.2 结构性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C.3 隔热性能计算
C.4 非平衡保温
C.5 门窗、幕墙传热系数
C.6 门窗、幕墙抗结露验算
C.7 门窗、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C.8 水平遮阳和垂直遮阳的直射辐射透射比
C.9 水平遮阳和垂直遮阳的散射辐射透射比
C.10 百叶遮阳的太阳辐射透射比与反射比
附录D 围护结构热阻最小值
D.1 外墙、楼屋面热阻最小值
D.2 地面、地下室外墙热阻最小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4.2.11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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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361 预制混凝土方桩

  • 规范/图集名称:《20G361 预制混凝土方桩》
  •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04G361
  • 规范/图集分类:桩图集

内容简介

本图集是对04G361《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修编,本次修编增加了预应力混凝土方桩的设计、生产、选用和施工。本图集方桩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下地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低承台竖向基桩;铁路、公路、桥梁、港口、市政、水利等工程的低承台竖向基桩设计可参考使用。

图集包括钢筋混凝土方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方桩两大类桩,按照沉桩方式、接桩方法以及桩身正常使用阶段的受力性能分类,分别给出了工程中常用桩型的配筋及力学性能、桩的接头方法、桩尖做法以及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详图。

图集内容覆盖了预制混凝土方桩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各个环节,可供生产、设计和施工单位使用。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编制说明 3
预制混凝土方桩的选用 5
钢筋混凝土方桩的设计 9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的设计 13
预制混凝土方桩的生产、验收和施工 18
钢筋混凝土方桩
ZH-200~500x-x x x 配筋及力学性能表 26
ZH-200~500x-x x x 按裂缝控制的桩身轴心抗拉力 27
ZH-200~500x-x x x 桩身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28
ZH-200~250x-x x x 配筋图 29
ZH-300~500x-x x x 配筋图 30
AZH-200~500x-x x x 配筋及力学性能表 32
AZH-200~500x-x x x 按裂缝控制的桩身轴心抗拉力 33
AZH-200~500x-x x x 桩身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34
AZH-200~250x-x x x 配筋图 35
AZH-300~500x-x x x 配筋图 36
焊接法钢帽甲-连接A详图 38
焊接法钢帽甲-连接B详图 39
焊接法钢帽乙-连接A详图 40
焊接法钢帽乙-连接B详图 41
焊接法钢帽丙详图 42
销接法钢帽丁详图 43
销接法钢帽戊详图 45
销接法接头材料表 47
钢筋混凝土方桩普通桩尖详图 48
钢筋混凝土方桩带钢靴桩尖详图 49
钢筋混凝土方桩与承台连接详图(焊接法) 50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YZH-250~600x-x x x 配筋及力学性能表 51
YZH-250~600x-x x x 桩身轴心抗拉力、正截面受弯承载力 52
YZH-250x-x x x 配筋图 53
YZH-300~350x-x x x 配筋图 54
YZH-400~450x-x x x 配筋图 56
YZH-500x-x x x 配筋图 58
YZH-550x-x x x 配筋图 60
YZH-600x-x x x 配筋图 62
焊接法端板详图 64
焊接法端板参数表 65
焊接法端板甲详图 66
焊接法端板乙详图 67
焊接法端板丙详图 68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普通桩尖详图 69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带钢靴桩尖详图 70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与承台连接详图(截桩方案) 71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与承台连接详图[不截桩方案(焊接法)] 2
预应力混凝土方桩与承台连接详图[不截桩方案(机械连接法)] 73
预埋套筒结构详图与连接图 74
附录
附录A 方桩的适用条件 75
附录B 锤击沉桩-锤重参考表 76
附录C 静压沉桩-压桩机型号参考表 77
相关技术资料




20G331-1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构造

  • 规范/图集名称:《20G331-1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构造》
  •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06SG331-1
  • 规范/图集分类:异形柱图集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及8度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本图集所示的混凝土异形柱是指截面几何形状为L形、T形、十字形和Z形,且截面各肢的肢高与肢厚之比不大于4的混凝土柱。

本图集内容包括混凝土异形柱结构基本设计规定、施工注意事项;混凝土异形柱框架柱配筋构造、异形柱框架梁配筋构造、异形柱框架节点构造、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构造和异形柱常用截面加密区单肢箍筋最小面积。

1编制依据
1.1本图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质函〔2012〕131号)进行编制。
1.2设计依据: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1.3本图集如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异形”应改为“异型”,鉴于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中使用了“异形”,为了与标准统一,本图集仍使用“异形”。
2适用范围
2.1本图集所示的混凝土异形柱是指截面几何形状为L形、T形、十字形和形,且截面各肢的肢高肢厚比不大于的混凝土柱。
2.2本图集适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及8度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设计、施工。
3材料要求
3.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且不应高于C50。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转换层及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2异形柱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普通钢筋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或抗震钢筋HRB400E、HRB500E钢筋,箍筋宜采HPB300、HRB400、HRBF400、HRB500、HRBF500钢筋。
3.3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异形柱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3.3.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3.3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4混凝土异形柱结构基本设计规定
4.1混凝土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异形柱结构中的框架柱,可全部采用异形柱,也可部分采用一般框架柱。
4.2当底部设置大空间时,可采用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仅用于抗震设计的6度、7度(0.10g)时I、Ⅱ、Ⅲ类场地和7度(0.15g)时I、Ⅱ类场地的房屋建筑。
4.2.2转换结构应采用梁式转换,转换层下部结构的框架柱不应采用异形柱。
4.2.3其余未尽事项尚应符合《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附录A的规定。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构造可按本图集第30、31页执行。
4.3异形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异形柱框架与部分砌体墙承重组成的混合结构形式。
4.4异形柱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不宜采用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
4.5异形柱结构的楼、电梯间宜根据建筑布置和结构受力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一般框架柱或肢端设暗柱的异形柱。
4.6异形柱结构的柱、梁、楼梯、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楼、屋盖宜采用现浇,也可采用现浇层厚度不小于60m的装配整体式叠合楼板。
4.7异形柱结构宜采用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应采用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的结构设计方案,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4.8异形柱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见表4.8。
4.9异形柱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宽比见表4.9。表中数据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的情形,当层数或高度低于上述数值时,可以适当放宽。
4.10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最大间距见表4.10。
4.11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见表4.11。
4.12异形柱结构中异形柱框架柱的编号可为YKZ*(*可为字母或数字等)。
4.13混凝土结构的环境条件分类及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5ZJ203 种植屋面

  • 规范/图集名称:《15ZJ203 种植屋面》
  •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11ZJ203 种植屋面
  • 规范/图集分类:平屋面图集、中南图集、种植屋面

15ZJ203 种植屋面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中南地区新建建筑平屋面种植、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及既有建筑平屋面改造种植的设计与施工。其屋面坡度小于10%。

使用本图集的屋面的结构层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顶板应为现浇防水混凝土。




GB/T50344-201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PDF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T50344-201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T50344-2004
  • 规范/图集分类:结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结构规范

GB/T50344-201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检测和建筑结构的评定。

文物建筑和收到特殊腐蚀性物质影响的结构或结构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总则

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检测和评定。

(2)术语

建筑结构检测: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检测批:检测项目、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非破损检测方法: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的检测方法。

超声法:通过测定超声脉冲波的有关声学参数检测非金属材料缺陷和抗压强度的方法。

还有后装拔出法等不常用的测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贯入法:通过测定钢钉贯入深度值检测构件材料强度。(一般是测砂浆的)

测量砌体结构抗压强度的方法:原位轴压法,扁式液压顶法, 检测砖墙抗剪强度的方法:原位单剪法和双剪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和筒压法。

检测金属材料或焊缝缺陷的方法: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 检测钢材表面和近表面裂纹等缺陷的方法:磁粉探伤法,渗透探伤法。

垂直度:在规定高度范围内,构件表面偏离重力线的程度。

挠度:在荷载等作用下,结构构件轴线或中性面上某点由挠曲引起垂直于原轴线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线位移。

麻面:构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呈现麻点、凹坑和气泡等缺陷。

蜂窝:混凝土表面因缺浆形成的石子外露,疏松等缺陷。

孔洞:混凝土中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孔穴。

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的缺陷。

混凝土夹渣: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焊缝夹渣:焊接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

焊缝缺陷:焊缝中的裂纹、夹渣、气孔等。

损伤:由于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3)基本规定

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2,结构工程质量的检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

3,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4,结构层面的检测可分为结构体系和构造的核查、结构的监测、结构动力性能测试、结构振动测试,以及结构沉降、倾斜、位移和变形的观测等。

5,在分析确定振动源对建筑装修或建筑结构的影响时,应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与结构振动造成的损伤;当不具备区分的条件时,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6,在分析不均匀沉降与建筑位移或变形关系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建筑的位移或变形。

7,当需要确定水平构件适用性极限状态的挠度时,宜采用静力荷载检验的方法。结构构件静力荷载的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执行。

8,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9,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10,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11,当结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已经使建筑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出现损伤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存在适用性问题,当通过计算分析或荷载检验判定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时,可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12,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性能的实际影响。

(4)混凝土结构

1,混凝土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2, 混凝土结构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构件材料强度; 混凝土的性能; 构件缺陷与损伤;
构件中的钢筋; 装配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和连接节点等。

3,混凝土强度可分为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劈裂抗拉强度,且应区分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4,回弹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混凝土的龄期超出限定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采用向上弹击或其他方式的操作时。

5,结构工程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结论可用于施工缝和叠合面等抗拉强度的判定。

6,对于既有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取样方法测定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等。既有结构工程混凝土性能符合性判定时,应去除受到冻融、氯离子渗透和硫酸盐侵蚀影响的表层混凝土。

7,当需要判定结构工程混凝土实际的抗碳化能力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现场取样快速碳化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 现场取样宜保留混凝土的装饰层;快速碳化箱内的碳化时间应与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匹配; 快速碳化深度小于受力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时,可判定结构混凝土具有相应的抗碳化能力。

8,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可分为外观缺陷、内部缺陷和裂缝。混凝土结构的损伤可分为构件的裂缝、混凝土表面的损伤和未封闭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锈蚀、损伤。

9,混凝土结构的裂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规定,进行下列识别和判定: 施工阶段裂缝与使用阶段裂缝的识别;
使用阶段裂缝开裂原因的判定。

10,构件混凝土表面出现环境作用损伤、化学物质侵蚀、生活和生产的磨损、气蚀损伤时,应判断为构件混凝土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

11, 受到火灾影响的结构,应通过全面的外观检查将构件的损伤识别为下列五种状态: 未受火灾影响;
表面或表层混凝土性能劣化; 构件损伤;构件破坏;局部坍塌。

12,对于未封闭在混凝土内的预应力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损伤和锈蚀,可用卡尺、钢尺等直接量测。

13,混凝土中钢筋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分项。

14,
套筒灌浆连接节点灌浆料强度、灌浆饱满度、连接钢筋埋置深度和接缝处防水性能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灌浆料强度可在注浆口和出浆口取出圆柱体试样进行劈裂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的测试; 灌浆饱满度可在套筒出浆口采用内窥法检查或预埋阻尼振动传感器方法进行检测; 连接钢筋埋置深度可在套筒出浆口进行钻孔检查; 接缝处防水性能可采用原位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5)砌体结构

1,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以及其他结构中的砌筑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2,砌体结构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力学性能、砌筑质量、构造要求和结构损伤等检测项目。

3, 既有砌体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存在砌筑质量和构造问题结构的罕遇地震鉴定; 具有爆炸或碰撞可能时的抗倒塌能力评定;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压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评定;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侵蚀环境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推定。

4,砌体结构的检测和评定中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必须采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有效措施: 受压构件出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砌筑墙体出现平面外的变形或位移; 装饰装修具有脱落的危险; 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且沉降还在继续发展; 建筑内部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气体或粉尘。

5,既有结构砌筑块材的尺寸和可见缺陷可直接从砌筑构件上量测。

6,砌筑块材的现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样应为砌体受力小的窗下墙、女儿墙等部位; 抽取试样时应避免造成试样表面缺损和内部损伤。

7,砌筑砂浆可分为砂浆强度、砂浆性能、损伤和有害物质等检测分项。

8,既有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对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验证或修正的检测方法,也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9,当砌筑砂浆的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剔凿或火灾等的影响时,取样检测的试样应取自砌体的内部,回弹和贯入的测区应除去受影响层;

10,砌体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弹性模量及应力状况、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检测分项。在进行符合性判定和使用材料强度系数时,应推定砌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抗剪强度的标准值。

11,检测得到的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不宜用于推定砌筑砂浆或砌筑块材的强度。

12,存在下列问题的砌体不宜单独采用推定砌体强度的方法: 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砌体; 直接遭受火灾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受到侵蚀性物质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13,采用验证的方法时,直接法检测结果应高于推定强度。

14,砌筑质量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检测分项。

15, 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个~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16,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造的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应把结构构造存在问题的部位作为重点评定的对象。

17,砌体结构的损伤可分为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和灾害损伤、钢筋和钢配件锈蚀等检测分项。

18,裂缝的长度可采用尺量、数砖的皮数等方法确定,裂缝的宽度可采用裂缝卡、裂缝检测仪确定,裂缝的深度可通过观察、打孔或取样的方法确定;

19,当判定为结构承载力不足造成的竖向受压贯通裂缝时,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验算。

20,当判定为温度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和调查: 调查当地气温的变化情况; 调查墙体的保温情况;
核查房屋伸缩缝的间距; 核查建筑内部的热源等情况。

21,当砌体结构出现环境作用和化学物质侵蚀损伤时,应判定砌体结构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6)钢结构

1,钢结构可分为材料力学性能、连接、节点、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稳定、涂装防护等检测项目。

2,外部缺陷、损伤、锈蚀、变形以及涂装等外观项目宜全数检查;

3,对于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和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

4,既有钢结构除应进行承载能力等评定外,尚应进行抗火灾倒塌、低温冷脆、疲劳破坏、累积损伤、抗震适用性、高耸钢结构抗风适用性、有机涂装层的剩余使用年数等检测和评定。

5,结构构件钢材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和冲击功等检测分项。

6,冲击功是衡量材料韧性的一个指标,是材料在冲击载荷作用下吸收塑性变形功和断裂功的能力,

7,钢结构的连接可分为焊接连接、螺栓和铆钉连接、高强螺栓连接等。

8,焊缝的裂纹等可采用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的方法进行检测。

9,对既有钢结构的焊缝和焊接接头焊缝的检查应包括焊缝的锈蚀和开裂状况。

10,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可检查外露丝扣。

11,钢结构的节点可分成支座节点、吊车梁节点、网架球节点、杆件平面节点、钢管相贯焊接节点、铸钢节点和拉索节点等。

12,钢结构的偏差应分为构件尺寸的偏差和构件的安装偏差

13,钢网架中构件的不平直度,可用拉线的方法或全站仪检测,其不平直度不得超过杆件长度的0.1%。

14,钢结构的变形可分成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构件及其腹板的侧弯和杆件的弯曲等。

15,构件的损伤应包括:锈蚀程度、碰撞变形与撞击痕迹、火灾后强度损失与损伤,以及累积损伤等造成的裂纹等。

16,钢结构构造应包括支撑的设置、支撑中杆件的长细比、构件杆件的长细比和保证构件局部稳定的加劲肋。

17,平面屋架的杆件出现平面外的弯曲,节点板出现平面外的位移或变形时,可初步评价存在失稳的问题。

18,钢构件腹板出现侧弯时,应评定为局部稳定问题。

19,钢构件涂装防护可分成涂层和拉索外包裹防护层等。

20,钢结构的涂层可分为外观检查、涂层完整性和涂层厚度等检测分项。

21, 薄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可采用涂层厚度测定仪进行检测;厚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采用测针和钢尺进行检测

22,厚型防火涂料涂层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的厚度应大于构件表面积的80%;

2)最薄处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值的85%。

23, 通过检测应将有机涂层分成下列四类状况:

1涂层完好、无明显的色泽改变且无明显失去光泽; 2 涂层完好,有色泽改变或失去光泽; 3 大面积严重失色、局部出现粉化脱落或涂层表面出现锈迹; 4 涂层出现大面积粉化、开裂和脱落,钢材已锈蚀。

24, 通过检测应将无机防火涂层分成下列四类状况:
1涂层完好,无受潮、霉变、开裂、空鼓和起翘等现象; 2涂层基本完好,无受潮和霉变等现象,但局部存在开裂、空鼓或起翘等现象; 3 涂层存在局部受潮或脱落现象; 4涂层大面积受潮或经历水的冲淋。

25,在具有较多可燃物附近的既有钢结构,应进行下列抗火灾倒塌评定: 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26,当年线性累计损伤循环次数比ξa,n与使用年数相乘后大于或等于1.0时,可推断可能出现风荷载作用下累积损伤。

27,钢管混凝土结构可分为构件材料强度、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钢管内混凝土缺陷、垂直度与变形、损伤和防护涂装等检测项目。

28,混凝土与钢管壁间空隙宜采用敲击检查结合打孔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敲击检查宜沿钢管长度方向等间距和沿周边等距离布置敲击点;

2)对于敲击异常区域应减少敲击的间距;

3)初步判定存在间隙可打孔进行验证。

29,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可分为焊钉、钢材的性能、尺寸与偏差、缺陷与损伤、火灾后的状况等检测项目。

30,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火灾后,无混凝土包裹的钢构件应通过全面的外观检查将损伤识别为五种状态:

1 未受火灾影响或表面涂层完好; 2构件涂层出现被熏黑、受损或脱落现象,但构件未出现明显的变形; 3
构件出现明显的由火灾引起的变形; 4构件出现火灾后的大变形; 5 出现局部的坍塌。

31,钢管混凝土受压构件内混凝土脱粘率大于20%或脱粘空隙厚度大于3mm时,不宜考虑钢管对混凝土的约束作用。

(7)木结构

1,木结构可分成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制作与安装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检测项目。

2,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3,构件制作偏差检测项目应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长度、受压构件弯曲、节点距离、齿槽深度、螺栓间距、钉间距、桁架高度及起拱弯曲等。

4,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基础沉降、节点位移、连接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屋架出平面变形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附录A 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和验证

1,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系统不确定性可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系数方法、修正量方法或综合系数和参数方法进行修正。

2,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直接法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6个;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直接法的测试数量不宜少于3个;

3,直接法的测试样品应从间接法具有代表性的已测试样品中随机抽取;

4,当间接法的测试对样品的性能无影响时,直接法的测试位置宜与间接法的测试位置重合;

5,修正系数方法和修正量方法

附录B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1,测试数据处理后,应根据需要提供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阻尼比和振型,以及动力反应最大幅值、时程曲线、频谱曲线等分析结果。

附录C建筑振动的测试

1,建筑的振动或晃动的评定宜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振动源情况的测试和振动源发生振动时既有建筑动力响应的测试。

2,振动源的振动与建筑的动力响应吻合时,可判定该振动源是造成既有建筑振动或晃动的因素。

附录D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1, 构件挠度宜使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全站仪测站点应安置构件跨中轴线正下方,宜选取构件两个相对端点、跨中为观测点;
宜使用观测点的高程值为观测值;测量挠度值为跨中高程与相对端点高程平均值的差值;
检测时宜消除施工偏差、装饰层、截面尺寸变化造成的影响。

附录F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1,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装置、荷载布置和测试方法等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构件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2,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和结构适用性的评定。

3,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限定的位移、变形和裂缝宽度等为基准进行评定。
4,结构构件的适用性应以装饰装修、围护结构、管线设施未受到影响以及使用者的感受为基准进行评定。

5,构件承载力的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的实荷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检验,并应判定其承载能力不足: 钢构件的实测应变接近屈服应变;钢构件变形明显超出计算分析值; 钢构件出现局部失稳迹象; 混凝土构件出现受荷裂缝; 混凝土构件出现混凝土压溃的迹象; 其他接近构件极限状态的标志。

6,结构构件经历检验目标荷载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评价在检验目标荷载下有足够的承载力: 实测应变和变形等与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预估值有明显的差距; 钢构件没有局部失稳的迹象; 混凝土构件未见加荷造成的裂缝或裂缝宽度小于检验荷载作用下的预估值; 卸荷后无明显的残余变形; 构件没有出现材料破坏的迹象。

附录G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测推断

1,游离氧化钙对混凝土潜在危害的检测可分为现场检查、薄片和芯样试件沸煮检测等。

2,现场检查可将有开裂、崩溃等症状的硬化混凝土初步判断为具有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

3,在初步判断具有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部位上钻取混凝土芯样,芯样的直径可为70mm~100mm;在同一部位钻取芯样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同一批受检混凝土应取混凝土芯样不少于3组。

4,在每个混凝土芯样上应先截取一个无外观缺陷的10mm厚的薄片试件,再将混凝土芯样加工成高径比为1.0的芯样试件

5,当沸煮试件的粗骨料没有明显的膨胀迹象时,可按下列规定判定游离氧化钙对混凝土的潜在危害: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沸煮试件出现开裂或崩溃等现象时,宜判定该批混凝土存在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 当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百分率平均值ξcor,m>30%时,可判定该批混凝土存在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 仅有一个薄片试件出现开裂或崩溃等现象且对应芯样的ξcor>30%时,可判定该区域混凝土存在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

附录J钢筋表面硬度测试方法

1,钢筋的表面硬度测试仪器应为数显式里氏硬度计。

2,测区可先用角磨机和钢锉打磨,并应分别用粗、细砂纸打磨,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3,打磨好的测区,其表面粗糙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1.6μm。

4,每一测区应布置5个测点,测点应在测区范围内均匀分布,里氏硬度值应精确至1HL。

附录K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1,结构混凝土冻伤可分为硬化混凝土的冻融损伤和混凝土早期冻伤。

2,硬化混凝土在冻融循环后出现表面损伤或开裂,应判定为冻融损伤。

3,施工阶段混凝土的早期冻伤应分为立即冻伤和预养冻伤。

附录L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

1,钢筋锈蚀的检测可采用剔凿检测方法、电化学测试方法或综合分析判断方法。

2,综合分析判定方法可根据裂缝形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有害物质含量以及混凝土含水率等检测数据判定钢筋的锈蚀状况。

附录N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

1,里氏硬度方法可用于建筑中H型钢、钢管等钢构件钢材抗拉强度的现场无损检测。

2,本方法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强度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钢材强度的测试。

3,每一构件的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区数量不应少于3个; 测区宜布置在里氏硬度计能垂直向下检测的钢材表面,也可布置在非垂直向下的钢材表面; 测区钢材的厚度不宜小于6mm,曲面构件测区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0mm; 测区宜布置在测试时不产生颤振的部位。

附录P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构件的无损探测方法

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的钢构件无损探测的目标可分为下列4个层次:
探测混凝土中的钢构件; 判断钢构件的形状; 探测钢构件保护层的厚度; 探测钢构件的主控尺寸等。

2。当雷达仪探测组合构件的两对相邻侧面的深层反射信号近似对称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为矩形或圆形,当雷达仪探测的两对相邻侧面的深层反射信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为H形。

!!!条文说明

1,建筑结构的检测数据与结论是评定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和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依据,也是鉴定质量事故原因的依据,有些检测结论本身就具有评定的作用。

2,第一种为具有施工质量争议的结构,第二种为没有质量争议的结构,第三种为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本标准的规定适用于这三类的检测与评定。本标准的检测与评定可用于地下空间的结构和基础,但不包括桩基础和地基。

3,符合性判定是指符合设计要求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宜直接进行合格性评定。

4,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分为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与维系建筑功能能力的评定(或适用性评定)和结构抵抗环境侵蚀能力的评定(或耐久性评定)等。

5,通常,在实施建筑结构检测(包括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和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检测)前,应该进行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这些调查有助于编写检测方案,也有利于检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定情况下也可仅进行一种调查,例如一些既有结构没有任何资料,有些结构或工程在编制检测方案前不具备现场调查的条件等。

6,工程概况(对应于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检测时工程的施工进度等。结构的概况(对应于既有结构性能检测)除应包括上述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结构的建造年代和使用过程中的状况等。

7,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当有直接测试时应优先(宜)选用直接测试方法。间接测试方法一般多为无损的,其测试数量相对较大,当采用两种方法结合时可以优势互补。

8,检测项目是指材料强度和材料性能等,检测对象是指检测批中具体的个体或样本。

9,振动造成建筑装修和结构构件等的损伤是这类检测的重点。在评定时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和振动造成的损伤体现了检测与评定的公正性。当难于区分时,应该在报告中予以明示

10,由于存在着预应力、施工阶段的起拱和施工偏差等,现场测试得到的挠度未必是目标意义的挠度。

11,本条把建筑结构检测的结论分成符合性判定结论和检测结果的结论两类。所谓检测结论,例如混凝土强度的检测结论可为,检测得到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强度等级为C30等。所谓符合性判定是要判定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果设计使用的是混凝土标号时,也要进行相应的转换后再进行符合性判定。本条的规定体现了结构工程质量检测与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的区别

12,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推定区间进行了限制,在置信度相同的前提下,推定区间越小,推定结果的不定性越小。检测机构和被检测方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减小。样本的标准差和样本容量决定了推定区间的大小,因此减小样本的标准差或增加样本的容量是减小检测结果不定性的措施。对于无损检测方法来说,增加样本容量相对容易实现,对于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和原位检测方法来说,增加样本容量相对难于实现。

13,但是对于既有结构的检测有时很难进行直接法的修正,检测数量也受到限制,此时通过协商后,可选取推定区间的下限值μ2作为推定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μ2,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是相对保守的推定值,对于既有结构用户来说是偏于安全的推定值。

14,本条提供了符合性判定的方法。例如,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为17.8MPa~22.5MPa,当设计要求的fcu,k为20MPa混凝土时,可判为立方体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的fcu,k为25MPa时,可判为低于设计要求。

15,结构的可靠性称为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包括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保障结构构件位移变形与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适用性)和结构构件抵抗环境侵蚀作用的能力(耐久性)等。例如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保护层偏小,一般情况只需要对构件抵抗环境侵蚀作用的能力进行评定。

16,当设计施工图标明的楼面活荷载大于结构建造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时,评定时应使用设计施工图标注的荷载值;当设计施工图标注的荷载值小于当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时,评定时应使用当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这是体现结构工程能力评定公正性的规则。

17,通常认为50年超越概率2%~3%的罕遇地震属于偶然作用。

18,所谓标准组合是指除主导的荷载外,其他的可变荷载可以使用组合系数;所谓频遇组合,是指可以使用频遇值等。本条把多遇地震下的位移和变形归为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9,所谓标志是可以观察到的特定现象,而限值则需要检验或测试确定。

20,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无须推定耐久年数,没有剩余使用年数可言,但要进行承载力和适用性的评定。

21,本章中混凝土结构的构件包括混凝土的基础,不包括基桩。其他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如砖混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和混凝土基础,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混凝土的强度与性能,也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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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节能规范

GB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1.5、7.2.3、8.1.4(2)、8.3.2、8.3.4、8.3.12条(款)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18第3.0.4、3.0.5、3.0.7、3.0.8、4.2.3、4.2.7、5.3.2、5.4.12、5.7.2条

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第3.1.1、5.1.1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7.2.2、7.2.4、8.3.1、8.3.5、8.3.8、10.1.1、10.1.2、10.1.4、10.1.5、10.1.6、10.2.1、10.2.2、10.3.1、10.3.2、10.3.3条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第3.1.2、4.2.2、4.2.3、4.2.7、5.2.2、6.2.2、7.2.2、8.2.2、9.2.2、9.2.3、10.2.2、11.2.2、12.2.2、12.2.3、15.2.2、18.0.5条

8.《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2019第1.0.5、5.1.1、5.1.2、5.1.5、5.2.13条

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5.2.1、5.4.3(1)、5.5.1、5.5.5、5.10.1、7.2.1、8.1.2、8.2.2、8.3.4(1)、8.3.5(4)、8.11.14、9.1.5(1—4)条(款)

10.《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2012第1.0.4、3.0.6、5.3.3、5.4.2、5.6.2、6.1.1条

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1.3、4.1.4、4.1.5、4.1.14、4.2.1、4.2.2、4.2.6、5.1.1、5.1.4、5.1.9、5.1.10、5.2.1、5.2.4、5.2.8、5.4.3、6.2.3、6.2.5、6.2.6、7.3.2条

1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第4.0.4、4.0.5、4.0.6、4.0.7、4.0.8、4.0.10、4.0.13、6.0.2、6.0.4、6.0.5、6.0.8、6.0.13条

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

1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2012第3.2.2、3.8.1条

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2019第4.0.2、4.0.5、4.0.7、4.0.9条

1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2009第3.0.1、3.0.2、4.2.1、5.2.1、7.2.1条

17.《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第5.1.1、6.1.6条

18.《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4.5.1条

1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第3.0.4、4.0.1条

20.《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2019第4.2.1、4.2.2、4.3.6、4.4.3条

规范目录

1 总则
基本规定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建筑和围护结构
3.2供暖、通风与空调
3.3 电气 ··············· ·· ········································⋯⋯ 32
3.4 给水排水及燃气·············································⋯⋯ 38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 41
4.1 一般规定 ···················································⋯⋯ 41
4.2 围护结构 ···················································⋯⋯ 41
4.3 建筑设备系统···················。····························⋯⋯ 42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 4
5.1 一般规定 ···················································⋯⋯ 44
5.2 太阳能系统···················································⋯⋯ 44
5.3 地源热泵系统················································⋯⋯ 46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 46
6 施工、调试及验收·············································⋯⋯ 48
6.1 一般规定 ·················。········。························⋯⋯ 48
6.2 围护结构 ···················································⋯⋯ 49
6.3建筑设备系统················································⋯⋯ 35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 55
7 运行管理·························································⋯⋯ 57
7.1 运行与维护···················································⋯⋯ 57
7.2 节能管理···················································⋯⋯ 58
附录A 不同气候区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 60
附录B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 62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65
附:起草说明······················································⋯⋯ 79




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版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钢管混凝土规范

GB/T51446-2021 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告、电力、港口等工程中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 语和符号
2.1术语 .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
3.1 – -般规定
3.2作用与作用组合
3.3构造规定
4材料.
4.1 钢材
4.2 混凝土
4.3连接材料
4.4 防护材料
5结构分析…..
5.1–般规定
5.2计算指标
5.3 分析方法
6钢管混凝 土桁式混合结构承载力计算…
6.1 – -般规定
6.2 受压、受拉、受弯承载力计算…
6.3受剪承载力计算
7钢管混凝土加劲混合结构承载力计算..
7.1–般规定
7.2单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3四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4六肢结构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5 长细比影响下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6 长期荷载作用下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7.7 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7.8拱形结构 承载力计算
8节点设计
8.1–般规定
8.2 钢管混凝土桁式混合结构节点…..
8.3钢管混凝 土加劲混合结构柱-梁连接节点.
8.4 基础与支承节点构造
8.5 节点抗疲劳设计
9防护设
9.1 – -般规定
9.2 防腐设计
9.3 防火设计
9.4防撞 击设计
10 施工和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2 制作与安装.
10.3钢管内混凝土施工.
10. 4钢管外混凝土施工….
10.5检测与验收
附录A钢管混凝 土混合结构的材料本构模型
附录B轴心受压钢管混凝土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C钢管混凝 土加劲混合结构的长期荷载影响系数
附录D柑贯焊接节 点的热点应力集中系数
附录E单肢钢管 混凝土加劲混合结构的耐火极限.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盾构规范、隧道规范、设计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盾构规范、隧道规范、设计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盾构规范、隧道规范、设计规范

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水利、电力行业和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行业盾构隧道的新建工程设计。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3.1 – -般规定
3.2盾构隧道平纵断面设计
3.3盾构隧道内净空确定
3.4盾构隧道防火设计
3.5盾构隧道耐久性设计
3.6 盾构选型
4工程勘察及建(构)筑物调查….
4.1工程勘察
4.2 建(构)筑物调查
5荷载..
5.1荷载分类 及荷载效应组合
5.2永久荷载
5.3 可变荷载
5.4 偶然荷载作用
6材料
6.1 一般规定
6.2 混凝土
6.3钢材
7隧道结构计算
7.1 一般规定
7.2横向内力计算
7.3纵向内力 计算
7.4 变形计算
7.5抗浮稳定性验算
7.6 管片接头计算
7.7二次衬砌计算
7.8大断面及特殊隧道计算
8隧道衬砌
8.1 – -般规定
8.2管片构造
8.3管片拼装
8.4钢筋混凝 土管片
8.5钢管片
8.6二次衬砌
9抗震设……
9.1–般规定
9.2设计地震动参数 …
9.3抗震计算
9.4抗震、 减震措施
10防水 与防腐蚀
10.1–般规定
10.2防水等级和防水标准
10.3管片结构自防水
10.4管片接缝防水
10.5防腐蚀
11 壁后注浆.
12地层加固及施工辅助措施
12.1-..般规定
12.2注浆加固
12. 3深层搅拌加固
12.4高压喷射注 浆加固
125地层冻结加固
12.6降水.
13附属结构
13.1盾构工作井
13.2联络通道
13.3排水泵站
13.4风井 ….
13.5内 部结构
13.6其他附属结构
14周边环境保护 及风险控制…
14.1地表沉降
14.2 建(构)筑物保……..
14.3风险控制
15工程 监测
……………
15.1 – -般规定
15.2监测范围
15.3 监渊项目
15.4监测点布设
15.5监测频率
15.6监渊控制值
附录A反应位移法.
附录B静力法
附录C时程分析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水利、电力行业和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行业盾构隧道的新建工程设计。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3.1 – -般规定
3.2盾构隧道平纵断面设计
3.3盾构隧道内净空确定
3.4盾构隧道防火设计
3.5盾构隧道耐久性设计
3.6 盾构选型
4工程勘察及建(构)筑物调查….
4.1工程勘察
4.2 建(构)筑物调查
5荷载..
5.1荷载分类 及荷载效应组合
5.2永久荷载
5.3 可变荷载
5.4 偶然荷载作用
6材料
6.1 一般规定
6.2 混凝土
6.3钢材
7隧道结构计算
7.1 一般规定
7.2横向内力计算
7.3纵向内力 计算
7.4 变形计算
7.5抗浮稳定性验算
7.6 管片接头计算
7.7二次衬砌计算
7.8大断面及特殊隧道计算
8隧道衬砌
8.1 – -般规定
8.2管片构造
8.3管片拼装
8.4钢筋混凝 土管片
8.5钢管片
8.6二次衬砌
9抗震设……
9.1–般规定
9.2设计地震动参数 …
9.3抗震计算
9.4抗震、 减震措施
10防水 与防腐蚀
10.1–般规定
10.2防水等级和防水标准
10.3管片结构自防水
10.4管片接缝防水
10.5防腐蚀
11 壁后注浆.
12地层加固及施工辅助措施
12.1-..般规定
12.2注浆加固
12. 3深层搅拌加固
12.4高压喷射注 浆加固
125地层冻结加固
12.6降水.
13附属结构
13.1盾构工作井
13.2联络通道
13.3排水泵站
13.4风井 ….
13.5内 部结构
13.6其他附属结构
14周边环境保护 及风险控制…
14.1地表沉降
14.2 建(构)筑物保……..
14.3风险控制
15工程 监测
……………
15.1 – -般规定
15.2监测范围
15.3 监渊项目
15.4监测点布设
15.5监测频率
15.6监渊控制值
附录A反应位移法.
附录B静力法
附录C时程分析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GB/T51438-2021 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水利、电力行业和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行业盾构隧道的新建工程设计。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基本规定
3.1 – -般规定
3.2盾构隧道平纵断面设计
3.3盾构隧道内净空确定
3.4盾构隧道防火设计
3.5盾构隧道耐久性设计
3.6 盾构选型
4工程勘察及建(构)筑物调查….
4.1工程勘察
4.2 建(构)筑物调查
5荷载..
5.1荷载分类 及荷载效应组合
5.2永久荷载
5.3 可变荷载
5.4 偶然荷载作用
6材料
6.1 一般规定
6.2 混凝土
6.3钢材
7隧道结构计算
7.1 一般规定
7.2横向内力计算
7.3纵向内力 计算
7.4 变形计算
7.5抗浮稳定性验算
7.6 管片接头计算
7.7二次衬砌计算
7.8大断面及特殊隧道计算
8隧道衬砌
8.1 – -般规定
8.2管片构造
8.3管片拼装
8.4钢筋混凝 土管片
8.5钢管片
8.6二次衬砌
9抗震设……
9.1–般规定
9.2设计地震动参数 …
9.3抗震计算
9.4抗震、 减震措施
10防水 与防腐蚀
10.1–般规定
10.2防水等级和防水标准
10.3管片结构自防水
10.4管片接缝防水
10.5防腐蚀
11 壁后注浆.
12地层加固及施工辅助措施
12.1-..般规定
12.2注浆加固
12. 3深层搅拌加固
12.4高压喷射注 浆加固
125地层冻结加固
12.6降水.
13附属结构
13.1盾构工作井
13.2联络通道
13.3排水泵站
13.4风井 ….
13.5内 部结构
13.6其他附属结构
14周边环境保护 及风险控制…
14.1地表沉降
14.2 建(构)筑物保……..
14.3风险控制
15工程 监测
……………
15.1 – -般规定
15.2监测范围
15.3 监渊项目
15.4监测点布设
15.5监测频率
15.6监渊控制值
附录A反应位移法.
附录B静力法
附录C时程分析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混凝土规范

GB55008-202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1.7、3.3.2、4.1.3、4.1.4、4.2.2、4.2.3、8.5.1、10.1.1、11.1.3、11.2.3、11.3.1、11.3.6、11.4.12、11.7.14条

2.《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2017第3.1.7、5.1.1、5.4.3、6.1.1(1、3、4)、6.1.3、6.1.12、6.8.5、6.8.7条(款)

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13第3.1.3、3.1.4、3.1.5、3.1.6、3.1.7条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1.2条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

6.《混凝土电视塔结构设计规范》GB 50342-2003第4.1.4、5.2.2、6.2.1、6.2.2、8.1.2、8.1.3、8.1.4条

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2018第4.2.2、5.3.1条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1.2、5.1.3、5.2.2、6.1.3、6.4.10、7.2.4(2)、7.2.10、7.6.3(1)、7.6.4、8.1.3条(款)

9.《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第3.0.4、3.0.5、5.2.1、5.4.3、5.4.8、5.5.1、5.6.2、8.0.3、11.2.2条

10.《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第6.1.3、11.1.4条

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8.1、3.9.1、3.9.3、3.9.4、4.2.2、4.3.1、4.3.2、4.3.12、4.3.16、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7、8.1.5、8.2.1、9.2.3、9.3.7、10.1.2、10.2.7、10.2.10、10.2.19、10.3.3、10.4.4、10.5.2、10.5.6、11.1.4条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第3.0.6、4.1.3、5.1.7、5.1.8、6.0.1、7.0.4条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2010第3.2.1条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 22-2012第3.2.1条

1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第1.0.3、3.1.10条

1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第6.2.5条

1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第3.1.7条

19.《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第3.0.2条

2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16第3.1.1、3.2.1、6.3.7条

2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第3.1.2、3.1.3条

2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第3.0.5条

23.《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14第3.1.3、3.1.5条

24.《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第3.2.4、3.2.5、7.1.1、7.3.1、7.3.4、7.4.1、8.1.4、8.2.2条

2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第5.3.13、6.1.2、6.3.1、6.3.4、7.1.2、7.3.1、7.3.3、9.3.1、9.3.5条

26.《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第4.3.15条

27.《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17第4.1.5、6.2.5、6.2.10、7.0.2条

28.《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2009第3.0.4、4.2.3条

29.《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第3.0.1条

30.《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2011第3.2.3、6.0.7、6.0.8条

3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2015第3.2.2、7.0.6条

32.《人工碎卵石复合砂应用技术规程》JGJ 361-2014第8.1.2条

3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2015第4.1.6、4.2.3条

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 369-2016第4.1.1、4.1.6条

35.《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2016第4.1.8条

36.《缓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7-2017第4.1.3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3.1 混凝土
3.2钢筋
3.3其他材料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结构体系
4.3结构分析
4.4构件设计
5施工及验收.
5.1 一般规定.
5.2模板工程
5.3 钢筋及预应力工程..
5.4 混凝工程
5.5 装配式结构工程
6维护及拆除
6.1-.般规定
6.2 结构维护
6.3结构处置
6.4 拆除




GB55018-202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18-2021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测量规范

内容简介

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第3.1.1、3.1.6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测量基准
2.3测量过程
2.4测量成果
2.5作业安全
3控制测量
3.1-般规定
3.2现状测量的控 利测量….
3.3 工程放样的控制测量……
3.4变形 监测的控制测量….
4现状测量……………
4.1-.般规定
4.2地面现状测量 …
4.3地下空间 设施测量
4.4水域现状测量 …..
5工程放…………….
5.1–般规定.
5.2规划条件测设 及核验
5.3 施工放样及检测……..
6变形监测…….
6.1一般规定
6.2施工期间变形 监测
6.3使用期间变形 监测




GB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建筑规范、市政规范

内容简介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9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5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10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第5.1.5条
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3.0.4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2设计….
23施工及验收……..
3勘察成果要求
3.1 一般要求….
3.2特定要求.
4天然地基 与处理地基….
4.1 一般规定……….
4.2地基设计.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 ..
4.4施工及验收………
5桩基-
5.1一般规定
5.2桩基设计
5.3特殊性岩土的桃基设计
5.4 施..验收……….
6基础….
6.1 一般规定
6.2扩展基础设计
6.3 筏形基础设计…….
6.4 施工及验收—
7基坑工程
7.1 – -般规定

7.2支 护结构设计
7.3地下水控制设计…………
7.4施工及验收……..
8边坡工程…..
8.1一般规定
8.2支挡结构设计
8.3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8.4施工及验收




GB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GB55011-2021
  • 被替标准号:GB51286–2018
  • 规范/图集分类:装修图集、地面图集

GB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内容简介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第3.0.5、4.2.5、4.3.1条

2.《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

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版)第5.1.5、7.1.2、7.1.3、8.2.8、10.3.2(3)、11.1.1条(款)

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3.1.1、4.1.6、12.9.6条

5.《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1-2016第8.1.7、10.1.4、14.1.4、14.2.3条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

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第2.0.5、2.0.8、5.2.12、6.1.2、6.1.5、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条

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版)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

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第4.2.7、4.4.1、10.4.1、11.1.1、11.1.6、11.2.1、14.1.1条

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2、3.4.3、13.3.4条

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7.1.2条

1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1、3、4、5)、2.3.2(1、2)、2.3.3(1)、2.5.1(1)、2.5.2、2.5.4、2.5.7、2.6.1、2.6.4、2.6.6、2.6.8、3.1.11、3.4.5(1、2)、3.7.2、3.9.1、3.9.5、4.2.4(2)、4.5.1、5.1.2、5.1.4、5.1.5、5.1.6、5.2.1、5.2.2、5.2.5、5.4.2、5.4.3、5.5.4条(款)

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4.3.2、5.2.4、5.3.3、6.1.2、6.2.3、6.2.11、7.1.1、7.1.2、7.2.2、7.3.2、7.3.3、8.4.7条

1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第4.3.17、5.3.10、5.9.8、11.2.1、11.3.4条

1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5、3.0.9、5.4.1、9.3.1、9.3.4条

1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2010第4.3.3、5.1.8、5.2.1、7.1.4条

17.《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第3.0.1条

1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4.3.3、5.5.1、6.2.9条

1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第6.2.5条

2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10.2.1条

21.《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第3.0.7条

2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3.5.3、4.3.2、4.3.4、5.3.3条

23.《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CJJ 242-2016第3.0.9、3.0.12条

24.《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第3.0.5、6.1.3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路线
3.1 一般规定
3.2 平面
3.3 纵断面
3.4横断面
4交叉
5路基路面….
6桥梁.
7隧……
7.1 – -般规定
7.2 主体结构
7.3 设备设施
8公共电汽车设施及客运枢纽.
8.1 一般规定
8.2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8.3 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
8.4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8.5 公共交通站(场、厂)
8.6客运枢纽
9其他设施
9.1 排水、照明及绿化设施
9.2 城市广场、路内停车设施

9.3交通安全 和管理设施,
附录A道路建筑限界
附录B荷载




GB55010-2021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10-2021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供热规范

GB55010-2021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内容简介

城市、乡镇、农村的供热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热电厂、生物质供热厂、核能供热厂、太阳能供热厂等厂区工程项目;
2热用户建筑物内供暖、 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工程,生产用热工程项目。

供热工程应以实现安全生产、稳定供热、节能高效、保护环境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2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现批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0-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9.1.8、9.1.9、9.3.1条

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第2.4.3、5.1.9、5.4.11、5.4.15、8.2.7条

3.《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第4.3.1、7.4.1、7.4.2、7.4.3、7.4.4、7.5.4、8.2.8、8.2.9、8.2.20、8.2.21、8.2.22、8.2.23、10.4.1、12.3.3、12.3.4、14.3.11条

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第2.2.6、2.2.9、2.2.10条

5.《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2005第2.0.6、2.0.7、2.0.11、4.2.1、4.2.6、6.0.6(1)条(款)

6.《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CJJ 138-2010第5.1.3、5.1.6、9.2.5、9.3.3、11.0.5条

7.《城市供热管网暗挖工程技术规程》CJJ 200-2014第1.0.5、4.2.6、11.1.3、14.9.11条

8.《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 203-2013第3.1.4、3.4.4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2建设要求
2.3 运行维护.
3热源厂…
3.1 厂区..
3.2钢炉和设备
3.3管道和附件
4供热管网.
4.1供热管道…
4.2热力站和中继泵站




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砌体规范

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砌体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7-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
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第3.1.4、3.2.1(1、6)、3.2.2、3.4.1、5.4.2、5.4.3、5.5.2条(款)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第4.2.2、6.2.4、8.3.5条
5.《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第5.1.1、5.1.5、5.1.8、5.1.12、5.3.1、6.3.2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块体材料
3.3砂浆 和灌孔混凝土
3.4砌体强度 .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多层与单层砌体结构 ….
4.3底部框架- 抗震墙砌体结构..
4.4配筋刷块 砌体抗震墙結构.
4.5 填充墙
5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
5.2砌体结构检测 ”
5.3验收
6维护与拆除




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木结构规范

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本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
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
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2012第4.1.1、7.1.10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4设计
4.1 结构体系
4.2构件设计
4.3连接设计
4.4 抗震抗风设计
5防护与防
5.1防水防潮
5.2防白蚁危害
5.3防腐
5.4防火
6施工及验收
7维护与折除




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结构规范

GB55001-2021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工程结构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第3.2.1、3.3.1条
2.《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3.2.1、3.3.2条
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8-2010第3.0.2、3.0.3(1)、7.2.6、7.2.7条(款)
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99-2013第3.2.1、3.3.1条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
6.《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 50959-2013第3.2.1、3.2.2、4.1.1、4.3.1(1、2)、9.1.1条(款)
7.《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 51006-2014第3.0.2、3.0.3条
8.《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5.1.3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2安全等级 与设计工作年限
2.3结构分析
2.4作用和作用组合
2.5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结构几何参数
3结构设计
3.1 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3.2其他设计方法
4结构作用
4.1 永久作用
4.2楼面和屋 面活荷载
4.3人群荷载
4.4 起重机荷载.
4.5雪荷 载和覆冰荷载
4.6 风荷载
4.7温度作用
4.8 偶然作用
4.9水流力和冰压力
4.10专门领域的作用




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钢结构规范

GB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除下列工程外, 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公路、铁路桥梁;
2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 循下列原则:
1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提高工程建设质 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符合国家节能、 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符合建筑技 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现批准《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第3.0.6、4.1.3、4.1.7、4.2.1、4.2.3、4.2.4、4.2.5、4.2.7、9.2.2、10.2.3条

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

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第3.7.2(3)、5.1.1、7.7.7、8.2.14、8.2.15、9.2.3(1)、9.2.15(2)、10.2.7、10.2.10、10.2.15、11.2.8、12.2.7、13.2.8、22.2.4、22.2.9、22.2.11、22.4.5、24.2.4、24.2.11、24.3.5条(款)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

6.《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

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4.0.1、5.7.1、6.1.1、8.1.8条

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5-2012第11.2.4、11.2.6条

9.《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

10.《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

11.《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2、8.1.2条

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

13.《高耸结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3-2016第4.5.1、5.2.5、5.7.4条

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第3.1.8、3.4.5、4.3.1、4.4.1、4.4.2条

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3.1.7、4.3.1、6.1.2、6.2.6、6.4.5、6.4.8条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

17.《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第3.1.2、3.1.8、4.4.3、5.1.4、5.1.5条

18.《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第3.2.1、4.5.3、12.0.2条

19.《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第5.1.2、5.1.5条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4构件 及连接设计
4.1普通钢构件
4.3不锈钢构件
4.4 钢结构连接
4.6构造要求
5结构设计….
5.1门式刚架轻型房 屋钢结构….
5.2多层 和高层钢结构
5.3大跨度钢结构
5.4塔桅钢结构…
5.5钢简 仓结构
5.6城市钢桥
6抗震与防护设……
6.1 抗震设计
6.2隔震与减震设计
6.3防护设计
7施工及验收….
7.1 制作与安装.
7.2 焊接
7.3验收

8维护与拆除
8.1维护
8.2结构处置
8.3拆除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丨闽建消〔2022〕3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联 系 人:张荣良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 箱:zjtxfc2021@sina.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 》全文预览

1  基本原则

1.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及《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二十二条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  建筑专业技术审查

2.1、消防分类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5.1.1条、附录A进行审查。
2)民用建筑: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进行审查。
3)工业建筑:审查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3.1.2、3.1.3、3.1.4、3.1.5条进行审查。
(2)城市交通隧道: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12.1.2条进行审查。

2.2、总平面布局

(1)防火间距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及相互之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3.4.2、3.4.3、3.4.4、3.4.5、3.4.6、3.4.8、3.4.10、3.5.1、3.5.2、3.5.3、3.5.4、5.2.2、5.2.3、5.2.4、5.2.5、5.2.6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加油站、加气站内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重要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4.0.5、4.0.6、4.0.7、4.0.8、4.0.9、4.0.10、5.0.10、5.0.11、5.0.12、5.0.13、5.0.14、5.0.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U”形或“山”形厂房、天桥、连廊或其它方式连接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7、5.2.2条进行审查。

(2)消防车道
1)审查消防车道的设置条件、形式和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回车场、承载能力、标识设置、与其他车道连通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3.1、4.3.2、4.3.3条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8.1、9.8.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道利用市政道路时,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是否征得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同意。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进行审查。

(3)消防救援场地

1)审查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条件、平面布置、尺寸、承载能力及建筑首层楼梯入口和外墙消防救援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7.2.2、7.2.3、7.2.4、7.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有影响登高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进行审查。

2.3、耐火等级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3.2.15、3.2.16、3.2.17、3.2.18、3.2.19、5.1.2、5.1.3、5.1.3A、5.1.4、5.1.5、5.1.6、5.1.7、5.1.8、5.1.9条进行审查。

(2)审查城市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及其附属设施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3、12.1.4条进行审查。

(3)审查特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
1)审查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3)审查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的隔墙,电影放映室、卷片室的隔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条进行审查。

4)审查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非居住建筑内的厨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等特殊房间或部位的隔墙和楼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进行审查。
(4)审查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钢结构是否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2.1、3.2.2、3.2.3、3.2.4、3.2.5、3.2.6条进行审查。

(6)审查钢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2条进行审查。

(7)审查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9条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3、3.1.5、4.1.2、4.1.3、4.1.4、4.1.5、4.1.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铝合金结构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第10.4.2条进行审查。

(9)审查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1.0.1、11.0.2条及《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2.4、平面布置

(1)防火分区
1)审查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3条进行审查。
2)审查仓库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3.3.3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民用建筑的高度、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5.3.1A、5.3.2、5.3.3、5.3.4、5.3.5、5.3.6条进行审查。
4)审查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1、5.1.2、5.1.3、5.1.4、5.1.5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以及设置中庭等上下层贯通空间时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划分水平、竖向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构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进行审查。
6)审查规范中特别指出防火分区的设置,如:医院洁净手术部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1、12.0.2、12.0.3条进行审查。
7)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地下设备用房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0条进行审查。
(2)设备用房
1)审查建筑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锅炉房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3.2.6、3.4.11、4.2.1、5.4.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10、4.1.1、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建筑内锅炉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5、5.2.3、5.4.12、5.4.1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内消防水泵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2.4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7、8.1.8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9、4.2.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灭火设备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审查。
(3)人员聚集场所
审查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8、5.4.9条进行审查。
(4)特殊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高层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等场所,审查其设置位置、层数、建筑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房间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5.4.4B、5.4.5、5.5.24、5.5.24A条进行审查。
(5)商业服务网点
审查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满足术语的定义标准,建筑面积、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5.4.11条进行审查。
(6)工业建筑附属用房
1)审查工业建筑内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变配电室(站)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3.3.8、3.6.8、3.6.9、4.1.4、6.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工业建筑附属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条进行审查。

2.5、防火构造

(1)防火墙
1)审查防火墙是否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以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1、6.1.2、6.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是否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7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火墙设置位置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6.1.4、6.1.5条进行审查。
(2)防火隔墙和楼板
审查防火隔墙的设置位置、耐火极限,楼板的耐火极限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5、3.3.6、3.3.7、3.3.9、3.6.9、3.6.10、5.3.2、5.3.5、5.3.6、5.4.5、5.4.7、5.4.9、5.4.10、5.4.11、5.4.12、5.4.13、5.5.6、5.5.10、5.5.23、5.5.24、5.5.28、6.2.1、6.2.2、6.2.3、6.2.4、6.2.5、6.2.7、6.4.4、6.4.14、7.3.6条进行审查。
(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1)审查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开启方式、设置部位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3.6.10、3.7.3、3.8.2、3.8.3、3.8.8、5.2.2、5.3.2、5.3.5、5.3.6、5.4.5、5.4.7、5.4.9、5.4.12、5.4.13、5.4.14、5.5.6、5.5.9、5.5.23、5.5.24、5.5.25、5.5.26、5.5.27、5.5.32、6.5.1、6.5.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耐火极限、最大允许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5.2.2、5.3.2、5.3.3、6.2.3、6.5.3条进行审查。
(5)建筑竖井
1)审查竖井是否分类并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层间防火封堵、开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进行审查。
2)审查普通电梯井与消防电梯井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7.3.6条进行审查。
(6)建筑外墙上窗间墙、防火挑檐和幕墙
1)审查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或防火挑檐,审查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相应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处是否采取防火措施,以及相应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6条进行审查。
(7)防火封堵
建筑缝隙封堵,包括楼板与楼板间、楼板与防火分隔墙侧面、防火分隔墙与楼板下侧等缝隙封堵,应审查封堵部位构造基层材料、封堵材料和封堵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6.3.4、6.3.6、6.7.9、11.0.9条,《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第4.0.1、4.0.2、4.0.3、4.0.4、4.0.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4.3条进行审查。
(8)建筑内部装修
1)审查装修工程是否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条件,判定其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不同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0.3、4.0.4、4.0.5、4.0.6、4.0.7、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4.0.17、4.0.18、4.0.19、4.0.20、5.1.1、5.1.2、5.1.3、5.2.1、5.2.2、5.2.3、5.2.4、5.3.1、5.3.2、6.0.1、6.0.2、6.0.3、6.0.4、6.0.5条进行审查。
3)审查装修工程的安全疏散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条进行审查。
(9)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审查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隔离、防护层、防火封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7.10、6.7.11、6.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0条进行审查。

2.6、疏散与避难

(1)安全出口与疏散门
1)审查安全出口所通向的安全区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5.5.11、5.5.13A、5.5.17、5.5.19、5.5.22、5.5.23、5.5.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净宽度、间距、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1、3.7.2、3.7.3、3.7.4、3.7.5、3.8.1、3.8.2、3.8.3、3.8.4、3.8.5、3.8.6、5.5.2、5.5.8、5.5.9、5.5.10、5.5.11、5.5.15、5.5.18、5.5.19、5.5.20、5.5.21、5.5.25、5.5.26、5.5.28、5.5.30、6.4.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设置防护挑檐及挑檐的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5.4.4、5.4.7条进行审查。
(2)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1)审查疏散走道、疏散门、避难走道的宽度、疏散距离、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5、5.5.15、5.5.17、5.5.18、5.5.19、5.5.20、5.5.21、5.5.29、5.5.30、6.4.1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避难走道的设置条件、位置、出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6.4.14条进行审查。
(3)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1)审查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6、3.8.7、5.5.10、5.5.12、5.5.13、5.5.13A、5.5.14、5.5.17、6.4.4条进行审查。
2)审查疏散楼梯(间)的梯段净宽度、平台宽度、扶手配置、疏散门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 5.5.20、5.5.21、6.4.5、6.4.6、6.4.7、6.4.8、6.4.9条进行审查。
3)审查疏散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围护结构耐火极限、疏散门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5.5.10、5.5.14、6.4.1、6.4.2、6.4.3、6.4.4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2、3.1.3、3.1.4、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4)审查楼梯间设置是否符合人员连续疏散要求,除避难层、首层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错位设置外,楼梯间在其它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5.5.23、6.4.4条进行审查。
5)审查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在首层处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室外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3.7.6、3.8.6、5.3.6、5.5.5、6.4.5、6.4.9条进行审查。
7)审查楼梯间管线穿墙及开口(外窗)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6.4.2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4.3.5、4.3.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形式、面积、防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6.4.1、6.4.3、8.5.1条进行审查。
(4)避难层
审查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是否设置避难层,及其设置楼层、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围护结构耐火等级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31、6.7.2条进行审查。
(5)避难间
审查避难间的设置楼层、平面位置、面积、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5.5.24A、5.5.32、6.7.2条进行审查。
(6)消防电梯
1)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以及消防电梯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7.3.2、7.3.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内部装修材料、运行功能、是否直通室外或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3、7.3.5、7.3.8条进行审查。
(7)消防救援窗
审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以及消防救援窗开口尺寸、距室内地面的高度、间距、形式、设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4、7.2.5条进行审查。
2.7自然防排烟
(1)审查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在相应的房间或部位设置自然防烟、自然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2)采用自然防烟方式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避难层等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条进行审查。
(3)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窗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给排水专业技术审查

3.1消防水源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审查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用水量基本设计参数、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火栓总用水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8.1.2、8.1.4、8.1.5、8.2.1、8.2.2、8.2.3、8.2.4、12.2.1、12.2.2(第1、2、3、5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1.1、3.1.2、3.1.3、3.1.4、3.2.1、3.2.2、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5.1、3.5.2、3.5.3、3.5.4、3.5.5、3.5.6、3.6.1、3.6.2、3.6.3、3.6.4、3.6.5、4.1.2、4.1.3、4.1.6、4.2.1、4.2.2、4.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2、7.1.4、7.1.5、7.1.8、7.1.15、7.1.1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2.1、7.2.2、7.2.3、7.3.1、7.3.2、7.4.1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2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4.2.2、4.2.3、4.2.4、4.2.5、4.2.6、4.2.7、4.2.8条进行审查。

(2)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其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枯水期水位时的取水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4.1、4.4.2、4.4.3、4.4.4、4.4.5、4.4.6、4.4.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水源的防冻措施及水质、水量保证措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2、4.1.4、4.1.5、4.1.6、5.2.4、5.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1、7.4.2(第5款)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3条进行审查。

(4)消防水池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4.3.1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5、7.1.17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2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5、5.1.8条进行审查。

3.2、供水设施

(1)高位消防水箱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5.2.2、5.2.4、5.2.5、5.2.6、6.1.9、6.1.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3.1、10.3.2、10.3.3、10.3.4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3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5、4.5.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吸水、供水方式、启动方式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5.1.3、5.1.4、5.1.6、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4、5.1.16、5.1.1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7.1、7.7.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2.1、5.2.2、5.2.3、5.2.4、5.2.5、5.2.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5.10、4.5.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泵房设置位置、排水设施、采暖与通风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9、5.5.12、5.5.14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2、4.5.13、4.5.14条进行审查。
(4)审查稳压泵流量、扬程、启停压力设定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2、5.3.3、5.3.4、5.3.5、5.3.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水灭火系统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水泵结合器设置的数量、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水泵结合器的类型及设计安装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3、8.1.11、12.2.2(第7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7.4.16(第3款)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4.1、10.4.2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5.1、7.5.2、7.5.3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4.1、5.4.2、5.4.3、5.4.4、5.4.5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9、4.5.20条进行审查。

3.3、室外消火栓系统

(1)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选择、进水管根数、压力、管径、阀门、倒流防止器、管材选用及连接方式等的设计,采用临时高压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还应审查稳压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3、6.1.4、6.1.5、7.1.1、7.1.5、7.1.6、7.2.8、7.3.10、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3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2、8.1.11、12.2.2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2.10、7.2.11、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3.10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给水管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1、8.1.2、8.1.3条进行审查。

3.4、室内消火栓系统

(1)审查系统选择、供水系统的压力形式(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8、6.1.9、6.1.10、6.1.11、6.1.12、6.1.13、6.2.1、6.2.2、6.2.3、6.2.4、6.2.5、7.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供水压力和系统分区,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等的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8.1.6、8.1.7、8.1.8、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2、8.2.13、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0、7.1.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1条进行审查。
(3)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5.5.23(第6款)、6.4.14(第6款)、7.4.2(第4款)、8.2.1、8.2.4、12.2.2(第8~10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4.10、7.4.11、7.4.12、7.4.13、7.4.14、7.4.15、7.4.16、10.2.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3款)、7.1.9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2条进行审查。
(4)审查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
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1、10.3.1、10.3.2、10.3.3、10.3.4、10.3.5条进行审查。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分类、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等审查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审查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3.1、4.3.3、12.0.1、12.0.2、12.0.3、12.0.4条及附录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第1、2款)、5.3.6(第4、8款)、5.4.7(第5款)、5.4.8(第3款)、5.4.12(第8款)、5.4.13(第6款)、6.5.3(第3款)、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2款)、5.3.3、7.2.1、7.2.2、7.2.5、7.2.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2、7.2.3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6.2、15.6.3、15.6.4条进行审查。
(2)根据设置场所的性质,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1.1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1、6.3.2、6.3.3、6.4.1、6.4.2、6.5.1、6.5.2、6.5.3条、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6、7.1.17、7.2.1、7.2.2、7.2.3、7.2.4、7.2.5、7.2.6、7.2.7、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0.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管道水力计算、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1.10、9.2.1、9.2.2、9.2.3、9.2.4、9.3.1、9.3.2、9.3.3、9.3.4、9.3.5、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进行审查。

3.6、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审查消防水炮设置场所、系统选型、设计出水量、位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8.3.5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3.2.1、3.2.2、3.2.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11、4.6.1、4.6.2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3.0.1、3.0.2、4.2.1、4.2.2、4.2.3、4.2.4、4.2.5、5.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供水系统及压力、水炮射程、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2.10、4.3.2、4.3.10、4.3.11、4.3.12、4.3.13、4.3.14、4.3.15、4.4.3、4.4.4、4.5.2、4.5.3、4.5.19、4.5.20、4.6.3、4.6.4、4.6.5、4.6.6、4.6.7、4.6.8、4.8.1、4.8.2、4.8.3、4.8.4、4.8.5、4.8.6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1.1、4.1.2、4.1.3、4.1.4、4.1.5、4.1.6、4.3.1、4.3.2、4.3.3、4.3.4、4.3.5、4.3.6、4.6.1、4.6.2、4.6.3、5.1.1、5.3.1、5.4.1、5.6.1、5.6.2、5.7.1、5.7.3条进行审查。

3.7、气体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审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1、3.2.2、3.2.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面积及容积的限制、管道及附件、泄压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3.1.12、3.1.15、3.2.4、3.2.5、3.2.6、3.2.7、3.2.8、3.2.9、3.2.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各类灭火剂的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7、3.3.18、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储存容器、喷头布置、组件公称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1.10、4.1.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操作与控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3、5.0.4、5.0.5、5.0.6、5.0.7、5.0.8、5.0.9、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0.10、6.0.11条及《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3.4.1条进行审查。

3.8、水喷雾灭火系统

(1)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扑救火灾类型和防护冷却用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1.0.2、1.0.3、1.0.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响应时间和持续喷雾时间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水喷雾系统喷头选型、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管径、系统组件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4.0.2、4.0.3、4.0.4、4.0.5、4.0.6条进行审查。

3.9、细水雾灭火系统

(1)根据保护区域类型,审查本区域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8.3.9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1.0.3、3.1.2、3.1.3、3.1.4、3.1.5、3.1.6、3.5.1条进行审查。
(2)审查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压力、喷雾强度、系统选型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4.14、3.4.15、3.4.16、3.4.17、3.4.18、3.4.19、3.4.20、3.4.21条进行审查。
(3)审查细水雾系统喷头选型、系统组件和管道、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2.1、3.2.2、3.2.3、3.2.4、3.2.5、3.2.6、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4.4、3.5.10条进行审查。

3.10、建筑灭火器配置

(1)根据建筑的危险等级及火灾种类,审查灭火器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1.2、3.2.1、3.2.2、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12.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保护距离、配置数量、配置基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5.1.5、5.2.1、5.2.2、5.2.3、5.2.4、6.1.1、6.1.2、6.1.3、6.2.1、6.2.2、6.2.3、6.2.4、7.1.1、7.1.2、7.1.3、7.2.1、7.2.2、7.3.1、7.3.2、7.3.3、7.3.4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4条进行审查。

3.11、泡沫灭火系统

(1)审查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场所、系统类型、泡沫液选型、设计参数、供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5(第6款)、8.3.10条,《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2.2、3.2.3、3.2.4、3.2.5、3.2.6、4.1.2、4.1.3、4.1.11、4.2.6、5.1.2、5.2.2、6.1.1、6.1.3、6.3.4、6.3.5、7.2.3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1.1、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6.1、3.6.2、3.6.3、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4.1.6条进行审查。

3.12、干粉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1.0.4、1.0.5、3.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选型及设计参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1、3.1.2、3.1.3、3.1.4、3.1.5、3.1.7、3.2.1、3.2.3、3.3.2、3.4.1、3.4.2、3.4.3条进行审查。
(3)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储量、储存装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6、3.1.7、5.1.1、5.1.2、5.1.3、5.1.4、5.1.5、5.2.6、5.3.1(第7款)、7.0.2、7.0.3、7.0.7条进行审查。

3.13、消防排水

审查需要消防排水的场所及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7、12.2.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9.2.2、9.2.3、9.2.4、9.3.1、9.3.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9、6.2.6、6.5.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4.2.4(第2款)、7.8.1、7.8.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7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1、4.3.12、4.3.13条,《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2.1.2条进行审查。

3.14、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的操作和控制、调试与验收

(1)审查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标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2、12.5.5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9、7.2.11、8.3.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3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5条进行审查。
(2)与电气专业配合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章,《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8节,《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6.2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章,《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6章,《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6章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6节进行审查。
(3)审查系统的施工、调试与验收的相关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1.1、12.4.1、13.2.1条进行审查。

4、暖通专业技术审查

4.1、防排烟系统

(1)审查在相应的部位或房间是否设置设计防烟、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8.5.1、8.5.2、8.5.3、8.5.4、12.3.1、12.3.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1条、《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7.1条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8.0.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烟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烟系统中自然通风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及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5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条进行审查。
(5)审查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2、12.3.3、12.3.4、12.3.6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1、4.1.2、4.1.3、4.1.4、4.5.1、4.5.2、4.5.3、4.5.4、4.5.5、4.5.6、4.5.7条进行审查。
(6)审查排烟设施的设置及排烟量、补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6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4.10、4.4.11、4.4.12、4.4.13、4.4.14、4.4.15、4.4.16、4.4.17、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6.10、4.6.11、4.6.12、4.6.13、4.6.14、4.6.15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4、8.2.5条进行审查。
(7)审查防烟分区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4.2.2、4.2.3、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2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排烟系统的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9)审查防排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5条进行审查。
(10)凡是涉及自然防排烟的条款,根据暖通专业提出的要求,由建筑专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4.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工艺等因素,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1.1、9.1.2、9.1.3、9.1.4、9.1.5、9.1.6、9.2.1、9.2.2、9.2.3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6.9.2、6.9.3、6.9.4、6.9.5、6.9.6、6.9.7、6.9.8条进行审查。
(2)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构件的燃烧性能、防火阀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2.4、9.2.5、9.2.6、9.3.10、9.3.11、9.3.12、9.3.13、9.3.14、9.3.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5、9.3.6、9.3.7、9.3.8、9.3.9条等规范进行审查。
(4)审查输送、净化、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5.9、6.5.10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6.9.10、6.9.11、6.9.12、6.9.13、6.9.14、6.9.15、6.9.16、6.9.17、6.9.18、6.9.19条进行审查。
(5)审查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第10款)、9.3.1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物排出有毒、有害气体时,其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及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2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2、6.3.10条进行审查。
(7)审查空调、通风等风管的敷设位置;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的保护措施;风管、水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6.16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9、6.9.20、6.9.21、6.9.22、6.9.23、6.9.24、6.9.25、6.9.26、6.9.27、6.9.28、6.9.29、6.9.30、6.9.3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2、6.3.5、9.3.14、9.3.15条进行审查。
(8)审查制冷机房的通风、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0.1、8.10.2、8.10.3、8.10.4条进行审查。
(9)审查厨房等使用燃气场所事故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设有气体灭火的房间灭火后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21、10.5.3条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进行审查。

5、电气专业技术审查

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监控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要求等因素,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5.4.7、5.4.8、5.4.12、5.4.13、5.4.17、6.5.1、6.5.2、6.5.3、8.4.1、8.4.2、8.4.3、11.0.13、12.4.1、12.4.2、12.4.3、12.4.4、12.4.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7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5.0.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1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4.1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第6.8.5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7、7.5.8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8.1条进行审查。
(2)根据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及系统规模等因素,审查系统形式选择及系统主要设备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3)根据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空间划分等因素,审查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1、3.3.2、3.3.3条进行审查。
(4)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每一总线回路、每个总线隔离器所连接设备的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非消防电源切除、门禁系统、电梯迫降装置、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及非消防设备的控制及联动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1、4.1.2、4.1.3、4.1.4、4.1.5、4.1.6、4.2.1、4.2.2、4.2.3、4.2.4、4.3.1、4.3.2、4.3.3、4.4.1、4.4.2、4.4.3、4.4.4、4.4.5、4.4.6、4.5.1、4.5.2、4.5.3、4.5.4、4.5.5、4.6.1、4.6.2、4.6.3、4.6.4、4.6.5、4.7.1、4.7.2、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8.10、4.8.11、4.8.12、4.9.1、4.9.2、4.10.1、4.10.2、4.10.3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5.2.6、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11.0.11、11.0.12、11.0.13、11.0.14、11.0.15、11.0.16、11.0.17、11.0.18、11.0.19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4、5.0.5、5.0.6、5.0.7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6)审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24、5.5.24A、6.4.14、7.3.8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5.1.1、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2.12、5.2.13、5.3.1、5.3.2、5.3.3、5.3.4、5.3.5、5.4.1、5.4.2、6.1.1、6.1.2、6.1.3、6.1.4、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2.10、6.2.11、6.2.12、6.2.13、6.2.14、6.2.15、6.2.16、6.2.17、6.2.18、6.2.19、6.3.1、6.3.2、6.4.1、6.4.2、6.5.1、6.5.2、6.5.3、6.6.1、6.6.2、6.7.1、6.7.2、6.7.3、6.7.4、6.7.5、6.8.1、6.8.2、6.8.3、6.8.4、6.9.1、6.9.2、6.10.1、6.10.2、6.10.3、6.10.4、7.3.1、7.3.2、7.4.1、7.4.2、7.5.1、7.5.2、7.6.1、7.6.2、7.6.3、7.6.4、7.6.5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6条第1、2、5款进行审查。
(7)审查系统电源、供电方式及接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传输线路、控制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1.1、11.1.2、11.1.3、11.1.4、11.1.5、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条进行审查。
(9)根据建筑物内可燃气体及可燃蒸气的散发状况,审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1、8.1.2、8.1.3、8.1.4、8.1.5、8.1.6、8.1.7、8.2.1、8.2.2、8.2.3、8.2.4、8.3.1、8.3.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5条进行审查。
(10)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2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A、B进行审查。
(1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6.1、6.11.1、6.11.2、6.11.3条进行审查。
(12)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7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2.1、9.2.2、9.2.3、9.2.4、9.3.1、9.3.2、9.3.3、9.4.1、9.4.2、9.4.3、9.5.1、9.5.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2条进行审查。
(13)审查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及位置、安全疏散及室内消防设备主机、消防直通电话、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内部资料、消防数据远传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8.1.8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条进行审查。
(14)审查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高大空间等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1.10、12.1.11、12.2.1、12.2.2、12.2.3、12.2.4、12.2.5、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4.1、12.4.2、12.4.3、12.4.4、12.4.5、12.4.6条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11、7.5.12、7.5.13、7.5.14、7.5.15、7.5.16条进行审查。

5.2、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室外消防用水量等要素,审查建筑消防电源负荷等级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10.1.2、10.1.3、12.5.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1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3.0.2、3.0.3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主、备电源设计容量,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一、二级消防负荷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审查柴油发电机的功率、设置部位、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10.1.4、10.1.5、10.1.6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4、3.0.5、3.0.6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设备供电是否采用专用回路,当建筑内非消防用电切断时,是否仍能保证消防供电;审查重要消防设备是否在消防设备机房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
【审查要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6、10.1.8、10.1.9条进行审查。
(4)审查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防护等级及敷设方式是否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条进行审查。
(5)审查室外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1条进行审查。
(6)审查消防配电线路的规格型号、敷设路径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4、6.2.9、10.1.10、10.2.2、10.2.3、10.2.6、12.5.4条进行审查。
(7)审查电气设备隔热、散热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1、10.2.3、10.2.4、10.2.5条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4.0.16、4.0.17、4.0.18、4.0.19条进行审查。
(8)审查非消防负荷配电或控制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1、13.9.2条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第3.3.7、3.4.1条进行审查。
(9)审查弱电线缆和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3条进行审查。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审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类型、疏散指示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1、3.1.2、3.1.3、3.1.4、3.1.5、3.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应急照明灯具类型、材质、规格尺寸、防护等级、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3.2.2、3.2.3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带电源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蓄电池的容量及持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照度、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及间距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3.2.6、3.2.7、3.2.8、3.2.9、3.2.10、3.2.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5.5.23、5.5.24、6.4.14、7.4.2、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4、9.0.5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6.0.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6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配电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1、3.3.2、3.3.3、3.3.4、3.3.5、3.3.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设置场所、防护等级、输出回路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3.3.8条进行审查。
(7)审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电压等级、防护等级、联动控制及主机布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5.1、3.5.2、3.5.3、3.5.4、3.5.5、3.5.6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3条进行审查。
(9)审查集中(非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架构和系统在火灾及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6.10、3.6.11、3.6.12、3.7.1、3.7.2、3.7.3、3.7.4、3.7.5条进行审查。
(10)审查避难间(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备用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3.8.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3条进行审查。

附  录

本导则依据的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6、《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
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1、《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1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6、《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1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0、《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2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2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2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3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1、《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3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丨PDF版本,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788-201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废止
  • 规范/图集分类:给排水规范

内容简介

1.0.1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集中式给水 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工 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通知原文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1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201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2建设要求
2.3运行维护
3水质、水量和水压.
3.1 水质
3.2水量
3.3 水压
4水源和取水工程
5给水厂
6.1 一般规定
5.2 厂区
5.3 处理工艺
5.4 构筑物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6附属 设施
6给水泵站
7给水管网.
7.1 一般规定
7.2输配水
7.3 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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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丨PDF版本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结构设计规范、温室设计规范、钢结构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主体结构为轻钢结构的农业种植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的主题结构设计和玻璃温室的围护结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竹木、悬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非轻钢结构的塑料大棚和日光温室的结构设计。

在温室结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温室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等材料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内容。

基础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NY/T1145的规定执行。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材料

3.1 混凝土和砌体材料
3.2 钢材、焊接材料及紧固件
3.3 铝合金型材及玻璃
3.4 设计指标
3.5 温室常用材料物理性能指标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荷载作用
4.3 构造要求
4.4 变形规定

5、结构形式和布置

5.1 结构形式
5.2 结构布置
5.3 支撑布置

6、结构计算

6.1 温室结构内力计算
6.2 构件计算长度

7、构件计算与连接构造

7.1 构件计算
7.2 连接构造

8、玻璃及其支撑框

8.1 玻璃设计
8.2 玻璃构造
8.3 玻璃支撑框

附录A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

附录B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近似计算公式

附录C 温室结构典型连接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