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创建精品工程策划及相应控制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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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创建精品工程 策划及相应控制要点 赵正嘉 2024年4月
一、精品工程的内涵 (一)设计优秀、功能完善 设计应具备先进性、科学性,充分体现“安全、适用、美观、 绿色、经济”的方针,以客户为中心,最大程度上满足客户需求.

设计创新点应从:①科学、可靠的结构形式;②漂亮、新 颖的建筑布局及外形;③节能、减排的措施、效果;④完善的使 用功能:5四新技术应用成效等方面体现.

EPC工程应突出系统、全面地统筹协调各分部分项工程.

(二)科技进步彰显 鼓励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研究,特别是卡脖子技术、填 补空白技术的研究,在课题鉴定的基础上,完成科技进步奖申报.

①项目“超高、大跨、难点、四新技术、特色亮点”措施与效果; ②有一项及以上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创新技术; ③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7大项以上的内容与效果; 4省(部)级工法情况; 5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情况.

(三)绿色建造突出 绿色建造是指工程建造过程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科学 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绿色施工要求, 生产绿色建筑产品的工程活动.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建材应用 高强、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环保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倡导选用 绿色建材.

新工艺上使用:1断桥措施:2新材料上在屋面、墙面采 用热反射材料;③建筑部品部件的标准要求提高:如门窗的水密性、气 密性等.

2、工业化、智慧化、装配式 建筑工业化:是以标准化设计为基础,实现构配件生产工厂化 通过机械化手段完成装配,形成建筑产品.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册房屋建筑) 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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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册房屋建筑)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2024年2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政策技术 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水平, 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开展2023年勘察设计行业“揭榜挂师”工作的要求,山东省 勘察设计协会在向全省广泛征集设计审查疑难问题的基础 上,组织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 司、山东建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济南齐鲁施工 图审查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解答》(以下尚称《本问题解答》).

共分两册,第一册:房屋 建筑:第二册:市政工程.

本问题解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 针对建筑勘察、设计、审查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分盲点、疑 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旨在统一全省审查机构对现行规
范相关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 图审查工作.

第一册问题解答共分6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 专业:2.结构专业:3给排水专业:4.暖通专业:5.电气专 业:6.勘察专业.

本问题解答由以上五家图审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至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兴隆街道二环南路华润置地时代科创中心1号楼,邮 编:250001,电话:0531-87913018,电子邮箱: sdstzx@163. 第一册问题解答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 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 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山东建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青岛海西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淄博市鲁中勘察设计审查咨询中心 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聊城市佳汇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滨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主要起草人: 顺国栋张钊 杨惠娟陈西梅高传印张继军张巍 孙韶光林清新 付安元 张振奎戴林 席晓华李荣 王振东皆晓军李珂刘杰张现才 陈明亮孔文东 尹纲领 萧震宇王大海高风怀任强 曹利明孙兵 张炜 张明周文峰王新强刘在芳郭菁曾晓真 杨永焕 王荣菊杜云晶梁勇纪万祥赵祥李栋 贾世祥 苏慧 主要审查人: 侯朝晖王春堂吴宝岭王伟张维汇徐承强 傅正茂于晓明周建昌李刚王光芹韩子磊 孙鸿昌胡晓东王芸高喜政郑全明王殿斌 李正印
目录 1建筑专业 1.1政策性审查 1.2消防部分 1.2.1总平面布局 5 1.2.2工业建筑 10 1.2.3公共建筑 18 1.2.4住宅建筑 25 1.2.5地下车库 31 1.2.6其他 .33 1.3建筑设计 42 1.4节能绿建装配式 46 1.5无障碍 48 1.6建筑防水排水 51 1.7其他建筑问题 56 2结构专业. ..59 2.1概要 59 2.2结构总说明 63




建筑工程图纸制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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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工程图纸 一、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 根据《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图纸幅面的规格分为0、1、2、3、4共五 种.

图纸幅面尺寸符合下表规定,在一套施工图中应以一种规格的图纸幅面为 主.

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加长1~3号图纸的长度和宽度,零号图纸只能加长长 边.

尺 A0 A1 A2 A3 A4 B×L 841 ×1189594 ×841 420 ×594 297×420 210×297 c 10 25 5 a 2523 2102 1892 1682 1471 1261 1051 A×5 841 A4X4 A1 Ao 630 AX3 420 A3 A2 xyx 210 A4 0 297 594 168 11891486178320802378 从上图可以看出加长幅面尺寸是由基本幅面的短边成整数倍增加后得出.

二、图框格式 图纸上限定绘图区域的线框称为图框,图框用粗实线绘制.

其格式分为留 装订边和不留装订边两种,但同一工程的图样只能采用一种格式.

建筑制图一 般采用留装订边的格式.

加长幅面的图框尺寸,按所选的基本幅面大一号的图框尺寸确定.

图纸幅面分为横式和立式两种,其中以短边作为垂直边的称为横式(即X 型幅面),以短边作为水平边的称为立式(即Y型幅面).

一般Ao~Ag图纸宜 使用横式:必要时,也可使用立式.

其幅面装订格式见下图.

幅面线 会签栏 图框线 角标 装订边 会签栏 标题栏 Ao~A3横式幅面图 (注:标虚线的会签栏和角标用于道路工程制图) 会签栏图框线 幅面线 装订边 标题栏 B A4立式幅面图
图框线 会签栏 幅面线 装订边 标题栏 B Ao~Ag立式幅面图 幅面线 图框线 会签栏 装订边 标题栏 A4横式幅面图 三、标题栏与会签栏
职责 签字 E 图框线 k6. 图号 比例 日期 12 16 20 单位名 工程名 职责签字职责签字 图名 比例 日期 图号 152015201010101010 标题栏(m) (专业) (实名) (签名) (日) 25 25 25 25 100 专业 签子 日 图框线 20 50 会签栏(mm) 图框线 总 张 第张 路线名称或桩号 0 50 角标(mm)
四、图纸比例 ①建筑制图常用比例 1:1、1:2、1:5、1:10、1:20、1:50、1:100、1:150 常用比例1:200、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1:20000、1:50000、1:100000、1:200000 1:3、1:4、1:6、1:15、1:25、1:30、1:40、1:60、 可用比例 1:80、1:250、1:300、1:400、1:600 ②各平面图制图比例 图 名 常用比例 总平面图、土方图、排水图 1:500、1:1000、1:2000 总平面专业断面图 1:100、1:200、1:1000、1:2000 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 1:50、1:100、1:200 次要平面图 1:300、1:400 详 图 1:1、1:2、1:5、1:10、1:20、1:25、1:50 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1:200、1:150、1:100 建筑给排水轴测图 1:150、1:100、1:50 ③建筑结构图制图比例 图 名 常用比例 可用 比例 结构平面图 1:50、1:100 1:60 基础平面图 1:150、1:200 圈梁平面图 1:200、1:500 000 详 图 1:10、1:20 1:5、1:25、1:4




隔震结构设计指导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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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隔震设计指导 宋廷苏、管庆松编写 王广宇审核 云南震安减震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
目 一、前期咨询.. 二、建筑结构隔震设计 1隔震设计流程, 2 确定隔震层位置. 2.1隔震层层高, 2.2隔震层一般设置位置 2.3人防建筑隔震层设置位置 2.4大底盘多塔结构隔震层设置位置 2.5其他.. 初定隔震目标. 4 上部结构设计. 4.1隔震设计一般原则 4.2结构模型底层柱下端改为铰接约束 4.3竖向地震作用考虑.. 4.4最小层间剪力, 4.5底层柱弯矩放大系数 4.6抗震措施…. 4.7抗震构造措施 5隔震层以下结构设计. 6基础设计.. 三、隔震构造措施…. 四、鸣谢… 五、参考资料和图集,
一、前期咨询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前期咨询,就是结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结构形式、 高宽比以及是否有地下室等,评估该项目采用隔震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指出设计(建 筑、结构、水电气等各个专业)要注意的问题,并对隔震构造措施等提出相应的意见和 建议(咨询均为免费服务).

咨询主要讨论三方面的问题:隔震层的设置位置、隔震构 造措施和隔震目标.

,其目的是避免没有做过隔震设计的人员或不熟悉隔震设计的人员 在前期方案设计、结构设计、隔震设计出现原则性的错误,从技术上提供支持,形成解 决方案,指导设计,确保建筑上部结构的设计、隔震层设计、下部结构设计以及地基基 础设计能够顺利进行.

在咨询中,常见的问题如下.

1)隔震建筑的经济性:采用隔震技术,增加了隔震支座费用、隔震构造措施费用, 但减小了梁柱断面,节约了钢材和混凝土用量.

根据我公司大量工程经验,对于高烈度 区,采用隔震技术经济性十分明显,上部结构设计方案比较合理,一般能节约3%~20%.

2)隔震技术对低层、多层以及高层建筑均比较合适,但不应仅限于基本自振周期 在1s内的结构,因为超过1s的结构采用隔震同样有效,国外大量隔震建筑也验证了这 点,故2010版《抗规》取消了2001版结构周期小于1s的限制.

隔震建筑结构体型宜 规则、对称.

3)高层建筑一般会采用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者框架结构,在开始定方案时, 应注意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3以内比较好,不宜超过4.

对高宽比大的 结构,需进行整体倾覆验算,防止支座压屈或出现拉应力超过1MPa.

高宽比超过4,需 要做超限审查.

4)来用隔震技术,上部结构剪重比依然要满足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剪重比要求.

5)建筑场地宜为I、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6)对于单栋隔震建筑,其周边水平隔震缝宜留300mm:对于两栋相邻的隔震建筑, 两栋隔震建筑之间的隔震缝宜留600mm.

隔震构造措施要满足规范要求,隔震沟的处 理可以参考标准图集.

7)在带有剪力墙的结构体系中,承托剪力墙的梁可定义为转换梁,来考虑剪力墙 传至水平构件的内力放大.

整个隔震层,无须按照转换层考虑,仅需按转换构件进行设
计.

(转换梁的抗震等级宜适当提高) 二、建筑结构隔震设计 1 隔震设计流程 在隔震前期咨询确定了隔震层的位置和初步确定了隔震目标,下面开始进行隔震设 计了.

目前,我国隔震设计采用分部隔震设计方法,即整个隔震结构的设计分成四部分: 上部结构设计、隔震层设计、下部结构设计和基础设计.

通常,上部结构设计、下部结 构设计和基础设计由设计院完成,隔震层设计由专门从事隔震分析计算的专业人员完 成.

设计院人员先根据隔震层的位置和隔震目标等条件,使用PKPM进行上部结构的设 计,隔震分析计算的专业人员依据设计院提供的PKPM模型进行隔震层的设计,通常采 用ETABS、SAP2000或MIDAS等软件.

隔震层设计完毕后,将提供罕遇地震下各个支座 的剪力、轴力和位移,向设计院据此进行下部结构设计.

最后,进行基础设计.

隔震设 计流程如图1所示.

野力 未通过 水平向减震系量C中) 未通过 勇力,输力和堂移大霜 通址 下邮结构裂计 基础设计 国意分析推告 国震专率 未通过 个 结
2确定隔震层位置 2.1隔震层层高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第一步就是初定隔震层位置.

对于没有地下室的建筑,需要增 加一层作为隔震层,这一层层高不宜太高,一般梁底到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600mm,建 议不小于800mm.

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便于日后的隔震层维护和检修.

这样这一层的层 高至少为“800梁高” 2.2隔震层一般设置位置 对于有地下室的建筑,可以将隔震层设置在地下室这一层,隔震支座放置位置设置 在地下室柱顶、柱中、柱底均可,可以根据地下室实际使用功能来选择支座放置位置.

绝大多数情况下放在地下室柱顶,这样可以减少了单独设置隔震造成的费用增加,使得 隔震建筑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对于地下室层高比较高的建筑,隔震层放置在地下室这一层,由于《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2010)12.2.9条第一款规定: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 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如果将隔震支 座设置在柱顶,必然导致下支墩高度很高,计算长度很长,这样导致下支墩很肥大,不 利于地下室的使用.

因此可以将下支墩做成牛腿,也可以在下支墩顶部设置拉梁,还可 以单独做一个隔震层.

2.3人防建筑隔震层设置位置 特别地,对于有人防要求的建筑,其隔震层应设在人防地下室的上面一层.

2.4大底盘多塔结构隔震层设置位置 大底盘多塔结构,考虑到大底盘可能用做车库或者商场,大底盘层柱距较大,为不 影响大底盘层的使用功能,可将隔震层设置在大底盘层上面一层,即在上部结构与大底 盘层之间,专门设置层高1.5m~2.0m的隔震层.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100问全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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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云联盟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100问 津霸云联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属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创新中心 2021年9月
目 帐 1-10问 11-30问 .10 31-50问 51-70问 33 71-116问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设计100问 问题1、加固设计出图可以用乙级设计院出不?

答:如原设计图纸可追溯的情况下,后来的加固设计单位资质建议不 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对于建设年代久远,原设计图纸不可追溯情况 下,乙级也可以做相应加固设计。

问题2、如果项目鉴定报告给出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40年,为B类 建筑,那建筑的构件(墙、梁、柱)内力调整和抗震等级按根据《建 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复核加固,理解对吗?

北京审 图机构会让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加固吗?

另外板进行复核加固,是执 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的分项系数1.3 (恒载)和1.5(活载),理解对吗?

答: 1.抗震鉴定按照B类,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进行鉴定,以此为依据, 那么抗震鉴定加固也应按照与鉴定相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处理,计算方 法按照GB50023和JGJ116确定。

2.若按照现行规范进行加固设计,那么依据的检测鉴定报告也应按照 C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进行相应调整。

3.GB50068-2018为现行规范,是否依据其进行加固设计,与后续使
用年限相关。

问题3、现有项目约成于1993年(该楼已使用26年),楼板(楼板厚 度150,板跨8mx8m)原设计上铁很小,不知什么原因(个人分析是 手算按简支计算),使用荷载未变化,仅因设备增加洞口,此处板需 进行加固,但不知按简支板来复核加固,还是得按常规固端连续板进 行加固 图一:原设计图 D2| 图二:现楼板开洞情况
图三:软件按简支板计算结果 1)分项系数1.2,1.4 2)分项系数1.3,1.5 图四:软件按连续板计算结果…




关于珠海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59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台基坑、桩基工程及天沐河双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JTG_TB06-01-2007,其中《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仅适用于单跨超过100m的大型桥梁工程,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膨润土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横琴天沐琴台(桩基工程)施工图》说明(一)第5条“钻孔护壁泥浆应采用制备泥浆,泥浆制备应选用优质膨润土”,双方对相应定额中粘土替换为膨润土的用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执行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 》(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未具体明确膨润土与粘土是否需要换算及换算关系,以膨润土直接等量替换“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等定额子目的粘土缺乏依据,结算工程资料缺少泥浆配合比资料、泥浆用量及膨润土使用量等签证内容,送审资料光盘文件“膨润土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签认;承包人编报结算时将原定额子目工料机中“粘土”直接等量替换为“膨润土”,远远大于“膨润土进货台账”载明数量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的每m3粘土换算为95kg膨润土。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和旋挖桩定额分别套用的2010房建定额“钻孔桩成孔灌注”、“旋挖桩”子目中均采用粘土护壁,定额中无膨润土护壁的相关子目,而本工程的桩基工程设计说明采用优质膨润土护壁,是否可将定额子目中的粘土换成膨润土,且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如不可,粘土与膨润土的消耗量应如何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2010房建定额的“钻孔桩成孔灌注”和“ 旋挖桩”定额子目是按采用粘土制作泥浆考虑的,由于膨润土泥浆与粘土泥浆的组成不同,两者的消耗量也不相同。膨润土消耗量可按合同第11.2.1条约定计算,即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第四章第四节说明第九条进行换算,每m3粘土换算95kg膨润土。

二、关于钢护筒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进场前已进行了软基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含淤泥和局部淤泥质粘土层,层厚5.00~31.00m,平均层厚17.69m。桩基工程设计文件(设变02-桩-07)说明“本工程建设场地为较厚的软弱土层,为保证灌注桩成桩质量,施工时可考虑采用双护筒工艺,内外护筒长度均须穿透淤泥层,进入粘土层1m”,内护筒为永久性护筒,外护筒在成桩后拔出。合同双方对钢护筒定额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场地经过吹填、软基处理后形成陆域,不涉及承包人提出的桩基水上作业情况;“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包含“护筒埋设及拆除”、“钻(冲)孔出渣”等工作内容,已综合考虑成孔与钢护筒埋设;根据合同约定,随着成孔跟进埋设钢护筒或先埋打设钢护筒再在筒内出土成孔,属施工方案的机械选型及工序安排,并不影响计价。结合作业条件及工况,发包人提出:(1)外钢护筒适用“陆上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相应扣除“钻孔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与钢护筒相关的重复内容,且不应重复计取外钢护筒段的泥浆护壁费用。(2)内钢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位于河道中心人工岛,虽然进场前场地进行了真空预压处理,但地质仍较差,仍存在冲填土、淤泥、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粗理砂。为保证在淤泥中顺利成孔、有效控制灌注桩成桩质量和充盈系数,经试桩后设计采用双护筒施工工艺。承包人提出:(1)《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载有“本定额编制中,干处埋设护筒埋设按埋深1.8m计算”、“对于在旱地或岸滩处采用振动沉埋较长的护筒时,可按水深5m以内埋设护筒定额扣除型钢、钢板、工程船舶的定额消耗并适当考虑护筒的周转次数进行计算”的有关说明。因本工程外护筒埋深采用的是振动沉管工艺,故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 “钢护筒埋设 水上(水深) 5m以内”子目并扣除该子目中的型钢、钢板、工程船舶,不应套用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陆上)子目。(2)内护筒埋设长度均在20m以上,埋设难度较大,且2010市政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无相应子目;评审单位要求套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进行组价,但该定额子目为钢筋笼制作、安装,无法扣除钢筋笼的制作费用。承包人建议套用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中的“钢柱安装”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只有在约定使用的定额缺项情况下,才能参考借用其他行业定额计价规则。根据2010市政定额有关说明“水上作业”的定义,本工程不属于“水上作业”。因此,外护筒应套用2010市政定额D1-3-132“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并扣减桩子目中的“金属材料(摊销)”用量;内护筒在清孔后浇注前与钢筋笼同步安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没有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三、关于施工便道水泥搅拌桩费用列项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对施工便道采用Ф800大直径单轴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合同双方对该搅拌桩的列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有关设计文件虽提示了施工便道单轴水泥搅拌桩的规格、范围及布桩方式,但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亦应按措施项目列项。承包人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已在施工图有明确的施工做法,计价应纳入分部分项中。但在审核过程中,评审单位认为施工便道的Ф800单轴水泥搅拌桩计价应纳入措施项目中。

我站认为,施工便道加固单轴水泥搅拌桩仅作为施工便道的地基处理,属于施工便道的工作内容。根据2010房建定额的费用列项,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用于施工便道地基加固的水泥搅拌桩应按措施项目列项。

四、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砌筑泥浆池,双方对泥浆池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送审资料仅光盘中提供了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和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数字文件和报审表的扫描件,未提供经审批施工方案的纸质版资料;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文件提出泥浆池(箱)的具体设置,但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采用土质泥浆坑、槽,未见泥浆池;结算资料未见泥浆池的验收资料及工程量签证资料;2010房建定额A.2桩基础工程的章说明第十八条“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发生时按照措施其他项目的规定计算”;《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9号)指出“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认为工程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泥浆池,未产生泥浆池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2010房建定额计价,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应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26.26元。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工程量未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定额子目中,应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审核单位认为已包含在钻(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中不再单独计取。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是否可以按上述28.4条规定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2010房建定额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五、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前期,承包人编制的“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并经过监理批准,双方对大型机械进出场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编制,经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批准,作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结算资料未见施工方案调整及审批确认资料,承包人调整机械配置属于自身的管理组织行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各类打桩机械的数量,但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打桩机械的数量进行了调整,每台机械的进出场均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我站认为,投资建设合同第11.2.1(7)条“施工图预算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当不能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则按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承包人未有及时编报预算,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仍应按经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六、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争议

本工程设计的坑内支撑采用立柱桩+钢格构柱型式,双方对钢构柱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构柱嵌固于灌注桩内,与钢筋笼一起整体吊装,适用“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或属于定额缺项。承包人认为,灌注桩内的钢格构柱在2010房建定额没有相应的子目;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的难度远远大于钢柱的制作、安装; 应套用“焊接钢管柱构件制作” 和“钢柱安装”子目较为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钢格构柱加工制作、安装工艺与2010房建定额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柱制作、安装子目一致,应套用钢柱制作及钢柱安装相关子目,并扣减拆除钢格构柱的残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5月22日




关于佛禅网(挂)2013-001地块兆阳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3号

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禅网(挂)2013-001地块兆阳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兆阳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混凝土结构宽度800mm、厚度150mm,飘板面两端宽200mm处各高出板面50mm形成中间凹陷的400mm×50mm排水沟,飘板面及板外侧50mm处镶贴纸皮饰面砖,发承包双方对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500mm以上按雨蓬计算的规定,本工程飘板伸出墙外800mm应属于雨蓬。依据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阳台、雨棚的面层抹灰并入相应楼地面项目抹灰计算,而外墙飘板纸皮饰面砖应套用楼地面块料面层子目,并换算主材。承包人认为,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应套用零星装饰子目。

  我站认为,A.9楼地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9.2条第5点规定只适用于抹灰装饰面层,不适用于块料装饰面层,外墙飘板面镶贴纸皮饰面砖(包括飘板顶面、沟内立面及外侧50mm)应执行零星装饰子目。

二、关于外墙飘板顶混凝土挡水模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外墙飘板面上有宽200mm、高50mm的混凝土挡水模板,发承包双方对该挡水模板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飘板伸出墙外800mm属于雨蓬,高出飘板50mm的混凝土挡水为反檐,依据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反檐的体积纳入雨蓬混凝土工程量计算,则反檐属于雨蓬的一部分。根据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雨篷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反檐模板应已包含在雨蓬模板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外墙飘板面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其模板应按接触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外墙飘板混凝土挡水属于反檐,A.21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只规定雨篷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但并未包括反檐模板,反檐模板应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三、关于型钢柱、梁拼装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型钢柱、梁是否应计取拼装费用,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并未要求承包人在加工厂预拼装型钢构件,型钢柱是按各层高度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按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的解答,不应计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型钢柱、梁在现场安装前需将榀段校正、焊接或螺栓固定后拼装成整体构件,再按图纸要求安装至各楼层处,应计取拼装费用。

我站认为,若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再吊装的,应计取拼装费用;若在工厂拼装制作后运抵现场直接吊装焊接,则不应计取拼装费用。

四、关于标准层夹层单梁及柱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标准层高5m,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在离楼面2.5m及2.9m处增加夹层,发承包双方对夹层单梁及柱计算脚手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夹层结构修改变更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已下发给承包人,新增夹层的单梁及柱位于成品分户墙处,其浇捣单排脚手架已包含在按标准层高步距计算的里脚手架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新增夹层结构在主体完成才开始施工,施工难度大,夹层的单梁及柱浇捣需另外搭设独立脚手架才能完成,应另行计取单排脚手架费用。

我站认为,A.22脚手架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3点及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条已明确,里脚手架已包含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饰脚手架费用,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费用。新增夹层后的整个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有关规定计算,里脚手架费用根据建筑面积对应的不同高度按A.22脚手架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2.1.14条规定计算,夹层柱及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脚手架费用不再计算,不与楼板相接的夹层梁可按工程量计算规则22.1.7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日




关于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7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湾区科创走廊新光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且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当月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故在广州综合价格中有信息价的钢材价格可以调差,无信息价的钢材价格不能调差。

二、关于母线槽是否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款范围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母线槽材料未在条款中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母线槽”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材料调整。承包人认为,为本工程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施工期间铜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已经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应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母线槽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以调差。如母线槽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三、关于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调差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砂、碎石、石屑、砂浆材料涨幅超过5%后是否材料调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条(3)①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四种材料的调差,不调增只调减。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2)条明确约定砂、碎石、石屑、砂浆等材料属于可调差范围(调增或调减),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3)①是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不应用方法去约束或确定范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2(3)价款调整方法的约定①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部分由施工人退回发包人。属于对具体调差方式进行细化说明,因此砂、碎石、石屑、砂浆的调差方式应按照此条款执行,约定仅调整价格下跌超过5%的部分。

四、关于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纳入可调整价款范围材料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未在条款明确是否属于前述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约定,本工程“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材料”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8栋建筑外墙均为铝合金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涉及铝型材用量约2000多吨、铝单板约30000平方米,施工期间(2021~2023年)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尤其工程施工期间铝锭的涨幅严重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及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列入价差调整范围予以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第(2)点明确约定可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电缆,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整。如铝材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五、关于梁、板高大支模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支撑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是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还是按定额的规定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模高度8.4m以内依据定额计算规则按子目计价;当支模高度超过8.4m时,有方案按施工方案,没有方案的按定额子目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一,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中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参建各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只需符合: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2及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施工条件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须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中模板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施工,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计价。因此,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的模板支撑体系,应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故可参考《关于仁和横琴(国际)中医药创新中心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的复函,并结合《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争议》(汕建价函〔2016〕15号的复函执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仍需按合同条款第23.1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本工程的模板搭设高度虽小于8m,但分部区域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规定。因此本项目模板支架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六、关于吊篮措施项目计价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已按定额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的前提下,后续施工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由于安全问题影响施工工序,需先拆除脚手架再采用吊篮施工,是否可以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另外计取吊篮措施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房建定额标准计取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按方案另外计取铝金装饰线条施工需要的吊篮费用,房建定额A.1.2 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建筑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的所有构件及部位的整体结构、装饰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外脚手架”,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施工属于建筑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的一部分,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先拆脚手架后再进行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的施工”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组织措施,故在计取了建筑用外脚手架的前提下不应再重复计取吊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脚手架按房建定额计算双排外综合脚手架,为了保证幕墙铝合金线条安全安装所采用的吊篮施工措施,按已审批且经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仍需计取吊篮措施费用(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吊篮措施的方案)。因为本工程幕墙铝合金线条凸出幕墙玻璃外立面300mm (实际凸出结构外沿500mm(龙骨厚度200mm,铝合金线条300mm),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0mm,当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300mm时,应按需要分别选用窄挑梁或宽挑梁设置作业平台。按规范要求外架施工完后,没有安装装饰线条施工空间,幕墙铝合金装饰线条安装需要在拆除外脚手架后采用吊篮施工,且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也经各方专家论证和业主审批同意。双排外综合脚手架加吊篮施工方案是本工程建筑幕墙围护结构提供安全服务的措施,故承包人认为本双排外脚手架既应按房建定额标准计算外综合脚手架,同时计取吊篮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中涉及争议的措施费暂未审定,发承包双方对于存在争议暂未审定的措施费部分,依据合同条款23.1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约定,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单独计取吊篮的措施费用。

七、关于异形柱与剪力墙模板计量的争议

发承包就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应并入剪力墙模板计算工程量还是并入异形柱模板计算工程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且根据16G101平法图集,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故突出剪力墙体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应该套用剪力墙模板。房建定额A.1.20模板工程说明第“八”点“异形柱与剪力墙按下图单向划分”仅适用于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划分,并不完全适用于普通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承包人认为,凸出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属于柱,柱及异形柱的配筋与剪力墙的配筋不同,柱及异形柱的配筋较剪力墙配筋密,导致模板的制作难度增大,实际消耗的人工及辅材亦增加,且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未按16G101平法去划分构件)。所以模板中异形柱与剪力墙的划分应依据房建定额章节说明第八条规定加以划分计量。

我站认为,对于发承包双方来函所描述凸出剪力墙的构件模板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S措施项目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计算规则“2.附墙柱、暗梁、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及房建定额A.1.20 模板工程说明第七点“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的规定计价。

八、关于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计价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围墙外挂式垂直绿化是否已包括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建定额第1443页相关说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含“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围墙垂直绿化费用应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不再单独计取立体绿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现场临时施工围蔽不属于合同范围;招标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1.4条约定,绿色施工围蔽按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按“穗埔建〔2020〕183号文”增加垂直绿化,垂直绿化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内容,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围蔽费用不在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范围内,应理解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专用条款21.4约定施工围蔽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实施,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重要路段采用立体绿化围蔽,因而增加围墙垂直绿植,属非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内容。且房建定额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所包含的“美化现场围挡外墙:外墙绘画图案、栽种绿色植物或花草处理。”与立体绿化围蔽不属于相同项目。故垂直绿化属于合同外增补内容,其费用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3日




关于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 (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72号

汕尾市公路局、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海汕路西闸至埔边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汕尾市公路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新增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为可不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综合单价及总造价列入投标总价,但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扩大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范围,发承包双方对新增部分真空堆载联合预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清单中有真空堆载预压的综合单价,且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做法与合同清单中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应按合同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试验段道路工程费用及综合单价并非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试验段的真空堆载预压为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定价及组织实施。新增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段为设计变更,变更增加的施工段软基处理深度比试验段的软基处理深度大,排水板数量远大于试验段,试验段的监测由建设单位单独组织实施,变更增加段的监测均由承包人实施,设计要求及组织实施均与试验段不一致,原合同价中的综合单价不适用于新增真空堆载预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确定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合同清单内试验道路工程费用中真空堆载预压清单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并约定不予竞争,且非承包人自主报价,仅适用于试验段工程范围。设计变更新增的真空堆载预压软基处理工程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二、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交通疏导方案为保证双向四车道全线通行,发承包双方对是否应以工程整体为基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以及变更增加的临时交通疏解道路等工程是否应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按照审批通过的交通疏解方案,本项目已计算施工围挡、隔离围挡等施工措施费。地下管道和道路结构层(沥青除外)均在交通全封闭的情况下完成,施工中不存在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只有路面沥青层受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对于本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只计取路口段路面结构层及全路段路面沥青层部分,其他不予计取。承包认为,招标控制价中交通工程施工增加干扰费没有计列造价,属于招标控制价缺失。且本工程为边通车边施工项目,且日均车流量超过4万车次,老路部分也需要进行建设施工,不具备现场全封闭施工条件,因拆迁进度滞后增加了陶河路口交通疏解改道和拆除工程,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应按工程整体计取。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清单。根据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围挡进行封闭施工的工程不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部分路口等存在不能封闭情形的应计取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陶河路口改道和2020年春节前临时水稳道路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关变更审批资料,应按变更进行计价。

三、关于石粉渣、中砂的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范围包括碎石、砂、石屑等,承包人承担的市场价格风险为5%。发承包双方对石粉渣和中砂是否应调整价差以及价差调整的基数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项目中粗砂使用部位综合考虑,按173.44元/立方米计算。承包认为,中砂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173.44元/立方米,石粉渣的材料调差基数应为85元/立方米,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对比对上述两种材料的价差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的范围包括水泥、钢筋、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碎石、砂、石屑、花岗岩石材、给排水管材。本工程设计要求石粉渣主要用于回填,石粉渣与碎石、石屑为同类材料,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分析,石粉渣属于可调整材料范围。材料调整基数应按合同约定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为基础对比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四、关于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调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材料单价为零,发承包双方在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时的主材单价为零,应视为投标的不平衡报价,材料价的调差应为基准价与相应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方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的材料单价,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调差的基数为财政审核预算采用单价,且最高投标限价中该综合单价显示主材价格为零,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综合单价的5%,故投标时不存在不平衡报价。X129跨线桥预制梁C50混凝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0为基数对C50混凝土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材料价差调整条款,材料调差的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的材料单价,计算预制梁C50混凝土价差时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中预制梁C50混凝土所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基数进行调差。

五、关于人工费调差基数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依据汕建价发〔2018〕2号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也依据该文按88元/工日进行编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调差基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可推算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5日,截止当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人工工资单价的文号为汕建发〔2018〕17号,其中规定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91元/工日,故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为91元/工日。承包人认为,投标时虽然已发布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但招标文件第13.8.2条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中规定了投标人应按照汕建价发〔2018〕2号文编制人工工日单价,其中规定的一般计税的人工单价为88元/工日,同时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人工费也为88元/工日,故应以人工费88元/工日为基数进行人工费用的调差。

我站认为,汕建价发〔2018〕17号文件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发包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知晓人工工日单价已调整为91元/工日,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执行汕建价发〔2018〕2号文按88元/工日计价,且本工程为“双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单价也采用88元/工日计价,故本工程人工费调差的基准价应按88元/工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86号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新科技孵化器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蓬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确定由广东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表面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发承包双方就抹平机处理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本工程浇捣楼板后面层收光采用抹平机处理工艺,属于质量缺陷预防和修复工序,其内容已包含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且在交楼清场时发现楼板面存在凹凸不平的小坑,其平整度并不符合抹光定额子目的工艺要求,故不应另外套取抹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现浇混凝土楼地面收水后采用抹平机进行抹光处理是混凝土楼地面捣制必须的工序,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未包括抹光,且没有抹平机的机械消耗量,故在混凝土捣制后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抹光,需另外套取A1-12-37楼地面 混凝土面层抹光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包括地下室底板)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中综合考虑,实际采用混凝土抹平机施工的,则仍按相应的定额子目执行不作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7日




关于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前钻勘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判断桩基入岩层情况,以控制基础桩的终孔深度,经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超前钻的施工勘察。现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的勘察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平面图已说明场地存在较多孤石,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施工前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现应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前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桩基础平面图说明提出“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超前钻勘察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此项工作可由发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也可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承包人未将此费用考虑在其总价范围内而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关于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结构图总说明第七条明确要求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应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而地下室结构图总说明第六条却未要求该部位需要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现发承包双方就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总价合同,地下室人防结构图已明确要求,则该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说明要求不一致,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以及大部分外墙均只在建筑地下室结构图纸中体现,且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只描述了混凝土等级为C35P8,并未有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相关描述,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故该费用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由于招标图纸中《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与《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关于防水外加剂的相关描述不一致而存在歧义。则根据招标图纸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外加剂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作调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明确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均应添防水外加剂的,则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量差,超出招标图纸要求范围的应按实计取。

三、关于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承包人配合桩基静压检测进行换填块石、桩帽和支承板制作;配合桩基抗拔检测进行换填块石以及柱钢筋焊接接长;配合桩基声波检测埋设声测钢管;配合桩基小应变检测进行了桩头磨平。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配合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招标清单承包范围不包含配合桩基检测的施工内容,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20.2条A29点约定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总价中只包含承包人提供配合人员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因此,配合桩基检测所发生具体施工工序的相关费用应按实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关于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5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工期及计价有关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工期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四层,建筑面积为76080平方米,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9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566天。因《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无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合同工期参考2011工期定额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进行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发布实施,在2022工期定额中增加了型钢组合混凝土结构的工期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工期能否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工期虽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但项目已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因此仍应执行合同工期。承包人认为,因合同工期未考虑型钢混凝土结构施工难度增加的工期,合同工期计算不合理,无法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应按2022工期定额的型钢混凝土结构调整合同工期。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2022工期定额的发布时间在招标和合同签订后,但合同并无按2022工期定额调整的相关约定,因此应执行合同工期。

二、金属结构工程清单计价争议

本工程钢结构的设计说明明确“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严格按钢结构有关规范规程执行。”柱、梁、支撑钢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住宅钢结构 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t),有≤3t、≤5t、≤10t;2.焊接H型钢柱,有≤3t、≤5t、<10t、t;3.金属结构件场内运输:4.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高度70m以内)。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外计取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产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已包含材料的场外运输费,而清单已明确包含场内运输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勘察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函告知监理和发包人,向钢构件加工厂采购成品构件时也未提出合同价格变更或可能增加造价等。因此,该行为属于承包人对钢构件的采购方式和加工条件及地点的选择,是其施工组织行为,不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分析,清单描述的钢结构为现场制作加工,综合单价是以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及场内运输构成,未考虑制作场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而施工图的钢结构设计总说明钢构件为工厂制作及预拼装。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增加计算钢构件场外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施工图钢结构总说明要求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应在工厂进行,但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对场外运输予以说明,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应另行计算钢构件的场外运输费用。

三、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部分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是否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再下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予调整”,因此暂估价应只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应再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暂估价的构成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因此,暂估价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计列的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价时应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石化仓储区南迳湾油气管廊边坡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8号

珠海市金湾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石化仓储区南迳湾油气管廊边坡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珠海市金湾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定额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的方式确定,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边坡防护,山体边坡支护采用锚杆结构,招标文件及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招标人审定的预算价(不含不可竞争费用)+……+签证)*施工中标费率……最终施工总承包结算价经发包人审定。同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并优选作为项目结算和决算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参考审计意见,本工程按工程专业属性应属于市政工程,锚杆类项目应采用市政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锚杆成孔作业的边坡土质特征属岩质边坡,岩性为花岗岩,中等风化为主,不属于土质层且需要考虑入岩因素。市政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是综合考虑各种土质情况,未考虑入岩费。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条约定,合同结算价优先套用定额顺序为2010年广东省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综合定额。在市政定额不适用时应采用更符合本工程项目特征的建筑工程的锚杆定额(A2-155)。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承包范围,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故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其中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综合考虑各种土质因素,与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环境有所区别。同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体型大、重量大,也不适用于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环境,故上述定额子目均不适用于争议的锚杆项目。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既然已审定,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结算可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价格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合鸿达大厦幕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09号

广州合瑞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合鸿达大厦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合瑞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雨篷幕墙系统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5条约定,工程计量“除合同及以下约定外,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等规范进行工程计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雨蓬幕墙系统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单价分析表中雨篷幕墙报价综合了雨棚、铝板定额子目,因此雨篷幕墙工程量应按投影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编制的招标清单工程量是按雨篷幕墙展开面积计算的,所以投标单价是按展开面积综合考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属合同文件之一,故结算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式以展开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13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上传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工程量清单显示“700系统-钢结构雨蓬幕墙系统”项目编码以及项目特征均与13清单计价规范中“带骨架幕墙”项目一致,并无对雨蓬幕墙的计算规则有专门约定,故工程量计算应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关于玻璃主材价格波动调差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铝合金型材、玻璃材料施工期平均价格对比基期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可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基期价格取《2018 年5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施工期间价格按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下称“综合价格”)月度算术平均价,价差分不同规格分别计算汇总,材料损耗率按定额损耗率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玻璃主材价格波动调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综合价格》没有的玻璃规格,其价格按《综合价格》中已有的规格最接近的玻璃进行组合换算,无法换算时再进行市场询价。承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清单总说明“结算方式说明”第4点“如施工过程中发生铝型材或玻璃类型更换等变更,可以采用原清单中相近项目进行主材换算,按原综合单价进行主材价差调整”,幕墙专业工程所采用的“玻璃”是用玻璃原片、氩气、铝材、胶等多种材料通过特殊、复杂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产品,实际市场情况也是由专业的制造厂家通过复杂工艺制造成的成品玻璃,因此《综合价格》中没有的玻璃规格应采用市场询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玻璃材料价格施工期平均价格对比基期价格波动幅度超5%时,可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并约定了调整方式。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无相应规格的玻璃材料价格时,应如何确认基期价及施工期平均价格,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缺少规格的玻璃材料价格,通过调查施工实际采用玻璃品牌的施工期平均市场价格对比2018年5月实际采用品牌的玻璃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8月21日




关于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16号

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太平金融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太平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争议

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骨混凝土劲性结构,钢骨柱上有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隔板、铨钉等附属构件,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单价中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骨柱与梁钢筋连接的套筒及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及“螺栓种类:Φ19栓钉,焊后栓钉长度为76mm,沿竖向200mm间距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隔板、栓钉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已考虑钢骨柱上所有的附属构件,包括未描述的隔板、栓钉等。投标单位在报价时,这部分构件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不另计取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钢骨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等”应理解为“包含在……之内”,即不包括隔板、栓钉,且隔板、栓钉不作为连接用途的构件,不具有同类性。因此,隔板、栓钉属于清单漏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且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关于钢骨柱、栓钉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于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已综合考虑在单价里,不应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1.1约定了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完成的工程实体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也约定了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优化版施工图进行重计量,重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量计算及核对、项目特征的完善与修正所致的综合单价的重新组价。依据A.1.7工程量计算规则“3、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的规定,钢骨柱上的连接钢板、牛腿、腹板、柱脚支座等实体构件并未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重计量时应另行计取工程量。

我站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显示,钢骨柱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没有按照清单规范进行描述,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关于钢骨柱的计量计价规则不一致,同时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单独给出钢骨柱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难以判定争议内容是否纳入综合单价考虑,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7日




争议案例分享(1)关于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案例

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2)关于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开荒清洁劳务项目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2023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开荒清洁工程量按实际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对于外廊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本工程“外廊”两边临空,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规定,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廊”位于结构内,应按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的标准层平面图,施工图中的外廊是属于设置在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设有围护设施、无围护结构,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关于工期顺延引起的费用补偿争议案例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同第7.5.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用应予补偿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0) 关于外墙抹灰厚度增加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建设物高度超过20m,阳台栏板等部位外墙与结构外墙不在同一垂直面,双方就外墙抹灰厚度增加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外墙抹灰厚度增加计价需要同时满足垂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皆连续;阳台栏板等部位外墙与结构外墙虽然抹灰厚度一致,但只水平方向连续,垂直方向不连续,所以不应计抹灰厚度增加。

承包人认为,因阳台栏板等部位外墙与相连的垂直方向连续的结构外墙处于同一水平面且抹灰厚度一致,故应计算抹灰厚度增加。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附图,阳台栏板等部位外墙与垂直方向连续的结构外墙处于同一施工面,应按定额规定计算抹灰厚度增加,即垂直方向不连续的非结构外墙面与垂直方向连续的结构外墙面处于同一水平施工面时,抹灰厚度应根据结构外墙面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1)关于钢筋混凝土泥浆池拆除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工程的泥浆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场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泥浆池拆除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池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应按实际采用的机械和工艺,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应按房建定额A1.1.19.2“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相关子目计价,不进行任何定额换算和定额借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十六项规定,泥浆池(槽)拆除,可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套用“A.1.19 拆除工程”的相应子目,列入措施费中计取;同时,实际施工拆除机具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定额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5)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老旧城区改造,镇上内部自有道路较窄无法通行,且极易影响两侧房屋结构,导致无法设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车辆、材料运输无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必须通过转运,才能满足施工及工期要求。现双方对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费已在预算包干费中综合考虑,不应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2 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需在预算编制前出具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详细的措施设计图以及材料设备的运输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纳入预算。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场外施工便道、便桥)、施工期间的临时支护工程,由承包人根据需要(包括商品混凝土进场、大型施工设备、本项目相关设备、和检测设备等进场需要),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综合考虑,费用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无法直接运载到施工点时,其转运费用以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约定,应套用相关定额子目在其他措施费中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两者适用条件的地点范围不同。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对场地限制条件下的材料二次运输有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预算中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48)关于变更采用抗震钢筋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招标图结构说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其余构件及非纵向受力钢筋均采用非抗震钢筋。施工中设计变更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双方对非抗震钢筋变为抗震钢筋部分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首先预算编制和招标当期至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均有非抗震与抗震钢筋信息价格,因此承包人有条件及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并进行施工;其次设计变更单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螺纹钢只能采购抗震钢筋,同意此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说明此变更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合理安排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而造成的,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经发包人同意本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据实出具设计变更,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清单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原则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同意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在承包人实施完抗震钢筋代替非抗震钢筋后完成报请、签署、审批等手续,故无法判定发承包双方当初实施变更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9)关于首层商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首层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0)关于疏散走道两侧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承包方认为,二、三层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1)关于二层露台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层露台外挑出不规则造型,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露台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露台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之上,外挑超出首层外墙边线部分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二层露台造型部分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应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露台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2)关于飘窗窗台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飘窗的窗台混凝土结构经设计变更后,室内结构楼板直接延伸至外墙位置,与窗在同一立面的外墙结构变为垂直方向连续,变更后窗台为后期在室内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窗台位置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3)关于复式首层露台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复式首层图纸注明“露台”的位置对应复式二层位置为无结构楼板,但有结构顶板,发承包双方就复式首层图纸注明为露台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复式首层图纸标注“露台”,按露台计算规则则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复式首层标注“露台”的位置虽然其上一层为无结构板,但因其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4)关于首层连廊突出外伸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楼栋之间通过环形沿街连廊连在一起,部分位置突出外伸超过2.1米,发承包双方就该突出外伸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5)关于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对招标挂网图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体系、结构形式及钢材材质进行调整,因变更影响较大,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桥体主体结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等均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不再适用,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6)关于单项包干措施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围挡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措施费单项包干。因设计变更造成钢结构施工措施方案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单项包干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有变更措施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单项包干措施费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钢结构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应按实际方案重新调整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67)关于幕墙玻璃及铝材价的材料调差计价争议案例

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幕墙玻璃及铝材价格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幕墙玻璃及铝材调整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材料调差范围,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幕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幕墙材料的涨价幅度已严重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超过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应对幕墙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不包括幕墙玻璃及铝材,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玻璃及铝材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74)关于高支模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案例

某检修用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结构顶标高27.47米,施工图结构顶标高变更为28.27米,梁截面加宽加高,高支模施工方案重新编审,对比投标时高支模方案钢管间距加密。发承包双方对结构变更引起的高支模方案变化后计价方式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结构顶标高变化不大,且招标清单说明也明确了支模高度发生调整时相应调价的原则,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因结构梁截面变化较大,导致重新编审高大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评审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故应按实施方案计算增加高支模支撑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结构发生变更,导致高支模发生变化,应按本工程招标清单说明约定的调价原则计算所增加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