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雄安新区《零碳园区设计标准》DB1331_T 108-2025

… ICS 91.140.01 P33 DB1331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DB1331/T 108—2025 雄安新区零碳园区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of zero carbon park in Xiong’an New Area 2025-03-18 发布 2025-05-14 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雄安新区零碳园区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of zero carbon park in Xiong’an New Area DB1331/T 108—2025 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5年5月14日 2025 雄安前言 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下达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冀交字[2023]5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布局;5.建筑系统;6.交通系统;7.市政设施;8.生态景观。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邮箱:cadc_jbgc@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天津城建大学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规模储能电站关键技术及建设经验分享

大规模储能电站关键技术及建设经验分享目录 CONTENTS 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02 大规模储能站关键技术 03 大规模储能站经验分享 04 平高集团储能产业介绍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储能技术路线概述 储能技术 – 机械类 – 抽水蓄能 – 压缩空气储能 – 飞轮储能 – 电气类 – 超级电容器储能 – 超导储能 – 电化学类 – 锂离子电池 – 液流电池 – 铅酸电池 – 热储能 – 储热 – 储冷 储能技术按照技术路线可以分为5类共十几种以上,机械类的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电化学类的锂离子电池储能等均为目前主流的储能技术路线。 目前,抽水蓄能是最成熟的一种技术,已实现商业化应用;其次是传统压缩空气储能。钠硫电池则是化学储能中最成熟的一种技术,锂离子电池正处在拟商业化应用阶段,并且随着未来技术成熟度的提高和成本的下降,有望很快实现商业化。 储能技术成熟度与投资风险示意图 研发 → 示范与应用 → 商业化 超临界压缩空气 → 超级电容器 → 铅炭电池 → 液流电池 → 飞轮 → 锂离子电池 → 钠硫电池 → 传统压缩空气储能 → 抽水蓄能01 典型储能电站案例介绍 储能电站主要分类和规模 电化学储能系统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各个环节,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新焦点。其应用可按照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将储能应用场景分为3类18项。其中大部分场景目前在国内已有初步应用探索,小部分场景也已在国外具有应用实践。 GB 51048-201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中,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为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应用场景 电源侧 – 平滑出力波动及出力跟踪 – 电源调频调峰 – 备用电源 – 系统备用 电网侧 – 参与电网调峰调频 – 改善电能质量 – 缓解输电设备拥堵 – 系统备用 用户侧 – 削峰填谷+备用电源(UPS) – 智能交通领域(V2G) – 社区储能 – 供电可靠性 – 需量电费管理 – 边远地区供电




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太阳能发电 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TAIYANGNENG FADIAN JIBEN ZHISHI YU YINGYONG ANLI 宋亮 编著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太阳能发电 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 TAIYANGNENG FADIAN JIBEN ZHISHI YU YINGYONG ANLI 朱浩 编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 中国·广州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宋光雄著.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8 ISBN 978-7-5668-1548-4 Ⅰ. ①太… Ⅱ. ①宋… Ⅲ. ①太阳能发电—研究 Ⅳ. ①TM6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55783号 出版发行:暨南大学出版社 地址:中国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邮编:510632 电话:总编室(8620)85221581 办公室(8620)85223774(兼传真) 印刷:广州市穗色印刷厂 印刷:广州市穗色印刷厂有限公司 开本:787mm×1092mm 1/16 印张:11.5 字数:202千字 版次:2015年8月第1版 印次:2015年8月第1次 定价:60.00元 (暨南版图书若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社总编室联系调换)序 PREFACE 光伏产业十多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光伏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发电方式,其拥有的广阔市场发展前景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我国已经成为光伏产业制造大国,特别是在晶体硅太阳电池的各个产业链上,从多晶硅材料、硅片、电池到组件都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生产规模,为光伏技术规模化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光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战略性产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高度关注。光伏产业发展与光伏技术推广应用是世界发展潮流,光伏发电将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光伏产业发展与光伏技术推广应用最早从美国、日本及德国等国家开始的,早期我国的光伏应用主要是为了解决西部无电地区的供电问题。最近几年,为了加速我国光伏技术的推广应用,政府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我国已经开始从光伏产品制造大国向光伏技术推广大国转变。从最初的西部送电到电站到西部工厂的屋顶电站,再到如今光伏技术在农业、渔业、商业及民用建筑的推广应用,光伏应用已经呈现出应用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大型电力企业、制造厂家、房地产企业、金融投资行业也都开始涉足光伏应用行业,光伏技术已经从示范应用阶段发展到规模化推广阶段。 宋亮先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所学专业为工业自动化。毕业后他选择了创业道路,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设备研发与国际贸易,为我国光伏、钢铁、石油化工等电力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他致力于“整合全球顶尖技术为我所用”的理念,坚持走自主创新。近年来,宋亮先生以他特有的企业家的眼光开始关注光伏技术发展,将光伏技术推广作为自己企业的一个发展重点,对光伏产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光伏技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光伏新技术发展与市场开拓,并开始筹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宋亮先生一边向学习一边收集大量资料,最终完成了《太阳能发电基本知识与应用案例》一书的编写,最早是用于自己企业员工培训,近年来开始免费开办多




NB_T 11379-2023 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动态电缆设计导则

.. ICS 27.180 CCS P 61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P NB/T 11379-2023 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动态电缆设计导则 Guide for dynamic cable design of floating offshore wind turbines 2023-12-28发布 2024-06-28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动态电缆设计导则 Guide for dynamic cable design of floating offshore wind turbines NB/T 11379-2023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24年6月28日 中国电力实版社 电9?% 中国电力出版社 扫码免费兑换电子书 2024北京.. NB/T 11379-2023 国家能源局 公 告 2023年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批准《新能源场站智能化建设基本技术规范》等281 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 of Special Geological Report on Impoundment-Affected Area for Hydropower Projects》等33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放 射性探测技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 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略) 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略)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NB/T 11379-2023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采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 NB/T 11379- 漂浮式海上风电 44 2023 机组动态电缆 2023-12-28 2024-06-28 设计导则 .** II… NB/T 11379-2023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0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0)106 号)的要求,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电缆型 式与截面选择、电缆构型设计与分析、专用附件、电缆敷设。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 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 划设计分技术委员会(NEA/TC1/SC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乙57号,邮编:100011)。 本导则主编单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林毅峰汪伊冰赵仕伦 吴忻一 陆忠民 祝庆斌 刘运志 刘艾华 谢书鸿 潘盼 姜娟 魏忠 石明 李远 陈荣权 陈俊佑 程海锋 李润源 范可 李东升 林泽寅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谢宏文 赵生校 郭珍妮 赵良英 任亚君 王克 解统成 胡隽璇 张玉鑫 杨敏冬 陈增华 王朝辉 周跌鸣 陈志明 赵群润 肖敬成 III




答疑:国外项目,实心砖尺寸是100*150*300,如何计算砖头消耗量

提问网友:袁宇
提问日期:2025-03-20 12:13:29

举例,我国标砖尺寸是240mm×115mm×53mm,云南省定额消耗量是5.456。如果采用国外100*150*300实心砖,请问该如何计算出国外砖头1m³的消耗量。


已采纳
解答网友:cccp

黄金专家

云南定额消耗量一方545.6块是考虑了一定的消耗量,实际如果按240*115*53标砖,灰缝10mm计算,一方砖砌墙就是529片砖,如果规格是100*150*300,灰缝10mm考虑,一方砖砌墙就是195.5片砖定额计算式子按这个,云南定额说明里面也有这个式子

解答网友:石姐

铂金专家

等体积换算就可以的




答疑:图中红框位置的钢筋如何理解?

提问网友:刘
提问日期:2025-03-01 14:47:58

答疑解惑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这是非国标的标注,如果是国外的设计图纸,就要通过翻译从中了解




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

… 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 与施工技术指南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主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 China Commnications Pres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6]274号 关于公布《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及时指导工程实践,我司组织 编制了《公路钢箱梁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作为公路工程技术指南,予以公布。 指南作为参考性的技术资料,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设计、施工时提供技术参考。各地 参考使用时,要本着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该指南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主编和解释,如有间题,请与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联系 (重庆南岸区五公里,郎编:400067,电话:023一62653526)。 特此函告。 交通部公路司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的言 前 言 近十年来,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正交异性板钢箱梁桥,桥型结构有悬索桥、斜拉桥、连续 梁桥和简支梁桥等。跨越江、河和海湾的大跨径桥梁以及城市建设中的高架桥、跨线桥等 都纷纷采用钢箱梁桥面板结构。与此相应地,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钢桥面铺装技术理论研 究与工程实践,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各种钢桥面铺装技术也已日趋成熟。为满足工程需 要,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主编,主要内容有: 1.对桥而系刚度提出了限制性要求,以解决过去桥梁结构设计中只注重结构稳定性, 而往往忽略了铺装层对桥面系刚度要求的问题。 2.规定了铺装结构层次的功能要求,提出了铺装结构设计方法。 3.规定了钢桥面铺装材料基本要求。 4.规定了钢桥面铺装工程的施工工艺要求。 5.制定了钢桥面销装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标准。 在编写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如下国外相关标准: 1.日本本州四国联络桥桥面铺装基准。 2.德国沥青手册。 3.德国钢桥面铺装施工规范(ZTV-BEL-ST、TL-BEL-ST和TP-BEL-ST)。 本指南由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负责解释。由于目前钢桥面铺装的科研、设计与施工 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编制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或存在不妥当和不完善的地方。为使 本指南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同题和 意见及时函告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邮编:400067), 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参加单位:东南大学 主要起草人:陈仕周邓学钧 吴光蓉 牟建波 李玉龙顾兴宇




CJJ∕T 285-2018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P CJJ/T 285-2018 备案号J2636-2019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integrated prefabricated pumping station engineering 2018-12-06发布 201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integrated prefabricated pumping station engineering CJJ/T 285-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integrated prefabricated pumping station engineering CJJ/T 285-2018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9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 开本:850×1168毫米 1/32印张:1%字数:46千字 2019年3月第一版 2019年3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2.00元 统一书号:15112·3239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http://www.cabp.com.cn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com.c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2018年 第31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为CJJ/T285-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 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 本规定;4.工程设计;5.施工和验收;6.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 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 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城市排水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吕永鹏 平 丽 李春鞠 陆宗雷 乔诚 张杰 谢胜 朱寅春 周娟娟 李响 陈贻龙 林功波 姬永红 陆丽萍 张建良 梁小光 杨雪 朱清漪 高小平 沈惠琴 4




DGTJ 08-2268-2019 顶管工程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lQ)~ DG厅J 08…2268-2019 J 14552…2019 顶管工程设计标准 Construction design code for pipe jacking 2019-0μ03发布 2019-06-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顶管工程设计标准 Construction design code for pipe jacking DG/TJ 08一 2268- 2019 J 14552 – 2019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9年 6 月 1 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9 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 (2019)5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顶管工程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顶管 工程设计标准>> ,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 一编号为 DG/TJ08-2268-2019,自 2019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 O一九年一月三日 . _._ 目。昌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5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识沪建管 (2014J966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 准 >>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规定 的原则,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编制,并与 有关的结构专业设计规范协调一致。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分析论 证,总结了上海地区顶管的工程实践经验,参照了国外相关理论 和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施工单位意见。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顶管工程地质调查与 勘探;管材选用及管件构造要求;顶管管线设计;顶管管道上的作 用;顶管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验算;顶管井;顶管允许顶力设计;特种顶管;顶管沉降 估算。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 补充之处,请反馈至本标准编制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901 号;邮编:200092; E-mail: pengxiajun@smedi.com) ,或上海市建 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 683号;邮编: 200032; E-mail: bzglk@shjjw.gov.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缩单位:上海万朗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1




Cherry Studio免费使用满血DeepSeek R1教程,附使用知识库前后AI问答效果对比。

本文部分引用自https://mp.weixin.qq.com/s/WMBBfJfqntKm19mCjTw7PA

相信最近很多小伙伴在使用 deepseek ,但都会频繁遇到 “服务器繁忙,请稍后再试” 。核心原因还是因为 DeepSeek 太过亮眼,遭受了大量国外发起的网络攻击。

就在我几乎要放弃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宝藏 ——Cherry Studio,它居然可以免费使用满血 DeepSeek R1,这简直就是我的救星啊!接下来,我会分享一下教程,一起摆脱 DeepSeek 服务器繁忙的困扰,并且免费白嫖算力!

一、 Cherry Studio

Cherry Studio 是一款超厉害的支持多模型服务的桌面客户端,就像是一个超级 AI 百宝箱,把各种强大的 AI 模型都汇聚在了一起 。不管你用的是 Windows 系统的电脑,还是苹果的 Mac 系统,它都能适配,完全不用担心系统不兼容的问题。

官网:https://cherry-ai.com/

它的功能更是强大到超乎想象!除了 OpenAI、Gemini、Anthropic 这些知名的模型,最近还新增了对 DeepSeek R1 的支持。

它还内置了 300 多个预配置的 AI 助手,涵盖了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 不仅如此,Cherry Studio 在文档与数据处理方面也表现出色,支持文本、图片、Office、PDF 等多种格式,实用工具集成更是丰富,搜索、翻译、话题管理等功能一应俱全,简直就是一个全能的 AI 助手!

对于想要使用 DeepSeek R1 的用户来说,Cherry Studio 是一个绝佳的工具。它提供了一个简洁的操作界面,只需在 Cherry Studio 中简单设置,就能快速调用 DeepSeek R1 !

我们可以先下载好 Cherry Studio ,Cherry Studio 的官网下载地址为:
https://cherry-ai.com/download 

二、 免费使用满血 DeepSeek R1 攻略

除了 DeepSeek 自己的官网,很多平台都提供满血 DeepSeek R1 的 API。比如硅基流动、腾讯云、阿里云……

硅基流动注册就会赠送 2000w 免费的 token;腾讯云可以无限免费使用到 2 月 25号,不用白不用。

今天主要讲一下如何配置硅基流动的 API 免费使用 DeepSeek R1 。

1、 注册硅基流动

首先需要注册硅基流动账号。硅基流动是一个强大的 AI 服务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使用 DeepSeek R1 的免费 API 。

硅基流动注册地址:

https://cloud.siliconflow.cn/i/QPI4muwG

2、 获取 API 密钥

成功注册硅基流动账号后,登录进入硅基流动平台。在平台页面的左侧,找到 “API 密钥” 选项并点击进入 。

点击 “新建 API 密钥” 按钮,系统会弹出一个小窗口,让你填写密钥的描述信息,这个描述信息可以根据你的个人习惯填写,主要是为了方便你日后识别该密钥的用途,比如填写 “Cherry Studio 使用 DeepSeek R1 密钥” 。

3、 在 Cherry Studio 中配置 DeepSeek R1

打开 Cherry Studio 应用程序,进入主界面。在主界面的左下角,你会看到一个小齿轮图标,这就是设置按钮,点击它进入设置页面 。

在设置页面中,找到 “硅基流动” 选项,将之前在硅基流动平台复制的 API 密钥粘贴到对应的输入框中,然后点击 “检查” 按钮 。

如果你的 API 密钥填写正确,且网络连接正常,下方会出现一个绿色的提示框,显示 “连接成功” ,这就意味着你已经成功建立了 Cherry Studio 与硅基流动平台的连接 。

如果没有出现绿色提示框,可能是 API 密钥填写错误,或者网络存在问题,你可以仔细检查密钥是否正确,尝试刷新页面,或者检查网络连接后再次进行操作 。


完成 API 密钥的配置后,点击“管理”进入到添加模型页面。

然后添加 DeepSeek R1 的模型就可以了。

4、 开始使用 DeepSeek R1

现在你就可以在 Cherry Studio 使用 DeepSeek R1 了。

在 Cherry Studio 的主界面中,找到对话输入框,这里就是你与 DeepSeek R1 交流的地方 。点击输入框旁边的模型选择按钮,在弹出的模型列表中,选择 “DeepSeek R1” ,确保你使用的是我们刚刚配置好的 DeepSeek R1 模型 。

接下来,就可以开始提问了。你可以像 DeepSeek 官网一样使用“深度思考”功能了,以下 DeepSeek 基于问题的深度思考过程。

三、进阶教程

1、 结合知识库

Cherry Studio 支持上传附件,你可以上传自己的知识库或内部资料 。在提问时,要求模型基于这些附件进行推理和分析,例如根据 XXX 公司的销售数据,分析最近一个季度销售额下降的原因” 。通过这种方式,模型能够结合你的专属知识,给出更贴合实际情况的回答,为你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以下是我今天让它结合知识库协助完成的产品升级方案。

所有的回答都会备注引用知识库里面的那些内容。

使用知识库功能,需要添加嵌入式模型。如果你之前已经添加了硅基流动的 API,可以直接选择使用。BAAI/bge – m3 模型是免费的,而 Pro/BAAI/bge – m3 模型是收费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进行选择。

2、搭建智能体

除了可以使用官方提供的智能体,你还可以自己构建智能体。比如我从官方添加了提示词生成器和公文笔杆子,自己构建了“罗翔说词”和“李继刚 Prompt”的智能体。

下面是罗翔说词智能体解释“革命”的回复,效果简直拉满,除了能迅速给出准确且详细的回答,还充满了罗翔的语言智慧。(想知道提示词的可以留言评论,后续文章可以发出来)

3、设置合适的温度参数

温度参数用于控制模型生成文本的随机性和创造性程度,取值范围通常在 0 – 1 之间(也可大于 1) 。在使用 DeepSeek R1 时,建议将温度设置在 0.5 – 0.7 之间(推荐 0.6),以防止输出不连贯或重复。

如果是进行创意写作、头脑风暴等需要激发创造力的任务,可以适当提高温度值,如设置为 0.8 – 1.0,让模型生成更具创新性和多样性的文本;如果是进行严谨的知识问答、代码编写等任务,则应降低温度值,设置在 0.5 – 0.7 之间,使模型的回答更加稳定、准确 。

4、其他特色功能

Cheery 还具备一些其他实用的特色功能。

它支持翻译功能,当你需要翻译一段文字时,只需将文字输入到输入框中,然后点击翻译按钮,Cheery 就会快速为你提供准确的翻译结果。

Cheery 还拥有生图功能,你可以通过输入相关的描述词,让它为你生成各种创意性的图片,可以用于设计灵感的激发,和简单的图片生成需求。

cheery 还支持使用 Mermaid 语法生成流程图、脑图,可以生成可预览的 html 文件……

Cherry 还有其它很多实用的功能,后面可以再单独出教程。

四、使用知识库后的效果对比

1、直接使用AI对话(直接使用KIMI),可见对于专业问题,AI问答的有点牛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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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知识库后AI的问答效果,使用同样的提示语,AI准确的问答了问题,还贴心的给出了清单表格及引用原文(使用KIMI+fastgpt知识库),使用cherry studio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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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腾讯元器知识库后AI的问答效果,使用同样的提示语,AI准确的问答了问题,还贴心的给出了清单表格及引用原文(使用KIMI+元宝知识库https://yuanbao.tencent.com/chat/naQivTmsDa):总体效果上混元知识库不如fastgpt,且有错误的地方。

五、其他提示

1、CherryStudio,详见https://docs.cherry-ai.com/,这里主要介绍使用CherryStudio建立知识库,也可以建立智能体(目前功能有限)。
2、详细的教程:5 分钟用满血 DeepSeek R1 搭建个人 AI 知识库(含本地部署)https://blog.csdn.net/weixin_72959097/article/details/145456919

Cherry Studio 是一个支持多模型服务的桌面客户端,为专业用户而打造,内置 30 多个行业的智能助手,帮助用户在多种场景下提升工作效率。
3、在 0.91 版本中,CherryStudio 带来了期待已久的知识库功能。https://docs.cherry-ai.com/advanced-basic/knowledge-base。
4、提示1:AI读取本地知识需要使用嵌入模型,再配合大模型如DS、Kimi等来共同回答你的问题。
5、提示2:可以用如下的提示词:“我是一名工程造价领域的专家,精通包括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工程、建筑材料与施工、建筑规范与标准、项目管理与经济、建筑技术与数字化工具、工程造价纠纷解决、工程预算与定额等各个方面。我具备在这些领域解答您问题的能力,无需进一步解释。我在问答问题时将优先在知识库中寻找答案”。
6、提示3:如果本地 PDF 文件是扫描件、手写件,或者带有复杂的表格和数学公式,解析效果会很差,甚至无法解析。
知识库向量化工具推荐使用 Doc2x:https://doc2x.noedgeai.com?inviteCode=K7AR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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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福建省厦门市《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导则》DB3502_T 166-2024

ICS 91.040.01 CCS P 41 3502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166—2024 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 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导则 Guideline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Design of Existing Plants and Old Residential Districts 2024-12-13 发布 2024 -12 -13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厦门市地方标 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厦市监标准﹝2021﹞3号)的要求, 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 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设标准;4 既有厂区方案指引 ;5 老旧小区方案指引 ;6 推荐植物配置选型 ; 附录 。 本导则 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归口管理。 本导则 起草单位: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王泽阳 王开春 周 培 吴连丰 姚晓婧 关天胜 陈 忱 王小凤 主要审查人员: 欧阳永金 黄伟鹏 陈建平 陈恒彬 颜小燕 目 次 1 总 则 . . . . 1 2 术 语 . . . . 3 3 建设标准 . . . 7 3.1 建设目标 . . . 7 3.2 设计参数 . . . 8 3.3 设计计算 . . . 9 4 既有厂区方案指引 . . . 12 4.1 一般规定 . . . 12 4.2 设计流程 . . . 12 4.3 现状调研与分析 . . . 14 4.4 设施布局与竖向设计 . . 15 4.5 雨污水管网设计 . . . 17 5 老旧小区方案指引 . . . 18 5.1 一般规定 . . . 18 5.2 设计要点 . . . 19 5.3 设计流程 . . . 20 5.4 现状调研与分析 . . . 21 5.5 设施布局与竖向设计 . . 24 I 5.6 雨污水管网设计 . 26 6 推荐植物配置选型 . 28 附录A 导则附图要求 . 30 附录B 导则附表要求. 33 附录C 海绵设施示意图. 37 本导则用词说明 . 58 引用标准名录 . 59 II 1 总 则 1.0.1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海绵城 市建设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要求,提高 厦门市 海 绵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指导 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 海绵化 改造项目设计,制订本 方案设计 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既有厂区及老旧 居住小区的市政更新改 造海绵方案设计;其它小区、公建、商业区、工业区海绵化改造 项目的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导则内容进行。 1.0.3 本导则所涉及的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是指:存在公共配套设 施缺损、环境卫生脏乱差、雨污混接、雨天积水等问题的已建厂 区及小区地块 。 1.0. 4 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 海绵化改造 设计时,应以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指标作为参考,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以项目可开发 利用空间为基础, 综合考虑区域内涝防治、水污染防治、水环境 改善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方面需求,并宜结合道路破损、停车位缺 乏、景观提升等亟需改造的问题或需求开展综合整治设计。 1.0. 5 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 海绵化改造 主要 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 容: 1 采取雨污混接改造、排水管网提升改造等相关措施解决地块 所面临问题; 2 采取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花园、下凹绿地等相关低 影响开发措施,促进雨水吸纳、蓄渗和缓释。 1.0.6 既有厂区及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 和人工干预功能,优先使用绿色雨水设施,尽可能发挥植物净化 功能,削减场地径流污染;优先选用低建设成本、便于运营维护 的技术措施和材料,采用合适的海绵城市设施和植物配置,降低 建设维护成本。 1




2025.04.01-北京市《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服务技术规范》DB11_T 2376-2024

ICS 01.040.35 CCS L 7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376—2024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服务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mon map services of smart city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2376—2024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3 5 基本规定 . 3 一般规定 . 3 时空基准 . 3 安全要求 . 3 6 地图数据 . 3 一般规定 . 4 政务电子地图 . 4 影像地图 . 4 三维地图 . 4 7 地图表达与瓦片制作 . 4 地图表达 . 4 地图分级 . 5 地图瓦片制作 . 5 8 共享服务平台 . 6 一般规定 . 6 二维地图服务接口 . 7 三维地图服务接口 . 9 地图功能服务接口 . 10 附录A (规范性)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政务电子地图数据内容 . 13 附录B (规范性)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政务电子地图常规版符号与注记 . 15 附录C (规范性)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矢影地图符号与注记 . 22 附录D (规范性)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分级与显示内容 . 29 附录E (资料性)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服务接口输出结果(示例) . 31 参考文献 . 37 I DB11/T 237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城信迪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娜、陈桂红、陶迎春、梁汉媚、祝晓坤、孙伟利、步飞、李锦业、殷世康、 杨川石、张琳、张宁、张红、刘韶军、曾艳艳、赵莹、苏莹、徐宗霞、侯孟营、田慧敏。 II DB11/T 2376—2024 引言 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是智慧城市的数字空间载体和时空基准底座,为各级政府提供统一地理空间数 据共享服务,避免重复建设,解决资源浪费、“信息孤岛”等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智慧城市通用地图 标准,从 数据内容、地图表达、服务接口等维度,明确智慧城市通用地图的制作和共享要求,不仅可以 为建设智慧城市通用地图提供规范化指导,同 时也便于政府各部门理解和应用智慧城市通用地图,进而 在此基础上开展个性化、定制化加工,建设业务工作地图,推动地图在政府部门的广泛应用。 本文件的编制建立在北京市多年“全市一张图”建设与更新维护的基础上,“全市一张图”为 全市 各级政府部门业务应用提供标准、统一的地理空间底图数据和功能服务支撑,在推动智慧城市时空基础 设施建设完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III




正式版 GB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025修订版)

资源简介/截图:

  • 规范名称:《GB/T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2025修订版)》
  • 实施日期: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 被替标准号:标准名称修改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838-2015
  • 规范分类:城市综合管廊
GB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forurban utilitytunnel engineering 2015-05-22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GB50838-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 3.0.6、3.0.9、4.1.4、4.2.2、4.3.4、4.3.5、4.3.6、5.1.7、 5.4.1、5.4.7、6.1.1、6.4.2、6.4.6、6.5.5、6.6.1、7.1.1、 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技术规范》GB50838-201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参加(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大学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 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 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对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规定; 2.明确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 等城市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的规划规定; 3.增加雨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4.增加污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5.增加天然气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6.增加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7.增加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 8.增加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 9.修订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技术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1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 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河南省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中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恒栋薛伟辰(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向京王建王家华王梅尹力文 朱雪明乔信起刘广奇刘澄波祁德庆 李冬梅 李跃飞 杨幸运 杨京生杨剑 肖传德 肖燃 余卫华 汪胜 宋文波 陈玉山 郑燕秋 胡 翔 高振峰 席红 陶子明 康明睿 韩新 曾磊 谢映霞 魏乃永 魏保军 主要审查人:束昱 陈云玉 王如华 阎海鹏 王树林 王蔚蔚朱国庆 刘雨生杨健张振鹏 郑琴屈凯 胡维杰段洁仪倪照鹏 黄继军曾滨靳俊伟檀星 .2….




正式版 GB 12319-2022 中国海图图式.pdf

资源简介/截图:

12319,2022,pdf,图式,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ICS 07.040 CCSA79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319-2022 代替GB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 Symbols abbreviations and terms used on Chinese charts 2022-07-13发布 2023-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12319-2022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5位置、控制点、单位、磁要素 6自然地理要素. 7人工地物. 8陆地方位物. 9港口 10潮汐和海流 11深度 12底质 40 13礁石、沉船、障碍物 14近海设施 … 50 15航道、航线. .56 16区域界线 17灯标 18浮标、立标. 19雾号 88 ** 20雷达、无线电、定位系统 21服务设施. 96 22注记 附录A(规范性) 海图图号、标题、图廊注记 附录B(规范性) 标题样式 103 附录C(规范性) 图廓整饰 附录D(规范性) 图表样式 附录E(资料性) 地理通名汉英对照表 113 附录F(资料性)海图常用的注记字体、字级 115 附录G(资料性)海图中常用的符号名称缩写 116 参考文献.
GB 12319-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2319-1998《中国海图图式》,与GB12319-1998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筒要说明表示方式,改为表格形式,与符号一一对应; 增加了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点(见5.2.6); 修改了局部磁力异常区的表示(见5.5.4); 修改了冰川的表示(见6.2.9,1998年版的6.2.8); 增加了树顶高、直升机机场、风力涡轮机、风力发电场、水井、泉、潮面和基准关系示意图、未测 量区、未精测符号、海洋养殖场、发电设施、储油船、锚泊器具、水面管口、水下涡轮机、海洋资料 收集系统、群岛海底中心线、VTS报告线、分道通航制示意图、水上机场、水上飞机锚地、自然 保护区、禁止潜水区、特别敏感区、特别行政区界、同步灯、应急沉船示位标、内河助航标志、桥 涵标、虚拟航标设备等要素符号(见6.2.4、7.2.12、8.19、8.20、8.32、8.33、10.1、11.7、13.3、 13.6.16、13.6.17、14.3、14 4 6、14.4.7、14.5.3、14.5.4、14.5.5、15 2.7、15.5、15.9、16.3.10、 16.3.11 16.4.4 16.4 5 16 4 6 16.6 5、17.12.6 18.1118.12、18 13 20 5); 修改了机耕路的表示(见7.2.3); 明确了露出、干出、水下防波堤的表示(见9.1.2); 一修改了浮码头、泊位编号的表示(见9.2.6、9.2.8); 修改了潮汐表配置样图表示(见10.2,1998年版的10.1); 完善了潮流图的表示,增加流速(见10.4,1998年版的10.3); 修改了已知深度暗礁表示(见13.4.5,1998年版的13.3.5); 一修改了非危险暗确简要说明(见13.4.6,1998年版的13.3.6); 修改了关于非危险沉船深度界定标准的简要说明(见13.5.11,1998年版的13.4.11); 修改了贝类养殖场的表示(见13.6.15,1998年版的13.5.15); -修改了警戒区的表示(见15.2.6); 修改了禁区的表示(见16.2); 修改了国外居民地分类(见第22章); 一修改了图面配置示意图岸线表示,增加对数尺、书号、条形码等要素说明(见附录A); 修改了附录中部分要素表示,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0年首次发布为GB12319-1990《中国航海图图式); -1998年第一次修订时,并人了GB12317-1990《海图图式》,并将名称修改为《中国海图 图式》 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12319-2022 引言 本文件是识别和使用海图的基本依据,也可供编制出版各种专题海图时参考.

在使用本文件时,可 根据不同地区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并在图廊外指定位置加绘图例或说明.

GB 12319-2022 中国海图图式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海图上表示的各类要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廊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方法和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测制、出版各种比例尺海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5863内河助航标志 GB12320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 GB/T14477海图印刷规范 GB24418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深度基准soundingdatum 海图所注水深的深度起算面.

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

3.2 高程基准height datum 地面点高程的起算面.

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基准.

3.3 水深soundings 自深度基准至水底的垂直距离.

注:水深值以米(m)为单位.

3.4 干出高度dryingheight 自深度基准以上的高度.

注:干出高度值以米(m)为单位.

3.5 灯高elevation of light 灯光光源中心的高度.

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自平均大潮高潮面起算,灯高值以米(m)为单位.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线版-全网首发。附送2024版清单全集10册OCR可搜索版及最全对比表PDF下载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35号)要求,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精神,标准编制组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参考相关国际通行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修订 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 标报价编制、合同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合同价 款争议的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

2.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

4.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

5.修订合同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规则;

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

7.增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

8.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

9.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1.0.4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5 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 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1.0.6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又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也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审计等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审计等工作,不得再接受委托进行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施工部位、路段长度、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材料类别等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自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工序、材料、工种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其发生的费用为 分部分项工程费。

2.0.3       措 施 项 目    preliminaries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为措施项目费。

2.0.4       安全生产措施费    safe    production    costs

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5       项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载明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的本质及要求,用于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所要求完成的清单项目的文字性描述。

2.0.6  单价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0.7       总 价 合 同 lump      sum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2.0.8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fee contract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规定的计量、计价依据所确定的工程成本并加按约定方式计算的酬金进行合同 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9  综合单价    all-in   unit   rate

综合考虑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期、施工顺序、施工条件、地理气候等影响因素以及约定范围与幅度 内的风险,完成一个单位数量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 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2.0.10  单价计价    unit rate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1       总价计价    lump    sum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单位采用总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2       费率计价    percentage     rate    pricing

工程量清单中以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2.0.13       暂列金额    provisional     sum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

2.0.14  材料暂估价    material prime cost rate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需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 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

2.0.15       专业工程暂估价    specialist   works   prime    cost   sum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

2.0.16       计 日 工   dayworks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或工作,但不宜按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进行计价,而应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施工机具台班等,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7       总承包服务费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fee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合 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主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履 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详细说明。

2.0.18  合同清单    contract bills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填报并获得发包人接纳的已标明投标总价、合价及其综合单价,以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修正价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用以说明承包人所报合同总价的详细构成及综合单价分析,包 括其说明和表格。

2.0.19       最高投标限价  ceiling       price

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规定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2.0.20       投 标 价   tender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

2.0.21       合同基准日   contract    base    date

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如招标文件(非招标工程为询价文件)及合同未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

2.0.22       合同图纸   contract       drawings

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表达合同价款的工程范围及品质要求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设计文件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 件 。

2.0.23       合同规范    contract       specification

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合同工程的材料标准或要求、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等的技术要求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

2.0.24  合同单价    contract unit rate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以及承包人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中获得发包人接 纳的修正综合单价。

2.0.25       施工深化设计    design      development

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 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

2.0.26       工程造价咨询人   cost     engineering     consultant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合法继承人。

2.0.27       工程量清单缺陷    bills   of   quantities    errors

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2.0.28       工程变更    variation    of   works

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

2.0.29       损失和(或)直接费用   loss    and/or    direct    expense

损失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不能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中获得恢复的原预期收益;直接费用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直接造成的、为了完成同样结果的工程 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2.0.30       新增工程    extra     work

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 工程。

2.0.31       工程索赔    claim

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或延长),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的 要求。

2.0.32  赶 工 费    acceleration     cost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2.0.33  误期赔偿费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引起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  (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对合同约定采取分期竣工和移交的工程,误期赔偿费是指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延误时间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赔偿费用。

2.0.34       施工过程结算    progressive        settl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2.0.35       工程结算    final      settl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解除时、竣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结清。

3 基本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 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 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3.1.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计量方式或采用其 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 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 宜从小到大排列。

3.1.5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3.1.6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不可或缺的辅 助工作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的税金应填写在增值税中,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3.1.7  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按项计价项目价格的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其综合单价和按项计价项目价格应与工程量清单内的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价格完全一致。

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2    清  单  计  价

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 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括完成 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按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执行:

1  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

2  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

3  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4  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

5  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3.2.3  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取。

3.2.4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 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本标准附录G.1  中 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 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 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 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下列费用:

1  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2  在地下空间(地下室、暗室、库内、洞内等),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进行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

3  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已列入拆除和修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除外)、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

4 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5  除按本标准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自费用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 需的措施费用;

6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3.2.7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其价格;暂列金额、总承 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其计价基础乘以费率或以项计算清单项目价格;计日工可采用本标准第3.2.1条规定的单价计价方式计价。

3.2.8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应金额填报投标价。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相关合同责任的相应清单项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 (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履行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所需的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计算。

3.2.10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随时、少量完成相关计日工项目所需的费用。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可依据计日工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3.2.11  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3.3    计  价  风  险

3.3.1  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 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4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5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

6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7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 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王;

7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8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4 、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和)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3.3.5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1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方法之 一 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本标准附录A.1   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及其价格指数的确定方式。采用本标准附录A.2   价格信息 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 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发生工期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

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G.2 的规定填写表G.2.1-1 承 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G.2.1-2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

3  施工机具使用费因其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

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3.3.6  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3.3.7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 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3.3.8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调 整合同价格。

3.3.9  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3.4    合 同 选 择 与 要 求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3.4.3  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4.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3.4.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 .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讦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7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

3.4.8  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报价中应考虑其影响:

1  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义务、责任;

2  工程保险的类型、范围、投保责任及保险费用支付;

3  办理工程保函的类型、保证金金额及相关保函的撤回时间;

4  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要求;

5  工期变化的适用情况,以及工期奖励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赔偿费;

6  人工费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7  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和扣回方式;

8  进度款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比例、时限;

9  过程结算的节点和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比例、时限;

10  工程质量保证的方式和金额、预留方式及其时限;

11  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限;

12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

13  竣工结算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时限;

14  与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3.5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3.5.1  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 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2  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 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文件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

3  在完成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

4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但投标总价不得做任何调整,修正报价汇总后的总价应与投标函内填报的投标总价一致:

1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填报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

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3  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可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报价。

4  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其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应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如相应清单项目的合价除以其工程数量得到的综合单价 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符,或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其综合单价。

5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价格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

6  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

7  按本条第2款~第6款规定完成修正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 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进 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3.5.3  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报价合理性疑问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或说明:

1  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 高 ;

2  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

3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或报价合理的支持资料。并可要求投标人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减的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 标)参考。

3.5.4  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

1  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2  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3  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 明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自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 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价和合价中。

3.5.5  投标人回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应包括提供本标准第3.5.3条规定需提供的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文件,但不应涉及要求澄清或说明文件中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3.5.6  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给相关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3.5.7     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宜结合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回复文件进行评标(或定标)。

3.5.8  如响应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提交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接收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修正综合单价可作为合同单价,应用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3.5.9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应载明澄清或说明工作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相应回复意见的简述等内容。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不得就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应将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投标人的相应回复意见等内容进行完整编排,并作为澄清或说明报告附件。

3.6    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3.6.1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3.6.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其相应有效损耗率可按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G.1   的 规 定 填 写 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表G.1.1 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计算。

3.6.3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并从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 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价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 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3.6.4  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划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按计划提供相应材料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完成卸货,交货时承包人应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3.6.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及不满足交货计划,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撤出现场,并按交货计划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如引起承包人工期延长的,应按本标准 第8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延长承包人受影响的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利润。

3.6.6  发包人要求合同中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如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协助协调、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总 承包服务费的,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予以扣减。变更材料价格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式计算:

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1+管理费费率)×(1+利润率)

(3.6.6)

式 中 :  合同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

损耗率—可按本标准第3.6.2条的规定确定;

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可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3.7    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3.7.1     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的要求,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在订购材料前将其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供货人、品种、型号规格、实物样品(如需要)等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在获得发包人确认后可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

3.7.3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未安装或已安装至合同工程的材料进行检测,若经检测相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承包人应承担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引起的损失及修复工程的费用,受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若经检测相关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计算。

3.7.4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相关费用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 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  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

3.8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8.1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8.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3.8.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本标准第3 . 8 . 2条的规定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3.8.4  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计量与计价活动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或经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完成 的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计量与计价。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交付范围,以合同标的或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进行列项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表格等。编制说明应列明工程概况、招标(或合同)范围、编制依据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应明确工程 量清单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以及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4.1.4  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总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应视为与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符,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补充完善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6.1.7条的规定不做调整;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单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及其工程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清单缺陷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 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

4.1.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但措施项目清单和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总价计价的规定计算。

4.1.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说明是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应按本标准单价计价的规定重新计量确定,并对相关清单项目的合同价格及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4.1.7  无论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 量单位、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补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措施项目清单 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

4.2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4.2.1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依据的规定: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  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

4  工程招标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6  施工现场情况、相关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量。清单项目按项计量编制的,应在其计量单位中以项表示。如招标工程需要,可参考同类工程的设计图纸等资料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合理列出招标图纸没反映、但施工中可能会发生的清单项目及其项目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及参考同类工程资料确定暂定工程数量。

4.2.3  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其项目特征,并计算其工程数量。按照招标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可确定项目特征、但不能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项目可按暂定数量编制,并在其项目特征中说明为暂定工程量。

4.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估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项目特征中说 明主材由发包人提供;

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标准附录E.2 的 表 E.2.3 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4.2.5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常规的施工工艺、顺序 及生活、安全、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等非工程实体方面的要求,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编制。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2.6  其他项目清单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可按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服 务的暂列金额(如有)和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分别列项。用于暂未明确或不能详细说明工程、 服务的暂列金额应提供项目及服务名称,并根据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估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可按招标图纸设计深度及招标工程实施工期等因素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影响程度,结合同类工程情况合理估算。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专业工程分类别和(或)分专业列项,并列出明细表,其 暂估价可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的合理价格或概算金额估算。

3  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说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分别列项,并列出明细 表 。

4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可按承包人负责安装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分别列项,并按本标准附录G.1 的 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5  计日工应在项目特征中说明招标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计日工性质的工种类别、材料及施工机具名称、零星工作项目、拆除修复项目等,并列出每一项目相应的名称、计量单位和合理暂估数量。

6  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分别列项,可按项或费率计量。按费率计量 的,宜以暂估价作为计价基础;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条第3款列项,宜以项计量。

4.2.7  出现本标准第4.2.6条未包含的其他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8  增值税应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第3. 1.6条、第3.2. 11条的规定列项,按增值 税率计算。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5.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澄清或修改;

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情况;

6  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

7  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

8  其他相关资料。

5.2.2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的施工方案及工期数据合理确定计划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内完成招标工程所需的费用进行编制,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招标工程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5.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承包人提供材料、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按项计价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本标准第3.1.6条、第3.2.2条~第3.2.5条 的规定,以及类似工程的价格信息、价格指数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

5.2.4    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按本标准第3.1.6    条、第3.1.7条的规定确定,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其计价方法。

5.2.5     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要求及常规的施工工艺措施、合同条款、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2.6条规定及附录E  中 的 表E.3.2   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类似工程的措施价格信息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及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5.2.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

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

3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内容和要求按本标准第3.2.10条的规定计价;

4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需要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 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类似工程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分别确定各清单项目的服务费或费率并计价;

5 若招标工程存在本标准第4.2.7条列项的其他项目,应按同期市场合理价格计算其费用,并说明构成合同价格的计价条件。

5.2.7      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3.1.6条、第3.2.11条的规定计算。

5.2.8  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招标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交付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 下列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进行编制:

1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成本估算的价格;

2  近期获得的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

3  近期确定的类似清单项目结算单价;

4  近期签订的类似工程合同价格;

5  通过市场询价获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相关合理工程价格;

6  近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的市场价格和相关价格指数或投标价格指数等。

5.2.9  若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本标准第5.2.8条的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存在差异的,应依据其建设时期、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交付标准等的差异影响,在合理调整价格后计算。

5.2.10  因招标文件的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等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变化的,招标人应相应修正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5.3    异议和修正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5.3.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5.3.3  如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的, 招标人应作出说明并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5.3.4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修订及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6 投标报价编制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可依据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及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等风险。

6.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6.1.4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说明的工程特点及合同要求复查招标文件中计划工期的可行性及其风险与影响,对计划工期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对计划工期或招标人澄清或修正后的计划工期无疑问或无异议 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施方案、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合同履约风险及专业分包工程工期等合理确定 投标工期并投标报价。投标工期不得超过招标人的计划工期或澄清修正的计划工期。

6.1.5  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1.6  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王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久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 单进行投标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或异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清单项目或修正后(如有)的清单项目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 整相关价款及合同总价。

6.1.7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如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后(如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进行补充完善及报价,并对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异议或按已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做 出补充完善及报价,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外,合同价格不应因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6.1.8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范围及幅度内的风险费用。如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招标人明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6.1.9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投标人应按要求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未按要求填报(漏填或未填)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的,宜按本标准第3.5.4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1.10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本标准第6. 1.7条的规定补充完善工程量清单,并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未按要求填报(漏填或未填)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的,可按本标准第 3.5.4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中。

6.1.1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的合价总额一致。如投标总价与前述合价总额不相符的,应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本标准第3.5节 的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2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6.2.1  投标报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6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理水平、造价资讯等;

8  其他相关资料。

6.2.2      投标人应按本标准附录D.4   的 表 D.4.1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中规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报价,其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的要求:

1  工程数量对材料采购及人工价格的影响;

2  招标文件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在调整的范围和波动幅度内市场物价变动及调整时段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3  招标文件未规定物价变化进行价格调整的清单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4  单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8 .2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格调整和本标准第8 .9节的工程变更计价 规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5  总价合同履行本标准第6. 1.7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及价格包干规定,以及履行本标准第8.9节规定的工程变更计价规则带来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6  除履行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外,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中综合单价不做调整规定所引起的承包风险的影响。

6.2.3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按项计价的项目,投标人应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自身的实施 方案、市场合理价格,以及履行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本标准第8.9节规定执行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引起的承包风险,对按项计价项目进行投标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项计价项目报价为包干价,工程结算时不应做调整。

6.2.4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说明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档次和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进行安装报价, 并应满足工程数量对人工价格变化、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损耗率、自身原因超耗使用材料产生的承包风 险等要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不应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将相关的材料运抵交货地点、完成卸货的费用。

6.2.5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载明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材料暂估单价 (不含增值税)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报价,应满足工程数量对人工价格变化、履行本标准第8.4节规定的材料暂估价调价规则产生的价格变化等要求, 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价单价在本标准附录E.2  的 表E.2.3   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

6.2.6  投标人应按自身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本标准第6.1.5条规定拟定的措施项目,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自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措施项目 清单的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要求:

1  招标工程的特点及其标段划分和完工交付标准;

2  工程地质条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

3  招标文件说明的相关合同责任;

4  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风险;

5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货物供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服务(仅适用于 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报价);

6  除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新增工程、工程 索赔等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外,执行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引起的承包风险。

6.2.7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确填报在相应投标总 价内。

6.2.8 投标人应按计日工清单中提供的清单项目及其暂定数量和本标准第3.2.10条、第8.6节的相关规定,对计日工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6.2.9  投标人应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对各专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安排,以及对发包 人提供材料的供应履行管理及协调责任、对各专业分包工程履行管理和协调及配合责任、对各直接发包 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各项 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并应满足本标准第8.5节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计价风险的要求。

6.2.10  投标人依据相关造价资讯进行投标报价时,应满足招标工程与所使用造价资讯相应工程存在 的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完工交付标准、招投标方式、材料来源、使用工人来源等差异引起的价格变化的要求,投标人可在合理调整造价资讯相关价格后应用于投标报价。

6.2.11  投标大依据完成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人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清单总价汇总后,应按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将其汇总的项目清单总价乘以增值税率确 定增值税报价。

6.2.1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时完整提交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及合价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相关表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 的 表 E.2.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表 E.2.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表 E.3.2    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表 E.3.3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表E.3.4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的有关规定。

6.2.1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应按本标准附录E.3   的表E.3.3   的 规 定列明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初始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可应用 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索赔计价和本标准第9章的进度款支付。

7 合同工程计量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合同工程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7.1.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按本标准第7.2节~ 第7.7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进度款计量可按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执行。

7.1.3  合同约定执行物价变化价格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约定的调价周期相对应的已完成工程进行分段计量。

7.1.4      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应予计量:

1  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

2  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

3  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

4  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5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7.1.5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工程的计量成果给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计量成果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核对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成果已获得发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交的该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但不应作为相关工程已合格交付的依据。

7.1.6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核对结果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复核结果存在偏差的意见和详细计算资料。承包人提交复核结果意见的,发包人收到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复查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复核结果意见已获得发包人认可,可按本标准第7. 1.5条的规定执行。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发包人核对的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或提交复核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核对的计量成果已获得承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交的核对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

7.1.7      发承包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相关工程计量成果上签署确认。发承包双方通过核对、复核、复查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1.8  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工程计量成果应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发承包双方明确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及工程计量成果为粗略估算的除外。

7.2  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7.2.1  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 可作为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格的依据。其中: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依据合同图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

2  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7.2.2  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变更可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2  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 条第1款的规定计量;

3  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3条的规定计量。

7.2.3  完成发包人要求的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第7 .2 . 1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可作为本标准第8 . 3节规定调整暂列金额价款的依据 。

7.3    措 施 项 目 计 量

7.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

7.2. 1条、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自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执行;

5  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 7.7.2条的规定执行。

7.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7.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暂列金 额按本标准第7.4节、第7.6节、第7.7节规定计量、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本标准第 7.7节规定计量外,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 调整 。

7.4    工 程 变 更 计 量

7.4.1  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

7.4.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4.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4. 1条的规定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4.4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 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按 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调整,作为本标准第8.9节规定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

7.5    计 日 工 计 量

7.5.1     如承包人认为有关项目或工作不宜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计量而采用本标准第8.6节计日工的规定进行计量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批复。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应视为承包人放弃按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的需求;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批复的,应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

7.5.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

1  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

2  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

3  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

4 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

5  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

6  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7  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

8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王作;

9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

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7.5.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给发包人核实: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具型号、数量和耗用台班;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5.4 任何一项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每天计日工记录的汇总。

7.5.5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报表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核实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核实结果或复核结果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或计日工签证报告中的内容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7.5.6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共同确认的内容签署相关的计日工确认结果,作为本标准第8.6节规定计算相关计日工价格的依据。

7.6    返 工 工 程 计 量

7.6.1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返工,或引起承包人已采购及已加工的材料报损或报废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并 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返工确认要求的,应视为相关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责任事件未造成工程返工或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返工工程量不应计量,相关的费用不应补偿。

7.6.2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7.6.3  发承包双方应在完成确认后签署相关的返工确认单。返工确认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可以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应在返工确认单中明确用于计算返工工程的施工图纸或变更指令;

2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不能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返工的项目及其工程量;

3  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其材料的名称、规格、品 牌、数量、单价或总价及处理方式。

7.6.4  发生返工工程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明确发承包双方责任,返工引起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属于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确认单内的返工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及其数量,应为相关返工工程的计量工程量,并作为本标准第8章合同价款调整规定计算返工工程价格的依据;属于承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工程相关工程量不应计量。

7.6.5  返工工程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7.7   新增工程计量

7.7.1  承包人完成的新增工程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计算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7.7.2  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 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8 合同价款调整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

1  工程量清单缺陷;

2  暂列金额;

3  暂估价;

4  总承包服务费;

5  计日工;

6  物价变化;

7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  工程变更;

9  新增工程;

10 工程索赔;

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8.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承包人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计算价格调整事项的工程量,依据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核对。

8.1.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8.1.4     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 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8.1.5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通过核对、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 决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

8.1.6  发承包双方应在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本标准第9章、第10章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8.1.7  工期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8.1.8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应按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计算及调整增值税和合同价格,但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8.4节的相关规定计算。

8.2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陷

8.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按下列规定调整其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未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 .9 . 1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

2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不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9.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8.2.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 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 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8.2.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 1条、第8.2.1条的规定调整 。

8.3    暂  列  金  额

8.3.1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8.3.2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8.3.3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8.3.4  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9节、第8.11 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8.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如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暂列金额调整价格的申报、核实及确定,并按本标准第9章、第10章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8.4    暂  估  价

8.4.1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2  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8.4.3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合同签订价格)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8.4.4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8.4.5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8.4.6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8.4.7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本标准第8. 10节的相关规 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8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本标准第8.5.3条的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8.5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8.5.1  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调整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并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8.5.2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的规定计算变更为发包人提供材料所增加的总承包服务费,调整合同价格。

8.5.3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取消,或确定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承包人按本标准第8.4.8条的规定中标,或在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已竣工且撤离现场后进行的,发承包双方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8.5.4  若总承包服务费以项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除可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 1条~第8.5.3 条、第8.5.5条的规定扣减或调整外,应为风险包干,工程结算不应作调整。如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且合同未约定费率计价基础或约定不明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 1条~第8.5.3条、第8.5.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工程结算时可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合同价、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合同价进行计算。

8.5.5  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主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  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

(8.5.5)

8.5.6  承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延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本标准第8. 11. 18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

8.6    计    日    工

8.6.1  合同工程发生不宜按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

8.6.2  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本标准第7.5节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

8.6.3  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

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 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2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8.6.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因发生计日工而调整。

8.6.5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应予计算的计日工项目应全部计算在结算总价内,但合同总价包含的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应从结算总价中扣除。

8.7    物  价  变  化

8.7.1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清单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的合同基准日与调价时间区段相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信息所反映的价格波动幅度,计算调价区段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并按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的规定调整其价格。

8.7.2  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8.7.3  若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的其他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8.7.4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3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标准第8.7.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8.7.5  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规定的材料费调整不宜用于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和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可由发包人按实际变化调整,但不列入合同总价;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可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执行。

8.7.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

1  施工耗材费用;

2  中小型工具使用费;

3  措施项目费用;

4 除按本标准第8.7.1条~第8.7.4条规定调整价格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外,其他的 施工机具使用费用;

5  除本标准第8.7.3条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

6 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 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

7  管理费及利润;

8  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8.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8.1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 (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

1  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2  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3  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4  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8.8.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 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应予以调整。

8.8.3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 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

8.8.4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 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8.8.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8.8.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后的工程计价及所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与按原依据合同基准日税率计算的相应增值税的差额 调整合同价格。

8.9    工  程  变  更

8.9.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 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 1 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 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 单价 ;

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8.9.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 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

8.9. 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2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8.9.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 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 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8.9.4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8.9.4)

式中: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8.9.5  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本标准第8.9.1条~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本标准第8.6.3条的规定计算。

2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8.9.6  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合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第8.9.5条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8.9.7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认可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

8.9.8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8.10    新  增  工  程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 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

8.10.3  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规定的调整合同单价及按本标准第8.9节的计价规则确定,并满足下列差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影响的要求:

1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 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

4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8.10.5  新增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10.2条规定的承包人所报并获得发包人审定的报价单中的综合单价及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价。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不宜用于新增工程计价。

8.10.6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8.10.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合同约定的合同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进度款支付、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误期赔偿费等。

8.11    工  程  索  赔

8.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的原因而发生不属于本标准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 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等事件,并应由合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发承包双方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身蒙受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等工程索赔,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属于本标准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的事件应按相应规定调整,不属于的事件可按本节处理。

8.11.2  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赔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有合理的工程索赔理由和有效的依据、证明材料,且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8.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3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应一并提出。

4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28天)或合 理时间间隔持续提交延续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持续影响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提供相关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费用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5  承包人应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 赔的合计费用或(和)工期延长天数,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8.1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除误期赔偿费外的其他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发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3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28天)或合理时间间隔持续向承包人发出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合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8.11.5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或补充证明材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承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3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根据相应索赔事件一并作出相关费用索赔及工期延长的审批。

4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应将索赔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剩余费用。

8.11.6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发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发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2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可从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中将确定的索赔费用扣除。

8.11.7 按本标准本节相关规定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一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 的费用索赔。

8.11.8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2  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 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3  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 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 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

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 11. 13条的规定执行。

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4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  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 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 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2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 应损失及费用: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  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 承 担 ;

5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11.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 11. 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

1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2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4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8.11.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 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8.11.15  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 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

8.11.16  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 11. 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令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 . 11 . 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 11. 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实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 11. 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8.11.17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 发包大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 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  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11.18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11.20  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11.21  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 . 11 . 3条~第8 . 11 .6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

8.11.23  发承包双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工程索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合同解除的,可按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处理。

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期中价款支付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每月或每阶段应支付价款的申请、核对及支付。

9.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供发包人核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月支付的付款核定日可为每月最后一天。

9.1.3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协调相关专业分包人书面提交专业分包工程期 中价款支付申请,提交时间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可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商定,可与承包人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同时提交发包人核对。

9.1.4  专业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申请期中价款支付时未发生承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的,承包人应依据本标准第9. 1.3条的规定对专业分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履行管理协调责任。

9.1.5  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共同确认现场已累计完成的进度。若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在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配 合发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累计完成进度进行现场确认。

9.1.6  除了按本标准第9.2节规定完成的预付款支付及其扣回、按本标准第9.3节规定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以及本标准第9.4节规定外另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确定应予支付的各期进度 款的金额:

当期应付进度款=[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包括已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价款)×

支付比例一累计预付款扣回(包括当期扣回价款)一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累计扣除的款项(不含预付款扣回)

(9.1.6)

9.1.7  已完工程总值的支付额度、预付款的扣回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工程总值支付比例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80%,预付款的扣回应符合本标准第9.2.6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应符合本标准第9.3.2条的规定。

9.1.8  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应按上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明的累计应付进度款计算,不应考虑发包人实际支付进度款的金额与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应付金额的差异。

9.1.9  发承包双方在各期应付工程价款中应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工程价款支付证书中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若合同未约定的可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的比例或按当期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的比例,计算并单独列出当期应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价款,承包人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9.1.10  发包人在发出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前,应将拟发出的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提交给承包人确认,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正意见:

1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没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确认;

2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存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复核报告,并说明有权获得应予支付的缺漏项目及其价款、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计算存在的价款差异、当期应付进度款 中存在的计算错误等,并在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进行核对。

9.1.11  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完成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确认或核对修正后,在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进度款支付证书内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9.1.12  如进度款支付中存在遗漏、重复或错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 1.6条规定的核算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方式,在下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中支付或扣除。

9.1.13  发包人应按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核对,在确定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将其进度款支付证书送达承包人并抄送相关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相关专业分包人。

9.1.14  如承包人未按本标准第9. 1.2条的规定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未计算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已完合同调整价款,发包人可暂按累计已完的工程价款及合同调整价款暂付期中价款,但暂付价款仅作为期中价款的支付,不应作为工程结算及已完工程的依据,承包人不应就此暂付价款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的工程索赔。

9.2    预    付      款

9.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直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可用于为履行合同而预先采购材料、租赁或采购相关施工机具、搭设现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等工程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

9.2.2  合同工程的预付款金额可依据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款及预付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预付款支付 比例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有关部门的规定,预付款计算依据的合同价款应扣除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暂 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9.2.3  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的预付款,可按已获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合同清单的合同价款等,分解形成符合本标准第9.2.2条规定的相应年度计划中应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并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比例逐年预付。

9.2.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预付款支付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预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本标准第8.11.9条第6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2.5  如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保证金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

9.2.6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扣回,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选择当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选择分次扣回方式的,预付款可从每一个支 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回的预付款应在合同终止结算时全部扣回。

9.3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9.3.1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9.3.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 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 安全生产措施费。

9.3.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3.4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9.4    进    度    款

9.4.1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程序和方法,在每个计量周期进行已完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合同中进度款计量周期约定不明的,可以月为单位分期计量与支付。

9.4.2  单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按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计算规则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累计完成的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发生调整的,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单价)计算累计进度价款。采用以项总价计价方式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3条的规定计算。

9.4.3  总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相应清单项目合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累计进度价款。采用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9.4.4  措施项目清单的进度款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 约定不明的可按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自清单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计算累计完 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式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附录E.3   的 表E.3.3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累计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3节的规定计算。

9.4.5  其他项目清单的累计进度款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的计价方式计算。以总价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 工程累计进度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相应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 的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进度款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 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2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至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计算。

3  计日工、暂列金额(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等)应按至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进行计算。

9.4.6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中。

9.4.7  进度款的增值税应依据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增值税率计算。

9.4.8  当期应付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计算,当期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第9.4.7条合计金额计算。

9.4.9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及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 支付申请,说明本期认为应得到的价款,包括建筑工人工资的申请金额和专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进度 款,并附上计算依据。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完成工程总值:

1) 累计完成合同清单的价款;

2) 累计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包括单价合同的重新计量调整价款、总价合同的暂定数量 调整价款);

3) 累计发生暂列金额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

4) 累计发生暂估价调整价款(包括材料暂估价、承包人实施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5) 累计发生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

6) 累计发生计日工价款;

7) 累计发生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8) 累计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9) 累计发生工程变更价款;  

10 )累计发生新增工程价款;

11 )累计发生工程索赔价款。

2  累计已扣回预付款(包括当期扣回价款)。

3  累计应付进度款。

4 前期累计支付进度款。

5  发包人应扣除的价款。

6  本期应付进度款。

9.4.10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进度计量核实的,核实前应适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核实提供便 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核 实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进度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9.4.1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对,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依时支付进度款。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存有争议,发包人应按无争议部分的清单项目计量与计价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支付进度款。

9.4.1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9.4.13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每个计量周期的工程量及价款经发包人核对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计量周期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并在汇总表上签署确认。

9.4.14  合同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商定已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款采用粗略计量的,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相应的文件中明确说明其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使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0    工程结算与支付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10.1.2  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核对的,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质量有异议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10.1.3  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10.1.4 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0.1.5  合同约定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每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已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结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并按本标准第10.5节的规定办理工程保修与结清。

10.1.6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申报及核对。

10.1.7  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催告通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或未做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按照本标准第10.2. 1条及第10.3.1条的规定编制相关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及相关 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发包人编制的结算的复核及确认。

10.1.8  承包人可同时或分开提交合同范围工程与新增工程(如有)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结算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工程的结算核对及价款支付,不应以承包人未提 交新增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或未与承包人达成新增工程结算价款一致 意见为由,拖延办理合同范围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及其相关的结算价款支付。

10.1.9 若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存有异议,且双方经过核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2    施工过程结算

10.2.1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应满足下列依据的要求: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

2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  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

4 合同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5  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 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7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8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9  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10.2.2  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将按本标准第8章计算且已确认的合同调整价款列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并同期支付。

10.2.3  除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外,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和 总承包服务费可按本标准第10.3.3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10.2.4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 的 80 % 。

10.2.5  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约定不明的,可按施工过程结算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措施项目费用总价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10.2.6  施工过程结算时,可按发承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已完成的价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按本标准第8.5节规定调整后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 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10.2.7  按本标准第10.2.5条规定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本标准第10.2.6条规定计算的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调减。

10.2.8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 算价款的依据。

10.2.9  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施工过程结算项目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但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 的整改义务,施工过程结算也不应影响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10.2.10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累计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金额;

2)累计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

3)累计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包括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 的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

4)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

5)累计应计算的增值税。

2  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期应扣回的已支付进度款;

3)本期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

4  本期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0.2.11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的核实、签发、支付可按本标准第10.3.16条的规定执行。

10.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0.3 竣工结算

10.3.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10.2.1条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核对,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0.3.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其顺序编制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1  合同清单总价;

2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

3 暂列金额调整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

4 暂估价调整价款:

1) 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

2) 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5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

6 计日工调整价款;

7  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9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10   新增工程价款;

11 工程索赔价款;

12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

13 其他价款(如有)。

10.3.3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7.3节、第8章的规定计算完成工程所含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包 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费用。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计算完成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  依据。

10.3.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格 验收证明等资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10.3.5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 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 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 算款的依据。

10.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发包人经核对,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 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 复核确认。

10.3.7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3.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10.3.9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10.3.10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经委托人确认后应视同发包人的核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核对结果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将核对结果提交给承包人复核,同时抄送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同意核对结果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发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2款的 规定办理。承包人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 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获得承包人认可。

10.3.11  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人员与承包人授权的人员核对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双方应签字并盖章确认。如其中一方不签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3.12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再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3.1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返工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扣减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返工等费用。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依据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10.3.14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可就有关争议部分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能力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质量异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0.3.15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除外);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0.3.1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核实, 也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申 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0.3.17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0.4    合同解除结算

10.4.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解除合同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10.4.2  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价款的支付,当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超出了应支付的金额的,承包人应在确认结算价款后的约定时间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

5  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

6  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

7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价款。

10.4.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并核算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复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10.4.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标准第10.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 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  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5 工程保修与结清

10.5.1  发包大应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的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以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10.5.2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应免除合同约定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10.5.3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和)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或质量担保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 可按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10.5.4      缺陷责任期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发包人应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费用, 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应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5.5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最终结清申请书应列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最终结清款。发包人应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应计算利息。

10.5.6  最终结清款应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如有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也应在最终结清款中一并结清。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不足以扣减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0.5.7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书。

10.5.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核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且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0.5.9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5.10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1.1 一 般规定

11.1.1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和与其事项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的补充(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

11.1.2  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  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

2  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3  仲裁或诉讼。

11.1.3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本标准第1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 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11.1.4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 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争议处理决定,按本标准第11. 1. 1条的规定确认相关争议的解决结果或签订相关的和解(补充)协议。

11.1.5      如发承包双方按本标准第11. 1.3条、第11. 1.4条的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伸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

11.2 争 议 评 审

11.2.1  发承包双方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选择形式、人员构成与数量。

11.2.2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1.2.3  发承包双方或任一方提出相关争议的,应在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共同 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提出相关争议的一方将 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同时提供一份给合同的另 一 方 。

11.2.4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并在 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 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11.2.5  如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提出异议的,提出的一方应在收到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包括相关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复查自身的意见,并在收到函件后,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原意见或修改意见的理由及决定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11.2.6  如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提出的争议解决意见或修改意见没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作为相关争议的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执行。

11.2.7  如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处理意见对发承包双方不应具有约束力。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已经解除外,发承包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直至争议解决。

11.2.8  处理争议事项需支付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或争议评审规则确定, 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或依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争议解决决定,费用应由相关争议责任人承担。

11.2.9  通过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解决争议引起发承包双方自身发生费用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11.3 调   解

11.3.1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选择、确定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调解。

11.3.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或机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或机构)的任期应即终止。

11.3.3  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1.3.4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解决事项时,提出争议合理解决的任一方应将相关争议事项的所有文件、工程指令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机构),并书面抄送平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委托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11.3.5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或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进入现场的权利及相应工作设施条件。

11.3.6  调解人(或机构)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应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听取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及协调双方的主张,并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自身的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11.3.7      如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认可调解人(或机构)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在收到调解人 (或机构)的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调解人(或机构),并同时抄 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调解人(或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复查自身的意见及协调不认可的主张,并在收到函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维持决定或修改决定的调整意见书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11.3.8  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人(或机构)提出的调解书的,双方应签署确认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执行。

11.3.9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事项和理由。当调解人(或机构)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可视为已认可了调解书。

11.3.10  发承包双方未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书,除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调解书在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予以确认外,对发承包双方均不应具有约束力。无论发承包双方是否确认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已经解除,发承包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

11.3.11      处理争议事项需支付给调解人(或机构)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或调解协议确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合理分担或按照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双方协商确定对相关争议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

11.3.12  通过调解人(或机构)解决争议引起发承包双方自身发生费用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11.4    仲裁与诉讼

11.4.1  发承包双方通过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的争议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争议事项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11.4.2  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发承包双方可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和方法进行调解。

11.4.3  仲裁或诉讼可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除非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引起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协商确定停止施工或合同已经解除,发包人或承包人即使按照本标准第11.4.1条 的规定提请了争议解决,发承包双方仍应在争议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工程,直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1.4.4  发承包双方各自的义务不应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改变。当仲裁或诉讼时,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承担的责任分担。

11.4.5  在本标准第11.1节~第11.3节规定的期限内,当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未能遵守双方确认的争议评审意见或调解书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11.4.6  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

12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

12.1  工程计价表格

12.1.1  工程计价表格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在本标准附录B~  附 录G 工程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2.1.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及方便使用的要求。

12.1.3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表B.1. 天、表C.1.1、 表 D.1.1、表 D.4.1、表 E.1.1、

表E.2.1 、 表 E.2.3 、 表 E.3.1 、 表 E.4.1~     表 E.4.6 、 表 E.5.1 、 表G.1.1 、 表G.2.1-1    或表G.2.1-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 签字,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审)单位 盖 章 。

3  工程计量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审)说明宜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招标工程范围;王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 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应明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详细计算规则。采用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应明确相应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名称及编号;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补充完善计算规则的,应列明工程量清单的详细计算规则。

12.1.4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编制要求宜使用下列表格:

1) 最高投标限价使用表格包括:表B.2.1 、 表 C.2.1 、 表 D.1.1 、 表 D.4.1 、 表 E.1.1 、 表 E.2.1、

表E.2.2-1    或 表 E.2.2-2 、 表 E.2.3 、 表 E.3.1 、 表 E.3.2 、 表 E.4.1~  表 E.4.6 、 表 E.5.1、

表G.1.1 、 表G.2.1-1    或 表G.2.1-2;

2) 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表B.3.1 、 表 C.3.1 、 表 D.2.1 、 表 D.4.1 、 表 E.1.1 、 表 E.2.1、 表E.2.2-1    或 表E.2.2-2 、 表 E.2.3 、 表 E.3.1~  表 E.3.4 、 表 E.4.1~ 表 E.4.6 、 表 E.5.1、 表G.1.1 、 表G.2.1-1    或 表G.2.1-2;

3) 竣工(过程)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表 B.4.1 、 表 C.4.1 、 表 D.3.1 、 表 D.4.1 、 表 E.1.1、 表E.2.1 、 表 E.2.3 、 表E.3.1 、 表E.4.1~   表 E.4.6 、 表 E.5.1 、 表 E.6.1 、 表E.7.1 、 表 E.7.2、 表E.8.1 、 表 E.8.2 、 表 E.9.1 、 表 E.10.1 、 表 E.11.1 、 表 F.1.1 、 表 F.2.1 、 表 F.3.1、 表F.4.1 、 表 F.5.1 、 表 F.6.1 、 表F.7.1 、 表G.1.1 、 表G.2.1-1    或 表G.2.1-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签字,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单位盖章。

3  工程计价说明可按下列内容填写:

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投标报价填报说明、竣工(过程)结算编制说明宜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依据等。

2)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12.1.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2.2 工程计价资料

12.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应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2.2.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 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 达指定接收地址。口头指令不应作为计价凭证,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按口头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12.2.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2.2.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2.2.5  发承包双方均应按规定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2.2.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 工程计价档案

12.3.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2.3.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12.3.3      如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提供工程计量与计价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计量与计价文件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5年。

12.3.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标准数据接口的相应要求。

12.3.5  归档文件应按要求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规定的案卷。

12.3.6  归档可在项目实施过程分阶段进行,也可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2.3.7  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接收双方应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交接。




中建八局绿色施工手册3.0

绿色施工手册 HANDBOOK OF GREEN CONSTRUCTION (3.0 版) 202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绿色施工概述 . 1 1.1 绿色施工概念解析 . 1 1.1.1 绿色施工的定义 . 1 1.1.2 绿色施工与传统施工之差别及重点 . 1 1.2 国内外绿色施工概况 . 2 1.2.1 国外绿色施工及相关的绿色建造概况 . 2 1.2.2 我国绿色施工及相关的绿色概况 . 4 1.2.3 我国绿色建造发展趋势 . 6 第二章 中建八局绿色施工概况 . 8 2.1 发展历程 . 8 2.1.1 绿色施工阶段 . 8 2.1.2 绿色建造阶段 . 8 2.1.3 双碳战略背景下的新趋势 . 9 2.2 体系建设 . 10 2.2.1 管理体系 . 10 2.2.2 研发体系 . 13 2.2.3 应用体系 . 14 2.3 近年来工作总结 . 14 第三章 绿色施工手册3.0 简介 . 16 3.1 参考文件 . 16 3.2 编制过程 . 16 3.3 手册内容 . 17 I 第一章 绿色施工概述 1.1 绿色施工概念解析 1.1.1 绿色施工的定义 绿色施工作为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实现建筑领域资源节约和节 能减排的关键环节。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 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 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 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 经济政策。绿色施工应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工程施工中全面应用的体现,绿色施工并 不仅仅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 栽花、种草,实 施定时洒水等这些内容,它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 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利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等内容。 1.1.2 绿色施工与传统施工之差别及重点 同传统施工一样,绿色施工也具备五个要素,如下图所示: 对象 – 工程项目 资源配置 – 人、设备、材料等 施工活动五个要素 方法:管理+技术-持续改进 验收-合格性产品 目标-不同时期工程施工的目标值设定不同 绿色施工与传统施工的主要区别在于“目标”要素中,除质量、工期、安全和成本控 制之外,绿色施工要把“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作为主控目标之一加以控制。此外,绿色 施工所谈到的“四节一环保”中的“四节”与传统的所谓“节约”也不尽相同,绿色施工所 强调的“四节”是强调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前提下的“四节”,是强调以“节能减排”为目标 的“四节”。因此,符合绿色施工做法的“四节”,对于项目成本控制而言,往往是施工的 成本的大量增加。这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在客观上的不一致 性,必然增加推进绿色施工的困难,因此要充分估计在施工行业推动绿色施工的复杂 1




TCCIAT 0030-2020 水工隧洞TBM施工技术规程

ICS 93.160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 P59 T/CCIAT 0030- 2020 水工隧洞 TBM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BM in hydraulic tunnel 2020 -12 -30 发布 2021-03 -01 实施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 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 水工隧洞 TBM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BM in hydraulic tunnel T/CCIAT 0030-2020 批准部门:中同建筑业协会 施行日期: 2021年 3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0 北京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公告 第 030 号 关于发布《水工隧洞 TBM施工 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水工隧洞 TBM施工技术规程》为中国建筑业协会 团体标准,编号为 T/CCIAT0030–2020,自 2021年 3 月 1 日 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20年 12月 30 日 3 目。言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 通知} (建协涵 [2018)7号)的要求,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施工准备; 5. 施工测量; 6. 通风、供排水及供电; 7. 管片 及仰拱预制块制作; 8. TBM 安装与调试; 9. 掘进与支护; 10.特殊地段施工; 11.施工运输; 12. TBM拆卸; 13.设备保 养与维修; 14.监控量测; 1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6.质量 检验与评定。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管理,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 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 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 国葛洲坝集团第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36号盈描国际;邮政编码: 710077)。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兴龙胡义重王焕明黄河江 胡泉光汪文桥董国庆陈方明 王西奎彭会椿杨凡艾学良 陈松李阳熊浩森王江龙 李国华刘伟李林辉曾新立 卓双锋陆剑峰帅文仲张志良 宁光忠李志强王太兴靳伟强 4 贺胜利万勇宇朝旭邵冬 王宏欣王晓佳孙花玲孙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孙来成余英洪松汶文钊 余祥忠梁国辉张麦全陈振华 李卫兵 5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4 4 施 τ-准备……………………………………….………… 5 4. 1 一般规定…………………………………………………… 5 4.2 技术准备…………………………………………………… 5 4.3 TBM选型…………………………………………………… 5 4.4 TBM配置…………………………………………………… 7 4. 5 施工布置………………………………·…………………. 7 5 施工测量……………………………………………………… 9 5. 1 一般规定…………………………………………………… 9 5.2 地面控制测量……………………………………………… 10 5.3 地下控制测量………….………………………………… .11 5.4 掘进施工测量……………………………………………… 11 5.5 贯通测量…………………………………………………… 13 5.6 竣工测量….………………………………………………. 14 6 通风、供排水及供电………………………………….……. 15 6. 1 一般规定…………………………………………………… 15 6.2 通风与防尘………………………………………………… 16 6. 3 施工供、排水……………………………………………… 17 6.4 施工供电…………………………………………………… 18 7 管片及仰拱预制块制作…….………….……20 7. 1 一般规定…………………………………………………… 20 7.2 预制件制作………………………………………………… 20 7.3 预制件检测、储运与消缺………………………….………. 21 6




建筑工程企业精细化管理与精细化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企业精细化管理与精细化成本控制 全面/全系统/全供应链/全价值链/全协同链精益管理能力提 升 精益建造管理宣誓词 树立精益思想,投身精益管理; 执行精益指令,实现精益目标; 学习践行精益,提升建造品质; 精益从心开始,改善从我做起; 持续改善,尽善尽美,完美交付! 知识方法来源 • 分享的内容方法主要来自于侯龙文老师编著出版的相关著作和正在编著待出版的建筑●工 程●施工企业《精益建造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和《房地产●建筑企业精益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等著作中的相关内容: 《建筑 ● 工程 ● 施工《精益建造管理》 第1章 精益建造管理理论溯源 第7章 精益建造进度管理 第13章 供应链协同精益建造管理 第2章 精益建造管理基础理论 第8章 精益建造质量管理 第14章 建筑工业4.0与智慧工地、智慧施工、 第3章 精益建造技术工具体系 第9章 精益建造成本管理 智慧建造管理 第4章 精益建造之基础:5S现场管理 第10章 精益建造安全管理 第15章 精益建造之保证:精益建造人才育成 第5章 精益建造之载体:TPM机械管理 第11章 精益建造施工管理 第16章 精益建造软实力:精益建造文化建设 第6章 精益建造之龙头:精益设计管理 第12章 精益建造可视化管理 第17章 附录:精益建造管理术语 我们为什么要推行实施精细化-精益化施工建造管理? 建筑工程企业面临的市场困境 建筑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行啊,情况变化,我们的 项目进程恐怕也要变动了! ■ 边计划 ■ 边实施 ■ 边修改 坏了坏了, 期限到了, 忙不完了! 下一步该干什么? 还没想好,正在 作新计划呢。 造成“三边行动”的根本原因是在目标未清、职责未明的情况下就仓促开始往下做细节,结果常因为 在一些小事上扯皮导致项目被不断地延期。即使最后勉强完成了,也与最初的目标相去甚远。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制度挂在墙上 工作说在嘴上 成绩写在文字材料上 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 以上问题 我们有木有? 从精细化视角看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浪费 我们 据国外专家统计, 都有 哪些 制造行业仅有12%, 方面 建筑工程业的浪费 的浪 则高达57%。 费?




DB37T 5079-2024医院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前言 本标准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1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医院建 筑能耗限额标准》DB37/T 5079-2016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共10 章和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 4.室内环境计算参数;5.建筑能耗统计范围;6.建筑能耗指标计算方法;7.建筑能 耗限额指标;8.能耗限额修正方法;9.运行碳排放;10.用能管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完善了术语;2.新增了医院建筑能耗 修正方法;3.将医院建筑能耗分为供暖能耗、非供暖能耗;4.修订了医院建筑能 耗限额指标;5. 新增了建筑运行碳排放的规定。 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各单位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 送山东建筑大学(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1000号,邮编:250101,电 话:0531-86367628,电子邮箱:liuxuelai@sdjzu.edu.cn)。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工达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交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澳信供热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中医院




2024.10.12-福建省厦门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区域划分技术规程》DB3502_T 144-2024

ICS 03.080.30 CCS A 12 3502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14 4—20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区域划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division of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2024-10-12 发布 2024 -10-12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厦门市地方 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厦市监标准〔2023〕3 号)的要求, 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总则 、术语 、一般规定 、重点区域识 别、设计重现期区域划分 等。 本规程 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 本规程 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 由厦门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理 。 本规程起草单位: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2 号501;邮编 361012 )。 本规程 主要起草人: 黄黛 诗 王开春 陈俊宇 姚晓婧 王连接 王小凤 谢鹏贵 王 宁 吴连丰 关天胜 许 昊 张李翔 林卫红 许贤芳 许 骏 本规程 主要审查人: 李益勤 翟作卫 洪永福 张 青 周真明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一般规定 . 3 3.1 基础调查 . 3 3.2 设计标准 . 4 4 重点区域识别 . 6 5 设计重现期区域划分 . 8 附录A 暴雨强度分区 . 11 附录 B 重点区域 . 11 附录 C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区域划分图 . 16 附录D 示例 . 17 本规程用词说明 . 22 引用标准名录 . 23 附:条文说明 . 2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 1 2 Terms . 2 3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1 Basic survey . 3 3.2 Design standards . 4 4 Key region recognition . 6 5 Regional division of recurrence interval . 8 Appendix A Rainstorm intensity zoning . 11 Appendix B Key region . 11 A ppend ix C Map of regional division of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 16 Appendix D Case . 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2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 . 23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 25




DB43T 1287-2017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ICS 93.080.10 P 66 DB43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 1287 —2017 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in Highway Engineering 2017-03-17 发布 2017-05-17 实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3/T 1287—2017 目 次 前言………………………………………………………………………………………………………Ⅱ 引言………………………………………………………………………………………………………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机制砂的生产……………………………………………………………………………………… 3 6 机制砂的质量………………………………………………………………………………………… 4 7 机制砂的检验………………………………………………………………………………………… 6 8 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8 9 机制砂混凝土施工…………………………………………………………………………………… 9 10 机制砂混凝土质量检验与验收……………………………………………………………………… 10 条文说明………………………………………………………………………………………………… 12 I DB43/T 1287—2017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武汉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勇、李北星、姚志立、涂征宇 、董城、卿笃干、周用安、蒋武军、郑祖恩、 唐鹏程、岳志平、周明凯、李晟、吴欣、郑国荣、刘文劼、张瑞蕾、刘战鳌。 II DB43/T 1287—2017 引 言 为了解决混凝土用天然砂资源日益减少、供不应求的问题,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对机制砂不断增长的 需要,保证湖南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遵循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投资的原则,结 合湖南省公路工 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机制砂混凝土的研究成果及其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实践经 验,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依据,进行了必要的试验,并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 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规定;5. 机制 砂的生产;6. 机制砂的质量;7. 机制砂的检验;8. 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9. 机制砂混凝土施工; 10. 机制砂混凝土质量检验与验收等内容。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 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本标准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并负责解释(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 199 号)。 III DB43/T 1287—2017 公路工程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中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的生产、质量与检验要求,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 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公路工程机制砂的生产与机制砂混凝土的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 50733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JTG E 30 《公路工程水泥及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T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7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 E42 《公路工程集料试 验规程》 JTG/T F5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60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 JTG D62 《公路钢筋混凝土 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T B07—01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T/T 819 《公路工程 水泥混凝土用机制砂》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 1




SY/T 4106-2016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

资源简介/截图:

ICS 75.200
E98
备案号:57593-2017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P   SY/T 4106-2016
代替SYT4105一2005,SYT4106-2005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
防腐层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olvent-free polyurethane coatings
for steel pipelines and tanks
2016-12-05发布   2017一05-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4106-2016,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4106-2016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编写组总结了国内多年来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在管道、储罐和现场补口等方面的应用经验,结合目前国内无溶剂聚氨酯涂料的技术发展现状,在材料和验证试验的基础上,参考ANSI/AWWA C222:2008《钢质水管道及管件聚氨酯内外防腐层》、EN10290:2002《陆地和海洋钢质输油管道和管件液体聚氨酯和改性液体聚氨酯外防腐层》等国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对《钢制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防腐层技术规范》(SYT4105一2005)和《管道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外防腐层技术规范》(SYT4106一2005)进行合并和修订。
本规范共分为9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防腐层结构和厚度,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涂敷,质量检验,修补复涂及重涂,管道标识、储存、堆放和运输,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交工资料。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防腐工作组负责日常管理,本规范由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到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40号,邮编:300451)。

目次
1总则1
2防腐层结构和厚度2
3聚氨酯涂料3
4防腐层涂敷7
4.1一般规定7
4.2表面处理8
4.3管道和储罐防腐层涂敷9
4.4管道防腐层现场补口9
5质量检验11
5.1表面处理质量检验11
5.2涂敷过程质量检验12
5.3防腐层质量检验13
6修补、复涂及重涂16
6.1修补16
6.2复涂16
6.3重涂16
7管道标识、储存、堆放和运输17
7.1标识17
7.2储存与堆放17
7.3运输18
8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19
9交工资料21
附录A防腐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拔法)22
附录B管道防腐层表面绝缘电阻试验方法25

(略)

内容摘要:

3 聚氨酯涂料
3.0.1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应是由含多元醇的A组分和异氰酸酯单体或异氰酸酯预聚物的B组分组成的双组分材料,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应为规定比例的A,B两组分经反应形成的。
3.0.2无溶剂聚氨酯涂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管道和储罐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聚烯烃、聚氨酯及环氧类防腐管道补口用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3的规定。
表3.0.2-1无溶剂聚氨酯涂料性能指标(略)

4 防腐层涂敷
4.1一般规定
4.1.1在防腐层涂敷前应进行涂敷工艺评定试验,工艺评定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进行内防腐层涂敷前,应先在尺寸不小于200mm×200mm×4mm的钢板试件,且与储罐或管道内防腐层相同的涂敷条件下进行表面处理和防腐层涂敷,并对涂敷的防腐层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3.0.2-2中1~8项,结果符合要求后应根据试验条件确定内防腐层涂敷工艺规程。
2在管道、储罐外防腐层涂敷生产前或补口防腐层涂敷施工前,应按拟定工艺进行涂敷试验,并进行防腐层性能检验,管道或储罐外防腐层的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3.0.2-2中1~8项,补口防腐层的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0.2-3中1~8项,结果符合要求后应根据试验条件确定外防腐层涂敷工艺规程。
3当防腐涂料牌(型)号或生产厂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试验。
4.1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时,不应进行涂敷:
1雨、雾、雪、风沙天。
2风力达到5级以上。
3相对湿度大于85%。
4基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温度以上3℃时,或低于涂料生产商推荐的温度。

4.2表面处理
4.2.1在表面预处理前,对海运或长时间存放海边的管材或储罐板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实验第5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氯化物测定(离子探测管法)》GBT18570.5或《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实验第9部分:水溶性盐的现场电导率测定法》GB/T18570.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分检测,管材表面及储罐内表面盐分应不超过30mgm2,储罐外表面盐分应不超过50mgm2,盐分超标的管材或储罐板材应清理至合格。
4.2.2
除锈前,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规范》SYT0407规定的清洗方法除去基材表面残留的任何油脂或其他可溶性污染物。表面的焊渣、突出物、毛刺等影响防腐层质量的不平粗糙物应予锉平或磨平,处理时不应伤及母材。
4.23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规范》SYT
0407规定的除锈方法对基材表面进行喷射处理。应采用干燥)清洁的磨料和压缩空气,不应使用被铁锈、盐分和其他杂质污染的磨料。表面处理时,基材表面应保持干燥。
4.2.4除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测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
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中规定的Sa2.5级的要求,表面锚纹深度应达到50um~100μm。
4.2.5喷射处理后,应采用干燥、洁净、无油污的压缩空气将表面附着的灰尘及磨料清扫干净,基材表面的灰尘度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评定实验第3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的灰尘评定(压敏粘带法)》GBT18570.3规定的2级。
4.2.6
表面处理后的基材表面应防止表面受潮、生锈或二次污染。表面处理后的储罐或钢管应在4h内进行防腐层涂敷,超

(略)




SY/T 4106-2016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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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200

E98

备案号57593—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4106—2016 P代替SY/T4105—2005,SY/T4106—2005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olvent-free polyurethane coatings for steel pipelines and tanks

2017-05-01实施    2016-12-05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4106-2016,SY/T 4106-2016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4106-2016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编写组总结了国内多年来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在管道、储罐和现场补口等方面的应用经验,结合目前国内无溶剂聚氨酯涂料的技术发展现状,在材料和验证试验的基础上,参考ANSI/AWWAC222∶2008《钢质水管道及管件聚氨酯内外防腐层》、EN 10290∶2002《陆地和海洋钢质输油管道和管件液体聚氨酯和改性液体聚氨酯外防腐层》等国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对《钢制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4105—2005)和《管道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外防腐层技术规范》(SY/T 4106—2005)进行合并和修订。

本规范共分为9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防腐层结构和厚度,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涂敷,质量检验,修补、复涂及重涂,管道标识、储存、堆放和运输,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交工资料。

1.0.1 为规范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外防腐层、管道外防腐层无溶剂聚氨酯涂料补口的设计、涂敷及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述工况条件钢质管道及储罐的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外防腐层设计、涂敷与检验∶

1 储存介质为原油和水且最高设计温度不大于70℃的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防腐层。

2 输送介质为原油及成品油、水、天然气且最高设计温度不大于70℃的管道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内防腐层及补口。

3 最高设计温度不大于80℃的埋地和表层涂敷抗紫外线涂层的地上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外防腐层、管道补口。

4 最高设计温度不大于80℃的管线主体采用聚烯烃、环氧类防腐层的埋地管道无溶剂聚氨酯补口。

1.0.3 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管道和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宜采用一次多道喷涂达到规定厚度的结构,防腐层厚度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2.0.2 主体管道防腐层为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时,应采用无溶剂聚氨酯涂料进行补口,补口防腐层的等级与厚度应符合本规范

2.0.1的规定。

2.0.3 主体管道防腐层为聚烯烃防腐层或环氧类防腐层时,无溶剂聚氨酯补口防腐层分为普通级和加强级,其厚度应符合表

2.0.3的规定。管道补口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应选择与主体管道防腐层等级相匹配的类型和等级。

3聚氨酯涂料
3.0.1无溶剂聚氨酯涂料应是由含多元醇的A组分和异氰酸酯单体或异氰酸酯预聚物的B组分组成的双组分材料,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应为规定比例的A,B两组分经反应形成的。
3.02无溶剂聚氨酯涂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管道和储罐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聚烯烃、聚氨酯及环氧类防腐管道补口用无溶剂聚氨酯防腐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02-3的规定。

3.03聚氨酯涂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储存或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及储罐用的聚氨酯涂料,应由国家相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检验并出具适用于饮用水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3.0.4聚氨酯涂料应包装完好,并在包装上标明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批号、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
3.0.5对每种牌(型)号的聚氨酯涂料,在使用前均应由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按表3.02-1和表3.0.2-2或表3.0.2-3规定的性能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6应按照涂料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聚氨酯涂料。

4防腐层涂敷
41一般规定
4.1.1在防腐层涂敷前应进行涂敷工艺评定试验,工艺评定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进行内防腐层涂敷前,应先在尺寸不小于200mm×200mm×4mm的钢板试件,且与储罐或管道内防腐层相同的涂敷条件下进行表面处理和防腐层涂敷,并对涂敷的防腐层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3.0.2-2中1~8项,结果符合要求后应根据试验条件确定内防腐层涂敷工艺规程。
2在管道、储罐外防腐层涂敷生产前或补口防腐层涂敷施工前,应按拟定工艺进行涂敷试验,并进行防腐层性能检验,管道或储罐外防腐层的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表3.02-2中1~8项,补口防腐层的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0.2-3中1~8项,结果符合要求后应根据试验条件确定外防腐层涂敷工艺规程。
3当防腐涂料牌(型)号或生产厂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工艺评定试验。
4.1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时,不应进行涂敷:
1雨、雾、雪、风沙天。
2风力达到5级以上。
3相对湿度大于85%。
4基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温度以上3℃时,或低于涂料生产商推荐的温度。

1 总则 ……………………………………………………………… 1

2防腐层结构和厚度 ……………………………………………… 2

3聚氨酯涂料 ……………………………………………………… 3

4防腐层涂敷 ………………………………………………………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表面处理 ………………………………………………………… 8

4.3 管道和储罐防腐层涂敷 ………………………………………… 9

4.4 管道防腐层现场补口 …………………………………………… 9

5质量检验 ………………………………………………………… 11

5.1 表面处理质量检验 …………………………………………… 11

5.2 涂敷过程质量检验 ……………………………………………… 12

5.3 防腐层质量检验 ……………………………………………… 13

6修补、复涂及重涂 ……………………………………………… 16

6.1 修补 …………………………………………………………… 16

6.2 复涂 …………………………………………………………… 16

6.3 重涂 …………………………………………………………… 16

7管道标识、储存、堆放和运输 ………………………………… 17

7.1 标识 …………………………………………………………… 17

7.2 储存与堆放 …………………………………………………… 17

7.3 运输 …………………………………………………………… 18

8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 19

9交工资料 ………………………………………………………… 21

附录A防腐层附着力的测定法(拉拔法) …………………………… 22

附录B管道防腐层表面绝缘电阻试验方法 ………………………… 25

标准用词说明 …………………………………………………………… 27

引用标准名录 …………………………………………………………… 28

附件钢质管道及储罐无溶剂聚氨酯涂料防腐层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 31




2024.11.08-重庆市《三峡库区消落带工程治理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DB50_T 1691-2024

ICS 65.020 CCS B 60 D B 5 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691—2024 三峡库区消落带工程治理区植被恢复 技术规程 2024 -10 – 08 发布 2024-11- 08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69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林业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重庆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正春、谢强、傅翔、陈桂芳、蒋海艳、田艳、辛静、张国豪、刘志红。 I DB50/T 1691—2024 三峡库区消落带工程治理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三峡库区消落带工程治理区植被恢复的区域选择、植物选择、配置方式、栽植技术及 管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三峡库区消落带工程治理区的植被恢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LY/T 2964 三峡库区消落带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程 DB 50/ T673-2016 水桦树栽培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落带 water level fluctuation zone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region 河流、湖泊、水库中由于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被水淹没的土地周期性出露水面,成为陆地的一段 特殊区域,又称消落区。 工程治理区 project management area 在三峡库区消落带范围内,为保障三峡库区城镇安全、地质安全和生态安全,需要采取工程与生态 措施相结合进行治理的区域,以及为满足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已利用和拟利用区域。 4 植被恢复区 选择工程治理区中蓄水位165 m~175 m、坡度<35°的区域为植被恢复区。 5 植物选择 173 m~175 m 高程的区域配置乔木树种,170 m~173 m 高程的区域配置乔灌树种,170 m 高程以 下的区域配置草本植物。 1 DB50/T 1691—2024 选择已在三峡库区消落区反复试验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乔灌草植物,可参照 LY/T 2964 附录 A,可 参考以下植物种类: ——乔木:水桦、中山杉、池杉、落羽杉、水紫树、乌桕等。 ——灌木:秋华柳、中华蚊母等。 ——草本:狗牙根、扁穗牛鞭草等。 苗木规格与质量分级参照 GB/T 6000 执行。 国外引种的树种应开展必要性风险评估后再纳入选择。 6 植物配置 综合考虑三峡库区消落带治理工程类型,工程治理区立地条件、功能,植物对水位波动的耐受性以 及物种间关系,根据工程治理情况配置植物。 7 整地 参照GB/T 15776 执行,已采取和拟采取生态护坡的工程治理区整地规格大小根据苗木规格和立地 条件进行,以块状或穴状整地为主。 8 栽植技术 栽植时间 每年的3-4 月,在库区水位下降后,及时整地、栽植。 栽植方法 8.2.1 乔灌木栽植应满足以下要求: ——苗木选择 2 a~3 a 生的容器苗。 ——已采取生态护坡的工程治理区:先取出穴内的填充物,回填部分营养土,将苗木植入种植穴 内,将土壤回填压实,栽植后浇足定根水。 ——未采取生态护坡的工程治理区:在种植穴内填入部分营养土,将苗木植入,将土壤回填压实, ——栽植后浇足定根水。保留 60 cm~80 cm 的土壤范围,再拼接植生块或生态砖。 8.2.2 草本植物采取种子撒播或分根分节栽植。 9 管护 水分管理 对当年和上年栽植的苗木进行水分管理。栽植当年抗旱浇水,第二年退水后1 月内及时浇水保持土 壤湿度。 补植 2 DB50/T 1691—2024 在下一栽植季节对未成活苗木及时补植。 防倒伏、抗冲刷管理 根据需要,采用特拉锚垫或树木支撑对苗木进行固定,以防蓄水时水浪冲刷导致苗木倒伏。 除草、松土管理 9.4.1 对乔灌木在苗木栽植后 2 a 内开展刈割除草。 9.4.2 对泥沙淤积比较严重的地块,水位消退后应及时松土。 病虫害防治 加强幼林期管护,发生病虫害时,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或生物防治。 其他 退水后及时清理树体及周边的漂浮物等杂物。 3




2018公路工程编办、定额专家答疑100问

2018公路工程编办、定额专家答疑100问仅供参考学习

1、问:预算2-3-4-4、2-3-5-1、2-3-6-2中,如果只计算铺砌或安砌工作,没有预制工程时(预制块外购成品)如何调整定额?

答:取消砼和搅拌机数量.2-3-4-4:人工调整为18.87,其他材料费减去20.13元;2-3-5-1:人工调整为11.02,其他材料费减去27.93元;2-3-6-2:人工调整为11.55,其他材料费减去26.32元.

2、问:在清单细目单价中已按定额取费系数计取了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在清单第100章中还可以再计取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吗?这两部分费用是否有重复的地方?

答:临时设施费已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如在清单100章中计取该项费用,应核减临时设施费费率.

3、问:在工程量清单中有一项“减速带拆除及恢复”,其中恢复一项我套用的是6-1-9路面标线的项,但是在定额中找不到拆除一项的依据,请问减速带的拆除应该套用预算定额中的哪个项?

答:定额未编制减速带,套用标线也不合理.建议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询价.

4、问:07新定额中,并没有SNS柔性防护的部分,而在边坡防护中,应用已越来越多,预算如何套用?目前在做的一个主动型单层柔性防护网项目(TECCO格栅网),比较工艺材料相似性,是否可做如下处理:锚杆埋设和挂网套用定额5-1-8,另单独增加安装锚锭板项目?

答:可按类似项目套用.

5、问:当定额消耗量与实际消耗量不同时,做预算单价时,能否将定额消耗的人、材、机消耗调整为实际的人、材、机消耗?

答:概算和预算定额是控制工程投资的依据,各定额消耗量与实际发生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项目外,一般不能进行调整.如人、材、机出现差距较大的情况,对费用影响较大,可编制补充定额。

6、问:对隧道洞身开挖的提问:定额中的隧道长度是指全隧道,但施工中往往是从两端分别施工,请问套用隧道长度是否还按全隧道计算。

答:按隧道全长计算.

7、问:公路建设中人工,建材,征地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大致是多少?

答:特殊项目的含量与一般项目有所不同,如跨海大桥、超大跨径技术复杂大桥及国外项目等。一般项目占建安费比例约为:人工费15%,材料费55%,机械费30%。征地拆迁各地单价差异较大,与项目地形、地貌、路线等级等也有关系,因此变化较大,没有规律性。

8、问:新定额片石砼标号最高只有C20,使用中经常会用C25片石砼,该如何进行抽换调整

答:由于C25片石砼较少见,定额没有编制C25片石砼配合比,因此无法精确抽换。近似抽换可以将定额片石砼减10.2m3,增加C25砼8.67 m3(C25也只有4cm碎石配比)。如果你有C25片石砼的配比资料,可自行抽换。

9、问:”主定额人工减去113.09工日,辅助定额人工减去5.66工日”中的113.09及5.66是如何算出的

答:根据定额编制底稿定额综合的砼拌和、运输和水泥二次搬运人工消耗量进行的扣减。

10、问:砼路面采用人工铺筑、集中拌和、汽车运输的施工工艺时如何套用定额或抽换定额。

答:预算2-2-17水泥砼路面人工铺筑定额是按分散拌和,手推车运输编制的。若采用集中拌和,汽车运输时,取消定额250L砼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主定额人工减去113.09工日,辅助定额人工减去5.66工日。砼拌和和运输套用4-11-11定额。

11、问:第五章防护工程中的预应力锚索,锚具型号不同时是否也如第四章桥涵工程一样调整?那么定额型号的4孔5孔6孔8孔又分别包括实际型号的哪几种?如果是这样,对于一个不懂预算的人,翻开02表就会发现锚具规格与实际规格不一致,价格也不一样啊?

答:第五章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定额锚具型号可按实际设计进行抽换,调整方法同第四章钢绞线定额。

12、问:挡墙、水沟的定额的工作内容中是否包括伸缩缝、泄水孔,若没有,套用是否可以第四章杂项工程,但泄水管的单位为10个,这每个到底是多少米呢?是否可以调整定额消耗量?

答:预算定额P716页章说明第三条已进行说明,定额已包括需要设置的伸缩缝,另外泄水孔也已综合,不需要另计。

13、问:税金计算中的综合税率,是按纳税人所在地,这到底是指施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点还是施工项目所在地。

答:纳税人所在地是指施工项目所在地。

14、刨槽是按土质地面考虑的,还是按沥青路面考虑的?路缘石安装工程内容是否包含路缘石割圆边?

答:刨土质地面,预制安装已包括所有工序.

15、工程设计中土方为利用方填筑,且挖方远大于填方,而路面基层采用路拌法施工,基层单价分析中,土是否还计价?如不计价,有无规范和技术依据?

答:理论上可以利用路基剩余土方,与碎石或砂砾掺拌,土方不计价.定额编制是按直接取砂砾土或碎石土,为一种材料,干容重分别为1.7和1.6.根据2000年路面施工规范,土的比例约在15%-20%.

16、关于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标准的工程类别与预算定额之间如何归类?有没有具体操作办法或指导讲义?譬如人工伐树推土机挖树根是属于人工土方还是机械土方?

答:工程项目分类除依据”办法”P8页划分外,主要原则应根据不同定额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占的比重.你的问题由于人工费为主要组成部分,应套用”人工土方”.

17、汽车运土时超过15km,需要按社会运输,是都按社会运输还是超过15km以后的部分按社会运输呀!

答:社会运输按全里程计算,非超过部分。10/8


18、新公路定额中有蒸汽养生子目,但是指燃煤锅炉,由于北京市市内不可用燃煤锅炉固采用的是染油锅炉,此项单价怎么计算?

答:只能自行补充燃油锅炉机械台班单价,对定额机械进行抽换.

19、计算建设期的贷款利息时,取费基数包括不包括基本预备费?

答:包含基本预备费

20、编现浇盖梁预算时除列现浇盖梁定额外是否还要增加钢管支架费用,如何套定额?

答:定额中已包含脚手架的安拆,无需套用钢管支价定额.

21、在新的定额中,自卸汽车运输土方,仅适应于15km以内的,如在实际中运距为25km,应该如何调整?

答:按当地发布的社会运输价计算

22、预制安装包括全部工序指什么?例如设计上说c15混凝土垫层1000方,路缘石1200方,在套用定额的时候是不是不应该考虑c15混凝土垫层?

答:仅指路缘石本身的所有工序,混凝土垫层应套用其他定额.

23、沥青混凝土下面层投标预算沥青用量5%,施工时设计沥青用量4%,生产配合比3.8%,是按投标价计量,还是按设计配比或生产配比计量,也就是说投标清单价扣减沥青用量差额吗?

答:我们认为应属工程变更,应按实际配比重新确定单价.。

24、级配碎石垫层采用400t/h厂拌,汽车运输,摊铺机摊铺,怎样套定额?

答:目前定额尚无这种工艺组合.最合适的方法应实测编制补充定额.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以下方法仅供交流:级配碎石的运输和摊铺机摊铺可考虑近似套用2-1-8和2-1-9定额.拌和机拌和的碎石消耗取2-2-2定额,人工和拌和设备参考厂拌基层稳定土混合料.最终计算结果要与正常值进行比较.

25、清单100章中竣工文件编制费有计算标准吗?

答:无统一计费标准。

26、一般农村水泥路造价要多少钱一公里?

答:3.5m宽,18cm厚水泥路面每公里建安费约18万元。

27、社会运输是不是就是根据当地发布的单质材料的社会运输的方式计算呀!用先套1km的定额吗?然后在套社会运输吗?

答:社会运输标准应为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按全里程计算。

28、清单100章中竣工文件编制费有计算标准吗?

答:工程规模不同,费用水平也不同.常规一般在5-30万元(每标段)。

29、公路预算定额2-2-16-14乳化沥青稀浆封层ES-2型定额消耗:砂0.6立方米,石屑2.95立方米的换算厚度约为3毫米,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的厚度为4-7毫米,在定额中没有规定如何抽换,设计为6毫米的厚度如何计算造价?

答:该定额系按旧规范编制的.如实际厚度不同,可调整1000m2材料用量,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不做调整。

30、1、预制安装组合箱梁中的结构连续的现浇混凝土和钢筋套用什么定额?(4-7-15)

2、安装时用到临时支座如何计算?

答:结构连续混凝土套用4-6-13桥面铺装的垫层定额.钢筋套P505相应定额。

31、其C25混凝土,用的是粉煤灰石屑与定额混凝土标号(附录)不符,如何调整?如c30混凝土。

答:按你掌握的配合比计算。

32、三滚轴摊铺提浆整平机+集中拌和+汽车运输该套哪项预算定额?是人工铺筑,还是机械铺筑?

答:是人工铺筑。

33、隧道正洞通风和正洞高压风水管、照明、电线路两条定额中定额单位是“每100延米洞身长”。洞身长是指左右线正洞平均的长度还是左右线长度的合计?

答:每100m延米洞身长指的是单洞的洞身长。

34、公路交工前养护费指标如何使用?看下边的计算是否正确公路交工前养护费是指陆续完工的路段,在路段交工初验时止,以路面为主包括路基、构造物在内的养护费用。按全线里程及平均养护月数,以下列标准计算:1.三、四级公路每月养护费按每公里每月 60 个工日计算;2.二级及以上公路每月养护费按每公里每月 30 个工日计算;3.另按路面工程类别计算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例:某改建二级公路全长75km,平均养护月数为2个月,人工费单价50元/工日,养护材料费150000元;各种养护机械费85000元;其他工程费综合费率为12.2 %,企业管理费综合费率为23.8%,各类规费78000元。试计算该段公路交工前养护工程的建安工程费。解:根据题示条条件,养护费指标计算如下:(1).人工费=75×2×30×50=225000元 (2).直接工程费(人+材+机费用) =225000+150000+85000=460000元 (3).其他工程费=460000×12.2%=56120元 (4).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其他工程费=460000+56120=516120元 (5).间接费=78000+516120×23.8%=200836.56元(6).利润=(516120+200836.56-78000)×7%=44726.96元 (7).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3.4l%(纳税地在市区) =(516120+200836.56+44726.96)×3.42%=25897.76元 (8).养护定额建安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516120+200836.56+44726.96+25897.24=787580.76元

答:按标准计算出人工费后,按路面工程类别的费率计算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不涉及养护材料和养护机械费。

35、钻孔灌注桩是否考虑泥浆外运?如果考虑,该套用什么定额?

答:钻孔桩定额中不含泥渣外运,若工程和环保需要,需另计,可参考水运定额。

36、定额错误:概算定额3-1-10-1复合式防水板,代号776为塑料排水板;预算定额3-1-11-1复合式防水板,代号776为复合式排水板,两个定额所用的名称不一致,且两个材料单价也不一样,应更正。

答:概算定额材料名称有误,应更为复合式排水板,材料单价概算与预算是一致的。

37、在路面改建工程中,水泥砼旧路面采用打裂稳压,设计调平工程量是根据打裂稳压前原旧路面测量数据计算的,招标清单调平工程量是按设计工程量给的,现经过打裂稳压后,老砼路面平均下降3cm,那么计量考虑此3cm的工程量吗?如果考虑就发生变更了。

答:应属工程变更。

38、沥青混凝土路面定额是否包含抗车辙剂、稳定剂?

答:未包括,需另计。

39、目前二级及以下公路路面砼施工很少采用摊铺机,多为三滚轴摊铺提浆整平机,集中拌和,套用定额时,是2-2-17-1人工铺筑,还是2-2-17-3(4)摊铺机铺筑,自卸汽车适用于干硬性砼运输,要套用4-11-11运输定额,请问完整路面砼清单项目该套用那些定额?

答:水泥砼路面运输套用桥梁4-11-11定额,碾压混凝土路面套用2-2-19定额. 三滚轴摊铺提浆整平机施工无对应定额。

40、问题1、是不是2008年以后的工程必须用新定额?问题2、交通部是否有明文规定什么时候的工程必须用新定额?问题3、2008年以后招标的工程业主用的原来的定额,由于人工、材料等涨价,已经无法进行,请问能否要求请用新定额?

答:自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新办法及定额。

41、在《编制办法》34页,预备费下的子项“预备费中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的“费率”如何计取?

答:费率应根据编办规定计算。算出直接费与间接费后,按二者之和的3%计算包干费。

42、财综[2008]78号文规定取消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公路计价是否执行?

答: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将被取消.是否还计列应根据本省交通厅发布的相关信息。

43、施工机械停工、窝工的计算办法,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定额是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定额中没有机械停工、窝工的规定。你所说的属工程索赔范围.

44、预算定额第183页,2-3-2“全部挖除旧路面”中序号5“3m3/min以内机动空压机”的代号1840是否不正确?

答:1840 代号无误。

45、 预算定额第685页,4-11-5“基础垫层”的工程内容,混凝土垫层:配运料、拌和、运输、浇筑、捣实及养生。但定额中没有搅拌机的内容,请问该项目是否考虑人工拌和混凝土?

答:是按人工拌、铺编制的。

46、 当业主单位将招标工程部分项目的工期进行压缩(工期压缩20%至40%左右),那么施工单位就提出赶工费的问题,赶工费怎么样计算才合理,计算赶工费时应考虑哪些项目(如:现浇连续箱梁、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等)。

答:定额是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没有赶工费的规定。

47、 桥头搭板,钢筋砼结构下的垫层施工是按构造物Ⅰ取费,还是按其他路面取费?

答:桥头搭板下垫层套构造物Ⅰ的费率。

48、当基坑开挖采用路基定额及基坑土方外运是按构造物Ⅰ取费还是按机械土方与汽车运输取费?

答:基坑开挖所有内容应套构造物Ⅰ的费率。

49、 打CFG桩等采用专用设备施工的软土基处理项目是按其他路面取费还是按构造物Ⅰ取费?

答:CFG桩应按其他路面费率计算。

50、当桥涵工程基础处理采用抛石挤淤时是按人工土石方取费还是按构造物Ⅰ取费?

答:桥涵基础处理应套构造物Ⅰ的费率。

51、 对于全国性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队伍调遣费的运距怎么计算才适当?

答:工地转移费计算详见编办P19之规定。

52、 其他工程费:构造物Ι与钢材及钢结构都有“金属标志牌……等项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金属标志牌……等项目”采用构造物Ι的费率?

答:请注意构造物Ⅰ中“……除外”的说明。

53、 税金:是按企业所在地点不同分别计算,但实际情况是(指广东)施工单位所交纳的税金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标准交纳的(一般情况是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通过建设单位收取了在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的有关税金),而各地(市)、县税务部门收取的税金都有不同。那么,税金是否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答:税金应按工程所在地标准交纳。

54、 新建项目,当有一座或多座桥梁跨越现有公路,而且被跨的公路交通流量较大(大于5000辆/昼夜)时,本工程概(预)算编制时是否可计算行车干扰费;若需要计算行车干扰费,怎样计算才合适?

答:行车干扰费与被交路交通量没关系,指的是边施工、边维持通车。计算详见编办P17.

55、冬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工百分率、临时设施用工指标用工指标填写在02表,是否体现在01、03表内,绿化补助费指标、公路交工前养护费指标,是否体现在01、03表内,如果体现在01表内,《编制》附录四列项却没有这些内容?

答:冬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工百分率、临时设施用工数量在02表中体现,其费用体现在01表概算金额及经济技术指标中,体现在03表其他工程费中;绿化补助费指标仅适用于无绿化设计的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在附录4第八项“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中计列。公路交工前养护费计列在附录4第七项“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中,此两项费用应体现在01、03表中。

56、在执行清单计价时,取了临时设施费费率,是不是100章中103、104等项目就不要计价了?

答:在编制清单造价时临时设施费100章要与其他章节分摊.

57、新颁预算定额2-3-4 人行道及路牙(缘石) 第5个子目路缘石现浇混凝土,在定额中列C25水泥混凝土10.20m3,在定额中32.5水泥 2.884t,水16m3,中粗砂9.74m3,粉煤灰5.05m3,碎石为0,在这里如果按照附录中标准折算肯定是对应不上了,我查了勘误表(一)(二)(三)都没有对应的勘误,后了查了粉煤灰混凝土的一些规范,使用粉煤灰,水泥用量折减,砂的用量也减少,碎石用量不变,验算定额用量,水泥用量大约者减15%,符合标准,砂的用量却大大增加,而碎石也没有量,在此恳请部站专家能解释一下计算原理,如果采用粉煤灰混凝土,建议增加粉煤灰混凝土序列。

答:定额编制是调查收集的实际施工资料.碎石为石屑消耗量.

58、现有水泥砼路面工程结算,套旧定额,路面结构为水泥稳定土上覆盖水泥砼。施工过程中有一设计变更,要求在水泥稳定土上增加喷油量为0.8kg/m2的封油层(施工封油层后再施工砼路面).请问,1,该封油层该套用哪个定额子项?2,如果套用了2-27透层、粘曾、封层项目中的子项,其相应的260石油沥青消耗量是否应该按照(设计的0.8+3%的定额操作损耗)进行定额抽换?

答:可对沥青用量进行调整。

59、旧定额中,路面水泥砼定额项次的说明里包含了”压纹”,但没有单列压纹机具,应该是在”小型机具使用费里”包含了。现有一项目套老定额结算,实际施工用了刻纹机,该怎么处理?能进行抽换或者补充刻纹机定额吗?如何抽换或者补充?经查,只有部分省份的养护定额里才有此类刻纹机定额,可以套取吗?如果套取,旧定额中路面水泥砼定额项的压纹费用如何扣除?

答:定额是按照常规、普遍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编制的,不能由于施工采用的机械种类、型号等的不同,调整抽换。

60、根据2003招标文件范本,“底基层和基层按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铺筑,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面积,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而湖南计价规则“路面垫层、底基层、基层:无论设计断面为矩形或梯形,都以顶面面积计算”,如果是梯形,计量是按顶面面积计量还是平均面积计量?

答:编制概预算时按顶面积计算工程量.

61、国道108雅安至菩萨岗段灾后恢复重建工程B标段(K2613+4000-K2841+500),具体位置是在雅安市石棉县,考察现场已经下雪,在冬施费计算时在全国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中查不到对应的气温区,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冬一(II)处理。

62、根据2003招标文件范本第405节“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至承台底或系梁底”,而湖南出的工程量计价规则“405目原技术规范挖孔灌注桩含入了钻孔灌注桩目中,挖孔不同于钻孔,因此本规则更名为混凝土灌注桩;并重新界定灌注桩长度,考虑(下)系梁处桩径无变化,将灌注桩长度定义为(下)系梁顶以下部分(即含系梁的高度),桩体的连接部分系梁在基础中计量。”在计量时,桩长含不含系梁的高度?

答:定额中规定系梁(下)应在下部工程中计列,不属于基础,系梁为独立结构,套用相应墩身定额.桩长计算均应为桩顶至桩底。

63、悬浇箱梁的合拢段及边跨现浇段现浇挂篮(支架)在定额说明中未有明确的说明,套用哪个定额比较合理?

答:中跨合拢段一般挂篮施工。边跨合拢段一般落地支架现浇。应根据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计算。

64、涵洞基坑开挖回填量一般不另计量。若开挖回填量较大时(原地面下4米),是否要考虑涵洞顶50厘米以上的开挖回填量?

答:不计。定额中回填土方是按开挖量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65、预算定额P193页“洞身工程”说明第7条关于隧道长度的计算说明:当隧道长度超过4000m时,以隧道长度4000m以内定额为基础,与隧道长度4000m以上每增加1000m定额叠加使用。请问这个“叠加”应如何理解?如隧道长度为5500m时,即超长1500m,则辅助定额调整系数应为1.5还是2(根据前面章关于运距调整规定调整: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增运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答:调整系数为2。

66、概算定额说明P2第3条:路基土石方开挖定额中,已包括开挖边沟消耗的工、料和机械台班数量,因此开挖边沟的数量应合并在路基土石数量内计算。请问该条说明是否包括机械土石方定额,该条说明包括了那些定额?概算定额的挖掘机挖装土石方定额比预算定额人工消耗高很多,请予以说明原因。

答:已综合人工或挖掘机开挖边沟内容。概算定额考虑了机械达不到而有人工施工的因素,因此人工消耗量较预算定额多。

67、在计量“清表”工程量时是否要扣除河塘面积?其面积为征地面积吗?

答:清除表土和河塘处理(清淤)为两个不同的工程项目,在计量上应没有交叉。

68、隔离墩设计图纸里没有钢板,也不存在电焊,为什么预算定额里有钢板及电焊工程量?

答:钢板为安装隔离墩上栏杆的预埋件,请参见定额后的备注。

69、“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里没有标明的地市应如何取?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

答:表中没有的原则上应不计,如成都和绵阳.特例情况如在阿坝、甘孜等临近地区,确需计取而表中未包括的,可参考临近地区计取。

70、2007预算定额2-3-6-1现浇混凝土(土路肩加固)中的32.5水泥消耗量(2.67)与根据基础定额混凝土配比表计算出的结果(3.85)相差较大,请问一下是原定额算错了还是基于其他别的什么考虑?中(粗)砂及碎石(4cm)的消耗量也与基础定额配比表算出来的结果有零点几误差?

答:需要勘误.定额混凝土配比应改为C30,目前定额是C15的消耗量。

71、在2007年编制办法中: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请问此费用是否包含以下的费用:(若包含,请注明包含在定额中还是在取费中) 1.路基检测费(如CFG桩、袋装砂井、管桩、塑料排水板、砂桩等) 2.路面检测费(基层、面层等) 3.桥梁检测费(桩基检测费等) 4.涵洞检测费(地基超载力等) 5.隧道检测费(常规检测、地质雷达衬砌质量等)以上费用是否部分包含在“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答:以上5项均属常规检测,均已包括在施工辅助费中。

72、浆石砌挡土墙勾凸缝是否已包含在定额子目里?是否可以单独另计算勾凸缝子目?

答:勾缝已综合在定额内。

73、预制场、路基混合料搅拌厂内的临时道路在编制预算是是否要计入临时道路?路基混合料搅拌厂概算定额(2-1-8)是否包含场内临时道路?

答:拌和站定额未包括场外临时道路及场内临时道路,需另计。

74、路基施工的定额里只有机械费,没有路基材料费,那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时候,材料费是否可以一起取费呢?路基施工定额基价不含材料费,是不是就不能取费?如果不能取费,那软基砂垫层定额里含有材料砂,那材料砂是不是就可以取费呢?

答:无材料不能取费.定额中有材料消耗量的当然会取费.

75、临时设施费是否包含了施工临时用地的相关费用,若没有包括施工临时用地费用,那么施工临时用地费用应第一部分中的临时工程内,还是列入第三部分。

答:临时用地在第三部分征拆计列。

76、隧道定额喷射混凝土的工程量按设计厚度乘以喷射面积计算,喷射面积按设计外轮廓线计算。此处所指的设计外轮廓线是否包含了隧道预留变形的空间?设计外轮廓线是否是开挖轮廓线?

答:外轮廓线不包括预留变形。

77、隧道长5500m时,辅助定额调整系数为2的话,这个2是怎么来的?是因为尾数500m等于或大于辅助定额的一个单位运距吗?5400m时应该是1还是2?

答:5001-6000米系数均为2。

78、水泥混凝土路面已经包含了水泥混凝土的拌和、运输费用,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时,除了要扣除搅拌机、搅拌站、混凝土运输车消耗外,是否要减少人工?如果要减少,该减少多少?

答:1.人工铺筑:人工减113.092工日,没增减1CM减5.66工日 2.机械铺筑人工数量不调整。

79、1.在2007年的定额中是否已包含水泥搅拌桩的”工艺性试桩”费用(如确定水泥掺量、配合比、提升速度等)[在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中,计算试桩时人工费和机械费均乘以系数2.0]

2.请问在2007年定额中CFG桩是否已经包含了“桩尖”的工作内容。

3.请问绿化工程中如果苗木是“假植苗”或者“袋苗”,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否有所减少?(在园林绿化定额中如果是“假植苗”或“袋苗”,则定额主材消耗量*0.95)

答:1.定额不含试桩费用,为设计服务的试桩应列入勘察设计费或研究试验费,为施工服务则列入建安费.

2.”假苗木”或”袋苗”编制补充定额.

3.包括桩尖

80、1.在新定额中预应力管桩接头约400元/个;而在广东省市政工程定额中焊接接头约100元/个,法兰接头为170元/个;相比较,价差较大。该如何解决此问题较妥善?

答:定额无管桩接头400元/个的概念,不知道出处.新定额打砼管桩接头不包括法兰盘,仅为安装费用,且缺管桩预制定额.

81、1)采用96公路定额,砼施工时采取了冬天热水、夏天加冰的措施,需另行计算该措施费用吗?2)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用水修建了蓄水池,蓄水池属于临时设施吗?

答:无需另计洒水养生,定额已包括.为施工用的蓄水池可在临时工程中计算费用.

82、1)、临时设施中包含的临时用水支路包括砼的喷淋养护管道和养护支架吗?

2)、劲性骨架和冷却管是作为附属材料列入砼定额中,还是另行套用定额计算?

3)、5-28-2悬浇t形刚构已包含挂蓝设备的摊销费。本工程施工中另外增加了精轧螺纹管作为挂篮的后锚及走道梁锚固用筋,需要计算费用吗?

答:1.施工单位生活用水管线不能另计.

2.劲性骨架和冷却管需另套定额.

3.可计入设备总重计算摊销费.

83、在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第一章总则里,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临时公路用地、临时供电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等项目都是总价承包的项目,这些项的取费标准是什么?老版的公路定额中规定取消三四级公路的现场经费,但是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里已经包含了承包人驻地建设等项目,是不是应该因此取消第100章中的相应临建项目?

答:1.100章项目内容无固定取费标准,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2.临时设施费在编制清单预算时,100章驻地建设要与其他章节分摊。

84、请问城市改建工程中已计入了施工现场维护(即全封闭施工),是否还计入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

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计取。

85、1. 请问“竣工验收费”与2007年新编制办法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重复,若不重复,可否提供“竣工验收费”的费率?2.请问2007年新编制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增列安全生产经费,该项费用的计算按建安费的1%取定”是否重复?

答:1.不重复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在定额和安全施工费率中体现,不再另计。

86、在软基处理中: 1.沉降观测点(如位移边桩、沉降板、孔隙水压力计等)的埋设是否已包含在定额或取费中? 2.沉降观测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定额或取费中?

答:请参见预算定额P60页第8条说明。

87、问题1:辅助生产间接费计入材料预算单价内,将直接体现在直接费中,08-2表的直接费是否含辅助生产间接费?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时,辅助生产间接费是否作为计算基数?问题2:高原地区辅助生产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按照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费率计算,辅助生产间接费是否仍然计入材料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计算时,是否把“辅助生产间接费”作为计算基数?问题3:人工费的基本工资,包含“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部分是否与规费重复?问题4:绿化指标费用标准内已包括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而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率,规费又是按照人工费为基数计算的,人工费不确定导致规费无法计算,请问利润如何计算?

答:1.施工辅助费已计入材料单价,在计算工程直接费时当然会包括.2.是说明高原施工增加费的计取方法,与辅助生产间接费为分别的两项内容,同时构成材料单价;辅助生产间接费不作为计算高原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基数.3.为个人和企业分别交纳的费用.4.需自行确定人工和机械施工比例,与其他数量乘单价计算项目相同.

88、在2007年编制办法中: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请问此费用是否包含以下的费用:(若包含,请注明包含在定额中还是在取费中) 1.路基检测费(如CFG桩、袋装砂井、管桩、塑料排水板、砂桩等) 2.路面检测费(基层、面层等) 3.桥梁检测费(桩基检测费等) 4.涵洞检测费(地基超载力等) 5.隧道检测费(常规检测、地质雷达衬砌质量等)以上费用是否部分包含在“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答:以上5项均属常规检测,均已包括在施工辅助费中。

89、浆石砌挡土墙勾凸缝是否已包含在定额子目里?是否可以单独另计算勾凸缝子目?

答:勾缝已综合在定额内。

90、1、隧道定额总说明:洞内工程项目如需采用其他章节的有关项目时,所采用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量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应乘1.26的系数,个人的理解是:乘1.26系数是考虑施工降效和照明等问题,当隧道贯通之后,不存在降效的问题,所以,隧道内路面,不应该乘1.26,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2.请问隧道内套用其他章节的定额,如何取费?

答:1.均应乘1.26系数。2.取隧道工程费率。

91、定额中的“盆式橡胶支座”为GPZ(II)型,但是GPZ(II)型又分为单向(DX)、双向(SX)和固定(GD)等三种,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否是综合了三种型号,还是采用了其中的某一种型号。 答:应根据不同支座单价分别套用定额.

92、定额工料机中有“中粗砂”,而没有“细砂”,请问其中的“砂”是指“细砂”吗?

答:砂为各种砾径的总称.

93、现在用新的编制办法做预算需要计价差预备费吗?以前用老的编制办法的时候按照99年的一个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计涨价预备费,那现在用新的需不需要计呢?

答:不计价差预备费.

94、概算定额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运输增运是套用2-2-15相关定额还是套用5-3-32相关定额?

答:水泥路面砼运输套桥梁章节运输定额.

95、07概预算编办:附录八 全国雨季施工雨量区及雨季期划分表里安徽和西藏有“二区1个月”的雨量区划分,但编办“雨季施工费率表”中没有二区1个月的费率?

答:部”编办”缺二区1个月费率,请参考两地的”补充编办”

96、取消“养路费”后,“车船使用税”是不是还按照原来征收?

答:车船使用税不变,按原标准征收

97、概算定额5-1-4-2(P347)混凝土基础实体式墩台C15片石混凝土消耗量为10.2是否有误,是否应该为8.67?

答:无误。C15片石砼消耗量为10.2,C15砼消耗量为8.67

98、概算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机铺筑定额中包括第1km的水泥混凝土运输,如果增加运距,只能套用增运定额吗?

答:是

99、1、在预算定额中说明现浇混凝土工程平均运距超过50m时,按运输定额增列混凝土运输,是按照第一个1km+增运、还是直接按增运增加?2、预制混凝土构件中,是否在定额中包括了运输费用还是要另列?

答:1.按第一公里和每增运计算.2.预制构件运输需套用第四章第八个节.

100、灌注桩调整桩径150cm内有130及140,没有120,请问120cm如何调整.

答:已编制1.2m回旋钻定额




川建勘设科函〔2024〕2942号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24年版)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技术要点 (2024年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精神,根据《建筑与 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等新发布的国家 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 作,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 共同修订了2020年12月印发实施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技术标准,在广泛征求有 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 改,并经专家审查,最终形成《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技术要点》(2024年版)(以下简称《要点》)。 《要点》共8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材料、 专项审查控制要求、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和基础设计、上部结构 抗震设计、隔震减震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以及四川省房屋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示例、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设计报告、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四川省房屋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参考模板)。 《要点》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四川省建筑设计 II 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 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 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邮政编码:610000,电 话:028-86957308,邮箱:95455799@qq.com)。 主编单位和起草人: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一萍、赵仕兴、唐元旭、 张堃、龚小兵、阳 升、唐丽娜、李 岩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史杨华、张爱萍、 刘昊婧、苏聪毅 参编单位和起草人: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吴小宾、周定松、彭志桢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 彬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李 晔、刘开强 四川西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朱道清 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隗 萍 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戴 琦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聂浩帆 主要审查人: 刘宜丰、付安俊、杨健兵、康强、李耀家 III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 申请材料 . . . 1 第三章 专项审查控制 要求 . . 2 第四章 岩土工程勘察 . . 3 第五章 地基和基础设计 . . 5 第六章 上部结构抗震设计 . . 6 第七章 隔震减震设计 . . 22 第八章 专项审查意见. . 27 附录1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示例. 29 附录2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 34 附录3 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 42 附录4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意见 (参考模板). . . 43 IV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提高抗震设计和审查质量,统一审查标准,根据《建设工程抗震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和《四川省建 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及其他技术标准中特殊设防类 (甲类)和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且不属于抗震设防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示例详附录1)。 (二)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且不属于抗震设 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应符 合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提交以下申请 材料: (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 1 — (三)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若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设计 报告中应有隔震减震设计内容)。 (四)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五)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六)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八)参考使用国外设计标准和计算程序时的说明,试验报 告等其他资料(项目需要时,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抗震性能试验报告、风洞试验报告、安全性 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审查控制要求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的编写应符合《四川省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附录2)的内容要求;《建 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附录3)的内容应与《四川省房 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设计报告》中的加强措施一致。 第六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抗震设计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主要成果。 (二)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三)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性能化设计。 (五)结构计算和关键部位分析。 — 2 —




DLT 5113.15-2023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第15部分:安全监测工程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 2020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0)10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环境量监测质量评定,变形监测质量评定,渗流监测质量评定,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质量评定,专项监测质量评定,监测自动化质量
评定,观测房及监测钻孔质量评定,观测质量评定等。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电力行业大坝安全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邮编:10076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0,1 质量等级评定quality grade evaluation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监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2.0.2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依据水电水利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安全和质量考核要求按照安全监测工程的土建施工、埋设安装、观测划分的质量考核基本单位。
2.0.3 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对单元工程功能和质量起决定作用,或对监测成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
2.0.4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




JGJ_T46-202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配电系统:4配电装置;5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6配电线路;7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8外线电路及电气设备防护:9照明:10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原“接地与防雷”一章更名为“配电系统”;2增设了“剩余电流保护”为正文单独一节,补充对剩余电流保护的规定:3将原“配电箱及开关箱”一章更名为“配电装置”:4补充了钢索配线中对钢索的截面、布设以及固定的规定:5补充了临时用电工程管理需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邮政编码:110168)。
本标准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南通大学
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DD 2012-10 海砂(建筑用砂)地质勘查规范.pdf

资源简介/截图:

c9a0d50cb9660a4e8f7471eec76411b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 DD2012-10 海砂(建筑用砂)地质勘查规范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2年4月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勘查目的和任务 4.1勘查目的 4.2勘查任务 5海砂勘查工作 5.1海砂勘查内容, 5.2海砂勘查控制程度 5.3海砂勘查阶段要求 5.4海砂勘查方法及质量要求 6海砂开采可行性评价。

10 6.1可行性评估的分类。

10 6.2概略研究 10 6.3预可行性研究, 10 6.4可行性研究 10 7海砂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10 7.1海砂资源/储量分类。

10 7.2海砂资源/储量类型条件 11 8海砂资源/储量估算. 11 8.1工业指标. 11 8.2海砂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 12 8.3海砂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12 8.4海砂矿体圈定与外推… 13 8.5海砂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13 8.6海砂资源/储量估算主要图件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部分砂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及品位要求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海砂勘查测网表。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可行性评价工作。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海砂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18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海砂勘查工作综合表 19 参考文献,
表A.1部分砂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及品位要求表. 14 表B.1海砂勘查测网表 15 表D.1海砂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81 表E1海砂勘查工作综合表。

61
前言 海砂(建筑用砂)地质勘查规范是针对我国海砂勘查工作而制定的。

根据我国海砂矿产地质勘查开 发现状,借鉴国外海砂勘查开发的经验,在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和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勇、曹雪晴、张训华、谭启新、李军、原晓军、毕世普、何拥军、王中波、 孔祥淮。

本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DB1331T 083-2024 雄安新区建筑光伏及光伏构件设计标准

ICS 27.160 DB 1331 F12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DB1331/T 083 -2024 雄安新区建筑光伏及光伏构件 设计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intelligent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in Xiong’an New Area 2024-03-08 发布 2024-03-15 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联合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执法 局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 雄安新区建筑光伏及光伏构件 设计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intelligent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in Xiong’an New Area DB 1331/T 083 -20 24 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 局 施行日期:2024-03-15 2024 雄安新区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 值评估技术规程》等 18 项雄安新区 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4 年第 1 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 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雄安新区城市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 估技术规程》等16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 会公共服务局联合发布了《地名标志街路巷 设置规范》等 2 项雄安新 区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详细目录见附件)。 本通告可通过中国雄安官网 ( www.xiongan.gov.cn ) “政务信息” 中进行查询,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 ( http://www.bzsb.info ) 中下载。 附件:批准发布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目录。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3 月 8 日 前 言 根据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印发2022年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第一批立项项 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标准(规程、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 定本标准(规程、导则)。 本指标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策划;5.建筑 设计;6.结构设计;7.电气设计。 本指标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管理,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清华大学建 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00084,电子邮箱:dqfh@cadg.cn)。 主编单位 :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河北雄安新区勘察设计协会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智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SH/T 3205-2019 石油化工紧急冲淋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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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系统设计,石化规范

P72 备案号:J2833-2020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205—2019 石油化工紧急冲淋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emergency shower and eyewash system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19-08-02发布 202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SH/T3205—2019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2 5系统设计和性能要求 2 5.1系统要求 2 5.2供水要求 3 5.3排水要求 3 5.4性能要求 3 6安装及材料要求 3 7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有害物质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设置紧急喷淋系统的典型场所 6 本规范用词说明 7 附:条文说明 8 SH/T3205—2019 Contents Preface 1 Scope 1 2 Normative references 1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General requirement 2 5 Principle and requirements of system setting 2 5.1 Requirements of system 2 5.2 Requirements of water supply 3 5.3 Requirements of drainage 5.4 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2 6 Requirement for layout and installment 7 Signs and subsidiary facility 4 Annex A(Informative)Requirement for typical materials. 5 Annex B(Informative)Requirement for typical facility 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8 SH/T3205—2019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 厅科[2013]2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和2个附录.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紧急冲淋系统设置原则,系统设计和选型、布置及安装要求.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卫生消防技术中心站负责 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 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卫生消防技术设计中心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84876994 传真:010-8487882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 邮政编码:100101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斯壮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少鹏穆帅蒙晓非魏建民周晓辉张斌刘小林韦建树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文科武张君华周家祥葛春玉朱红赵勇贾微胡晨 齐青李明黄云松赵永华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SH/T3205—2019 石油化工紧急冲淋系统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紧急冲淋系统的设置原则,系统设计和选型、布置及安装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工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2893安全色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26443安全色和标志安全标志的分类、性能和耐久性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SH/T3027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紧急冲淋器emergency shower 紧急情况下,能够喷出足量的冲洗液冲淋人体全身并保持一定时间,消除或减少人体因接触有害物 质而产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