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在线版及原文下载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GB/T 40248-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5-21发布 2021-12-01实施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3)归口。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照鹏、刘激扬、王宗存、鲁云龙、胡锐、阚强、韩子忠、李云浩、吴和俊、朱惠军、朱江。

引言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1 员工的职责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小时备勤。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5.11 员工的职责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11.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 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2 消防安全例会
7.3 防火巡查、检查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6 消防设施管理
7.7 火灾隐患整改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2 消防档案

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7.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7.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j)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2 宾馆
8.3 商场
8.4 公共娱乐场所
8.5 学校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8.1.3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 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2 组织机构
9.3 预案实施程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5 消防演练

9.1 预案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
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e)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5.2.6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附录A(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防火巡查记录表示例见表A.1。

附录B(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防火检查记录表示例见表B.1。

参考文献

[1] GB50028-2006(2020年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 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 GB50156-2012(2014年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5] GB50160-2008(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6] GB50166-20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8]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1999年)
[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1年)
[1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在线阅读版,PDF可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itting-out works
GB 5085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4-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建筑物部分、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一,代码01。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邮政编码:61008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铁路工程定额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辉 方晓琳 左涛 陈丽 徐晓燕 王凯 李志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 胡传海 王海宏 吴佐民 郎桂林 陶学明 刘智 张丽萍 赖铭华 陈彪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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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2.10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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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土石方工程

 

A.1 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 土方工程(编号:0101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101001

平整场地

1.土壤类别
2.弃土运距
3.取土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1.土方挖填

2.场地找平

3.运输

010101002

挖一般土方

1.土壤类别
2.挖土深度
3.弃土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排地表水

2.土方开挖

3.围护(挡土板)及拆除

4.基底钎探

5.运输

010101003

挖沟槽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010101004

挖基坑土方

010101005

冻土开挖

1.冻土厚度
2.弃土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 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1.爆破

2.开挖

3.清理

4.运输

010101006

挖淤泥、流砂

1.挖掘深度

2.弃淤泥、流砂距离

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1.开挖

2.运输

010101007

管沟土方

1.土壤类别

2.管外径

3.挖沟深度

4.回填要求

1.m
2.m³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管底垫层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无管底垫层按管外径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井的土方并入

1.排地表水

2.土方开挖

3.围护(挡土板)、支撑

4.运输

5.回填

注:1 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2 建筑物场地厚度≤±300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本表中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本表中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3 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4 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5 桩间挖土不扣除桩的体积,并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
6 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7 土壤的分类应按表A.1-1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8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土方应按表A.1-2折算。
9 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表A.1-5规定计算。
10 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如设计未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11 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表A.1-1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注: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定义。

表A.1-2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1.15
0.92

1.00
1.30
1.50
1.20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注:1 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2 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2-101-95整理。
3 设计密实度超过规定的,填方体积按工程设计要求执行;无设计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执行。

表A.1-3 放坡系数表

土类别

  放坡起点 (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1. 20
1. 50
2. 00

1:0.5
1:0.33
1:0.25

1:0.33
1:0.25
1:0.10

1:0.75
1:0.67
1:0.33

1:0.5
1:0.33
1:0.25

注:1 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 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表A.1-4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1000(防水层面)

注: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整理。

表A.1-5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沟材料管道结构宽(mm)

≤500

≤1000

≤2500

>250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 mm)

400

500

600

700

其他材质管道(mm)

300

400

500

600

注:1 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2-101-95整理。
2 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A.2 石方工程

石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的规定执行。

表A.2 石方工程(编号:0101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102001

挖一般石方

1.岩石类别
2.开凿深度
3.弃碴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排地表水
2.凿石
3.运输

010102002

挖沟槽石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沟槽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010102003

挖基坑石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基坑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010102004

挖管沟石方

1.岩石类别
2.管外径
3.挖沟深度

1.m
2.m³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截面积乘以长度计算

  1.排地表水
2.凿石
3.回填
4.运输

注:1 挖石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现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2 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石或山坡凿石应按本表中挖一般石方项目编码列项。
3 沟槽、基坑、一般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石方。
4 弃碴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5 岩石的分类应按表A.2-1确定。
6 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石方应按表A.2-2折算。
7 管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表A.2-1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
岩、砂质泥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较硬岩

1.微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
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注: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表A.2-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类别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码方

石方

1.0

1.54

1.31

块石

1.0

1.75

1.43

1.67

砂夹石

1.0

1.07

0.94

注:本表按建设部颁发《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整理。

A.3 回 填

回填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的规定执行。

表A.3 回填(编号:0101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103001

回填方

1.密实度要求

2.填方材料品种

3.填方粒径要求

4.填方来源、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主墙间面积乘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去自然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

(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1.运输

2.回填

3.压实

010103002

余方弃置

1.废弃料品种

2.运距

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

  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

注:1 填方密实度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项目特征可描述为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 填方材料品种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设计要求验方后方可填入,并符合相关工程的质量规范要求。
3 填方粒径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项目特征可以不描述。
4 如需买土回填应在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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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B.1 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的规定执行。

表B.1 地基处理(编号:0102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201001

换填垫层

1.材料种类及配比
2.压实系数
3.掺加剂品种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分层铺填
2.碾压、振密或夯实
3.材料运输

010201002

  铺设土工合成材料

1.部位
2.品种
3.规格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挖填锚固沟
2.铺设
3.固定
4.运输

010201003

预压地基

1.排水竖井种类、断面尺寸、排列方式、间距、深度
2.预压方法
3.预压荷载、时间
4.砂垫层厚度

按设计图示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

1.设置排水竖井、盲沟、滤水管
2.铺设砂垫层、密封膜

3.堆载、卸载或抽气设备安拆、抽真空
4.材料运输

010201004

强夯地基

1.夯击能量
2.夯击遍数
3.夯击点布置形式、间距
4.地耐力要求
5.夯填材料种类

1.铺设夯填材料
2.强夯
3.夯填材料运输

010201005

  振冲密实(不填料)

1.地层情况
2.振密深度
3.孔距

1.振冲加密
2.泥浆运输

010201006

振冲桩(填料)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填充材料种类

1.m

2.m³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

1.振冲成孔、填料、振实
2.材料运输
3.泥浆运输

010201007

砂石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材料种类、级配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包括桩尖)以体积计算

1.成孔
2.填充、振实
3.材料运输

010201008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混合料强度等级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1.成孔
2.混合料制作、灌注、养护
3.材料运输

010201009

深层搅拌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截面尺寸
4.水泥强度等级、掺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1.预搅下钻、水泥浆制作、喷浆搅拌提升成桩
2.材料运输

010201010

粉喷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粉体种类、掺量
5.水泥强度等级、石灰粉要求

1.预搅下钻、喷粉搅拌提升成桩
2.材料运输

010201011

夯实水泥
土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水泥强度等级
6.混合料配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1.成孔、夯底
2.水泥土拌合、填料、夯实
3.材料运输

010201012

高压喷射注浆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截面
4.注浆类型、方法
5.水泥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1.成孔
2.水泥浆制作、高压喷射注浆
3.材料运输

010201013

石灰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掺和料种类、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1.成孔
2.混合料制作、运输、夯填

010201014

灰土(土)挤密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灰土级配

1.成孔
2.灰土拌和、运输、填充、夯实

010201015

柱锤冲扩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桩体材料种类、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1.安、拔套管
2.冲孔、填料、夯实
3.桩体材料制作、运输

010201016

注浆地基

1.地层情况
2.空钻深度、注浆深度
3.注浆间距
4.浆液种类及配比
5.注浆方法
6.水泥强度等级

1.m

  2.m³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加固体积计算

1.成孔
2.注浆导管制作、安装
3.浆液制作、压浆
4.材料运输

010201017

褥垫层

1.厚度
2.材料品种及比例

1.㎡
2.m³

1.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设面积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材料拌合、运输、铺设、压实

注:1 地层情况按表A.1-1和表A.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2 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3 高压喷射注浆类型包括旋喷、摆喷、定喷,高压喷射注浆方法包括单管法、双重管法、三重管法。
4 如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作内容包括土方、废泥浆外运,如采用沉管灌注成孔,工作内容包括桩尖制作、安装。

B.2 基坑与边坡支护

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2的规定执行。

表B.2 基坑与边坡支护(编码:0102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202001

地下连续墙

  1.地层情况
2.导墙类型、截面
3.墙体厚度
4.成槽深度
5.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6.接头形式

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
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1.导墙挖填、制作、安装、拆除
2.挖土成槽、固壁、清底置换
3.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养护
4.接头处理
5.土方、废泥浆外运
6.打桩场地硬化及泥浆池、泥浆沟

010202002

咬合灌注桩

  1.地层情况
2.桩长
3.桩径
4.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5.部位

1.m
2.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成孔、固壁
2.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养护
3.套管压拔
4.土方、废泥浆外运
5.打桩场地硬化及泥浆池、泥浆沟

010202003

圆木桩

  1.地层情况
2.桩长
3.材质
4.尾径
5.桩倾斜度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移位
3.桩靴安装
4.沉桩

010202004

预制钢筋
混凝土板桩

  1.地层情况
2.送桩深度、桩长
3.桩截面
4.沉桩方法
5.连接方式
6.混凝土强度等级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移位
3.沉桩
4.板桩连接

010202005

型钢桩

  1.地层情况或部位
2.送桩深度、桩长
3.规格型号
4.桩倾斜度
5.防护材料种类
6.是否拔出

1.t
2.根

  1.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移位
3.打(拔)桩
4.接桩
5.刷防护材料

010202006

钢板桩

  1.地层情况
2.桩长
3.板桩厚度

1.t
2.㎡

  1.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桩长以面积计算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移位
3.打拔钢板桩

010202007

锚杆(锚索)

  1.地层情况
2.锚杆(索)类型、部位
3.钻孔深度
4.钻孔直径
5.杆体材料品种、规格、数量
6.预应力
7.浆液种类、强度等级

1.m
2.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钻孔、浆液制作、运输、压浆
2.锚杆(锚索)制作、安装
3.张拉锚固
4.锚杆(锚索)施工平台搭设、拆除

010202008

土钉

  1.地层情况
2.钻孔深度
3.钻孔直径
4.置入方法
5.杆体材料品种、规格、数量
6.浆液种类、强度等级

  1.钻孔、浆液制作、运输、压浆
2.土钉制作、安装
3.土钉施工平台搭设、拆除

010202009

  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

  1.部位
2.厚度
3.材料种类
4.混凝土(砂浆)类别、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修整边坡
2.混凝土(砂浆)制作、运输、喷射、养护
3.钻排水孔、安装排水管
4.喷射施工平台搭设、拆除

010202010

钢筋混凝土支撑

  1.部位
2.混凝土种类
3.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模板(支架或支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202011

钢支撑

  1.部位
2.钢材品种、规格
3.探伤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1.支撑、铁件制作(摊销、租赁)
2.支撑、铁件安装
3.探伤
4.刷漆
5.拆除
6.运输

注:1 地层情况按本规范表A.1-1和表A.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2 土钉置入方法包括钻孔置入、打入或射入等。
3 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4 地下连续墙和喷射混凝土(砂浆)的钢筋网、咬合灌注桩的钢筋笼及钢筋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制作、安装,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列项。本分部未列的基坑与边坡支护的排桩按本规范附录C中相关项目列项。水泥土墙、坑内加固按本规范表B.1中相关项目列项。砖、石挡土墙、护坡按本规范附录D中相关项目列项。混凝土挡土墙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列项。

.

附录C 桩基工程

 

C.1 打 桩

打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的规定执行。

表C.1 打桩(编号:0103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301001

预制钢筋
混凝土方桩

  1.地层情况
2.送桩深度、桩长
3.桩截面
4.桩倾斜度
5.沉桩方法
6.接桩方式
7.混凝土强度等级

1.m
2.m3
3.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截面积乘以桩长(包括桩
尖)以实体积计算
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竖拆、移位
3.沉桩
4.接桩
5.送桩

010301002

预制钢筋
混凝土管桩

  1.地层情况
2.送桩深度、桩长
3.桩外径、壁厚
4.桩倾斜度
5.沉桩方法
6.桩尖类型
7.混凝土强度等级
8.填充材料种类
9.防护材料种类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竖拆、移位
3.沉桩
4.接桩
5.送桩
6.桩尖制作安装
7.填充材料、刷防护材料

010301003

钢管桩

  1.地层情况
2.送桩深度、桩长
3.材质
4.管径、壁厚
5.桩倾斜度
6.沉桩方法
7.填充材料种类
8.防护材料种类

1.t
2.根

  1.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工作平台搭拆
2.桩机竖拆、移位
3.沉桩
4.接桩
5.送桩
6.切割钢管、精割盖帽
7.管内取土
8.填充材料、刷防护材料

010301004

截(凿)桩头

  1.桩类型
2.桩头截面、高度
3.混凝土强度等级
4.有无钢筋

1.m³

2.根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截(切割)桩头
2.凿平
3.废料外运

注:1 地层情况按本规范表A.1-1和表A.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2 项目特征中的桩截面、混凝土强度等级、桩类型等可直接用标准图代号或设计桩型进行描述。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项目以成品桩编制,应包括成品桩购置费,如果用现场预制,应包括现场预制桩的所有费用。
4 打试验桩和打斜桩应按相应项目单独列项,并应在项目特征中注明试验桩或斜桩(斜率)。
5 截(凿)桩头项目适用于本规范附录B、附录C所列桩的桩头截(凿)。
6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按本规范附录E相关项目列项。

C.2 灌注桩

灌注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2的规定执行。

表C.2 灌注桩(编号:0103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302001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成孔方法
5.护简类型、长度
6.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1.m
2.m³
3.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计算
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护筒埋设
2.成孔、固壁
3.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养护
4.土方、废泥浆外运
5.打桩场地硬化及泥浆池、泥浆沟

010302002

沉管灌注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复打长度
4.桩径
5.沉管方法
6.桩尖类型
7.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1.打(沉)拔钢管
2.桩尖制作、安装
3.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养护

010302003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1.地层情况
2.空桩长度、桩长
3.桩径
4.扩孔直径、高度
5.成孔方法
6.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1.m
2.m³
3.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计算
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成孔、扩孔
2.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振捣、养护

010302004

挖孔桩土(石)方

  1.地层情况
2.挖孔深度
3.弃土(石)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壁)
截面积乘以挖孔深度以立方
米计算

  1.排地表水
2.挖土、凿石
3.基底钎探
4.运输

010302005

人工挖孔灌注桩

  1.桩芯长度
2.桩芯直径、扩底直径、扩底高度
3.护壁厚度、高度
4.护壁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5.桩芯混凝土种类、强度等级

  1.m³

  2.根

  1.以立方米计量,按桩芯混凝土体积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护壁制作
2.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振捣、养护

010302006

钻孔压浆桩

  1.地层情况
2.空钻长度、桩长
3.钻孔直径
4.水泥强度等级

  1.m
2.根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钻孔、下注浆管、投放骨料、浆液制作、运输、压浆

010302007

  灌注桩后压浆

  1.注浆导管材料、规格
2.注浆导管长度
3.单孔注浆量
4.水泥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以注浆孔数计算

  1.注浆导管制作、安装
2.浆液制作、运输、压浆

注:1 地层情况按本规范表A.1-1和表A. 2-1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 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  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2 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3 项目特征中的桩截面(桩径)、混凝土强度等级、桩类型等可直接用标准图代号或设计桩型进行描述。
4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是指在泥浆护壁条件下成孔,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其成孔方法包 括冲击钻成孔、冲抓锥成孔、回旋钻成孔、潜水钻成孔、泥浆护壁的旋挖成孔等。
5 沉管灌注桩的沉管方法包括锤击沉管法、振动沉管法、振动冲击沉管法、内夯沉管法等。
6 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是指不用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的情况下,用钻机成孔后,下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使用。其成孔方法包括螺旋钻成孔、螺旋钻成孔扩底、  干作业的旋挖成孔等。
7 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8 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安装,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附录D 砌筑工程

 

D.1 砖砌

    砖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1的规定执行。

表D.1 砖砌体(编号:0104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401001

砖基础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基础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
4.防潮层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
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
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
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
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
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
积≤0.3㎡ 的孔洞所占体积,
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
心线,内墙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防潮层铺设
4.材料运输

010401002

砖砌挖孔桩护壁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材料运输

010401003

实心砖墙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墙体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
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
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
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
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
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
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
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
积≤0.3㎡ 的孔洞所占的体
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
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
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
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
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
(1)外墙:斜(坡)屋面无檐
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
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
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
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
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
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与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
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
凝土板底
(2)内墙:位于屋架下弦
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
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
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3)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
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
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4)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
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4.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
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
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周墙体积内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刮缝
4.砖压顶砌筑
5.材料运输

010401004

多孔砖墙

010401005

空心砖墙

010401006

空斗墙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墙体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
外形体积计算。墙角、内外
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
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
积并入空斗墙体积内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装填充料
4.刮缝
5.材料运输

010401007

空花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
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010401008

填充墙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墙体类型
3.填充材料种类及厚度
4.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010401009

实心砖柱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柱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
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
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刮缝
4.材料运输

010401010

多孔砖柱

010401011

砖检查井

  1.井截面、深度
2.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3.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4.底板厚度
5.井盖安装
6.混凝土强度等级
7.砂浆强度等级
8.防潮层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铺设垫层
3.底板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4.砌砖
5.刮缝
6.井池底、壁抹灰
7.抹防潮层
8.材料运输

010401012

零星砌砖

  1.零星砌砖名称、部位
2.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3.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1.m³

  2.㎡

  3.m

  4.个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截面积乘以长度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长度计算

  4以个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
3.刮缝
4.材料运输

010401013

砖散水、地坪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3.散水、地坪厚度
4.面层种类、厚度
5.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土方挖、运、填
2.地基找平、夯实
3.铺设垫层
4.砌砖散水、地坪
5.抹砂浆面层

010401014

砖地沟、明沟

  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沟截面尺寸
3.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砂浆强度等级

m

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1.土方挖、运、填
2.铺设垫层
3.底板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4.砌砖
5.刮缝、抹灰
6.材料运输

注:1 “砖基础”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砖基础:柱基础、墙基础、管道基础等。
2 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 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 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按零星项目编码列项。
5 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应按本规范附录M中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6 空斗墙的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
7 “空花墙”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空花墙,使用混凝土花格砌筑的空花墙,实砌墙体与混凝土花格应分别计算,混凝土花格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预制构件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8 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砖胎模、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的孔洞填塞等,应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计算、其他工程以立方米计算。
9 砖砌体内钢筋加固,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0 砖砌体勾缝按本规范附录M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1 检查井内的爬梯按本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井内的混凝土构件按本规范附录E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编码列项。
12 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应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D.2 砌块砌体

砌块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2的规定执行。

表D.2 砌块砌体(编号:0104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402001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
2.墙体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砌块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

  (1)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与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面算至钢筋混

凝土板底

  (2)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3)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4)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4.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1.砂浆制作、运输

  2.砌砖、砌块

  3.勾缝

  4.材料运输

010402002

砌块柱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注:1 砌体内加筋、墙体拉结的制作、安装,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 砌块排列应上、下错缝搭砌,如果搭错缝长度满足不了规定的压搭要求,应采取压砌钢筋网片的措施,具体构造要求按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时,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钢筋网片按本规范附录F中相应编码列项。
3 砌体垂直灰缝宽>30mm时,采用C20细石混凝土灌实。灌注的混凝土应按本规范附录E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D.3 石砌体

石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3的规定执行。

表D.3 石砌体(编号:0104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403001

石基础

  1.石料种类、规格
2.基础类型
3.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
体积,不扣除基础砂浆防潮
层及单个面积≤0.3㎡ 的孔
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
挑檐不增加体积。基础长度:
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吊装
3.砌石
4.防潮层铺设
5.材料运输

010403002

石勒脚

  1.石料种类、规格
2.石表面加工要求
3.勾缝要求
4.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m3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
算,扣除单个面积>0.3㎡的

孔洞所占的体积

  1.砂浆制作、运输
2.吊装
3.砌石
4.石表面加工
5.勾缝
6.材料运输

010403003

石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
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
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
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
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
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
木、木砖、门窗走头、石墙内
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
及单个面积≤0.3㎡的孔洞
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
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
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
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
积内计算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

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

  (1)外墙:斜(坡)屋面无檐
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
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
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
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
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
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
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2)内墙:位于屋架下弦
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
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
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3)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
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
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4)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围墙:

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

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010403004

石挡土墙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砂浆制作、运输
2.吊装
3.砌石
4.变形缝、泄水孔、压顶抹灰
5.滤水层
6.勾缝
7.材料运输

010403005

石柱

  1.砂浆制作、运输
2.吊装
3.砌石
4.石表面加工
5.勾缝
6.材料运输

010403006

石栏杆

m

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010403007

石护坡

  1.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2.石料种类、规格
3.护坡厚度、高度
4.石表面加工要求
5.勾缝要求
6.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010403008

石台阶

  1.铺设垫层
2.石料加工
3.砂浆制作、运输
4.砌石
5.石表面加工
6.勾缝
7.材料运输

010403009

石坡道

按设计图示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010403010

石地沟、明沟

  1.沟截面尺寸
3.土壤类别、运距
4.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5.石料种类、规格
6.石表面加工要求
7.勾缝要求
8.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m

按设计图示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1.土方挖、运
2.砂浆制作、运输
3.铺设垫层
4.砌石
5.石表面加工
6.勾缝
7.回填
8.材料运输

注:1 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2 “石基础”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等)和各种类型(柱基、墙基、直形、弧形等)基础。
3 “石勒脚”“石墙”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大理石、花岗石等)和各种类型(直形、弧形等)勒脚和墙体。
4 “石挡土墙”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块石、毛石、卵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石灰石等)和各种类型(直形、弧形、台阶形等)挡土墙。
5 “石柱”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各种石质、各种类型的石柱。
6 “石栏杆”项目适用于无雕饰的一般石栏杆。
7 “石护坡”项目适用于各种石质和各种石料(粗料石、细料石、片石、块石、毛石、卵石等)。
8 “石台阶”项目包括石梯带(垂带),不包括石梯膀,石梯膀应按本规范附录C石挡土墙项目编码列项。
9 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应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D.4 垫 层

垫层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4的规定执行。

表D.4 垫层(编号:0104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404001

垫层

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厚度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垫层材料的拌制

2.垫层铺设

3.材料运输

注:除混凝土垫层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外,没有包括垫层要求的清单项目应按本表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D.5 相关问题及说明

D.5.1 标准砖尺寸应为240mm×115mm×53mm。

D.5.2 标准砖墙厚度应按表D.5.2计算。

表D.5.2 标准墙计算厚度表

砖数(厚度)

1/4

1/2

3/4

1

1.5

2

2.5

3

计算厚度(mm)

53

115

180

240

365

490

615

740

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E.1 现浇混凝土基础

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的规定执行。

表E.1 现浇混凝土基础(编号:0105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1001

垫层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1.模板及支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1002

带形基础

010501003

独立基础

010501004

满堂基础

010501005

桩承台基础

010501006

设备基础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3.灌浆材料及其强度等级

注:1 有肋带形基础、无肋带形基础应按本表中相关项目列项,并注明肋高。
2 箱式满堂基础中柱、梁、墙、板按本附录表E.2、表E.3、表E.4、表E.5相关项目分别编码列项;箱式满堂基础底板按本表的满堂基础项目列项。
3 框架式设备基础中柱、梁、墙、板分别按本附录表E.2、表E.3、表E 4、表E.5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基础部分按本表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4 如为毛石混凝土基础,项目特征应描述毛石所占比例。

E.2 现浇混凝土柱

现浇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2的规定执行。

表E.2 现浇混凝土柱(编号:0105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2001

矩形柱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柱高:

1.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

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

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3.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

4.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

5.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

体积计算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

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2002

构造柱

010502003

异形柱

  1.柱形状
2.混凝土种类
3.混凝土强度等级

注: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E.3 现浇混凝土梁

现浇混凝土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3的规定执行。

表E.3 现浇混凝土粱(编号:0105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3001

基础梁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伸入墙内的梁头、

梁垫并入梁体积内  梁长:

1.粱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2.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3002

矩形梁

010503003

异形梁

010503004

圈粱

010503005

过梁

010503006

弧形、拱形梁

E.4 现浇混凝土墙

现浇混凝土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4的规定执行。

表E.4 现浇混凝土墙(编号:0105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4001

直形墙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

>0.3㎡的孔洞所占体积,墙

垛及突出墙面部分并入墙体

体积计算内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

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4002

弧形墙

010504003

短肢剪力墙

010504004

挡土墙

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 剪力墙;

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编码列项。

E.5 现浇混凝土板

现浇混凝土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5的规定执行。

表E.5 现浇混凝土板(编号:0105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5001

有粱板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

≤0.3㎡的柱、垛以及孔洞所占体积压形钢板混

凝土楼板扣除构件内压形钢板所占体积有梁板

(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

无梁板按板和柱帽体积之和计算,各类板伸入

墙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内,薄壳板的肋、基梁

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

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5002

无梁板

010505003

平板

010505004

拱板

010505005

薄壳板

010505006

栏板

010505007

天沟(檐沟)、挑檐板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010505008

雨篷、悬挑板、阳台板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
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
墙外的牛腿和雨篷反挑檐的体积

010505009

空心板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
算。空心板(GBF高强薄壁
蜂巢芯板等)应扣除空心部分体积

010505010

其他板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注:现浇挑檐、天沟板、雨篷、阳台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圈梁(包括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雨篷或阳台。

E.6 现浇混凝土楼梯

现浇混凝土楼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6 的规定执行。

表E.6 现浇混凝土楼梯(编号:0105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6001

直形楼梯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1.㎡

2.m³

1.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6002

弧形楼梯

注:整体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楼梯)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梯的连接梁。

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E.7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7的规定执行。

表E.7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编号:0105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7001

散水、坡道

  1.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2.面层厚度
3.混凝土种类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变形缝填塞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单个≤0.3㎡ 的孔洞所占面积

  1.地基夯实
2.铺设垫层
3.模板及支撑作、安装、拆
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4.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5.变形缝填塞

010507002

室外地坪

  1.地坪厚度
2.混凝土强度等级

010507003

  电缆沟、地沟

  1.土壤类别
2.沟截面净空尺寸
3.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4.混凝土种类
5.混凝土强度等级
6.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以中心线长度计算

  1.挖填、运土石方
2.铺设垫层
3.模板及支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4.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5.刷防护材料

010507004

台阶

  1.踏步高、宽
2.混凝土种类
3.混凝土强度等级

  1.㎡

  2.m³

  1.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模板及支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7005

扶手、压顶

  1.断面尺寸
2.混凝土种类
3.混凝土强度等级

  1.m

  2.m³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的中心线延长米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010507006

  化粪池、检查井

  1.部位
2.混凝土强度等级
3.防水、抗渗要求

  1.m³

  2.座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座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010507007

其他构件

  1.构件的类型
2.构件规格
3.部位
4.混凝土种类
5.混凝土强度等级

注:1 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垫块、门框等,应按本表其他构件项目编码列项。
2 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E.8 后浇带

后浇带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8的规定执行。

表E.8 后浇带(编号:0105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8001

后浇带

1.混凝土种类

2.混凝土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

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及混凝土交接面、钢筋等的清理

E.9 预制混凝土柱

    预制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9的规定执行。

表E.9 预制混凝土柱(编号:01050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09001

矩形柱

  1.图代号
2.单件体积
3.安装高度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

配合比

1.m³

2.根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010509002

异形柱

注:以根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E.10 预制混凝土梁

预制混凝土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0的规定执行。

表E.10 预制混凝土梁(编号:010510)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0001

矩形粱

  1.图代号
2.单件体积
3.安装高度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

1.m³

2.根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010510002

异形粱

010510003

过梁

010510004

拱形梁

010510005

鱼腹式
吊车粱

010510006

其他粱

注:以根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E.11 预制混凝土屋架

预制混凝土屋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1的规定执行。

表E.11 预制混凝土屋架(编号:01051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1001

折线型

  1.图代号
2.单件体积
3.安装高度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

配合比

1.m³

2.榀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榀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

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010511002

组合

010511003

薄腹

010511004

门式刚架

010511005

天窗架

注:1 以榀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2 三角形屋架按本表中折线型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E.12 预制混凝土板

预制混凝土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2的规定执行。

表E.12 预制混凝土板(编号:01051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2001

平板

  1.图代号
2.单件体积
3.安装高度
4.混凝土强度等级
5.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

配合比

  1.m³

  2.块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300mm×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扣除空心板空洞体积

  2.以块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010512002

空心板

010512003

槽形板

010512004

网架板

010512005

折线板

010512006

带肋板

010512007

大型板

010512008

沟盖板、井盖板、井圈

  1.单件体积
2.安装高度
3.混凝土强度等级
4.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

  1.m³

  2.块(套)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块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数量计算

注:1 以块、套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2 不带肋的预制遮阳板、雨篷板、挑檐板、拦板等,应按本表平板项目编码列项。
3 预制F形板、双T形板、单肋板和带反挑檐的雨篷板、挑檐板、遮阳板等,应按本表带肋板项目编码列项。
4 预制大型墙板、大型楼板、大型屋面板等,按本表中大型板项目编码列项。

E.13 预制混凝土楼梯

预制混凝土楼梯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3的规定执行。

表E.13 预制混凝土楼梯(编号:01051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3001

楼梯

  1.楼梯类型
2.单件体积
3.混凝土强度等级
4.砂浆(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

1.m³

2.段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扣除空心踏步板空洞体积
2.以段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注:以块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E.14 其他预制构件

其他预制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4的规定执行。

表E.14 其他预制构件(编号:01051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4001

垃圾道、通风道、烟道

  1.单件体积
2.混凝土强度等级
3.砂浆强度等级

1.m³

2.㎡

3.根(块、套)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
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
个面积≤300mm×300mm的孔
洞所占体积,扣除烟道、垃圾
道、通风道的孔洞所占体积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
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
单个面积≤300mm×300mm
的孔洞所占面积
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尺
寸以数量计算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

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3.构件运输、安装
4.砂浆制作、运输
5.接头灌缝、养护

010514002

其他构件

  1.单件体积
2.构件的类型
3.混凝土强度等级
4.砂浆强度等级

注:1 以块、根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2 预制钢筋混凝土小型池槽、压项、扶手、垫块、隔热板、花格等,按本表中其他构件项目编码列项。

E.15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5的规定执行。

表E.15 钢筋工程(编号:01051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5001

现浇构件钢筋

钢筋种类、规格

t

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
(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钢筋制作、运输
2.钢筋安装
3.焊接(绑扎)

010515002

  预制构件钢筋

010515003

钢筋网片

  1.钢筋网制作、运输
2.钢筋网安装
3.焊接(绑扎)

010515004

钢筋笼

  1.钢筋笼制作、运输
2.钢筋笼安装
3.焊接(绑扎)

010515005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
2.锚具种类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单
位理论质量计算

  1.钢筋制作、运输
2.钢筋张拉

010515006

后张法预应力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
2.钢丝种类、规格
3.钢绞线种类、规格
4.锚具种类
5.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图示钢筋(丝束、绞
线)长度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低合金钢筋两端均采用
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
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
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
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
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
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
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
具时,钢筋增加0.15m计算;
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
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
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
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
用JM、XM、QM型锚具,孔
道长度≤20m时,钢筋长度
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
>20m时,钢筋长度增加
1.8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锥形锚
具,孔道长度≤20m时,钢丝
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
计算,孔道长度>20m时,钢
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
1.8m计算
7.碳素钢丝采用镦头锚具
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
增加0.35m计算

  1.钢筋、钢丝、钢绞线制作运输
2.钢筋、钢丝、钢绞线安装
3.预埋管孔道铺设
4.锚具安装
5.砂浆制作、运输
6.孔道压浆、养护

010515007

预应力钢丝

010515008

预应力钢绞线

010515009

支撑钢筋(铁马)

  1.钢筋种类
2.规格

按钢筋长度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钢筋制作、焊接、安装

010515010

声测管

  1.材质
2.规格型号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1.检测管截断、封头
2.套管制作、焊接
3.定位、固定

注:1 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2 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E.16 螺栓、铁件

螺栓、铁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6的规定执行。

表E.16 螺栓、铁件(编号:01051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516001

螺栓

1.螺栓种类

2.规格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1.螺栓、铁件制作、运输

2.螺栓、铁件安装

010516002

预埋铁件

1.钢材种类

2.规格

3.铁件尺寸

010516003

机械连接

1.连接方式

2.螺纹套筒种类

3.规格

按数量计算

1.钢筋套丝

2.套筒连接

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实际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E.17 相关问题及说明

E.17.1 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项目特征注明标准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即可。

E.17.2 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张拉孔道所占体积,但应扣除劲性骨架的型钢所占体积。

.

附录F 金属结构工程

 

F.1 钢网架

钢网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1的规定执行。

表F.1 钢网架(编码:0106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1001

钢网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网架节点形式、连接方式
3.网架跨度、安装高度
4.探伤要求
5.防火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等不另增加质量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F.2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2的规定执行。

表F.2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编码:0106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2001

钢屋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榀质量
3.屋架跨度、安装高度
4.螺栓种类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1.榀
2.t

  1.以榀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010602002

钢托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榀质量
3.安装高度
4.螺栓种类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010602003

钢桁架

010602004

钢架桥

  1.桥类型
2.钢材品种、规格
3.单榀质量
4.安装高度
5.螺栓种类
6.探伤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注:以榀计量,按标准图设计的应注明标准图代号,按非标准图设计的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单榀屋架的质量。

F.3 钢 柱

钢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3的规定执行。

表F.3 钢柱(编码:0106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3001

实腹钢柱

  1.柱类型
2.钢材品种、规格
3.单根柱质量
4.螺栓种类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
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
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
量,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
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内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010603002

空腹钢柱

010603003

钢管柱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根柱质量
3.螺栓种类
4.探伤要求
5.防火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
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
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
量,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
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管
柱工程量内

注:1 实腹钢柱类型指十字、T、L、H形等。
2 空腹钢柱类型指箱形、格构等。
3 型钢混凝土柱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F.4 钢 梁

钢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4的规定执行。

表F.4 钢梁(编码:0106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4001

钢梁

  1.梁类型
2.钢材品种、规格
3.单根质量
4.螺栓种类
5.安装高度
6.探伤要求
7.防火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

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制动梁、

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并入

钢吊车梁工程量内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010604002

钢吊车粱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根质量
3.螺栓种类
4.安装高度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注:1 梁类型指H、L、T形、箱形、格构式等。
2 型钢混凝土梁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F.5 钢板楼板、墙板

钢板楼板、墙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5的规定执行。

表F.5 钢板楼板、墙板(编码:0106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5001

钢板楼板

  1.钢材品种、规格
2.钢板厚度
3.螺栓种类
4.防火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设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单
个面积≤0.3㎡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010605002

钢板墙板

  1.钢材品种、规格
2.钢板厚度、复合板厚度
3.螺栓种类
4.复合板夹芯材料种类、层数、型号、规格
5.防火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展
开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
积≤0.3㎡的梁、孔洞所占面
积,包角、包边、窗台泛水等
不另加面积

注:1 钢板楼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 压型钢楼板按本表中钢板楼板项目编码列项。

F.6 钢构件

钢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6的规定执行。

表F.6 钢构件(编码:0106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6001

钢支撑、钢拉条

  1.钢材品种、规格
2.构件类型
3.安装高度
4.螺栓种类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t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
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
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1.拼装
2.安装
3.探伤
4.补刷油漆

010606002

钢檩条

  1.钢材品种、规格
2.构件类型
3.单根质量
4.安装高度
5.螺栓种类
6.探伤要求
7.防火要求

010606003

钢天窗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榀质量
3.安装高度
4.螺栓种类
5.探伤要求
6.防火要求

010606004

钢挡风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单榀质量
3.螺栓种类
4.探伤要求
5.防火要求

010606005

钢墙架

010606006

钢平台

  1.钢材品种、规格
2.螺栓种类
3.防火要求

010606007

钢走道

010606008

钢梯

  1.钢材品种、规格
2.钢梯形式
3.螺栓种类
4.防火要求

010606009

钢护栏

  1.钢材品种、规格
2.防火要求

010606010

钢漏斗

  1.钢材品种、规格
2.漏斗、天沟形式
3.安装高度
4.探伤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
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
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
量,依附漏斗或天沟的型钢
并入漏斗或天沟工程量内

010606011

钢板天沟

010606012

钢支架

  1.钢材品种、规格
2.安装高度
3.防火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
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
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010606013

零星钢构件

  1.构件名称
2.钢材品种、规格

注:1 钢墙架项目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和连接杆件。
2 钢支撑、钢拉条类型指单式、复式;钢檩条类型指型钢式、格构式;钢漏斗形式指方形、圆形;天 沟形式指矩形沟或半圆形沟。
3 加工铁件等小型构件,按本表中零星钢构件项目编码列项。

F.7 金属制品

金属制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7的规定执行。

表F.7 金属制品(编码:0106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607001

成品空调金属百页护栏

  1.材料品种、规格
2.边框材质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1.安装
2.校正
3.预埋铁件及安螺栓

010607002

成品栅栏

  1.材料品种、规格
2.边框及立柱型钢品种、规格

  1.安装
2.校正
3.预埋铁件
4.安螺栓及金属立柱

010607003

成品雨篷

  1.材料品种、规格
2.雨篷宽度
3.凉衣杆品种、规格

  1.m

  2.㎡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接触边以米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1.安装
2.校正
3.预埋铁件及安螺栓

010607004

金属网栏

  1.材料品种、规格
2.边框及立柱型钢品种、规格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1.安装
2.校正
3.安螺栓及金属立柱

010607005

砌块墙钢丝网加固

  1.材料品种、规格
2.加固方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铺贴
2.铆固

010607006

  后浇带金属网

注:抹灰钢丝网加固按本表中砌块墙钢丝网加固项目编码列项。

F.8 相关问题及说明

F.8.1 金属构件的切边,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F.8.2 防火要求指耐火极限。

.

附录G 木结构工程

 

G.1 木屋架

木屋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G.1的规定执行。

表G.1 木屋架(编码:0107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701001

木屋架

  1.跨度
2.材料品种、规格
3.刨光要求
4.拉杆及夹板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1.榀
2.m³

  1.以榀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

  1.制作
2.运输
3.安装
4.刷防护材料

010701002

钢木屋架

  1.跨度
2.木材品种、规格
3.刨光要求
4.钢材品种、规格
5.防护材料种类

  以榀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1 屋架的跨度应以上、下弦中心线两交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2 带气楼的屋架和马尾、折角以及正交部分的半屋架,按相关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3 以榀计量,按标准图设计的应注明标准图代号,按非标准图设计的项目特征必须按本表要求予以描述。

G.2 木构件

木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G.2的规定执行。

表G.2 木构件(编码:0107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702001

木柱

  1.构件规格尺寸
2.木材种类
3.刨光要求
4.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制作
2.运输
3.安装
4.刷防护材料

010702002

木梁

010702003

木檩

1.m³

2.m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010702004

木楼梯

  1.楼梯形式
2.木材种类
3.刨光要求
4.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010702005

其他木构件

  1.构件名称
2.构件规格尺寸
3.木材种类
4.刨光要求
5.防护材料种类

1.m³

2.m

1.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注:1 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应按本规范附录Q中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 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构件规格尺寸。

G.3 屋面木基层

屋面木基层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G.3的规定执行。

表G.3 屋面木基层(编码:0107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703001

屋面木基层

  1.椽子断面尺寸及椽距
2.望板材料种类、厚度
3.防护材料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
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

斜沟等所占面积。

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1.椽子制作、安装
2.望板制作、安装
3.顺水条和挂瓦条制作、安装
4.刷防护材料

.

附录H 门窗工程

 

H.1 木 门

木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1的规定执行。

表H.1 木门(编码:0108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1001

木质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镶嵌玻璃品种、厚度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安装
2.玻璃安装
3.五金安装

010801002

木质门带套

010801003

木质连窗门

010801004

木质防火门

010801005

木门框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框截面尺寸
3.防护材料种类

1.樘

2.m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框的中心线以延长米计算

  1.木门框制作、安装
2.运输
3.刷防护材料

010801006

门锁安装

  1.锁品种
2.锁规格

个(套)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安装

注:1 木质门应区分镶板木门、企口木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纱门、全玻门(带木质扇框)、木质半玻门(带木质扇框)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木门五金应包括:折页、插销、门碰珠、弓背拉手、搭机、木螺丝、弹簧折页(自动门)、管子拉手(自由门、地弹门)、地弹簧(地弹门)、角铁、门轧头(地弹门、自由门)等。
3 木质门带套计量按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套的面积,但门套应计算在综合单价中。
4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
5 单独制作安装木门框按木门框项目编码列项。

H.2 金属门

金属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2的规定执行。

表H.2 金属门(编码:0108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2001

金属(塑钢)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安装
2.五金安装
3.玻璃安装

010802002

彩板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010802003

钢质防火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010802004

防盗门

  1.门安装
2.五金安装

注:1 金属门应区分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全玻门(带金属扇框)、金属半玻门(带扇框)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铝合金门五金包括:地弹簧、门锁、拉手、门插、门铰、螺丝等。
3 金属门五金包括L型执手插锁(双舌)、执手锁(单舌)、门轨头、地锁、防盗门机、门眼(猫眼)、门碰珠、电子锁(磁卡锁)、闭门器、装饰拉手等。
4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5 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H.3 金属卷帘(闸)门

金属卷帘(闸)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3的规定执行。

表H.3 金属卷帘(闸)门(编码:0108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3001

金属卷帘(闸)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材质
3.启动装置品种、规格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运输、安装
2.启动装置、活动小门、五金安装

010803002

防火卷帘(闸)门

注: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

H.4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4的规定执行。

表H.4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编码:0108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4001

木板大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4.五金种类、规格
5.防护材料种类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骨架)制作、运输
2.门、五金配件安装
3.刷防护材料

010804002

钢木大门

010804003

全钢板大门

010804004

  防护铁丝门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门框或扇以面积计算

010804005

金属格栅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4.启动装置的品种、规格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安装
2.启动装置、五金配件安装

010804006

钢质花饰大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门框或扇以面积计算

  1.门安装
2.五金配件安装

010804007

  特种门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注:1 特种门应区分冷藏门、冷冻间门、保温门、变电室门、隔音门、防射线门、人防门、金库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3 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H.5 其他门

其他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 5的规定执行。

表H.5 其他门(编码:0108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5001

电子感应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5.启动装置的品种、规格
6.电子配件品种、规格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门安装
2.启动装置、五金、电子配件安装

010805002

旋转门

010805003

电子对讲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门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5.启动装置的品种、规格
6.电子配件品种、规格

010805004

电动伸缩门

010805005

全玻自由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框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1.门安装
2.五金安装

010805006

镜面不锈钢饰面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框或扇外围尺寸
3.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010805007

  复合材料门

注:1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 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2 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H.6 木 窗

木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6的规定执行。

表H.6 木窗(编码:0108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6001

木质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玻璃品种、厚度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窗安装
2.五金、玻璃安装

010806002

木飘(凸)窗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010806003

木橱窗

  1.窗代号
2.框截面及外围展开面积
3.玻璃品种、厚度
4.防护材料种类

  1.窗制作、运输、安装
2.五金、玻璃安装
3.刷防护材料

010806004

木纱窗

  1.窗代号及框的外围尺寸
2.窗纱材料品种、规格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框的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1.窗安装
2.五金安装

注:1 木质窗应区分木百叶窗、木组合窗、木天窗、木固定窗、木装饰空花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窗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的外围尺寸。
3 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窗框外围以面积计算。
4 木橱窗、木飘(凸)窗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框截面及外围展开面积。
5 木窗五金包括:折页、插销、风钩、木螺丝、滑轮滑轨(推拉窗)等。

H.7 金属窗

金属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7的规定执行。

表H.7 金属窗(编码:0108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7001

金属

(塑钢、断桥)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框、扇材质

3.玻璃品种、厚度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窗安装
2.五金、玻璃安装

010807002

金属防火窗

010807003

金属百叶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框、扇材质

3.玻璃品种、厚度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窗安装
2.五金安装

010807004

金属纱窗

1.窗代号及框的外围尺寸
2.框材质
3.窗纱材料品种、规格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框的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010807005

金属格栅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框外围尺寸
3.框、扇材质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010807006

  金属(塑钢、断桥)

橱窗

1.窗代号
2.框外围展开面积
3.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5.防护材料种类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1.窗制作、运输、安装
2.五金、玻璃安装
3.刷防护材料

010807007

  金属(塑钢、断桥)

飘(凸)窗

1.窗代号
2.框外围展开面积
3.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1.窗安装
2.五金、玻璃安装

010807008

彩板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框外围尺寸
3.框、扇材质
4.玻璃品种、厚度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或框外围以面积

计算

010807009

复合材料窗

注:1 金属窗应区分金属组合窗、防盗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窗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的外围尺寸。
3 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窗框外围以面积计算。
4 金属橱窗、飘(凸)窗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框外围展开面积。
5 金属窗五金包括:折页、螺丝、执手、卡锁、铰拉、风撑、滑轮、滑轨、拉把、拉手、角码、牛角制等。

H.8 门窗套

门窗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8的规定执行。

表H.8 门窗套(编码:0108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8001

木门窗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窗套展开宽度
3.基层材料种类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5.线条品种、规格
6.防护材料种类

  1.樘
2.㎡
3.m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中心以延长米计算

  1.清理基层
2.立筋制作、安装
3.基层板安装
4.面层铺贴
5.线条安装
6.刷防护材料

010808002

木筒子板

  1.筒子板宽度
2.基层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4.线条品种、规格
5.防护材料种类

010808003

饰面夹板筒子板

010808004

金属门窗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窗套展开宽度
3.基层材料种类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5.防护材料种类

  1.清理基层
2.立筋制作、安装
3.基层板安装
4.面层铺贴
5.刷防护材料

010808005

石材门窗套

  1.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窗套展开宽度
3.粘结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5.线条品种、规格

  1.清理基层
2.立筋制作、安装
3.基层抹灰
4.面层铺贴
5.线条安装

010808006

门窗木贴脸

  1.门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贴脸板宽度
3.防护材料种类

  1.樘
2.m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安装

010808007

成品木门窗套

  1.门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2.门窗套展开宽度
3.门窗套材料品种、规格

  1.樘
2.㎡
3.m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中心以延长米计算

  1.清理基层
2.立筋制作、安装
3.板安装

注:1 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门窗套展开宽度。
2 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门窗套展开宽度。
3 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门窗套展开宽度、筒子板及贴脸宽度。
4 木门窗套适用于单独门窗套的制作、安装。

H.9 窗台板

窗台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9的规定执行。

表H.9 窗台板(编码:01080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09001

木窗台板

  1.基层材料种类
2.窗台面板材质、规格、颜色
3.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基层制作、安装
3.窗台板制作、安装
4.刷防护材料

010809002

铝塑窗台板

010809003

金属窗台板

010809004

石材窗台板

  1.粘结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窗台板材质、规格、颜色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窗台板制作、安装

H.10 窗帘、窗帘盒、轨

窗帘、窗帘盒、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10的规定执行。

表H.10 窗帘、窗帘盒、轨(编码:010810)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810001

窗帘

  1.窗帘材质
2.窗帘高度、宽度
3.窗帘层数
4.带幔要求

1.m
2.㎡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成活后长度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图示尺寸以成活后展开面积计算

  1.制作、运输
2.安装

010810002

木窗帘盒

  1.窗帘盒材质、规格
2.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1.制作、运输、安装
2.刷防护材料

010810003

饰面夹板、塑料窗帘盒

010810004

铝合金窗帘盒

010810005

窗帘轨

  1.窗帘轨材质、规格
2.轨的数量
3.防护材料种类

注:1 窗帘若是双层,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每层材质。
2 窗帘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窗帘高度和宽。

.

附录J 屋面及防水工程

 

J.1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1的规定执行。

表J.1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编码:0109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901001

瓦屋面

  1.瓦品种、规格
2.粘结层砂浆的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

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

斜沟等所占面积。

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1.砂浆制作、运输、摊铺、养护
2.安瓦、作瓦脊

010901002

  型材屋面

  1.型材品种、规格
2.金属檩条材料品种、规格
3.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1.檩条制作、运输、安装
2.屋面型材安装
3.接缝、嵌缝

010901003

阳光板屋面

  1.阳光板品种、规格
2.骨架材料品种、规格
3.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4.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

不扣除屋面面积≤0.3㎡

孔洞所占面积

  1.骨架制作、运输、安装、刷防护材料、油漆
2.阳光板安装
3.接缝、嵌缝

010901004

玻璃钢屋面

  1.玻璃钢品种、规格
2.骨架材料品种、规格
3.玻璃钢固定方式
4.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1.骨架制作、运输、安装、刷防护材料、油漆
2.玻璃钢制作、安装
3.接缝、嵌缝

010901005

膜结构屋面

  1.膜布品种、规格
2.支柱(网架)钢材品种、规格
3.钢丝绳品种、规格
4.锚固基座做法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

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膜布热压胶接
2.支柱(网架)制作、安装
3.膜布安装
4.穿钢丝绳、锚头锚固
5.锚固基座、挖土、回填
6.刷防护材料,油漆

注:1 瓦屋面若是在木基层上铺瓦,项目特征不必描述粘结层砂浆的配合比,瓦屋面铺防水层,按本附录表J.2屋面防水及其他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2 型材屋面、阳光板屋面、玻璃钢屋面的柱、梁、屋架,按本规范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J.2 屋面防水及其他

    屋面防水及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2的规定执行。

表J.2 屋面防水及其他(编码:0109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902001

屋面卷材防水

  1.卷材品种、规格、厚度
2.防水层数
3.防水层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

  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

  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

  沟所占面积

  3.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

  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

  入屋面工程量内

  1.基层处理
2.刷底油
3.铺油毡卷材、接缝

010902002

屋面涂膜防水

  1.防水膜品种
2.涂膜厚度、遍数
3.增强材料种类

  1.基层处理
2.刷基层处理剂
3.铺布、喷涂防水层

010902003

屋面刚性层

  1.刚性层厚度
2.混凝土种类
3.混凝土强度等级
4.嵌缝材料种类
5.钢筋规格、型号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

  底座、风道等所占面积

  1.基层处理
2.混凝土制作、运输、铺筑、养护
3.钢筋制安

010902004

屋面排水管

  1.排水管品种、规格
2.雨水斗、山墙出水口品种、规格
3.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4.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

  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

  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

  直距离计算

  1.排水管及配件安装、固定
2.雨水斗、山墙出水口、雨水箅子安装
3.接缝、嵌缝
4.刷漆

010902005

屋面排(透)气管

  1.排(透)气管品种、规格
2.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3.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1.排(透)气管及配件安装、固定
2.铁件制作、安装
3.接缝、嵌缝
4.刷漆

010902006

屋面(廊、阳台)

泄(吐)水管

  1.吐水管品种、规格
2.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3.吐水管长度
4.  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根(个)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水管及配件安装、固定
2.接缝、嵌缝
3.刷漆

010902007

屋面天沟、檐沟

  1.材料品种、规格
2.接缝、嵌缝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1.天沟材料铺设
2.天沟配件安装
3.接缝、嵌缝
4.刷防护材料

010902008

屋面变形缝

  1.嵌缝材料种类
2.止水带材料种类
3.盖缝材料
4.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1.清缝
2.填塞防水材料
3.止水带安装
4.盖缝制作、安装
5.刷防护材料

注:1 屋面刚性层无钢筋,其钢筋项目特征不必描述。
2 屋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3 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4 屋面保温找坡层按本规范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保温隔热屋面”项目编码列项。

J.3 墙面防水、防潮

墙面防水、防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3的规定执行。

表J.3 墙面防水、防潮(编码:0109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903001

墙面卷材防水

  1.卷材品种、规格、厚度
2.防水层数
3.防水层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处理
2.刷粘结剂
3.铺防水卷材
4.接缝、嵌缝

010903002

  墙面涂膜防水

  1.防水膜品种
2.涂膜厚度、遍数
3.增强材料种类

  1.基层处理
2.刷基层处理剂
3.铺布、喷涂防水层

010903003

墙面砂浆防水(防潮)

  1.防水层做法
2.砂浆厚度、配合比
3.钢丝网规格

  1.基层处理
2.挂钢丝网片
3.设置分格缝
4.砂浆制作、运
输、摊铺、养护

010903004

墙面变形缝

  1.嵌缝材料种类
2.止水带材料种类
3.盖缝材料
4.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1.清缝
2.填塞防水材料
3.止水带安装
4.盖缝制作、安装
5.刷防护材料

注:1 墙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2 墙面变形缝,若做双面,工程量乘系数2。
3 墙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J.4 楼(地)面防水、防潮

楼(地)面防水、防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4的规定执行。

表J.4 楼(地)面防水、防潮(编码:0109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904001

楼(地)面卷材防水

  1.卷材品种、规格、厚度
2.防水层数
3.防水层做法
4.反边高度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楼(地)面防水:按主墙间
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
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
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
个面积≤0.3㎡柱、垛、烟囱
和孔洞所占面积
2.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
≤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
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
计算

  1.基层处理
2.刷粘结剂
3.铺防水卷材
4.接缝、嵌缝

010904002

楼(地)面涂膜防水

  1.防水膜品种
2.涂膜厚度、遍数
3.增强材料种类
4.反边高度

  1.基层处理
2.刷基层处理剂
3.铺布、喷涂防水层

010904003

楼(地)面砂浆防水(防潮)

  1.防水层做法
2.砂浆厚度、配合比
3.反边高度

  1.基层处理
2.砂浆制作、运输、摊铺、养护

010904004

楼(地)面变形缝

  1.嵌缝材料种类
2.止水带材料种类
3.盖缝材料
4.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1.清缝
2.填塞防水材料
3.止水带安装
4.盖缝制作、安装
5.刷防护材料

注:1 楼(地)面防水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2 楼(地)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

附录K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K.1 保温、隔热

保温、隔热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1的规定执行。

表K.1 保温、隔热(编码:0110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001001

保温隔热屋面

  1.保温隔热材料品种、规格、厚度
2.隔气层材料品种、厚度
3.粘结材料种类、做法
4.防护材料种类、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面积>0.3㎡孔洞
及占位面积

  1.基层清理
2.刷粘结材料
3.铺粘保温层
4.铺、刷(喷)防护材料

011001002

保温隔热天棚

  1.保温隔热面层材料品种、规格、性能
2.保温隔热材料品种、规格及厚度
3.粘结材料种类及做法
4.防护材料种类及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面积>0.3㎡上柱、
垛、孔洞所占面积,与天棚相
连的梁按展开面积,计算并
入天棚工程量内

011001003

保温隔热墙面

  1.保温隔热部位
2.保温隔热方式
3.踢脚线、勒脚线保温做法
4.龙骨材料品种、规格
5.保温隔热面层材料品种、规格、性能
6.保温隔热材料品种、规格及厚度
7.增强网及抗裂防水砂浆种类
8.粘结材料种类及做法
9.防护材料种类及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门窗洞口以及面积
>0.3㎡梁、孔洞所占面积;
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
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

  1.基层清理
2.刷界面剂
3.安装龙骨
4.填贴保温材料
5.保温板安装
6.粘贴面层
7.铺设增强格网、抹抗裂、防水砂浆面层
8.嵌缝
9.铺、刷(喷)防护材料

011001004

保温柱、梁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柱按设计图示柱断面保
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保温
层高度以面积计算,扣除面
积>0.3㎡梁所占面积
2.梁按设计图示梁断面保
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保温
层长度以面积计算

011001005

保温隔热楼地面

  1.保温隔热部位
2.保温隔热材料品种、规格、厚度
3.隔气层材料品种、厚度
4.粘结材料种类、做法
5.防护材料种类、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面积>0.3㎡柱、
垛、孔洞等所占面积。门洞、
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
部分不增加面积

  1.基层清理
2.刷粘结材料
3.铺粘保温层
4.铺、刷(喷)防护材料

011001006

  其他保温隔热

  1.保温隔热部位
2.保温隔热方式
3.隔气层材料品种、厚度
4.保温隔热面层材料品种、规格、性能
5.保温隔热材料品种、规格及厚度
6.粘结材料种类及做法
7.  增强网及抗裂防水砂浆种类
8.防护材料种类及做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
积计算。扣除面积>0.3㎡
孔洞及占位面积

  1.基层清理
2.刷界面剂
3.安装龙骨
4.填贴保温材料
5.保温板安装
6.粘贴面层
7.铺设增强格网、抹抗裂防水砂浆面层
8.嵌缝
9.铺、刷(喷)防护材料

注:1 保温隔热装饰面层,按本规范附录L、M、N、P、Q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仅做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或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2 柱帽保温隔热应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工程量内。
3 池槽保温隔热应按其他保温隔热项目编码列项。
4 保温隔热方式:指内保温、外保温、夹心保温。
5 保温柱、梁适用于不与墙、天棚相连的独立柱、梁。

K.2 防腐面层

防腐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2的规定执行。

表K.2 防腐面层(编码:0110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002001

防腐混凝土面层

  1.防腐部位
2.面层厚度
3.混凝土种类
4.胶泥种类、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
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及
面积>0.3㎡孔洞、柱、垛等
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
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立面防腐:扣除门、窗、洞
口以及面积>0.3㎡孔洞、粱
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
垛突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积内

  1.基层清理
2.基层刷稀胶泥
3.混凝土制作、运输、摊铺、养护

011002002

防腐砂浆面层

  1.防腐部位
2.面层厚度
3.砂浆、胶泥种类、配合比

  1.基层清理
2.基层刷稀胶泥
3.砂浆制作、运输、摊铺、养护

011002003

防腐胶泥面层

  1.防腐部位
2.面层厚度
3.胶泥种类、配合比

  1.基层清理
2.胶泥调制、摊铺

011002004

玻璃钢防腐面层

  1.防腐部位
2.玻璃钢种类
3.贴布材料的种类、层数
4.面层材料品种

  1.基层清理
2.刷底漆、刮腻子
3.胶浆配制、涂刷
4.粘布、涂刷面层

011002005

聚氯乙烯板面层

  1.防腐部位
2.面层材料品种、厚度
3.粘结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配料、涂胶
3.聚氯乙烯板铺设

011002006

块料防腐面层

  1.防腐部位
2.块料品种、规格
3.粘结材料种类
4.勾缝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铺贴块料
3.胶泥调制、勾缝

011002007

池、槽块料防腐面层

  1.防腐池、槽名称、代号
2.块料品种、规格
3.粘结材料种类
4.勾缝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铺贴块料
3.胶泥调制、勾缝

注:防腐踢脚线,应按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踢脚线”项目编码列项。

K.3 其他防腐

其他防腐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3的规定执行。

表K.3 其他防腐(编码:0110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003001

隔离层

  1.隔离层部位
2.隔离层材料品种
3.隔离层做法
4.粘贴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
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及
面积>0.3㎡孔洞、柱、垛等
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
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立面防腐:扣除门、窗、洞
口以及面积>0.3㎡孔洞、梁
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
垛突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积内

  1.基层清理、刷油
2.煮沥青
3.胶泥调制
4.隔离层铺设

011003002

砌筑沥青浸渍砖

  1.砌筑部位
2.浸渍砖规格
3.胶泥种类
4.浸渍砖砌法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胶泥调制
3.浸渍砖铺砌

011003003

防腐涂料

  1.涂刷部位
2.基层材料类型
3.刮腻子的种类、遍数
4.涂料品种、刷涂遍数

m2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
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及面
积>0.3㎡孔洞、柱、垛等所占
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
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立面防腐:扣除门、窗、洞
口以及面积>0.3㎡孔洞、梁
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
垛突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积内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涂料

注:浸渍砖砌法指平砌、立砌。

.

附录L 楼地面装饰工程

L.1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1的规定执行。

表L.1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编码:0111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1001

水泥砂浆楼地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素水泥浆遍数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面层做法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
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
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
≤0.3㎡柱、垛、附墙烟囱及
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
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
不增加面积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材料运输

011101002

现浇水磨石楼地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水泥石子浆配合比
3.嵌条材料种类、规格
4.石子种类、规格、颜色
5.颜料种类、颜色
6.图案要求
7.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设
4.嵌缝条安装
5.磨光、酸洗打蜡
6.材料运输

011101003

细石混凝土楼地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设
4.材料运输

011101004

菱苦土楼地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
3.打蜡要求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设
4.打蜡
5.材料运输

011101005

自流坪楼地面

  1.找平层砂浆配合比、厚度
2.界面剂材料种类
3.中层漆材料种类、厚度
4.面漆材料种类、厚度
5.面层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
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
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
≤0.3㎡柱、垛、附墙烟囱及
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
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
不增加面积

  1.基层处理
2.抹找平层
3.涂界面剂
4.涂刷中层漆
5.打磨、吸尘
6.镘自流平面漆(浆)
7.拌合自流平浆料
8.铺面层

011101006

平面砂浆找平层

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材料运输

注:1 水泥砂浆面层处理是拉毛还是提浆压光应在面层做法要求中描述。
2 平面砂浆找平层只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抹灰。
3 间壁墙指墙厚≤120mm的墙。
4 楼地面混凝土垫层另按附录E.1垫层项目编码列项,除混凝土外的其他材料垫层按本规范表D.4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L.2 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2的规定执行。

表L.2 块料面层(编码:0111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2001

  石材楼地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结合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嵌缝材料种类
5.防护层材料种类
6.酸洗、打蜡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

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设、磨边
4.嵌缝
5.刷防护材料
6.酸洗、打蜡
7.材料运输

011102002

碎石材楼地面

011102003

块料楼地面

注:1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3 本表工作内容中的磨边指施工现场磨边,后面章节工作内容中涉及的磨边含义同。

L.3 橡塑面层

橡塑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3的规定执行。

表L.3 橡塑面层(编码:0111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3001

橡胶板楼地面

  1.粘结层厚度、材料种类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压线条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

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基层清理
2.面层铺贴
3.压缝条装钉
4.材料运输

011103002

橡胶板卷材楼地面

011103003

塑料板楼地面

011103004

塑料卷材楼地面

注:本表项目中如涉及找平层,另按本附录表L.1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L.4 其他材料面层

其他材料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4的规定执行。

表L.4 其他材料面层(编码:0111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4001

地毯楼地面

  1.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2.防护材料种类
3.粘结材料种类
4.压线条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

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基层清理
2.铺贴面层
3.刷防护材料
4.装钉压条
5.材料运输

011104002

竹、木(复合)地板

  1.龙骨材料种类,规格、铺设间距
2.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防护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龙骨铺设
3.基层铺设
4.面层铺贴
5.刷防护材料
6.材料运输

011104003

金属复合地板

011104004

防静电活动地板

  1.支架高度、材料种类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防护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固定支架安装
3.活动面层安装
4.刷防护材料
5.材料运输

L.5 踢脚线

踢脚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5的规定执行。

表L.5 踢脚线(编码:0111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5001

水泥砂浆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
2.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1.㎡

2.m

1.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延长米计算

  1.基层清理
2.底层和面层抹灰
3.材料运输

011105002

石材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
2.粘贴层厚度、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防护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底层抹灰
3.面层铺贴、磨边
4.擦缝
5.磨光、酸洗、打蜡
6.刷防护材料
7.材料运输

011105003

块料踢脚线

011105004

塑料板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
2.粘结层厚度、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种类、规格、颜色

  1.基层清理
2.基层铺贴
3.面层铺贴
4.材料运输

011105005

木质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
2.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011105006

金属踢脚线

011105007

防静电踢脚线

注: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L.6 楼梯面层

楼梯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6的规定执行。

表L.6 楼梯面层(编码:0111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6001

石材楼梯面层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粘结层厚度、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防滑条材料种类、规格
5.勾缝材料种类
6.防护材料种类
7.酸洗、打蜡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
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
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
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
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
300mm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贴、磨边
4.贴嵌防滑条
5.勾缝
6.刷防护材料
7.酸洗、打蜡
8.材料运输

011106002

块料楼梯面层

011106003

拼碎块料面层

011106004

水泥砂浆楼梯面层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防滑条材料种类、规格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抹防滑条
5.材料运输

011106005

  现浇水磨石楼梯面层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水泥石子浆配合比
3.防滑条材料种类、格
4.石子种类、规格、颜色
5.颜料种类、颜色
6.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贴嵌防滑条
5.磨光、酸洗、打

6.材料运输

011106006

地毯楼梯面层

  1.基层种类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防护材料种类
4.粘结材料种类
5.固定配件材料种类、规格

  1.基层清理
2.铺贴面层
3.固定配件安装
4.刷防护材料
5.材料运输

011106007

木板楼梯面层

  1.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粘结材料种类
4.防护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基层铺贴
3.面层铺贴
4.刷防护材料
5.材料运输

011106008

橡胶板楼梯面层

  1.粘结层厚度、材料种类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压线条种类

  1.基层清理
2.面层铺贴
3.压缝条装钉
4.材料运输

011106009

塑料板楼梯面层

注:1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L.7 台阶装饰

台阶装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7的规定执行。

表L.7 台阶装饰(编码:0111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7001

石材台阶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粘结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勾缝材料种类
5.防滑条材料种类、规格
6.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
(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
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贴
4.贴嵌防滑条
5.勾缝
6.刷防护材料
7.材料运输

011107002

块料台阶面

011107003

拼碎块料台阶面

011107004

  水泥砂浆台阶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防滑条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抹防滑条
5.材料运输

011107005

现浇水磨石台阶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水泥石子浆配合比
3.防滑条材料种类、规格
4.石子种类、规格、颜色
5.颜料种类、颜色
6.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1.清理基层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贴嵌防滑条
5.打磨、酸洗、打蜡
6.材料运输

011107006

剁假石台阶面

  1.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2.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剁假石要求

  1.清理基层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剁假石
5.材料运输

注:1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L.8 零星装饰项目

零星装饰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L.8的规定执行。

表L.8 零星装饰项目(编码:0111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108001

石材零星项目

  1.工程部位
2.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贴结合层厚度、材料种类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5.勾缝材料种类
6.防护材料种类
7.酸洗、打蜡要求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清理基层
2.抹找平层
3.面层铺贴、磨边
4.勾缝
5.刷防护材料
6.酸洗、打蜡
7.材料运输

011108002

拼碎石材零星项目

011108003

块料零星项目

011108004

水泥砂浆零星项目

  1.工程部位
2.找平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厚度

  1.清理基层
2.抹找平层
3.抹面层
4.材料运输

注:1 楼梯、台阶牵边和侧面镶贴块料面层,不大于0.5㎡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镶贴块料面层,应按本表执行。
2 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M.1 墙面抹灰

墙面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1的规定执行。

表M.1 墙面抹灰(编码:0112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1001

墙面一般抹灰

  1.墙体类型
2.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装饰面材料种类
5.分格缝宽度、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
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
个>0.3㎡的孔洞面积,不扣
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
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
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
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
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
1.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垂
直投影面积计算
2.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
度乘以高度计算
3.内墙抹灰面积按主墙间
的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无墙裙的,高度按室内
楼地面至天棚底面计算
(2)有墙裙的,高度按墙裙
顶至天棚底面计算
(3)有吊顶天棚抹灰,高度
算至天棚底
4.内墙裙抹灰面按内墙净
长乘以高度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底层抹灰
4.抹面层
5.抹装饰面
6.勾分格缝

011201002

墙面装饰抹灰

011201003

墙面勾缝

  1.勾缝类型
2.勾缝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勾缝

011201004

立面砂浆找平层

  1.基层类型
2.找平层砂浆厚度、配合比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抹灰找平

注:1 立面砂浆找平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立面抹灰。
2 墙面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墙面一般抹灰列项;墙面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墙面装饰抹灰列项。
3 飘窗凸出外墙面增加的抹灰并入外墙工程量内。
4 有吊顶天棚的内墙面抹灰,抹至吊顶以上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M.2 柱(梁)面抹灰

柱(梁)面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2的规定执行。

表M.2 柱(梁)面抹灰(编码:0112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2001

柱、粱面一般抹灰

  1.柱(梁)体类型
2.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装饰面材料种类
5.分格缝宽度、材料种类

1.柱面抹灰:按设计图示柱断面周长乘高度以面积计算
2.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梁断面周长乘长度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底层抹灰
4.抹面层
5.勾分格缝

011202002

柱、梁面装饰抹灰

011202003

柱、梁面砂浆找平

  1.柱(梁)体类型
2.找平的砂浆厚度、配合比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抹灰找平

011202004

柱面勾缝

  1.勾缝类型
2.勾缝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柱断面周长乘高度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勾缝

注:1 砂浆找平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柱(梁)面抹灰。
2 柱(梁)面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柱(梁)面一般抹灰编码列项;柱(梁)面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柱(梁)面装饰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M.3 零星抹灰

零星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3的规定执行。

表M.3 零星抹灰(编码:0112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3001

零星项目一般抹灰

  1.基层类型、部位
2.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装饰面材料种类
5.分格缝宽度、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底层抹灰
4.抹面层
5.抹装饰面
6.勾分格缝

011203002

零星项目装饰抹灰

  1.基层类型、部位
2.底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3.面层厚度、砂浆配合比
4.装饰面材料种类
5.分格缝宽度、材料种类

011203003

零星项目砂浆找平

  1.基层类型、部位
2.找平的砂浆厚度、配合比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抹灰找平

注:1 零星项目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零星项目一般抹灰编码列项,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零星项目装饰抹灰编码列项。
2 墙、柱(粱)面≤0.5m2 的少量分散的抹灰按本表中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M.4 墙面块料面层

墙面块料面层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4的规定执行。

表M.4 墙面块料面层(编码:0112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4001

石材墙面

  1.墙体类型
2.安装方式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缝宽、嵌缝材料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6.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按镶贴表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粘结层铺贴
4.面层安装
5.嵌缝
6.刷防护材料
7.磨光、酸洗、打蜡

011204002

拼碎石材墙面

011204003

块料墙面

011204004

干挂石材钢骨架

  1.骨架种类、规格
2.防锈漆品种遍数

t

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

  1.骨架制作、运输、安装
2.刷漆

注:1 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结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3 安装方式可描述为砂浆或粘结剂粘贴、挂贴、干挂等,不论哪种安装方式,都要详细描述与组价相关的内容。

M.5 柱(梁)面镶贴块料

柱(梁)面镶贴块料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5的规定执
行。

表M.5 柱(粱)面镶贴块料(编码:0112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5001

石材柱面

  1.柱截面类型、尺寸
2.安装方式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缝宽、嵌缝材料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6.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按镶贴表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粘结层铺贴
4.面层安装
5.嵌缝
6.刷防护材料
7.磨光、酸洗、打蜡

011205002

块料柱面

011205003

拼碎块柱面

011205004

石材梁面

  1.安装方式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缝宽、嵌缝材料种类
4.防护材料种类
5.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011205005

块料梁面

注:1 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3 柱梁面干挂石材的钢骨架按表M.4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M.6 镶贴零星块料

镶贴零星块料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6的规定执行。

表M.6 镶贴零星块料(编码:0112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6001

石材零星项目

  1.基层类型、部位
2.安装方式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4.缝宽、嵌缝材料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6.磨光、酸洗、打蜡要求

按镶贴表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砂浆制作、运输
3.面层安装
4.嵌缝
5.刷防护材料
6.磨光、酸洗、打蜡

011206002

块料零星项目

011206003

拼碎块零星项目

注:1 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颜色。
2 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3 零星项目干挂石材的钢骨架按本附录表M. 4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4 墙柱面≤0.5㎡ 的少量分散的镶贴块料面层按本表中零星项目执行。

M.7 墙饰面

墙饰面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7的规定执行。

表M.7 墙饰面(编码:0 112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7001

墙面装饰板

  1.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2.隔离层材料种类、规格
3.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5.压条材料种类、规格

接设计图示墙净长乘净高以面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 的孔洞所占面积

  1.基层清理
2.龙骨制作、运输、安装
3.钉隔离层
4.基层铺钉
5.面层铺贴

011207002

墙面装饰浮雕

  1.基层类型
2.浮雕材料种类
3.浮雕样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材料制作、运输
3.安装成型

M.8 柱(梁)饰面

柱(梁)饰面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8的规定执行。

表M.8 柱(梁)饰面(编码:0112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8001

柱(梁)面装饰

  1.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2.隔离层材料种类
3.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5.压条材料种类、规格

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1.清理基层
2.龙骨制作、运输、安装
3.钉隔离层
4.基层铺钉
5.面层铺贴

011208002

成品装饰柱

  1.柱截面、高度尺寸
2.柱材质

1.根

2.m

1.以根计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设计长度计算

柱运输、固定、安装

M.9 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9的规定执行。

表M.9 幕墙工程(编码:01120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09001

  带骨架幕墙

  1.骨架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面层固定方式
4.隔离带、框边封闭材料品种、规格
5.嵌缝、塞口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

  1.骨架制作、运输、安装
2.面层安装
3.隔离带、框边封闭
4.嵌缝、塞口
5.清洗

011209002

全玻(无框玻璃)幕墙

  1.玻璃品种、规格、颜色
2.粘结塞口材料种类
3.固定方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带肋全玻幕墙按展开面积计算

  1.幕墙安装
2.嵌缝、塞口
3.清洗

注:幕墙钢骨架按本附录表M.4干挂石材钢骨架编码列项。

M.10 隔 断

隔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M.10的规定执行。

表M.10 隔断(编码:011210)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210001

木隔断

  1.骨架、边框材料种类、规格
2.隔板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嵌缝、塞口材料品种
4.压条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不扣除单个≤0.3㎡ 的孔洞所占面积;

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

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骨架及边框制作、运输、安装
2.隔板制作、运输、安装
3.嵌缝、塞口
4.装钉压条

011210002

金属隔断

  1.骨架、边框材料种类、规格
2.隔板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嵌缝、塞口材料品种

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不扣除单个≤0.3㎡ 的孔洞所占面积;

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

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骨架及边框制作、运输、安装
2.隔板制作、运输、安装
3.嵌缝、塞口

011210003

玻璃隔断

  1.边框材料种类、规格
2.玻璃品种、规格、颜色
3.嵌缝、塞口材料品种

按设计图示框外嗣尺寸以面积计算。

不扣除单个≤0.3㎡的孔洞所占面积

  1.边框制作、运输、安装
2.玻璃制作、运输、安装
3.嵌缝、塞口

011210004

塑料隔断

  1.边框材料种类、规格
2.隔板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嵌缝、塞口材料品种

  1.骨架及边框制作、运输、安装
2.隔板制作、运输、安装
3.嵌缝、塞口

011210005

成品隔断

  1.隔断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2.配件品种、规格

1.㎡

2.间

1.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2.以间计量,按设计间的数量计算

  1.隔断运输、安装
2.嵌缝、塞口

011210006

其他隔断

  1.骨架、边框材料种类、规格
2.隔板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嵌缝、塞口材料品种

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不扣除单个≤0.3㎡的孔洞所占面积

  1.骨架及边框安装
2.隔板安装
3.嵌缝、塞口

.

附录N 天棚工程

 

N.1 天棚抹灰

    天棚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N.1的规定执行。

表N.1 天棚抹灰(编码:0113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301001

天棚抹灰

1.基层类型

2.抹灰厚度、材料种类3.砂浆配合比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

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

带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
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
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锯
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底层抹灰

3.抹面层

N.2 天棚吊顶

天棚吊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N.2的规定执行。

表N.2 天棚吊顶(编码:0113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302001

吊顶天棚

  1.吊顶形式、吊杆规格、高度
2.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3.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4.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5.压条材料种类、规格
6.嵌缝材料种类
7.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

吊挂式、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

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

>0.3㎡的孔洞、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

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1.基层清理、吊杆安装
2.龙骨安装
3.基层板铺贴
4.面层铺贴
5.嵌缝
6.刷防护材料

011302002

格栅吊顶

  1.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2.基层材料种类、规格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4.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安装龙骨
3.基层板铺贴
4.面层铺贴
5.刷防护材料

011302003

吊筒吊顶

  1.吊筒形状、规格
2.吊筒材料种类
3.防护材料种类

  1.基层清理
2.吊筒制作安装
3.刷防护材料

011302004

  藤条造型悬挂吊顶

1.骨架材料种类、规格
2.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1.基层清理
2.龙骨安装
3.铺贴面层

011302005

织物软雕吊顶

011302006

装饰网架吊顶

网架材料品种、规格

  1.基层清理
2.网架制作安装

N.3 采光天棚

采光天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N.3的规定执行。

表N.3 采光天棚(编码:0113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303001

采光天棚

  1.骨架类型
2.固定类型、固定材料品种、规格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4.嵌缝、塞口材料种类

按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1.清理基层
2.面层制安
3.嵌缝、塞口
4.清洗

注:采光天棚骨架不包括在本节中,应单独按本规范附录F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N.4 天棚其他装饰

    天棚其他装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N.4的规定执行。

表N.4 天棚其他装饰(编码:0113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304001

灯带(槽)

  1.灯带型式、尺寸
2.格栅片材料品种、规格
3.安装固定方式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安装、固定

011304002

送风口、回风口

  1.风口材料品种、规格
2.安装固定方式
3.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安装、固定
2.刷防护材料

.

附录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P.1 门油漆

门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1的规定执行。

表P.1 门油漆(编号:0114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1001

木门油漆

  1.门类型
2.门代号及洞口尺寸
3.腻子种类
4.刮腻子遍数
5.防护材料种类
6.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1002

金属门油漆

  1.除锈、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注:1 木门油漆应区分木大门、单层木门、双层(一玻一纱)木门、双层(单裁口)木门、全玻自由门、半玻自由门、装饰门及有框门或无框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金属门油漆应区分平开门、推拉门、钢制防火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3 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洞口尺寸。

P.2 窗油漆

窗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2的规定执行。

表P.2 窗油漆(编号:0114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2001

木窗油漆

  1.窗类型
2.窗代号及洞口尺寸
3.腻子种类
4.刮腻子遍数
5.防护材料种类
6.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1.樘

2.㎡

1.以樘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2002

金属窗油漆

  1.除锈、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注:1 木窗油漆应区分单层木门、双层(一玻一纱)木窗、双层框扇(单裁口)木窗、双层框三层(二玻一纱)木窗、单层组合窗、双层组合窗、木百叶窗、木推拉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2 金属窗油漆应区分平开窗、推拉窗、固定窗、组合窗、金属隔栅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3 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洞口尺寸。

P.3 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

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3的规定执行。

表P.3 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编号:0114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3001

木扶手油漆

  1.断面尺寸
2.腻子种类
3.刮腻子遍数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3002

窗帘盒油漆

011403003

封檐板、顺水板油漆

011403004

挂衣板、黑板框油漆

011403005

挂镜线、窗帘棍、单独木线油漆

注:木扶手应区分带托板与不带托板,分别编码列项,若是木栏杆带扶手,木扶手不应单独列项,应包含在木栏杆油漆中。

P.4 木材面油漆

木材面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4的规定执行。

表P.4 木材面油漆(编号:0114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4001

木护墙、木墙裙油漆

1.腻子种类

2.刮腻子遍数

3.防护材料种类

4.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4002

窗台板、筒子板、盖板、门窗套、踢脚线油漆

011404003

清水板条天棚、檐口油漆

011404004

木方格吊顶天棚油漆

011404005

吸音板墙面、天棚面油漆

011404006

暖气罩油漆

011404007

其他木材面

011404008

木间壁、木隔断油漆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面外围面积计算

011404009

玻璃间壁露明墙筋油漆

011404010

木栅栏、木栏杆(带扶手)油漆

011404011

衣柜、壁柜油漆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油漆部分展开面积计算

011404012

梁柱饰面油漆

011404013

零星木装修油漆

011404014

木地板油漆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空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

并入相的工程量内

011404015

木地板烫硬蜡面

1.硬蜡品种

2.面层处理要求

1.基层清理

2.烫蜡

P.5 金属面油漆

金属面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5的规定执行。

表P.5 金属面油漆(编号:0114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5001

金属面油漆

  1.构件名称
2.腻子种类
3.刮腻子要求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1.t

2.㎡

1.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展开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P.6 抹灰面油漆

抹灰面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6的规定执行。

表P.6 抹灰面油漆(编号:0114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6001

  抹灰面油漆

  1.基层类型
2.腻子种类
3.刮腻子遍数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6.部位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6002

  抹灰线条油漆

  1.线条宽度、道数
2.腻子种类
3.刮腻子遍数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011406003

满刮腻子

  1.基层类型
2.腻子种类
3.刮腻子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P.7 喷刷涂料

喷刷涂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7的规定执行。

表P.7 喷刷涂料(编号:0114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7001

  墙面喷刷涂料

  1.基层类型
2.喷刷涂料部位
3.腻子种类
4.刮腻子要求
5.涂料品种、喷刷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刷、喷涂料

011407002

  天棚喷刷涂料

011407003

  空花格、栏杆刷涂料

  1.腻子种类
2.刮腻子遍数
3.涂料品种、刷喷遍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面外围面积计算

011407004

线条刷涂料

  1.基层清理
2.线条宽度
3.刮腻子遍数
4.刷防护材料、油漆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011407005

金属构件刷防火涂料

  1.喷刷防火涂料构件名称
2.防火等级要求
3.涂料品种、喷刷遍数

1.㎡

2.t

1.以吨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展开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407006

木材构件喷刷防火涂料

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刷防火材料

注:喷刷墙面涂料部位要注明内墙或外墙。

P.8 裱 糊

裱糊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P.8的规定执行。

表P.8 裱糊(编号:0114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408001

墙纸裱糊

  1.基层类型
2.裱糊部位
3.腻子种类
4.刮腻子遍数
5.粘结材料种类
6.防护材料种类
7.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基层清理
2.刮腻子
3.面层铺粘
4.刷防护材料

011408002

  织锦缎裱糊

.

附录Q 其他装饰工程

Q.1 柜类、货架

柜类、货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 1的规定执行。

表Q.1 柜类、货架(编号:0115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1001

柜台

  1.台柜规格
2.材料种类、规格
3.五金种类、规格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1.个
2.m
3.m㎡

  1.以个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量
2.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3.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台柜制作、运输、安装(安放)
2.刷防护材料、油漆
3.五金件安装

011501002

酒柜

011501003

衣柜

011501004

存包柜

011501005

鞋柜

011501006

书柜

011501007

厨房壁柜

011501008

木壁柜

011501009

厨房低柜

011501010

厨房吊柜

011501011

矮柜

011501012

吧台背柜

011501013

酒吧吊柜

011501014

酒吧台

011501015

展台

011501016

收银台

011501017

试衣间

011501018

货架

011501019

书架

011501020

服务台

Q.2 压条、装饰线

压条、装饰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2的规定执行。

表Q.2 压条、装饰线(编号:0115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2001

金属装饰线

  1.基层类型
2.线条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1.线条制作、安装
2.刷防护材料

011502002

木质装饰线

011502003

石材装饰线

011502004

石膏装饰线

011502005

镜面玻璃线

  1.基层类型
2.线条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3.防护材料种类

011502006

铝塑装饰线

011502007

塑料装饰线

011502008

GRC装饰线条

  1.基层类型
2.线条规格
3.线条安装部位
4.填充材料种类

线条制作安装

Q.3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3的规定执行。

表Q.3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编码:0115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3001

金属扶手、栏杆、栏板

  1.扶手材料种类、规格
2.栏杆材料种类、规格
3.栏板材料种类、规格、颜色
4.固定配件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m

  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

(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1.制作
2.运输
3.安装
4.刷防护材料

011503002

硬木扶手、栏杆、栏板

011503003

塑料扶手、栏杆、栏板

011503004

GRC栏杆、扶手

  1.栏杆的规格
2.安装间距
3.扶手类型规格
4.填充材料种类

011503005

金属靠墙扶手

  1.扶手材料种类、规格
2.固定配件种类
3.防护材料种类

011503006

硬木靠墙扶手

011503007

塑料靠墙扶手

011503008

玻璃栏板

  1.栏杆玻璃的种类、规格、颜色
2.固定方式
3.固定配件种类

Q.4 暖气罩

暖气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4的规定执行。

表Q.4 暖气罩(编号:0115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4001

饰面板暖气罩

1.暖气罩材质

2.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不展开)计算

1.暖气罩制作、运输、安装

2.刷防护材料

011504002

塑料板暖气罩

011504003

金属暖气罩

Q.5 浴厕配件

浴厕配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5的规定执行。

表Q.5 浴厕配件(编号:0115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5001

洗漱台

  1.材料品种、规格、颜色
2.支架、配件品种、规格

1.㎡

2.个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面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挡板、

吊沿板面积并入台面面积内

2.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台面及支架运输、安装
2.杆、环、盒、配件安装
3.刷油漆

011505002

晒衣架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台面及支架运输、安装
2.杆、环、盒、配件安装
3.刷油漆

011505003

帘子杆

011505004

浴缸拉手

011505005

卫生间扶手

011505006

毛巾杆(架)

  1.台面及支架制作、运输、安装
2.杆、环、盒、配件安装
3.刷油漆

011505007

毛巾环

011505008

卫生纸盒

011505009

肥皂盒

011505010

镜面玻璃

  1.镜面玻璃品种、规格
2.框材质、断面尺寸
3.基层材料种类
4.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1.基层安装
2.玻璃及框制作、运输、安装

011505011

镜箱

  1.箱体材质、规格
2.玻璃品种、规格
3.基层材料种类
4.防护材料种类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基层安装
2.箱体制作、运输、安装
3.玻璃安装
4.刷防护材料、油漆

Q.6 雨篷、旗杆

雨篷、旗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 6的规定执行。

表Q.6 雨篷、旗杆(编号:0115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6001

雨篷吊挂饰面

  1.基层类型
2.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3.面层材料品种、规格
4.吊顶(天棚)材料品种、规格
5.嵌缝材料种类
6.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底层抹灰
2.龙骨基层安装
3.面层安装
4.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506002

金属旗杆

  1.旗杆材料、种类、规格
2.旗杆高度
3.基础材料种类
4.基座材料种类
5.基座面层材料、种类、规格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土石挖、填、运
2.基础混凝土浇注
3.旗杆制作、安装
4.旗杆台座制作、饰面

011506003

玻璃雨篷

  1.玻璃雨篷固定方式
2.龙骨材料种类、规格、中距
3.玻璃材料品种、规格
4.嵌缝材料种类
5.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龙骨基层安装
2.面层安装
3.刷防护材料、油漆

Q.7 招牌、灯箱

招牌、灯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7的规定执行。

表Q.7 招牌、灯箱(编号:0115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7001

平面、箱式招牌

  1.箱体规格
2.基层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种类
4.防护材料种类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正立面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复杂形的凸凹造型部分不增加面积

  1.基层安装
2.箱体及支架制作、运输、安装

  3.面层制作、安装

  4.刷防护材料、油漆

011507002

竖式标箱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011507003

灯箱

011507004

信报箱

  1.箱体规格
2.基层材料种类
3.面层材料种类
4.保护材料种类
5.户数

Q.8 美术字

美术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Q.8的规定执行。

表Q.8 美术字(编号:0115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508001

泡沫塑料字

  1.基层类型
2.镌字材料品种、颜色
3.字体规格
4.固定方式
5.油漆品种、刷漆遍数

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字制作、运输、安装
2.刷油漆

011508002

有机玻璃字

011508003

木质字

011508004

金属字

011508005

吸塑字

.

附录R 拆除工程

R.1 砖砌体拆除

砖砌体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的规定执行。

表R.1 砖砌体拆除(编码:0116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1001

砖砌体拆除

  1.砌体名称
2.砌体材质
3.拆除高度
4.拆除砌体的截面尺寸
5.砌体表面的附着物种类

1.m³

2.m

1.以立方米计量,按拆除的体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拆除的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注:1 砌体名称指墙、柱、水池等。
2 砌体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3 以米计量,如砖地沟、砖明沟等必须描述拆除部位的截面尺寸;以立方米计量,截面尺寸则不必描述。

R.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2的规定执行。

表R.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编码:0116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2001

混凝土构件拆除

1.构件名称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
3.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

1.m³

2.㎡

3.m

1.以立方米计量,按拆除构件的混凝土体积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拆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拆除部位的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2002

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注:1 以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可不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应描述构件的厚度;以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必须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
2 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R.3 木构件拆除

木构件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3的规定执行。

表R.3 木构件拆除(编码:0116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3001

木构件拆除

  1.构件名称
2.拆除构件的厚度或规格尺寸
3.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

  1.m³
2.㎡
3.m

1.以立方米计量,按拆除构件的体积计算
2.以平方米计量,按拆除面积计算
3.以米计量,按拆除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注:1 拆除木构件应按木梁、木柱、木楼梯、木屋架、承重木楼板等分别在构件名称中描述。
2 以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可不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应描述构件的厚度,以米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必须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
3 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R.4 抹灰层拆除

抹灰层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4的规定执行。

表R.4 抹灰面拆除(编码:0116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4001

平面抹灰层拆除

1.拆除部位
2.抹灰层种类

  按拆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4002

立面抹灰层拆除

011604003

天棚抹灰面拆除

注:1 单独拆除抹灰层应按本表中的项目编码列项。
2 抹灰层种类可描述为一般抹灰或装饰抹灰。

R.5 块料面层拆除

块料面层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5的规定执行。

     表R.5 块料面层拆除(编码:0116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5001

平面块料拆除

1.拆除的基层类型
2.饰面材料种类

按拆除面积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5002

立面块料拆除

注:1 如仅拆除块料层,拆除的基层类型不用描述。
2 拆除的基层类型的描述指砂浆层、防水层、干挂或挂贴所采用的钢骨架层等。

R.6 龙骨及饰面拆除

    龙骨及饰面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6的规定执行。

表R.6 龙骨及饰面拆除(编码:0116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6001

楼地面龙骨及饰面拆除

1.拆除的基层类型
2.龙骨及饰面种类

按拆除面积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6002

墙柱面龙骨及饰面拆除

011606003

天棚面龙骨及饰面拆除

注:1 基层类型的描述指砂浆层、防水层等。
2 如仅拆除龙骨及饰面,拆除的基层类型不用描述。
3 如只拆除饰面,不用描述龙骨材料种类。

R.7 屋面拆除

屋面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7的规定执行。

表R.7 屋面拆除(编码:0116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7001

刚性层拆除

刚性层厚度

按铲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1.铲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7002

防水层拆除

防水层种类

R.8 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

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8的规定执行。

表R.8 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编码:0116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8001

铲除油漆面

1.铲除部位名称
2.铲除部位的截面尺寸

1.㎡

2.m

1.以平方米计量,按铲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按铲除部位的延长米计算

  1.铲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8002

铲除涂料面

011608003

铲除裱糊面

注:1 单独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的工程按本表中的项目编码列项。

       2 铲除部位名称的描述指墙面、柱面、天棚、门窗等。

       3 按米计量,必须描述铲除部位的截面尺寸;以平方米计量时,则不用描述铲除部位的截面尺寸。

R.9 栏杆栏板、轻质隔断隔墙拆除

栏杆栏板、轻质隔断隔墙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9的规定执行。

表R.9 栏杆栏板、轻质隔断隔墙拆除(编码:01160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09001

栏杆、栏板拆除

1.栏杆(板)的高度
2.栏杆、栏板种类

1.㎡
2.m

1.以平方米计量,按拆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2.以米计量,按拆除的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9002

隔断隔墙拆除

1.拆除隔墙的骨架种类
2.拆除隔墙的饰面种类

按拆除部位的面积计算

注:以平方米计量,不用描述栏杆(板)的高度。

R.10 门窗拆除

门窗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0的规定执行。

表R.10 门窗拆除(编码:011610)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0001

木门窗拆除

1.室内高度
2.门窗洞口尺寸

1.㎡
2.樘

1.以平方米计量,按拆除面积计算
2.以樘计量,按拆除樘数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10002

金属门窗拆除

注:门窗拆除以平方米计量,不用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室内高度指室内楼地面至门窗的上边框。

R.11 金属构件拆除

    金属构件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1的规定执行。

表R.11 金属构件拆除(编码:01161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1001

钢梁拆除

  1.构件名称
2.拆除构件的规格尺寸

1.t
2.m

1.以吨计量,按拆除构件的质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拆除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11002

钢柱拆除

011611003

钢网架拆除

t

按拆除构件的质量计算

011611004

钢支撑、钢墙架拆除

1.t
2.m

1.以吨计量,按拆除构件的质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拆除延长米计算

011611005

其他金属构件拆除

R.12 管道及卫生洁具拆除

管道及卫生洁具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2的规定执行。

表R.12 管道及卫生洁具拆除(编码:01161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2001

管道拆除

1.管道种类、材质
2.管道上的附着物种类

m

按拆除管道的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12002

卫生洁具拆除

卫生洁具种类

1.套
2.个

按拆除的数量计算

R.13 灯具、玻璃拆除

灯具、玻璃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3的规定执行。

表R.13 灯具、玻璃拆除(编码:01161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3001

灯具拆除

1.拆除灯具高度
2.灯具种类

按拆除的数量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03002

玻璃拆除

1.玻璃厚度
2.拆除部位

按拆除的面积计算

注:拆除部位的描述指门窗玻璃、隔断玻璃、墙玻璃、家具玻璃等。

R.14 其他构件拆除

其他构件拆除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4的规定执行。

表R.14 其他构件拆除(编码:01161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4001

暖气罩拆除

暖气罩材质

1.个

2.m

1.以个为单位计量,按拆除个数计算
2.以米为单位计量,接拆除延长米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011614002

柜体拆除

1.柜体材质
2.柜体尺寸:长、宽、高

011614003

窗台板拆除

窗台板平面尺寸

1.块

2.m

1.以块计量,按拆除数量计算
2.以米计量,按拆除的延长米计算

011614004

筒子板拆除

筒子板的平面尺寸

011614005

窗帘盒拆除

窗帘盒的平面尺寸

m

按拆除的延长米计算

011614006

窗帘轨拆除

窗帘轨的材质

注:双轨窗帘轨拆除按双轨长度分别计算工程量。

R.15 开孔(打洞)

开孔(打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R.15的规定执行。

表R.15 开孔(打洞)(编码:01161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615001

开孔(打洞)

  1.部位
2.打洞部位材质
3.洞尺寸

按数量计算

  1.拆除
2.控制扬尘
3.清理
4.建渣场内、外运输

注:1 部位可描述为墙面或楼板。
2 打洞部位材质可描述为页岩砖或空心砖或钢筋混凝土等。

.

附录S 措施项目

 

S.1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S.1的规定执行。

表S.1 脚手架工程(编码:0117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1001

综合脚手架

  1.建筑结构形式
2.檐口高度

按建筑面积计算

  1.场内、场外材料搬运
2.搭、拆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
3.安全网的铺设
4.选择附墙点与主体连接
5.测试电动装置、安全锁等
6.拆除脚手架后材料的堆放

011701002

外脚手架

  1.搭设方式
2.搭设高度
3.脚手架材质

按所服务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场内、场外材料搬运
2.搭、拆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
3.安全网的铺设
4.拆除脚手架后材料的堆放

011701003

里脚手架

011701004

悬空脚手架

  1.搭设方式
2.悬挑宽度
3.脚手架材质

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011701005

挑脚手架

m

按搭设长度乘以搭设层数以延长米计算

011701006

满堂脚手架

  1.搭设方式
2.搭设高度
3.脚手架材质

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011701007

整体提升架

  1.搭设方式及启动装置
2.搭设高度

按所服务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场内、场外材料搬运
2.选择附墙点与主体连接
3.搭、拆脚手架、斜道、上料平台
4.安全网的铺设
5.测试电动装置、安全锁等
6.拆除脚手架后材料的堆放

011701008

外装饰吊篮

  1.升降方式及启动装置
2.搭设高度及吊篮型号

按所服务对象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1.场内、场外材料搬运
2.吊篮的安装
3.测试电动装置、安全锁、平衡控制器等
4.吊篮的拆卸

注:1 使用综合脚手架时,不再使用外脚手架、里脚手架等单项脚手架;综合脚手架适用于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脚手架,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
2 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竖向切面分别按不同檐高编列清单项目。
3 整体提升架已包括2m高的防护架体设施。
4 脚手架材质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等规范自行确定。

S.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应按表S.2的规定执行。

表S.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编码:011702)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2001

基础

基础类型

m2

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
1.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单
孔面积≤0.3㎡的孔洞不予
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
单孔面积>0.3㎡时应予扣
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
板工程量内计算
2.现浇框架分别按梁、板、柱
有关规定计算;附墙柱、暗梁、
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
3.柱、梁、墙、板相互连接的
重叠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4.构造柱按图示外露部分
计算模板面积

  1.模板制作
2.模板安装、拆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
3.清理模板粘结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011702002

矩形柱

011702003

构造柱

011702004

异形柱

柱截面形状

011702005

基础粱

梁截面形状

011702006

矩形粱

支撑高度

011702007

异形梁

1.粱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011702008

圈梁

011702009

过粱

011702010

弧形、拱形梁

1.梁截面形状
2.支撑高度

011702011

直形墙

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
1.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
单孔面积≤0.3㎡的孔洞不
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
加;单孔面积>0.3㎡时应予
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
墙、板工程量内计算
2.现浇框架分别按梁、板、柱
有关规定计算;附墙柱、暗梁、
暗柱并入墙内工程量内计算
3.柱、梁、墙、板相互连接的
重叠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4.构造柱按图示外露部分
计算模板面积

  1.模板制作
2.模板安装、拆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
3.清理模板粘结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011702012

弧形墙

011702013

短肢剪力墙、电梯井壁

011702014

有梁板

支撑高度

011702015

无梁板

011702016

平板

011702017

拱板

011702018

薄壳板

011702019

空心板

011702020

其他板

011702021

栏板

011702022

天沟、檐沟

构件类型

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

011702023

雨篷、悬挑板、阳台板

1.构件类型

2.板厚度

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
的悬臂梁及板边不另计算

011702024

楼梯

类型

按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

台梁、斜梁和楼层板的连接
梁)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
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
所占面积,楼梯踏步、踏步板、
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伸入墙内部分亦不增加

011702025

其他现浇构件

构件类型

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

011702026

电缆沟、地沟

1.沟类型

2.沟截面

按模板与电缆沟、地沟接触的面积计算

011702027

台阶

台阶踏步宽

按图示台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

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011702028

扶手

扶手断面尺寸

按模板与扶手的接触面积计算

011702029

散水

按模板与散水的接触面积计算

  1.模板制作
2.模板安装、拆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
3.清理模板粘结
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011702030

后浇带

后浇带部位

按模板与后浇带的接触面积计算

011702031

化粪池

1.化粪池部位
2.化粪池规格

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

011702032

检查井

1.检查井部位
2.检查井规格

注:1 原槽浇灌的混凝土基础,不计算模板。
2 混凝土模板及支撑(架)项目,只适用于以平方米计量,按模板与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以立方米计量的模板及支撑(支架),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实体项目执行,其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模板及支撑(支架)。
3 采用清水模板时,应在特征中注明。
4 若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

S.3 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S.3的规定执行。

表S.3 垂直运输(01170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3001

垂直运输

  1.建筑物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
2.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物檐口高度、层数

1.㎡

2.天

1.按建筑面积计算

2.按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

1.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
2.行走式垂直运输机械轨道的铺设、拆除、摊销

注:1 建筑物的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口间、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2 垂直运输指施工工程在合理工期内所需垂直运输机械。
3 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做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檐高分别编码列项。

S.4 超高施工增加

    超高施工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S.4的规定执行。

表S.4 超高施工增加(011704)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4001

超高施工增加

1.建筑物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

2.建筑物檐口高度、层数
3.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

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部分的建筑面积

按建筑物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1.建筑物超高引起的人工工效降低以及由于人工

工效降低引起的机械降效

2.高层施工用水加压水泵的安装、拆除及工作台班
3.通信联络设备的使用及摊销

注:1 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
2 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可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檐高分别编码列项。

S.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S.5的规定执行。

表S.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编码:01170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5001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台次

按使用机械设备的数量计算

1.安拆费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在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2.进出场费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S.6 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排水、降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S.6的规定执行。

表S.6 施工排水、降水(编码:011706)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1706001

成井

1.成井方式
2.地层情况
3.成井直径
4.井(滤)管类型、直径

m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1.准备钻孔机械、埋设护筒、钻机就位;泥浆制作、固壁;

成孔、出渣、清孔等
2.对接上、下井管(滤管),焊接,安放,下滤料,洗井,

连接试抽等

011706002

排水、降水

1.机械规格型号
2.降排水管规格

昼夜

  按排、降水日历天数计算

1.管道安装、拆除,场内搬运等
2.抽水、值班、降水设备维修等

注: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S.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应按表S.7的规定执行。

表S.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011707)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011707001

安全文明施工

  1.环境保护: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声、防扰民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工程防扬尘洒水;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防护措施等;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2.文明施工:“五牌一图”;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现场生活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生活用洁净燃料;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现场绿化、治安综合治理;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和急救人员培训;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其他文明施工措施
3.安全施工: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施工安全用电,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安全防护通道;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临时设施: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

011707002

夜间施工

1.夜间固定照明灯具和临时可移动照明灯具的设置、拆除
2.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示灯等的设置、移动、拆除
3.包括夜间照明设备及照明用电、施工人员夜班补助、夜间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

011707003

非夜间施工照明

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地下室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及照明用电等

1011707004

二次搬运

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的二次或多次搬运

0117070051

冬雨季施工

1.冬雨(风)季施工时增加的临时设施(防寒保温、防雨、防风设施)的搭设、拆除
2.冬雨(风)季施工时,对砌体、混凝土等采用的特殊加温、保温和养护措施
3.冬雨(风)季施工时,施工现场的防滑处理、对影响施工的雨雪的清除
4.包括冬雨(风)季施工时增加的临时设施、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冬雨(风)季施工劳动效率降低等

011707006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的遮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

01170700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

注:本表所列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算措施项目费用,需分摊的应合理计算摊销费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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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在线及PDF下载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5 泡沫灭火系统

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
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
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
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8 气体灭火系统

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8.0.3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 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
8.0.4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8.0.5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
8.0.6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8.0.10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10 灭火器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防烟
11.3 排烟

11.1 一般规定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11.2 防烟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11.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11.3 排烟

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1.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11.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1.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2.0.11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1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    公消〔2018〕57号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 m²/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
第十一条  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  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  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第二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  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4  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6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7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第二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第二十六条  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条文说明

第一条  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 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第三条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
(1)核心筒
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功能。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电梯厅
建筑内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使用功能空间内。
(3)门厅(公共大堂)
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内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
(4)厨房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求。
(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
现行规范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本条结合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等工程实践,将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内楼层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竖井上的检查门统一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以进一步降低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的危险。
结合武汉中心等工程实践,要求酒店客房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将火灾控制在房间内,降低火灾蔓延的危害和影响。
(6)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因此,本条明确建筑内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因此对于超高层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建筑内的竖井应每层进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
第五条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排烟、人员逃生和外部灭火救援。
第六条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内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为2人/m²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²时,行走速度将为0。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又如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范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
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门厅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条  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国尊等。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第八条  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本条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范围,并提高了避难区人均使用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比美国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²/人略低。通向避难区的疏散走道或联系走道的面积不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提高避难层的防火安全性。
避难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3条的规定。
第九条  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规范及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 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亚建筑规范》NCC(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国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层间防火措施,如:山东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体作为竖向防火分隔;江苏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且楼板以上的墙体高度不低于800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楼板以上设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实体墙;四川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重庆市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楼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实体墙等等。
第十条  本条是依据我国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
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因此,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第十一条  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方向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厦门国际中心、成都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长的1/3。
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避难层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为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基础上提出的加强性措施,为超高层建筑内部人员提供在特殊情况下的逃生路径。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可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 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中国尊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第十五条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Ⅰ级,喷水强度不低于6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²,且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美国消防协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则根据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分别确定了其火灾危险等级,如对于办公室、酒店等建筑为轻危险级,车库、洗衣房等为普通危险级Ⅰ级,相应的喷水强度分别为4L/min·m²和6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低于139m²,但对于居住场所,如酒店强调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本条提高了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防等级。
火灾事故调查发现,隐蔽型喷头的应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喷头装饰盖板在装修过程中易被油漆、涂料喷涂,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脱落;装饰盖板脱落后喷头溅水盘不能正常滑落到吊顶平面下方,喷头无法形成有效布水。因此,明确超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高层建筑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通常为1.8m~3.0m,喷头距离端墙(外墙)的距离为喷头间距的一半,因此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规定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m,可保证喷头启动后对玻璃幕墙进行有效喷水保护,如湖北省的超高层建筑采取了该做法。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
第十七条  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第十八条  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难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所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果合设在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对两个空间正压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目前,国内已有超高层建筑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了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如武汉恒隆广场一期、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海口双子塔(南塔)、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等。
同样,避难层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在两个方向设置室外进风口主要是为降低火灾烟气对加压送风系统的影响,避免进风口吸入烟气,如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1号楼、利科西安国际金融中心等项目的加压送风系统均考虑设置了两个方向的室外进风口。
第二十条  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场所的自然通风防烟效率。一般情况下,一个场所的自然通风口净面积越大,则自然通风防烟效率越高,考虑到超高层建筑自然通风易受室外风的影响,对自然通风口的净面积要求应有所提高。本条基本采用了对一般场所要求的上限值,如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办公门厅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门厅面积的5%,苏州园区271地块超高层项目避难层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不低于该区域外墙面积的25%。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排烟系统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的布置要求,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排烟效率。一个排烟系统承担的防烟分区越多,其管道布置就越复杂、阻力损失越大,同时对系统的控制要求也越高,排烟系统可靠性也越差。目前,国内已有部分超高层建筑采取了排烟系统按避难层分段设计的方案,如南宁天龙财富中心、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长沙国金中心、台州天盛中心等建筑。
对于环形疏散走道排烟系统所提要求主要是为人员疏散安全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因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电梯等多布置在核心筒内,其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是人员疏散必经之路,因此要求其排烟系统要独立设置。在排烟管道穿越其分隔墙体的部位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主要是为防止其他区域的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至环形疏散走道。
第二十二条  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的要求,相应工程案例包括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的防排烟管道。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探测到建筑内的火灾情况,要求消防联动控制总线采用环形结构,当一条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条线路还可以正常传输信号,如海口双子塔南塔采取了该措施。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 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
(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GB/T 19216.21),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 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 lx;沈阳宝能环球金融中心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照度指标采取了在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的技术措施。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抄送:李伟副部长。
部法制局,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国家
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高等专科学校,士官学校,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
承办人:胡锐
校对:刘激扬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在线版,PDF可下载,更新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4年版)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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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GB/T 50378-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9 年 8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9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千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78 – 2019,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 2014 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 mohurd. gov. en) 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3 月 13 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千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8] 16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安全耐久; 5. 健康舒适; 6. 生活便利; 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 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 3. 增加了绿色建筑等级; 4. 拓展了绿色建筑内涵; 5.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标准规范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编: 100013) 。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恒大集团
江苏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 韩继红 曾捷 王晓锋 王有为 叶青 鹿勤 林波荣 杨建荣 孟冲 单彩杰 宋凌 林常青 杨柳 李国柱 蒋荎 陈立 徐海云 庄伟匡 谢琳娜 高迪 张赞 杨华秋 程志军 叶凌 孙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加平 王建国 俞滨洋 毛志兵 娄宇 沈迪 李迅 杨仕超 李百战 赵捚 陈琪

1 总 则

1. 0. 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 0. 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 0. 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0. 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 0. 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 0. 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 0. 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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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1 一般规定

3. 1. 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千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 1. 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 1. 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1. 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 1. 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2. 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 2. 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对千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 2. 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3.2.4 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3.2.4.jpg

注:预评价时,本标准第 6.2. 10 、 6. 2. 11 、 6. 2. 12 、 6. 2. 13 、 9. 2. 8 条不得分。

3. 2. 5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1.jpg

式中: 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400 分;
Q1~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3. 2. 6 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个等级。

3. 2. 7 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 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 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 70 分、 85 分且应满足表 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3.2.8.1.jpg

3.2.8.2.jpg

注: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
3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氛、可吸入颗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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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耐久

4. 1 控制项

4. 1. 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滞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滂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氢土壤的危害。

4. 1. 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 1. 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 1. 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 1. 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 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 1. 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 1. 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2 评分项

I 安全

4. 2. 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4. 2. 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5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5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分。

4. 2. 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5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5分。

4. 2. 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Bd 、 Bw级,得3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得 4 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 Ad 、 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3分。

4. 2. 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II 耐久

4. 2. 6 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得7分;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得7分;
3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4. 2. 7 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5分;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千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5分。

4. 2. 8 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10分。
2 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得10分:
1) 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 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 对千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4. 2. 9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3分;
2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3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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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健康舒适

5. 1 控制项

5. 1. 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 1. 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 1. 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要求;
2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 1. 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 1. 5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1的规定。

5. 1. 6 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5. 1. 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要求。

5. 1. 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 1. 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 评分项

I 室内空气品质

5. 2. 1 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规定限值的10%, 得3分;低于20%, 得6分;
2 室内PM2.s年均浓度不高于25µg/m³, 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0µg/m³, 得 6分。

5. 2. 2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II 水质

5. 2. 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5. 2. 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 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5分。

5. 2. 5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II1 声环境与光环境

5. 2. 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4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8分。

5. 2. 7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5. 2. 8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千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 得9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 得3分;

2)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 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得3分;

3)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 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千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 得3分。

3 主要功能房间有眩光控制措施,得3分。

Ⅲ 室内热湿环境

5. 2. 9 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 得2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11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 得5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2%, 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 在其他地区达到5%, 得5分;每再增加2%,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 的面积比例达到70%, 得5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 2. 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 2. 11的规则评分。

表5.2.11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评分规则

5.2.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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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活便利

6. 1 控制项

6. 1. 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6. 1. 2 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6. 1. 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6. 1. 4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6. 1.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6. 1. 6 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6.2 评分项

I 出行与无障碍

6. 2. 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得2分;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3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得4分;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6. 2. 2 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得3分;
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3分;
3 设有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得2分。

Ⅱ服务设施

6. 2. 3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4项,得5分;满足6项及以上,得10分。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4)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5) 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6) 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 场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项,得5分;满足5项,得10分。
1) 建筑内至少兼容2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 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 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6. 2. 4 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开敞空间,步行可达,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得3分;
2 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得2分。

6.2.5 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 5%, 得3分;
2 设置宽度不少于1. 25m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且不少于100m, 得2分;
3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千地上建筑面积的0. 3% 且不少于60m气得3分;
4 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且距离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5m, 得2分。

Ⅲ 智慧运行

6. 2. 6 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评价分值为8分。

6. 2. 7 设置 PM10 、 PM2.s 、 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评价分值为5分。

6. 2. 8 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评价总分值为7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得3分;
2 利用计量数据进行管网漏损自动检测、分析与整改,管道漏损率低千5%, 得2分;
3 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记录并保存水质监测结果,且能随时供用户查询,得2分。

6.2.9 具有智能化服务系统,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工作生活服务等至少3种类型的服务功能,得3分;
2 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得3分;
3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得3分。

Ⅳ 物业管理

6. 2. 10 制定完善的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相关设施具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得2分;
2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节能和节水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得3分。

6. 2. 1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中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平均日用水量大于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不大于上限值,得2分。
2 平均日用水量大千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不大于平均值,得3分。
3 平均日用水量不大千节水用水定额下限值,得5分。

6. 2. 12 定期对建筑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效果评估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得3分;
2 定期检查、调适公共设施设备,具有检查、调试、运行、标定的记录,且记录完整,得3分;
3 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方案并实施,得4分;
4 定期对各类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公示,得2分。

6. 2. 13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和实践机制,编制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并定期开展使用者满意度调查,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绿色建筑技术宣传、绿色生活引导、灾害应急演练等绿色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并有活动记录,得2分;
2 具有绿色生活展示、体验或交流分享的平台,并向使用者提供绿色设施使用手册,得3分;
3 每年开展1次针对建筑绿色性能的使用者满意度调查,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公示,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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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源节约

7. 1 控制项

7. 1. 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7. 1. 2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规定。

7. 1. 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7. 1. 4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千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7. 1. 5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7. 1. 6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动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7. 1. 7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千0. 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7. 1. 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7. 1. 9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2%;
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1% 。

7. 1. 10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7. 2 评分项

I 节地与土地利用

7. 2. 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其所在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按表7. 2. 1-1的规则评分。

表7. 2. 1-1 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7. 2. 1-1.jpg

续表7. 2. 1-1

续表7. 2. 1-1.jpg

2 对千公共建筑,根据不同功能建筑的容积率 (R) 按表7. 2. 1-2的规则评分。

表7. 2. 1-2 公共建筑容积率 (R)评分规则

7. 2. 1-2.jpg

7. 2. 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2分,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按表7. 2. 2的规则评分。

表7. 2. 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评分规则

7. 2. 2.jpg

7. 2. 3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小于10%, 得8分。
2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小于8%, 得8分。

Ⅱ 节能与能源利用

7. 2. 4 优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 得5分;达到10%, 得10分;达到15%, 得15分。

2 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5%, 得5分;降低10%, 得10分;降低15%, 得15分。

7. 2. S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7. 2. 5的规则评分。

表7.2.5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评分规则

7.2.5.jpg

续表7. 2. 5

续表7. 2. 5.jpg

7. 2. 6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未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以下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的规定低20%, 得2分;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规定值低 20%, 得3分。

7.2.7 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得5分;
2 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得2分;
3 照明产品、三相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得3分。

7.2.8 采取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0分。建筑能耗相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降低10%, 得5分;降低20%,得10分。

7.2.9 结合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7.2. 9的规则评分。

表7.2.9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7.2.9.jpg

Ⅲ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 2. 10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2级,得8分。
2 50%以上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1级且其他达到2级,得12分。
3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1级,得15分。

7. 2. 11 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4分。
2) 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6分。
2 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3分。
2)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6分。

7.2.12 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千水体蒸发量的 60%, 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得4分;
2 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得4分。

7. 2. 13 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40%, 得3分;不低于60%, 得5分;
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得3分;不低于50%, 得5分;
3 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20%, 得3分;不低于40%, 得5分。

Ⅲ 节材与绿色建材

7.2.14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评价分值为8分。

7.2.15 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应用比例达到85%,得5分;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5分。
2 钢结构,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 得3分;达到70%, 得4分;
2)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达到50%, 得4分;
3) 采用施工时免支撑的楼屋面板,得2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各项得分的平均值。

7. 2. 16 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评价总分值为8分。建筑装修选用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部品种类,达到1种,得3分;达到3种,得5分;达到3种以上,得8分。

7.2.17 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达到6% 或公共建筑达到10%, 得3分。
2) 住宅建筑达到10% 或公共建筑达到15%, 得6分。
2 利废建材选用及其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一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50%, 得3分。
2) 选用两种及以上的利废建材,每一种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均不低于30%, 得6分。

7.2.18 选用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 得4分;不低于50%, 得8分;不低于70%,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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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宜居

8. 1 控制项

8. 1. 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8. 1. 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 1. 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8. 1. 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10h㎡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8. 1. 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8. 1. 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8. 1. 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8. 2 评分项

1 场地生态与景观

8. 2. 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得10分。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10分。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10分。
8. 2. 2 规划场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 得5分;达到70%, 得10分。

8. 2. 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1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及以上,得10分;
2)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8.2.3的规则评分,最高得6分。

表8. 2. 3 住宅建筑人均集中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8. 2. 3.jpg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 及以上,得10分;
2) 绿地向公众开放,得6分。

8. 2. 4 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 得5分;
2 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得4分。

8. 2. 5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0%, 得3分;达到60%,得5分;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 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3分;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 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4分;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得3分。

II 室外物理环境

8. 2. 6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环境噪声值大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小千或等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5分。
2 环境噪声值小于或等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得10分。

8. 2. 7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 18091的规定,得5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562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的规定,得 5 分。

8. 2. 8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高1. 5m处风速小于5m/s, 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小于2m/s, 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 得3分;
2) 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 得2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3分;
2) 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0. 5Pa, 得2分。

8. 2. 9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达到30%, 公共建筑达到10%, 得2分;住宅建筑达到50%, 公共建筑达到20%, 得3分;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 得3分;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的屋面面积合计达到75%, 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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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高与创新

9. 1 一般规定

9. 1. 1 绿色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提高与创新项进行评价。

9. 1. 2 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加分项得分之和,当得分大于100分时,应取为100分。

9.2 加分项

9. 2. 1 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评价总分值为30分。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相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降低40%, 得10分;每再降低10%, 再得5分,最高得30分。

9. 2. 2 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评价分值为20分。

9. 2. 3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评价分值为8分。

9.2.4 场地绿容率不低于3. 0, 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场地绿容率计算值不低千3. 0, 得3分。
2 场地绿容率实测值不低于3. 0, 得5分。

9. 2. S 采用符合工业化建造要求的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评价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木结构,得10分。
2 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地上部分预制构件应用混凝土体积占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达到35%, 得5分;达到50%, 得10分。

9. 2. 6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5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应用,得5分;两个阶段应用,得10分;三个阶段应用,得15分。

9. 2. 7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12分。

9. 2. 8 按照绿色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获得绿色施工优良等级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认定,得8分;
2 采取措施减少预拌混凝土损耗,损耗率降低至1. 0%, 得4分;
3 采取措施减少现场加工钢筋损耗,损耗率降低至1. 5%, 得4分;
4 现浇混凝土构件采用铝模等免墙面粉刷的模板体系,得4分。

9. 2. 9 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评价总分值为2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得10分;
2 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装修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得10分。

9.2.10 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智慧友好运行、传承历史文化等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40分。每采取一项,得10分,最高得40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7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 50785
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10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 18091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12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
13 《 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1
14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T 35626
1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16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GB 50189-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围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2.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3.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4.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徐宏庆 万水娥 潘云钢 寿炜炜 陈琪 徐凤 冯雅 顾放 车学娅 柳澎 王谦 金丽娜 龙惟定 赵晓宇 刘明明 刘鸣 毛红卫 周辉 于晓明 马友才 陈祖铭 丁力行 刘俊跃 陈曦 孙德宇 杨利明 施敏琪 钟鸣 施雯 班广生 邵康文 刘启耀 陈进 曾晓武 田辉 陈立楠 李飞龙 魏贺东 黄振利 王碧玲 刘宗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孙敏生 金鸿祥 徐华东 赵锂 戴德慈 吴雪岭 张旭 赵士怀 职建民 王素英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4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8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9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SCOP)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³/h)所消耗的电功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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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 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

表3.1.2 代表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表3.1.2.jpg

3.1.3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 建筑设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表3.2.1.jpg

3.2.2 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 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 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8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3的规定。

表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表3.2.13.jpg

3.2.14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1.jpg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jpg

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3.jpg

表3.3.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4.jpg

表3.3.1-5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5.jpg

表3.3.1-6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6.jpg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1.jpg

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2.jpg

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

表3.4.1-1 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表3.4.1-1.jpg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表3.4.1-2.jpg

    3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

表3.4.1-3.jpg

3.4.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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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 冷源与热源

4.2.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 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9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 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3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4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表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表4.2.5.jpg

4.2.6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4.2.7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9 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0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4.2.10.jpg

4.2.11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
2 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3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4.2.11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表4.2.11.jpg

4.2.1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4.2.12 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表4.2.12.jpg

4.2.13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4.2.13.jpg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表4.2.14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表4.2.14.jpg

4.2.15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 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 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6 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 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 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表4.2.17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表4.2.17.jpg

4.2.18 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表4.2.19.jpg

4.2.20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 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 输配系统

4.3.1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3.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4.3.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4.3.3.jpg

式中:EHR-h——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热负荷(kW);
△T——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4.3.9-2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时B取17,二级泵系统时B取21;
∑L——热力站至供暖末端(散热器或辐射供暖分集水器)供回水管道的总长度(m);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
当∑L≤400m时,α=0.0115;
当400m<∑L<1000m时,α=0.003833+3.067/∑L;
当∑L≥1000m时,α=0.0069。

4.3.4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4.3.5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 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 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6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7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

4.3.8 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4.3.9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按下式计算:

4.3.9.jpg

式中:EC(H)R-a——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H2O);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冷(热)负荷(kW);
△T——规定的计算供回水温差(℃),按表4.3.9-1选取;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9-2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9-3选取;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3.9-4或表4.3.9-5选取;
∑L——从冷热机房出口至该系统最远用户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

表4.3.9-1 △T值(℃)

表4.3.9-1.jpg

表4.3.9-2 A值

表4.3.9-2.jpg

表4.3.9-3 B值

表4.3.9-3.jpg


表4.3.9-4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表4.3.9-4.jpg

表4.3.9-5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表4.3.9-5.jpg

    2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10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11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
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3.12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3.12-1.jpg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³/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³/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³/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³/h);
Vsc——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³/h)。

4.3.13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4.3.14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4.3.15 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6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7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有关规定;
2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8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 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20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 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22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³/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22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4.3.22.jpg

式中:Ws——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³/h)];
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ηCD取0.855;
ηF——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4.3.22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h)]

表4.3.22.jpg

4.3.23 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24 严寒和寒冷地区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4.3.25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严寒地区采用时,应对能量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4.3.26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 末端系统

4.4.1 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K/W。

4.4.2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蒸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4.3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4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5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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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 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5.1.2 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1.3 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5.1.4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有关规定。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2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1.5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

5.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³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的限定值。

5.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5.3.3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表5.3.3.jpg

5.3.4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5.3.5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³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5.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5.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

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 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6.2 供配电系统

6.2.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 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 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4 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 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6.3 照 明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6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7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6.4.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等于10kW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6.4.2 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6.4.3 公共建筑应按照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6.4.4 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7.1.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7.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

7.1.4 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装置。

7.2 太阳能利用

7.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太阳能保证率f(%)

表7.2.4.jpg

7.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7.3 地源热泵系统

7.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A.0.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A.0.2 对于一般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也可按下式计算:

a.0.2.jpg

式中:K——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K)];

          Kp——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W/(㎡·K)];
φ——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A.0.3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可按表A.0.3取值。

表A.0.3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

表A.0.3.jpg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B.0.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能自动生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全年8760h逐时负荷计算;
2 分别逐时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
4 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5 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B.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以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总耗电量作为其能耗判断的依据。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折算为耗电量。

B.0.3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应采用同一软件计算,气象参数均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B.0.4 计算设计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2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按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设置。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计算;
3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按表8.0.4-1~表8.0.4-10设置。

表B.0.4-1 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

表B.0.4-1.jpg

表B.0.4-2 供暖空调区室内温度(℃)

表B.0.4-2.jpg

表B.0.4-3 照明功率密度值(W/㎡)

表B.0.4-3.jpg

表B.0.4-4 照明开关时间(%)

表B.0.4-4.jpg

表B.0.4-5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人)

表B.0.4-5.jpg

表B.0.4-6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

表B.0.4-6.jpg


表B.0.4-7 不同类型房间的人均新风量[m³/(h·人)]

表B.0.4-7.jpg

表B.0.4-8 新风运行情况(1表示新风开启,0表不新风关闭)

表B.0.4-8.jpg

表B.0.4-9 不同类型房间电器设备功率密度(W/㎡)

表B.0.4-9.jpg

表B.0.4-10 电气设备逐时使用率(%)

表B.0.4-10.jpg

B.0.5 计算参照建筑全年累计耗冷量和累计耗热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建筑围护结构做法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
3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气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采用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区的设置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B.0.6 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时,空气调节系统冷源应采用电驱动冷水机组;严寒地区、寒冷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煤锅炉;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气锅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1.jpg

    式中:E——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kWh/㎡);
EC——全年空调耗电量(kWh/㎡);
EH——全年供暖耗电量(kWh/㎡)。

2 全年空调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2.jpg

    式中:QC——全年累计耗冷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A——总建筑面积(㎡);
SCOPT——供冷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2.50。

3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3.jpg

    式中:QH——全年累计耗热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η1——热源为燃煤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取0.60;
q1——标准煤热值,取8.14kWh/kgce;
q2——发电煤耗(kgce/kWh)取0.360kgce/kWh。

4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4.jpg

    式中:η2——热源为燃气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取0.75;
q3——标准天然气热值,取9.87kWh/m³;
φ——天然气与标煤折算系数.取1.21kgce/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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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表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表C.jpg

表C.1.jpg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D.0.1 热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1-1~表D.0.1-3选用。热设备绝热层厚度可按最大口径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再增加5mm选用。

表D.0.1-1 室内热管道柔性泡沫橡塑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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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2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35元/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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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3 热管道离心玻璃棉经济绝热层厚度(热价85元/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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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2-1、表D.0.2-2选用;蓄冷设备保冷厚度可按对应介质温度最大口径管道的保冷厚度再增加5mm~10mm选用。

表D.0.2-1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介质温度≥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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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2-2 室内空调冷水管道最小绝热层厚度(介质温度≥-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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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室内生活热水管经济绝热层厚度可按表D.0.3-1、表D.0.3-2选用。

表D.0.3-1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全年≤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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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3-2 室内生活热水管道经济绝热层厚度(室内5℃全年≤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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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表D.0.4选用。

表D.0.4 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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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10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11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12 《建筑幕墙》GB/T 21086
1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在线版,带目录可搜索,高清PDF可下载。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次

1 总则

2基本规定

2.1功能要求

2.2性能与措施

3建筑面积与高度

3.1建筑面积

3.2建筑高度

4建筑室外场地

4.1环境与场地

4.2建筑控制

4.3基地道路

4.4场地铺装与水体

4.5构筑物与设施

5建筑通用空间

5.1出入口

5.2台阶、人行坡道

5.3楼梯、走道

5.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5公共厨房

5.6公共厕所(卫生间)

5.7母婴室

5.8设备用房

5.9地下室、半地下室

6建筑部件与构造

6.1屋面

6.2内墙、外墙

6.3楼面、地面

6.4顶棚、吊顶

6.5门窗

6.6栏杆、栏板

6.7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8变形缝

1总则

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功能要求

2.1.1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2.1.3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2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2.1.6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2.1.7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2.2性能与措施

2.2.1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2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2.2.4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5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2.2.6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3建筑面积与高度

3.1建筑面积

3.1.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3.1.7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8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3.1.9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建筑高度

3.2.1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4建筑室外场地

4.1环境与场地

4.1.1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1.4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4.1.5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4.1.6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4.2建筑控制

4.2.1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3基地道路

4.3.1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

冲段。

4.3.4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5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4.3.6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3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4场地铺装与水体

4.4.1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4.4.2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4.3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构筑物与设施

4.5.1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4.5.3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2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3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5建筑通用空间

5.1出入口

5.1.1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5.1.2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1.3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5.2台阶、人行坡道

5.2.1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5.2.2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5.2.3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5.2.4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5.3楼梯、走廊

5.3.1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5.3.2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5.3.3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5.3.4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

5.3.5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5.3.6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5.3.7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5.3.8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过18级。

5.3.9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表5.3.9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以楼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 0.26 0.165
住宅建筑公共楼梯、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的楼梯 0.26 0.175
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楼梯 0.25 0.180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

5.3.10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3.11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5.3.12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5.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4.1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5.4.2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2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3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4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5.4.3白动扶梯、白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

2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4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传送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5.5公共厨房

5.5.1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5.5.2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 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5.5.3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5.5.4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5.6公共厕所(卫生间)

5.6.1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洗手设施。

5.6.2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6.3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5.6.4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5.6.4的规定值。

表5.6.4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最小净尺寸

类别 平面最小净尺寸(净宽度m×净深度m)
外开门的隔间 0.90×1.30(坐便)、0.90×1.20(蹲便)
内开门的隔间 0.90×1.50(坐便)、0.90×1.40(蹲便)

5.6.5公共厕所内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问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2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5.7母婴室

5.7.1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5.7.2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5.8设备用房

5.8.1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5.8.2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5.8.3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其他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5.9地下室、半地下室

5.9.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人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涝防治要求。

5.9.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底板、顶板以及侧墙外壁,应满足防水、防潮要求。

5.9.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5.9.4窗井、风井、下沉庭院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建筑部件与构造

6.1屋面

6.1.1屋面应合理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按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设置防水层。

6.1.2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

2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合理确定;

3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揭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4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5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多发或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6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

7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6.1.3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2内墙、外墙

6.2.1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2.2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 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6.2.3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6.2.4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5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6.2.6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6.2.7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3楼面、地面

6.3.1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6.3.2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3.3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6.3.4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6.3.5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6.3.6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6.3.7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6.4顶棚、吊顶

6.4.1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6.4.2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3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6.4.4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6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6.4.7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8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4.9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6.5门窗

6.5.1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5.2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3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

3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

6.5.4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

2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3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6.5.5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5.6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6.5.7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6.6栏杆、栏板

6.6.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6.3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6.4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6.7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6.7.1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火或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3管道井与楼板的缝隙应采取封堵措施。

6.7.2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6.7.3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6.8变形缝

6.8.1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6.8.2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物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产生破坏。

6.8.3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6.8.4配电间及其他严禁有漏水的房间不应跨越变形缝。

6.8.5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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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S702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内容简介

今天带来的是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内容简介,该图集代替了03S702。

该图集内容简介如下:

1编制依据
本图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函〔2017〕255号)对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系列图集的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进行修编。
2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20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2019年版)CJJ11-201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苑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3适用范围
3.1本图集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室外埋设钢筋混凝土化粪池的设计选型及施工。
3.2本图集不适用于湿陷性黄土、永久性冻土、膨胀土、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和其他特殊地质条件地区,当用于上述地区时应根据有关规范进行处理。
4化粪池有效容积的计算
4.1有效容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4.2污水量、污泥量的确定: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公式(1)~(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3污水停留时间的确定: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t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当化粪池用于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宜采用24h~36h。
4.4污泥清掏周期的确定:
污泥清掏周期t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要求确定,宜采用90d~360d;当化粪池用于医院污水预处理时,污泥清掏周期宜按180d~360d计算。
5化粪池构造要求
5.1化粪池在长度方向可分为两格或三格,各格的有效容积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的规定。
5.2化粪池进、出水管可各有三个方向,应按具体工程设计确定其方向、管径和材质,单座化粪池的进水管管径不应大于DN300。
5.3隔墙过水孔中心高度H2:当V≤25m3时,为有效水深H1的60%;当V>30m3时,为有效水深H的70%。
5.4池内最高水面距池内顶最高处的净空高度,应根据进、出水管径确定,并不宜小于500mm。
6设计选用、设置技术条件
6.1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是按照建筑物类型、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和污泥清掏周期等参数,给出了化粪池服务总人数的最大值,设计人员可直接查本图集第7~18页的表选取有效容积;如果具体工程设计参数与表中的参数不一致时,应另做计算确定。
6.2粪便污水宜单独排入化粪池。当合流排入时,除住宅厨房排水外,其他未经隔油处理的含油脂类污、废水不得进入化粪池。
6.3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中有些数值,是按照污泥容积不应超过化粪池有效容积的70%(V≤25m3时)或80%(V>30m3时)的原则,取污泥容积等于有效容积的70%或80%,以污泥容积计算确定的最大值。
6.4化粪池分无覆土和有覆土两种情况:2m3~50m3按无覆土和有覆土两种情况设计;75m3、100m3均按有覆土设计。覆土深度是指池顶板至设计地面的垂直距离;有覆土化粪池的最大覆土深度均按2.5m考虑,当具体工程的覆土深度超过2.5m时,池内底距地面不宜超过6m,并应进行结构复核。
6.5化粪池型号详见本图集第19页。选用时,应注意埋设地点地下水位情况。本图集的无地下水情况,是指地下水位在池底最低处以下;有地下水情况,是指地下水位在池底以上,最高达设计地面以下0.5m处。
6.6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不得设置在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6.7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6.8化粪池应设置通气管并宜高空排放,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通气竖管设在安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人员嗅觉感受的角落或隐蔽处。通气竖管顶端应设通气帽,通气管、通气竖管管径为DN100,材质由具体工程设计确定,通气帽的要求详见国标图集04S301《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6.9化粪池的进水、出水应设置连接检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之间的连接管坡度宜为0.01,距离宜为1m~3m。管道穿越池壁处应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具体详见国标图集02S404《防水套管》。
6.10化粪池清掏孔井口采用双层井盖,井盖及盖座应根据埋设地点的地面活荷载,如不过车或过车、人行道、绿化带等情况,按照其承载能力考虑选用,具体详见国标图集S501-1~2《单层、双层井盖及踏步(2015年合订本)》
6.11化粪池不宜设置在下凹式绿地内,当必须设置时应避免设置在下凹式绿地的最低处;清掏孔井口应高出所在绿地面0.15m,具体详见国标图集S501-1~2《单层、双层井盖及踏步(2015年合订本)》。
6.12化粪池埋设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10℃的地区时,必须采用有覆土化粪池,清掏孔加保温井口,详见国标图集S501-1~2《单层、双层井盖及踏步(2015年合订本)》;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0℃的地区,设计人员在考虑化粪池设置深度时,池内最高水位应在当地冰冻深度以下。
6.13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的规定。
7结构设计要求及条件
7.1结构设计技术条件如下:
7.1.1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7.1.2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7.1.3结构裂缝宽度控制不大于0.2mm。
7.1.4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底板上层筋、池壁、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预制盖板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梁为35mm,底板下层筋为40mm。
7.2荷载条件如下:
7.2.1永久荷载:土重度标准值18kN/m3,折算内摩擦角中=30°;土浮重度标准值10kN/m3,其他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7.2.2可变荷载:不过汽车时,活荷载标准值为10kN/m2;
可过汽车时,车辆荷载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2019年版)的城-B级考虑。
7.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80kPa。
7.4采用材料如下:
7.4.1池壁、底板及盖板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30,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0。
7.4.2抹面:池顶盖及井筒内外侧均用M10级防水砂浆抹面,厚20mm。
7.4.3垫层:无地下水时,不低于C10级混凝土垫层下素土夯实;有地下水时,不低于C10级混凝土垫层下铺100mm厚卵石或碎石夯实。
7.4.4钢筋:HPB300(φ),HRB400();焊条E43,E50。
7.4.5混凝土的密实性应满足抗渗要求,抗渗等级为P6。
7.4.6当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则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4.7混凝土中可根据需要适当采用外加剂,但不得采用氯盐作防冻、早强掺和料。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7.5满水试验: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在回填土前,应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的规定进行满水试验。
8施工要求
8.1混凝土构件应保持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麻面,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8.2现浇盖板与各个盖板之间的缝隙用M10水泥砂浆填实。
8.3预制盖板、现浇盖板在浇筑混凝土时,随打随抹光。
8.4根据地下水的腐蚀情况,由设计人员按《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的相关规定,对池体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8.5化粪池底板均为双层钢筋,要求施工时在上、下层钢筋之间加马凳筋,所需用量另计。
8.6池壁双层钢筋间拉接筋采用中6钢筋,间距@600,梅花型布置,所需用量另计。
8.7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25%,其绑扎搭接长度l1=1.2la,且不小于300mm。
8.8化粪池满水试验合格并安装预制盖板后进行回填,要求对称均匀回填、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
8.9严寒、寒冷地区化粪池在冰冻线以上回填土时,应根据土的冻胀情况,沿池外壁加填不小于300mm厚的松散砂土或煤渣防冻。
8.10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8.11管道穿井(池)壁及盖板处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具体做法详见国标图集02S404《防水套管》。
8.12管道支架详见国标图集03S402《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并与土建密切配合施工。
8.13井口施工时应根据到货的井盖及盖座尺寸与土建密切配合施工。
8.14基坑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执行。
9其他
9.1图集中未注明的尺寸单位均以毫米(mm)计。
9.2清掏口井盖的工具孔在不开启井盖用时,应封堵密闭。
9.3图集中钢筋表及材料表只作为钢筋用量的参考,具体以施工放样为准,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需满足要求。
9.4凡本说明未及之处,施工时应遵照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
(略)

22S702图集PDF书签目录索引:

封面 1
目录 6
编制说明 12
有效容积计算示例 17
医院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90d) 18
医院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h=180d) 19
医院等化类池服务总人数表(th-360d) 20
住宅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i=90d) 21
住宅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180d) 22
住宅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360d) 23
办公楼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90d) 24
办公楼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180d) 25
办公楼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h=360d) 26
职工食堂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90d) 27
职工食堂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180d) 28
职工食堂等化粪池服务总人数表(t=360d) 29
化粪池型号一览表 30
1号化粪池平面图、1-1剖面图(无覆土) 31
1号化类池2-2剖面图(无覆土) 32
2号~5号化类池平面图、1-1剖面图(无覆土) 33
2号~5号化粪池1-1、2-2剖面图(无覆土) 34
1号~5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无覆土) 35
1号~5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无覆土) 36
1号~5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无覆土) 37
1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38
1号化粪池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39
2号~5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40
2号~5号化类池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41
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不过汽车、无覆土) 42
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可过汽车、无覆土) 43
2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不过汽车、无覆土) 44
2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可过汽车、无覆土) 45
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不过汽车、无覆土) 46
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可过汽车、无覆土) 47
4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不过汽车、无覆土) 48
4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可过汽车、无覆土) 49
5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不过汽车、无覆土) 50
5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可过汽车、无覆土) 51
1号、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无覆土) 52
3号~5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无覆土) 53
1号-5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1、2配筋图(无覆土) 54
1号~5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3配筋图(无覆土) 55
1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1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56
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57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2、4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58
2号~5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2、4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59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2、4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60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3配筋图(无覆土) 61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5配筋图(无覆土) 62
2号~5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3、5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63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6、7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64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6、7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65
2号~5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6、7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66
1号、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无覆土) 67
3号~5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无覆土) 68
1号~5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4、5配筋图(无覆土) 69
1号~5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6配筋图(无覆土) 70
1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8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71
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8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72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9、11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73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9、11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74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9、11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75
2号~5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10配筋图(无覆土) 76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2配筋图(无覆土) 77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0、12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78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3配筋图(无覆土) 79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4配筋图(无覆土) 80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3、14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81
1号化粪池平面图、1-1剖面图(有覆土) 82
1号化粪池2-2剖面图(有覆土) 83
2号~5号化粪池平面图、1-1剖面图(有覆土) 84
2号~5号化粪池1-1、2-2剖面图(有覆土) 85
1号~5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有覆土) 86
1号~5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有覆土) 87
1号~5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有覆土) 88
1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89
1号化类池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90
2号~5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91
2号~5号化粪池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92
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93
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94
2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95
2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96
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97
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98
4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99
4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100
5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101
5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102
1号、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有覆土) 103
3号~5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有覆土) 104
1号~5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2配筋图(有覆土) 105
1号~5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3配筋图(有覆土) 106
1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F-1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107
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108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109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110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11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3配筋图(有覆土) 112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配筋图(有覆土) 113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3、5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14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7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115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7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116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7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17
1号、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有覆土) 118
3号~5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有覆土) 119
1号~5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4、5配筋图(有覆土) 120
1号~5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F-6配筋图(有覆土) 121
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8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122
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8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123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9、11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124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9、11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125
2号~5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F-9、11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26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0配筋图(有覆土) 127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2配筋图(有覆土) 128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0、12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29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配筋图(有覆土) 130
2号~5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4配筋图(有覆土) 131
2号~5号化类泡现浇盖板XGBF-13、14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132
6号~11号化粪池平面图(无覆土) 133
6号~11号化粪池1-1、2-2剖面图(无覆土) 134
6号~11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无覆土、不过汽车) 135
6号~11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无覆土、可过汽车) 136
6号~11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无覆土、不过汽车) 137
6号~11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无覆土、可过汽车) 138
6号~11号化类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无覆土、不过汽车) 139
6号~11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无覆土、可过汽车) 140
6号~11号化类池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41
6号~11号化粪池配筋1-1剖面图(无覆土) 142
6号~11号化粪池配筋2-2、3-3、4-4剖面图(无覆土) 143
6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44
6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45
6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46
6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47
7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48
7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49
7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50
7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51
8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52
8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53
8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54
8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55
9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56
9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57
9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58
9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59
10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60
10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61
10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62
10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63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64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65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不过汽车、无覆土) 166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可过汽车、无覆土) 167
6号~9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无覆土) 168
10号、11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无覆土) 169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1~4配筋图(无覆土) 170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5~8配筋图(无覆土) 171
6号~11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1~8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72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3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73
6号~11号化粪油现浇盖板XGB-1、3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174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3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75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2、4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76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5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77
6号~11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2、4、5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178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2、4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79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5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80
6号~9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无覆土) 181
10号、11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无覆土) 182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9~12配筋图(无覆土) 183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13~16配筋图(无覆土) 184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9~16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85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6、8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86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6、8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187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6、8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88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7、9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89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0配筋平面图(无覆土) 190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7、9、10配筋剖面图(无覆土) 191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7、9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92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10钢筋表及材料表(无覆土) 193
6号~11号化粪池平面图(有覆土) 194
6号~11号化粪池1-1、2-2剖面图(有覆土) 195
6号~11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有覆土、不过汽车) 196
6号~11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有覆土、可过汽车) 197
6号~11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有覆土、不过汽车) 198
6号~11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有覆土、可过汽车) 199
6号~11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有覆土、不过汽车) 200
6号~11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有覆土、可过汽车) 201
6号~11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02
6号~11号化粪池配筋1-1剖面图(有覆土) 203
6号~11号化类池配筋2-2、3-3、4-4剖面图(有覆土) 204
6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05
6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06
7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07
7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08
8号化类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09
8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10
9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11
9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12
10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13
10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14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有覆土) 215
11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有覆土) 216
6号~9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有覆土) 217
10号、11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有覆土) 218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4配筋图(有覆土) 219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5~8配筋图(有覆土) 220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8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21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22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223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24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25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26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5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227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4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28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29
6号~9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有覆土) 230
10号、11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有覆土 231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9~12配筋图(有覆土) 232
6号~11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3~16配筋图(有覆土) 233
6号~11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F-9~16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34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8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35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8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236
6号~11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F-6、8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37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7、9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38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0配筋平面图(有覆土) 239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7、9、10配筋剖面图(有覆土) 240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7、9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41
6号~11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0钢筋表及材料表(有覆土) 242
12号、13号化粪池平面图 243
12号、13号化粪池1-1剖面图 244
12号、13号化粪池2-2剖面图 245
12号、13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 246
12号、13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 247
12号、13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 248
12号、13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 249
12号、13号化粪池配筋1-1剖面图 250
12号、13号化类池配筋2-2、3-3、4-4、5-5剖面图 251
12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 252
12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 253
1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 254
13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 255
1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 256
13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 257
12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2配筋图 258
13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3、4配筋图 259
12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配筋图 260
13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配筋图 261
12号、13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2钢筋表及材料表 262
12号、13号化粪池现浇梁XLF-1、2配筋图 263
12号、13号化粪池现浇梁XLF-1、2钢筋表及材料表 264
12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 265
13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 266
12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5、6配筋图 267
13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7、8配筋图 268
12号化类池现浇盖板XGBF-3配筋图 269
13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4配筋图 270
12号、13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3、4钢筋表及材料表 271
12号、13号化粪池现浇梁XLF-3、4配筋图 272
12号、13号化类池现浇梁XLF-3、4钢筋表及材料表 273
12a号、13a号化粪池平面图 274
12a号、13a号化粪池1-1剖面图 275
12a号、13a号化粪池2-2剖面图 276
12a号、13a号化粪池结构尺寸一览表 277
12a号、13a号化粪池构件一览表 278
12a号、13a号化粪池主要材料汇总表 279
12a号、13a号化粪池配筋平面图 280
12a号、13a号化类池配筋1-1剖面图 281
12a号、13a号化类池配筋2-2、3-3、4-4剖面图 282
12a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 283
12a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 284
13a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无地下水) 285
13a号化粪池钢筋表及材料表(有地下水) 286
12a号、13a号化类池进(出)水井SJ-1配筋平面图、钢筋表及材料表 287
12a号、13a号化粪池进(出)水井SJ-1配筋剖面图 288
12a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 289
13a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不过汽车) 290
12a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1、2配筋图 291
13a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3、4配筋图 292
12a号、13a号化粪池进(出)水井预制盖板GBF-5配筋图 293
12a号、13a号化类池进(出)水井预制盖板GBF-5钢筋表及材料表 294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配筋平面图 295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配筋剖面图 296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1、3钢筋表及材料表 297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配筋平面图 298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配筋剖面图 299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2钢筋表及材料表 300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4配筋平面图 301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4配筋剖面图 302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4钢筋表及材料表 303
12a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 304
13a号化粪池盖板平面布置图(可过汽车) 305
12a号化类池预制盖板GBF-6、7配筋图 306
13a号化粪池预制盖板GBF-8、9配筋图 307
12a号、13a号化粪池进(出)水井预制盖板GBF-10配筋图 308
12a号、13a号化粪池进(出)水井预制盖板GBF-10钢筋表及材料表 309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7配筋平面图 310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7配筋剖面图 311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5、7钢筋表及材料表 312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配筋平面图 313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配筋剖面图 314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6钢筋表及材料表 315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8配筋平面图 316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R-8配筋剖面图 317
12a号、13a号化粪池现浇盖板XGBF-8钢筋表及材料表 318
预制井圈JQ-1~JQ-4配筋图 319
预制井圈JQ-1~JQ-4安装详图 320
预制井圈JQ-1~JQ-4钢筋表及材料表 321
预制井圈JQ-5~JQ-8配筋平面图 322
预制井圈JQ-5~JQ-8配筋剖面图 323
预制井圈JQ-5~JQ-8安装详图 324
预制井圈JQ-5~JQ-8钢筋表及材料表 325
d>300池壁洞口加强配筋详图 326
图集简介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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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一图一算之建筑工程造价(BIM软件篇)

本书与同类书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有:
1.将手算模式下的定额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结合相应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并对计算式中的数字给予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方便读者快速结合图纸进行算量分析。
2.采用广联达图形算量软件进行绘图并进行工程量表格汇总,操作步骤采用截图的方式,按照先后顺序放置在每一操作步骤说明的下面,按照截图读者可以了解在软件中如何操作及重要操作要点。
3.采用鲁班软件在清单和定额模式下分别进行绘图并汇总相应的工程量,操作步骤同样按照截图的方式放置在每一操作步骤说明的下面,清晰明了。
4.在采用广联达软件和鲁班软件进行操作计算之后,相应的有软件操作注意事项,主要描述在软件操作中的要点设置及绘图技巧。
5.在所有的软件操作计算之后,列有手算与软件计算结果的对比表,将手算结果、广联达软件计算结果、鲁班软件计算结果同时列在一个表中进行对比,并将差值原因分析写出来,以供读者学习,同时也便于那些用软件计算多次却每次结果都不一样的人员查找其中的原因。
6.完整的工程量计算,清晰的图纸,灵活机动的操作截图,详细的差别分析,从前到后,循序渐进,思路清晰顺畅,为读者提供完整的手算和软件操作流程,可以让读者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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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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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J91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含BIM章节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2J91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22J611-4 金属结构大门。

先来说说22J91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示例,该图集内容简介如下:

1编制目的
1.1本图集为实现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助力国家实现2030年碳达峰及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技术支持。
1.2本图集编制有利于提高我国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水平,促进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产业的发展。
2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2017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JGJ/T494-2022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491-202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350-2015
《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JG/T480-201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2018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201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3适用范围
3.1本图集适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
3.2本图集将帮助设计人员系统、全面地掌握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的流程、技术要点、设计方法和图面表达,也可作为建筑院校师生的参考资料。
4编制原则
本图集以国内较为优秀的工程实例为蓝本,通过总结和归纳,提炼出适合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流程、方法和表达方式,并提供了钢结构住宅部分系统的选型和做法,方便广大设计人员选用和参考。
4.1符合性原则
本图集内容符合当前国家双碳战略目标、高质量发展思想、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
4.2适用性原则
本图集主要编制内容采用示例形式直观表达,内容较全面明晰,易于准确理解和掌握,适用于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住宅建筑设计。
4.3多样性原则
本图集编制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方法及要点,以住宅建筑设计最重要的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内容为例进行示范,分别侧重编制了两个设计阶段应具有的主要内容,设计人员通过对示例的学习和参考,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项目设计过程中,可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4.4可持续性原则
本图集通过提炼、总结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逻辑,提升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的标准化、系列化,适应住宅建筑不断变化的功能需求,符合住宅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随着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配套部品部件的发展与提高,本图集将持续完善更新内容。
5编制特点
5.1本图集详尽编制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各阶段的设计流程和协同要点。
通过对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项目建设流程、设计流程、技术特点的归纳总结,分析了设计各阶段在项目定位内容、装配式技术配置、各专业设计选型与协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强调技术策划环节,全面构建了设计各阶段的流程和协同要点。
5.2树立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大柱网、全生命期套型可变的设计思想。
本图集在满足住宅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采用大开间框架体系、空间灵活可变的设计思路,将多样化市场需求与钢结构技术优势充分结合,为提高住宅适应性和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5.3形成了标准化、系列化、集成化的设计方法。
本图集遵循模块化、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强调专业协同和部品部件集成,形成适合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标准化、系列化、集成化的设计方法,为广大设计人员提供全过程的指导。
6主要内容
本图集分为设计要点、方案设计示例、施工图设计示例三大部分。
6.1设计要点
6.1.1本图集在设计要点部分提出了适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完整设计流程,明确了各阶段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注意事项,强调了建设、设计、生产、施工、运营单位等各方参与、全专业协同的必要性。
6.1.2设计要点部分编制了设计各阶段工作流程、集成设计、专业协同、技术要点等,并辅以表格形式进行表达。
6.1.3考虑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本图集在设计要点中也提供了初步设计阶段应完成的设计任务、方法、专业协同等必要内容。
6.2方案设计示例
6.2.1方案设计示例多维度展示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方案生成的全过程。
6.2.2示例充分发挥钢结构住宅结构系统的优势,通过标准模块与可变模块的多样组合,形成了适应市场需求的方案系列,在建筑方案阶段就实现建筑与结构专业的协同融合,形成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方法。
6.3施工图设计示例
6.3.1示例以寒冷地区实际工程为蓝本进行提炼编制。
6.3.2示例注重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在结构选型、围护系统、构造节点、专业协同等方面的技术特点、难点和注意事项,着重从设计说明、设计深度和施工图表达等方面进行展示,充分体现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能够适应多样化和精细化居住功能需求的优势。
6.3.3示例除编制了本工程施工图主要内容外,还拓展编制了可供设计人员更多了解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可参考的钢结构系统选用表、围护系统选用表及典型节点等附图内容。该部分附图目录一并列入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
7注意事项
7.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设计选用的构造做法应满足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防火、防水、抗震、隔声等各方面要求。
7.2项目应根据工程所在气候区进行具体节能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细则的要求。
7.3实际工程中生产及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施工方法采取相应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
7.4本图集所编制项目设计示例图中的尺寸不可尺量,设计内容和参数仅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需结合实际项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7.5为了保持各示例所选原项目设计图纸的完整性,各示例图纸目录中仍保留了原项目设计图纸的所有图名。本图集仅选择了原项目图纸中有关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内容的图纸进行重点编制。
7.6为了使设计人员充分了解BIM技术,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过程中可提供快速算量、可视化设计、虚拟施工、高效协同、有效管控等作用,本图集在示例中选取了部分BIM模型图纸,以促进设计人员在实际工程中应用BIM技术。
7.7施工图示例中仅以外墙板为例,绘制了需要建筑专业绘制,供深化设计人员作为深化设计依据的部品部件尺寸、定位控制图。
7.8具体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各项目的不同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建设规模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工程技术条件等因素参考使用。
8制图规定
8.1图例
图例表

8.2尺寸单位
本图集中除注明外,总平面图尺寸和标高以米(m)为单位,其他尺寸以毫米(mm)为单位.
8.3索引方法

(略)

22J910-5图集内容目录:

编制说明…1
设计要点
基本要求、工作流程3
技术策划……4
设计要求7
方案设计示例
图纸目录…9
方案设计说明·……10
总平面图…15
厨卫功能模块示意图…16
标准模块示意图…………17
交通核模块示意图·…18
a1套型平面图19
a2套型平面图20
b套型平面图21
c套型平面图22
d套型平面图23
e套型平面图24
f套型平面图25
A单元平面图26
B单元平面图27
C单元平面图28
C’单元平面图29
D单元平面图30
D’单元平面图31
1#楼标准层平面图32
3#楼标准层平面图33
5#楼标准层平面图34
立面设计策略·…35
施工图设计示例
图纸目录…37
施工图设计说明装配式技术专篇·38
总平面图(局部)42
地下室平面图…43
首层平面图…44
标准层平面图45
屋顶机房平面图··46
①-⒀轴立面图…47
1-1剖面图48
A套型平面详图49
A套型设备与管线平面详图50
立、剖面详图………51
楼、电梯平面详图…52
楼梯A-A剖面图53
1#厨房详图……54
1#卫生间详图56
1#厨房、1#卫生间给排水详图·58
1#墙身大样图…59
2#墙身大样图60
空调机位详图、女儿墙、勒脚详图61
节点详图……62
外围护系统和内隔墙选用表……64
结构体系选用表、结构支撑示意图65
结构节点示意图………66
机电管线分离做法示意图·…68
光伏发电装置与屋面结构一体化及防雷接地示意图69
BIM模型70

接下里来说说22J611-4 金属结构大门,该图集代替了03J611-4。该图集内容简介:

1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
《钢门窗》GB/T20909-2017
《铝合金门窗》GB/T8478-2020
《人行自动门通用技术要求》GB/T34616-2017
《电动门窗通用技术要求》GB/T39188-2020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2021
《优质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13237-2013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12754-2019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2518-2019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2009
《建筑用钢门窗型材》JG/T115-2018
《聚碳酸酯(PC)中空板》JG/T116-2012
《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347-2012
《玻璃纤维增强树脂中空采光板》JC/T2375-2016
《建筑门窗五金件合页(铰链)》JG/T125-2017
《工业滑升门》JG/T353-2012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各种新建和改扩建的一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商业库房与车库建筑等,可供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使用。
3内容、代号、规格
3.1本图集中的内容详见表1。
表1内容一览表

3.2本图集中的各类门类代号、选材及规格详见表2。
(略)
4选用说明
4.1考虑不同地区风荷载的差异,本图集中各大门提出的均为基本风压,选用时应复核是否满足建筑所在地区的风压强度,并进行二次工程设计。对于门洞尺寸超过6000mm×6000mm的大门,也需由厂家进行二次工程设计。风压大的地区,大门应采取有效安全的抗风措施,根据要求加设抗风门闩、防脱链条或防脱轨等构造做法。
4.2有节能要求的建筑大门,其节能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相关要求。有保温要求的应根据附表C-3的保温性能分级要求进行设计。节能门与保温门均应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设计。
4.3有防火要求大门的保温填充材料应用岩棉或阻燃材料。
对有防腐蚀要求的大门,生产厂家应根据不同的防腐蚀要求,进行二次设计。
4.4各类门的门樘、门扇、五金件的防腐防锈措施及色彩要求,应根据工程要求设计确定,由厂家进行二次设计。
4.5门的规格尺寸,一般情况下可按照本图集所提供的门选用表(图)直接选用,如本图集不能满足具体工程设计的需要时,可与专业生产厂家协商,按非标准规格尺寸加工生产。
有特殊要求的门,专业生产厂家需要做二次设计。
4.6本图集中各种门选用表(图)的门洞高度是指室内地坪至门洞顶的门洞高度。
5材料与安装
5.1门一般以钢门扇框为主,门扇面板采用1.0mm~1.2mm厚彩钢板或铝合金板;门扇骨架采用2mm壁厚型钢;门框采用1.5mm镀锌钢板,钢板应采用Q345级钢材,有特殊要求的门扇框,可选用铝合金材料,铝合金应采用6061型号,门扇内龙骨纵向及横向间距均不应小于500mm。
5.2采用不锈钢的门,推荐采用304系列不锈钢,门框、门扇应采用不锈钢冷轧薄钢板。所有加固件、紧固件等可采用不锈钢热轧钢材。
5.3本图集门安装缝隙均按10mm表示,项目设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一般门缝隙可用水泥砂浆填缝,也可用发泡聚氨酯灌缝,凡有防火要求的门必须用水泥砂浆填缝。
5.4本图集砂浆按材料比例表述的,预拌砂浆等级可参见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条文说明的表1“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
5.5门框安装允许偏差要求见表3。
表3安装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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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丨闽建消〔2022〕3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联 系 人:张荣良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 箱:zjtxfc2021@sina.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 》全文预览

1  基本原则

1.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及《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第二十二条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  建筑专业技术审查

2.1、消防分类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5.1.1条、附录A进行审查。
2)民用建筑: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进行审查。
3)工业建筑:审查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3.1.2、3.1.3、3.1.4、3.1.5条进行审查。
(2)城市交通隧道: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分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12.1.2条进行审查。

2.2、总平面布局

(1)防火间距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及相互之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3.4.2、3.4.3、3.4.4、3.4.5、3.4.6、3.4.8、3.4.10、3.5.1、3.5.2、3.5.3、3.5.4、5.2.2、5.2.3、5.2.4、5.2.5、5.2.6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加油站、加气站内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重要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4.0.5、4.0.6、4.0.7、4.0.8、4.0.9、4.0.10、5.0.10、5.0.11、5.0.12、5.0.13、5.0.14、5.0.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U”形或“山”形厂房、天桥、连廊或其它方式连接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7、5.2.2条进行审查。

(2)消防车道
1)审查消防车道的设置条件、形式和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回车场、承载能力、标识设置、与其他车道连通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3.1、4.3.2、4.3.3条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8.1、9.8.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道利用市政道路时,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是否征得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同意。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进行审查。

(3)消防救援场地

1)审查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条件、平面布置、尺寸、承载能力及建筑首层楼梯入口和外墙消防救援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7.2.2、7.2.3、7.2.4、7.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有影响登高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进行审查。

2.3、耐火等级

(1)审查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3.2.15、3.2.16、3.2.17、3.2.18、3.2.19、5.1.2、5.1.3、5.1.3A、5.1.4、5.1.5、5.1.6、5.1.7、5.1.8、5.1.9条进行审查。

(2)审查城市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及其附属设施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3、12.1.4条进行审查。

(3)审查特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
1)审查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进行审查。

3)审查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的隔墙,电影放映室、卷片室的隔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条进行审查。

4)审查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非居住建筑内的厨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等特殊房间或部位的隔墙和楼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进行审查。
(4)审查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钢结构是否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2.1、3.2.2、3.2.3、3.2.4、3.2.5、3.2.6条进行审查。

(6)审查钢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2条进行审查。

(7)审查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9条及《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3.1.3、3.1.5、4.1.2、4.1.3、4.1.4、4.1.5、4.1.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铝合金结构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第10.4.2条进行审查。

(9)审查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1.0.1、11.0.2条及《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2.4、平面布置

(1)防火分区
1)审查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3条进行审查。
2)审查仓库的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3.3.3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民用建筑的高度、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对应关系和防火分区扩大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5.3.1A、5.3.2、5.3.3、5.3.4、5.3.5、5.3.6条进行审查。
4)审查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1、5.1.2、5.1.3、5.1.4、5.1.5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以及设置中庭等上下层贯通空间时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划分水平、竖向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构件和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进行审查。
6)审查规范中特别指出防火分区的设置,如:医院洁净手术部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第12.0.1、12.0.2、12.0.3条进行审查。
7)审查城市交通隧道地下设备用房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1.10条进行审查。
(2)设备用房
1)审查建筑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锅炉房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3.2.6、3.4.11、4.2.1、5.4.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民用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10、4.1.1、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建筑内锅炉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5、5.2.3、5.4.12、5.4.1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内消防水泵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2.4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进行审查。
5)审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7、8.1.8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3.1.9、4.2.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内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灭火设备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审查。
(3)人员聚集场所
审查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8、5.4.9条进行审查。
(4)特殊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高层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等场所,审查其设置位置、层数、建筑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房间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5.4.4B、5.4.5、5.5.24、5.5.24A条进行审查。
(5)商业服务网点
审查商业服务网点是否满足术语的定义标准,建筑面积、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5.4.11条进行审查。
(6)工业建筑附属用房
1)审查工业建筑内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变配电室(站)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3.3.8、3.6.8、3.6.9、4.1.4、6.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工业建筑附属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条进行审查。

2.5、防火构造

(1)防火墙
1)审查防火墙是否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以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1、6.1.2、6.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是否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7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火墙设置位置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6.1.4、6.1.5条进行审查。
(2)防火隔墙和楼板
审查防火隔墙的设置位置、耐火极限,楼板的耐火极限及门、窗、洞口的开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3.5、3.3.6、3.3.7、3.3.9、3.6.9、3.6.10、5.3.2、5.3.5、5.3.6、5.4.5、5.4.7、5.4.9、5.4.10、5.4.11、5.4.12、5.4.13、5.5.6、5.5.10、5.5.23、5.5.24、5.5.28、6.2.1、6.2.2、6.2.3、6.2.4、6.2.5、6.2.7、6.4.4、6.4.14、7.3.6条进行审查。
(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1)审查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开启方式、设置部位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3.6.10、3.7.3、3.8.2、3.8.3、3.8.8、5.2.2、5.3.2、5.3.5、5.3.6、5.4.5、5.4.7、5.4.9、5.4.12、5.4.13、5.4.14、5.5.6、5.5.9、5.5.23、5.5.24、5.5.25、5.5.26、5.5.27、5.5.32、6.5.1、6.5.2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耐火极限、最大允许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2014(2018年版)第3.3.1、3.4.1、5.2.2、5.3.2、5.3.3、6.2.3、6.5.3条进行审查。
(5)建筑竖井
1)审查竖井是否分类并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层间防火封堵、开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进行审查。
2)审查普通电梯井与消防电梯井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5016-2014(2018年版)第6.2.9、7.3.6条进行审查。
(6)建筑外墙上窗间墙、防火挑檐和幕墙
1)审查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或防火挑檐,审查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是否设置实体墙,相应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处是否采取防火措施,以及相应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6条进行审查。
(7)防火封堵
建筑缝隙封堵,包括楼板与楼板间、楼板与防火分隔墙侧面、防火分隔墙与楼板下侧等缝隙封堵,应审查封堵部位构造基层材料、封堵材料和封堵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6.3.4、6.3.6、6.7.9、11.0.9条,《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第4.0.1、4.0.2、4.0.3、4.0.4、4.0.5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4.3条进行审查。
(8)建筑内部装修
1)审查装修工程是否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条件,判定其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不同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0.3、4.0.4、4.0.5、4.0.6、4.0.7、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4.0.15、4.0.16、4.0.17、4.0.18、4.0.19、4.0.20、5.1.1、5.1.2、5.1.3、5.2.1、5.2.2、5.2.3、5.2.4、5.3.1、5.3.2、6.0.1、6.0.2、6.0.3、6.0.4、6.0.5条进行审查。
3)审查装修工程的安全疏散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条进行审查。
(9)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审查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隔离、防护层、防火封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7.10、6.7.11、6.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10条进行审查。

2.6、疏散与避难

(1)安全出口与疏散门
1)审查安全出口所通向的安全区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5.5.11、5.5.13A、5.5.17、5.5.19、5.5.22、5.5.23、5.5.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形式、位置、数量、净宽度、间距、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7.1、3.7.2、3.7.3、3.7.4、3.7.5、3.8.1、3.8.2、3.8.3、3.8.4、3.8.5、3.8.6、5.5.2、5.5.8、5.5.9、5.5.10、5.5.11、5.5.15、5.5.18、5.5.19、5.5.20、5.5.21、5.5.25、5.5.26、5.5.28、5.5.30、6.4.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是否设置防护挑檐及挑檐的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进行审查。
4)审查建筑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3.3.9、5.4.4、5.4.7条进行审查。
(2)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1)审查疏散走道、疏散门、避难走道的宽度、疏散距离、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5、5.5.15、5.5.17、5.5.18、5.5.19、5.5.20、5.5.21、5.5.29、5.5.30、6.4.1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避难走道的设置条件、位置、出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6.4.14条进行审查。
(3)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1)审查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6、3.8.7、5.5.10、5.5.12、5.5.13、5.5.13A、5.5.14、5.5.17、6.4.4条进行审查。
2)审查疏散楼梯(间)的梯段净宽度、平台宽度、扶手配置、疏散门开启方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 5.5.20、5.5.21、6.4.5、6.4.6、6.4.7、6.4.8、6.4.9条进行审查。
3)审查疏散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围护结构耐火极限、疏散门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5、5.5.10、5.5.14、6.4.1、6.4.2、6.4.3、6.4.4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2、3.1.3、3.1.4、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4)审查楼梯间设置是否符合人员连续疏散要求,除避难层、首层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错位设置外,楼梯间在其它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5.5.23、6.4.4条进行审查。
5)审查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在首层处是否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进行审查。
6)审查室外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3.7.6、3.8.6、5.3.6、5.5.5、6.4.5、6.4.9条进行审查。
7)审查楼梯间管线穿墙及开口(外窗)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6.4.2条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4.3.5、4.3.6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形式、面积、防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6.4.1、6.4.3、8.5.1条进行审查。
(4)避难层
审查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是否设置避难层,及其设置楼层、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围护结构耐火等级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31、6.7.2条进行审查。
(5)避难间
审查避难间的设置楼层、平面位置、面积、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5.5.24A、5.5.32、6.7.2条进行审查。
(6)消防电梯
1)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以及消防电梯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7.3.2、7.3.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内部装修材料、运行功能、是否直通室外或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3、7.3.5、7.3.8条进行审查。
(7)消防救援窗
审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以及消防救援窗开口尺寸、距室内地面的高度、间距、形式、设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4、7.2.5条进行审查。
2.7自然防排烟
(1)审查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在相应的房间或部位设置自然防烟、自然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2)采用自然防烟方式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避难层等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条进行审查。
(3)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配合暖通专业审查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窗面积、位置、开启方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给排水专业技术审查

3.1消防水源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审查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用水量基本设计参数、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火栓总用水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8.1.2、8.1.4、8.1.5、8.2.1、8.2.2、8.2.3、8.2.4、12.2.1、12.2.2(第1、2、3、5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1.1、3.1.2、3.1.3、3.1.4、3.2.1、3.2.2、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5.1、3.5.2、3.5.3、3.5.4、3.5.5、3.5.6、3.6.1、3.6.2、3.6.3、3.6.4、3.6.5、4.1.2、4.1.3、4.1.6、4.2.1、4.2.2、4.3.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10、5.0.11、5.0.12、5.0.13、5.0.14、5.0.15、5.0.16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2、7.1.4、7.1.5、7.1.8、7.1.15、7.1.1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2.1、7.2.2、7.2.3、7.3.1、7.3.2、7.4.1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2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4.2.2、4.2.3、4.2.4、4.2.5、4.2.6、4.2.7、4.2.8条进行审查。

(2)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其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枯水期水位时的取水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4.1、4.4.2、4.4.3、4.4.4、4.4.5、4.4.6、4.4.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水源的防冻措施及水质、水量保证措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2、4.1.4、4.1.5、4.1.6、5.2.4、5.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1、7.4.2(第5款)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3条进行审查。

(4)消防水池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4.3.1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5、7.1.17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4.2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5、5.1.8条进行审查。

3.2、供水设施

(1)高位消防水箱应审查其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5.2.2、5.2.4、5.2.5、5.2.6、6.1.9、6.1.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3.1、10.3.2、10.3.3、10.3.4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3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5、4.5.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吸水、供水方式、启动方式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5.1.3、5.1.4、5.1.6、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4、5.1.16、5.1.1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2.1、10.2.2、10.2.3、10.2.4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7.1、7.7.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2.1、5.2.2、5.2.3、5.2.4、5.2.5、5.2.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5.10、4.5.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泵房设置位置、排水设施、采暖与通风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8.1.6、8.1.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9、5.5.12、5.5.14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2、4.5.13、4.5.14条进行审查。
(4)审查稳压泵流量、扬程、启停压力设定及其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2、5.3.3、5.3.4、5.3.5、5.3.6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水灭火系统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水泵结合器设置的数量、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水泵结合器的类型及设计安装条件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3、8.1.11、12.2.2(第7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7.4.16(第3款)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0.4.1、10.4.2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5.1、7.5.2、7.5.3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4.1、5.4.2、5.4.3、5.4.4、5.4.5条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5.19、4.5.20条进行审查。

3.3、室外消火栓系统

(1)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选择、进水管根数、压力、管径、阀门、倒流防止器、管材选用及连接方式等的设计,采用临时高压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还应审查稳压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3、6.1.4、6.1.5、7.1.1、7.1.5、7.1.6、7.2.8、7.3.10、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3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1.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2、8.1.11、12.2.2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2.10、7.2.11、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3.10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给水管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1、8.1.2、8.1.3条进行审查。

3.4、室内消火栓系统

(1)审查系统选择、供水系统的压力形式(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8、6.1.9、6.1.10、6.1.11、6.1.12、6.1.13、6.2.1、6.2.2、6.2.3、6.2.4、6.2.5、7.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2条进行审查。
(2)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供水压力和系统分区,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等的设计。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8.1.6、8.1.7、8.1.8、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2.10、8.2.11、8.2.12、8.2.13、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0、7.1.11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1条进行审查。
(3)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5.5.23(第6款)、6.4.14(第6款)、7.4.2(第4款)、8.2.1、8.2.4、12.2.2(第8~10款)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4.10、7.4.11、7.4.12、7.4.13、7.4.14、7.4.15、7.4.16、10.2.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3款)、7.1.9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7.6.2条进行审查。
(4)审查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
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2、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1、10.3.1、10.3.2、10.3.3、10.3.4、10.3.5条进行审查。

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分类、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等审查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审查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3.1、4.3.3、12.0.1、12.0.2、12.0.3、12.0.4条及附录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第1、2款)、5.3.6(第4、8款)、5.4.7(第5款)、5.4.8(第3款)、5.4.12(第8款)、5.4.13(第6款)、6.5.3(第3款)、8.3.1、8.3.2、8.3.3、8.3.4、8.3.5、8.3.6、8.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3(第2款)、5.3.3、7.2.1、7.2.2、7.2.5、7.2.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2、7.2.3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6.2、15.6.3、15.6.4条进行审查。
(2)根据设置场所的性质,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1.1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1、6.3.2、6.3.3、6.4.1、6.4.2、6.5.1、6.5.2、6.5.3条、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6、7.1.17、7.2.1、7.2.2、7.2.3、7.2.4、7.2.5、7.2.6、7.2.7、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0.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管道水力计算、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1.10、9.2.1、9.2.2、9.2.3、9.2.4、9.3.1、9.3.2、9.3.3、9.3.4、9.3.5、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进行审查。

3.6、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审查消防水炮设置场所、系统选型、设计出水量、位置、数量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第8款)、8.3.5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3.1.1、3.1.2、3.2.1、3.2.2、3.2.3、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11、4.6.1、4.6.2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3.0.1、3.0.2、4.2.1、4.2.2、4.2.3、4.2.4、4.2.5、5.1.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供水系统及压力、水炮射程、水泵接合器、末端试水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2.10、4.3.2、4.3.10、4.3.11、4.3.12、4.3.13、4.3.14、4.3.15、4.4.3、4.4.4、4.5.2、4.5.3、4.5.19、4.5.20、4.6.3、4.6.4、4.6.5、4.6.6、4.6.7、4.6.8、4.8.1、4.8.2、4.8.3、4.8.4、4.8.5、4.8.6条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4.1.1、4.1.2、4.1.3、4.1.4、4.1.5、4.1.6、4.3.1、4.3.2、4.3.3、4.3.4、4.3.5、4.3.6、4.6.1、4.6.2、4.6.3、5.1.1、5.3.1、5.4.1、5.6.1、5.6.2、5.7.1、5.7.3条进行审查。

3.7、气体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审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1、3.2.2、3.2.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面积及容积的限制、管道及附件、泄压口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3.1.12、3.1.15、3.2.4、3.2.5、3.2.6、3.2.7、3.2.8、3.2.9、3.2.10条进行审查。
(3)审查各类灭火剂的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7、3.3.18、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条进行审查。
(4)审查储存容器、喷头布置、组件公称压力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1.10、4.1.11条进行审查。
(5)审查操作与控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3、5.0.4、5.0.5、5.0.6、5.0.7、5.0.8、5.0.9、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0.10、6.0.11条及《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3.4.1条进行审查。

3.8、水喷雾灭火系统

(1)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扑救火灾类型和防护冷却用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条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1.0.2、1.0.3、1.0.4条进行审查。
(2)审查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响应时间和持续喷雾时间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条进行审查。
(3)审查水喷雾系统喷头选型、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管径、系统组件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2.10、3.2.11、3.2.12、3.2.13、3.2.14、4.0.2、4.0.3、4.0.4、4.0.5、4.0.6条进行审查。

3.9、细水雾灭火系统

(1)根据保护区域类型,审查本区域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8.3.9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7.2.4条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1.0.3、3.1.2、3.1.3、3.1.4、3.1.5、3.1.6、3.5.1条进行审查。
(2)审查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压力、喷雾强度、系统选型等设计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3.4.11、3.4.12、3.4.13、3.4.14、3.4.15、3.4.16、3.4.17、3.4.18、3.4.19、3.4.20、3.4.21条进行审查。
(3)审查细水雾系统喷头选型、系统组件和管道、布置方式、管道供水压力等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2.1、3.2.2、3.2.3、3.2.4、3.2.5、3.2.6、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3.13、3.4.4、3.5.10条进行审查。

3.10、建筑灭火器配置

(1)根据建筑的危险等级及火灾种类,审查灭火器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3.1.2、3.2.1、3.2.2、4.1.1、4.1.2、4.1.3、4.2.1、4.2.2、4.2.3、4.2.4、4.2.5、4.2.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12.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7条进行审查。
(2)审查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保护距离、配置数量、配置基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5.1.5、5.2.1、5.2.2、5.2.3、5.2.4、6.1.1、6.1.2、6.1.3、6.2.1、6.2.2、6.2.3、6.2.4、7.1.1、7.1.2、7.1.3、7.2.1、7.2.2、7.3.1、7.3.2、7.3.3、7.3.4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2.4条进行审查。

3.11、泡沫灭火系统

(1)审查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场所、系统类型、泡沫液选型、设计参数、供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5(第6款)、8.3.10条,《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2.2、3.2.3、3.2.4、3.2.5、3.2.6、4.1.2、4.1.3、4.1.11、4.2.6、5.1.2、5.2.2、6.1.1、6.1.3、6.3.4、6.3.5、7.2.3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2.3条进行审查。

(2)审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1.1、3.3.1、3.3.2、3.3.3、3.4.1、3.4.2、3.4.3、3.4.4、3.4.5、3.4.6、3.6.1、3.6.2、3.6.3、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4.1.6条进行审查。

3.12、干粉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1.0.4、1.0.5、3.1.1条进行审查。
(2)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选型及设计参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1、3.1.2、3.1.3、3.1.4、3.1.5、3.1.7、3.2.1、3.2.3、3.3.2、3.4.1、3.4.2、3.4.3条进行审查。
(3)审查干粉灭火系统的储量、储存装置、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3.1.6、3.1.7、5.1.1、5.1.2、5.1.3、5.1.4、5.1.5、5.2.6、5.3.1(第7款)、7.0.2、7.0.3、7.0.7条进行审查。

3.13、消防排水

审查需要消防排水的场所及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7、12.2.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9.2.2、9.2.3、9.2.4、9.3.1、9.3.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9、6.2.6、6.5.2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4.2.4(第2款)、7.8.1、7.8.2条,《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5.1.7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1、4.3.12、4.3.13条,《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第12.1.2条进行审查。

3.14、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的操作和控制、调试与验收

(1)审查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标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2、12.5.5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9、7.2.11、8.3.7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3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5条进行审查。
(2)与电气专业配合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章,《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8节,《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第6.2节,《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章,《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第6章,《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第6章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3.6节进行审查。
(3)审查系统的施工、调试与验收的相关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1.1、12.4.1、13.2.1条进行审查。

4、暖通专业技术审查

4.1、防排烟系统

(1)审查在相应的部位或房间是否设置设计防烟、排烟设施。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8.5.1、8.5.2、8.5.3、8.5.4、12.3.1、12.3.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1条、《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7.1条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8.0.3条进行审查。
(2)审查防烟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条进行审查。
(3)审查防烟系统中自然通风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及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5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3.10、3.3.11、3.3.12、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条进行审查。
(5)审查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2、12.3.3、12.3.4、12.3.6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1.1、4.1.2、4.1.3、4.1.4、4.5.1、4.5.2、4.5.3、4.5.4、4.5.5、4.5.6、4.5.7条进行审查。
(6)审查排烟设施的设置及排烟量、补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3.6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1、4.3.2、4.3.3、4.3.4、4.3.5、4.3.6、4.3.7、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4.10、4.4.11、4.4.12、4.4.13、4.4.14、4.4.15、4.4.16、4.4.17、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6.10、4.6.11、4.6.12、4.6.13、4.6.14、4.6.15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4、8.2.5条进行审查。
(7)审查防烟分区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4.2.2、4.2.3、4.2.4条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8.2.2条进行审查。
(8)审查防排烟系统的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9)审查防排烟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5条进行审查。
(10)凡是涉及自然防排烟的条款,根据暖通专业提出的要求,由建筑专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4.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工艺等因素,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1.1、9.1.2、9.1.3、9.1.4、9.1.5、9.1.6、9.2.1、9.2.2、9.2.3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6.9.2、6.9.3、6.9.4、6.9.5、6.9.6、6.9.7、6.9.8条进行审查。
(2)审查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构件的燃烧性能、防火阀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2.4、9.2.5、9.2.6、9.3.10、9.3.11、9.3.12、9.3.13、9.3.14、9.3.15条进行审查。
(3)审查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5、9.3.6、9.3.7、9.3.8、9.3.9条等规范进行审查。
(4)审查输送、净化、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9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5.9、6.5.10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6.9.10、6.9.11、6.9.12、6.9.13、6.9.14、6.9.15、6.9.16、6.9.17、6.9.18、6.9.19条进行审查。
(5)审查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第10款)、9.3.1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建筑物排出有毒、有害气体时,其排风口设置的位置及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2条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3.2、6.3.10条进行审查。
(7)审查空调、通风等风管的敷设位置;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的保护措施;风管、水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6.16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19、6.9.20、6.9.21、6.9.22、6.9.23、6.9.24、6.9.25、6.9.26、6.9.27、6.9.28、6.9.29、6.9.30、6.9.3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2、6.3.5、9.3.14、9.3.15条进行审查。
(8)审查制冷机房的通风、泄压、防爆等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10.1、8.10.2、8.10.3、8.10.4条进行审查。
(9)审查厨房等使用燃气场所事故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设有气体灭火的房间灭火后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21、10.5.3条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4条进行审查。

5、电气专业技术审查

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监控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要求等因素,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5.3.6、5.4.7、5.4.8、5.4.12、5.4.13、5.4.17、6.5.1、6.5.2、6.5.3、8.4.1、8.4.2、8.4.3、11.0.13、12.4.1、12.4.2、12.4.3、12.4.4、12.4.5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9.0.7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5.0.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1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4.1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第6.8.5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7、7.5.8条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8.1条进行审查。
(2)根据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及系统规模等因素,审查系统形式选择及系统主要设备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2.1、3.2.2、3.2.3、3.2.4条进行审查。
(3)根据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空间划分等因素,审查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3.1、3.3.2、3.3.3条进行审查。
(4)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每一总线回路、每个总线隔离器所连接设备的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5、3.1.6、3.1.7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非消防电源切除、门禁系统、电梯迫降装置、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及非消防设备的控制及联动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1、4.1.2、4.1.3、4.1.4、4.1.5、4.1.6、4.2.1、4.2.2、4.2.3、4.2.4、4.3.1、4.3.2、4.3.3、4.4.1、4.4.2、4.4.3、4.4.4、4.4.5、4.4.6、4.5.1、4.5.2、4.5.3、4.5.4、4.5.5、4.6.1、4.6.2、4.6.3、4.6.4、4.6.5、4.7.1、4.7.2、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8.10、4.8.11、4.8.12、4.9.1、4.9.2、4.10.1、4.10.2、4.10.3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4.1、13.4.2、13.4.3、13.4.4、13.4.5、13.4.6、13.4.7、13.4.8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5.2.6、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11.0.11、11.0.12、11.0.13、11.0.14、11.0.15、11.0.16、11.0.17、11.0.18、11.0.19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0.10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2、5.0.4、5.0.5、5.0.6、5.0.7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1、5.1.2、5.1.3、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条进行审查。
(6)审查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5.5.24、5.5.24A、6.4.14、7.3.8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5.1.1、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2.12、5.2.13、5.3.1、5.3.2、5.3.3、5.3.4、5.3.5、5.4.1、5.4.2、6.1.1、6.1.2、6.1.3、6.1.4、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2.10、6.2.11、6.2.12、6.2.13、6.2.14、6.2.15、6.2.16、6.2.17、6.2.18、6.2.19、6.3.1、6.3.2、6.4.1、6.4.2、6.5.1、6.5.2、6.5.3、6.6.1、6.6.2、6.7.1、6.7.2、6.7.3、6.7.4、6.7.5、6.8.1、6.8.2、6.8.3、6.8.4、6.9.1、6.9.2、6.10.1、6.10.2、6.10.3、6.10.4、7.3.1、7.3.2、7.4.1、7.4.2、7.5.1、7.5.2、7.6.1、7.6.2、7.6.3、7.6.4、7.6.5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6条第1、2、5款进行审查。
(7)审查系统电源、供电方式及接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2.1、10.2.2、10.2.3、10.2.4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传输线路、控制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1.1.1、11.1.2、11.1.3、11.1.4、11.1.5、11.2.1、11.2.2、11.2.3、11.2.4、11.2.5、11.2.6、11.2.7、11.2.8条进行审查。
(9)根据建筑物内可燃气体及可燃蒸气的散发状况,审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1.1、8.1.2、8.1.3、8.1.4、8.1.5、8.1.6、8.1.7、8.2.1、8.2.2、8.2.3、8.2.4、8.3.1、8.3.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3.5条进行审查。
(10)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2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附录A、B进行审查。
(1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防火门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6.1、6.11.1、6.11.2、6.11.3条进行审查。
(12)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系统主机配置、末端点位、控制参数及系统布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7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1.1、9.1.2、9.1.3、9.1.4、9.1.5、9.1.6、9.1.7、9.2.1、9.2.2、9.2.3、9.2.4、9.3.1、9.3.2、9.3.3、9.4.1、9.4.2、9.4.3、9.5.1、9.5.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2.2条进行审查。
(13)审查消防控制室设置楼层及位置、安全疏散及室内消防设备主机、消防直通电话、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内部资料、消防数据远传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8.1.8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4.10条进行审查。
(14)审查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高大空间等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1.10、12.1.11、12.2.1、12.2.2、12.2.3、12.2.4、12.2.5、12.3.1、12.3.2、12.3.3、12.3.4、12.3.5、12.3.6、12.4.1、12.4.2、12.4.3、12.4.4、12.4.5、12.4.6条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5.11、7.5.12、7.5.13、7.5.14、7.5.15、7.5.16条进行审查。

5.2、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室外消防用水量等要素,审查建筑消防电源负荷等级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10.1.2、10.1.3、12.5.1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1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3.0.2、3.0.3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条进行审查。
(2)审查消防主、备电源设计容量,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一、二级消防负荷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审查柴油发电机的功率、设置部位、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10.1.4、10.1.5、10.1.6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4、3.0.5、3.0.6条进行审查。
(3)审查消防设备供电是否采用专用回路,当建筑内非消防用电切断时,是否仍能保证消防供电;审查重要消防设备是否在消防设备机房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
【审查要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6、10.1.8、10.1.9条进行审查。
(4)审查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防护等级及敷设方式是否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条进行审查。
(5)审查室外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1条进行审查。
(6)审查消防配电线路的规格型号、敷设路径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4、6.2.9、10.1.10、10.2.2、10.2.3、10.2.6、12.5.4条进行审查。
(7)审查电气设备隔热、散热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1、10.2.3、10.2.4、10.2.5条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4、4.0.16、4.0.17、4.0.18、4.0.19条进行审查。
(8)审查非消防负荷配电或控制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1、13.9.2条及《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第3.3.7、3.4.1条进行审查。
(9)审查弱电线缆和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9.3条进行审查。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审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类型、疏散指示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1、3.1.2、3.1.3、3.1.4、3.1.5、3.1.6条进行审查。
(2)审查应急照明灯具类型、材质、规格尺寸、防护等级、切换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3.2.2、3.2.3条进行审查。
(3)审查自带电源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源及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蓄电池的容量及持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进行审查。
(4)审查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照度、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及间距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3.2.6、3.2.7、3.2.8、3.2.9、3.2.10、3.2.1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5.5.23、5.5.24、6.4.14、7.4.2、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4、9.0.5条,《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第6.0.2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6条进行审查。
(5)审查系统配电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1、3.3.2、3.3.3、3.3.4、3.3.5、3.3.6条进行审查。
(6)审查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设置场所、防护等级、输出回路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3.3.8条进行审查。
(7)审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电压等级、防护等级、联动控制及主机布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4.1、3.4.2、3.4.3、3.4.4、3.4.5、3.4.6、3.4.7、3.4.8条进行审查。
(8)审查系统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的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5.1、3.5.2、3.5.3、3.5.4、3.5.5、3.5.6条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3条进行审查。
(9)审查集中(非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架构和系统在火灾及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逻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6.10、3.6.11、3.6.12、3.7.1、3.7.2、3.7.3、3.7.4、3.7.5条进行审查。
(10)审查避难间(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备用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要点】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3.8.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3条进行审查。

附  录

本导则依据的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
6、《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17
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1、《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1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6、《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1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1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0、《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2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2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2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2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
3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31、《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3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22K524 住宅新风系统设计与安装

内容如下:

总说明
1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2018
《通风器》JG/T391-20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设置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既有住宅改造及其他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可参考。
3图集内容
3.1设计技术要求。
3.2施工技术要求。
3.3新风系统原理图、监控原理图。
3.4新风设备性能参数。
3.5设备与管道附件安装节点大样图。
3.6工程实例。
4其他
4.1除有特殊注明外,本图集中所标的尺寸单位均为毫米(mm),矩形管道标高为底标高,圆形管道标高为中心标高。
4.2本图集给出的设备图示及参数根据厂家的技术资料编制。

设计技术要求
1新风系统定义与分类
1.1新风系统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和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1.2住宅新风系统的分类
1.2.1根据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2018,新风系统按新风是否集中输送可分为集中式新风系统和分户式新风系统;按气流组织可分为单向流新风系统和双向流新风系统;按室内压力可分为正压新风系统和负压新风系统;按热回收形式可分为全热回收新风、显热回收新风系统和蓄热回收新风系统;按有无管道可分为无管道新风系统(壁挂式、墙式和窗式)和有管道新风系统。
1.2.2本图集新风系统的分类和适用条件详见表1。
2住宅新风系统的基本要求
2.1住宅新风系统的设计主要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等房间的通风换气,满足住宅室内的环境需求,不包括卫生间、厨房的局部排风系统。
2.2住宅新风系统不能替代住宅的自然通风功能,也不能妨碍住宅的自然通风功能。
表1新风系统的分类和适用条件
(略)

22K524图集PDF书签目录:

封面 1
编审名单 2
目录 4
编制说明 6
设计技术要求 7
施工与运行技术要求 11
集中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3
分户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4
分室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5
集中式新风系统监测与控制原理图图 16
分户式新风系统监测与控制原理图图 17
直膨式集中双冷源新风调湿机组性能参数表 18
直膨式新风机性能参数表 19
热回收新风机(立柜式)参数表 20
热回收新风机(吊顶式)参数表 21
单向流送风机(吊顶式)参数表 22
壁挂式新风机参数表 23
窗式通风器参数表 24
进排风帽 25
新风机组吊顶内安装大样图 26
新风机组落地安装大样图 27
地面送风连接做法与大样图 28
地面送风口安装示意图 29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0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1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排风平面图 32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新风机房平面图 33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34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5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6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37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8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9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40
工程实例4 分室壁挂式新风系统 41
海信日立新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2
新风调湿机相关技术资料 43
北京全朗新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4
黑森林新风系统产品相关资料 45
兰舍新风系统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5
红橡三恒空气机相关技术资料 47
霍尔新风系统相关技术资料 48
舒享家全热交换新风净化机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9
上海奈兰相关技术资料 50
参编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51




JGJ/T491-202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JGJ/T491-202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装配式规范

JGJ/T491-202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

装配式内装修应以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人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为根本理念,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材料与部品
3.3室内环境
4设计
4.1 – -般规定.
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
4.4设备和管线
4.5接口和细部
5生产运………
5.1 一般规定…
5.2部品生产…..
53出厂 检验
5.4包装运输
6施工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施工准备….
6.3设备 和管线安装
6.4部品安装
6.5成品 保护…..
6.6施工培训、 安全与环境保护….
7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隔墙与墙面系统…
7.3 吊顶系线
7.4楼地面 系统
7.5集成式厨房
7.6集成式卫生间…..
8使用维护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完整PDF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
三、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masonry structures engineering
GB 50924-2014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6.2.4、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砌筑砂浆;6 砖砌体工程;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8 石砌体工程;9 配筋砌体工程;10 填充墙砌体工程;11 冬期与雨期施工;12 安全与环保。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宗祺 孙永民 王双林 王奇维 吴体 由世岐 郝宝林 张鸿勋 刘斌 和平 胡长明 赵瑞 杨申武 侯汝欣 赵向东 王蓉 张昌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肖绪文 周九仪 白生翔 王庆霖 苑振芳 吴松勤 张元勃 金睿 林文修 霍瑞琴 郑祥斌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30<L(或B)≤60
60<L(或B)≤90
L(或B)>90
±5
±10
±15
±20

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1.jpg


图3.3.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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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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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烧结普通砖砌体 70~90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灰砂砖砌体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50~70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60~80
石砌体 30~50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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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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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 砖砌体斜槎砌筑示意图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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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砖砌体直槎和拉结筋示意图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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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6 砌体组砌方式示意图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擘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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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0 板类保温夹心复合墙施工顺序

1-内叶墙;2-保温板;3-外叶墙;4-预留空气间层;5-放置拉结件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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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2 拉结件示意图

1-扣钉件;2-孔眼件;h-夹心墙总厚度;δ-保温层厚度;
h-50(30)-内(外)叶墙厚度分别为240(115)、190(90)对应的拉结件长度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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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小砌块的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Cb20混凝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规定。

7.1.2 防潮层以上的小砌块砌体,宜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当采用其他砌筑砂浆时,应采取改善砂浆和易性和粘结性的措施。

7.1.3 小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对普通混凝土小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浇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宜提前1d~2d浇水湿润。不得雨天施工,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使用。

7.2 砌筑

7.2.1 砌筑墙体时,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7.2.2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7.2.3 小砌块表面的污物应在砌筑时清理干净,灌孔部位的小砌块,应清除掉底部孔洞周围的混凝土毛边。

7.2.4 当砌筑厚度大于190mm的小砌块墙体时,宜在墙体内外侧双面挂线。

7.2.5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7.2.6 小砌块墙内不得混砌黏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当需局部嵌砌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适宜尺寸的配套预制混凝土砌块。

7.2.7 小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
2 当个别部位不能满足搭砌要求时,应在此部位的水平灰缝中设φ4钢筋网片,且网片两端与该位置的竖缝距离不得小于400mm,或采用配块;
3 墙体竖向通缝不得超过2皮小砌块,独立柱不得有竖向通缝。

7.2.8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补砌洞口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灌实(图7.2.8)。


图7.2.8 施工临时洞口直槎砌筑示意图

1-先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2-后砌洞口灌孔混凝土(随砌随灌)

7.2.9 厚度为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体宜与承重墙同时砌筑。厚度小于190mm的自承重小砌块墙宜后砌,且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拉结筋或钢筋网片。

7.2.10 砌筑小砌块时,宜使用专用铺灰器铺放砂浆,且应随铺随砌。当未采用专用铺灰器时,砌筑时的一次铺灰长度不宜大于2块主规格块体的长度。水平灰缝应满铺下皮小砌块的全部壁肋或单排、多排孔小砌块的封底面;竖向灰缝宜将小砌块一个端面朝上满铺砂浆,上墙应挤紧,并应加浆插捣密实。

7.2.11 砌筑小砌块墙体时,对一般墙面,应及时用原浆勾缝,勾缝宜为凹缝,凹缝深度宜为2mm;对装饰夹心复合墙体的墙面,应采用勾缝砂浆进行加浆勾缝,勾缝宜为凹圆或V形缝,凹缝深度宜为4mm~5mm。

7.2.12 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且灰缝应横平竖直。

7.2.13 需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砌筑完成的砌体被撞动时,应重新铺砌。

7.2.14 砌入墙内的构造钢筋网片和拉结筋应放置在水平灰缝的砂浆层中,不得有露筋现象。钢筋网片应采用点焊工艺制作,且纵横筋相交处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内。

7.2.15 直接安放钢筋混凝土梁、板或设置挑梁墙体的顶皮小砌块应正砌,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土灌实孔洞,其灌实高度和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2.16 固定现浇圈梁、挑梁等构件侧模的水平拉杆、扁铁或螺栓所需的穿墙孔洞,宜在砌体灰缝中预留,或采用设有穿墙孔洞的异型小砌块,不得在小砌块上打洞。利用侧砌的小砌块孔洞进行支模时,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混凝上填实孔洞。

7.2.17 砌筑小砌块墙体应采用双排脚手架或工具式脚手架。当需在墙上设置脚手眼时,可采用辅助规格的小砌块侧砌,利用其孔洞作脚手眼,墙体完工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或C20的混凝土填实。

7.2.18 小砌块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6.2.20~6.2.26条的规定。

7.2.19 正常施工条件下,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7.3 混凝土芯柱

7.3.1 砌筑芯柱部位的墙体,应采用不封底的通孔小砌块。

7.3.2 每根芯柱的柱脚部位应采用带清扫口的U型、E型、C型或其他异型小砌块砌留操作孔。砌筑芯柱部位的砌块时,应随砌随刮去孔洞内壁凸出的砂浆,直至一个楼层高度,并应及时清除芯柱孔洞内掉落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7.3.3 芯柱混凝土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灌孔混凝土。

7.3.4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应用水冲洗,湿润孔壁;
2 当用模板封闭操作孔时,应有防止混凝土漏浆的措施;
3 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0MPa后,方可浇筑芯柱混凝土,每层应连续浇筑;
4 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浇50mm厚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筑混凝土;每浇筑500mm左右高度,应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
5 应预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筑混凝土;
6 芯柱与圈梁交接处,可在圈梁下50mm处留置施工缝。

7.3.5 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7.3.6 芯柱混凝土的拌制、运输、浇筑、养护、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7.4 质量检查

7.4.1 小砌块、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7.4.2 小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4.3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小砌块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
4) 砂浆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
5) 转角、交接处砌筑;
6) 芯柱质量检查;
7) 斜槎留置。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水平灰缝厚度;
4) 竖向灰缝宽度;
5)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6) 表面平整度;
7)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8) 窗口偏移;
9) 水平灰缝平直度;
10) 清水墙游丁走缝。

7.4.4 小砌块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7.4.5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小砌块砌体的芯柱混凝土密实性,应采用锤击法进行检查,也可采用钻芯法或超声法进行检测;
2 楼盖处芯柱尺寸及芯柱设置应逐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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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砌体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需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8.1.2 梁、板类受弯构件石材,不应存在裂痕。梁的顶面和底面应为粗糙面,两侧面应为平整面;板的顶面和底面应为平整面,两侧面应为粗糙面。

8.1.3 石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应饱满,叠砌面的粘灰面积应大于80%。

8.1.4 石砌体每天的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2m。

8.1.5 石砌体勾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平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应与石面相平,并应把缝面压光;
2 勾凸缝时,应先用砂浆将灰缝补平,待初凝后再抹第二层砂浆,压实后应将其捋成宽度为40mm的凸缝;
3 勾凹缝时,应将灰缝嵌塞密实,缝面宜比石面深10mm,并把缝面压平溜光。

8.2 砌筑

Ⅰ毛石砌体

8.2.1 毛石砌体所用毛石应无风化剥落和裂纹,无细长扁薄和尖锥,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0mm。

8.2.2 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0mm,内外搭砌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有铲口石、斧刃石和过桥石(图8.2.2);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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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2 铲口石、斧刃石、过桥石示意

1-铲口石;2-斧刃石;3-过桥石

8.2.3 毛石砌体的灰缝应饱满密实,表面灰缝厚度不宜大于40mm,石块间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于填碎石块的方法。

8.2.4 砌筑时,不应出现通缝、干缝、空缝和孔洞。

8.2.5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毛石时,应先在基坑底铺设砂浆,并将大面向下。阶梯形毛石基础的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2.6 毛石基础砌筑时应拉垂线及水平线。

8.2.7 毛石砌体应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毛石基础同皮内宜每隔2m设置一块;毛石墙应每0.7m2墙面至少设置一块,且同皮内们中距不应大于2m;
2 当基础宽度或墙厚不大于400mm时,拉结石的长度应与基础宽度或墙厚相等;当基础宽度或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的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或墙厚的2/3。

8.2.8 毛石、料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图8.2.8),毛石、料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应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毛石与实心砖的咬合尺寸应大于120mm,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采用砂浆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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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8 毛石与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a-拉结砌合高度;b-拉结砌合宽度;c-毛石墙的设计厚度

Ⅱ料石砌体

8.2.9 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石种类 允许偏差
宽度、厚度(mm) 长度(mm)
细料石 ±3 ±5
粗料石 ±5 ±7
毛料石 ±10 ±15

8.2.10 料石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竖向灰缝应宽窄一致,其中细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5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灰缝不宜大于20mm。

8.2.11 料石墙砌筑方法可采用丁顺叠砌、二顺一丁、丁顺组砌、全顺叠砌。

8.2.12 料石墙的第一皮及每个楼层的最上一皮应丁砌。

8.3 挡土墙

8.3.1 砌筑挡土墙除应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1~8.2节的规定。

8.3.2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中部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每砌(3~4)皮宜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8.3.3 料石挡土墙宜采用同皮内丁顺相间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8.3.4 砌筑挡土墙,应按设计要求架立坡度样板收坡或收台,并应设置伸缩缝和泄水孔,泄水孔宜采取抽管或埋管方法留置。

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8.3.6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应分层夯填密实,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顶土面应有排水坡度。

8.4 质量检查

8.4.1 料石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强度等级的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材质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缝。

8.4.2 应对现场二次加工的料石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8.2.9条的规定。

8.4.3 石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石材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灰缝的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基础和墙体顶面标高;
3) 砌体厚度;
4)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5) 表面平整度;
6) 清水墙面水平灰缝平直度;
7) 组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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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筋砌体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

9.1.2 配筋砖砌体构件、组合砌体构件和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及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配筋砌体中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沿灰缝厚度居中放置。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大于网片厚度4mm以上,但灰缝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5mm。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1.5 伸入砌体内的拉结钢筋,从接缝处算起,不应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应小于700mm。

9.1.6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不得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9.2 配筋砖砌体施工

9.2.1 钢筋砖过梁内的钢筋应均匀、对称放置,过梁底面应铺1:2.5水泥砂浆层,其厚度不宜小于30mm,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丁砌。

9.2.2 网状配筋砌体的钢筋网,宜采用焊接网片。

9.2.3 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埋入。

9.2.4 组合砌体构件的面层施工,应在砌体外围分段支设模板,每段支模高度宜在500mm以内,浇水润湿模板及砖砌体表面,分层浇筑混凝土或砂浆,并振捣密实;钢筋砂浆面层施工,可采用分层抹浆的方法,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 墙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其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1.2条规定。

9.2.6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混凝土的顺序施工。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9.2.7 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9.2.8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 配筋砌块砌体施工

9.3.1 配筋砌块砌体的施工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灌孔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的有关规定。

9.3.2 芯柱的纵向钢筋应通过清扫口与基础圈梁、楼层圈梁、连系梁伸出的竖向钢筋绑扎搭接或焊接连接,搭接或焊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宜采用机械连接。

9.3.3 芯柱竖向钢筋应居中设置,顶端固定后再浇筑芯柱混凝土。

9.3.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在凹槽砌块的混凝土带中的锚固、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3.5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两平行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搭接时应上下搭接,并应加设短筋固定(图9.3.5)。水平钢筋两端宜锚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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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5 水平钢筋搭接示意图

1-水平搭接钢筋;2-搭接部位固定支架的兜筋;
3-固定支架加设的短筋

9.3.6 浇筑芯柱混凝土时,其连续浇筑高度不应大于1.8m。

9.3.7 配筋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中,芯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9.3.8 当剪力墙墙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柱作为边缘构件时,应按先砌砌块墙体,后浇筑混凝土柱的施工顺序,墙体中的水平钢筋应在柱中锚固,并应满足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9.4 质量检查

9.4.1 配筋砌体施工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和第7章相关规定。

9.4.2 配筋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马牙槎尺寸;
4) 马牙槎拉结筋;
5) 钢筋连接;
6) 钢筋锚固长度;
7) 钢筋搭接长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构造柱中心线位置;
2) 构造柱层间错位;
3) 每层及全高的构造柱垂赢度;
4) 灰缝钢筋防腐;
5) 网状配筋规格;
6) 网状配筋位置;
7) 钢筋保护层厚度;
8) 凹槽水平钢筋间距。

9.4.3 混凝土构造柱拆模后,应对构造柱外观缺陷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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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大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含水率宜小于30%。

10.1.2 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不应对其浇水湿润;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对吸水率较小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宜在砌筑前浇水湿润。

10.1.3 采用普通砂浆砌筑填充墙时,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d~2d浇水湿润;蒸压加(混凝土砌块采用专用砂浆或普通砂浆砌筑时,应在砌筑当天对彻块砌筑面浇水湿润。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空心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10.1.4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列部位或环境中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墙体;
2 长期浸水或化学侵蚀环境;
3 砌体表面温度高于80℃的部位;
4 长期处于有振动源环境的墙体。

10.1.5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体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10.1.6 填充墙的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方式设置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拉结钢筋的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对拉结筋进行实体检测。

10.1.7 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没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

10.1.8 在填充墙上钻孔、镂槽或切锯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凿。

10.1.9 各种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不得砌筑后剔凿。

10.1.10 抗震设防地区的填充砌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及水平连系梁,且填充砌体的门窗洞口部位,砌块砌筑时不应侧砌。

10.2 砌筑

Ⅰ一般规定

10.2.1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在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顶部与承重主体结构之间的空隙部位,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砌筑。

10.2.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采用整块砌块砌筑;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需断开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裁切长度不应小于砌块总长度的1/3。

10.2.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不得混砌,亦不应与其他墙体材料混砌。

Ⅱ烧结空心砖砌体

10.2.4 烧结空心砖墙应侧立砌筑,孔洞应呈水平方向。空心砖墙底部宜砌筑3皮普通砖,且门窗洞口两侧一砖范围内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

10.2.5 砌筑空心砖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缝应采用刮浆法,先抹砂浆后再砌筑。

10.2.6 砌筑时,墙体的第一皮空心砖应进行试摆。排砖时,不够半砖处应采用普通砖或配砖补砌,半砖以上的非整砖宜采用无齿锯加工制作。

10.2.7 烧结空心砖砌体组砌时,应上下错缝,交接处应咬槎搭砌,掉角严重的空心砖不宜使用。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留斜槎时,斜槎高度不宜大于1.2m。

10.2.8 外墙采用空心砖砌筑时,应采取防雨水渗漏的措施。

Ⅲ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10.2.9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砌筑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

10.2.10 当小砌块墙体孔洞中需填充隔热或隔声材料时,应砌一皮填充一皮,且应填满,不得捣实。

10.2.11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填充墙砌体,在纵横墙交接处及转角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0.2.12 当砌筑带保温夹心层的小砌块墙体时,应将保温夹心层一侧靠置室外,并应对孔错缝。左右相邻小砌块中的保温夹心层应互相衔接,上下皮保温夹心层间的水平灰缝处宜采用保温砂浆砌筑。

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10.2.13 填充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当不能满足时,在水平灰缝中应设置2φ6钢筋或φ4钢筋网片加强,加强筋从砌块搭接的错缝部位起,每侧搭接长度不宜小700mm。

10.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砌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专用粘结砂浆;
2 砌块不得用水浇湿,其灰缝厚度宜为2mm~4mm;
3 砌块与拉结筋的连接,应预先在相应位置的砌块上表面开设凹槽;砌筑时,钢筋应居中放置在凹槽砂浆内;
4 砌块砌筑过程中,当在水平面和垂直面上有超过2mm的错边量时,应采用钢齿磨板和磨砂板磨平,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15 采用非专用粘结砂浆砌筑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

10.3 质量检查

10.3.1 填充墙砌体的质量检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7.4.1、7.4.2、9.4.3条的规定。

10.3.2 填充墙砌体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块体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与主体结构连接;
4) 植筋实体检测。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置;
2) 每层墙面垂直度;
3) 表面平整度;
4)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5) 窗口偏移;
6)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
7) 竖缝砂浆饱满度;
8) 拉结筋、网片位置;
9) 拉结筋、网片埋置长度;
10) 砌块搭砌长度;
11) 灰缝厚度;
12) 灰缝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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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冬期与雨期施工

11.1 冬期施工

Ⅰ一般规定

11.1.1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和冰霜,遇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2 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当遇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3 拌制砂浆所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4 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期砌筑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5 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6 砌筑时砂浆温度不应低于5℃;
7 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11.1.2 冬期施工过程中,施工记录除应按常规要求外,尚应包括室外温度、暖棚气温、砌筑砂浆温度及外加剂掺量。

11.1.3 不得使用已冻结的砂浆,严禁用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新搅拌使用,且不宜在砌筑时的砂浆内掺水。

11.1.4 当混凝土小砌块冬期施工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10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11.1.5 冬期施工搅拌砂浆的时间应比常温期增加(0.5~1.0)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1.1.6 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用砂浆应选用外加剂法。

11.1.7 砌体施工时,应将各种材料按类别堆放,并应进行覆盖。

11.1.8 冬期施工过程中,对块材的浇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且应即时砌筑;在气温不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应浇水湿润,但应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当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1.1.9 冬期施工的砖砌体应采用“三一”砌筑法施工。

11.1.10 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砌筑后应在砌体表面覆盖保温材料,砌体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清理干净砌筑表面的杂物,然后再施工。

Ⅱ外加剂法

11.1.11 当最低气温不高于-15℃时,采用外加剂法砌筑承重砌体,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时的规定提高一级。

11.1.12 在氯盐砂浆中掺加砂浆增塑剂时,应先加氯盐溶液后再加砂浆增塑剂。

11.1.13 外加剂溶液应由专人配制,并应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按使用规定加入搅拌机中。

11.1.14 下列砌体工程,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
1 对可能影响装饰效果的建筑物;
2 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3 热工要求高的工程;
4 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5 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6 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无防水措施的砌体;
7 经常受40℃以上高温影响的建筑物。

11.1.15 砖与砂浆的温度差值砌筑时宜控制在20℃以内,且不应超过30℃。

Ⅲ 暖棚法

11.1.16 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义急需砌筑使用的砌体结构应采用暖棚法施工。

11.1.17 当采用暖棚法施工时,块体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1.1.18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符合表11.1.18的规定。

表11.1.18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

暖棚内温度(℃) 5 10 15 20
养护时间不少于(d) 6 5 4 3

11.1.19 采用暖棚法施丁,搭设的暖棚应牢固、整齐。宜在背风面设置一个出入口,并应采取保温避风措施。当需设两个出入口时,两个出入口不应对齐。

11.2 雨期施工

11.2.1 雨期施工应结合本地区特点,编制专项雨期施工方案,防雨应急材料应准备充足,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做好排水措施,砌筑材料应防止雨水冲淋。

11.2.2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作业遇大雨时应停工,对已砌筑砌体应及时进行覆盖;雨后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已完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2 应加强原材料的存放和保护,不得久存受潮;
3 应加强雨期施工期间的砌体稳定性检查;
4 砌筑砂浆的拌合量不宜过多,拌好的砂浆应防止雨淋;
5 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11.2.3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11.2.4 当块材表面存在水渍或明水时,不得用于砌筑。

11.2.5 夹心复合墙每日砌筑工作结束后,墙体上口应采用防雨布遮盖。

.

12 安全与环保

12.1 安全

12.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12.1.2 施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12.1.3 采用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运输材料设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有关规定,且一次提升总重量不得超过机械额定起重或提升能力,并应有防散落、抛洒措施。

12.1.4 车辆运输块材的装箱高度不得超出车厢,砂浆车内浆料应低于车厢上口0.1m。

12.1.5 安全通道应搭设可靠,并应有明显标识。

12.1.6 现场人员应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应设置密目安全网。

12.1.7 采用滑槽向基槽或基坑内人工运送物料时,落差不宜超过5m。严禁向有人作业的基槽或基坑内抛掷物料。

12.1.8 距基槽或基坑边沿2.0m以内不得堆放物料;当在2.0m以外堆放物料时,堆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12.1.9 基础砌筑前应仔细检查基坑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当有塌方危险或支撑不牢固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出入基槽或基坑,应设上下坡道、踏步或梯子,并应有雨雪天防滑设施或措施。

12.1.10 砌筑用脚手架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脚手架。

12.1.11 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上砍砖时,应向内将碎砖打在脚手板上,不得向架外砍砖;
2 在脚手架上堆普通砖、多孔砖不得超过3层,空心砖或砌块不得超过2层;
3 翻拆脚手架前,应将脚手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

12.1.12 在建筑高处进行砌筑作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卸料平台上、脚手架上、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出入口位置进行块材的切割、打凿加工。不得站在墙顶操作和行走。工作完毕应将墙上和脚手架上多余的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12.1.13 楼层卸料和备料不应集中堆放,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12.1.14 作业楼层的周围应进行封闭围护,同时应设置防护栏及张挂安全网。楼层内的预留洞口、电梯口、楼梯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对大于1.5m的洞口,应设置围挡。预留孔洞应加盖封堵。

12.1.15 生石灰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措施,且不应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运输。

12.1.16 淋灰池、水池应有护墙或护栏。

12.1.17 未施工楼层板或屋面板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12.1.17的规定。当超过允许限值时,应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1.18 现场加工区材料切割、打凿加工人员,砂浆搅拌作业人员以及搬运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1.19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表12.1.17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1300<砌体密度≤1600(kg/m³) 砌体密度>1600(kg/m³)
风载(kN/㎡) 风载(kN/㎡)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0.3
(约7级风)
0.4
(约8级风)
0.5
(约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2 1.7 1.1 2.8 2.1 1.4
370 4.2 3.2 2.1 5.2 3.9 2.6
490 7.0 5.2 3.5 8.6 6.5 4.3
620 11.4 8.6 5.7 14.0 10.5 7.0

注:1 本表通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当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当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内允许自由高度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12.2 环境保护

12.2.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12.2.2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及混凝土时,搅拌机应有防风、隔声的封闭围护设施,并宜安装除尘装置,其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2.3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应存放在防潮且不易扬尘的专用库房。露天堆放的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石灰等材料,应进行覆盖。石灰膏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池。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12.2.5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12.2.6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12.2.7 高处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12.2.8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12.2.9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

12.2.10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12.2.11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12.2.12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附录A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及检查

A.0.1 施工前及施工中对承担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及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别对其近期施工的工程及本工程施工情况按表A.0.1进行评定及检查。

A.0.2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有关要素检查结果低于相应质量控制等级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恢复到要求后,再进行正常施工。

A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评定(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设计或规范规定的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
况记录
现场质量管理 A级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B级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C级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检查情况记录
砂浆、混凝土强度 A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B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C级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A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B级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C级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建筑工人 A级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B级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C级 初级工以上  
核验等级  
处理意见  
会签栏 监理单位
(签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
(签章)
施工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B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方法

B.1 一般规定

B.1.1 植筋所用胶粘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4.7.3条的规定,寒冷地区所用的植筋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能试验合格证书。

B.1.2 化学植筋宜采用下列施工工序(图B.1.2)。

1.jpg


图B.1.2 化学植筋的施工工序

B.2 植筋施工

B.2.1 植筋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有关规定。

B.2.2 拉结钢筋的植筋孔位应根据块体模数及填充墙的排块设计进行定位。

B.2.3 植筋孔壁应完整,不得有裂缝和局部损伤,植筋孔洞深度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B.2.4 植筋孔洞成孔后,应用毛刷及吹风设备清除孔内粉尘,反复处理不应少于3次。

B.2.5 现场调配胶粘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和工艺要求进行配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B.2.6 注入胶粘剂时,不应妨碍孔洞的空气排出,注入量应按产品说明书确定,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胶液溢出为宜。严禁采用钢筋蘸胶后直接塞入孔洞的方法植入。

B.2.7 注入植筋胶后,应立即插入钢筋,并应按单一方向边转边插,直至达到规定的深度。

B.2.8 钢筋植入后,在胶粘剂未达到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固化期前,不得扰动所植钢筋。

附录C 拉结钢筋的植筋施工质量检查

C.0.1 每一检验批抽检的锚固钢筋最小容量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验批抽检锚固钢筋样本最小容量

检验批的容量 样本最小容量
≤90 5
91~150 8
151~280 13
281~500 20
501~1200 32
1201~3200 50

C.0.2 锚固钢筋拉拔试验的轴向受拉非破坏承载力检验值应为6.0kN。抽检钢筋在检验值作用下,基材应无裂缝,钢筋应无滑移和宏观裂损;持荷2min期间荷载值降低不应大于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5《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
6《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8《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
9《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1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12《砌筑水泥》GB/T 3183
13《烧结普通砖》GB 5101
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5《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6《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17《蒸压灰砂砖》GB 11945
1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19《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
20《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
2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22《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
2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24《预拌砂浆》GB/T 25181
25《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
26《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
2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30《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3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3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3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35《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
3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3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38《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39《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
40《粉煤灰砖》JC 239
41《建筑生石灰》JC/T 479
4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
43《混凝土砌块(砖)砌体用灌孔混凝土》JC 861
44《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
45《混凝土多孔砖》JC 943




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 规范/图集名称:《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18年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JGJ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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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标准的不适用范围;2.补充和修订了建筑设计及建筑设备等部分的相关内容;3.增加了术语。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4.3 厨房区域
4.4 辅助区域
5 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 电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09S304 卫生设备安装

  • 图集名称:《09S304 卫生设备安装
  •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 被替标准号:代替99S304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内的通用卫生设备安装及民用建筑工程中餐饮废水隔油器的选用与安装,医疗建筑中的专用卫生设备安装另见09S303《医疗卫生设备安装》。包括洗涤盆(池)、化验盆、污水池(盆)、盥洗槽、厨房洗涤槽、洗脸盆、坐便器、蹲便器、净身盆、小便器、浴盆、淋浴房(器)、小(大)便槽的安装详图以及餐饮废水隔油器的选用与安装详图。可用于指导设计和施工,监理人员可参考使用。

规范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5
洗涤盆安装图
冷水水嘴洗涤盆安装图 7
冷、热水水嘴洗涤盆安装图 8
墙式冷、热水混合水嘴洗涤盆安装图 9
单冷水液压脚踏水嘴洗涤盆安装图 10
红外感应水嘴洗涤盆安装图(一) 11
红外感应水嘴洗涤盆安装图(二) 12
洗涤盆规格尺寸及托架详图 13
化验盆安装图
单联化验水嘴化验盆安装图 14
双、三联化验水嘴化验盆安装图 15
化验盆支架详图 16
壁挂式洗眼器安装图 17
紧急冲淋洗眼器安装图 18
洗涤池、污水池(盆)安装图
洗涤池安装图(甲、乙型) 19
污水池安装图(甲、乙型) 20
单洗碗池安装图 21
双洗碗池安装图(一) 22
双洗碗池安装图(二) 23
污水盆安装图(一) 24
污水盆安装图(二) 25
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
冷、热水水嘴单面盥洗槽安装图 26
冷、热水水嘴双面盥洗槽安装图 27
幼托洗手槽安装图(一) 28
幼托洗手槽安装图(二) 29
单柄水嘴单槽厨房洗涤盆安装图 30
墙式双柄水嘴单槽厨房洗涤盆安装图 31
双柄水嘴双槽厨房洗涤盆安装图 32
单柄水嘴双槽厨房洗涤盆安装图 33
液压脚踏水嘴双槽厨房洗涤盆安装图 34
红外感应水嘴单面洗涤槽安装图 35
红外感应水嘴双面洗涤槽安装图 36
洗脸盆安装图
4″单柄水嘴挂墙式洗脸盆安装图 37
单柄水嘴半立柱式单孔洗脸盆安装图 38
4″单柄水嘴立柱式洗脸盆安装图 39
8″双柄水嘴立柱式洗脸盆安装图 40
4″单柄水嘴台上式洗脸盆安装图 41
台上式(4″水嘴用)洗脸盆尺寸表 42
墙式8″双柄水嘴台上式洗脸盆安装图 43
单柄水嘴单孔台下式洗脸盆安装图 44
4″单柄水嘴台下式洗脸盆安装图 45
8″双柄水嘴台下式洗脸盆安装图 46
单柄花洒混合水嘴台下式梳洗盆安装图 47
4″单柄水嘴半嵌入式洗脸盆安装图 48
单柄水嘴单孔碗式洗脸盆安装图 49
单柄水嘴单孔半嵌入碗式洗脸盆安装图 50
单冷水感应水嘴碗式洗脸盆安装图 51
单冷水感应水嘴台下式洗脸盆安装图 52
感应水嘴(交流电)洗脸盆安装图 53
感应水嘴(水力发电)洗脸盆安装图 54
单冷水感应水嘴(干电池)洗脸盆安装图 55
全自动挂墙式洗脸盆安装图 56
感应水嘴金属框架壁挂式洗脸盆安装图 57
陶瓷片密封水嘴托架式洗脸盆安装图 58
儿童用洗脸盆安装图 59
液压脚踏调温水嘴洗脸盆安装图 60
液压脚踏水嘴洗手盆安装图 61
自闭式水嘴洗手盆安装图 62
双档节水水嘴洗手盆安装图 63
单柄莲蓬头混合水嘴洗发盆安装图 64
坐式大便器安装图
分体式节水(可洗手)下排水坐便器安装图 65
分体式下排水(普通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66
分体式下排水(普通连接)坐便器尺寸表 67
分体式下排水(特殊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68
分体式后排水(普通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69
分体式后排水(特殊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70
儿童用坐便器安装图 71
连体式下排水(普通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72
连体式下排水(特殊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73
连体式后排水(特殊连接)坐便器安装图 74
温水冲洗便座安装图 75
温水冲洗便座尺寸图 76
感应式冲洗阀坐便器安装图 77
自闭式冲洗阀坐便器安装图 78
金属框架壁挂式坐便器安装图 79
全自动坐便器污水提升器地面式安装图 80
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高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一) 81
高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二) 82
低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一) 83
低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二) 84
角型低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85
液压脚踏开关低水箱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86
自闭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87
液压脚踏冲洗阀儿童用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88
液压脚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89
埋入式液压脚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90
感应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91
埋入式感应式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安装图 92
净身盆安装图
单柄水嘴单孔净身盆安装图(一) 93
单柄水嘴单孔净身盆安装图(二) 94
双柄水嘴单孔净身盆安装图 95
单柄水嘴金属框架壁挂式净身盆安装图 96
小便器安装图
手控制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 97
自闭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一) 98
自闭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二) 99
自闭式冲洗阀落地式小便器安装图 100
液压脚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 101
埋入式液压脚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 102
内藏式液压脚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 103
埋入式液压脚踏冲洗阀落地式小便器安装图 104
感应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一) 105
感应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二) 106
埋入式感应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一) 107
埋入式感应式冲洗阀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二) 108
感应式冲洗阀落地式小便器安装图 109
感应式冲洗阀金属框架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 110
自动感应一体式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一) 111
自动感应一体式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二) 112
自动感应一体式壁挂式小便器安装图(三) 113
浴盆安装图
单柄水嘴坐泡式浴盆安装图 114
单柄水嘴铸铁无裙边浴盆安装图 115
铸铁无裙边浴盆尺寸表 116
单柄水嘴亚克力无裙边浴盆安装图 117
亚克力无裙边浴盆尺寸表 118
埋入式单柄操作阀铸铁裙边浴盆安装图 119
埋入式单柄操作阀亚克力裙边浴盆安装图 120
裙边浴盆尺寸表 121
埋入式单柄操作阀铸铁按摩浴盆安装图 122
埋入式单柄操作阀亚克力按摩浴盆安装图 123
淋浴房(器)安装图
单柄淋浴水嘴圆角淋浴房安装图 124
单柄淋浴水嘴五边形淋浴房安装图 125
调温阀挂墙式淋浴器安装图(一) 126
调温阀挂墙式淋浴器安装图(二) 127
埋入式单柄混水阀淋浴器安装图 128
双管管件淋浴器安装图 129
双管成品淋浴器安装图 130
双管脚踏淋浴器安装图 131
埋入式单柄调温液压脚踏淋浴器安装图 132
双管感应式淋浴器安装图 133
恒温混水阀安装图 134
单管脚踏淋浴器安装图(一) 135
单管脚踏淋浴器安装图(二) 136
单管液压脚踏淋浴器安装图 137
埋入式单管液压脚踏淋浴器安装图 138
单管感应式淋浴器安装图 139
单管IC卡式淋浴器安装图 140
埋入式单管IC卡式淋浴器安装图 141
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
手阀控制小便槽安装图 142
自动小便槽安装图(甲、乙型) 143
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构造图(一) 144
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构造图(二) 145
大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图 146
大便槽自动冲洗水箱构造图 147
餐饮废水隔油器安装图
餐饮废水隔油器说明 148
长方形隔油器外形及安装图 151
长方形隔油器参数表 152
圆形隔油器外形及安装图 153
圆形隔油器参数表 154
提升装置参数表 155
简易隔油器构造及安装图 156
部分分离隔油器外形及布置图 157
部分分离隔油器参数表 158
完全分离隔油器外形及布置图 159
完全分离隔油器参数表 160
提升装置构造图及参数表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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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函[2016]247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1.0.4 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 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0.9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10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0.11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1.0.12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中宜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行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2 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

2 总平面图以及相关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燃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2.3.3条);

3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

2.1.3 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

  1. 技术策划报告,包括技术策划依据和要求、标准化设计要求、建筑结构体系、建筑围护系统、建筑内装体系、设备管线等内容;
  2. 技术配置表,装配式结构技术选用及技术要点;
  3. 经济性评估,包括项目规模、成本、质量、效率等内容;
  4. 预制构件生产策划,包括构件厂选择、构件制作及运输方案,经济性评估等。

2.2 设计说明书

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用地红线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抗震设防烈度、区域位置等;

4 简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环境协调、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当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 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 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 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区位、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 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 建筑设计说明。

1 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2建筑与城市空间关系、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剖面关系、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及立面主要材质色彩等;

3 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内部交通组织,包括各种出入口,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等垂直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

4 建筑防火设计,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设计原则;

5 无障碍设计简要说明;

6 当建筑在声学、建筑光学、建筑安全防护与维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7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建筑分类;

3)概述建筑节能设计及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8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目标和定位;
  3. 概述绿色设计的主要策略。

9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目标和定位;
  3. 概述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

2.2.4 结构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周边环境,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风荷载、雪荷载、抗震设防烈度等,有条件时简述工程地质概况;

3)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

4)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场地岩土工程初勘报告。

3 建筑分类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主要结构的抗震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人防地下室的抗力等级,有条件时说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4 上部结构及地下室结构方案。

1)结构缝(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设置;

2)上部及地下室结构选型概述,上部及地下室结构布置说明(必要时附简图或结构方案比选);

3)阐述设计中拟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及新工艺等,简要说明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分析方法(必要时说明拟采用的进行结构分析的软件名称)及构造措施或试验方法;

4)特殊结构宜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述。

5 基础方案。

有条件时阐述基础选型及持力层,必要时说明对相邻既有建筑物的影响等。

6 主要结构材料。

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钢材牌号、砌体材料、其他特殊材料或产品(如成品拉索、铸钢件、成品支座、消能或减震产品等)的说明等。

7 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

如是否需进行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节点试验等。对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

8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与结构有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9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结构设计专门内容。

2.2.5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本工程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负荷级别以及总负荷估算容量;

2)电源,城市电网拟提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回路数、容量;

3)拟设置的变、配、发电站数量和位置设置原则;

4)确定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型式、电压等级,容量。

4智能化设计。

1)智能化各系统配置内容;

2)智能化各系统对城市公用设施的需求。

5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6绿色建筑电气设计。

7建筑电气专项设计。

8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电气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2.2.6 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2 本工程设置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3 给水。

1)水源情况简述(包括自备水源及城镇给水管网);

2)给水系统:简述系统供水方式;估算总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3)热水系统:简述热源,供应范围及系统供应方式;集中热水供应估算耗热量(系统及设计小时耗热量和设计小时热水量)

4)中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及用途。

5)循环冷却水系统、重复用水系统及采取的其他节水、节能减排采取的措施;

6)管道直饮水系统: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等。

7)其他给水系统(如非传统水源)的简介。

4 消防。

1)消防水源情况简述(城镇给水管网、自备水源等);

2)消防系统:简述消防系统种类,水消防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箱、水池等容积,消防泵房的设置等;

3)消防用水量(设计流量、一次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

4)其他灭火系统、设施的设计要求等。

5排水。

1)排水体制(室内污、废水的排水合流或分流,室外生活排水和雨水的合流或分流),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给出雨水系统重现期等主要设计参数,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等;

3)生活排水雨水系统设计说明,雨水控制与综合利用设计说明;

4)污、废水的处理方法。

6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7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给排水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8 需要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的系统。

9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范围;

2供暖、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参数及设计标准;

3冷、热负荷的估算数据;

4供暖热源的选择及其参数;

5空气调节的冷源、热源选择及其参数;

6供暖、空气调节的系统形式,简述控制方式;

7通风系统简述;

8防排烟系统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简述;

9节能设计要点;

10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11当项目为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应有装配式设计专门内容。

12废气排放处理和降噪、减振等环保措施;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8 热能动力设计说明。

1 供热。

1)简述热源概况及供热范围;

2)供热方式及供热参数;

3)供热负荷;

4)锅炉房及场区面积、区域供热时的换热站的面积;

5)热力管道的布置及敷设方式;

6)水源、水质、水压要求。

2 燃料供应。

1)燃料来源、种类及性能要求;

2)燃料供应范围;

3)燃料消耗量;

4)燃料供应方式;

5)废气排放、灰渣储存及运输方式。

3 其它动力站房。

1)站房内容、性质;

2)站房的面积及位置;

3)简述工艺系统形式;

4)用量。

4 节能、环保、消防及安全措施。

5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2.2.9 投资估算文件一般由编制说明、总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组成。

1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编制方法;

4)编制范围(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与费用);

5)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 总投资估算表。

总投资估算表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组成。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有关概算文件的规定。

3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由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工程等专业的单位工程费用估算内容组成。

编制内容可参照第3.10节和第4.9节有关建筑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应根据各地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定额进行编制。

2.3 设计图纸

2.3.1 总平面设计图纸。

1 场地的区域位置;

2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地性质或建筑性质、层数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与各类控制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以及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消防分析、地形分析、竖向设计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3.2 建筑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1)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及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和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2)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

3)各层楼地面标高、屋面标高;

4)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5)首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6)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7)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2 立面图。

1)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

2)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3)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4)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3 剖面图。

1)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2)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的总高度;

3)当遇有高度控制时,标明建筑最高点的标高;

4)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4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以上有关图纸应示意对应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5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以上有关图纸应表达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如平面中应表达装配技术使用部位、范围及采用的材料与构造方法,预制墙板的组合关系;预制墙板组合图、叠合楼板组合图等)。

2.3.3 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当项目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燃气调压站时提供)。

1 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

2 工艺系统流程图;

3 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

3 初步设计

3.1 一般要求

3.1.1 初步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装配式建筑等,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项内容;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4工程概算书;

5 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3.1.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3.2 设计总说明

3.2.1 工程设计依据。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

2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 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2.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 分期建设的情况;

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2.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3.2.4 设计要点综述。

1简述各专业的设计特点和系统组成;

  1.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2.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简述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点。

3.2.5 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1 有关城市规划、红线、拆迁和水、电、蒸汽或高温水、燃料及充电桩等供应的协作问题;

2 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 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 主要设计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落实情况等影响设计进度的因素;

5 明确需要进行专项研究的内容。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3.3 总平面

3.3.1 在初步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的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3.3.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1)摘述方案设计依据资料及批示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批示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用地性质、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城市绿线、用地红线、建筑物控制高度、建筑退让各类控制线距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以及对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2 场地概述。

1)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落实到乡镇区一级)(简述周围自然与人文环境、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供应情况,以及四邻原有和规划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

2)概述场地地形地貌(如山丘范围、高度,水域的位置、流向、水深,最高最低标高、总坡向、最大坡度和一般坡度等地貌特征);

3)描述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包括名木、古迹、地形、植被等)、拆除的情况;

4)摘述与总平面设计有关的不利自然因素,如地震、湿陷性或胀缩性土、地裂缝、岩溶、滑坡、地下水位标高与其他地质灾害。

3 总平面布置。

1)说明总平面设计构思及指导思想,说明如何结合自然环境和地域文脉,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日照、通风、防火、卫生、交通及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总体布局,使其满足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要求以及技术安全、经济合理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要求。

2)说明功能分区、远近期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设想;

3)说明建筑空间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

4)说明环境景观和绿地布置及其功能性、观赏性等;

5)说明无障碍设施的布置。

4 竖向设计。

1)说明竖向设计的依据(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标高、地形、排水、最高洪水位、最高潮水位、土方平衡等情况);

2)说明如何利用地形,综合考虑功能、安全、景观、排水等要求进行竖向布置;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收集利用及排除方式(明沟或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

3)根据需要注明初平土石方工程量;

4)防灾措施,如针对洪水、內涝、滑坡、潮汐及特殊工程地质(湿陷性或膨胀性土)等的技术措施。

5 交通组织。

1)说明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说明基地人流和车流的组织、路网结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

3)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4)说明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等)。

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3.2)。

表3.3.2 民用建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1

总用地面积

hm2

   

2

总建筑面积

m2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列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hm2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hm2

 

含停车场面积

5

绿地总面积

hm2

 

可加注公共绿地面积

6

容积率

   

(2)/(1)

7

建筑密度

%

 

(3)/(1)

8

绿地率

%

 

(5)/(1)

9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

 

室内、外应分列

10

非机动车停放数量

   

注: 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7 室外工程主要材料。

3.3.3 设计图纸。

1 区域位置图(根据需要绘制)。

2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

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

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与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3.2);

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3 竖向布置图。

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2)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如道路出入口);

3)保留的地形、地物;

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层数,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5)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6)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7)指北针;

8)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4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绘制交通、日照、土方图等,也可图纸合并。

3.4 建筑

3.4.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4.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建筑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项目批复文件、审查意见等的名称和文号。

2 设计概述。

1)表述建筑的主要特征,如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地震基本烈度、主要结构选型、人防类别、面积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

2)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

3)简述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4)简述建筑的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局,以及所采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的功能、数量和吨位、速度等参数;

5)建筑防火设计,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疏散宽度计算

和防火构造等;

6)无障碍设计,包括基地总体上、建筑单体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要求等;

7)人防设计,包括人防面积、设置部位、人防类别、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量等;

8)当建筑在声学、建筑光学、建筑安全防护与维护、电磁波屏蔽等方面有特殊要求

时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9)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工程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病床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10)简述建筑的外立面用料及色彩、屋面构造及用料、内部装修使用的主要或特殊建筑材料。

11)对具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门窗作必要的说明。

3 多子项工程中的简单子项可用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表3.4.2)作综合说明。

表3.4.2 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

项目名称

 

备注

编号

   

建筑总面积

 

地上、地下另外分列

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层数、总高

 

地上、地下分列

建筑防火类别

   

耐火等级

   

设计使用年限

   

地震基本烈度

   

主要结构选型

   

人防类别和防护等级

 

说明平、战时功能

地下室防水等级

   

屋面防水等级

   

建筑构造及装修

墙体

   

地面

   

楼面

   

屋面

   

天窗

   

   

   

顶棚

   

内墙面

   

外墙面

   

注:建筑构造及装修项目可随工程内容增减。

4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5 幕墙工程和金属、玻璃和膜结构等特殊屋面工程(说明节能、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色彩、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及其它需要专项设计、制作的工程内容的必要说明。

6 需提请审批时解决的问题或确定的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7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建筑分类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

3)简述建筑的节能设计,确定体型系数(按不同气候区要求)、窗墙比、屋顶透光部分比等主要参数,明确屋面、外墙(非透光幕墙)、外窗(透光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节能构造措施。

8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绿色建筑设计的目标和定位;

3)评价与建筑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技术选项及相应的指标、做法说明;

4)简述相关绿色建筑设计的技术措施。

9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内装专项说明。

  1. 设计依据;
  2. 装配式建筑设计的项目特点和定位;

3)装配式建筑评价与建筑专业相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选项;

4)简述相关装配式建筑设计相关的技术措施。

3.4.3 设计图纸。

1 平面图。

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 注明各空间的名称和门窗编号, 住宅标注套型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使用面积;

2)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楼梯、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空)、夹层、平台、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的位置;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

3)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卫生器具等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备的位置;

4)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面积以及安全疏散的内容,宜单独成图;

5)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6)首层平面标注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

7)绘出有特殊要求或标准的厅、室的室内布置,如家具的布置等;也可根据需要选择绘制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的放大平面图及室内布置图;

8)图纸名称、比例。

2 立面图。

应选择绘制主要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

1)两端的轴线和编号;

2)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消防救援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等;

3)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处主要标高或高度;

4)主要可见部位的饰面用料;

5)图纸名称、比例。

3 剖面图。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并应表示:

1)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

2)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吊顶、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地沟、地坑、台阶、坡道等;

3)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建筑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它必需的尺寸等;

4)图纸名称、比例。

4 根据需要绘制局部的平面放大图或节点详图。

5 对于贴邻的原有建筑,应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

6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以上有关图纸应表示相关绿色建筑设计技术的内容。

7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设计图纸应表示采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的内容。(如在平面图中用不同图例注明采用预制构件(柱、剪力墙、围护墙体、凸窗等)位置,立面图中预制构件板块的立面示意及拼缝的位置;表达预制外墙防水、保温、隔声、防火的典型构造大样和建筑构筑配件安装、以及卫生间等有水房间的地板、墙体防水节点大样等。

3.5 结构

3.5.1 在初步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结构布置图和计算书。

3.5.2 设计说明书。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周边环境,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基本风压,冻土深度,基本雪压,气温(必要时提供),抗震设防烈度(包括地震加速度值)等;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可靠的地质参考资料;

4)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

5)风洞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6)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书面要求;

7)批准的上一阶段的设计文件;

8)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建筑分类等级。

应说明下列建筑分类等级及所依据的规范或批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建筑桩基设计等级

4)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5)主体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6)地下室防水等级;

7)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8)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

9)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物分类;

10)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

4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

1)楼(屋)面活荷载、特殊设备荷载;

2)风荷载(包括地面粗糙度、有条件时说明体型系数、风振系数等);

3)雪荷载(必要时提供积雪分布系数等);

4)地震作用(包括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等);

5)温度作用及地下室水浮力的有关设计参数;

6)特殊的荷载(作用)工况组合,包括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

5 上部及地下室结构设计。

1)结构缝(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设置;

2)上部及地下室结构选型及结构布置说明;对于复杂结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判定是否为超限工程。

3) 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特殊技术的说明,结构重要节点、支座的说明或简图;

4)有抗浮要求的地下室应明确抗浮措施;

5)结构特殊施工措施、施工要求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6 地基基础设计。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概况,应包括各主要土层的压缩模量和承载力特征值(或桩基设计参数);地基液化判别,地基土冻胀性和融陷情况,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登记和类型,膨胀土地基的膨缩等级,抗浮设防水位特殊地质条件(如溶洞)等说明,土及地下水对钢筋、钢材和混凝土的腐蚀性;

2)基础选型说明;

3)采用天然地基时应说明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情况;采用桩基时,应说明桩的类型、桩端持力层及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承台埋深;采用地基处理时,应说明地基处理要求;

4)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5)必要时应说明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道路等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6)施工特殊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7 结构分析。

1)采用的结构分析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复杂结构或重要建筑应至少采用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

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整体计算嵌固部位,结构分析输入的主要参数,必要时附计算模型简图;

3)列出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可以采用图表方式表示;对计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结构超限情况判定。

8 主要结构材料。

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砌体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钢材牌号、预制构件连接材料、密封材料、特殊材料等。特殊材料或产品(如成品拉索、锚具、铸钢件、成品支座、消能减震器、高强螺栓等)的说明等。

9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必要时应提出的试验要求,如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节点试验等;

2)进一步的地质勘察要求、试桩要求等;

3)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4)对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其他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明确说明;

5)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10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 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2. 按设计星级所有控制项、评分项及加分项的要求,阐述采用的各项措施。

11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增加以下内容。

  1. 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目标及结构技术总述;
  2. 预制构件分布情况说明;预制构件技术相关说明,包括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钢筋保护层等;结构典型连接方式(包括结构受力构件和非受力构件等连接);施工、吊装、临时支撑等特殊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3. 对预制构件脱模、翻转等要求

3.5.3 设计图纸。

1 基础平面图及主要基础构件的截面尺寸;

2 主要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注明主要的定位尺寸、主要构件的截面尺寸;结构平面图不能表示清楚的结构或构件,可采用立面图、剖面图、轴测图等方法表示;

3 结构主要或关键性节点、支座示意图;

4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和宽度应在相应平面图中表示。

3.5.4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

1 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建筑分类等级、主要荷载(作用)取值、结构选型、布置和材料。

2 结构超限类型和程度判别。

3 抗震性能目标:明确抗震性能等级,确定关键构件、普通构件和耗能构件,提出各类构件对应的性能水准;确定结构在多遇地震(小震)、设防烈度地震(中震)和罕遇地震(大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列表表示各类构件在小震、中震和大震下的具体性能水准。

4 有性能设计时,明确结构限值指标:对与有关规范限值不一致的取值应加以说明。

5 结构计算文件:应包括结构分析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包括楼板假定)、整体计算嵌固部位、结构分析输入的主要参数等;应有对应结构限值指标的各种计算结果,计算结果宜以曲线或表格形式表达。

6 静力弹性分析:应给出两种不同软件的扭转耦联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主要控制性结果;采用等效弹性法进行中、大震结构分析时,应明确对应的等效阻尼比、特征周期、连梁刚度折减系数、分项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等。

7 弹性时程分析:给出输入的双向或三向地震波时程记录、峰值加速度、天然波站台名称,并应将地震波转换成反应谱与规范反应谱进行比较;计算结果应整理成曲线,并应将弹性时程分析结果与扭转耦联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并按规范规定确认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8 静力弹塑性分析:应说明分析方法、加载模式、塑性铰定义,给出能力谱和需求谱及性能点,给出中、大震下的等效阻尼比、层间位移角曲线、层剪力曲线、各类构件的出铰位置、状态及出铰顺序并加以分析。

9 弹塑性时程分析:说明分析方法、本构关系、层间位移角曲线、层剪力曲线、各类构件的损伤位置及状态及损伤顺序并加以分析。应将弹塑性时程分析与对应的弹性时程分析结果进行对比,找出薄弱层及薄弱部位。

10 楼板应力分析:对楼板不连续或竖向构件不连续等特殊情况,给出大震下的楼板应力分析结果,验算楼板受剪承载力。

11关键节点、特殊构件及特殊作用工况下的计算分析。

12 大跨空间结构的稳定分析,必要时进行大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双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13超长结构必要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给出考虑行波效应的多点多维地震波输入的分析比较。

14 必要时,给出高层和大跨空间结构连续倒塌分析、徐变分析和施工模拟分析。

15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及超限论证结论。

3.5.5 计算书。

计算书应包括荷载作用统计、结构整体计算、基础计算等必要的内容,计算书经校审后保存。

3.6 建筑电气

3.6.1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

3.6.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的建设地点、自然环境、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结构类型等;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3)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4)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2 设计范围。

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二次装修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等相关专项设计,以及其它工艺设计的分工与分工界面;

2)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变、配、发电系统。

1)确定负荷等级和各级别负荷容量;

2)确定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要求电源容量及回路数、专用线或非专用线、线路路由及敷设方式、近远期发展情况;

3)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容量确定原则及性能要求,有自备发电机时,说明启动、停机方式及与城市电网关系;

4)高、低压配电系统接线型式及运行方式:正常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关系;母线联络开关运行和切换方式;变压器之间低压侧联络方式;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

5)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及型式,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

6)容量:包括设备安装容量、计算有功、无功、视在容量,变压器、发电机的台数、容量、负载率;

7)继电保护装置的设置;

8)操作电源和信号:说明高、低压设备的操作电源,以及运行信号装置配置情况;

9)电能计量装置:采用高压或低压;专用柜或非专用柜(满足供电部门要求和建设单位内部核算要求);监测仪表的配置情况;

10)功率因数补偿方式:说明功率因数是否达到供用电规则的要求,应补偿容量和采取的补偿方式和补偿后的结果;

11)谐波:说明谐波状况及治理措施。

4 配电系统。

1)供电方式;

2)供配电线路导体选择及敷设方式:高、低压进出线路的型号及敷设方式;选用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和类别;

3)开关、插座、配电箱、控制箱等配电设备选型及安装方式;

4)电动机启动及控制方式的选择。

5照明系统。

1)照明种类及主要场所照度标准、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指标;

2)光源、灯具及附件的选择、照明灯具的安装及控制方式;若设置应急照明,应说明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

3)室外照明的种类(如路灯、庭园灯、草坪灯、地灯、泛光照明、水下照明等)、电压等级、光源选择及其控制方法等;

4)对有二次装修照明和照明专项设计的场所,应说明照明配电箱设计原则、容量及供电要求。

6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1)拟采用的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

2)表述电气节能、环保产品的选用情况。

7 绿色建筑电气设计。

1)绿色建筑电气设计概况;

2)建筑电气节能与能源利用设计内容;

3)建筑电气室内环境质量设计内容;

4)建筑电气运营管理设计内容。

8 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

1)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概况;

2)建筑电气设备、管线及附件等在预制构件中的敷设方式及处理原则;

3)电气专业在预制构件中预留空洞、沟槽、预埋管线等布置的设计原则;

9 防雷。

1)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2)防直接雷击、防侧击、防雷击电磁脉冲等的措施;

3)当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内钢筋做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当采用装配式时应说明引下线的设置方式及确保有效接地所采用的措施。

10 接地及安全措施。

1)各系统要求接地的种类及接地电阻要求;

2)等电位设置要求;

3)接地装置要求,当接地装置需作特殊处理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方法等;

4)安全接地及特殊接地的措施。

11 电气消防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按建筑性质确定保护设置的方式、要求和系统组成;

确定监控点设置,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确定监控点设置,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3)防火门监控系统

确定监控点设置,设备参数配置要求;

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建筑性质确定系统形式及系统组成;

确定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设置原则;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

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设置要求;

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

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

5) 消防应急广播。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声学等级及指标要求;

确定广播分区原则和扬声器设置原则;

确定系统音源类型、系统结构及传输方式;

确定消防应急广播联动方式;

确定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

12 智能化设计。

1)智能化设计概况;

2)智能化各系统的系统形式及其系统组成;

3)智能化各系统的主机房、控制室位置;

4)智能化各系统的布线方案;

5)智能化各系统的点位配置标准;

6)智能化各系统的供电、防雷及接地等要求;

7)智能化各系统与其它专业设计的分工界面、接口条件。

13 机房工程。

1)确定智能化机房的位置、面积及通信接入要求;

2)当智能化机房有特殊荷载设备时,确定智能化机房的结构荷载要求;

3)确定智能化机房的空调形式及机房环境要求;

4)确定智能化机房的给水、排水及消防要求;

5)确定智能化机房用电容量要求;

6)确定智能化机房装修、电磁屏蔽、防雷接地等要求。

14 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3.6.3设计图纸。

1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标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容量、高低压线路及其它系统线路走向、回路编号、导线及电缆型号规格及敷设方式、架空线杆位、路灯、庭园灯的杆位(路灯、庭园灯可不绘线路);

2)变、配、发电站位置、编号、容量;

3)比例、指北针。

2变、配电系统。

1)高、低压配电系统图:注明开关柜编号、型号及回路编号、一次回路设备型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补偿容量、整定值、导体型号规格、用户名称;

2)平面布置图:应包括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母干线、发电机、控制屏、直流电源及信号屏等设备平面布置和主要尺寸,图纸应有比例;

3)标示房间层高、地沟位置、标高(相对标高)。

3 配电系统。

1) 主要干线平面布置图:应绘制主要干线所在楼层的干线路由平面图;

2) 配电干线系统图:以建筑物、构筑物为单位,自电源点开始至终端主配电箱止,按设备所处相应楼层绘制,应包括变、配电站变压器编号、容量、发电机编号、容量、终端主配电箱编号、容量。

4 防雷系统、接地系统。

一般不出图纸,特殊工程只出顶视平面图,接地平面图

5 电气消防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图

3)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

消防控制室设备布置平面图。

5)消防应急广播

6智能化系统。

1)智能化各系统的系统图;

2)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主要干线所在楼层的干线路由平面图;

3)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主机房布置平面示意图;

3.6.4主要电气设备表。

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3.6.5计算书。

1用电设备负荷计算;

2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选型计算;

3典型回路电压损失计算;

4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5防雷类别的选取或计算;

6典型场所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7各系统计算结果尚应标示在设计说明或相应图纸中;

8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计算的内容,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并应在施工图设计时补算。

3.7 给水排水

3.7.1初步设计阶段,建筑工程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备及主要材料表、计算书。

3.7.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摘录设计总说明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设计有关内容;

2)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

4)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5)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2 工程概况:项目位置,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功能组成、建筑面积及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如旅馆的床位数,剧院、体育馆等的座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等)

3 设计范围。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用地红线(或建筑红线)内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需要专项(二次)设计的如二次装修、环保、消防及其他工艺设计的分工界面和相关联的设计内容。当采用装配式时明确给排水专业的管道、管件及附件等在预制构件中的敷设方式及处理原则;预制构件中预留空洞、沟槽、预埋管线等布置的设计原则。

4 建筑小区(室外)给水设计。

1)水源:

由城镇或小区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

当建自备水源时,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专项设计。

2)用水量:

说明或用表格列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量、生产用水水量、其他项目用水定额及用水量(含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量、游泳池和中水系统补水量、洗衣房、锅炉房、水景用水、道路浇洒、汽车库和停车场地面冲洗、绿化浇洒和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等)、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3)给水系统:

说明给水系统的划分及组合情况、分质、分区(分压)供水的情况及设备控制方法;当水量、水压不足时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调节设施的容量、材质、位置及加压设备选型;如系改建扩建工程,还应简介现有给水系统;

4)消防系统:说明各类形式消防设施的设计依据、设置范围、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参数及运行要求等;

5)中水系统:说明中水系统设计依据,中水用途、水质要求、设计参数。

当市政提供中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当自建中水站时,应说明规模、工艺流程及处理设施、设备选型,并绘制水量平衡图(表);

6)循环冷却水系统:

说明根据用水设备对水量和计量、水质、水温、水压的要求,以及当地的有关的气象参数(如室外空气干、湿球温度和大气压力等)来选择采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组成、冷却构筑物和循环水泵的参数、稳定水质措施及设备控制方法等;

7)当采用其它循环用水系统时,应概述系统流程、净化工艺,复杂的系统应绘制水量平衡图;

8)各系统选用的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5 建筑小区(室外)排水设计。

1)现有排水条件简介:

当排入城市管渠或其他外部明沟时应说明管渠横断面尺寸大小、坡度、排入点的标高、位置或检查井编号。

当排入水体(江、河、湖、海等)时,还应说明对排放的要求,水体水文情况(流量、水位);

2)说明设计采用的排水制度、排水出路;如需要提升,则说明提升位置、规模、提升设备选型及设计数据、构筑物形式、占地面积、事故排放的措施等;

3)说明或用表格列出生产、生活排水系统的排水量。

当污水需要处理时,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专项设计。

4)说明雨水系统设计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或暴雨强度)、重现期、雨水排水量、雨水系统简介,雨水出路等;

5)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说明控制指标及规模;雨水用途、水质要求、设计重现期、年降雨量、年可回用雨水量、年用雨水量、系统选型、处理工艺及构筑物概况、加压设备及给水系统等;

6)各系统选用的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6 建筑室内给水设计。

1)水源:由市政或小区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的方位、引入管(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

2)说明或用表格列出各种用水量定额、用水单位数、使用时数、小时变化系数、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注:此内容在第3.7.2条第4款第2)项中表示清楚时,则可不表示。

3)给水系统:说明给水系统的选择和给水方式,分质、分区(分压)供水要求和采取的措施,计量方式,设备控制方法,水箱和水池的容量、设置位置、材质,设备选型、防水质污染、保温、防结露和防腐蚀等措施;

4)消防系统:遵照各类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对各类消防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雨淋喷水、水喷雾、细水雾、泡沫、消防炮、气体灭火等)的设计原则和依据,计算标准、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和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其他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灭火剂选择、设计储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叙述;

5)热水系统:说明采取的热源、加热方式、水温、水质、热水供应方式、系统选择及设计耗热量、最大小时热水量、机组供热量等;说明设备选型、保温、防腐的技术措施等;当利用余热或太阳能时,尚应说明采用的依据、供应能力、系统形式、运行条件及技术措施等;

6)循环冷却水系统、重复用水系统、饮水供应等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简介。当对水质、水压、水温等有特殊要求时,应说明采用的特殊技术措施,并列出设计数据及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7)各系统选用的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7 建筑室内排水设计。

1)排水系统:说明排水系统选择、生活和生产污(废)水排水量、室外排放条件;有毒有害污水的局部处理工艺流程及设计数据;

2)2)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选择及室外排放条件,采用的降雨强度、重现期和设计雨水量等。

3)各系统选用的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8 中水系统:同3.7.2-4-5条。

9 节水、节能减排措施:说明高效节水、节能减排器具和设备及系统设计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等。

10 对有隔振及防噪音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说明给排水设施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1 对特殊地区(地震、湿陷性或胀缩性土、冻土地区、软弱地基)的给水排水设施,说明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

12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说明前期、近期和远期结合的设计原则和依据性资料。

13 绿色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14 装配式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装配式建筑给排水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措施。(如卫生间排水形式,采用装配式时管材材质及接口方式,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预埋套管、管道安装方式和原则等。)

15各专篇(项)中给排水专业应阐述的问题;给排水专业需专项(二次)设计的系统及设计要求。

16存在的问题: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17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等。

3.7.3 设计图纸(对于简单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可不出图)。

1 建筑小区(室外)应绘制给水排水总平面图。

1)自建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平面布置图、水处理厂(站)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断面图,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专项设计。

2)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道路等,并标出主要定位尺寸或坐标、标高,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等;

3)给水、排水管道平面位置,标注出干管的管径,排水方向;绘出阀门井、消火栓井、水表井、检查井、化粪池等和其他给排水构筑物位置;

4)室外给水、排水管道与城市管道系统连接点的位置和控制标高;

5)消防系统、中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重复用水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等管道的平面位置,标注出干管的管径;

6)中水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构筑物位置、系统管道与构筑物连接点处的控制标高。

2 建筑室内给水排水平面图和系统原理图。

1)绘制给水排水首层(管道进出户层并绘制引入管和排出管)、地下室复杂的机房层、主要标准层、管道或设备复杂层的平面布置图;

2)绘制复杂设备机房的设备平面布置图。

3)应绘制给水系统、生活排水系统、雨水系统、各类消防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热水系统、中水系统等系统原理图,标注主干管管径、水池(箱)底标高、建筑楼层编号及层面标高;

4)应绘制水处理流程图(或方框图)。

3.7.4设备及主要材料表。

列出设备及主要材料及器材的名称、性能参数、计数单位、数量、备注。

3.7.5 计算书。

1 各类生活、生产、消防等系统用水量和生活、生产排水量,园区、屋面雨水排水量,生活热水的设计小时耗热量等计算;

2 中水水量平衡计算;

3 有关的水力计算及热力计算;

4 主要设备选型和构筑物尺寸计算。

3.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8.1在初步设计阶段,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除小型、简单工程外,初步设计文件还应包括设计图纸、设备表及计算书。

3.8.2 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1)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与本专业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4)其他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等。

2 简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防火类别、使用功能、层数、建筑高度等。

3设计范围。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范围以及与有关专业的设计分工。

4设计计算参数。

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2)室内设计参数(参见表3.8.2);

表3.8.2 室内设计参数

房间名称

夏 季

冬 季

风速

m/s

新风量标准

m3 / h·人

噪声标准

dB(A)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注:温度、相对湿度采用基准值,如有设计精度要求时,按±℃、±%表示幅度。

5 供暖。

1)供暖热负荷;

2)叙述热源状况、热媒参数、热源系统工作压力、室外管线及系统补水定压方式;

3)供暖系统形式及管道敷设方式;

4)供暖热计量及室温控制,系统平衡、调节手段;

5)供暖设备、散热器类型、管道材料及保温材料的选择。

6 空调。

1)空调冷、热负荷;

2)空调系统冷源及冷媒选择,冷水、冷却水参数;

3)空调系统热源供给方式及参数;

4)各空调区域的空调方式,空调风系统简述,必要的气流组织说明;

5)空调水系统设备配置形式和水系统制式,系统平衡、调节手段;

6)洁净空调注明净化级别;

7)监测与控制简述;

8)管道、风道材料及保温材料的选择。

7 通风。

1)设置通风的区域及通风系统形式;

2)通风量或换气次数;

3)通风系统设备选择和风量平衡。

8 防排烟。

1)简述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

2)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

3)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

4)控制方式简述;

5)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9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10 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采用的各项措施、技术指标,包括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11 绿色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12 装配式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装配式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措施。(如采用装配式时管材材质及接口方式,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 预埋套管、管道安装方式和原则等。)

13 废气排放处理和降噪、减振等环保措施。

14 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3.8.3 设备表。

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数量等(参见表3.8.3)。

表3.8.3 设备表

设备编号

名 称

性能参数

单位

数量

安装位置

服务区域

备 注

               
               
               

注:1性能参数栏应注明主要技术数据,并注明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冷热源机组能效比或性能系数、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风机效率、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热回收设备的热回收效率及主要设备噪声值等;

2 安装位置栏注明主要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数量较少的工程可不设此栏。

3.8.4 设计图纸。

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初步设计图纸一般包括图例、系统流程图、主要平面图。各种风道可绘单线图。

2 系统流程图包括冷热源系统、供暖系统、空调水系统、通风及空调风路系统、防排烟等系统的流程。应表示系统服务区域名称、设备和主要管道和风道所在区域和楼层,标注设备编号、主要风道尺寸和水管干管管径,表示系统主要附件,建筑楼层编号及标高。

注: 当通风及空调风路系统、防排烟等系统跨越楼层不多,系统简单,且在平面图中可较完整地表示系统时,可只绘制平面图,不绘制系统流程图。简单的供暖系统可不绘制流程图。

  1. 供暖平面图。

绘出散热器位置、供暖干管的入口及系统编号。

  1. 通风、空调、防排烟平面图。

1)绘出设备位置、管道和风道走向、风口位置,大型复杂工程还应注出主要干管控制标高和管径,管道交叉复杂处需绘制局部剖面;

2)多联式空调系统应绘制平面图,表示出冷媒管和冷凝水管走向。

5 冷热源机房平面图。

绘出主要设备位置、管道走向,标注设备编号等。

3.8.5 计算书。

对于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热负荷、冷负荷、通风和空调系统风量、空调冷热水量、冷却水量及主要设备的选择,应做初步计算。

3.9 热能动力

3.9.1 初步设计应有设计说明书,除小型、简单工程外,初步设计还应包括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3.9.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及年号和版本号);

2)与本专业设计有关的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水质分析、地质情况、地下水位、冻土深度、燃料种类等);

3)其它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如总平面布置图、供热分区、热负荷及介质参数、发展要求等)。

2 设计范围。

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承担的设计范围和分工(当有其它单位共同设计时);

2)对今后发展或扩建的预留;

3)改建、扩建工程,应说明对原有建筑、结构、设备等的利用情况。

3 锅炉房。

1)热负荷的确定及锅炉形式的选择:确定计算热负荷,列出各热用户的热负荷表;确定供热介质及参数;确定锅炉形式、规格、台数,并说明备用情况及冬夏季运行台数;

2)热力系统:应说明热力系统,包括热水循环系统、蒸汽及凝结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给水系统、定压补水方式、排污系统、供热调节方式、各种水泵的台数及备用情况等;

3)燃料系统:说明燃料种类、燃料低位发热量﹑燃料来源,说明烟气排放;当燃料为煤时,说明煤的种类、煤的储存场地及储存时间,确定煤的处理设备、计量设备及输送设备,确定烟囱的高度、出口直径、材质及位置,鼓、引风设备的选择,确定烟气的除尘、脱硫设备,确定除渣设备;当燃料为油时,说明油的种类,简介燃油系统,说明油罐位置、大小、数量、油的储存时间和运输方式;当燃料为燃气时,说明燃气种类、燃气压力﹑燃气计量要求,确定调压站位置;

4)技术指标:列出建筑面积、供热量、供汽量、燃料消耗量、灰渣排放量、软化水消耗量,自来水消耗量及电容量等。

4 其它动力站房。

1)热交换站:说明加热、被加热介质及其参数,确定供热负荷,简述热水循环系统,确定热水循环系统的耗电输热比,简述蒸汽及凝结水系统、水处理系统、定压补水方式等,确定换热器及其他配套辅助设备;

2)柴油发电机房:确定柴油发电机容量,说明燃气系统、油耗及储油量,说明进风、排风、排烟方式;

3)燃气调压站:确定调压站位置,确定燃气用气量,简述调压站流程,确定调压器前后参数,选择调压器;

4)气体站房:说明各种气体的用途、用量和参数,简述供气系统,选择主要设备;

5)气体瓶组站:确定气体用途、用量,简述调压和供气方式、简述瓶组站流程,确定调压器前后参数,确定瓶组容量及数量。

5 室内管道:确定各种介质负荷及其参数,说明管道及附件的选择,说明管道敷设方式,选择管道的保温及保护材料。

6 室外管网:确定各种介质负荷及其参数,说明管道走向及敷设方式,选择管材及附件,说明防腐方式,选择管道的保温及保护材料。

7 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8 绿色建筑设计:当项目设计为绿色建筑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和措施。

9 需提请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3.9.3 设计图纸。

1 热力系统图:表示出热水循环系统、蒸汽及凝结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给水系统、定压补水方式、排污系统等内容;标明图例符号、主要管径、介质流向及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标明就地安装测量仪表位置等;

2 锅炉房平面图:绘制锅炉房、辅助间及烟囱等的平面图,注明建筑轴线编号、尺寸、标高和房间名称;并布置主要设备,注明定位尺寸及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对较大型锅炉房根据情况绘制表示锅炉房及相关构筑物的尺寸及相对位置的区域布置图。

3 其它动力站房:其它动力站房绘制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原理图。

4 室内外动力管道:室外动力管道根据需要绘制平面走向图。

3.9.4 主要设备表。

列出主要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单位和数量等,对锅炉设备应注明锅炉效率。

3.9.5 计算书。

对于负荷、水电和燃料消耗量、主要管道管径、主要设备选择等,应做初步计算。

3.10 概算

3.10.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概算文件应单独成册。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

3.10.2 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参照第3.1.2条。

3.10.3 概算编制说明

1 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 编制依据:

1)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当地和主管部门颁布的概算定额、指标(或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工程费用定额和相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5)当地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6)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概算的其他资料;

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费依据;

8)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9)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3 概算编制范围。

4 资金来源。

5 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6 概算成果说明

1)说明概算的总金额、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

2)技术经济指标;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

3.10.4 建设项目总概算表

建设项目总概算表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按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汇总组成。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建设管理费、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市政公用设施费、研究试验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保险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联合试运转费等。

第三部分: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第四部分:应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3.10.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列明费用项目名称、费用计算基数、费率、金额及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文号。

3.10.6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按每一个单项工程内各单位工程概算汇总组成。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中要表明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指标包括计量指标单位、数量、单位造价。

3.10.7 单位工程概算书

单位工程概算书由建筑(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工程等专业的工程概算书组成。

建筑工程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装饰工程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建筑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弱电等专业组成。各专业概算书根据第3.10.3条的编制依据,由分部分项工程内容组成,并按规定计价。

室外总体工程由场地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广场工程、围墙、大门、室外管线、园林绿化等项组成。各专业概算书应根据第3.10.3条的规定计价。

初步设计阶段,单位工程概算一般应考虑零星工程费。以上项目需包含装配式建筑相关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费用。

 

4 施工图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第4.2节至第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

2 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注: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见第3.10节)。

3 各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4.1.2 总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4.2 总平面

4.2.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2.2 图纸目录。

应先列绘制的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和重复利用图。

4.2.3 设计说明。

一般工程分别写在有关的图纸上,复杂工程也可单独。如重复利用某工程的施工图图纸及其说明时,应详细注明其编制单位、工程名称、设计编号和编制日期;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3.3.2,该表也可列在总平面图上),说明地形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当无初步设计时说明参见3.3.2 设计说明书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4.2.4 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场地用地性质以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性质、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7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建筑正负零的绝对标高、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4.2.5 竖向布置图。

1 场地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景观设计中,水景、地形、台地、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5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6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 用坡向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设计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宜用设计等高线表示,地形复杂时应增加剖面表示设计地形;

8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9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10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建筑正负零的绝对标高、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4.2.6土石方图。

1 场地范围的坐标或注尺寸;

2 建筑物、构筑物、挡墙、台地、下沉广场、水系、土丘等位置(用细虚线表示);

3 一般用方格网法(也可采用断面法),20m×20m或40m×40m(也可采用其它方格网尺寸)方格网及其定位,各方格点的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填挖高度、填区和挖区的分界线,各方格土石方量、总土石方量;

4 土石方工程平衡表(见表4.2.7)。

表4.2.7 土石方工程平衡表

序 号

项 目

土石方量(m3

说 明

填方

挖方

1

场地平整

     

2

室内地坪填土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挖土、房屋及构筑物基础

     

3

道路、管线地沟、排水沟

   

包括路堤填土、路堑和路槽挖土

4

土方损益

   

指土壤经过挖填后的损益数

5

合 计

     

注:表列项目随工程内容增减。

4.2.7 管道综合图。

1 总平面布置;

2 场地范围的坐标(或注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3 保留、新建的各管线(管沟)、检查井、化粪池、储罐等的平面位置,注明各管线、化粪池、储罐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

4 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

5 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表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之间的距离,并注明主要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或间距;

6 指北针;

7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

4.2.8 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总平面布置;

2 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

3 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设计标高、详图索引;

4 指北针;

5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等。

4.2.9 详图。

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池壁、广场、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停车场地面、围墙等详图。

4.2.10设计图纸的增减。

1 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2 当路网复杂时,可增绘道路平面图;

3土石方图和管线综合图可根据设计需要确定是否出图;

4 当绿化或景观环境另行委托设计时,可根据需要绘制绿化及建筑小品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图。

4.2.11 计算书。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计算公式、计算过程、有关满足日照要求的分析资料及成果资料等。

4.3 建筑

4.3.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3.2 图纸目录。

先列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4.3.3 设计说明。

1 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套型总建筑面积等))、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设计标高。

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1)墙体、墙身防潮层、地下室防水、屋面、外墙面、勒脚、散水、台阶、坡道、油漆、涂料等处的材料和做法,墙体、保温等主要材料的性能要求,可用文字说明或部分文字说明,部分直接在图上引注或加注索引号,其中应包括节能材料的说明;

表4.3.3-1 室内装修做法表

部位

名称

楼、地面

踢脚板

墙裙

内墙面

顶棚

备 注

门厅

           

走廊

           
             
             

注:表列项目可增减。

2)室内装修部分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见表4.3.3-1),在表上填写相应的做法或代号;较复杂或较高级的民用建筑应另行委托室内装修设计;凡属二次装修的部分,可不列装修做法表和进行室内施工图设计,但对原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见表4.3.3-2)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表4.3.3-2 门窗表

类别

设计编号

洞口尺寸(mm)

樘数

采用标准图集及编号

备注

图集代号

编号

             
             
             

             
             
             

注:1 采用非标准图集的门窗应绘制门窗立面图及开启方式;

2 单独的门窗表应加注门窗的性能参数、型材类别、玻璃种类及热工性能。

7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

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疏散人数和宽度计算、防火构造、消防救援窗设置等;

10无障碍设计说明,包括基地总体上、建筑单体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要求等;

1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建筑分类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光幕墙)、外窗(透光幕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门、外窗和建筑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按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窗墙面积比(包括屋顶透光部分面积)计算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2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3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14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2. 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特点与定位;
  3. 建筑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技术选项内容;
  4. 采用绿色建筑设计选项的技术措施。

15当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

  1. 装配式建筑设计概况及设计依据;
  2. 建筑专业相关的装配式建筑技术选项内容,拟采用的技术措施,如标准化设计要点、预制部位及预制率计算等技术应用说明;
  3. 一体化装修设计的范围及技术内容;
  4. 装配式建筑特有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1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4.3.4 平面图。

1 承重墙、柱及其定位轴线和轴线编号,轴线总尺寸(或外包总尺寸)、轴线间尺寸(柱距、跨度)、门窗洞口尺寸、分段尺寸;

2内外门窗位置、编号,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或编号,库房(储藏)注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 墙身厚度(包括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柱与壁柱截面尺寸(必要时)及其与轴线关系尺寸,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及平面凹凸变化的轮廓尺寸;玻璃幕墙部分标注立面分格间距的中心尺寸;

4 变形缝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5 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器具、雨水管、水池、台、橱、柜、隔断等;

6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及传送带(注明规格)、楼梯(爬梯)位置,以及楼梯上下方向示意和编号索引;

7 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地坑、重要设备或设备基础的位置尺寸、各种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

8 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囱、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主要为填充墙,承重砌体墙)预留洞的位置、尺寸与标高或高度等;

9 车库的停车位、无障碍车位和通行路线;

10 特殊工艺要求的土建配合尺寸及工业建筑中的地面荷载、起重设备的起重量、行车轨距和轨顶标高等;

11 建筑中用于检修维护的天桥、栅顶、马道等的位置、尺寸、材料和做法索引。

12 室外地面标高、首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13 首层平面标注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或风玫瑰;

14 有关平面节点详图或详图索引号;

15 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图中标注计算疏散宽度及最远疏散点到达安全出口的距离(宜单独成图);当整层仅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或以示意图(简图)形式在各层平面中表示。

16 住宅平面图中标注各房间使用面积、阳台面积;

17 屋面平面应有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天窗及挡风板、屋面上人孔、检修梯、室外消防楼梯、出屋面管道井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表述内容单一的屋面可缩小比例绘制;

18 根据工程性质及复杂程度,必要时可选择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

19 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须在各分区平面图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明显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20 图纸名称、比例;

21 图纸的省略:如系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部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用对称符号表示,但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平面除轴线间等主要尺寸及轴线编号外,与首层相同的尺寸可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22 装配式建筑应在平面中用不同图例注明预制构件(如预制夹心外墙、 预制墙体、预制楼梯、叠合阳台等)位置,并标注构件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关系尺寸;预制构件大样图,为了控制尺寸及一体化装修相关的预埋点位。

4.3.5 立面图。

1 两端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但应准确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 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变形缝、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室外空调机搁板、外遮阳构件、阳台、栏杆、台阶、坡道、花台、雨篷、烟囱、勒脚、门窗(消防救援窗)、幕墙、洞口、门头、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和粉刷分格线等,当为预制构件或成品部件时,按照建筑制图标准规定的不同图例示意,装配式建筑立面应反映出预制构件的分块拼缝,包括拼缝分布位置及宽度等;

3 建筑的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如女儿墙或檐口标高等;外墙的留洞应注尺寸与标高或高度尺寸(宽×高×深及定位关系尺寸);

4 平、剖面未能表示出来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尺寸;

  1. 在平面图上表达不清的窗编号;
  2. 各部分装饰用料、色彩的名称或代号;
  3. 剖面图上无法表达的构造节点详图索引;

8 图纸名称、比例;

9 各个方向的立面应绘齐全,但差异小、左右对称的立面可简略;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若剖面图未能表示完全时,则需单独绘出。

4.3.6 剖面图。

1 剖视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部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间局部不同处以及平面、立面均表达不清的部位,可绘制局部剖面;

2 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3 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室外地面、底层地(楼)面、地坑、地沟、各层楼板、夹层、平台、吊顶、屋架、屋顶、出屋顶烟囱、天窗、挡风板、檐口、女儿墙、幕墙、爬梯、门、窗、外遮阳构件、楼梯、台阶、坡道、散水、平台、阳台、雨篷、洞口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

4 高度尺寸;

外部尺寸:门、窗、洞口高度、层间高度、室内外高差、女儿墙高度、阳台栏杆高度、总高度;

内部尺寸:地坑(沟)深度、隔断、内窗、洞口、平台、吊顶等;

5 标高;

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标高,如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平台、雨棚、吊顶、屋面板、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屋面特殊构件等的标高,室外地面标高;

6 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

7 图纸名称、比例。

4.3.7 详图。

1 内外墙、屋面等节点,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各材料名称及具体技术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等;

2 楼梯、电梯、厨房、卫生间、阳台、管沟、设备基础等局部平面放大和构造详图,注明相关的轴线和轴线编号以及细部尺寸,设施的布置和定位、相互的构造关系及具体技术要求等,应提供预制外墙构件之间拼缝防水和保温的构造做法。

3 其他需要表示的建筑部位及构配件详图

4 室内外装饰方面的构造、线脚、图案等;标注材料及细部尺寸、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等;

5 门、窗、幕墙绘制立面图,标注洞口和分格尺寸,对开启位置、面积大小和开启方式,用料材质、颜色等做出规定和标注;

6 对另行专项委托的幕墙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特殊屋面工程和特殊门窗等,应标注构件定位和建筑控制尺寸;

4.3.8 对贴邻的原有建筑,应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标注相关尺寸,并索引新建筑与原有建筑结合处的详图号。

4.3.9计算书。

1 建筑节能计算书。

1)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地区的要求进行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

2)根据建筑类别,计算各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确定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满足规范的限值要求;

3)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对屋面、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等围护结构部位进行热工性能计算;

4)当规范允许的个别限值超过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2 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提出进行视线、声学、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依据、技术要求。

4.3.10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

相关的平、立、剖面图应包括采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内容、并绘制相关的构造详图。

4.3.11增加保温节能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与消防相统一。

4.4 结构

4.4.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4.2 图纸目录。

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

4.4.3 结构设计总说明。

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应编写统一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当工程以钢结构为主或包含较多的钢结构时,应编制钢结构设计总说明。当工程较简单时,亦可将总说明的内容分散写在相关部分的图纸中。

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工程周边环境(如轨道交通),工程分区,主要功能;

2)各单体(或分区)建筑的长、宽、高,地上与地下层数,各层层高,结构类型、结构规则性判别,主要结构跨度,特殊结构及造型,工业厂房的吊车吨位等。

3)当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应说明结构类型及采用的预制构件类型等。

2 设计依据。

1)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自然条件: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基本雪压,气温(必要时提供),抗震设防烈度等;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

5)风洞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6)相关节点和构件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7)振动台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8)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书面要求;

9)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文件;

10)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应有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11)采用桩基时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承载力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12)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图纸说明。

1)图纸中标高、尺寸的单位;

2)设计0.000m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3)当图纸按工程分区编号时,应有图纸编号说明;

4)常用构件代码及构件编号说明;

5)各类钢筋代码说明,型钢代码及其截面尺寸标记说明;

6)混凝土结构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方法时,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图名称及编号或提供标准图。

4 建筑分类等级。

应说明下列建筑分类等级及所依据的规范或批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4)主体结构类型及抗震等级;

5)地下水位标高和地下室防水等级;

6)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和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7)建筑防火分类等级和耐火等级;

8)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

9)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物分类;

10)对超限建筑,注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结构及各类构件的抗震性能水准。

5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及设计参数。

1)楼(屋)面面层荷载、吊挂(含吊顶)荷载;

2)墙体荷载、特殊设备荷载;

3)栏杆荷载;

4)楼(屋)面活荷载;

5)风荷载(包括地面粗糙度、体型系数、风振系数等);

6)雪荷载(包括积雪分布系数等);

7)地震作用(包括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等);

8)温度作用及地下室水浮力的有关设计参数。

6 设计计算程序。

1)结构整体计算及其他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

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多、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和底部加强区范围等。

7 主要结构材料。

1)结构材料性能指标;

2)混凝土强度等级(按标高及部位说明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的密度等级;注明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采用预搅拌混凝土的要求;

3)砌体的种类及其强度等级、干容重,砌筑砂浆的种类及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采用预搅拌砂浆的要求;

4)钢筋种类及使用部位、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及其对应产品标准,其他特殊要求(如强屈比等);

5)成品拉索、预应力结构的锚具、成品支座(如各类橡胶支座、钢支座、隔震支座等)、阻尼器等特殊产品的技术参数;

6)钢结构所用的材料见第4.4.3条第10款。

7)装配式结构连接材料的种类及要求(装配式结构连接材料的种类及要求(包括连接套筒、浆锚金属波纹管、冷挤压接头性能等级要求、预制夹心外墙内的拉结件、套筒灌浆料、水泥基灌浆料性能指标,螺栓材料及规格、接缝材料及其他连接方式所使用的材料)。

8 基础及地下室工程。

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各主要土层的压缩模量及承载力特征值等;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措施及技术要求,抗液化措施及要求,地基土的冰冻深度、场地土的特殊地质条件等;

2)注明基础形式和基础持力层;采用桩基时应简述桩型、桩径、桩长、桩端持力层及桩进入持力层的深度要求,设计所采用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必要时尚应包括竖向抗拔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地基承载力的检验要求(如静载试验、桩基的试桩及检测要求)等;

3)地下室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

4)基坑、承台坑回填要求;

5)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要求;

6)当有人防地下室时,应图示人防部分与非人防部分的分界范围。

7)各类地基基础检测要求。

9 钢筋混凝土工程。

1)各类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及其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2)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连接方式及要求;各类构件的钢筋锚固要求;

3)预应力构件采用后张法时的孔道做法及布置要求、灌浆要求等;预应力构件张拉端、固定端构造要求及做法,锚具防护要求等;

4)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如张拉时的混凝土强度等),必要的张拉测试要求等;

5)梁、板的起拱要求及拆模条件;

6)后浇带或后浇块的施工要求(包括补浇时间要求);

7)特殊构件施工缝的位置及处理要求;

8)预留孔洞的统一要求(如补强加固要求),各类预埋件的统一要求;

9)防雷接地要求。

10 钢结构工程。

1)概述采用钢结构的部位及结构形式、主要跨度等;

2)钢结构材料: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必要时提出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要求及其它要求,如Z向性能、碳当量、耐候性能、交货状态等;

3)焊接方法及材料:各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焊材的要求;

4)螺栓材料:注明螺栓种类、性能等级,高强螺栓的接触面处理方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以及各类螺栓所对应的产品标准;

5)焊钉种类及对应的产品标准;

6)应注明钢构件的成形方式(热轧、焊接、冷弯、冷压、热弯、铸造等),圆钢管种类(无缝管、直缝焊管等);

7)压型钢板的截面形式及产品标准;

8)焊缝质量等级及焊缝质量检查要求;

9)钢构件制作要求;

10)钢结构安装要求,对跨度较大的钢构件必要时提出起拱要求;

11)涂装要求:注明除锈方法及除锈等级以及对应的标准;注明防腐底漆的种类、干漆膜最小厚度和产品要求;当存在中间漆和面漆时,也应分别注明其种类、干漆膜最小厚度和要求;注明各类钢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防火涂料类型及产品要求;注明防腐年限及定期维护要求;

12)钢结构主体与围护结构的连接要求;

13)必要时,应提出结构检测要求和特殊节点的试验要求。

11 砌体工程。

1)砌体墙的材料种类、厚度、成墙后的墙重限制;

2)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梁、柱、剪力墙的连接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3)砌体墙上门窗洞口过梁要求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4)需要设置的构造柱、圈梁(拉梁)要求及附图或注明所引用的标准图。

12 检测(观测)要求。

1)沉降观测要求;

2)大跨结构及特殊结构的检测、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要求;

3)高层、超高层结构应根据情况补充日照变形观测等特殊变形要求观测要求;

4)基桩的检测。

13 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4 有基坑时应对基坑设计提出技术要求。

15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1)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建筑体型规则性划分规定说明建筑体型的规则性。

2)说明设计使用的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用量比例。如:预搅拌混凝土的适用范围、预搅拌砂浆的使用情况、钢筋选用原则以及设计使用高强度材料的名称及范围、设计使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的名称和范围;说明设计所采用的工程化建筑预制构件名称及其应用范围。

16 当项目按装配式结构要求建设时,应有装配式结构设计专项说明:

1)设计依据及配套图集

①装配式结构采用的的主要法规和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②配套的相关图集(包括图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③采用的材料及性能要求。

④预制构件详图及加工图。

2)预制构件的生产和检验要求。

3)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堆放要求。

4)预制构件现场安装要求。

5)装配式结构验收要求。

4.4.4 基础平面图。

1 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的位置、尺寸、底标高、构件编号,基础底标高不同时,应绘出放坡示意图;表示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及宽度。

2 标明砌体结构墙与墙垛、柱的位置与尺寸、编号;混凝土结构可另绘结构墙、柱平面定位图,并注明截面变化关系尺寸。

3 标明地沟、地坑和已定设备基础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预留孔与预埋件的位置、尺寸、标高。

4 需进行沉降观测时注明观测点位置(宜附测点构造详图)。

5 基础设计说明应包括基础持力层及基础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持力层验槽要求,基底及基槽回填土的处理措施与要求,以及对施工的有关要求等。

6 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及桩编号;先做试桩时,应单独绘制试桩定位平面图。

7 当采用人工复合地基时,应绘出复合地基的处理范围和深度,置换桩的平面布置及其材料和性能要求、构造详图;注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控制值等有关参数和检测要求。

当复合地基另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时,基础设计方应对经处理的地基提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控制值的要求及相应的检测要求。

4.4.5 基础详图。

1 砌体结构无筋扩展基础应绘出剖面、基础圈梁、防潮层位置,并标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

2 扩展基础应绘出平、剖面及配筋、基础垫层,标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等。

3 桩基应绘出桩详图、承台详图及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详图。桩详图包括桩顶标高、桩长、桩身截面尺寸、配筋、预制桩的接头详图,并说明地质概况、桩持力层及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成桩的施工要求、桩基的检测要求,注明单桩的承载力特征值(必要时尚应包括竖向抗拔承载力及水平承载力)。先做试桩时,应单独绘制试桩详图并提出试桩要求。承台详图包括平面、剖面、垫层、配筋,标注总尺寸、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

4 筏基、箱基可参照相应图集表示,但应绘出承重墙、柱的位置。当要求设后浇带时应表示其平面位置并绘制构造详图。对箱基和地下室基础,应绘出钢筋混凝土墙的平面、剖面及其配筋,当预留孔洞、预埋件较多或复杂时,可另绘墙的模板图。

5 基础梁可按相应图集表示。

注:对形状简单、规则的无筋扩展基础、扩展基础、基础梁和承台板,也可用列表方法表示。

4.4.6 结构平面图。

1 一般建筑的结构平面图,均应有各层结构平面图及屋面结构平面图(钢结构平面图要求见第4.4.10条),具体内容为:

1)绘出定位轴线及梁、柱、承重墙、抗震构造柱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并注明其编号和楼面结构标高;

2)装配式建筑墙柱结构布置图中用不同的填充符号标明预制构件和现浇构件,采用预制构件时注明预制构件的编号,给出预制构件编号与型号对应关系以及详图索引号。预制板的跨度方向、板号、数量及板底标高,标出预留洞大小及位置;预制梁、洞口过梁的位置和型号、梁底标高;

3)现浇板应注明板厚、板面标高、配筋(亦可另绘放大的配筋图,必要时应将现浇楼面模板图和配筋图分别绘制),标高或板厚变化处绘局部剖面,有预留孔、埋件、已定设备基础时应示出规格与位置,洞边加强措施,当预留孔、埋件、设备基础复杂时亦可另绘详图;必要时尚应在平面图中表示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及宽度;电梯间机房尚应表示吊钩平面位置与详图;

4)砌体结构有圈梁时应注明位置、编号、标高,可用小比例绘制单线平面示意图;

5)楼梯间可绘斜线注明编号与所在详图号;

6)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内容与楼层平面类同,当结构找坡时应标注屋面板的坡度、坡向、坡向起终点处的板面标高,当屋面上有留洞或其他设施时应绘出其位置、尺寸与详图,女儿墙或女儿墙构造柱的位置、编号及详图;

7)当选用标准图中节点或另绘节点构造详图时,应在平面图中注明详图索引号;

8) 人防地下室平面中应标明人防区和非人防区,注明人防墙名称(如临空墙)与编号。

2 单层空旷房屋应绘制构件布置图及屋面结构布置图,应有以下内容:

1)构件布置应表示定位轴线,墙、柱、天桥、过梁、门樘、雨篷、柱间支撑、连系梁等的布置、编号、构件标高及详图索引号,并加注有关说明等;必要时应绘制剖面、立面结构布置图;

2)屋面结构布置图应表示定位轴线、屋面结构构件的位置及编号、支撑系统布置及编号、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节点详图索引号,有关的说明等。

4.4.7 钢筋混凝土构件详图。

1 现浇构件(现浇梁、板、柱及墙等详图)应绘出:

1)纵剖面、长度、定位尺寸、标高及配筋,梁和板的支座(可利用标准图中的纵剖面图);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应绘出预应力筋定位图并提出锚固及张拉要求;

2)横剖面、定位尺寸、断面尺寸、配筋(可利用标准图中的横剖面图);

3)必要时绘制墙体立面图;

4)若钢筋较复杂不易表示清楚时,宜将钢筋分离绘出;

5)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预留洞、预埋件,应注明其位置、尺寸、标高、洞边配筋及预埋件编号等;

6)曲梁或平面折线梁宜绘制放大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展开详图;

7)一般的现浇结构的梁、柱、墙可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法”绘制,标注文字较密时,纵、横向梁宜分二幅平面绘制;

8) 除总说明已叙述外需特别说明的附加内容,尤其是与所选用标准图不同的要求(如钢筋锚固要求、构造要求等);

9)对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绘制连接或锚固详图。

注:非结构构件自身的抗震设计,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2 预制构件应绘出:

1)构件模板图,应表示模板尺寸、预留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预埋件编号、必要的标高等;后张预应力构件尚需表示预留孔道的定位尺寸、张拉端、锚固端等;

2)构件配筋图:纵剖面表示钢筋形式、箍筋直径与间距,配筋复杂时宜将非预应力筋分离绘出;横剖面注明断面尺寸、钢筋规格、位置、数量等;

3)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

注:对形状简单、规则的现浇或预制构件,在满足上述规定前提下,可用列表法绘制。

4.4.8 混凝土结构节点构造详图。

1 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绘制节点构造详图(可引用标准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详图)。

2 预制装配式结构的节点,梁、柱与墙体锚拉等详图应绘出平、剖面,注明相互定位关系,构件代号、连接材料、附加钢筋(或埋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并注明连接方法以及对施工安装、后浇混凝土的有关要求等。

3 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

4.4.9 其他图纸。

1 楼梯图:应绘出每层楼梯结构平面布置及剖面图,注明尺寸、构件代号、标高;梯梁、梯板详图(可用列表法绘制)。

2 预埋件:应绘出其平面、侧面或剖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焊接要求。

3 特种结构和构筑物:如水池、水箱、烟囱、烟道、管架、地沟、挡土墙、筒仓、大型或特殊要求的设备基础、工作平台等,均宜单独绘图;应绘出平面、特征部位剖面及配筋,注明定位关系、尺寸、标高、材料品种和规格、型号、性能。

4.4.10 钢结构设计施工图。

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的内容。

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钢结构设计总说明:以钢结构为主或钢结构(包括钢骨结构)较多的工程,应单独编制钢结构(包括钢骨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第4.4.3条结构设计总说明中有关钢结构的内容。

2 基础平面图及详图:应表达钢柱的平面位置及其与下部混凝土构件的连结构造详图。

3 结构平面(包括各层楼面、屋面)布置图:应注明定位关系、标高、构件(可用粗单线绘制)的位置、构件编号及截面型式和尺寸、节点详图索引号等;必要时应绘制檩条、墙梁布置图和关键剖面图;空间网架应绘制上、下弦杆及腹杆平面图和关键剖面图,平面图中应有杆件编号及截面型式和尺寸、节点编号及型式和尺寸。

4 构件与节点详图。

1)简单的钢梁、柱可用统一详图和列表法表示,注明构件钢材牌号、必要的尺寸、规格,绘制各种类型连接节点详图(可引用标准图);

2)格构式构件应绘出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或立面展开图(对弧形构件),注明定位尺寸、总尺寸、分尺寸,注明单构件型号、规格,绘制节点详图和与其他构件的连接详图;

3)节点详图应包括:连接板厚度及必要的尺寸、焊缝要求,螺栓的型号及其布置,焊钉布置等。

4.4.11 计算书。

1 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荷载取值的计算或说明;结构计算书内容宜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2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输出结果应整理成册。

3 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宜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

4 所有计算书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必要时包括审定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作为技术文件归档。

5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设计时,应计算设计采用的高强度材料和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用量比例。

4.5 建筑电气

4.5.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图纸部分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电气计算部分出计算书。

4.5.2图纸目录:应分别以系统图、平面图等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

4.5.3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

2设计依据(内容见第3.6.2条第1款);

3设计范围;

4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电气各系统的主要指标);

5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

6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7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8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9 绿色建筑电气设计;

1)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2)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3)建筑电气设计所达到的绿色建筑技术指标。

10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11智能化设计。

1)智能化系统设计概况;

2)智能化各系统的供电、防雷及接地等要求;

3)智能化各系统与其它专业设计的分工界面、接口条件。

12其它专项设计、深化设计

1)其它专项设计、深化设计概况;

2)建筑电气与其它专项、深化设计的分工界面及接口要求。

4.5.4图例符号(应包括设备选型、规格及安装等信息)。

4.5.5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 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注明各处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

2 标注变、配电站位置、编号;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室外配电箱的编号、型号;室外照明灯具的规格、型号、容量。

3 架空线路应标注:线路规格及走向,回路编号,杆位编号,档数、档距、杆高、拉线、重复接地、避雷器等(附标准图集选择表)。

4 电缆线路应标注: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位置。

5 比例、指北针。

6 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补充说明。

4.5.6变、配电站设计图。

1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一次线路图)。

图中应标明变压器、发电机的型号、规格;母线的型号、规格;标明开关、断路器、互感器、继电器、电工仪表(包括计量仪表)等的型号、规格、整定值(此部分也可标注在图中表格中)。

图下方表格标注:开关柜编号、开关柜型号、回路编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导体型号及规格、敷设方法、用户名称、二次原理图方案号,(当选用分隔式开关柜时,可增加小室高度或模数等相应栏目)。

2 平、剖面图。

按比例绘制变压器、发电机、开关柜、控制柜、直流及信号柜、补偿柜、支架、地沟、接地装置等平面布置、安装尺寸等,以及变、配电站的典型剖面,当选用标准图时,应标注标准图编号、页次;标注进出线回路编号、敷设安装方法,图纸应有设备明细表、主要轴线、尺寸、标高、比例。

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图。

继电保护及信号二次原理方案号,宜选用标准图、通用图。当需要对所选用标准图或通用图进行修改时,仅需绘制修改部分并说明修改要求。

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标准产品,图中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4 配电干线系统图。

以建筑物、构筑物为单位,自电源点开始至终端配电箱止,按设备所处相应楼层绘制,应包括变、配电站变压器编号、容量、发电机编号、容量、各处终端配电箱编号、容量,自电源点引出回路编号。

5 相应图纸说明。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7配电、照明设计图。

1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当数量较少时,上述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内容在平面图上标注完整的,可不单独出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

2 配电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房间名称、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编号、敷设方式(需强调时);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其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3 照明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干线、分支线回路编号;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及配电箱系统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4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8建筑设备控制原理图。

1建筑电气设备控制原理图,有标准图集的可直接标注图集方案号或者页次。

1)控制原理图应注明设备明细表;

2)选用标准图集时若有不同处应做说明。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设计图

1)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DC站止。

2)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DDC站位置。

4.5.9防雷、接地及安全设计图。

1 绘制建筑物顶层平面,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标注接闪杆、接闪器、引下线位置。注明材料型号规格、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2 绘制接地平面图(可与防雷顶层平面重合),绘制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标明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等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3 当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标注连接方式,接地电阻测试点,预埋件位置及敷设方式,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4 随图说明可包括:防雷类别和采取的防雷措施(包括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引入);接地装置型式、接地极材料要求、敷设要求、接地电阻值要求;当利用桩基、基础内钢筋作接地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除防雷接地外的其它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要求,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叙述清楚,交待不清楚的应绘制相应图纸。

4.5.10电气消防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2)一次部分绘制并标注在配电箱系统图上。

3)在平面图上应标注或说明监控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2)电气火灾探测器绘制并标注在配电箱系统图上。

3)在平面图上应标注或说明监控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防火门监控系统。

1)防火门监控系统图、施工说明。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施工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5消防应急广播。

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施工说明。

2)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4.5.11智能化各系统设计。

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系统框图;

2)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干线桥架走向平面图;

3)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竖井布置分布图。

4.5.12主要电气设备表。

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4.5.13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计算内容同初设要求。

4.5.14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电气专项内容:

    1. 明确装配式建筑电气设备的设计原则及依据。
    2. 对预埋在建筑预制墙及现浇墙内的电气预埋箱、盒、孔洞、沟槽及管线等要有做法标注及详细定位。
    3. 预埋管、线、盒及预留孔洞、沟槽及电气构件间的连接做法。
    4. 墙内预留电气设备时的隔声及防火措施;设备管线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等措施。
    5. 采用预制结构柱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绘制预制结构柱内防雷引下线间连接大样,标注所采用防雷引下线钢筋、连接件规格以及详细作法。

4.6 给水排水

4.6.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备及主要材料表、计算书。

4.6.2 图纸目录:绘制设计图纸目录、选用的标准图目录及重复利用图纸目录。

4.6.3 设计总说明

1 设计总说明:

设计总说明可分为设计说明、施工说明两部分。

1)设计依据: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

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说明接入的市政给水管根数、接入位置、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说明污、废水排至市政排水管或排放需要达到的水质要求、污废水预处理措施,需要进行污水处理或中水回用时需要达到的水质标准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2)工程概况:内容参照初步设计;

3)设计范围:内容参照初步设计;

4)给水排水系统简介:

主要的技术指标(如最高日用水量、平均时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各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雨水暴雨强度公式及排水设计重现期、设计雨水流量,设计小时耗热量、热水用水量、循环冷却水量及补水量,各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总用水量等);

设计采用的系统简介、系统运行控制方法等;

5)说明主要设备、管材、器材、阀门等的选型;

6)说明管道敷设、设备、管道基础,管道支吊架及支座,管道、设备的防腐蚀、防冻和防结露、保温,管道、设备的试压和冲洗等;

7)专篇中如建筑节能、节水、环保、人防、卫生防疫等给水排水所涉及的内容;

8)绿色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设计依据;

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特点与定位;

给排水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技术选项内容及技术措施;

需在其他子项或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中完成的内容(如中水处理、雨水收集回用等),以及相应设计参数、技术要求。

9)需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的系统应提出设计要求。

10)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11)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分列在有关图纸上。

2 图例。

4.6.4 建筑小区(室外)给水排水总平面图。

1 绘制各建筑物的外形、名称、位置、标高、道路及其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坡向,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2 绘制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备注构筑物的主要尺寸。

3 对较复杂工程,可将给水、排水(雨水、污废水)总平面图分开绘制,以便于施工(简单工程可绘在一张图上)。

4 标明给水管管径、阀门井、水表井消火栓(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等。

5排水管标注主要检查井编号、水流坡向、管径,标注管道接口处市政管网(检查井)的位置、标高、管径等。

4.6.5 室外排水管道高程表或纵断面图。

1排水管道绘制高程表,将排水管道的主要检查井编号、井距、管径、坡度、设计地面标高、管内底标高、管道埋深等写在表内。

简单的工程,可将上述内容(管道埋深除外)直接标注在平面图上,不列表。

2对地形复杂的排水管道以及管道交叉较多的给排水管道,宜绘制管道纵断面图。图中应表示出主要检查井编号、井距、管径、坡度、设计地面标高、管道标高(给水管道注管中心,排水管道注管内底)、管道埋深、管材、接口型式、管道基础、管道平面示意,并标出交叉管的管径、位置、标高;纵断面图比例宜为竖向1:50或1:100,横向1:500(或与总平面图的比例一致)。

4.6.6 自备水源取水工程

自备水源取水工程,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专项设计。

4.6.7 雨水控制与利用及各净化建筑物、构筑物平、剖面及详图。

分别绘制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剖面及详图,图中表示出工艺设备布置、各细部尺寸、标高、构造、管径及管道穿池壁预埋管管径或加套管的尺寸、位置、结构形式和引用详图。

4.6.8 水泵房平面、剖面图。

1 平面图。

应绘出水泵基础外框及编号、管道位置,列出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标出管径、阀件、起吊设备、计量设备等位置、尺寸。如需设真空泵或其他引水设备时,要绘出有关的管道系统和平面位置及排水设备。

2 剖面图。

绘出水泵基础剖面尺寸、标高,水泵轴线、管道、阀门安装标高,防水套管位置及标高。简单的泵房,用系统轴测图能交待清楚时,可不绘剖面图。

3管径较大时宜绘制双线图。

4.6.9 水塔(箱)、水池配管及详图。

分别绘出水塔(箱)、水池的形状、工艺尺寸、进水、出水、泄水、溢水、透气、水位计、水位信号传输器等平面、剖面图或系统轴测图及详图,标注管径、标高、最高水位、最低水位、消防储备水位等及贮水容积。

4.6.10 循环水构筑物的平面、剖面及系统图。

有循环水系统时,应绘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构筑物(包括用水设备、冷却塔等)、循环水泵房及各种循环管道的平面、剖面及系统图(或展开系统原理图)(当绘制系统轴测图时,可不绘制剖面图),并标注相关设计参数。

4.6.11 污水处理。

如有集中的污水处理,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专项设计。

4.6.12 建筑室内给水排水图纸。

1 平面图。

1)应绘出与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有关各层的平面,内容包括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称、用水点位置,注明各种管道系统编号(或图例);

2)应绘出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管道穿剪力墙处定位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尺寸及其他必要的定位尺寸,管道穿越建筑物地下室外墙或有防水要求的构(建)筑物的防水套管形式、套管管径、定位尺寸、标高等;

3)当采用展开系统原理图时,应标注管道管径、标高,在给排水管道安装高度变化处用符号表示清楚,并分别标出标高(排水横管应标注管道坡度、起点或终点标高),管道密集处应在该平面中画横断面图将管道布置定位表示清楚;

4)底层(首层)等平面应注明引入管、排出管、水泵接合器管道等管径、标高及与建筑物的定位尺寸,还应绘出指北针。引入管应标注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压值。

5)标出各楼层建筑平面标高(如卫生设备间平面标高有不同时,应另加注或用文字说明)和层数,建筑灭火器放置地点(也可在总说明中交待清楚);

6)若管道种类较多,可分别绘制给排水平面图和消防给水平面图;

7)需要专项设计(含二次深化设计)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位置,预留孔洞,设备与管道接口位置及技术参数。

2 系统图。

系统图可按系统原理图或系统轴测图绘制。

1)系统原理图。

对于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等,采用原理图或展开系统原理图将设计内容表达清楚时,绘制(展开)系统原理图。

图中标明立管和横管的管径、立管编号、楼层标高、层数、室内外地面标高、仪表及阀门、各系统进出水管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排水管还应标注立管检查口,通风帽等距地(板)高度及排水横管上的竖向转弯和清扫口等。

2)系统轴测图。

对于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也可按比例分别绘出各种管道系统轴测图。图中标明管道走向、管径、仪表及阀门、伸缩节、固定支架、控制点标高和管道坡度(设计说明中已交待者,图中可不标注管道坡度)、各系统进出水管编号、立管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点位置。

复杂的连接点应局部放大绘制;在系统轴测图上,应注明建筑楼层标高、层数、室内外地面标高;引入管道应标注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压值;

3)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平面图中已将管道管径、标高、喷头间距和位置标注清楚时,可简化绘制从水流指示器至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等阀件之间的管道和喷头;

4)简单管段在平面上注明管径、坡度、走向、进出水管位置及标高,引入管设计流量和水压值,可不绘制系统图。

3 局部放大图。

对于给排水设备用房及管道较多处,如水泵房、水池、水箱间、热交换器站、卫生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布置、冷却循环水泵房、热泵热水、太阳能热水、雨水利用设备间、报警阀组、管井、气体消防贮瓶间等,当平面图不能交待清楚时,应绘出局部放大平面图;可绘出其平面图、剖面图(或轴测图、卫生间管道也可绘制展开图),或注明引用的详图、标准图号。

管径较大且系统复杂的设备用房宜绘制双线图。

4.6.13设备及主要材料表。

给出使用的设备、主要材料、器材的名称、性能参数、计数单位、数量、备注等。

4.6.14计算书。

根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计算。

4.6.15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给排水专项内容:

  1. 明确装配式建筑给排水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2. 对预埋在建筑预制墙及现浇墙内的预留孔洞、沟槽及管线等要有做法标注及详细定位。
  3. 预埋管、线、孔洞、沟槽间的连接做法。
  4. 墙内预留给排水设备时的隔声及防水措施;管线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等措施。
  5.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7.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

4.7.2 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4.7.3 设计说明和施工说明。

1 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与本专业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等(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其他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等。

2)施工说明:

简述工程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规模、建筑防火类别、使用功能、层数、建筑高度等。

3)设计内容和范围。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范围以及与有关专业的设计分工。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

4)室内外设计参数(同3.8.2条第4款)。

5)供暖。

供暖热负荷、折合耗热量指标;

热源设置情况,热媒参数、热源系统工作压力及供暖系统总阻力;

供暖系统水处理方式、补水定压方式、定压值(气压罐定压时注明工作压力值)等;

注:气压罐定压时,工作压力值指补水泵启泵压力、补水泵停泵压力、电磁阀开启压力和安全阀开启压力;

设置供暖的房间及供暖系统形式、管道敷设方式;

供暖热计量及室温控制,供暖系统平衡、调节手段;

供暖设备、散热器类型等。

6)空调。

空调冷、热负荷,折合耗冷、耗热量指标;

空调冷、热源设置情况,热媒、冷媒及冷却水参数,系统工作压力等;

空调系统水处理方式、补水定压方式、定压值(气压罐定压时注明工作压力值)

等;

各空调区域的空调方式,空调风系统简述等;

空调水系统设备配置形式和水系统制式,水系统平衡、调节手段等;

洁净空调净化级别及空调送风方式。

7)通风。

设置通风的区域及通风系统形式;

通风量或换气次数;

通风系统设备选择和风量平衡。

8)监测与控制要求,有自动监控时,确定各系统自动监控原则(就地或集中监控),

说明系统的使用操作要点等。

9)防排烟。

简述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

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

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

控制方式简述;

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0)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11)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采用的各项措施、技术指标,包括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中涉及的强制性条文

的要求。

12)绿色建筑设计。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说明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

和措施。

13)废气排放处理措施。

14)设备降噪、减振要求,管道和风道减振做法要求等。

15)需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应提出设计要求。

2 施工说明。

施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中使用的管道、风道、保温材料等材料选型及做法;

2)设备表和图例没有列出或没有标明性能参数的仪表、管道附件等的选型;

3)系统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

4)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方法;

5)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大型设备安装要求及预留进、出运输通道。

6)采用的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依据。

3 图例。

4 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

4.7.4 设备表(参见表3.8.3),施工图阶段性能参数栏应注明详细的技术数据。

4.7.5 平面图。

1 绘出建筑轮廓、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底层平面图上绘出指北针。

2 供暖平面绘出散热器位置,注明片数或长度、供暖干管及立管位置、编号、管道的阀门、放气、泄水、固定支架、伸缩器、入口装置、管沟及检查孔位置,注明管道管径及标高。

3 通风、空调、防排烟风道平面用双线绘出风道,复杂的平面应标出气流方向。标注风道尺寸(圆形风道注管径、矩形风道注宽×高)、主要风道定位尺寸、标高及风口尺寸,各种设备及风口安装的定位尺寸和编号,消声器、调节阀、防火阀等各种部件位置,标注风口设计风量(当区域内各风口设计风量相同时也可按区域标注设计风量)。

4 风道平面应表示出防火分区,排烟风道平面还应表示出防烟分区。

5 空调管道平面单线绘出空调冷热水、冷媒、冷凝水等管道,绘出立管位置和编号,绘出管道的阀门、放气、泄水、固定支架、伸缩器等,注明管道管径、标高及主要定位尺寸。

6 多联式空调系统应绘制冷媒管和冷凝水管。

7需另做二次装修的房间或区域,可按常规进行设计,宜按房间或区域标出设计风量。风道可绘制单线图,不标注详细定位尺寸,并注明按配合装修设计图施工。

8 与通风空调系统设计相关的工艺或局部的建筑使用功能未确定时,设计可预留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必要条件,如土建机房、井道及配电等。在工艺或局部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后再进行相应的系统设计。

4.7.6 通风、空调、制冷机房平面图和剖面图。

1 机房图应根据需要增大比例,绘出通风、空调、制冷设备(如冷水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器、冷热水泵、冷却水泵、通风机、消声器、水箱等)的轮廓位置及编号,注明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距离墙或轴线的尺寸。

2 绘出连接设备的风道、管道及走向,注明尺寸和定位尺寸、管径、标高,并绘制管道附件(各种仪表、阀门、柔性短管、过滤器等)。

3当平面图不能表达复杂管道、风道相对关系及竖向位置时,应绘制剖面图。

4 剖面图应绘出对应于机房平面图的设备、设备基础、管道和附件,注明设备和附件编号以及详图索引编号,标注竖向尺寸和标高,当平面图设备、风道、管道等尺寸和定位尺寸标注不清时,应在剖面图标注。

4.7.7 系统图、立管或竖风道图。

1 分户热计量的户内供暖系统或小型供暖系统,当平面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应绘制系统透视图,比例宜与平面图一致,按45°或30°轴侧投影绘制;多层、高层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绘制供暖立管图,并编号。上述图纸应注明管径、坡度、标高、散热器型号和数量。

2 冷热源系统、空调水系统及复杂的或平面表达不清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流程图。系统流程图应绘出设备、阀门、计量和现场观测仪表、配件,标注介质流向、管径及设备编号。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管路分支及与设备的连接顺序应与平面图相符。

3 空调冷热水分支水路采用竖向输送时,应绘制立管图,并编号,注明管径、标高及所接设备编号。

4 供暖、空调冷热水立管图应标注伸缩器、固定支架的位置。

5 空调、通风、制冷系统有自动监控要求时,宜绘制控制原理图,图中以图例绘出设备、传感器及执行器位置;说明控制要求和必要的控制参数。

6 对于层数较多、分段加压、分段排烟或中途竖井转换的防排烟系统,或平面表达不清竖向关系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示意或竖风道图。

4.7.8 通风、空调剖面图和详图。

1 风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交叉复杂的部位,应绘剖面图或局部剖面。

2 绘出风道、管道、风口、设备等与建筑梁、板、柱及地面的尺寸关系。

3 注明风道、管道、风口等的尺寸和标高,气流方向及详图索引编号。

4 供暖、通风、空调、制冷系统的各种设备及零部件施工安装,应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的图名图号。凡无现成图纸可选,且需要交待设计意图的,均需绘制详图。简单的详图,可就图引出,绘制局部详图。

4.7.9 室外管网设计深度要求见第4.8.7条。

4.7.10 计算书。

1 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版本及鉴定情况,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

2 以下计算内容应形成计算书:

1)供暖房间耗热量计算及建筑物供暖总耗热量计算,热源设备选择计算;

2) 空调房间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项逐时计算),并应有各项输入值及计算汇总表;建筑物供暖供冷总负荷计算,冷热源设备选择计算;

3)供暖系统的管径及水力计算,循环水泵选择计算;

4)空调冷热水系统最不利环路管径及水力计算,循环水泵选择计算。

3 以下内容应进行计算:

1)供暖系统设备、附件等选择计算,如散热器、膨胀水箱或定压补水装置、伸缩器、疏水器等;

2)空调系统设备、附件等选择计算,如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多联式空调系统设备、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膨胀水箱或定压补水装置、冷却塔等;

3)空调、通风、防排烟系统风量、系统阻力计算,通风、防排烟系统设备选型计算;

4)空调系统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

4 必须有满足工程所在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的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的计算内容。

4.7.11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暖通空调专项内容:

1 明确装配式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2 对预埋在建筑预制墙及现浇墙内的预留风管、孔洞、沟槽等要有做法标注及详细定位。

3 预埋风管、线、孔洞、沟槽间的连接做法。

4 墙内预留暖通空调设备时的隔声及防水措施;管线穿过预制构件部位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等措施。

5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4.8 热能动力

4.8.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热能动力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和施工说明、设备及主要材料表、设计图纸、计算书。

4.8.2 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制的设计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或重复利用图。

4.8.3 设计说明、施工说明与运行控制说明。

1 设计说明:

1)列出设计依据(内容见第3.9.2条第1款),当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有较大变化时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

2)概述系统设计,列出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包括各类供热负荷及各种气体用量、设计容量、运行介质参数、热水循环系统的耗电输热比,燃料消耗量、灰渣量﹑水电用量等。说明系统运行的特殊要求及维护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3)设计所采用的图例符号;

4)节能设计,在节能设计条款中阐述设计采用的节能措施,包括有关节能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和以“必须”、“应”等规范用语规定的非强制性条文提出的要求;

5) 绿色建筑设计所要求的各项措施(当项目设计按绿色建筑设计时);

6)环保、消防及安全措施。应明确排烟、除尘、除渣、排污、减噪等方面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明确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泄压、消防等措施。当设计条款中涉及法规、技术标准提出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时,以“必须”、“应”等规范用语表示其内容。

2施工说明。

  1. 本工程采用的施工及验收依据;
  2.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应与土建施工配合及设备基础应与到货设备核对尺寸的要求;设备安装时,应避免设备或材料集中在楼板上,以防楼板超载;利用梁柱起吊设备时,必须复核梁柱强度的要求;
  3. 安装较大型设备时,需要预留安装通道的要求;

4)管道安装:工艺管道、风、烟管道的管材及附件的选用,管道的连接方式,管道的安装坡度及坡向,管道弯头的选用,管道的支吊架要求,管道的滑动支吊架间距表,管道的补偿器和建筑物入口装置等,管道施工应与土建配合预留埋件、预留孔洞、预留套管等要求;

5)系统的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

6)防腐、保温、保护、涂色: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保温材料种类,设备、管道的保护及涂色要求;

7)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方法;

8)图例。

3 运行控制说明。

需要时,对设备的运行控制要求进行说明。

4.8.4 锅炉房图。

1 热力系统图。

表示出热水循环系统、蒸汽及凝结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给水系统、定压补水方式、排污系统等内容;标明图例符号(也可以在设计说明中加)、管径、介质流向及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标明就地安装测量仪表位置等。

2 设备平面布置图。

绘制锅炉房、辅助间的平面图,注明建筑轴线编号、尺寸、标高和房间名称;并绘出设备布置图,注明设备定位尺寸及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对较大型锅炉房根据情况绘制表示锅炉房、煤、渣、灰场(池)、室外油罐等的区域布置图。

3 管道布置图。

绘制工艺管道及风、烟等管道平面图,注明阀门、补偿器、固定支架的安装位置及就地安装一次测量仪表位置,注明各种管道尺寸。当管道系统不太复杂时,管道布置图可与设备平面布置图绘在一起。

4 剖面图。

绘制工艺管道、风、烟等管道布置及设备剖面图,注明阀门、补偿器、固定支架的安装位置及就地安装一次测量仪表位置,注明各种管道管径尺寸及安装标高、坡度及坡向,注明设备定位尺寸及设备编号(应与设备表中编号一致)。

5 其它图纸。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绘制机械化运输平、剖面布置图、设备安装详图、水箱及油箱开孔图、非标准设备制作图等。

4.8.5 其它动力站房图。

1 管道系统图(或透视图)。

对热交换站、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应绘制系统图,图纸内容和深度参照锅炉房部分;对燃气调压站和瓶组站绘制系统图,并注明标高。

2 设备及管道平面图、剖面图。

绘制设备及管道平面图,当管道系统较复杂时,还应绘制设备及管道布置剖面图,图纸内容和深度参照锅炉房部分。

4.8.6 室内管道图。

1 管道系统图(或透视图)。

应绘制管道系统图(或透视图),包括各种附件、就地测量仪表,注明管径、坡度及管道标高(透视图中)。

2 平面图。

绘制建筑物平面图,标出轴线编号、尺寸、标高和房间名称;并绘制有关用气(汽)设备外形轮廓尺寸及编号,绘制动力管道、入口装置及各种附件,注明管道管径,若有补偿器、固定支架,应绘制其安装位置及定位尺寸。

3 安装详图(或局部放大图)。

当管道安装采用标准图或通用图时可以不绘管道安装详图,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标准图、通用图图册名称及索引的图名、图号,其它情况应绘制安装详图。

4.8.7 室外管网图。

1 平面图。

绘制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总图平面,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坎坡、水系等,并标注名称、定位尺寸或坐标;标注指北针;标注设计建筑物室内±0.00绝对标高和室外地面主要区域的绝对标高;标注各单体建筑物的热(冷)负荷、阻力及入口调压装置的相关参数。

绘制管道布置图,图中包括补偿器、固定支架、阀门、检查井、排水井等;标注管道、设备、设施的定位尺寸或坐标,标注管段编号(或节点编号)、管道规格、管线长度及管道介质代号,标注补偿器类型、补偿器的补偿量(方形补偿器时其尺寸)、固定支架编号等。

2 纵断面图(比例:纵向为1:500或1:1000,竖向为1:50)。

地形较复杂的地区应绘制管道纵断面展开图。

当地沟敷设时,所要标出内容为:管段编号(或节点编号)、设计地面标高、沟顶标高、沟底标高、管道标高、地沟断面尺寸、管段平面长度、坡度及坡向。

当架空敷设时,所要标出内容为:管段编号(或节点编号)、设计地面标高、柱顶标高、管道标高、管段平面长度、坡度及坡向。

当直埋敷设时,所要标出内容为:管段编号(或节点编号)、设计地面标高、管道标高、填砂沟底标高、管段平面长度、坡度及坡向。

管道纵断面图中还应表示出关断阀﹑放气阀、泄水阀、疏水装置和就地安装测量仪表等。

简单项目及地势平坦处,可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而在管道平面图主要控制点直接标注或列表说明上述各种数据。

3 横断面图。

当地沟敷设时,管道横断面图应表示出管道直径、保温层厚度、地沟断面尺寸、管中心间距、管子与沟壁、沟底距离、支座尺寸及覆土深度等;

当架空敷设时,管道横断面图应表示出管道直径、保温层厚度、管中心间距、支座尺寸等。

当直埋敷设时,管道横断面图应表示出管道直径、保温层厚度、填砂沟槽尺寸、管中心间距、填砂层厚度及埋深等。

采用标准图、通用图时可不绘管道横断面图,但应注明标准图、通用图名称及索引的图名、图号。

4 节点详图。

必要时应绘制检查井、分支节点、管道及附件的节点详图。

4.8.8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

应列出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名称、性能参数、单位和数量、备用情况等,对锅炉设备应注明锅炉效率。

4.8.9 计算书。

1 锅炉房的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热负荷计算;

2)主要设备选型计算;

3)管道的管径及水力计算;

4)管道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

5)汽、水、电、燃料的消耗量计算;

6)炉渣量的计算;

7)煤、渣、油等的场地计算。

注:小型锅炉房可简化计算。

2其他动力站房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介质的负荷计算;

2)设备选型计算;

3)管道的管径及水力计算。

3 室内管道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绘计算草图并作管径及水力计算;

2)附件选型计算;

3)高温介质时管道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

注:当系统较简单时,可在计算草图上注明计算数据不另作计算书。

4 室外管网计算包括以下内容:

1)绘计算草图,并作管径及水力计算;

2)根据水力计算绘制水压图;

3)调压装置的选型计算;

4)架空敷设及地沟敷设管道的不平衡支架的受力计算;

5)应包括工程所在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的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安全、环保等计算内容。

6)直埋敷设时管道对固定墩的推力计算;

7)管道的热膨胀计算和补偿器的选择计算;

8)直埋供热管道若作预处理时,预拉伸、预热等计算。

注:管网简单时可简化计算。

4.9 预算

4.9.1 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预算表、单项工程综合预算表、单位工程预算书。

4.9.2 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参照第4.1.2条。

4.9.3 预算编制说明

1 工程概括: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和项目主要特征等。

2 编制依据:

1)设计图纸及批准的工程概算;

2)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程;

3)当地和主管部门现行的预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

4)当地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5)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预算的其他资料;

6)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7)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3 预算编制范围。

4 其他特殊问题的说明。

5 技术经济指标。

4.9.4 建设项目总预算表

建设项目总预算表由各单项工程综合预算组成。

4.9.5 单项工程综合预算表

单项工程综合预算表由各单位工程预算汇总组成。

4.9.6 单位工程预算书

单位工程预算书的内容及编制要求参照第3.10.7条。

5专项设计

5.1 建筑幕墙设计

5.1.1 本节规定适用于建筑幕墙中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工程的设计。其他类型幕墙的设计可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5.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个阶段进行。

5.1.3 在初步设计阶段,幕墙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力学计算书,其编排顺序为:封面、扉面、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力学计算书。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主体结构形式、幕墙工程概述、幕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2)设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结构设计文件、风洞试验报告(若有)、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主要荷载(作用)取值:竖向荷载、风荷载、活荷载、地震作用;

4)主要材料:包括铝型材、钢材、石材、玻璃、金属板、人造板材、五金材料、密封材料等的主要物理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

5)设计指标:设计指标:包括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综合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等热工和光学指标要求、防火、防雷等级及做法,可开启面积比的控制值的说明。

6)幕墙结构形式描述,相关设备对幕墙的使用要求。

5 设计图纸;

1 )平面图:主要包括主要轴线、主体结构柱、梁等的轮廓线及幕墙边缘轮廓线、

标明幕墙编号、幕墙平面所在层数、标高等关键信息;

2) 立面图:主要包括:主要立面、主要控制轴线编号、主要立面分格尺寸、各楼层及建筑顶底标高、立面分格与楼层标高之间的控制尺寸、开启窗位置、消防逃生窗的位置等、幕墙类型、幕墙材料、有关大样索引。

3)剖面图:主要包括:幕墙表面弧度、转折等定位尺寸、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关系、不同幕墙类型之间的关系、与内部装饰之间的关系、剖切位置的轴线号、有关节点详图索引。

4)大样图: 反映主要幕墙系统局部立面;

5)节点构造图:反映主要幕墙系统的构造作法、装配关系、外形尺寸和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相互关系。

6 力学计算书

1 )主要类型幕墙的力学计算;

2) 各类型幕墙的支反力。

5.1.4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幕墙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计算书,其编排顺序为:封面、扉面、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计算书。

1 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如确定);建筑物栋数、幕墙顶标高、建筑层数、幕墙面积、主要幕墙类型描述等;幕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主体结构形式。

2)设计依据;

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结构、节能等的设计文件;

风洞试验报告(若有);

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建筑所在地的基本风压值、雪荷载值、地震设防烈度、地面粗糙度。

4)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应说明材质、规格、主要物理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

选用的新材料,则必须在图纸中详细注明该材料的技术要求。

5)主要性能指标。

包括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综合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等热工和光学指标要求,以及可开启面积比的控制值;

明确幕墙的隔声、耐撞击、承重力等幕墙相关规范规定的幕墙性能指标要求。

6)防火设计;

7)防雷设计,

8)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要求;

9) 设计对施工工艺的要求;

10) 幕墙使用及维护要求。

5 设计图纸;

1)平面图;

标注出建筑轴线,主体结构柱位置、主体边梁及与幕墙相关的结构梁的轮廓线及清晰的幕墙边缘轮廓线;

注明主要建筑功能的平面布局、房间使用功能等与幕墙相关的信息;

详细标注轴线总尺寸、轴线间尺寸、幕墙外轮廓尺寸、门窗或洞口尺寸等;

表示幕墙平面所在层数、标高等关键信息,对于标准层平面可共用一张平面图,但须表明层次范围与标高;

标注幕墙平面分格尺寸、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标注出轴线、柱、结构梁、主要坐标控制点等位置的控制尺寸;

图纸名称、比例。

2)立面图;

应绘制所有幕墙立面图,标注主要幕墙材料名称、材质及规格(或代号);

立面图应标明两端轴线编号和主要控制轴线编号;

立面转折较多且造型复杂的立面,应绘制立面展开图,在转折位置应注明转折线及转折角度等信息,并准确注明转角处或关键部位的轴线与立面交接的位置;

应反映各幕墙系统的立面分格、开启窗位置、通风百叶窗位置、消防逃生窗的位置、清洗辅助装置位置等等;

应反映立面外轮廓线及突出幕墙的雨篷、格栅、装饰条等的轮廓位置;

应准确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

可根据复杂性,必要时另附立面图的大样索引图;

图纸名称、比例。

3)剖面图;

剖视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部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间局部不同处以及平面、立面均表达不清的部位,可绘制局部剖面;

应准确绘制幕墙、墙、柱、轴线、轴线编号等信息;

应准确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

节点详图索引;

图纸名称、比例。

4)局部大样图;

包括各类幕墙系统的局部大样;防火分区、变形缝区、转角等重要部位的局部大样;复杂立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展开局部大样;

局部大样图应包含局部立面展开图,局部的平面图,墙身详图;

应准确绘制幕墙的平立面分格,标注幕墙材料名称、材质及规格(或代号)

应准确标注幕墙的外形尺寸、与主体结构的关系尺寸、与轴线及建筑层高的定位尺寸,异形幕墙可由空间坐标尺寸定位;

节点详图索引;

图纸名称、比例。

5)节点详图;

包含不限于各类幕墙系统节点构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节点详图、不同幕墙的交接处的节点详图、上下收口、阴阳转接处节点详图、开启窗、百叶窗的节点详图、幕墙防火、防雷节点详图、变形缝构造节点详图等,复杂部位宜以三维图补充表达构造细部;

标注各部件外型尺寸、主要的装配尺寸及定位控制尺寸,标注材料名称、材质及规格(或代号);

图纸名称、比例。

6)型材截面图

主要铝合金型材的外形尺寸,厚度尺寸;

注明铝合金型材的密度、材质及表面处理方式;

图纸名称、比例。

7) 计算书。

幕墙计算书包含结构计算书和节能计算书两部分;

幕墙结构计算结果应准确并满足规范各项限值的要求,内容应完整齐全,条理分明,各项计算应列出计算步骤,计算书中的文字和图表要清晰明了,计算书应整理成册。

结构计算书中,应相应绘出幕墙计算单元示意图、计算简图,型材截面列出起控制作用部位的荷载取值及荷载或内力组合值。

可采用软件进行分析计算。在设计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计算程序的名称、版本号等信息。

设计计算书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必要时包括审定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作为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归档。

5.2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

5.2.1 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专项设计文件中应有设计说明、设计图纸。

5.2.2 基坑工程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依据:

1)建筑用地红线图,场地地形图及地下工程建筑初步设计和结构初步设计图;

2)场地岩土工程(初勘)勘察报告;

3)基坑周边环境资料;

4)建设单位提出的与基坑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以及甲方特殊约定的书面要求;

5)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6)基坑支护设计使用年限。

3 基坑分类等级。

1)基坑设计等级;

2)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4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

1)土压力、水压力;

2)基坑周边在建和已有的建(构)筑物荷载;

3)基坑周边施工荷载和材料堆载;

4)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

5 设计计算软件:基坑设计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和版本号。

6 基坑设计选用主要材料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

2)钢筋、钢绞线,型钢等材料的种类、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各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的焊材的要求;

3)水泥型号、等级;

7 支护方案的比选和技术经济比较。

8 地下水控制设计。

9 施工要点。

10 基坑的监测要求。

11支护结构质量的检测要求。

12基坑的应急预案。

13 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

5.2.3 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坑周边环境图。

1)注明基坑周边地下管线的类型、埋置深度及管线与开挖线的距离;

2)注明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和周边道路交通负载量;

3)注明地下室外墙线与红线、基坑开挖线及周边构筑物的关系。

2 基坑周边地层展开图。

3 基坑平面布置图。

1)绘制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基础边线的位置关系、支护计算分段等;

2)绘制内支撑的定位轴线和内支撑位置,标注必要的定位尺寸;

3)绘制支护体系的支护类型。

4 主要的基坑剖面图和立面图。

5 支撑平面布置图。

6 基坑降水(排水)平面布置图、降水井构造图。

7 基坑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5.2.4 在施工图阶段,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施工图纸和计算书。

5.2.5 基坑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依据。

1)建筑用地红线图,场地地形图及地下工程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

2)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3)基坑周边环境资料;

4)建设单位提出的与基坑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书面要求;

5)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6)基坑支护设计使用年限。

3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1)岩土工程条件;

2)工程勘察报告中用于基坑设计的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水文地质参数。

4 基坑分类等级。

1)基坑设计等级;

2)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5 主要荷载(作用)取值。

1)土压力、水压力;

2)基坑周边在建和已有的建(构)筑物荷载;

3)基坑周边施工荷载和材料堆载;

4)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

6 设计计算程序:基坑设计计算所采用的程序名称和版本号。

7 基坑设计选用主要材料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的基本要求;

2)钢筋、钢绞线、型钢等材料的种类、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各

(原文:钢筋、钢绞线种类、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及所对….)

种钢材的焊接方法及对所采用的焊材的要求;

3)水泥型号、等级

8 地下水控制设计。

9 基坑施工要点及应急抢险预案。

1)土方开挖方式、开挖顺序、运输路线、分层厚度、分段长度、对称均匀开挖的必要性;

2)施工注意事项,施工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

3)根据基坑设计及地质资料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分析说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方案。

10 基坑监测要求:说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

11 支护结构质量检测要求。

5.2.6 基坑设计施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坑周边环境图。

  1. 注明基坑周边地下管线的类型、埋置深度与截面尺寸以及管线与开挖线的距离;

2)注明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和周边道路交通负载量;

3)注明地下室外墙线与红线、基坑开挖线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关系。

2 基坑周边地层展开图。

3 基坑平面布置图。

1)绘制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基础边线的位置关系,标注支护结构计算分段;

2)绘制内支撑和立柱的定位轴线,标注必要的定位尺寸,支撑截面尺寸,并标注内支撑梁面标高。

4 基坑支护结构剖面图和立面图。

5 支撑平面布置图。

有换撑时,应提供换撑平面图:注明换撑材料和做法,有后浇带时应注明后浇带换撑做法。

6 构件详图。

7 基坑监测布置图:注明监测点位置和监测要求。

8 基坑降水(排水)平面图:

注明降水井的平面位置、降水井数量和单井出水量,降水井和观测井、排水沟和集水坑大样图。

9 其他图纸(必要时提供)。

  1. 预埋件。应绘制其平面、侧面或剖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 性能和焊接要求。
  2. 栈桥结构图。应绘制栈桥平面布置图、纵剖面、横剖面 和构件大样。
  3. 土方开挖图。应绘制基坑出土顺序和出土走向。
  4. 施工工序流程图。

5.2.7施工图阶段的计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说明主要计算内容

2 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代号和版本。

3 应注明各技术参数及其取值依据,列出计算公式,给出计算结果;软件计算应注明原始输入数据、打印计算成果;

4 计算书整理成册后并签字盖章。

5.3 建筑智能化设计

5.3.1 智能化专项设计根据需要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四个阶段。

1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1.0.5的要求;

2 深化设计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和调试的需要;

3 设计单位应配合深化设计单位了解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审核深化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

5.3.2 方案设计文件。

1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智能化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系统造价估算。

  1. 设计说明书。

1) 工程概况:

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功能、组成、面积(或体积)、层数、高度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等;

应说明本项目需设置的机房数量、类型、功能、面积、位置要求及指标。

2)设计依据:

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设计范围:本工程拟设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内容一般应包括系统分类、系统名称,表述方式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层级分类的要求和顺序;

4)设计内容: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架构,各子系统的系统概述、功能、结构、组成以及技术要求。

5.3.3 初步设计文件

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智能化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2 图纸目录。

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先列系统图,后列平面图。

3 设计说明书。

1)工程概况:见5.3.2方案设计;

2)设计依据:

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说明);

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

本专业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或设计依据的市政条件;

建筑和有关专业提供的条件图和有关资料。

3)设计范围:见5.3.2方案设计;

4)设计内容: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系统组成、系统结构、设计原则、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及机房位置;

5)节能及环保措施;

6)相关专业及市政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要求。

4 设计图纸。

1)封面、图纸目录、各子系统的系统框图或系统图;

2)智能化技术用房的位置及布置图;

3)系统框图或系统图应包含系统名称、组成单元、框架体系、图例等;

4)图例应注明主要设备的图例、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安装要求等。

5 系统概算。

1)确定各子系统规模;

2)确定各子系统概算,包括单位、数量、系统造价。

5.3.4 施工图设计文件

1 工程概况。5.3.3初步设计。

2 智能化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及点表。

3 图纸目录。见5.3.3初步设计。

4 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

应将经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录入;

见5.3.3初步设计。

2)设计依据: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注明文号或说明);

5.3.3初步设计。

3)设计范围:见5.3.3初步设计。

4)设计内容:应包括智能化系统及各子系统的用途、结构、功能、功能、设计原则、系统点表、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

5)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6)设备主要技术要求及控制精度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7)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等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8)节能及环保措施;

9)与相关专业及市政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要求及专业分工界面说明;

10)各分系统间联动控制和信号传输的设计要求;

11)对承包商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核要求。

12)凡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要求,均应以设计说明表述;

13)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集中或分列在有关图纸上。

5 图例。

1)注明主要设备的图例、名称、数量、安装要求。

2)注明线型的图例、名称、规格、配套设备名称、敷设要求。

6 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分子系统注明主要设备及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7 智能化总平面图。

1)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或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

2)标注各建筑进线间及总配线间的位置、编号;室外前端设备位置、规格以及安装方式说明等;

3)室外设备应注明设备的安装、通信、防雷、防水及供电要求,宜提供安装详图;

4)室外立杆应注明杆位编号、杆高、壁厚、杆件形式、拉线、重复接地、避雷器等(附标准图集选择表),宜提供安装详图;

5)室外线缆应注明数量、类型、线路走向、敷设方式、人(手)孔规格、位置、编号及引用详图;

6)室外线管注明管径、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标注管道长度;

7)比例、指北针;

8)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附图作统一说明。

8 设计图纸。

1)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及规格、图例;

2)平面图应包括设备位置、线缆数量、线缆管槽路由、线型、管槽规格、敷设方式、图例;

3)图中应表示出轴线号、管槽距、管槽尺寸、设计地面标高、管槽标高(标注管槽底)、管材、接口型式、管道平面示意,并标出交叉管槽的尺寸、位置、标高;纵断面图比例宜为竖向1:50或1:100,横向1:500(或与平面图的比例一致)。对平面管槽复杂的位置,应绘制管槽横断面图。

4)在平面图上不能完全表达设计意图以及做法复杂容易引起施工误解时,应绘制做法详图,包括设备安装详图、机房安装详图等;

5)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或补充其他图表。

9 系统预算。

1) 确定各子系统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2)确定各子系统预算,包括单位、主要性能参数、数量、系统造价。

10 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设计图。

1)系统图、集成型式及要求;

2)各系统联动要求、接口型式要求、通信协议要求。

11 通信网络系统设计图。

1)根据工程性质、功能和近远期用户需求确定电话系统形式;

2)当设置电话交换机时,确定电话机房的位置、电话中继线数量及配套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3)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4)中继线路引入位置和方式的确定;

5)通信接入机房外线接入预埋管、手(人)孔图;

6)防雷接地、工作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要求。

12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图。

1)系统图应确定组网方式、网络出口、网络互连及网络安全要求。建筑群项目,应提供各单体系统联网的要求;

2)信息中心配置要求;

注明主要设备图例、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安装要求。

3)平面图应确定交换机的安装位置、类型及数量。

13 布线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布线系统的组成以及设置标准;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布线系统结构体系、配线设备类型,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4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组成以及设置标准;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组成,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4)确定卫星接收天线的位置、数量、基座类型及做法;

5)确定接收卫星的名称及卫星接收节目,确定有线电视节目源;

15 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系统设置标准;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公共广播的声学要求、音源设置要求及末端扬声器的设置原则;

4)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系统功能、信息发布屏类型和位置;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4)设备安装详图;

17会议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会议系统建设标准和系统功能;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8 时钟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子钟位置和形式;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19专业工作业务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专业工作业务系统类型和功能;

2)系统图、平面图;

3)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20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功能和管理模式确定系统功能和软件架构图。

21 智能卡应用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功能和管理模式确定智能卡应用范围和一卡通功能;

2)系统图;

3)确定网络结构、卡片类型。

2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计图。

1)系统图、平面图、监控原理图、监控点表;

2)系统图应体现控制器与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及控制关系;

3)平面图应体现控制器位置、线缆敷设要求,绘至控制器止;

4)监控原理图有标准图集的可直接标注图集方案号或者页次,应体现被控设备的工艺要求、应说明监测点及控制点的名称和类型、应明确控制逻辑要求,应注明设备明细表,外接端子表;

5)监控点表应体现监控点的位置、名称、类型、数量以及控制器的配置方式;

6)监控系统模拟屏的布局图;

7)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8)应满足电气、供排水、暖通等专业对控制工艺的要求。

2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风险等级、系统架构、组成及功能要求;

2)确定安全防范区域的划分原则及设防方法;

3)系统图、设计说明、平面图、不间断电源配电图;

4)确定机房位置、机房设备平面布局,确定控制台、显示屏详图;

5)传输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

6)确定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管理、访客管理、对讲、车库管理、电子巡查等系统设备位置、数量及类型;

7)确定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分辨率、存储时间及存储容量;

8)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做相应说明;

9)应满足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对控制工艺的要求。

注明主要设备图例、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安装要求。

24 机房工程设计图。

1)说明智能化主机房(主要为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信息中心设备机房、通信接入设备机房、弱电间)设置位置、面积、机房等级要求及智能化系统设置的位置;

2)说明机房装修、消防、配电、不间断电源、空调通风、防雷接地、漏水监测、机房监控要求;

3)绘制机房设备布置图,机房装修平面、立面及剖面图,屏幕墙及控制台详图,配电系统(含不间断电源)及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及布置图,漏水监测系统及布置图、机房监控系统系统及布置图、综合布线系统及平面图;

4)图例说明;

注明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安装要求。

25 其它系统设计图。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和近期需求、远期发展确定专业工作业务系统类型和功能;

2)系统图、设计说明、平面图;

3)确定末端设备规格,传输线缆的选择和敷设要求;

4)图例说明:注明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安装要求。

26 设备清单。

1)分子系统编制设备清单;

2)清单编制内容应包括序号、设备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及单价。

27 技术需求书。

1)技术需求书应包含工程概述、设计依据、设计原则、建设目标以及系统设计等内容;

2)系统设计应分系统阐述,包含系统概述、系统功能、系统结构、布点原则、主要设备性能参数等内容。

5.4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

5.4.1 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文件。

  1. 图纸目录及数量表、设计说明;
  2. 合同要求的全部设计图纸;
  3. 与预制构件现场安装相关的施工验算。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归档保存。
  4. 预制构件加工图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他其它单位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设计文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并归档保存。

5.4.2 封面标识内容。

1 项目名称;

2 设计单位名称;

3 项目的设计编号;

4 设计阶段;`

5 编制单位授权盖章;

6 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5.4.3 图纸目录

1 图纸目录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通用图纸和标准图;

2 图纸目录中预制构件部分宜列出构件的所在楼栋、构件轮廓尺寸、构件数量、体积、重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构配件数量的相关参数。

5.4.4 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结构体系;

2)预制构件的使用范围及预制构件的使用位置;

3)单体建筑所包含的预制构件类型;

4)工程项目外架采用的形式;

5)工程项目选用的模板体系。

2 设计依据

1)构件加工图设计依据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全称;

2)建设单位提出的与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有关的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书面要求;

3)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图纸说明

1)图纸编号按照分类编制时,应有图纸编号说明;

2)预制构件的编号,应有构件编号及编号原则说明;

3)宜对图纸的功能及突出表达的内容做简要的说明;

4 预制构件设计构造

1)预制构件的基本构造、材料基本组成;

2)标明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级别及种类、钢材级别、连接的方式;

3)各类型构件表面成型处理的基本要求;

4)防雷接地引下线的做法;

5 预制构件主材要求

1)混凝土

①各类构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且应注明各类构件对应楼层的强度等级;

②预制构件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③预制构件采用特种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及控制指标;

2)钢筋

①钢筋种类、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及对应的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单独注明;

②各类构件受力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

③预应力预制构件的张拉控制应力、张拉顺序、张拉条件、对于张拉的测试要求等;

④钢筋加工的技术要求及控制重点;

⑤钢筋的标注原则。

3)预埋件

①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应注明对应的控制指标及执行标准;

②预埋铁件的除锈方法及除锈等级以及对应的标准,有特殊用途埋件的处理要求(如埋件镀锌,及禁止锚筋冷加工等);

③钢材的焊接方法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④注明螺栓的种类、性能等级,以及所对应的产品标准;

⑤焊缝质量等级及焊缝质量检查要求;

⑥其他埋件应注明材料的种类、类别、性能、有耐久性要求的应标明使用年限,以及执行的对应标准;

⑦应注明埋件的尺寸控制偏差或执行的相关标准;

4)其他

①保温材料的规格、材料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要求;

②夹心保温构件、表面附着材料的构件,应明确拉接件的材料性能、布置原则、锚固深度、以及产品的操作要求;需要拉接件生产厂家补充的内容应明确技术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③对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的套筒和灌浆料及钢筋浆锚搭接的约束筋和其采用的水泥基灌浆料提出要求。

6 预制构件生产技术要求

1)应要求构件加工单位根据设计规定及施工要求编制生产加工方案,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和生产工艺,模板方案和模板计划等;

2)模具的材料、质量要求、执行标准;对成型有特殊要求的构件宜有相应的要求或标准。面砖或石材饰面的材料要求;

3)构件加工隐蔽工程检查的内容或执行的相关标准;

4)生产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内容,预制构件养护的要求或执行标准,构件脱模起吊的要求;

5)预制构件质量检验执行的标准,对有特殊要求的应单独说明;

6)预制构件成品保护的要求。

7 预制构件的堆放与运输

1)应要求制定堆放与运输专项方案;

2)预制构件堆放的场地及堆放方式的要求;

3)构件堆放的技术要求与措施;

4)构件运输的要求与措施;

5)异形构件的堆放与运输应提出明确要求及注意事项。

8 现场施工要求

1)预制构件现场安装要求

①现浇部位预留埋件的埋设要求;

②构件吊具、吊装螺栓、吊装角度的基本要求;

③安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基本要求;

④构件吊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如先吊装竖向构件再吊装水平构件,外挂板宜从低层向高层安装等);

2)预制构件连接

①主体装配的建筑中,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约束浆锚连接,以及其他涉及结构钢筋连接方式的操作要求,以及执行的相应标准。

②装饰性挂板,以及其他构件连接的操作要求或执行的标准。

3)预制构件防水做法的要求

①构件板缝防水施工的基本要求;

②板缝防水的注意要点(如密封胶的最小厚度,密封胶对接处的处理等);

5.4.5 设计图纸

1 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图

1)绘制轴线,轴线总尺寸(或外包总尺寸),轴线间尺寸(柱距、跨距)、预制构件与轴线的尺寸、现浇带与轴线的尺寸、门窗洞口的尺寸;当预制构件种类较多时,宜分别绘制竖向承重构件平面图、水平承重构件平面图、非承重装饰构件平面图、屋面层平面图、预埋件平面布置图;预制构件部分与现场后浇部分应采用不同图例表示。

2)竖向承重构件平面图应标明预制构件(剪力墙内外墙板、柱、PCF板)的编号、数量、安装方向、预留洞口位置及尺寸、转换层插筋定位、楼层的层高及标高、详图索引;

3)水平承重构件平面图应标明预制构件(叠合板、楼梯、阳台、空调板、梁)的编号、数量、安装方向、楼板板顶标高、叠合板与现浇层的高度、预留洞口定位及尺寸、机电预留定位、详图索引;

4)非承重装饰构件平面图应标明预制构件(混凝土外挂板、空心条板、装饰板等)的编号、数量、安装方向、详图索引;

5)屋面层平面与楼层平面类同;

6)埋件平面布置图应标明埋件编号、数量、埋件定位、详图索引;

7)复杂的工程项目,必要时增加局部平面详图;

8)选用图集节点时,应注明索引图号;

9)图纸名称、比例。

2 预制构件装配立面图

1)建筑两端轴线编号;

2)各立面预制构件的布置位置、编号、层高线。复杂的框架或框剪结构应分别绘制主体结构立面及外装饰板立面图;

3)埋件布置在平面中表达不清的,可增加埋件立面布置图;

4)图纸名称、比例。

3 模板图

1)绘制预制构件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侧视图、门窗洞口剖面图,主视图依据生产工艺的不同可绘制构件正面图,也可绘制背面图;

2)标明预制构件与结构层高线或轴线间的距离,当主要视图中不便于表达时,可通过缩略示意图的方式表达;

3)标注预制构件的外轮廓尺寸、缺口尺寸、看线的分布尺寸、预埋件的定位尺寸;

4)各视图中应标注预制构件表面的工艺要求(如模板面、人工压光面、粗糙面),表面有特殊要求应标明饰面做法(如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喷砂、瓷砖、石材等)有瓷砖或石材饰面的构件应绘制排版图;

5)预留埋件及预留孔应分别用不同的图例表达,并在构件视图中标明埋件编号;

6)构件信息表应包括构件编号、数量、混凝土体积、构件重量、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

7)埋件信息表应包括埋件编号、名称、规格、单块板数量;

8)说明中应包括符号说明及注释;

9)注明索引图号;

10)图纸名称、比例。

4 配筋图

1)绘制预制构件配筋的主视图、剖面图,当采用夹心保温构件时,应分别绘制内叶板配筋图、外叶板配筋图。

2)标注钢筋与构件外边线的定位尺寸、钢筋间距、钢筋外露长度。钢筋连接用套灌浆套筒、浆锚搭接约束筋及其他钢筋连接用预留必须明确标注尺寸及外露长度,叠合类构件应标明外露桁架钢筋的高度;

3)钢筋应按类别及尺寸不同分别编号,在视图中引出标注;

4)配筋表应标明编号、直径、级别、钢筋加工尺寸、单块板中钢筋重量、备注。需要直螺纹连接的钢筋应标明套丝长度及精度等级。

5)图纸名称、比例、说明。

5 通用详图

1)预埋件图

①预埋件详图。绘制内容包括材料要求、规格、尺寸、焊缝高度、套丝长度、精度等级、埋件名称、尺寸标注;

②埋件布置图。表达埋件的局部埋设大样及要求,包括埋设位置、埋设深度、外露高度、加强措施、局部构造做法;

③有特殊要求的埋件应在说明中注释;

④埋件的名称、比例。

2)通用索引图

①节点详图表达装配式结构构件拼接处的防水、保温、隔声、防火、预制构件连接节点、预制构件与现浇部位的连接构造节点等局部大样图;

②预制构件的局部剖切大样图、引出节点大样图;

③被索引的图纸名称、比例。

6 其他图纸

1)夹心保温墙板应绘制拉接件排布图,标注埋件定位尺寸;

2)不同类别的拉接件应分别标注名称、数量;

3)带有保温层的预制构件宜绘制保温材料排版图,分块编号,并标明定位尺寸;

7 计算书

1)预制构件在翻转、运输、存储、吊装和安装定位、连接施工等阶段的施工验算;

2)固定连接的预埋件与预埋吊件、临时支撑用预埋件在最不利工况下的施工验算;

3)夹心保温墙板拉接件的施工及正常使用工况下的验算。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3 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4-3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 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 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

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10此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编制组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

1.0.11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常用内容如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基坑工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

2 方案设计

2.1.1-2 一般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的内容)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但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有大型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工程,也属于民用建筑的配套工程。有的一个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多万平方米。因此对这样规模大的工程,就应该作多方案比较,绘制必要的图纸,甚至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要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动力本专业作一个简单的报价即可)。对于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W以上的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有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

2.2.1 2.3.1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标准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

1 容积率(第5.0.9条)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注: 地下、架空层是否记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

2 建筑密度(第5.0.10条)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3 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9条)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 绿地总面积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

注:生态停车场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

5 绿地率(第5.0.18条)

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6 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

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

7 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9条)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 建筑坐标

原称施工坐标。

2.2.1-6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

2.2.2-1 “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2.2.3 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建筑行业推行绿色建筑的发展的需要。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要求,当项目设计为绿色建筑时,需要编制绿色设计专篇。

2.2.4-1 “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

2.2.4-2 “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

2.2.5建筑电气的设计内容以往俗称“强电”、“弱电”,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并无“强电”、“弱电”之分,统称为建筑电气。近年来,建筑电气专业领域越来越普遍用“智能化”这个称呼替代原来的“弱电”这个称呼,因此此次修编将原来的“弱电”均改称为“智能化”。

智能化专项设计不同于建筑电气设计中所包含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是依托建筑电气及其它相关专业,针对智能化、信息化应用的更高需求的设计,类似于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一栋智能建筑没有智能化专项设计是无法胜任其所承担的建筑智能功能的,但是,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地域(建设方、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施工方等等)差别很大,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建设方一开始就委托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对智能化专项设计提出要求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后期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后再对其设计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建筑电气设计与建筑电气的其它专项设计的关系也是如此。

智能化专项等专项设计是不同于常规的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其设计内容,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

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

2.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电气消防系统的设计内容在此款中描述。

2.2.5-4 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是建筑电气设计内容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其设计内容及初步方案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说明。

2.2.5-7由于建筑电气的智能化专项设计等各项专项设计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电气各项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5-8 由于智能化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智能化设置的要求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智能化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6 给水排水专业方案设计说明,简述本专业设计的系统,给出主要设计参数,并配合其他专业确定设备用房、主要管井等,不可漏项。涉及专项设计内容时给出设计分界,特别需强调的如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内容时,适当细化。

3 初步设计

3.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门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专门章节。

3.1.1-5 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3.3.2 同2.2.1条文说明。

3.3.2-3-1)“等要求”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3.4.2-5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的专项设计应该符合自身的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规定,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3.4.2-6 当某些特定项目因功能要求造成部分消防设计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须加以说明,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消防性能化设计。

3.5.2-1-2)、3.5.2-2-6)分别同2.2.4-1、2.2.4-2条文说明。

3.5.2-4-5)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3.5.2.5-5 特殊结构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等。

3.5.2-7-1)“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是指两个不同软件编制单位编制的程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两种计算模型不同的程序。

3.5.2-7-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包括楼板、剪力墙、钢结构支座等的计算模型。

3.5.2-7-3)“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是指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性限值等设计审查所必须的计算结果,如:包括结构周期、平扭系数、周期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刚重比、剪重比、位移角、位移比、结构总质量、有效质量系数、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楼层侧向刚度比、墙柱最大轴压比及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墙柱分别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和剪力的比值、结构舒适度指标。多层砌体结构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墙体构件的强度分析结果;多层和高层混凝土或钢结构应包括结构自振周期,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各层层间位移角,超高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振型数和质量参与系数,结构总重量,总地震作用,剪力系数(剪重比),总风力,风和地震作用下的总覆力矩及墙体和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比例,,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的比值,采用时程法采用的波形、时程法和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大跨度结构的挠度、主要构件的应力比、整体和局部的稳定性等。计算结果及分析可采用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计算结果超限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必要时提出施工图设计时拟采取的措施。3.5.2-2宜注明勘探报告的阶段要求。

3.5.2-8 要求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

3.5.2-9-3)“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一般包括电梯、扶梯及特殊设备订货样本。

3.5.4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之一的“设计说明书”两个文件编写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应予以区别。

3.5.4-1)同3.5.2相关内容。当地震动参数取值或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有关规范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地震作用应包括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动参数)。

3.5.4-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别,宜列成表格。

3.5.4-3)具体性能水准如:小震弹性、中震抗剪不屈服、中震正截面屈服、大震屈服等。

3.5.4-4)一般包括周期比、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位移角,顶点风振加速度,剪重比、刚重比、轴压比、框架及剪力墙地震作用分担比、大跨结构的挠度等。

3.5.4-5)宜以曲线表达的计算结果有:各层的层间位移角、最小剪重比、扭转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框架地震作用分担比等。

3.5.4-8)加载模式应不少于两种,加载方向不少于4个方向(如±X,±Y)。对于不需要做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内容。

3.5.4-9)对于不需做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内容。

3.5.4-15)结构各种分析结果应能达到规定的抗震性能目标,针对结构分析中暴露出来的薄弱层、薄弱部位必须提出对应的加强措施并对其有效性加以论证。3.6.1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锁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1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2-2二次装修电气设计是指装修范围内包括配电、控制、照明等所有的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是指体育场馆的比赛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照明等设计;其它工艺设计是指厨房、洗衣房、数据机房、广电机房、医疗机房等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

3.6.2-3 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依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其相应所需容量。

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

3.6.2-4导线、电缆、母干线等的类别是指阻燃、耐火、低烟无卤、矿物绝缘等特性要求。

3.6.2-5 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

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它特殊要求等。

3.6.2-9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

3.6.2-14智能化设计中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组成,参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3.6.2-16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6.3-1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3.6.3-4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

3.6.4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概算设计文件。

3.6.5 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计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故在此不作硬性要求。计算方法、方式由设计人员自定。

3.6.5-6 需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场所应包括《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同类场所有多个的,只需计算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

3.7.2-1-2 设计依据:设计手册、统一技术措施等只能作为设计参考,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地方标准只能作为当地的设计依据,其他地区也只能作为设计参考。

3.7.2-2工程概况:对扩建或改建项目,应说明扩建或改建项目设计原则和依据性资料,扩建或改建与原系统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新扩建项目与原工程总体之间的关系。

3.7.2-3 应明确设计范围。建筑给水排水,分为室内和室外两部分,为不同的设计子项,分别设计、出图。室内设计以距建筑物外墙1.5~3米为界(给水阀门井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室外部分为建筑红线内的小区总图外线。

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如二次装修设计(指装修范围内包括给水、排水、喷洒等所有的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设计的深化、修改与调整);消防专项设计(气体灭火、水喷雾及高压细水雾、大空间消防、超细干粉等特殊消防设计);环保专项设计(污水处理);抗震支吊架及其它需要二次设计的系统(满管压力流(虹吸)排水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整体卫浴、公共厨房给水排水、洗衣房、中水处理机房及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等。

3.7.2-4-1当建自备水源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下述要求,简单说明水源的水质、水温、水文、水文地质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及净化处理工艺,说明各构筑物的工艺设计参数、结构型式、基本尺寸、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等。

3.7.2-4-4 消防系统如系改建、扩建工程时,也应简介现有消防水源、水池、水箱、消防供水管网等情况。

3.7.2-4-5 中水处理站工艺复杂,且可选用处理工艺多样,可进行二次设计。

3.7.2-4-6建筑小区(室外)循环冷却水系统主要为工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可参考《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3.7.2-4-7其它循环用水系统,如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园区水系的循环系统、工业项目生产循环用水系统等。

3.7.2-5-3当生活、生产等污水需要处理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或环保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上述要求,简单说明污水水质、处理规模、处理方式、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构筑物概况以及处理后达到的标准等。

3.7.2-5-5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落实“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主要是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雨水基础设施,如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及雨水的收集、调蓄、净化与利用等。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计应由建筑总图、环境景观、给水排水等专业协同设计。当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面积较大时时,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3.7.2-8 参照3.7.2-4-5条文说明。

3.7.2-13 绿色建筑系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是采用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50分为一星级,60分为二星级,80分为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该标准的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对给水排水专业,主要为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同时对节能、节材、室内环境、运营管理等项目加以控制。包含了水资源利用、给水排水系统设置、节水器具与设备选用、非传统水源利用及创新与提高均提出了要求。

设计中应按要求逐项进行阐述,对相应技术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并提供详细数据,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3.7.2-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有湿式、干式、预作用等系统,还有水幕、雨淋、水喷雾、高压细水雾及泡沫系统等。

消防专篇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上海市规定的基本要点,供参考。

(一)文字描述部分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径的大小、环通情况,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数量,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情况。

3、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4、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用水量的确定、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技术保障措施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5、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6、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二)设计图纸部分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应清晰标注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在基地内形成室外消防供水管道平面位置、管径大小,室外消火栓的位置。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提供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标注有效容量及补水量。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

3、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

3.7.3-3-1应绘制主要设备机房(如水池、水泵房、热交换站、水箱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热泵热水、太阳能和屋面雨水利用等)平面设备和管道布置图,需要二次设计的,预留平面位置即可。在平面图中已表示清楚者,可不另出图。

3.7.4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包含主要设备及主要材料、器材等。

主要设备应包括设计选用的各类泵组、热水锅炉(机组)、换热器、冷却塔、水箱(罐)等;主要材料、器材是指编制概算或采购时对性能或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如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喷洒头、特殊阀门(报警阀、信号阀、温控阀、减压阀、止回阀、安全阀、泄压阀等)、紫外线消毒器、雨水斗、水表及卫生洁具等。对一般通用材料,如管材、普通阀门(含止回阀)、管件、压力表、温度表等,可在设计总说明、图例中表明名称(符号)、材质、性能参数等要求,可不列入设备及主要材料表中。

3.8.4 为统一用词,各种水管、蒸汽管、制冷剂管、其他工艺气体管统称为“管道”,对应称谓为“立管”、“支管”。风管、烟气管称为“风道”,对应称谓为“竖风道”、“支风道”。

3.9.2-4-2)有关柴油发电机组的内容,经研究后,修改为热能动力专业只负责编写油系统和排烟部分内容,设备选型和平面布置由电气专业编写。但各设计单位的专业分工不同,仍按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

4 施工图设计

4.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4.1.1-2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4.1.1-2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4.1.1-3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 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

4.2.4 同2.2.1条文说明。

4.3.3-2 同2.2.1-6条文说明。

4.3.3-7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的幕墙工程均单独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进行专项设计、制作和安装。承担项目设计主体的建筑设计方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该对幕墙的设计提出总体的技术要求,幕墙公司的设计在符合幕墙本身和应用材料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定前提下,应该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这些要求内容,负责在施工中落实,并做到建成的幕墙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4.4.3-2-9)在一定条件下的桩基工程,可先行桩基工程施工,再进行施工后检验。4.4.3-5-7)要求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4.4.3-7-1)“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第3.4节所规定的要求。

4.4.3-9-2)钢筋连接方式及要求:机械连接时应说明等级,焊接连接时应说明焊材。

4.4.3-10-11)“涂装要求”,由于防腐涂料和超薄型防火涂料种类较多且品质差距较大,应当注明产品要求或产品标准,注明干漆膜厚度,必要时可注明防腐年限。在钢结构表面可不适用防腐漆的防火涂料,在使用前应提供该产品的性能说明和评估报告。

4.4.3-13 结构特殊施工措施、施工要求等。“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拆模或支撑的条件,拆模或支撑的顺序,基坑开挖对相邻既有建筑的影响,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要求),大跨结构吊装要求等影响安全的事项。必要时应说明施工需遵守的主要施工规范和规程。

4.4.3-14)深基坑支护设计除满足支护结构本身的质量安全及施工要求外,尚需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施工,也不得影响主体结构构件如桩、承台、地下室墙体等的质量安全。

4.4.4-5 必要时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抗渗等级、垫层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对预制柱杯口基础,尚应说明杯口填充材料。

4.4.5-3 桩详图及其连接,若有标准图集,应允许采用,但应要求符合该图集使用条件。

4.4.5-5 柱下条形基础梁可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图集。

4.4.10 原来的术语“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因为设计单位通常承担的钢结构设计也有施工图设计阶段,这样“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与“钢结构施工详图”极易混淆并引起建设单位的误解,因此将“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

规定“钢结构制作详图……,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是因为钢结构制作详图只需满足加工制作的要求即可,且钢结构制作详图与制作工艺有关,而各钢结构制作单位的制作工艺不尽相同,故对“钢结构制作详图的设计深度”不做具体的规定。

若设计合同未明确要求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则钢结构设计内容仅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

4.4.10-4-2)“格构式构件”一般包括桁架(张弦梁)、格构式拱、柱、支撑等。

4.4.12-2 电算结果包括:振型、周期、扭转周期比、位移、扭转位移比、层刚度比、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的偏差、楼层受剪承载力比、质量参与系数、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底剪力及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地倾覆力矩等;垂直荷载作用下的柱脚反力(桩基及底板计算依据)的图形输出;底层及控制层柱子轴压比图形输出;各层配筋图形输出;时程分析的主要结果;可用文字及图形表示;砖混结构的墙脚荷载和各层抗震计算图形输出。

4.5.1电气计算书为内部资料,仅作为存档备查用,不是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4.5.3-10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3-1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内容繁多,本款内容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分别说明。

4.5.3-12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智能化专项及其他专项、深化设计的具体审核内容及审核方式由审核人员根据合同相关条文予以执行。

4.5.5-2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4.5.5-4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4.5.7-2 此处“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内,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4.5.7-3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它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8-2 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4.5.11智能化各系统及子系统内容繁多,干线桥架走向图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汇总表示。

4.5.12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预算设计文件。

4.6.1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内容参照3.7.4条。

4.6.2 对设计选用的标准图应按现行版本选用。给出图集号及选用页数。

4.6.3-1-1 设计依据参照3.7.2-1条。

4.6.3-1-4小区内有多栋建筑物时可绘制“建(构)筑物消防流量一览表”。当生活给水系统等分区供水或多个供水系统时,应给出(可列表)各分区或系统的秒设计流量及设计压力。

4.6.3-1-8绿色建筑设计内容,除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的规程、规范的要求。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说明应简明表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重要指标等信息,以方便审核人员验证设计文件是否达到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除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对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之外的其他说明内容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给水排水

编号

内容

说明

相关设计文件

 

……

   

6.2.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或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按使用用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水施-x

 

……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给水排水在常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见下表。

编号

内容

4.1.3

场地内无超标污染物排放。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及以上。

5.2.12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

1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5.2.15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所需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

5.2.1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1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比例不低于20%;

2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0%;

3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不低于1%。

6.1.1

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合理、完善、安全。

6.1.3

采用节水器具。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

6.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3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或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6.2.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或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6.2.5

公共浴室采取节水措施:

 1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

 2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6.2.6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达到3级及以上。

6.2.7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

6.2.8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

 1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2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或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6.2.9

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其他用水中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的比例不低于50%。

6.2.10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

6.2.1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

6.2.12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8.2.3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1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

 2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率在50%以上。

11.2.10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11.2.12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

4.6.3-1-9 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见3.7.2-3说明。主体设计院应提出的技术要求,并配合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项设计公司(其采用的设计软件应有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预留机房等面积、给水排水管道、其他专业条件。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甲类建筑)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对给水排水工程,主要是管道及其抗震支吊架、设备、设施抗震设计等,由主体设计单位提出,由有设计资质的公司(产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设计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优化、施工。

对专项设计内容,业主可委托主体设计院设计也可另行委托设计。对二次深化设计成果,本着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主体设计院委托时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确认。必要时,与主体设计同时出图。

4.6.4-2 构筑物指化粪池、隔油池等。

4.6.4-4给水管的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可在设计说明中表述。复杂项目可标注管道长度,并绘制节点图,注明节点结构。设计中选用的标准图可在图中标注或在设计说明中阐述。

4.6.4-5 4.6.5 为控制排水管道埋深及便于施工,建筑小区内对起控制作用主要排水检查井进行编号标注即可。如起点、变径、变坡处、转折处、排水管道交汇处、连接排水构筑物进出井、出户井等。

简单工程可参照上述要求。系统较大时,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

4.6.6自备水源取水工程,因工艺复杂,超出一般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范围,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

4.6.7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计,一般应进行专项设计。

简单工程可按下列要求设计。除满足3.7.2-3要求外,应给出以下详图:

1、雨水调蓄池的接管详图。

2、雨水井、雨水口、提升、收集设施、渗排水设施的接管详图。

3、雨水回用设施的详图。

4.6.8-3 管径较大可根据工程实际确定,一般指管径≥300~500mm。如房间管道较大、安装较宽松时,可按管径≥500mm执行。管道绘制双线图目的是满足施工要求。

4.6.11对建筑小区内简单的污水处理工程,可由专业公司二次设计,主体设计院预留位置及提出设计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4.6.12-1-7 进行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时,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其采用的设计软件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主体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公司时,可以分包出图,无设计资质的公司的设计参考图,设计主体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确认并出图。

4.6.12-2-1当用系统原理图能表达清楚时,可只给出系统原理图或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单位根据系统原理图适当深化。

对热水系统管径较大时,给出伸缩节、固定支架等。

4.6.12-2-1/2 展开系统原理图和轴测图,图中如各层(或某几层)卫生设备及用水点接管(分支管段)情况完全相同时,在展开系统原理图上可只绘一个有代表性楼层的接管图,其他各层注明同该层即可。

4.6.12-1-4 在平面图中引入管处标注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压值,便于总图外线设计。也可标注在系统图中。设计说明能阐述清楚时也可在设计总说明中给出。

4.6.13 同3.7.4条文说明。

4.6.20 计算书是设计的基础,给排水设计师应按规范等要求认真计算,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计算书作为内部技术资料,各单位应存档备查。

4.7.5-8 本条所述工艺,指厨房、洗衣房及洁净手术室等涉及的功能、流程。

4.8.5 同3.9.2-4-2)条文说明。

5 专项设计

5.3.1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前完成,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后完成;

建筑智能化除火灾自动报警及火灾应急广播两个系统外均包含在专项设计范围内。

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未来管理的模式及应用水平,建筑智能化与各专业紧密关联(如:机房位置及面积的确定,电量及供电位置的确定,机电设备的监控方案等),应与建筑设计同期进行设计,并保持进度一致。

智能化专项设计文件应能满足预算专业编制各设计阶段预算文件的要求,满足智能化专业招标的要求。

5.3.2-1 系统造价估算为本工程拟设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造价。系统造价估算方法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估算以“单位面积造价”为基础,单位为“元/平方米”,单位面积造价为经验值。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单位面积所需要的造价计算出建筑总造价。例如:对于单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所需要的投资额乘以建筑总面积计算出建筑总造价,对于综合体建筑可以分为不同业态的单位面积造价乘以各业态的建筑总面积计算出综合体建筑总造价。

5.3.2-2-a) 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旅馆的床位数,剧院、体育场馆等的座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数和住院部的床位数,停车场停放车辆数等。

5.3.2-2-b)方案阶段应规划本项目的智能化专业机房设置的数量和位置,还应规划机房的功能和面积,作为提给建筑以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条件。智能化机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安防及智能化控制中心、信息中心机房、弱电间以及其它辅助功能用房等。

5.3.3-2-4)设计原则应包含布点原则。

5.3.3-2-6)市政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指电信运营商通信接入方式的要求,包括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相关专业指暖通、电气(强电)、给排水、园林绿化等机电设备专业。

5.3.3-3-2)机房位置通过园区总平面图表示;机房布置图应包括消控、安防、智能化及数据中心机房及弱电间内部布置图。

5.3.3-4-1)子系统规模指系统规划的点数及系统设备组成。

5.3.3-4-2)子系统数量指系统规划的点数。系统概算方法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概算以单点造价为基础,单位为“元/点”,单点造价为经验值。对于单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每个子系统所需要的单点造价计算出各子系统的造价,再根据各子系统的造价计算出建筑总造价。

5.3.4-4 设计说明宜采用设计总说明的方式简单描述,也可采用分系统各自说明的方式详细描述。

5.3.4-9-2)根据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编制系统预算。

5.3.4-13-1)布线系统的设置标准指布线链路上的设备、线缆的标准。

5.3.4-13-2)当系统终端点位未确定前,宜采用终端接入箱(CP)的方式表示绘制系统平面图,具体点位可在深化设计阶段根据装修方案确定。

5.3.4-15公共广播包含业务广播和应急广播功能,可以根据建筑功能需要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业务广播可以兼做应急广播。

5.3.4-19对于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存在着不同的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应根据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例如:

1)办公建筑应根据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2)商业建筑应提供商场管理拓扑图,POS机、客流统计等系统图;

3)酒店建筑应提供酒店管理拓扑图、客房控制系统图及平面图、VOD点播系统图;

4)医疗建筑应提供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用排队叫号系统、远程视频示教系统、病房呼叫系统、重症探视系统、婴儿防盗系统等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

5)体育建筑应提供场地扩声、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售检票、升旗控制、储物柜管理、比赛集成管理等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

6)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媒体建筑等其他建筑类型,应根据建筑的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5.3.4-22 承包商按照监控原理图定制控制箱时,应提供控制箱布置图及接线图供审核。

5.3.4-26 设备清单编制应在施工图完成后进行,可以委托设计人或预算编制单位完成。

5.3.4-27 招标用户技术需求书应在施工图完成后进行,可以委托设计人或设计顾问(或咨询)单位完成。

5.3.5 深化设计阶段应在招标工作完成后进行,由中标人完成深化设计图纸,也可以委托设计人完成。

5.3.5-1 深化设计文件应符合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用户技术需求书以及招标清单。

5.3.5-4 安装详图包括材料和设备安装示意图,控制台、箱、柜内部设备安装示意图,应表示出材料和设备布置的位置、形式、接线和线路排布要求,应达到可以指导材料及设备的安装、接线、调试、验收以及维护所需的要求。




图纸会审(楼梯、地下室)88个爆点

 一、平面模板图校对

  一、轴线

  1、轴号、尺寸是否有误、是否与图对应

  2、总尺寸是不是死分尺寸之和

  3、角度是否够精度,斜交轴网以长轴两端定位,避免以起点和角度定轴线

  4、有没有未定位的轴线,有没有多余轴号

  5、圆弧轴线有没有注明半径,圆心有没有定位

  二、轮廓与标高

   1、结构轮廓与建筑是否一致

  2、结构平面各部分的标高是否标明,是否与建筑相应位置符合,注意建筑覆土范围、各层卫生间、室外露台,屋顶花园,台阶位置、电梯底坑、水池的吸水槽、公共厨房与肉菜市场等需垫高的场所

  3、结构变标高位置及反梁是否为实线,有没有实线与虚线相交的地方

  4、天面、地下室平面是否为结构找坡,若建筑找坡是否考虑找坡荷载

  5、与邻接区域的梁、板连接关系与缝是否正确

  6、建筑、设备在板上开的洞有没有遗漏

  三、柱、墙位

  1、下层墙柱有没有用虚粗线表示,是否画了不该升上的墙柱,是否画了梁上柱

  2、墙柱是否与建筑一致,在位置和尺寸上是否有影响建筑使用

  3、建筑、设备在混凝土墙上开的洞有没有漏

  4、注意墙、柱顶标高是否满足建筑标高,是否满足梁板的搭接要求

  四、梁

  1、房屋周圈梁是否等高,注意其与建筑周圈墙的关系

  2、逐条检查梁的定位、编号、尺寸和跨数以及梁顶标高与板面标高关系是否正确

  3、梁高宽是否异常。如悬挑梁高小于跨度的1/6,一般梁高小于跨度的1/15,梁尺寸过大影响建筑开窗或楼梯间等。

  4、有没有高粱搭在矮梁上

  5、有没有梁位置不妥,如跨过厅房等。梁布置是否影响了建筑美观

  梁平齐的优先顺序:厅、主房、客房、楼梯通道、厨厕、储物间等

  五、楼电梯

  1、有没有注上编号

  2、电梯底坑标高有无遗漏,机房部位是否封板,机房顶部是否加吊钩

  3、楼梯柱是否已表示且定位

  4、楼梯起步位置有没有表示

  六、开洞与井沟

  1、风井,水电井、烟道是否遗漏

  2、洞的定位、大小与洞边加强处理(洞边长大于12倍板厚的需加梁)

  3、集水井、沟、天面排水沟是否遗漏,定位与大小是否与建筑一致

  七、大样、构造柱

  1、外飘窗台、女儿墙,立面要求的构造柱、墙、雨篷等是否与主体结构有效连接(以主体结构为支座)在平面上的投影是否正确

  2、其定位、尺寸是否完整

  3、大样详图在平面上是否有表示,是否与编号对应,标高、定位轴线与平面是否对应

  八、大样引出号

  注意剖切方向和索引图号。索引位置是否正确。相应大样是否存在

  九、后浇带

  后浇带间距是否大于55米,是否定位,是否穿过框架梁等重要结构及受力较大部位。地下室平面与侧墙后浇带定位是否一致

  十、模板图说明

  1、楼层基本标高是否明确,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

  2、特殊楼板厚有没有说明

  3、有无遗漏配筋。注意悬挑梁、短跨梁底筋、连续梁支座面筋

   【梁配筋图校对】

  4、通长面筋与支座面筋是否有矛盾

  5、钢筋是否排得下

  6、配筋率有没有超过2.5%或小于构造配筋率max(0.2%,0.45ft/fy)

  7、非框架梁砸筋用了梁端加密,或框架梁未梁端加密

  8、箍筋肢数是否正确,一般小于350用2肢,350-600用4肢,650-800用6肢等

  9、梁筋支座锚入长度是否足够

  10、梁底筋面积是否小于面筋的一半

  11、所有梁配筋需查对书,特别注意框支梁、悬挑梁、大跨梁

  12、集中标注时检查大跨段、悬挑段配筋是否足够

  13、变标高处面筋不能连通,是否有大样表示

  14、吊筋、吊箍是否足够

  15、抗扭筋有没有表示,是否足够

  二、板配筋图校对

  1、板面标高、板厚有无缺漏

  2、板厚取值是否有误(板厚一般≥100及双向板短跨的L/40,单向板的L/30),注意高层建筑首层板厚、转换层板厚、薄弱部位是否有加强。(薄弱部位指楼板宽度较小及大开洞部位)

  3、洞口、变标高处板筋需断开

  4、受力板筋是否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0.2%,0.45ft/fy),飘板钢筋够否,锚固长度够否

  5、大板角部加密符号是否遗漏,阳角飘板放射筋是否表示

  6、屋面板厚≥120时有否设置通长温度面筋

  7、短向跨度大于4500的板应有裂缝、挠度验算计算书

   8、板荷载取值是否合理、统一

  9、各级钢筋底筋符号表示是否正确

  10、说明有没有与平面图矛盾的地方 

 三、墙柱平面图校对

  1、轴线与【平面模板图校对】同

  2、逐个检查柱、暗柱是否有编号。编号是否重复

  3、逐个检查柱墙是否定位

  4、墙柱是否有漏、有多余,是否与建筑平面、结构平面符合。

  5、需在某特殊位置收柱的墙柱顶标高有没有表示

  墙、柱大样校对

  1、尺寸与平面是否对应

  2、所有墙柱配筋均须查对计算书

  3、配筋是否遗漏,纵筋咂筋是否满足构造要求

  4、截面高度较大的柱、框支柱扎紧是否全高加密

  5、柱宽大于200的柱端纵筋间距是否小于200

  6、墙分布筋是否合适(即刚好满足最小配筋率)

  7、墙拉筋间距是否是分布筋间距的倍数

  8、底部加强层、框支墙的水平、竖向钢筋是否有加强

  四、基础平面图校对

  1、轴线与【平面模板图校对】同

  2、逐个检查承台定位、编号和标高

  3、吸水槽、集水井、集水沟是否与承台、地梁冲突,电梯底坑标高与承台面标高的关系

  4、建筑台阶、坡道等处对承台标高的影响

  5、承台有无出建筑红线,承台间桩距有没有小于3D(预制)或2.5d(钻孔、挖孔)情况

  6、柱子形心是否落在承台形心上,柱边离承台边是否过近(不宜小于150)

  7、注意抗浮引起的抗拔桩够否,抗浮措施是否合理

  8、对照勘察报告,注意天然基础底能否落在持力层上,桩长是否合适(应对持力层深度变化分区段注明)

  9、建筑地面有高差的地方注意挡土要求

  10、地梁高度:有底板时约为L/8,无底板时约为L/15且≥400,地梁与承台会不会碰水管

  11、需验算单桩承载力,复合地基也应计算承载力

  五、楼梯大样与楼梯表

   1、楼梯轴线位置与建筑、平面是否相符

  2、楼梯平、剖面不应留非结构构件,剖面与剖视位置是否对应

  3、注意梯板宽度包含扶手

  4、检查楼梯标高是否有误,有没有碰头现象

  5、梯板、梯梁有没有墙、柱等支撑(查平面、墙柱定位图)

  6、梯板、梯梁编号、跨度是否与平面一致,梯柱顶标高有无表示

  7、梯板厚度一般取L/30且不小于100,梯板跨度一般不宜大于4500

  8、梯板配筋计算一般按ql2/10验算大跨梯板

  9、注意休息平台标高与楼层标高的关系,楼层处是否为楼板钢筋的延伸

  六、立面结构大样校对

  1、是否与建筑大样相符

  2、检查大样标高尺寸是否与立、剖面相符

   3、结构大样与主体结构关系是否清楚,是否有可连接

  4、自重大的大样需验算支撑的主体结构是否满足

  5、大样配筋原则:不能在阴角弯折、在可能受拉边布置钢筋、受力钢筋应可*锚固在主体结构中

  6、索引位置是否明确

  七、地下室结构大样校对

   1、地下室结构大样一般包括:侧墙、车道、集水井、集水沟、电梯底坑、水池侧壁、水池检修孔、吸水槽。检查有无遗漏

  2、各段侧墙顶标高是否明确

  3、侧墙外土、水高度是多少,侧墙抗弯配筋够否,抗渗够否

  4、车道板厚度与配筋验算

  5、车道底段与楼、底板连接合理否,是否考虑车道梁与楼层梁结

  井坑壁厚是否与底板相符

  6、吸水槽、集水沟有没有穿梁何承台

  7、水池侧壁抗弯够否,检修孔上是否有梁通过

  8、所有大样标高、尺寸是否正确

  八、检查施工图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熟悉建筑工程尺寸后,再检查施工图中容易出错的地方有无出错,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女儿墙砼压顶的坡向是否朝内

  2、检查砖墙下有梁否

  3、结构平面中的梁,在梁表中是否全标出了配筋情况

  4、检查主梁的高度有无低于次梁高度的情况

  5、梁、板、柱在跨度相同、相近时,有无配筋相差较大的地方,若有,需验算。

  6、当梁与剪力墙同一直线布置时,检查有无梁的宽度超过墙的厚度

  7、当梁分别支承在剪力墙和柱边时,检查梁中心线是否与轴线平行或重合,检查梁宽有无突出墙或柱外,若有,应提交设计处理10、当设计要求与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同。如柱表中常说明:柱筋每侧少于4根可在同一截面搭接。但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同一截面钢筋搭接面积不得超过50%

  8、检查梁的受力钢筋最小间距是否满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当工程商采用带肋的螺纹钢筋时,由于工人在钢筋加工中,用无肋面进行弯曲,所以钢筋直径取值应为原钢筋直径加上约21MM肋厚

  9、检查室内出露台的门上是否设计有雨篷,检查结构平面上雨篷中心是否与件施图上门的中心线重合

  10、当设计要求与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同。如柱表中常说明:柱筋每侧少于4根可在同一截面搭接。但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同一截面钢筋搭接面积不得超过50%

  11、检查结构说明与结构平面、大样、梁柱表中内容以及与建施说明有无存在相矛盾之处。单独基础系双向受力,沿短边方向的受力钢筋一般置于长边受力钢筋的上面,检查施工图的基础大样图中钢筋是否画错

  12、单独基础系双向受力,沿短边方向的受力钢筋一般置于长边受力钢筋的上面,检查施工图的基础大样图中钢筋是否画错?




结构设计45个问题,个个都是坑!

结构计算问题:

1.结构两个方向刚度相差不宜过大,需注意控制两个主轴方向第一振动周期的比值,一般可按周期比不小于0.8控制。
位移比超限未计算双向地震。
不规则,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位移比大于1.2为扭转为不规则,应计算双向地震。
考虑扭转藕联、按照双向地震计算时位移比不应超过1.5。如超过1.5,应重新调整结构布置。

2.扭转位移比是在刚性楼板的假设下计算。配筋计算应考虑实际刚度情况。
 
3.长宽比控制:进行结构计算时,各系数应合理取值。
⑴周期折减系数应根据不同的结构体系、填充墙品种(考虑到有可能变化)和填充墙数量综合确定,不应为了配筋方便不顾实际情况少折减或不折减。
高规第3.3.17条:填充墙为砖墙时,框架结构可取0.6~0.7,框剪结构0.7~0.8,剪力墙结构0.9~1.0(应注意短肢剪力墙结构)
⑵剪力墙连梁刚度折减系数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梁不致开裂。必要时应进行二次计算,以避免正常使用情况下连梁开裂。
 
4.某些构件不宜进行折减
计算机计算时,软件对所有构件的扭矩都按照输入的扭矩折减系数进行了折减。这会使得存在扭矩的折梁或曲梁扭矩也进行了折减,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这些构件扭矩不应进行折减。
角窗的连梁(折梁)应充分考虑到结构软件无法完全按照荷载规范第4.1.2条的要求进行折减。对软件折减幅度大的构件,应手算复核。
此外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⑴计算主裙楼连为一体的结构的墙、柱与基础时,对于裙房部分,折减时计算层数有误。
此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⑵错层结构或中间有楼层缺失的情况,当计算楼层数与实际相差较大时应另行计算。
⑶特殊房间荷载折减
 
5.应注意层高变化较大时(如设备层),结构软弱层的刚度比以及抗剪承载能力的比值符合规范要求。
 
6.楼层抗剪承载力低于上层的80%时,应强制指定薄弱层,并使抗剪承载力比值不小于65%。楼层不能既是薄弱层又是软弱层。
 
7.应保证计算的振型数,使质量参与系数不小于90%。(钢结构屋盖与空旷结构等复杂结构。高层结构计算振型数不应小于9;考虑扭转藕联时不应小于15;多塔结构不应小于塔数目的9倍。
 
8.大跨度简支次梁应进行挠度与裂缝验算,特别是跨高比大的梁。要求跨高比不要太大。
大跨度楼板计算应综合考虑支座约束情况,协调相邻板厚、标高和支座配筋量。作为支座的梁应大于两倍板厚。
 
9.混凝土框架筒体结构,应注意提高第二道防线的抗震能力。外框的0.2Q0内力调整系数不能自定取最大值2倍,宜按实际比值取用。保证外框承担的剪力不小于底部剪力的20%和计算楼层最大剪力1.5倍的较大值(注意此处不是二者的较小值)。
 
10. 底框结构,二层与一层刚度比,6、7度都不应大于2.5,8度2.0。都不应小1。底框二层结构,下两层刚度应接近。三层与二层刚度比,6、7都不应大于 2.0,8度1.5。但都不应小于1.0。两个方向都应布置剪力墙,最好的结果是接近,过大过小都不好。刚度接近,破坏不会集中于一个楼层。主要目的是减 少底部的薄弱程度,防止底部结构出现过大的侧移而严重破坏,甚至倒塌。
 
但是,若底层的混凝土墙过多,其刚度可能大于上部砖混结构刚度。这样,地震下可能使薄弱层转移至过渡层。而过渡层是砌体结构,其延性不如底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易产生脆性破坏。
因此,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过渡层和底层的侧向刚度比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注意逐层检查柱计算长度系数,特别是另一方向只有挑梁的情况,程序经常将悬挑梁当作普通框架梁考虑,而引起错误。

荷载问题:

1.对厕所的蹲位、卫生间的浴盆、厨房等均应仔细折算荷载;对书库、资料库应根据实际布置取用荷载。

2.自选商场等有超市性质的商店,应根据具体情况取用活荷载,不宜全为3.5,必要时应与甲方协商。

3.荷载应根据建筑做法取用,不能无限加码。(荷载增大并非完全安全)

4.结构外墙应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增加的荷载应予以充分考虑。

5.荷载规范表4.1.1第8项的消防车荷载,系指消防车直接行使于顶板上,其轮压折合成的荷载。若下面有浮土或其它填充物时,应按照覆土厚度折算,不宜直接取用20KN/m2。考虑覆土厚度对消防车荷载折减时,荷载折减的不宜太小。有资料介绍,折减以后不应小于10KN/m2。
消防车荷载在计算梁柱和板时应取不同的数值。可以考虑频遇组合。
对板,应取大值。对梁柱可以折减。
梁板柱配筋大多数由可变荷载控制,部分覆土较厚的情况可能由永久荷载控制。

6.填充墙荷载取值时,应注意外墙是否有干挂石材,有干挂石材时除本身填充墙重量外,尚有石材及龙骨的重量,一般每平方米不小于1.0KN。

7.恒荷载较大的情况下,注意荷载效应可能由恒荷载控制,分项系数1.35应考虑到。这往往在屋面和地下室顶板有覆土时出现。

地基基础:
1.独立柱基或条形基础
基础过大,边长达五六米,宜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坡度太陡,不应大于1:3(垂直与水平之比),应注意矩形基础的短边。对边长较大的基础总的厚度应适当加大,以保证基础本身的刚度,减小基础受弯变形。

2.独立基础或独立承台拉梁应该通到柱子上。
基础拉梁的作用是加强基础刚度,平衡柱底弯矩。独立基础或承台较大时可能不需要借助于基础拉梁。但柱基或承台较小时,特别是单桩或两桩承台,需要借助于拉梁。此时拉梁在柱底受拉。应将拉梁纵向钢筋伸入柱内。

3.地基承载力很大时,建议基础应增加抗剪承载力计算。
地基规范第8.1.1条附注4:“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应力超过300kPa的混凝土基础,尚应进行抗剪计算”8.2.7条扩展基础的条文说明:“阶梯形独立柱基及锥形独立柱基其斜截面受剪的折算宽度,可按照本规范附录S确定”。
对独立柱基,特别是非正方形独立柱基应验算抗剪承载力。
抗剪验算时应注意考虑截面高度影响系数。

4.地基的抗震验算
注意地震作用组合下地基承载力的验算。地震组合作用下,竖向荷载加大,但地基承载力并非全部提高的足以满足要求。对地耐力150KPa以下的部分土,承载力调整系数只有1.0、1.1。按照非抗震考虑满足要求,并不能保证地震组合下满足要求。特别是我省有部分地区地基承载力不高,但是地震烈度较高。

5.高层主楼基底标高高于裙房(车库)基底标高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必要时应设置结构架空层。确实避免不了时,应保证主楼基底标高不高于裙房地下室底层地面标高,并且主裙楼基底水平间距大于2~5倍基底标高差(按土质不同)。

6.成片住宅小区,主楼之间设置地下车库时,可能出现地下车库基底标高低于主楼基底标高的情况。

7.高层建筑基础埋深问题

8.地基承载力修正问题与抗倾覆问题

9.地基承载力修正应考虑折算荷载,折算是活荷载不应考虑。主楼四周不同时,可综合考虑或加权折算。但应有一定的富裕。

10.抗倾覆应考虑最不利情况。基础埋深1/15,1/18。只有在地基为岩石时才可以不遵守此要求。但应验算倾覆与滑移(大震之下)。注意两面高差不同情况

11.高层规程第12.1.7-2条规定,“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第12.1.6条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不受1/15的限制”。此时应注意验算在大震下建筑物的倾覆与滑移,以保证“大震不倒”的设计原则。

12.高层建筑基底标高有可能高于相邻基础或河道。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倍高差。结构设计时,基础埋置深度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取值,并充分考虑到周围建筑管沟等(如车库入口、地下广场)对埋置深度的不利影响。

13.底板后浇带大样下部应低于底板底一定距离,以保证底板混凝土的有效高度。并且应配钢筋。

14.采用片筏基础时,基础是否外挑,可参照《建筑设计技术细则》(北京院)第3.8.5条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部分第3.8.5条第17款的要求。当片筏基础按照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时,应将边跨跨中弯矩和第一内支座弯矩乘以1.2的系数(地基规范8.4.11条)。

15.用于地基承载力修正的深度D,应该采用折算深度。即D=P/r,其中P为裙房地下室底面的平均压力(不是相应基础的基底压力),r为基底以上土的重度。

16.采用桩基时,当桩端标高与探孔深度的关系,应注意钻孔深度是否符合勘察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补勘。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9.4条规定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18.《高层建筑勘察规范》4.2.3规定:对于端承型桩,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一l0m或6d~l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4.2.4条规定:
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人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
桩身深度范围内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根据深度和标贯数值折减摩阻力,详桩基规范5.2.12条。宜对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折减系数进行复核。要求试桩时的承载力加上折减掉的承载力以及承台底面以上部分的摩阻力的极限值。
大于600mm的灌注桩,配筋长度不应小于桩长的三分之二。有液化的地区应伸至液化土层底面以下。

19.中间夹有软弱土层的情况

20.设计桩筏基础时,应考虑布桩位置对筏板内力的影响。

21.桩筏基础的桩的布置不能采取方格网布桩的形式,那样只能作到总体大平衡,未能作到局部平衡,且桩的承载总合力与作用力重心之间的偏心会增大,对桩的受力不利,对筏板的承载力要求太高。设计上如果实在避免不了时,一定要相当程度的增大筏板的刚度,否则将造成筏板剪弯破坏,所以一定要注意作到局部平衡。

22.当桩围绕柱墙布置时,基本能保证桩群重心与结构重心一致。

23.当桩的端承力大于桩承载力的50%时,即为端承桩或摩擦端承桩。桩身钢筋应有部分或全部通长。特别应注意在采用后压浆技术时,本来是摩擦为主有可能变成端承为主。对阶梯形承台和锥形承台,应注意抗剪计算宽度的取值。

24.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
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存在较厚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⑸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25.预应力管桩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建筑物荷载、层数、埋深、抗震、沉桩可能性、液化土层以及施工经验等综合考虑。虽然理论上多少层数都可以,但从实际构造、耐久性多方面考虑,24层以上应慎用。

26.竖向增强体复合地基处理(以cfg桩为例)适用条件
持力层经深宽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考虑下卧层强度等,基本满足强度要求或稍差一点(相差约20~30%),地基土较均匀,持力层土较好,可采用复合地基设计。当强度基本满足要求或强度不是问题,而变形难于控制,高层建筑的倾斜较难控制时,可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此时所选择的竖向增强体桩旨在减小变形,防止倾斜方面发挥作用。将使地基与基础的造价下降较多,不失为经济合理的方案。复合地基处理以后,一定要选择整体性较好的基础方案,若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荷载不大时,也可采用独立基础,但应加强地梁的刚度。

27.不能各种建筑均采用复合地基
从公式上看,均可以采用,但应分场合。
探讨:承载能力不足的2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桩端为沉降量很小的土层或岩层时不宜采用(作用机理)桩顶(上部)为液化土或很软的土,不宜采用(特别是散体桩)。

28.增强体顶部应设褥垫层。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等散体材料,碎石、卵石宜掺入20%~30%的砂。褥垫层有以下作用:
(1)一定厚度砂石垫层对竖向增强体顶部的约束起到极大作用,提高桩体顶的抗震能力。
(2)砂石垫层对桩土协同工作起到调整作用。




案例分享|种植土屋面防水方案比选

按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的不同,防水分为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两大类:
①材料防水是靠建筑材料阻断水的通路,以达到防水的目的或增加抗渗漏的能力,如卷材防水、涂膜防水、混凝土及水泥砂浆刚性防水以及粘土、灰土类防水等;
②构造防水则是采取合适的构造形式,疏导水流导向,以达到防水的目的,如止水带和空腔构造等。
 
目录
1 建筑防水材料及防水部位范围
2 地下室顶板防水方案介绍
3 地下室顶板防水方案比选
4 结论及建议

1)材料

一般防水材料有以下几种:
①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②自粘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③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
④聚氨酯涂膜;
⑤JS防水涂料;
⑥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2)施工
建筑工地一般防水范围:
①地下室顶板外墙、顶板防水、电梯基坑防水等;
②户内厨房、卫生间、阳台防水等;
③屋面(上人、不上人)防水等。
各种材料使用部位 
常规防水部位做法
(点击查看大图)
 

1)种植顶板传统做法系统

①种植土层:种植层;
②过滤层:土工布过滤层;
③排(蓄)水层:250厚陶粒排蓄水层;
④保护层:最薄处40mm厚C25细石混凝土,内配Ø6.5@150单层双向钢筋网;
⑤隔离层:无纺布隔离(保护)层;
⑥防水层:2.0mm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4mm SBS改性沥青卷材;
⑦顶板结构层:地下室顶板。
2)PDS防护虹吸排水收集系统
(1)方案介绍
①雨水通过土壤渗入到白色高分子异型片里,高分子异型片中的雨水不断汇流至虹吸排水槽内,我们在虹吸排水槽的前端安装透气管,末端安装虹吸管;
②当雨水不断汇入到虹吸槽并形成满管状态,末端虹吸管就会在排水某时段局部形成真空,并自动启动虹吸效应,将虹吸槽中的雨水拉出,达到降低顶板水位的目的;
③如此循环反复,排出的雨水经观察井排入雨水收集系统内,待晴天需要对绿化植物进行浇灌时再对雨水进行循环利用;
④这样就从以往的被动排水转变成了现在的主动式排水,从而真正实现了零坡度、有组织排水。
(2)PDS做法
①种植层:土方和种植土;
②排水收集系统:PDS防护虹吸排水收集系统;
③防水层:2.0mm非固化橡胶沥青涂料+4mm SBS改性沥青卷材;
④顶板结构层:地下室顶板。
 
(3)PDS防护虹吸排水效果图
(4)PDS防护虹吸排水施工方案

基层清理:防水层表面清理干净,将防水层表面的灰尘、杂物清理干净。

按图纸定位规划弹线:按设计图纸定位规划弹线,确定HXC虹吸排水槽的位置。

铺设HNB400粘霸:在定位的规划线上粘接粘霸,保证粘霸在规划线内。

铺设虹吸排水槽:在铺设粘接好的粘霸上粘接固定HXC虹吸排水槽。

铺设卷材:平缝铺设HW-PED14高分子防护排水异型片自粘土工布卷材,按照确定的铺设方向进行平缝粘接铺设,接缝处粘霸宽度100mm。

土工布搭接处粘接:1. HW-PED14高分子防护排水异型片自粘聚酯土工布卷材长边与短边采用专用粘霸平缝粘接固定,形成整体的密封防水保护;2. HW-PED14高分子防护排水异型片自粘聚酯土工布,土工布搭接采用专用胶水分点粘接。

安装虹吸透气观察管:根据图纸设计HXK透气观察管设计位置安装HXC透气观察管;虹吸排水槽连接透气排水槽-安装HXC透气观察管-安装透气防尘组合件。

铺设土工布:虹吸排水槽上铺设土工布,土工布之间的搭接采用; 专用胶水粘接(虹吸排水槽上铺设土工布幅宽为600mm)。

土方回填:

安装虹吸排水管:

安装观察井:

观察井回填:

某项目位于华中某市,项目建筑面积约为5.8万㎡;业态包含独立商业、洋房、公寓、幼儿园及三层地下室,其中地下室顶板涉及防水面积约为5400㎡。

该项目决策采取PDS虹吸防水时,项目处于桩基施工阶段;经地质环境勘测、打样等决策施工PDS虹吸防水。

1)种植屋面无保温(隔热)层防水方案对比示意图

种植屋面无保温(隔热)层
(节自国家标准图集14J206《种植屋面建筑构造》)

种植屋面无保温(隔热)层
(节自国标图集15CJ62-1《塑料防护排(蓄)水板建筑构造-HW高分子防护排(蓄)水异型片》)
2)种植屋面无保温(隔热)层防水方案对比测算
(点击查看大图)
PDS虹吸防水比传统工艺略低3元/㎡。

1)从成本维度:

两者价格差异不大,因为本项目实施时钢筋、砼因环保限产原因都属于价格高位,如果钢筋、砼主材遇到较低价格时,传统工艺可能更便宜。不过近两年PDS虹吸防水做法推广使用,价格有所降低,有些项目可以做到100元/㎡左右。所以遇到具体项目时需要根据项目传统工艺实际做法和当时各主材价格,重新测算哪种方案更经济。
2)从工期维度:
因传统做法中保护层等相关工艺需浇筑、凝固、清理等多道工序,涉及周期时间较长,采用新工艺PDS防水做法会节约工期,可以提高1/3左右。
3)从质量维度:
  • 传统防水方案较为成熟,但有些项目也会出现,碎石本身就排水效果一般,土工布材料又极容易破损,导致土壤很容易进入碎石层堵塞排水通道,导致排水不畅,水排不出去,易造成项目积水。若积水过多会造成土壤缺氧,使根的呼吸减弱,就会使植物死亡。若积水过多还会造成顶板渗漏,导致地下室积水及结构部分造成损坏。

  • 新工艺PDS防水排水产品为塑料产品,土方回填土要求较高,必须保证土方回填时排水板不被破坏。另外为了产生虹吸效益,整套系统必须密封,有些施工单位采用胶粘连接,效果密封不是很好,达不到虹吸效果,所以必须要求使用焊接。上面提到PDS系统只是替代(过滤层、排水层、保护层),PDS系统没有找坡层,如果PDS系统被施工破坏或者密封不严,没有找坡层后期顶板排水不是很方便,如果地下室顶板没有结构找坡,建议保留找坡层,当然保留找坡层成本也会增加。

武汉瑞兴原创案例



室内排水及管件安装工艺质量管控

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支架预制→水平管安装→排水立管安装→排水支管安装→灌水试验

管道支架、吊架

安装前应画出支架安装草图,先预制好支架,刷漆防腐后再按吊线垂直度与间距安装好支架。每节管道上要设置吊架特别在管道的转弯处及立管根部要设置固定支架,直线管道超过15米时也设置固定支架。同时开处三通尽量用TY三通或者斜三通,转弯处采用两个45 度弯头。

安装工艺要点

a.在整个楼层结构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土建作管道穿越墙壁和楼板的预留孔洞。孔洞尺寸当设计未规定时,可比管材外径大50~100mm,管道安装前,应检查预留孔的位置和标高,并应清除管材和管件上的污垢。当施工现场与材料储存库房温差较大时,管材和管件应在安装前在现场放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环境温度。

b.管道应按设计规定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检查口位置和朝向应便于检修,排水检查口安装高度离地1.0m。

c.排水立管和横管均需设置伸缩节,立管上每层,横管上每4米设伸缩节一个。

d.管道支承件的间距,立管管径为50mm的, 不得大于1.2m,管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不得大于2m。

e.室内污、废水管坡度为DN50;i=0.035 DN75;i=0.025 DN=100;i=0.020 DN150;i=0.015 雨水悬吊管坡为0.005,埋地雨水管的坡度为0.01。

f.立管管件承口外侧与墙饰面的距离宜为20~50mm。

安装立管支架处砌筑实心砖,墙壁有空调挂机时,挂机处墙体砌筑实心砖。

厨房排水预留洞口,避免事后剔打

单根UPVC排水立管支架安装, 上下采用铁丝作垂直吊线

多根管道共用一个角钢支架,用铁丝作上下垂线,保证立管垂直度

排水立管上钢套管预制,并作局部防腐处理

UPVC排水立管与支架接触紧密固定牢靠,垂直度符合规范要求

UPVC排水管与支架间采用塑料隔开,符合规范要求

UPVC排水立管表面采用塑料薄膜缠绕作成品保护

排水立管安装:

立管安装:首先按设计坐标要求,将洞口预留或后剔,洞口尺寸不得过大,更不可损伤受力钢筋。安装前清理场地,根据需要支搭操作平台。将已预制好的立管运到安装部位。首先清理已预留的伸缩节,将已预制好的立管运到安装部位。首先清理已预留的伸缩节,将锁母拧下,取出U型橡胶圈,清理杂物。复查上层洞口是否合适。立管插入端应先划好插入长度标记,然后涂上肥皂液,套上锁母及 U型橡胶圈。安装时先将立管上端伸入上一层洞口内,垂直用力插入至标记为止(一般预留胀缩量为20~30mm)。合适后即用自制U型钢制抱卡紧固于伸缩节上沿。然后找正找直,并测量顶板距三通口中心是否符合要求。无误后即可堵洞,并将上层预留伸缩节封严。

UPVC排水立管孔洞的吊模全部采用木方作支撑,保证砼结构板面下部平整

浇砼前UPVC立管上的套管先作填塞,并保证套管四周的环形间隙一致

UPVC排水立管孔洞在浇砼时,必须采用手持式振动器进行振捣

UPVC排水立管在一次浇砼后进行蓄水试验

卫生间排水支管甩口时,一次把穿墙套管加上

卫生间排水立管安装质量要点:

排水立管洞口浇筑效果图:

UPVC排水立管穿楼板处孔洞封堵后,下部与原结构板平齐

UPVC排水立管上套管,冒出地面部分的做防腐处理

安装过程质量控制标准




建筑给排水工程安装常识你知道多少

一、给水系统的分类

1.生活给水系统(供人们饮用、洗涤、烹饪,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

2.生产给水系统(供生产设备冷却,原料及产品洗涤以及各类产品制造过程中所需的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应根据工艺要求,提供所需的水质、水量和水压。

3.消防给水系统(供给各类消防设备灭火用水)

二、给水系统的组成

1.引入管(自室外给水管将水引入室内管段,也称进户管)

2.水表节点(水表节点是安装在引入管上的水表及前后设置的阀门和泄水装置的总称)

3.给水管道(包括干管、立管和支管)

4.配水装置和用水设备(各类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

5.给水附件(管道系统中调节水量、水压,控制水流方向以及关断水流,便于管道、仪表和设备检修的各类阀门)

6.增压和蓄水装备

三、给水方式

1.直接给水

2.设置水箱给水方式

3.设置水泵给水方式

4.设置水泵和水箱给水方式

5.气压给水方式

6.分区给水方式

7.分质给水方式

四. 结合工程情况给水系统介绍

  金域华府2期给水系统采用分区给水方式(高中低区),采用管材低压区域采用AGR管,高压区域采用钢塑管,水泵房设于一期地下室。安装工程根据其管材及连接方式不同,安装工艺及监理要点也不同,下面分类介绍几种

一、管道丝扣联接:

1.断管

用砂轮锯断管,应格管材放在砂轮锯卡钳上,对准画线卡牢,进行断管。断管时压手柄用力要均匀,不要用力过猛,断管后要将管口断面的铁膜、毛刺清除干净。

用手锯断管,应将管材固定在压力案的压力钳内,将锯条对准画线,双手推锯,锯条要保持与管的轴线垂直,推拉锯用力要均匀,锯口要锯到底,不许扭断或折断,以防管口断面变形。

2.套丝:

  将断好的管材,按管径尺寸分次套制丝扣,一般以管径15~32mm者套二次,40~50mm者套三次,70mm以上者套3~4次为宜。

用套丝机套丝,将管材夹在套丝机卡盘上,留出适当长度将卡盘夹紧,对准板套号码,上好板牙,按管径对好刻度的适当位置,紧住固定板机,将润滑剂管对准丝头,开机推板,待丝扣套到适当长度,轻轻松开板机。

用手工套丝板套丝,先松开固定板机,把套丝板板盘退到零度,按顺序号上好板牙,把板盘对准所需刻度,拧紧固定板机,将管材放在压力案压力钳内,留出适当长度卡紧,将套丝板轻轻套入管材,使其松紧适度,而后两手推套丝板,带上2~3扣,再站到侧面扳转套丝板,用力要均匀,待丝扣即将套成时,轻轻松开板机,开机退板,保持丝扣应有锥度。

二,管道法兰联接

1.凡管段与管段采用法兰盘联接或管道与法兰阀门联接者,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工作压力选用标准法兰盘。

2.法兰盘的联接螺栓直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紧固法兰盘螺栓时要对称拧紧,紧固好的螺栓外露丝扣应为2~3扣,不宜大于螺栓直径的二分之一。

3.法兰盘联接衬垫,一般给水管(冷水)采用厚度为3mm的橡胶垫,供热、蒸汽、生活热水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mm的石棉橡胶垫。垫片要与管径同心,不得放偏。

五,给水安装的监理要点

1、套管安装:

A.钢套管:根据所穿构筑物的厚度及管径尺寸确定套管规格、长度,下料后套管内刷防锈漆一道,用于穿楼板套管应在适当部位焊好架铁。管道安装时,把预制好的套管穿好,套管上端应高出地面20mm,厨房及厕浴间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下端与楼板面平。预埋上下层套管时,中心线需垂直,凡有管道煤气的房间,所有套管的缝隙均应按设计要求做填料严密处理。

B.防水套管:根据构筑物及不同介质的管道,按照设计或施工安装图册中的要求进行预制加工,将预制加工好的套管在浇注混凝土前按设计要求部位固定好,对坐标、标高,平正合格后一次浇注,待管道安装完毕后把填料塞紧捣实。

2、填堵孔洞:

A,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及时用不低于结构标号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把孔洞堵严、抹平,为了不致因堵洞而将管道移位,造成立管不垂直,应派专人配合土建堵孔洞。

B.堵楼板孔洞宜用定型模具或用木板支搭牢固后,往洞内浇点水再用C20以上的细石混凝土或M50水泥砂浆填平捣实,不许向洞内填塞砖头、杂物。

3、管道试压:

A.管道试压一般分单项试压和系统试压两种。单项试压是在干管敷设完后或隐蔽部位的管道安装完毕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边行水压试验。

系统试压是在全部干、立、支管安装完毕,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系统冲洗:

A.管道系统的冲洗应在管道试压合格后,调试、运行前进行。

B.管道冲洗进水口及排水口应选择适当位置,并能保证将管道系统内的杂物冲洗干净为宜。排水管截面积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60%,排水管应接至排水井或排水沟内。

C.冲洗时,以系统内可能达到的最大压力和流量进行,直到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




土建造价工作中常用的“数字”技能

工作中经常遇到很多费率、百分比等数字,记不清楚就容易出错,为了提高效率,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数字考点,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数字1/1%

①当圈梁遇到洞口不能封闭时,应在洞口上部设置截面不小于圈梁截面的附加梁,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应大于两梁高差的2倍,但对有抗震要求的物,圈梁不宜被洞口截断。

②路肩横向坡度一般应较路面横向坡度大1%。

③停放场的最大纵坡与通道平行方向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出入通道的最大纵坡为7%,一般以小于等于2%为宜。

④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

⑤经验表明,喷射混凝土,喷头与喷射作业面的最佳距离为1m。

⑥不排水挖土下沉。若沉井穿过的土层中有较厚的亚砂土和粉砂土,地下水丰富,土层不稳定,有产生流砂的可能性时,沉井就宜采用不排水挖土下沉,下沉中要使井内水面高出井外水面1-2m,以防流砂。

数字3/3%

①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3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或高度大于28m为高层住宅。

②平屋顶结构找坡的坡度宜为3%。

③水泥强度是指胶砂的强度而不是净浆的强度,在标准温度(20℃±1℃)的水中养护,测3d和28d的试件抗折和抗压强度,以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划分强度等级。

④湿度小的黏性土挖土深度小于3m时,可用间断式水平挡土板支撑。

⑤为了防止发生离析现象,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在竖向结构中限制自由高度不宜超过3m,否则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使混凝土下落。

⑥卷材的铺贴方向当屋面坡度小于3%时,宜平行于屋脊铺贴。

⑦板式楼板。单向板:长短边比值大于或等于3,短向布置受力筋,长向布置分布筋。双向板:长短边比值小于3,是双向受力。

数字5

①侵入岩又分为深成岩(形成深度大于5km) 和浅成岩(形成深度小于5km)。

②宽张裂隙>5mm。

③埋深大于等于5m或埋深大于等于基础宽度4倍的基础称为深基础;埋深为0.5~5m或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4倍的基础称为浅基础。基础埋深的原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量浅埋,除岩石地基外,不应浅于0.5m。

④砌石路基,基底面以1 : 5向内倾斜。

⑤护肩路基高度一般不超过2m,其内外坡均直立,基底面以1 : 5坡度向内倾斜。

⑥护脚由干砌片石砌筑,断面为梯形,顶宽不小于1m,内外侧坡坡度可采用1 : 0. 5~1 : 0. 75,其高度不宜超过5m。

⑦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⑧一般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称为浅基坑(槽),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称为深基坑(槽)。

⑨对松散、湿度大的土可用连续式水平挡土板支撑,挖土深度可达5m。

⑩轻型井点单排布置适用于基坑、槽宽度小于6m,且降水深度不超过5m的情况。

⑪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⑫一般当覆盖层厚度小于5m时,可考虑明挖法。

数字7/14

①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②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

③气压焊当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两钢筋直径差不得大于7mm。

④混凝土的自然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干硬性混凝土应于浇 筑完毕后立即进行养护。当日最低温度低于5℃时,不应采用洒水养护。

b.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混凝土洒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和料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宜少于3d。

⑤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20。

数字10/10%

①黏性土是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

②堆填时间超过10年的黏性土、超过5年的粉土、超过2年的砂土,均具有一定的密实度和强度,可以作为一般建筑物的天然地基。

③记录的最大振幅是10mm,即10000μm,取其对数等于4,则为4级地震。

④当房间的平面形状近似正方形,跨度在10m以内时,常采用井字形密肋楼板,具有天棚整齐美观,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净空高度等优点,常用于厅、会议厅等处。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⑤坡屋顶是指屋面坡度在10%以上的屋顶。

⑥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宜小于10mm。

⑦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6.5h;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0h。

⑧砖墙灰缝宽度宜为10mm,且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数字50/50%

①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应留设分隔缝,缝宽宜为5~20mm,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基层转角处应抹成圆弧形,其半径不小于50mm。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②空心桥墩墩身最小壁厚,对于钢筋混凝土不宜小于30cm,对于素混凝土不宜小于50cm。

③板≤2m,底模拆除时,要求混凝土的强度≥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50%。

数字60

当室内地面均为实铺时,外墙墙身防潮层在室内地坪以下60mm处。

数字70/70%

现场预制桩多用重叠法预制,重叠层数不宜超过4层,层与层之间应涂刷隔离剂,上层桩或邻近桩的灌注,应在下层桩或邻近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30%以后方可进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和打桩。

数字75%/0.75

①软化系数小于0.75的岩石,是软化性较强的岩石,工程性质比较差。

②2<板≤8m,梁≤8m,底模拆除时,要求混凝土的强度≥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③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不应低于30MPa。对梁和板,现浇结构混凝土的龄期分别不宜小于7d和5d。

数字100/100%

①一级建筑: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③基础顶面应低于设计地面100mm以上。

④梁、板>8m、悬臂构件底模拆除时,要求混凝土的强度≥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00%。

⑤混凝土墩台当墩台截面小于或等于100m2时应连续灌注混凝土,以保证混凝土的完整性;当墩台截面大于100m2时,允许适当分段浇筑,应遵循一定原则进行分段。

数字250

①卷材或涂膜防水屋面檐沟和天沟的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伸入屋面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

②女儿墙泛水处的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在平面和立面的宽度均不应小于250mm

数字300

①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②建筑物场地厚度≤±300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③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

④预制构件不扣除单个尺寸≤300mm*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

⑤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单位:m2。不扣除宽度小于或等于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⑥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

⑦筒体结构适用于高度不超过300m的建筑。

数字500

①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②现浇混凝土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位:m2,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楼板

①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主梁经济跨度为5~8m,次梁的跨度比主梁跨度小,一般为4~6m,板一般为1.7~3m。

梁和板搁置在墙上,板的搁置长度不小于120mm,梁在墙上的搁置长度与梁高有关,梁高小于或等于500mm,搁置长度不小于180mm;梁高大于500mm时,搁置长度不小于240mm。通常,次梁搁置长度为240mm,主梁的搁置长度为370mm。

井字形肋楼板:与井字形密肋楼板没有主梁,都是次梁(肋),且肋与肋间的距离较小,通常只有1.5~3m,肋高也只有180~250mm,肋宽120~200mm。当房间的平面形状近似正方形,跨度在10m以内时,常采用这种楼板。

无梁楼板:以方形柱网较为经济,跨度一般不超过6m,板厚通常不小于120mm。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类型

实心平板:跨度一般较小,不超过2.4m。常被用做走道板、贮藏室隔板或厨房、厕所板等,制作方便,造价低,但隔声效果不好。

空心板:跨度为2.4~7.2m。建筑中被广泛采用。

③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细部构造

板搁置构造:板端的搁置长度,在外墙上应不小于120mm,在内墙上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坐浆,厚度不小于10mm。

④板缝

板的侧缝有V形缝、U形缝、凹槽缝三种形式。当缝差在60mm以内时,调整板缝宽度;当缝差在60~120mm时,可沿墙边挑两皮砖解决;当缝差超过200mm,则需重新选择板的规格。

路基

①砌石路基。砌石路基是指用不易风化的开山石料外砌、内填而成的路堤。砌石顶宽采用0.8m,基底面以1 : 5向内倾斜,砌石高度为2~15m。砌石路基应每隔15~20m设伸缩缝一道。

②护肩路基。半填半挖路基,当填方不大,但边坡伸出较远不易修筑时,可修筑护肩。护肩应采用当地不易风化片石砌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m, 其内外坡均直立,基底面以1 : 5坡度向内倾斜。

③护脚路基。当山坡上的填方路基有沿斜坡下滑的倾向或为加固、收回填方坡脚时,可采用护脚路基。护脚由干砌片石砌筑,断面为梯形,顶宽不小于1m,内外侧坡坡度可采用1 : 0.5~1 : 0.75,其高度不宜超过5m。

④半填半挖路基。在地面自然横坡度陡于1:5的斜坡上修筑路堤时,路堤基底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底应有2%~4%向内倾斜的坡度。分期修建和改建公路加宽时,新旧路基填方边坡的衔接处,应开挖台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台阶宽度一般为2m。土质路基填挖衔接处应采取超挖回填措施。




建筑五大部位结构构件,你一定要了解!

 1、墙布置:

       1)应尽量在建筑物周边布置剪力墙,削弱内筒;
       2)结构的竖向构件布置:剪力墙、柱的平面布置,以满足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室内要求不露墙、柱角(不得已时墙、柱角应凸向次要空间或藏在家具布置处);
       3)窗-窗间或窗-门间墙肢,其截面高度满足结构计算要求即可,余下尺寸(>100mm时)采用砖砌(注意需满足门窗洞口的宽度要求),不得将墙肢截面人为扩大至门窗洞边(因为这样会增加边缘构件的尺寸大小,从而增加钢筋用量);
       注:所有竖向受力构件截面必须沿建筑物高度由下至上合理进行内收,使侧向刚度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
       4)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数量和配筋是影响结构含钢量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控制剪力墙布置的数量,避免结构刚度过大而导致吸收过大的地震力(尤其在核心筒的位置),满足规范规定的一般剪力墙的长度后,不得随意加大墙肢长度,同时尽量避免设计成短肢剪力墙;

2、梁布置:

       1)对住宅建筑,不应设置穿越厅、房的梁,保证室内不露出梁角线的优先顺序:客、餐厅→走道→主卧室→次卧室→其他房间,即:
       ●客、餐厅与主卧室的隔墙,墙、柱及梁应保证客、餐厅墙面平整;
       ●客、餐厅与次卧室或其它辅助房间的隔墙,墙、柱及梁应保证客、餐厅墙面平整;
       ●主卧室与次卧室或其他辅助房间的隔墙,墙、柱及梁应保证主卧室墙面平整;
       ●主要走廊与主、次卧室或其他辅助房间的隔墙,墙、柱及梁应保证走廊墙面平整。
       2)一般跨度楼盖采用梁板结构,较大空旷房间可采用井字梁结构;
       3)住宅中下沉式卫生间周边,如设次梁,宜使梁底平板底。对卧室与卫生间相邻的情况,结构次梁应偏入卫生间,确保房间不见梁线。该次梁在屋面取消;
       4)上下楼层功能改变较大处(如复式上下层、首层改为入户大堂、天面层梁)布置应注意是否可以拉通及避免露出下一层房间中;
       5)次梁不得正搭于房间门的正上方;
       6)一般情况下,小房间与走道分隔墙下和卧室的衣帽间间墙下不设梁,以方便业主房间布置和适应业主的二次装修;
       7)房间与卫生间、厨房等有高差位置,如隔墙厚100,跨度≤4m,梁宽宜选150;
       8)电梯厅无隔墙位置不应设梁;
      9)梁下无墙处净高不小于2.4米;
     10)应避免梁偏向降板房间一边而使地面出台;

3、板布置:

       1)注意凹凸不规则;
       2)户型平面中在可能前提下客厅与餐厅做大板结构,取消二者之间的梁;
       3)电梯间前室、入户门附近的楼板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线管应适当加厚;
       4)小跨度的楼板尽量做100,减轻自重,跨度4m是一个坎,超过4m要注意;
       5)空调板,飘窗板还有有一些线条挑板配筋要注意复核;

4、楼盖(屋盖)结构布置

       在地下车库和商业建筑大跨度空间楼(屋)盖布置时,比如8.5×8.5 的柱网,大多数情况下,标准层采用十字梁比井字梁经济,也可以采用向布置2~3 道次梁的布置(次梁间距2~3m),但对于覆土厚度超过700mm 的屋顶花园及地下室顶板或荷载较大时则采用单向布置2~3 道次梁比较经济(采用有梁楼盖时),荷载越大,越便宜,而不应该采用井字梁(除非层高限制)。
        对于地下室顶板,当有比较大的覆土好或消防车荷载及人防荷载时,采用单向布置1~2 道次梁(根据柱网尺寸)比较经济的前提是基于板是薄板,当采用250mm厚板+单向布置1~2 道次梁+荷载不大时(比如没有覆土与消防车荷载),有时还不如在嵌固范围外采用无梁楼盖的形式或大板加腋的形式,因为无梁楼盖或大板加腋本身就是厚板,又满足传力途径短的设计概念,再加上减少层高,能减少水浮力,减少土的开挖与回填的土方量。
       对于普通楼盖,当跨度达到15~20m 时,采用空心楼盖比较经济,如果跨度更大,可以考虑采用预应力空心楼盖。

5、 楼盖(屋盖)构造与计算

       (1)短边跨度比较小(比如小于3.5m),屋面板在满足强度、裂缝挠度、防水等的前提下,没必要做120mm,可做100mm。
       (2)板计算时,可采用塑形计算方法,塑性计算方法配筋经济,而弹性计算方法,支座负钢筋会很密,直径会很大,对于大板,支座钢筋可能用到 12@200~  14@100。由于板的设计一般不考虑抗震,属于纯粹的静力计算,所以安全储备不必太大,可以用塑性计算方法。
       任何一个钢筋混凝土构件都是带缝工作的,如果混凝土不拉裂,钢筋永远不会发挥作用,这时候的裂缝,包括塑性计算的构件,开裂不会对结构造成安全影响,当承载力并未达到极限状态时,结构不会出现较大裂缝。一般按塑性计算方法设计时,实际配筋要略大于计算配筋,以防踩到了极限值。对于塑性计算方法,塑性系数(支座弯矩与跨中弯矩之比) =1.4,比较合理。
       有些设计院规定,标准层楼板配筋按塑性算法设计,但地下室顶板、底板和屋面板等重要部位的板配筋按弹性算法设计。
       (3)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般取C25,也可以取C30,屋面板 C30,基础底板 C35,强度等级太高,易开裂。当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取C25 时,底筋如果不是出于计算控制,可以采用6@170,而非8@200。
       (4)梯段板支座负筋应通长设置。支座负筋通长设置时因为在水平力作用下,楼梯斜板、楼板组成的整体有来回“错动的趋势”,即拉压受力,所以双层拉通。但是在剪力墙核心筒中外围剪力墙抵抗了大部分水平力产生的倾覆力矩,内部的应力小,斜撑效应弱很多,不必按双层拉通做。
       当地震烈度为7 度,8 度时,考虑地震作用时的反复性,一般面筋可比底筋小一个强度等级,比如底筋14@150,则面筋可为12@150。地震烈度为6 度时,由于地震作用较小,面筋可按底筋的1/4 取,并不小于8@200。
       当楼梯跨度小于5m 时,一般可以不验算楼梯挠度,程序的计算结果没有考虑有些有利因素。如果是跨度较大或悬挑等特殊形式的楼梯,应该验算楼梯挠度。




装修之后应对季节转换产生的问题?

 同时这段时间气候干燥,橱柜木质板材不易返潮,涂料、油漆也比较容易干,但与此同时,干燥的天气同样也会给厨房装修带来一些负面问题,这些都是所谓的装修后遗症。装修之后应对季节转换产生的问题?

1、橱柜木料出现裂纹在空气干燥的时候,木材不会返潮,油漆、涂料也比较容易干,但如果预防不当,也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如果没有进行适当的处理,木料表面会出现细小裂纹,收边的木线也会收缩,进而影响装饰面板的外观。

对策:封油处理在秋冬季装修时,应该将运抵现场的木材放置在通风处,并进行封油处理,否则木料表面会因水分迅速流失而出现细小裂纹。用做收边的木线为实木质地,含水率比饰面板高,在加工完成后,也要尽快将表面封油,如果木线内的水分丢失,木线会出现收缩现象,还可能影响到饰面板的外观。地板多次返修、不同材质接口处开缝……很多夏季刚刚做完的装修工程,一进入秋冬季都不同程度地出现问题,反复修补均不见效。

2、木地板收缩、板缝加大

对策:春夏季节已装修好的房间进入秋冬季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与缝隙。由于季节原因造成的装修问题可以进行适当修补,但最好不要马上修补,如果这时修补好了,水分继续挥发,仍有可能继续开裂。所以,在秋冬季装修出现问题进行返修时应等到来年春季,经四季冷暖温差变化,开裂和变形问题不再发展后,再进行一次性修补。

3、壁纸翘起、开裂等壁纸在秋冬季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刚贴不久的壁纸或壁布吹在被风过以后,开始出现局部鼓包、翘起,甚至开裂、脱落。

对策:补水+阴干。秋冬季装修不仅要给壁纸进行“补水”,还要让贴好的壁纸或壁布自然阴干,而不能“通风”。秋冬季装修时,壁纸、壁布在铺贴前一定要先放在水中浸透充分,然后再刷胶铺贴。铺好后,也不能像夏季一样开门窗,让墙面迅速干透。

4、色调过暖秋冬随着天气渐渐转凉,人们会在不知不觉中喜欢一些偏暖的色调。如果在这个时节进行装修,往往会把整个家居氛围打造得比较暖。而一旦到了春夏时节,过暖的色调就不适宜了。

对策:选择中性色+使用软装饰调整主题色秋冬季装修时应尽量避免秋冬季气氛对视觉感官造成错觉与误导,要客观地审视自己在选购建材时的倾向,尽量选择一些中性的色调,给空间预留更多的“想象力”,然后利用布艺、装饰画、工艺品等的不同装饰效果,如色彩的浓重、清淡,质地的薄厚、软硬等变化,最终改变家居环境的季节需求。




有梁板、无梁板、平板,有何区别?

 有梁板的特征是,“有梁”的“梁”下基本无独立对应得向下传递荷载的结构。所以砖混结构中的板,梁下无墙,一般都按有梁板算。它的施工特征是梁下模板支撑体系与板是一体的。拆模的时候,一齐拆除。

无梁板的特征是,板上无梁。这个施工和预算概念差不多。不但板下无梁,而且没有其他独立的承重结构。板是直接将荷载传给柱的。

平板的特征是,它基本都可以划分为小块,每块都是把荷载通过四边的梁或墙将承重转化,其施工特征是,如果是砼梁墙上平板,梁墙与板的模板支撑是分立的,分开拆除。如果是砖墙上平板,是直接浇注在墙上的,这个特征很明显。

钢砼有梁板是指板下带有肋(梁)的板,在框架结构中不包括柱与柱之间的梁,该梁应按单梁定额单独计算,不应包含在有梁板内。 (也就是说框架结构中框架主梁按矩形梁算,次梁并入有梁板中?)

钢砼无梁板是指不带梁,直接由柱支承,带柱帽的楼板,其板较厚,主要用于冷库、仓库、菜场等建筑物。

钢砼平板是指搁置在墙或框架结构柱间梁上的板。

 

建筑中的有梁板、无梁板、平板是怎样划分的?

在建筑预算里常有这几类概念。

有梁板是指在模板、钢筋安装完毕后,将板与梁同时浇筑成一个整体的结构件。通常有井字形板、肋形板。

无梁板是将板直接支承在墙和柱上,不设置梁的板。

平板是指既无柱支承,又非现浇梁板结构,而周边直接由墙来支承的现浇钢砼板。通常这种板多用于较小跨度的文章,如建筑中的浴室、卫生间、走廊等跨度在3m以内,板厚60-80mm的板。

平板与无梁板的区别就是支承支座不同,平板由墙支承,无梁板由墙和柱来支承。

板式楼板是将楼板现浇成一块平板,四周直接支承在墙上,这种楼板称为板式楼板。板式楼板的底面平整,便于支模施工,但当楼板跨度大时,需增加楼板的厚度,耗费材料较多,所以板式楼板适用于平面尺寸较小的房间,如厨房、卫生间及走廊等,还具体可分为单向和双向板。

无梁楼板是在楼板跨中设置柱子来减小板跨,不设梁的楼板在柱与楼板连接处,柱顶构造分为有柱帽和无柱帽两种。当楼面荷载较小时,采用无柱帽的形式;当楼面荷载较大时,为提高板的承载能力、刚度和抗冲切能力,可以在柱顶设置柱帽和托板来减小板跨、增加柱对板的支托面积。无梁楼板的柱间距宜为6m,成方形布置。由于板的跨度较大,故板厚不宜小于150mm,一般为160~200mm。无梁楼板的板底平整,室内净空高度大,采光、通风条件好,便于采用工业化的施工方式,适用于楼面荷载较大的公共建筑(如商店、仓库、展览馆等)和多层工业厂房。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该怎么做?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是毛坯房装修里面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水电属于隐蔽工程,是最基础要做好的工程。隐蔽工程最大的坏处就是不便于发现问题和维修,因此前期的水电布局一定不能忽视,任何小问题都需要注意。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如何做好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

家庭装修中,如何做好水电布置及施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1、水管管路开槽

施工方法、先弹线,再开槽。管路开槽按要求必须是平行线与垂直线(如有水电施工图的对照施工图更好)。须平行走线的管路一律控制在60-90厘米高(从地面算起),有水龙头的管路必须垂直。深度控制在4厘米。线槽开好后施工负责人记好开槽管路尺寸、位置。方便以后洁具安装时知道管路的位置。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2、水路管道安装

用材要求、PPR管、铝塑管。三年前大多数用户买铝塑管,这两年用PPR管用户的比较多。管道又分冷水管与热水管专用。暗藏管道杜绝使用镀锌铁管。首先,通过施工图施工人员与业主商量水域位置与使用功能。安排水电师傅排放安装好所有的水龙头及用水位置。如有施工图可根据施工图安排放置。施工图水路功能久缺不到位的,和业主沟通增加水路使用功能。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3、水路管道检查

水路管道检查至关重要,这相关以后的水路安全隐患问题。我们通常用试压的方法做管道检查。试压是管道检查渗漏的方法之一,先用赌头将所有内丝赌死。用压力表打压(家装一般12个压)试水。打压之后检查所有管道所有接头。第二种方法就是上了赌头之后,打开水闸二天二夜,第三天检查所有接头。本人一般采取前面那种方法。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4、二次防水

水路管道安装之后,用水泥沙子混合封好卫生间所有线槽。等线槽和地面填渣干后,再次清洗地面与墙面,墙地面水份干了即可做防水,墙面防水最好作一米高。如果厨卫墙背面有家具的墙面,必须做满墙。起到家具防潮作用。地面须填渣的,必须做好防水后填渣。填渣10厘米以上的用水泥沙子干混填渣。做二次防水地面和墙面要一起做。(在此肯定有朋友要问我,地面进场时已做了一次防水,为什么现在又要做一次)。地面做的在水在水电施工时防水表皮已遭破坏,所以必须和墙面一起再做一次。进场第一次做防水是为了能够确定地面不会漏水。管道安装好之后墙地面再做一次,使地面和墙面能够更有效的防水保障。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5、电线线路开槽

施工负责人在与业主商量好用电功能与要求之后,与电工师傅交底,弹好平行与垂直线开槽。放好开关插座底盒。插座类距地面40厘米开槽,挂式空调插座距地面2.2米开槽,开关距地面1.2—1.4米开槽。开关插座底合安装要弹水平线开槽。厨卫间须根据设计的使用功能进行弹线开槽。

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6、电线电路布线

用材要求、2.5—6平米以上铜芯线、16mm以上线管。布线要求:大部分电工师傅在电路布线中,没有考虑将强电与弱电,开关、空调插座与电器插座分开走线。所以开槽也节省了大批工序。强电与弱电的要求布线在最底限度下相隔30厘米,空调插座专用6平米以上的电线分组,电器插座专用4平米分组,开关2.5平米以上专用分组。空调线组距地面2米以上走线。电器线组地面走线,开关及照明灯线组墙顶面走线。开关插座底合安装时必须水平垂直,这样使后面的面板安装会更平整。厨房的开关插座须根据厨柜设计的使用功能来布置安装。

以上就是跟大家分享的关于如何做好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的文章,相信大家读完文章之后对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了吧,有关毛坯房装修水电布局的一些知识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消防喷淋系统安装易出现的通病有哪些?

喷淋系统有消防泵房、楼梯间、电梯前室、地下室、屋顶等重点检查部位以及末端试水装置;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设置等质量关注点质量关注点,那么常见的质量通病有哪些呢?以及我们该如何防治?

通病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洒水管的水流指示器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与管道转弯处和阀门的距离达不到要求

产生原因及后果:达不到使用功能要求或造成误报。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水流指示器应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8m以上。水流指示器安装应距弯头处至少15cm和距阀门处至少60cm。管道开孔要用专用工具,确保开孔在管道中心垂直线上,并将管膛清扫干净。

通病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号阀安装在水流指示器的后边,并相互直接连接

产生原因及后果:信号阀不灵敏,甚至不能显示管中水流动的情况,且将其传送给消防系统指挥中心。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面的管道上,且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30cm。

通病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非镀锌钢管或连接喷洒头支管使用管径小于25mm的镀锌钢管

产生原因及后果: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的管内铁锈会造成喷洒头堵塞,失去自动喷水灭火功能,加大火灾损失。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使用镀锌钢管而且连接喷洒头支管管径不得小于25mm。

通病4

湿式报警阀下边及水流指示器来水方向不装信号阀而装普通阀门

产生原因及后果:在维修管道时关闭阀门,维修后由于疏乎忘记打开,一旦发生火灾管道内无水,造成重大损失。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必须在报警阀下边及水流指示器来水方向装信号阀。并检查信号阀其打开或关闭状态时的信号是否返回到消防控制中心。为防止误操作,还要在阀上加锁防止阀门意外关闭。

通病5

屋顶消防水箱接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出水管(恒压管)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安装过滤装置

产生原因及后果:水箱或水池内的杂物进入管网,造成闭式喷洒头堵塞或报警阀中警铃或压力开关失灵,影响喷水灭火及报警工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加压和补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装置管道出口处。应设置除污过滤设施。

通病6

管径与喷淋头数量不匹配

产生原因及后果: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装修阶段更改或加装喷淋头,达不到自动喷水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根据装修图纸及要求进行二次设计,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

(1)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5一1的规定。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表5一1

通病7

喷淋头位置、高度、与阻挡物的距离不满足要求

产生原因及后果:由于装修及房间大小、用途的变更,使得喷淋头位置相对发生改变,致使喷淋头喷洒作用面积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降低自动喷水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2005版)规定:

(1)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2)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3)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1nm,不应大于100mm。

(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X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设计规范喷头与障碍物距离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6)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8)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9)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10)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通病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干管上直接引出连接喷头支管

产生原因及后果:直接引出的喷头出水量超过设计水量,造成其他喷头出水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整体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喷头应按设计的要求合理分配出水量,不能随意改变喷头的连接位置。

通病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使用管补芯或活接头的位置不正确

产生原因及后果:管道易产生渗漏和损坏,影响正常消防灭火工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管补芯,当需要采用管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通病10

湿式报警阀与延迟器开关警铃之间的阀门关闭,或警铃的连接杆安装不灵活

产生原因及后果:当发生火灾报警阀打开时通过警铃的管道不流水,导致警铃不动作,延迟器开关不能向消防中心报警,延误消防灭火工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湿式报警阀与延迟器开关警铃之间的阀门一定要打开,与警铃的连接杆要保证灵活正常。

通病11

防晃支架的型式及设置不符合要求

产生原因及后果:晃动是指来回摇动或上下摆动,尤其指反复地和急促地或波浪式地摇动。设置防晃支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管网的强度,使其在受外界机械冲撞和自身水力冲击时也不致于损伤;同时

喷淋水平及末端支管处均采用加防晃支架,可以使管道牢固可靠,防止误喷扭转,更主要的是对天花喷头的水平调整很有利,不少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头高低不平或与天花装饰脱开的现象,均是由于吊架不稳定引发的。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为了防止喷头喷水时管道沿管线方向晃动,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防晃支架:

1)配水管的中点(当管道的公称尺寸小于50mm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7米(包括管径为50Mm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每15米长度内至少设置一个;

3)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2)防晃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和50%的水平方向的推动力而不致损坏或产生永久变形。

一般实际施工中,建议在喷淋管末端或按规定设置龙门架以代替防晃支架,采用角钢或槽钢制作,U型管卡固定,不仅限制了管道上下左右的晃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道的轴向窜动(位移)。

通病12

管道的支架、吊架、防晃支架安装位置不正确

产生原因及后果:管道在受外界机械冲撞和自身水力冲击时损坏,同时错误的安装位置会妨碍喷头喷水灭火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吊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2)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3)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4)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7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距离表            

5一2

通病13

装修工程吊顶没有分格布置图,喷洒头安装与吊顶布置图不协调一致

产生原因及后果:走道的吊顶喷头不在一条线上,喷头溅水盘出吊顶子尺寸不一致。严重影响整体建筑物装修质量。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喷洒头的布置按专业设计图及吊顶平面布置施工,做到排列整齐,直线走道吊顶上的喷洒头的安装要排成一直线,弧线走道吊顶上的喷洒头的安装要排成一弧线,并与吊顶上的灯位、扬声器、风口位置相匹配。房间内的喷洒头的安装要排列一致。喷洒头的安装位置不能安装在吊顶分格线的龙骨上。每个喷洒头的浅水盘出吊顶子的尺寸都要一致。同时安装喷洒头的位置距顶子尺寸及喷洒头距梁侧的位置要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通病14

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不合理

产生原因及后果:

(1)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不当。可是建设单位为了便于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将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在厕所内,便于排水,而不设置在最不利点处,这样就导致无法真正测出最不利点的压力值;一些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设施排水量小于试验阀的泄水阀的泄水量或者干脆不设排水设施,试验阀开启后便会造成“水灾”,为消防设施的定期保养、维护埋下隐患,以至于无法进行放水试验;有的施工单位将末端试水装置安放在走廊、房间或厕所的吊顶内,试水极不方便;

(2)不使用规定的末端试水装置,而用DN25的球阀代替,其通径是25mm,比一只公称通径为15mm(实际孔径约为11mm)的喷头要大得多,其开启后的水流量远远大于一只标准喷头的排水量,显然这样的试水装置不能代表一只喷头开启的效果。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5.1条的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应设置在最不利点处,且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最不利点一般最长管路的末端,在图纸审核、施工时就可确定。

(2)采用DN15球阀,末端试水装置开启水流量必须相当于该防火分区内的1只喷头的流量,其试验结果才能符合试验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S0084一2001(2005版)中明确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通病15

喷头的选型、设置不合理以及在施工中不注意对喷头的保护

产生原因及后果: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喷头动作温度与设计、使用场所不符。在建筑装饰时涂上涂料,致使喷淋头敏感性降低。喷头不能在设计环境温度下喷水灭火,造成火灾损失。

(2)一些宾馆的客房内设计选用边墙扩展型覆盖喷头,安装过程中采用普通边墙型喷头,普通边墙型喷头流量系数K=80,而边墙扩展型覆盖喷头为快速响应喷头K=115,边墙扩展型覆盖喷头的流量比普通边墙型喷头大得多,且响应时间短,发生火灾后导致喷头喷水延缓,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延误战机。

(3)未考虑施工场所有无吊顶,一律使用下垂型喷头。在无吊顶的场所使用下垂型喷头,会导致动作时间过长,延误灭火时机。

(4)工序交叉时,闭式喷头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致水泥砂浆、涂料、油漆等附着在闭式喷头的感温元件上,造成闭式喷头不能正确感温,延长灭火动作时间;

(5)一些大空间建筑因二次装修或使用功能变化而被分隔成许多小间,原本按大空间设计的喷头却没有因空间分隔进行调整,一些分隔区域内没有喷头,或者有喷头却位置不当,如本应居中布置却成了靠隔墙布置,从而出现了喷头保护的盲区。此外,原设计时有吊顶,因建筑物改造,将原有吊顶拆除,仅将喷淋系统的短立管由原来的向下改为向上,不更换喷头。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如宾馆、饭店的洗衣房、厨房等环境温度高的场所,就不应再选择68℃的喷头,而应选择公称温度等级较高的喷头;

(2)在无吊顶的场所施工喷淋时,连接喷头的短立管应向上,且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3)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喷头;

(4)国家标准规定下垂型喷头喷向地面的水量不能小于80%,当短立管向上而继续采用下垂型喷头时,喷头喷向地面的水量就达不到80%,不能有效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因此,正确的作法应该将下垂型喷头更换为直立型喷头;

(5)施工过程中喷头安装好后,验收前应用塑料薄膜进行保护;

(6)结合装修图纸进行相应设计调整,满足验收规范要求。

通病16

屋顶水箱不经过报警阀直接接入系统给水管网;造成报警阀后的压力开关,水力警铃不能发出警报

产生原因及后果:屋顶水箱提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前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同时消防水箱还具有稳压的作用。如屋顶水箱下来的水流不经过报警阀,报警阀后所设的压力开关、水力警铃不能发生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泵不能及时泊动,会导致发生火灾时将屋顶水箱的水用完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可用,直接影响到系统的灭火效能。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正确的连接方式应将屋顶水箱下来的竖管连接到报警阀前部,可使用消防宝智能检修系统。

通病17

稳压泵流量过大造成自动喷水灭火泵误启动

产生原因及后果:主要是设计选用不当所致。根据规范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补水量不应超过1L/S,但一些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选用稳压泵的流量远高于此标准。湿式报警阀的阀瓣在小角度范围(不超过30°)内开启时报警阀的报警通道尚未开启,不会引起自动喷水灭火泵的启动。如稳压泵的补水流量过大,会使报警阀的阀瓣大角度开启,造成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启动自动喷水灭火泵。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应选择稳压泵补水量小于1L/s小流量的稳压泵。

通病18

不安装安全泄压阀和放水管

产生原因及后果:

(1)不安装安全泄压阀和放水管。有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未安装安全阀,也未安装放水阀,试泵时自动喷水灭火泵向密闭状态下的湿式自动喷水系统管道加压,因其扬程过高、压力过大极易导致闭式喷头出现漏水、爆裂现象,系统无法进行调试,安全无保证。即使在报警阀后重做安全阀和放水管,因为报警阀阀瓣具有止回功能,一旦水压过高,即使安全阀动作放水,仍不能使报警阀后管道系统泄压。

(2)不恰当地选用自动喷水灭火泵致使系统超压严重。一些设计单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过程中,不通过水力计算核定自动喷水灭火泵的扬程,随意估算自动喷水灭火泵的扬程,经常导致选用泵的扬程过大,试泵时低楼层的喷头均要承受超过标定值的压力,极易造成喷头爆裂。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在设计和施工时选用扬程稍低、性能曲线较为平缓的泵,增设备用泵,加设安全泄压阀。

通病19

水力警铃设置不合理,与湿式报警阀连接处的管线过长

产生原因及后果:

(1)水力警铃的主要作用是预报火警。当一个建筑场所仅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水力警铃的这一功能尤为重要。但在施工时,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比较隐蔽,常被安装在较少有人出没的位置,导致警铃报警时,人们不易听到。于人员疏散及消防人员灭火不利。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而实际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将警铃安装在距湿式报警阀远远超过20m的位置,导致警铃报警时间延迟,报警的声强也不够大。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

(1)将警铃安装到值班室或经常在人停留或经过的地方。

(2)报警阀(或延迟器)引至水力警铃的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当长度大于6m时,管径应为20mm,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m。

通病20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不进行气压严密度试验,喷洒头向下喷,管道没有坡度

产生原因及后果:管道不进行气压严密度试验,会使管道泄漏,喷洒头向下喷和管道没有坡度,会存水冻坏管道。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因为预作用系统是用于环境温度不能保证在正温度时采用,管道内为干式系统,管道充气或不充气时,都必须保证管道的严密性,在进行强度试验后要进行气体严密度试验,管道日常不能存水,因此要使管道有一定坡度并有泄水。

通病21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普通下垂型喷头

产生原因及后果:由于干式下垂型喷头价格较高,有些建设单位就将其改用普通下垂型喷头来代替。于是就出现了系统施工调试完毕后,每个接下垂型喷头的短立管内均存有水(采用干式下垂型喷头则可避免),而且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电磁阀每个月都要进行启动试验,使此短立管每月都有水进入,出现了系统中下垂短立管长期存水现象,这是与预作系统所要求的防水渍损失功能相违背的。因为一旦在使用中出现喷头被误损坏,与此喷头相连的下垂短立管中的存水将喷出造成一定的水渍损失。另外,如果此种做法一旦用在北方地区未设采暖供热的建筑中,将在冬天出现下垂短立管中结冰现象,这在消防系统运行使用中是不允许的。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2005版)第6.1.4条中要求:“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通病22

自动喷水预作用系统报警阀上的电磁阀前未装过滤器

产生原因及后果:电磁阀如果被水中杂质堵塞,将会造成灭火时打开电磁阀而流不出水的现象,从而使预作用阀控制腔内的水压无法降下,阀瓣无法开启,灭火用水无法流向阀后管网。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由于预作用报警阀的自动开启供水控制全部维系在报警阀处的小小电磁阀身上,因此电磁阀能否正常运行出水将是事关系统灭火能否及时问题。尽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2005版)中未对预作用阀上的电磁阀作此要求,但其在6.2.5条上对雨淋阀的电磁阀做了此要求。为了保证其灭火时的可靠性,在此电磁阀前设置一个过滤器防堵塞是很在必要的。

通病23

消防控制室应设管网内所充压缩空气的压力显示装置

产生原因及后果:有些图纸(给水排水施工图和电气施工图)中,某些专业(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计人员却均未执行此条内容。究其原因是由于此条内容需要通过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来实现,而许多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却并不了解此设计规范,再加上自喷系统的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设计时未将此条内容告知电气设计人员,从而出现了此条文未得到执行的现象。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2005版)中11.0.5条,属强制性条文。较好解决办法是,在压缩空气供气管上设置压力传感器,并从其上引线至消防控制室中给予显示。

通病24

预作用系统中压缩空气供气管上未设置止回阀

产生原因及后果: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01(2005版)中5.0.12条要求: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这就使得供气管上这些计量仪表的量程比配水管上的计量仪表的量程小十数倍,若空气供气管上不装止回阀,则供气管上的计量仪表无法承受水压冲击。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预作用阀后管网平时状态所充的压缩空气是由空气压缩机经供气管给予补充的。为了避免预作用阀动作开启供水后的水流入供气管中,在供气管上设止回阀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此止回阀的设置还对供气管上设置的电接点压力表(供启、停空气压缩机用).和压力传感器(供向消防控制室传送供气管内空气压力值参数用)等装置(此类装置应设在止回阀前的供气管上)起到免受超量程的水压冲击作用。

通病2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用水喷淋喷头来代替,不进行喷雾试验;喷雾试验前,被灭火保护的设备不进行成品保护工作

产生原因及后果: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用水喷淋喷头来代替,在灭火时不产生水雾而喷水,造成设备损坏。不进行喷雾试验,不能保证喷雾灭火效果。在喷雾试验时,被灭火喷雾设备不进行成品保护工作,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防治措施及相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与水喷淋灭火系统两者灭火机理不同、喷头位置不同、喷头型式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水雾头在一定压力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雾灭滴进行灭火。水雾灭火喷头喷出粒径小于1mm的雾状水,除用于扑救固体火灾,还可用于扑救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油浸式电气设备的火灾。水雾灭火的场所不能用水喷淋灭火。因此水雾灭火喷头必须符合喷雾要求,要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不能用水喷淋喷头来代替。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雨淋阀及附件组成,由电气探头控制喷雾,也可由手动紧急启动。

水喷雾灭火系统必须经过喷雾试验,在试验前要作好被灭火喷雾设备的成品保护工作。




建筑给排水设计十个典型问题及分析

      问题1:卫生间排水口预留孔洞无定位尺寸,导致预留洞位置不准,后期重新开凿孔洞造成对卫生间结构板的破坏。

  原因分析:给排水设计图中未对各排水孔洞进行尺寸定位,给出的参照图集中尺寸不统一。

  解决措施:给排水专业应根据建筑专业对卫生间洁具的布置,在设计图纸中明确给出各排水孔洞的定位尺寸,以便结构施工时预留的孔洞尺寸统一。(在建筑提资后,第一时间了解卫生间及厨房的布置,需要调整出尽早提出)。

  问题2:厨房排水立管布置在与烟道排烟口相对的墙角,占用燃气管道位置。

  原因分析:厨房排水立管布置未考虑燃气管道布置位置,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均布置在与烟道排烟口相对的墙角处。

  解决措施:厨房排水立管应布置在远离烟道位置的对角墙角处,为燃气管道留出安装空间

  问题3:阳台洗衣机排水地漏下部排水支管未设置存水弯,将导致今后阳台地漏返臭。

  原因分析:设计图中只说明了地漏为洗衣机专用地漏,但该地漏存水弯深度不满足50mm深度。

  解决措施:阳台设洗衣机地漏的,地漏下部支管必须带存水弯,以保证有效水卦深度,避免阳台返臭。(优先采用密闭防涸地漏)。

  问题4:排水立管、空调冷凝水立管位置挡住窗子。

  原因分析:给排水专业未考虑建筑专业窗边宽度而在小于100mm的窗边处布置管道或管道直接挡住窗玻璃。

  解决措施:排水立管及空调冷凝水管布置时应与建筑专业沟通,避免出现管道遮挡窗子情况,特殊情况下应要求建筑专业加宽窗边。(窗边宽度应保证大于200mm)。

  问题5:机房层顶仅设一根雨水管,不符合相关规范。

  原因分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9.27: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解决措施:机房层设两根雨水管或增设一溢流口。

  问题6:在下方是室内的天沟内设置普通型雨水斗。

  原因分析:雨水管进入室内。

  解决措施:这种情况下应采用侧排雨水斗。

  问题7:空调冷凝水立管预留管管标高与建筑不符。及预留管管径在市场买不到。

  原因分析:给排水专业未与建筑专业核对空调管预留洞位置(尤其在有凸窗的情况下,位置复杂)。市场上未有De50xDe32的三通。

  解决措施:冷凝水管设计时,应与建筑核对标高,确保预留管标高位置是低于空调预留洞位置,保证冷凝水能正常排出。应采用De50xDe50的三通。另,空调冷凝水最好不要排入阳台雨水管。

  问题8:管道井内未设计排水地漏,如给水管爆裂积水无法排出。

  原因分析:管道井内给水管道较多,但一般情况下均未设计排水措施,一旦出现爆管事故,积水将漫至井外走道和电梯井,造成更大损失。

  解决措施:设计时应考虑在管道井内布置排水地漏,接至室外雨水井。喷淋泄水及喷淋末端试水一般都可考虑排入室外雨水井。

  问题9:部分单元门厅雨篷处及其他局部挑出的雨篷或天面处漏设雨水口及雨水管。

  原因分析:可能因建筑专业未考虑门厅雨篷处或其它局部露天平台处的返水坡度及排水口位置,导致给排水专业无相应的配管设计。

  解决措施:给排水专业应与建筑专业充分沟通,对各天面雨水口位置仔细核对,设计完备的排水系统。

  问题10:楼层公共部位消火栓位置不当,导致无法按规范要求安装。

  原因分析:消火栓箱设置于楼梯休息平台处,因此处有外窗,故箱体安装高度不够。

  解决措施: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沟通,将消火栓箱布置在既能满足规范安装要求,又不影响公共部位使用空间的地方,建筑专业应预留箱体孔洞,必要时结构专业应在剪力墙上预留箱体孔洞。(消火栓忌安装在住户家门口,商铺消火栓最好设置在室外;必须设置于室内时,应采用暗装形式)。




精品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及样板区制作要点(图文详解)

 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是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施工的成品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满足使用需要性能的总和。

我国目前业势头依然很猛,工程的质量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我们施工人员来说,只需记住这口号:优秀工程质量先 精心施工记心间!

(一)钢筋工程

1.地梁钢筋绑扎:

做法标准:

1、弹线控制主筋与箍筋的间距;

2、底部采用水泥垫块,梁两侧采用塑料或其它垫块控制保护层厚度;

3、绑扎丝朝向梁内侧弯曲。

质量标准:

1、钢筋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受力钢筋间距允许偏差±10mm之内;排距允许偏差 ±5mm之内;箍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之内;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5mm之内;

3、绑扎丝扣无漏绑,扎丝朝里弯曲。

2.底板钢筋绑扎样板:

做法标准:

1、在地面上弹线控制主筋的间距;

质量标准:

1、钢筋规格、数量、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2、保护层厚度偏差不得大于±10mm,钢筋不得与底板或侧模接触,防止渗水锈蚀;

3、受力钢筋网片长宽间距允许偏差±10mm之内;网眼尺寸允许偏差±20mm之内;箍筋间距允许误差±20mm之内;

4、用水准仪上排钢筋平整度不大于5mm/2m,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

5、绑扎丝扣无漏绑,扎丝朝里弯曲。

3.钢筋套筒连接样板:

做法标准:

1、钢筋下料采用无齿锯切割,端面平直;

2、钢筋套筒合格,钢筋螺纹加工牙形饱满,无断牙秃牙等缺陷。螺纹加工完毕,应套保护盖保护;

3、套筒连接采用扭矩扳手连接,拧紧力矩值符合要求;

4、逐一检查,合格后点油漆标明。

质量标准:

1、钢筋端头应与轴线垂直,不得有马蹄形或挠曲;

2、扭矩扳手拧紧力矩值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力矩扳手的精度为±15%;

3、连接后每端外露不能超过一个完整丝;

4、两条互相连接的钢筋肋部应在一条直线上。

(二)模板工程

1.木模板安装样板:

做法标准:

1、模板接缝不应漏浆;采用硬拼缝;

2、模板使用前应涂刷隔离剂;

3、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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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1、全数检查模板接缝和隔离剂涂刷情况;

2、模板安装后检查模板允许偏差:轴线位置5mm之内;截面尺寸:+4mm到-5mm;

3、相邻模板表面高低差允许偏差2mm以内;表面平整度不能大于5mm;

4、顶板模板需按照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

2.模板底部支撑样板:

做法标准:

1、所用钢管扣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模板底部主次龙骨规格、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立杆要保持在同一条直线上;

4、支设立杆时,为防止把下层楼面混凝土压伤,立杆底部必须垫方木垫块;

5、立杆和水平杆要符合设计要求;

质量标准:

1、各种钢管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焊接钢管并有质量合格证;

2、使用的钢管不得有变形、开焊、裂纹等缺陷,并做防锈处理;

3、使用的扣件需进行全数检查,不得有气孔、砂眼、裂纹、滑丝等缺陷并有质量合格证;

4、底层扫地杆距地面一般控制在500mm以内,上部设置上横杆,中部设置腰杆,以防立杆失稳;

5、根据结果,在跨度较大或主梁部位,为防止局部失稳,应设置剪刀撑;

6、立杆底部垫块采用50mm×100mm的短木方,长度大于20cm。

(三)混凝土工程

1.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样板:

做法标准: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结构尺寸必须与设计图纸及变更洽商一致;

3、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规范。

质量标准:

1、混凝土外观无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外形缺陷等质量问题;

2、结构尺寸允许偏差:轴线:5mm;垂直度:≤5m的8mm;>5m的10mm;标高:±10mm;截面尺寸:+8mm,-5mm;表面平整度:8mm。

2.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样板:

做法标准:

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结构尺寸必须与设计图纸及变更洽商一致;

3、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规范。

质量标准:

1、混凝土外观无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外形缺陷等质量问题;

2、结构尺寸允许偏差:轴线:5mm;垂直度:≤5m允许偏差8mm;垂直度>5m允许偏差10mm;标高:±10mm;截面尺寸:+8mm,-5mm;表面平整度:8mm。

(四)地下室卷材防水

地下室卷材防水样板:

做法标准:

1、基层处理、涂刷底子油;

2、按规范要求设置附加层;

3、卷材铺粘;

4、卷材铺贴完毕,及时进行保护层浇筑,保证成品质量。

质量标准:

1、基层牢固、平整、无浮尘、底子油涂刷均匀,无流淌和露底;

2、附加层宽度≥50cm;设置在阴阳角及管根部位;

3、卷材长短边搭接长度≥10cm;搭接缝严密,无皱折、翘边和空鼓;

4、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五)砌体结构

1.加气混凝土砌块墙样板:

做法标准:

1、砌筑之前,各种砖材需按相应要求提前用水湿润;

2、弹线控制砌体位置;用皮数杆控制砌块层数;

3、砌体灰缝饱满,顶部斜砖密实;

4、底部坎台用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砌筑,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底部坎台需用混凝土浇筑。

质量标准:

1、砌体轴线位移允许偏差:10mm;砌体垂直度允许偏差:5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8mm;

2、砂浆饱满度:水平缝:≥90%,竖向缝≥80%;

3、灰缝宽度:8mm~12mm;加压蒸汽块灰缝:水平:15mm;竖向:20mm;

4、坎台高度不宜小于200mm。

5、墙体拉结筋伸入墙体不应小于1000mm。

2.构造柱样板:

做法标准:

1、构造柱留置位置、钢筋规格、间距等满足设计要求;

2、构造柱应浇筑密实,强度达到规范要求;

3、构造柱砖砌体应按规定要求设置马牙槎。

质量标准:

1、构造柱位置墙体退槎尺寸为6cm;

2、支护构造柱模板,应沿马牙槎位置粘贴双面胶带,防止漏浆;构造柱模板支护,应在构造柱处采用拉杆连接,禁止砌体开洞;

3、构造柱混凝土表面无露筋、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

3.预制过梁样板:

 

 

 

做法标准:

1、预制过梁长度、截面尺寸及钢筋规格、间距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2、预制过梁应浇筑密实,强度达到规范要求;

3、过梁安装时应控制定位。

质量标准:

1、过梁安装前应检测其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运输过梁时两端应加设垫木,防止构件损坏;

3、安装过梁时,在过梁两端弹线控制定位尺寸,两端支承点的长度应一致,并满足设计要求;“样板引路”最新实用资料大全

4、安装过梁、梁垫时,其标高、位置及型号必须准确,坐灰饱满,如坐灰厚度超过2cm时,要用豆石混凝土铺垫。

(六)工法区展示要点

样板先行:

1、要求总包方要求建造工法样板区 

2、由总包负责对各劳务班组进行工法培训 

3、项目公司工程部及监理记录、监督 

工法样板施工 :Ø

明确管控要点; 

规范节点细部做法;

经过项目部、监理单位、业主验收合格后实行。

工法样板培训交底:

对进场各劳务班组进行工法样板培训交底; 

结合可视化交底; 

(七)工法样板区展示

工艺展示:框架结构样板

工艺说明: 脚手架水平间距1100,距离梁边300 梁底脚手架设置有防滑扣件 梁柱节点加密区长度:750 板上设置长条马镫,间距800 

工艺展示:核心筒支模样板 

工艺说明:木方大小为50X100,间距不大于250 对拉螺杆水平间距450 钢管竖向间距600另设置对拉螺杆,加固剪力墙边角 

工艺展示:劲性柱结构样板 

工艺说明:梁柱节点加密区长度900 劲性柱箍筋采用八字箍 木枋大小为50X100,间距不大于250 采用槽钢和对拉螺杆固定柱模 

 

 

 

 

工艺展示:抹灰样板、外墙内保温样板、外墙涂料样板 

工艺说明:不同材料间挂网抹灰,挂网出边界100 灰饼大小50X50,灰饼间距不超过2m 涂料和保温分层处理,保证观感效果 

 

 

(八)材料样板区展示 

展示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品牌、厂家、主要技术参数 

 

 

展示内容:箍筋样板、拉钩样板、电渣压力焊链接、直螺纹套筒连接、铜热水管、不锈钢给水管、线盒样板

 

材料堆场,规划整齐、分类清楚

 

 

(九)实体样板展示

钢筋绑扎实体样板:板为双层钢筋时,两层筋之间须加设钢筋马蹬,以确保上部钢筋的位置,上层钢筋相交点全部绑扎,负弯矩钢筋每个相交点均要绑扎。梁底和板底保护层垫成品砂浆垫块。

梁、板、柱砼实体样板:严格控制垂直度和平整度,保证观感质量

砌筑:轻质砌块底部要求三匹实心砖或者灌芯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二次结构封模前贴双面胶防止漏浆,封顶砖斜砌砂浆饱满。“样板引路”最新实用资料大全

屋面砖样板:屋面砖对缝,要求灰缝整齐、灰缝大小一致,且控制在8~10mm之内;每6m设置37.5px的分隔缝,用耐候胶填充

地下室机电:地下室正式消火栓系统提前打压、通水,装修及安装阶段采用永临结合消火栓箱

(十)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

通过可视化技术交底活动,青秀万达等工地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的成效。南宁市城乡建委在青秀万达广场项目推广可视化技术交底,让工人能够潜移默化,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更清晰的了解现场作业顺序和工艺,减少误差,从而提高施工质量:

1.建筑文化长廊;

2.美丽工地“四字经”口诀彩页和公益广告围挡;

3.标准, 用本地标准化做法的实例照片集合成册;

4.施工工艺样板间;

5.技术交底动漫;

电梯井洞口应设置栅栏防护门,防 护门为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栏门。栅栏门刷红白相间油漆。并在门口下部设200mm高挡脚板,上刷红白相间油漆。

框架楼层临边的四周无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至三道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立杆间距1.5m,并满挂密目安全网。 

 




装配式建筑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的规定。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采用模数化、标准化、集成化的设计方法,践行“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将建筑的各种构配件、部品和构造连接技术实行模块化组合与标准化设计,建立合理、可靠、可行的建筑技术通用体系,实现建筑的装配化建造。

设计中应遵守模数协调的原则,做到建筑与部品模数协调、部品之间模数协调以实现建筑与部品的模块化设计。各类模块在模数协调原则下做到一体化。采用标准化设计,将建筑部品部件模块按功能属性组合成标准单元,部品部件之间采用标准化接口,形成多层级的功能模块组合系统。采用集成化设计,将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约整合。可提高建筑功能品质、质量精度及效率效益,做到一次性建造完成,达到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要求。

Ø 模数化设计

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的基础是模数化设计,是以基本构成单元或功能空间为模块采用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的方法,实现建筑主体结构、建筑内装修以及部品部件等相互间的尺寸协调。模数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利用模数协调原则整合开间、进深尺寸,通过对基本空间模块的组合形成多样化的建筑平面。建筑的平面设计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做到构件部品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环节的尺寸协调。

建筑层高、门窗洞口高度的确定涉及到预制构件及部品的规格尺寸,应在立面设计中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设计参数,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保证建设过程中满足部件生产与便于安装等要求。

建筑部件及连接节点采用模数协调的方法确定设计尺寸,使所有的部件部品成为一个整体,构造节点的模数协调,可以实现部件和连接节点的标准化,提高部件的通用性和互换性。梁、柱、墙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建筑设计的尺寸定位宜采用中心定位法和界面定位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部件的水平定位宜采用中心定位法,部件的竖向定位和部品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Ø 标准化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标准化设计是采用模数化、模块化及系列化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将建筑基本单元、连接构造、构配件、建筑部品及设备管线等尽可能满足重复率高、规格少、组合多的要求。建筑的基本单元模块通过标准化的接口,按照功能要求进行多样化组合,建立多层级的建筑组合模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单体。

在居住建筑设计中,可以将厨房模块、卫浴模块、居室模块、阳台模块等基本单元模块进行组合成套型单元模块,将套型模块、廊道模块、核心筒模块再组合成标准层模块,以此类推,最终形成可复制的模块化建筑。

各模块内部与外部组合的核心是标准化设计,只有模块接口的标准化,才能形成模块之间的协调与契合,达到建筑各模块组合的装配化。

Ø 集成化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关键在于集成化,不等于传统生产方式下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传统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模式下进行装配化施工就是装配式建筑,真正意义的装配式建造只有将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和内装部品等前置集成为完整的体系,才能体现装配式建筑的整体优势,实现提高质量、减少人工、减少浪费、增加效益的目的。

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应进行前期整体策划,以统筹规划设计、构件部品生产、施工建造和运营维护全过程,考虑到各环节相应的客观条件和技术问题,在技术设计之前确定技术标准和方案选型。在技术设计阶段应进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设计,充分将各专业的技术系统相协调,避免施工时序交叉出现的技术矛盾。技术设计阶段应考虑与后续预制构件、设备、部品的技术衔接,保证在施工环节的顺利对接,对于预制构件来说,其集成的技术越多,后续的施工环节越容易,这是预制构件发展的方向。

装配式建筑系统性集成包括建筑主体结构的系统与技术集成、围护结构的系统及技术集成、设备及管线的系统及技术集成以及建筑内装修的系统及技术集成。建筑主体结构系统可以集成建筑结构技术、构件拆分与连接技术、施工与安装技术等,并将设备、内装专业所需要的前置预留条件均集成到建筑构件中;围护结构系统应将建筑外观与围护性能相结合,考虑外窗、遮阳、空调隔板等与预制外墙板的组合,可集成承重、保温和外装饰等技术;设备及管线系统可以应用管线系统的集约化技术与设备能效技术,保证系统的集成高效;建筑内装修系统应采用集成化的干法施工技术,可以采用结构体与装修体相分离的CSI住宅建筑体系,做到安装快捷、无损维修、优质环保。

装配式建筑集成技术应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研究内容,是提高装配式建筑品质和效益的关键,而全专业、全过程的技术前置是集成化设计的核心。

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平面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平面设计在满足平面功能的基础上考虑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建筑平面应进行标准化、定型化设计,建立标准化部件模块、功能模块与空间模块,实现模块多组合应用,提高基本模块、构件和部品重复使用率,有利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建造效率及控制建设成本。

(1) 总平面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满足国家规范及建设标准。在前期策划与总体设计阶段,应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作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充分考虑,各专业应协同配合,结合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条件和工程经济性,安排好装配式建筑结构实施的技术路线、实施部位及规模。在进行现场总体施工方案的制定时,充分考虑构件运输通道、吊装及预制构件临时堆场的设置。

考虑到装配式建筑建造的特殊性,总平面设计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外部运输条件:预制构件运输从构件生产地到施工现场塔吊所覆盖的临时停放区,整个运输过程的道路宽度、荷载、转弯半径、净高等满足通行条件。如交通条件受限,应统筹考虑设置其他临时通道、出入口或道路临时加固等措施,或改变预制构件的空间尺寸、规格、重量等,以保证预制构件的顺畅到达。

(2)内部空间场地:大部分预制构件运至现场,经短时间存放或立即进行吊装,存放场地的大小、位置安排直接影响到施工的效率和秩序。在总平面设计时,应综合施工顺序、塔吊半径、塔吊运力等,对构件存放场地作合理设置,应尽量避开施工开挖区域。

(3)内部安装动线:预制构件安装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各施工工序的有效衔接相比传统的施工建造方式要求更高,总平面设计要结合施工组织与构件安装动线进行统筹考虑。一般情况要求总平面设计为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过程中构件的运输、堆放、吊装预留足够的空间,在不具备临时堆场的情况下,应尽早结合施工组织,为塔吊和施工预留好现场条件。

(2) 建筑平面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平面设计除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外,应考虑有利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建造的要求。建筑平面设计需要整体设计的思想,平面设计不仅需要考虑建筑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尺寸,还应考虑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让建筑空间适应使用中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建筑平面设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要求。

Ø 大空间结构形式

大空间结构形式设计有利于减少预制构件的数量和种类,提高生产和施工效率,减少人工,节省造价。设计要尽量按一个结构空间来设计公共建筑单元空间或住宅的套型空间。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合理设计结构预制构配件与部品的尺寸,考虑预制构配件与部品的定位尺寸既要满足平面功能的需要,又应符合模数协调的原则。

室内空间的划分应尽量采用轻质隔墙。可以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轻质条板、家具式分隔墙等轻质隔墙灵活分隔空间。轻质隔墙可以利用其空腔进行设备管线设置,方便维修和改造,节约空间,形成一体化隔墙系统,利于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Ø 平面形状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平面形状、体型及构件的布置对结构抗震性能影响很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平面形状、建筑形体的设计应重视其规则性对结构安全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局。宜选用以结构单元空间为功能模块的大空间平面布局,合理布置柱、墙及核心筒位置,公共交通空间宜集约布置,竖向管线宜集中设置管井,满足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中对平面布置有如下规定:

(1)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2)平面长度不宜过长,长宽比(L/B)宜按表3.1采用;

(3)平面突出部分的长度l不宜过大、宽度b不宜过小,l/Bmax、l/b宜按表采用;

(4)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

平面设计中应将承重墙、柱等竖向构件上、下连续,结构竖向布置均匀、合理,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应符合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Ø 标准化设计的方法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平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设计方法,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建筑基本单元、连接构造、构配件、建筑部品及设备管线等尽可能满足重复率高、规格少、组合多的要求。

平面设计中的开间与进深尺寸应采用统一模数尺寸系列,并尽可能优化出利于组合的尺寸规格。建筑单元、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重复使用率是项目标准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同一项目中对相对复杂或规格较多的构件,同一类型的构件一般控制在三个规格左右并占总数量的加大比重,可控制并体现标准化程度。对于规格简单的构件用一个规格构件数量控制。

《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中评分规则对标准化设计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公共建筑的基本单元主要是指标准的结构空间。居住建筑则是以套型为基本单元进行设计,套型单元的设计通常采用模块化组合的方法。对于部品组合要求较高的功能模块空间,如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应按净模尺寸设计,满足集成式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设施及装修要求。建筑的基本单元、构件、建筑部品重复使用率高、规格少、组合多的要求也决定了装配式建筑必须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设计方法。

Ø 住宅模块化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设计应以基本单元或基本套型为模块进行组合设计。在装配式住宅的平面设计中,运用模块化的设计方法,将优化后的套型模块与核心筒模块进行多样化的平面组合。

套型模块可分解成若干独立的、相互联系的功能模块,对不同模块设定不同的功能,以便更好地解决复杂、大型的功能问题。模块应具有“接口、功能、逻辑、状态”等属性。其中接口、功能与状态反应模块的外部属性,逻辑反应模块的内部属性。模块应是可组合、分解和更换的。套型模块应进行精细化设计,考虑系列化要求,同系列套型间应具有一定的逻辑及衍生关系,并预留统一的接口。

住宅套型模块由起居室、卧室、门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功能模块组成。应在满足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适宜的空间尺度控制,并用大空间加以固化。

套型模块的设计,可由标准模块和可变模块组成。在对套型的各功能模块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用较大的结构空间满足多个并联度高的功能空间的要求,通过设计集成与灵活布置功能模块的方法,建立标准模块(如起居室+卧室的组合等)。可变模块为补充模块,平面尺寸相对自由,可根据项目需求定制,便于调整尺寸进行多样化组合(厨房+门厅的组合等)。可变模块与标准模块组合成完整的套型模块。

(1)起居室模块:按照套型的定位,满足居住者日常起居、娱乐、会客等功能要求,注意控制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和位置,保证墙面的完整性,便于各功能区的布置。

(2)卧室模块:按功能使用要求分为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及卧室与起居合并的三种类型。卧室与起居合二为一时,应不低于起居室的标准,满足符合睡眠的功能,适当考虑空间布局的多样性。

(3)餐厅模块:包含独立餐厅及客厅就餐区域。当厨房面积不足时,不具备冰箱放置的空间时,在餐厅或兼餐厅的客厅内要增加冰箱摆放的空间,餐桌旁设置餐具柜等,摆放微波炉等厨用电器。

(4)门厅模块:包括收纳、整理妆容及装饰等功能,可根据一般生活习惯对各功能合理布局,结合收纳部品进行精细化设计。

(5)厨房模块:包括洗涤、操作、烹饪、收纳、冰箱、电器等功能及设施,应根据套型定位合理布置。厨房中的管道井应集中布置并预留检修口。厨房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标准,优选适宜的尺寸数列进行以室内完成面控制的模数协调设计,设计标准化的厨房模块,满足功能要求并实现工厂化生产及现场的干法施工。装配式住宅设计应优选整体式厨房。

(6)卫生间模块:包括如厕、洗涤、盥洗、洗浴、洗衣、收纳等功能,应根据套型定位及一般使用频率和生活习惯进行合理布局。卫生间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的标准,设计标准化的卫生间模块,满足功能要求并实现工厂化生产及现场的干法施工,优先选用同层排水的整体式卫生间。

核心筒模块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及规范要求,其模块主要由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公共廊道、候梯厅、设备管道井、加压送风井等各功能分模块组成,应合理确定各分模块的空间尺寸以及相互间的合理布局,应根据使用需求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规范要求、经济性要求,核心筒模块设计应考虑以下要求。

(1)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从使用的安全性和交通的便捷性出发,考虑舒适性和经济性,合理布局各功能模块。

(2)电梯的设置是核心筒设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数量、规格、组合方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的使用和品质。

(3)楼梯的设计应满足疏散要求,合理设置楼梯的位置与数量,最大程度节约公共交通面积,提高使用率。楼梯应实现标准化设计,方便后期进行工厂化预制与装配化施工。

(4)前室、候梯厅、公共廊道等关系到使用的舒适度,前室和候梯厅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5)设备管井应考虑机电设备管线的集中布置,合理布置节约面积,同时预留检修空间。功能安排上应考虑强弱电设备管井不共用、强电不与水暖管井相邻、排烟井尽量设置在角部,公共卫生间与开水间尽可能靠近水管井等要求。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立面与剖面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立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的设计方法,通过模数协调,依据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特点及平面组合设计实现建筑立面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效果。

依据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最大限度考虑采用标准化预制构件,并尽量减少立面预制构件的规格种类。立面设计应利用标准化构件的重复、旋转、对称等多种方法组合,以及外墙肌理及色彩的变化,可展现出多种设计逻辑和造型风格,实现建筑立面既有规律性的统一,又有韵律性的个性变化。

(1)立面设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立面是标准化预制构件和构配件立面形式装配后的集成与统一。立面设计应根据技术策划的要求最大限度考虑采用预制构件,并依据“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尽量减少立面预制构件的规格种类。

建筑立面应规整,外墙宜无凸凹,立面开洞统一,减少装饰构件,尽量避免复杂的外墙构件。居住建筑的基本套型或公共建筑的基本单元在满足项目要求的配置比例前提下尽量统一。通过标准单元的简单复制、有序组合达到高重复率的标准层组合方式,实现立面外墙构件的标准化和类型的最少化。建筑立面呈现整齐划一、简洁精致、富有装配式建筑特点的韵律效果。

图3.4装配式建筑的立面设计

建筑竖向尺寸应符合模数化要求,层高、门窗洞口、立面分格等尺寸应尽可能协调统一。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其平面位置和尺寸应满足结构受力及预制构件设计要求。门窗应采用标准化部件,宜采用预留副框或预埋等方式与墙体可靠连接,外窗宜采用合理的遮阳一体化技术,建筑的围护结构、阳台、空调板等配套构件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

(2)建筑高度及层高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可建造的最大建筑高度不同。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参见结构设计部分。

装配式建筑的层高要求与现浇混凝土建筑相同,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使用功能的需求来确定,应满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层高、净高的规定。

影响建筑层高的因素包括建筑使用要求的净高尺寸、梁板的厚度、吊顶的高度等。如采用SI体系设计的楼地面高度与传统地面高度相比是不同的。传统楼地面做法是将电气管线、弱电布线等预留预埋敷设在叠合楼板的现浇层内,设备管线敷设在地面的建筑垫层内,如给水管、暖气管、太阳能管线等的预留预埋;SI体系设计采用的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设备管线相分离的方式,取消了结构体楼板和墙体中的管线预留预埋,而采用与吊顶、架空地板和轻质双层墙体结合进行管线明装的安装方式。

建筑专业层高设计应与结构、机电及室内装修专业协同一体化设计,配合确定梁的高度及楼板的厚度,合理布置吊顶内的机电管线、避免交叉,尽量减少空间占用,合理确定建筑的层高和净高,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

 

(a)建筑传统做法(b) 装配式建筑SI内装体系做法

图3.5  装配式建筑SI内装体系的层高设计比较

(3)外墙立面分格与装饰材料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立面分格应与构件组合的接缝相协调,做到建筑效果和结构合理性的统一。

装配式建筑要充分考虑预制构件工厂的生产条件,结合结构现浇节点及外挂墙板的受力点位,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材料,合理设计立面划分,确定外墙的墙板组合模式。立面构成要素宜具有一定的建筑功能,如外墙、阳台、空调板、栏杆等,避免大量装饰性构件,尤其是与建筑不同寿命的装饰性构件,影响建筑使用的可持续性,不利于节材节能。

预制外挂墙板通常分为整板和条板。整板大小通常为一个开间的长度尺寸,高度通常为一个层高的尺寸。条板通常分为横向板、竖向板等,也可设计成非矩形板或非平面板,在现场拼装成整体。采用预制外挂墙板的立面分格应结合门窗洞口、阳台、空调板及装饰构件等按设计要求进行划分,预制女儿墙板宜采用与下部墙板结构相同的分块方式和节点做法。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选择及施工应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考虑经济性原则及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

预制外墙板饰面在构件厂一体完成,其质量、效果、耐久性都要大大优于现场作业,省时省力、提高效率。外饰面应采用耐久、不易污染、易维护的材料,可更好地保持建筑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和人居环境的绿色健康,减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材料更新替换和维护成本,减少现场施工带来的有害物质排放、粉尘及噪音等问题。外墙表面可选择混凝土、耐候性涂料、面砖和石材等。预制混凝土外墙可处理成彩色混凝土、清水混凝土、露骨料混凝土及表面带图案装饰的拓模混凝土等。不同的表面肌理和色彩可满足立面效果设计的多样化要求,涂料饰面整体感强、装饰性好、施工简单、维修方便,较为经济;面砖饰面、石材饰面坚固耐用,具备很好的耐久性和质感,且易于维护。在生产过程中饰面材料与外墙板采用反打工艺一次制作成型,减少现场工序,保证质量,提高饰面材料的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