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一下外墙这个线条叫什么呀?套什么清单和定额?这个线条投标文件和图纸都没得做法
提问网友:香香草莓糖
提问日期:2024-11-07 09:22:35
解答网友:cccp
白银专家
套真石漆带分隔定额
解答网友:123
真石漆的分缝
解答网友:雪花飘 飘
铂金专家
这是外墙装修缝隙。不是线条
提问网友:香香草莓糖
提问日期:2024-11-07 09:22:35
解答网友:cccp
白银专家
套真石漆带分隔定额
解答网友:123
真石漆的分缝
解答网友:雪花飘 飘
铂金专家
这是外墙装修缝隙。不是线条
提问网友:哒哒小银
提问日期:2024-11-07 0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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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友:Honer
黄金专家
每层合计
提问网友:小熊维尼
提问日期:2024-11-07 09:17:55
解答网友:xagcc
钻石专家
是对的
解答网友:陈工
钻石专家
是的,是这样对应的。
提问网友:董
提问日期:2024-11-07 09:17:33
已采纳
解答网友:蓝鲸
铂金专家
4-10-44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
提问网友:小熊维尼
提问日期:2024-11-07 09:16:05
解答网友:钢筋撑起半边天
钻石专家
侧面筋在水平箍筋里输入信息
提问网友:gwlsyb
提问日期:2024-11-07 09:07:05
解答网友:造价领域
白银专家
不用套机械回填的一般是人工挖,比如人工清槽
提问网友:问心无愧
提问日期:2024-11-07 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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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友:大梦归禹
专家
建模的时候定位的位置点有问题,重新定位下;或者把底图图纸移动到图元那里去。
解答网友:晨俗
黄金专家
你这图纸定位有问题
解答网友:弃文下海
专家
移动一下
解答网友:哇哈哈
白银专家
重新定位 在复制图元移动 附上去即可
提问网友:葫芦娃
提问日期:2024-11-07 08:56:14
解答网友:zhangy
钻石专家
层高-1.5米。
提问网友:chino
提问日期:2024-11-07 08:47:48
解答网友:nh
钻石专家
油漆应没10MM厚,文字应有误,注明是全屋
解答网友:xagcc
钻石专家
一般抹灰
解答网友:王文学
黄金专家
一般抹灰
提问网友:gwlsyb
提问日期:2024-11-07 08:30:41
解答网友:xagcc
钻石专家
换算
解答网友:nh
钻石专家
不是套现浇的,要套对应预制的
提问网友:Lin
提问日期:2024-11-07 08:30:18
解答网友:nh
钻石专家
按各工程量套对应清单定额
提问网友:工地牛马
提问日期:2024-11-07 08: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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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友:林旋耀
黄金专家
套里脚手架面积*高度*0.5一半计算
解答网友:xagcc
钻石专家
需要自己列计算式处理的
提问网友:h
提问日期:2024-11-07 00:15:51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这是设计要求没有问题的
提问网友:天下第三
提问日期:2024-11-06 23:26:05
解答网友:将军峰
黄金专家
提问网友:陌上桑
提问日期:2024-11-06 23:10:39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两者要结合识别布置吊筋
提问网友:文志强
提问日期:2024-11-06 22:27:31
请问人工挖孔桩遇到坚硬石方套什么定额(项目地址广东)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计算入岩增加费
提问网友:任然
提问日期:2024-11-06 22:10:06
能套11-2-7的细石混凝土地面,然后套11-1-5的增减嘛?
已采纳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是的,就是要用11-1-5子目进行调整
提问网友:,。
提问日期:2024-11-06 21:56:54
怎么计算基础箍筋数,基础插筋
2024-11-06 21:57:09 补充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设计图表的标注是楼层的标高及层高,平面布置图标注的标高就是对相应构件设置标高的要求
提问网友:週
提问日期:2024-11-06 22:01:14
已采纳
解答网友:GXZ
铂金专家
设计要求的内容都是需要列入计算,否则就是遗漏或让利啦
提问网友:夜月
提问日期:2024-11-06 21:56:38
请问,给劳务老板算量厂房项目,10万平方左右包含土方钢筋混凝土模板二次结构,过程中需要给总包单位报产值和对量,不用去现场,大概收多少费用
解答网友:LookCheck
专家
24万
解答网友:独行者
铂金专家
约2元/平方
资源简介/截图:
峻工验收资料挂接指引 项目实施手册V1.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
目次 1概述. 2峻工验收信息模型交付导引. 3资料交付导引. 3.1基本要求. 3.2工程图纸交付导引 3.3其他文件交付导引.. 3.4模型单元与资料关联关系,
1概述 1.0.1为方便交付人员进行峻工验收信息模型与工程图纸、其他文件等峻工验收资料在峻工验收管理系统 上的挂接,配套《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模型交付标准》实施,促进峻工验收交付物的三维数字化交付,特 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涵盖峻工验收信息模型、工程图纸、其他文件等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交付物的资料挂接.
1.0.3本指引适用于峻工验收信息模型制作人员(BIM建模员)、峻工验收资料交付人员(资料员)、峻 工验收管理系统开发人员.
2峻工验收信息模型交付指引 2.0.1峻工验收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应当按照《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模型交付标准》确定,如峻工验收 管理系统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0.2峻工验收信息模型中的模型单元均应按照《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模型交付标准》的要求添加 模型单元标识码.
2.0.3峻工验收信息模型交付时,除应确保满足《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模型交付标准》的交付深度之 外,还应确保的模型单元都已经正确添加模型单元标识码.
2
3资料交付指引 3.1基本要求 3.1.1 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资料交付包含工程图纸交付和其他文件交付.
3.1.2 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资料交付需要按照峻工验收管理系统规定的路径和位置存储文件.
3.1.3 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资料可以进行分批交付,但资料均应只交付一次.
3.1.4 三维数字化峻工验收资料应按照《三维数字化竣工验收模型交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交付,如峻 工验收管理系统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2工程图纸交付指引 3.2.1工程图纸应按照表3.2.1所示的文件夹架构进行文件组织与归档存储.
表3.2.1工程图纸的文件组织架构 分类代号 类别 工程图纸标识码 材料名称 101 图纸目录、设计说明 T02 原理图、系统图 0L 勘察测绘图、总图、防火分区示意图、人防分区示意 T04 平面图(项目级、功能级模型单元) T05 立面图(项目级、功能级模型单元) T06 剖面图(项目级、功能级模型单元) T07 大比例模型视图(功能级模型单元或局部) T08 工程峻工图 建筑外围护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 T09 其他建筑构件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0 给排水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1 暖通空调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2 电气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3 智能化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4 动力系统模型视图(构件级模型单元) T15 建筑指标表、模型工程量清单等表格 T16 项目需求书、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工程建设审批 等文档 3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GB50352-2019 2.0.6
用地红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GB50352-2019 2.0.7
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规划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限。GB50352-2019 2.0.7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关于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
(第40期)
粤标定函〔2024〕54号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高压旋喷桩空桩部分如何计价?
答:高压旋喷桩空桩按高压旋喷桩钻孔子目和喷浆子目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
2.定额D3-4-9~10钢柱安装子目,其构件安装是否包含高强螺栓和栓钉?
答:钢结构构件安装的铆钉、带帽螺栓等配件材料已含在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子目中,如设计采用高强螺栓和栓钉,可另行计算材料费。但如钢结构构件采用成品安装的,则铆钉、带帽螺栓等配件材料费在成品构件价格中考虑。
3.给水工程D.4.1管道铺设工程量计算规则“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心,管件、阀门和法兰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其中“管件、阀门和法兰”是指支管还是指所有的管道安装工程量均不扣除?
答:管道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均不扣除主管和支管上的管件、阀门和法兰所占长度。
4.某市政工程发包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排水等多个专业工程,此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能否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
答: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28日
提问网友:土木肾体
提问日期:2024-11-06 20:03:11
解答网友:广岑
钻石专家
建筑与装饰定额——拆除工程——混凝土板拆除
提问网友:789
提问日期:2024-11-06 18:59:39
解答网友:尘飞
黄金专家
你这个不用桥架吗,不是每层箱子用管道连在一起,是他们都是从总配出来的,从总配连接,所以楼层分配箱子没有这个说法,主要是总配怎么走线的
提问网友:爱仕达大多
提问日期:2024-11-06 18:43:51
埋地看不到了
解答网友:尘飞
黄金专家
以平面图为准,系统图是用来示意,表达管线的方式,平面图没有体现的,做签证就行
提问网友:预算六号选手
提问日期:2024-11-06 18:37:00
已采纳
解答网友:文志强
这个各地的相差计较大了,找班组问吧
提问网友:Rn
提问日期:2024-11-06 18: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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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钻石专家
是拆除砖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