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9-2022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丨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 55029-2022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安全规范、国标规范

内容简介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

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3.0.3、5.0.4(3)、5.0.5、5.0.7(3)条(款)。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第3.0.3、5.1.7(3)、6.0.2(2)、7.0.4、9.0.1(2)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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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丨PDF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

内容简介

现批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3.0.6、4.2.2、8.1.3条。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第8.2.7、8.2.8条。

三、《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2015第3.2.2、3.2.3、3.2.4、7.3.1、7.3.2、7.3.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为明确特殊设施项目基本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要求,规范特殊设施项目建设,制定本规范。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和城市雕塑等特殊设施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特殊设施项目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安全运维原则,并应远近期结合。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一般规定
3.2干线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
3.3缆线综 合管廊
4防灾避难场所
4.1 建设要求
4.2布局与设施
4.3 避难建筑…
5城市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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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7-202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丨PDF,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7-202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排水规范

内容简介

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改善水环境,保障排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排水工程的规划、 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 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2统筹水资源利用 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滯、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
3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加强城镇排水防澇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

1.0.4排水 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和内涝防治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通知原文

现批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规模和布局
2.2建设要求
2.3 运行维护
3雨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源头减排
3.3雨水管网
3.4排涝除险
4污水 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污水管网
4.3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4 污泥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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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丨PDF版本,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6-2022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788-201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废止
  • 规范/图集分类:给排水规范

内容简介

1.0.1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集中式给水 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工 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通知原文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

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第4.1.7、4.2.2、4.2.10、4.2.11、4.2.13、4.3.2、4.3.3、4.3.4、5.0.3、5.0.4、5.0.5、5.0.11、5.0.13、5.0.14、5.0.16条。

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第5.2.3、8.1.6条。

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2011第4.4.5、4.7.5条。

八、《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 40-2011第3.1.7、4.1.8、6.1.4、6.3.5、7.3.8条。

九、《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2.1.4、2.2.1、2.7.1、2.8.6、3.1.2、3.1.4、4.1.1、4.1.3、4.13.2、4.13.4、9.1.1、9.1.5、9.2.2、9.2.3、9.3.1、9.3.2、9.3.3、9.3.4、9.3.5、9.3.7、9.3.8、9.3.9、9.3.11、9.3.12、9.3.13、9.3.14、9.3.16、9.4.1、9.4.3、9.5.2、9.5.5、9.5.6、9.5.8、9.5.9、9.5.10条。

十、《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第3.0.4、4.4.8、4.5.6条。

十一、《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2016第6.1.8条。

十二、《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第5.1.6、7.1.7、9.3.1、9.10.1、9.10.7、9.10.8条。

十三、《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 159-2011第3.0.7、3.0.12、3.0.13、3.0.14条。

十四、《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2013第7.4.10、7.4.12、7.5.3、8.1.2、8.2.8条。

十五、《城镇给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224-2014第3.1.3、3.4.8、5.3.5、5.3.6、7.1.1、8.1.1、9.0.2条。

十六、《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2建设要求
2.3运行维护
3水质、水量和水压.
3.1 水质
3.2水量
3.3 水压
4水源和取水工程
5给水厂
6.1 一般规定
5.2 厂区
5.3 处理工艺
5.4 构筑物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6附属 设施
6给水泵站
7给水管网.
7.1 一般规定
7.2输配水
7.3 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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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5-202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丨PDF版本,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5-202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宿舍规范、旅馆规范

内容简介

1.0.1为保障宿舍、 旅馆项目的适用性,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制定本规范。

1.0.2宿舍、 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1.0.3 宿舍、旅馆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1.0.4工程建设 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7号

现批准《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5-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4.2.5、7.3.4条。

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第4.1.9、4.1.10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宿舍
3.1–般规定..
3.2居住部分
3.3公共部分..
4旅馆
4.1 一般规定…
4.2 客房部分*.
4.3公共部分…
4.4辅助部分




GB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丨PDF版本,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建筑电气规范、建筑智能化规范、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50号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电源及用房设计….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2电气装 置用房
4供配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高压配电系统
4.3低压配电系统
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5 电气照明系统…..
4.6低压电 击防护
5智能化系统设计
5.1信息 设施系统……
5.2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
5.3 公共安全系统
6布线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室内布线
6.3 室外布线
7防雷与接地设计
7.1 雷电防护
7.2 接地系统
7.3 等电位联结

8施工

8.1 高压设备安装……
8.2变压器、 互感器安装.
8.3应急电源安装
8.4 配电箱(柜)安装“
8.5用电 设备安装……
8.6智能化设 备安装
8.7 布线系统
8.8防雷 与接地………
9检验 和验收
9.1一般规定
9.2电气设 备检验
9.3智能化系统检测
9.4线路检测.
9.5验收
10运行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2运行
10.3维护
10.4 维修




GB50273-2022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丨PDF版本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0273-2022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同时废止
  • 规范/图集分类:锅炉安装规范、锅炉施工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区域供热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运输车用和船用锅炉、核能锅炉、电站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其中,第1.0.3、1.0.4、6.3.3、6.3.4、6.3.7、6.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础复检和放线
3、钢架
4、锅筒、集箱和受热面管
4.1 锅筒、集箱
4.2 受热面管
4.3 受压元件焊接
4.4 省煤器、过热器及钢管式空气预热器
5、压力试验
6、取源部件、仪表、阀门、吹灰器和辅助装置
6.1 取源部件
6.2 仪表
6.3 阀门、吹灰器和辅助装置
7、燃烧设备
7.1 炉排
7.2 抛煤机
7.3 燃烧器
8、炉墙砌筑和绝热层
8.1 炉墙砌筑
8.2 绝热层
9、漏风试验、烘炉、煮炉、严密性试验和运行
10、工程验收

强制性条文

1.0.3 锅炉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严禁投入使用。

1.0.4 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并报告建设单位。

6.3.3 蒸汽锅炉安全法应铅锤安装,排气管管径应于安全法排出口径一致,管路应畅通,并应直通至安全地点,排气管底部应装有疏水管。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在排水管、排气管和疏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应将排气管支撑固定,不得使用排气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两个单独的安全阀的排气管不应相连。

6.3.4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6.3.4的规定。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6.3.4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必须按表6.3.4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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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丨PDF版本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24-2022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结构设计规范、温室设计规范、钢结构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主体结构为轻钢结构的农业种植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的主题结构设计和玻璃温室的围护结构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竹木、悬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非轻钢结构的塑料大棚和日光温室的结构设计。

在温室结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温室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等材料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内容。

基础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NY/T1145的规定执行。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材料

3.1 混凝土和砌体材料
3.2 钢材、焊接材料及紧固件
3.3 铝合金型材及玻璃
3.4 设计指标
3.5 温室常用材料物理性能指标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荷载作用
4.3 构造要求
4.4 变形规定

5、结构形式和布置

5.1 结构形式
5.2 结构布置
5.3 支撑布置

6、结构计算

6.1 温室结构内力计算
6.2 构件计算长度

7、构件计算与连接构造

7.1 构件计算
7.2 连接构造

8、玻璃及其支撑框

8.1 玻璃设计
8.2 玻璃构造
8.3 玻璃支撑框

附录A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

附录B 温室常用构件截面特性近似计算公式

附录C 温室结构典型连接节点




CJJ/T314-2022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丨PDF版本,可下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30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69号
  •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 发文日期: 2022-04-29
  • 有 效 期: 2022-08-01 生效
  • 主 题 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4-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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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34-2022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丨PDF版本,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CJJ/T34-2022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8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供热规范、管网规范、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热水介质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蒸汽介质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热源出口至建筑热力入口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供热管网的设计。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热耗量

3.1 热负荷
3.2 年耗热量

4、供热介质

4.1 介质选择
4.2 介质参数
4.3 水质

5、管网形式

6、供热调节

7、水利计算

7.1 一般规定
7.2 设计流量
7.3 计算参数
7.4 压力工况
7.5 水泵选择

8、管网布置与敷设

8.1 管网布置
8.2 管道敷设
8.3 管道材料及连接
8.4 热补偿
8.5 附件与设施

9、管道应力和作用力计算

10、厂站

10.1 一般规定
10.2 中继泵站
10.3 热水热力站和隔压站
10.4 蒸汽热力站

11、保温与防腐

11.1 一般固定
11.2 保温计算
11.3 保温结构
11.4 防腐

12、供配电与照明

12.1 一般规定
12.2 供配电
12.3 照明

13、热工检测与控制

13.1 一般固定
13.2 官网参数监测与控制
13.3 中继泵站参数监测与控制
13.4 热力站和隔压站参数监测与控制
13.5 官网监控系统

附录A 供热管网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

附录B 地上敷设或管沟敷设钢质管道应力验算

附录C 供热管道保温计算




GB/T50458-2022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丨PDF,可下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1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05号
  •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 发文日期: 2022-07-15
  • 有 效 期: 2022-12-01 生效
  • 主 题 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58-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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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95-202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丨PDF,可下载

  • 规范名称:《JGJ/T495-2022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建规范
  • 规范分类:公积金规范

内容简介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5-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1日

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GB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 规范名称:《GB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局部修订
  • 规范分类:质量规范、煤矿规范

内容简介

现批准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GB/T50789-2012 ±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 规范名称:《GB/T50789-2012 ±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2022年局部修订
  • 规范分类:强电规范

内容简介

现批准国家标准《±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GB/T50789-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GB/T50547-2022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丨PDF,可下载

  • 规范名称:《GB/T50547-2022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547-2010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废止
  • 规范分类:岩土规范、土方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尾矿堆积坝的勘察、评价、检测和治理。

通知原文

现批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47-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50547-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工程勘察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运行期勘察
4.3 扩建和改建勘察
4.4 闭库勘察
4.5 尾矿回采专项勘察
4.6 在线监测专项勘察
4.6 隐患治理专项勘察
4.8 原位测试与试验工作

5、 工程地址测绘与调查

6、 勘探与采样

6.1 一般规定
6.2 钻探
6.3 井探和槽探
6.4 取样
6.5 现场编录
6.6 工程物探

7、 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

7.1  一般规定
7.2 静力触探试验
7.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7.4 标准贯入度试验
7.5 十字板剪切试验
7.6 原位直剪试验
7.7 偏铲侧涨试验
7.8 波速测试
7.9 抽水试验
7.10 注水试验
7.11 土工试验
7.12 动力试验

8、岩土工程分析

8.1 一般规定
8.2 渗流计算分析
8.3 坝坡稳定性分析
8.4 应力变形分析

9、勘察文件编制

10、巡查与检测

10.1 一般规定
10.2 巡查
10.3 尾矿堆积坝与库区监测
10.4 排洪设施监测
10.5 尾矿库水环境监测

11、隐患治理

附录A 尾矿堆积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GB/T50779-2022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丨PDF,可下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8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的公告
  •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9号
  •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 发文日期: 2022-09-08
  • 有 效 期: 2022-12-01 生效
  • 主 题 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7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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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429-2022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丨PDF,可下载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7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8号
  •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 发文日期: 2022-09-08
  • 有 效 期: 2022-12-01 生效
  • 主 题 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2-09-30 19:17:42 分享: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2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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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450-20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丨PDF,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T51450-20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矿山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填充的工程设计、生产作业和质量检测。

通知原文

现批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50-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填充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填充材料取样
3.3 实验室填充材料制备
3.4 集料物力化学实验
3.5 胶凝材料试验
3.6 尾砂沉降试验
3.7 填充料浆性能试验
3.8 填充体强度试验

4、填充系统设计

4.1 填充方式
4.2 填充能力计算
4.3 填充制备站站址
4.4 填充集料制备
4.5 胶凝材料储备与给料
4.6 填充材料混合
4.7 填充料输送
4.8 填充系统监测与控制
4.9 填充系统安全设施

5、填充作业

5.1 采空区封闭
5.2 填充料脱水
5.3 填充接顶
5.4 填充管理

6、质量检测

6.1 填充材料检测
6.2 填充料浆检测
6.3 填充体检测

附录A 尾砂沉降试验
附录B 填充料浆扩展度试验
附录C 填充沉缩比试验
附录D 填充材料消耗计算




GB50161-202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丨PDF,可下载

  • 规范名称:《GB50161-202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161-2009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废止
  • 规范分类:安全规范、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的批发经营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通知原文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1、4.2.2、4.2.3、4.3.2、4.3.3、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2、5.3.3、5.3.4、5.3.5、5.3.6、5.4.2、6.0.7、6.0.8、6.0.10、8.3.6、8.4.1、11.2.3、12.2.8、12.6.2、12.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强制性条文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10J301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 规范/图集名称:《10J301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 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
  • 被替标准号:02J301
  • 规范/图集分类:防水图集

内容简介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本图集是根据《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2008,对原有02J301图集进行修编。根据新规范中的防水等级分级标准给出相对应等级的不同防水材料组合方案与构造节点,增补调整了一些适宜的新材料、新做法。主要包括: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涂料防水、膨润土防水毯等防水材料在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种植顶板、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窗井、穿墙管、桩头、坑池等处的构造详图等内容,供设计人员直接选用。

规范目录

目 录 1
目录 说明 2
说明 3
防水层常用材料选用表 12
底板防水构造做法选用表 16
外墙防水构造做法选用表 18
顶板防水构造做法选用表 21
地下建筑防水构造索引示意图 26
卷材防水构造-砖墙保护 27
卷材防水构造-软保护 28
外防内贴(涂)防水构造(挡土墙) 30
防水砂浆防水构造 31
涂料防水构造-砖墙保护 32
涂料防水构造-软保护 33
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构造 34
膨润土防水构造-砖墙保护 36
种植顶板防水构造 37
外墙防水材料收头构造 39
外墙防水材料收头构造、坑槽防水构造 41
施工缝防水构造 42
橡胶止水带选型 44
变形缝防水构造 46
变形缝及水池防水构造 47
可卸式止水带安装图 48
后浇带防水构造 49
坑槽、预埋件构造 51
穿墙螺栓 52
单管穿墙、穿顶板防水构造 54
群管穿墙防水构造 55
窗井防水构造 56
肥槽及散水 57
双墙底板防水构造 58
桩头防水构造 59
独立(条形)基础与防水板防水构造 60
逆筑法 61
盲沟排水构造 63
室内明沟及架空地板排水构造 64
架空地板及渗排水构造 65
相关技术资料 66




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

本收费价格在线自动计算请点击:https://calc.xycost.com/calc/103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济建标协〔2022〕6号

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形势,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济南市工程建设标 准造价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收费的通知》 (中价协〔2013〕35号) 《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DB37/ T 5130-201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11号)等有关文 件精神,经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参考依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规定执行:

1.依法设立,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 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师。

二、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三、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以本通知作 为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在20%以内。具体收费额由委托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条件及要求在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异常低价竞标,咨询合同双方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依据,不得签订低于服务成本的咨询合同。

五、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竞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与发承包人串通、 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的咨询单位,协会将会同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 约谈、警告;

2. 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

3. 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六、本指导意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

附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参考系数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说明

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关于发布《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标协〔2022 〕6号)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建议收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各省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江苏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各地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
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
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云南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新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GB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丨PDF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规范/图集分类:轨道交通规范

内容简介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规范/图集分类:轨道交通规范

内容简介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2016第3.1.5条。

三、《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

四、《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第1.0.7、1.0.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

五、《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第1.0.3、1.0.4、9.1.2条。

六、《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 50715-2011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

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

八、《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2014第1.0.3、3.1.4、3.2.4、5.2.1条。

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3.1.1、9.1.1、9.1.5条。

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2016第4.2.1、4.2.3条。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 167-2012第4.1.2、7.2.1、7.3.10、7.3.11、8.6.3、16.1.7条。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 183-2012第4.1.6、4.4.1条。

十三、《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01-2013第4.3.4、12.3.1、12.3.3条。

十四、《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 217-2014第3.0.5、5.1.3条。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266-2017第4.6.11、4.7.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2 规划
2.3 杂散电流防护
2.4 环境保护资源节约
2.5 应急设施

3、限界

4、车辆

4.1 一般规定
4.2 车体及内装
4.3 牵引和制动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5 安全与应急

5、土木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线路工程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5.4 车站建筑
5.5 结构工程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6、机电设备系统

6.1 供电系统
6.2 通信系统
6.3 信号系统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6.5 给水、排水与供暖系统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6.7 综合监控系统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6.11 乘客信息系统
6.12 公共安全设施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2016第3.1.5条。

三、《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

四、《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第1.0.7、1.0.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

五、《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第1.0.3、1.0.4、9.1.2条。

六、《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 50715-2011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

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

八、《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2014第1.0.3、3.1.4、3.2.4、5.2.1条。

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3.1.1、9.1.1、9.1.5条。

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2016第4.2.1、4.2.3条。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 167-2012第4.1.2、7.2.1、7.3.10、7.3.11、8.6.3、16.1.7条。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 183-2012第4.1.6、4.4.1条。

十三、《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01-2013第4.3.4、12.3.1、12.3.3条。

十四、《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 217-2014第3.0.5、5.1.3条。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266-2017第4.6.11、4.7.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 一般要求
2.2 规划
2.3 杂散电流防护
2.4 环境保护资源节约
2.5 应急设施

3、限界

4、车辆

4.1 一般规定
4.2 车体及内装
4.3 牵引和制动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5 安全与应急

5、土木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线路工程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5.4 车站建筑
5.5 结构工程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6、机电设备系统

6.1 供电系统
6.2 通信系统
6.3 信号系统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6.5 给水、排水与供暖系统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6.7 综合监控系统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6.11 乘客信息系统
6.12 公共安全设施




钢结构指标分析–钢结构厂房公建等单体分析

钢结构指标分析

表性的钢结构单体(厂房、屋面、天桥等),对不同类型单体的不同部位的钢结构重量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不同功能钢结构建筑的钢结构单平米含量指标。通过上述指标,有助于造价人员在方案阶段对钢结构项目估算的准确性;有利于提升钢结构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核时对整体的把控。
①单层厂房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8.0-9.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2.768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9.153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0.10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05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8.246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7.368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2.18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327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8.0-9.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4.96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1.44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1.502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378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单层厂房(高度在 9.0-10.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6.097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36.004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785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986Kg/m2。

②多层厂房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25.763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7.221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578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厂房(高度在 15.5-16.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7.834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1.701Kg/m2;

檩条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439Kg/m2;

斜撑、柱间撑等次钢构含量的单方指标为:1.381Kg/m2。

 

③多层酒店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酒店(高度在 22.5-24.5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7.242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83.071Kg/m2。

 

④多层教学楼含钢量指标分析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教学楼(高度在15.0-16.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47.585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78.721Kg/m2。

 

 

项目情况说明:

通过指标分析了解到多层教学楼(高度在11.0-12.0m),

钢柱含量的单方指标为:54.035Kg/m2;

钢梁含量的单方指标为:65.615Kg/m2。

小结

汇总上述项目,显示如下表:

(单层厂房)主钢构总重:(50-65)kg/m²×建筑面积

(多层厂房)主钢构总重:(85-110)kg/m²×建筑面积

(多层公建)主钢构总重:(110-130)kg/m²×建筑面积

(多层酒店)主钢构总重:(130-140)kg/m²×建筑面积

若存在箱柱构件,箱柱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30%,H型梁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70%

若无箱柱构件,H 型钢柱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40%,H型梁钢构含量约占主钢构总重比重的 60%

次钢构:5kg/m²×建筑面积

檩条:10kg/m²×建筑面积

此文为原创内容,数据均参照以往工程项目分析汇总;




关于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88号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东区新安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承建。项目签约合同价暂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以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建安费乘以中标费率确定,争议事项为预算审核待定内容,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对原有芭蕉林进行林相改造,原有芭蕉林需全部砍挖,树兜、腾根须清理干净,避免再生;且芭蕉林地表30cm表土收集成堆,地形整理达到设计标准并摊铺于地表面。现发承包双方就砍挖芭蕉树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芭蕉树应为灌木,应按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砍挖灌木相应定额子目计价,外运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芭蕉树属大型多年生草本植物,明显独立主干,茎不分枝,树干直立挺拔,与《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附录2中“灌木”的名词解释不符,而棕榈类的特性与芭蕉树特性更加吻合,且芭蕉树极易重生,需挖除埋地树根才能彻底清理,施工难度及外运工作量大,因此清理芭蕉树应按套用砍伐单干棕榈相关定额子目,并另行计取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芭蕉树属多年丛生草本植物,植株高2.5~4m,假茎全由叶鞘层层紧密重叠,根茎伸长达1m以上,不属灌木及棕榈类。本项目花田夏木区域大部分为自然生长的芭蕉树,地径10cm~30cm,密度1.06株/m2,施工采用挖机起挖、自卸式汽车运输外弃,虽然树兜、腾根清理难度较大,但不属保护性挖掘,《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完全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并考虑合理的施工成本和利润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关于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关于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2〕90号
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建安工程费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建安工程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纸要求按基坑不同深度分别采用6m、9m、12m长拉森Ⅳ型钢板桩及4.5m、6m长槽钢进行支护,双方就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发生争议。代表发包人的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认为,钢板桩及槽钢长度按三分之四倍的沟槽开挖深度计算,且按6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Ⅱ型桩、9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Ⅲ型桩,12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Ⅳ型桩计算桩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工程量应按图纸长度及型号计算。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5条约定的计量原则,打拔钢板桩的清单工程量按《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一.5中的规定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至桩底深度)以质量计算”;进行综合单价组价的定额工程量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十一条第1点进行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钢板桩长度按入土深度(即从始挖地面至桩底)计算”。
二、关于岩石顶管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要求,部分顶管段采用岩石顶管,以岩石破碎泥水气压平衡式管掘进机施工,双方对岩石顶管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岩石顶管相关定额,施工图预算不计取岩石顶管费用;如有岩石顶管子目,岩石顶管机掘进工程量也仅计取岩石段,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D.5.2管道铺设章说明第十条第11点的规定,以及《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第13条的解答“顶管定额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建议借用《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相关子目计取;同时,因岩石顶管机在顶进过程中无法更换刀盘、无法后退,遇岩石后只能继续往前顶进,且岩石刀盘顶土层效率比普通刀盘效率更低,造成施工降效,增加施工成本,所以工程量应按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岩石顶管机顶进长度整段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属于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三、关于钢板桩引孔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部分沟槽在钢板桩施工过程中,因存在风化岩石地层,钢板桩无法沉桩,按照施工图要求先引孔、回填后。再打钢板桩,双方就钢板桩引孔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钢板桩引孔子目,施工图预算不计取钢板桩引孔费用;即便有钢板桩引孔子目,引孔工程量也仅计取风化岩石段,地面至桩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章说明,打拔钢板桩土质类别仅按综合土类考虑,不包括风化岩,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并未包含引孔。由于施工图中的管道沟槽支护形式要求引孔后再进行钢板桩支护,因此,按照施工图编制预算,套用CFG桩钻孔成孔(删除预拌粉煤灰混凝土)计算钢板桩引孔费,套用钢管桩填芯(替换材料)计算引孔的回填费用,引孔工程量应按每孔从地面至桩底的长度之和计量。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打拔钢板桩子目未包含引孔的施工内容及费用,钢板桩引孔项目属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钢板桩引孔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四、关于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争议
项目交通疏解施工图及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的交通疏解申请的复函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关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提示。双方对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现场已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明确规定编制预算时应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且项目中有交通疏解施工图,同时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交通疏导的复函均明确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其中包含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和交通疏解员,是属于围挡和道路的疏解,所以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及交通疏解设施应要计算。
我站认为,现场虽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但在影响现场周边交通时需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实施。本项目按交警部门要求实施交通疏解的,定额计价组价时,除按定额规定计算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外,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同时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应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五、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及合同未具体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包干费具体内容,施工图预算中不计取。承包方认为,合同中约定《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量计价原则包含定额中预算包干费所列明的内容,虽然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确具体内容,但施工图预算中也应计取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清单规范没有预算包干费列项,采用定额计价组价时,预算包干费内容应考虑在各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六、关于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有地下管线保护施工图纸,双方就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1期)》(粤标定函〔2020〕138号)解答第7条:“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以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方案设计批复文件中要求施工中保护现状管线,施工图中的平面图、大样图及工程量表也明确了管线保护的方式、位置、数量,因此在预算中应根据图纸据实计算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列入其他措施项清单。
七、关于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争议
按照管线保护条例及施工图要求,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土方开挖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双方就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三点第9条“机械挖土方需人工辅助开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的规定,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已包括狭小巷道及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所采取的人工挖沟槽土方费用,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机械挖土方中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应为机械将挖至基底,为了不扰动地基原状土,而全部采用人工慢挖至设计标高的比例;在狭小巷道或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无法采用机械挖填施工,只能人工挖填,这与定额中“机械挖方中的人工配合辅助开挖”并无关联,要求在施工图预算中单独计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从地面开始至沟槽底的全部人工挖土方费用。
我站认为,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或主要采用人工开挖的,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确定综合单价。
八、关于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争议
施工图要求,除采用岩石顶管机以外的顶管使用泥水平衡式机械,双方对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有钢管顶管定额子目,无论施工机械是否一致,均应直接套用。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要求,钢管顶管采用泥水平衡式顶进,但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钢管顶管子目所采用的机械不一致,应将钢管顶进定额子目(D5-2-382~D5-2-385)中的机具由“人工挖土法顶进设备”替换为“刀盘式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后再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定额计价组价时,定额子目D5-2-354~D5-2-370同样适用于钢管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具体使用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即“顶管管材为钢管时,增加管道焊接费用,按燃气工程相应钢管安装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7,管理费乘以0.5,删除汽车式起重机及载货汽车的台班消耗量。”
九、关于使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争议
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惠州市惠城、惠阳、大亚湾及仲恺4个区将全面启用全密闭式智能环保车进行土方运输,禁用旧式泥头车运输,双方就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发布在工程预算编制所用基期(2020年2月份)之后,不适用于本项目,且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不适用房建工程的“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予采用。承包人认为,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会受到处罚,本工程完工结算审定前均可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子目组价,包括施工图预算阶段。
我站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明确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因此,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可参借“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或根据合理的施工成本及利润,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算。
十、关于湿土开挖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施工图纸及沟槽土方含水率检测报告,本工程沟槽存在含水率≥25%的湿土,双方对湿土开挖发生计价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沟槽进行了抽排水,在计取了沟槽抽排水费用后,就不存在湿土开挖,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开挖湿土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部分土质位于地下常水位以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规定,理应划分为湿土并计取开挖湿土费用。因此,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纸计取湿土开挖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D.1.1土石方工程说明二,干湿土的判断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土方按干土计算,降水措施费用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

前言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提高我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解决工程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明确了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责任。为落实施工现场垃圾减量化施工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图册(试行)》(以下简称“本图册”),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配套使用。希望借助本图册的推广使用,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本图册共有七个部分∶总体要求、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策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就地处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控制。本图册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要求进行了图文并茂的展示。
本图册应当与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所在地相关政策配套使用,各地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积极推广使用本图册,并鼓励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延伸。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本图册不断完善。




21MR804装配式桥梁设计与施工-波腹板组合梁

21MR804装配式桥梁设计与施工-波腹板组合梁,下载见文章右上角




20MR801装配式桥梁设计与施工-公共构造

20MR801装配式桥梁设计与施工-公共构造,下载见文章右上角




22K505 医院洁净用房通风空调设计与安装图集

22K505 医院洁净用房通风空调设计与安装图集,替代07K505。该图集内容如下:

1编制依据
1.1本图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质函〔2015〕140号)编制。
1.2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均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适用范围
2.1本图集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建筑中洁净用房(包括洁净手术部、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房、烧伤病房、消毒供应中心、生殖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净化空调通风系统设计,为设计人员提供参考。
2.2在进行具体项目设计时,应根据项目所在气候区,结合场地情况、建筑规模、经济条件、建设周期等因素进行调整。
3主要内容
3.1本图集内容包括洁净用房基本要求、设计实例、洁净用房施工安装及工程验收、净化空调设备及部件选用。
3.2本图集保留了原图集07K505中洁净手术部内容并进行完善。洁净手术部是本图集的重点内容,设计实例中包含概述、设备表、系统图、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风管平面图。对于Ⅰ级手术室,提供了独立新风一次回风系统、新风集中处理一次回风系统的计算实例,应注意针对不同气候区域采用不同的系统方式,以达到
节能和系统可靠运行的目的。图集同时保留了洁净手术部空调控制原理图,补充了洁净手术部独立冷热源内容。
3.3除洁净手术部内容以外,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房、烧伤病房、消毒供应中心、生殖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都是本图集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
3.4本图集删除了原图集中的医用气体部分,该部分详见16R303《医用气体工程设计》。
4选用注意事项
4.1本图集仅包含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内容,未包含防排烟设计内容,具体设计时,应结合相关标准规范,完善防排烟内容。
4.2图集中提供了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设计实例,其余类型的重症监护病房如采用净化空调时可参考,并应结合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略)

22K505图集PDF书签目录索引:

目录 7
编制说明 9
洁净用房基本要求 10
洁净手术部 18
洁净手术部平面布局 18
洁净手术部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20
实例1 洁净手术部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26
概述 26
设备表 28
系统图 30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36
风管平面图 37
I级手术室设计工程计算实例 38
洁净手术部空调控制原理图 49
洁净手术部独立冷热源 53
重症监护病房 55
重症监护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55
实例2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56
概述 56
设备表 57
系统图 58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60
风管平面图 61
血液病房 62
血液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62
实例3 血液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63
概述 63
设备表 64
系统图 65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67
风管平面图 68
烧伤病房 69
烧伤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69
实例4 烧伤病房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70
概述 70
设备表 71
系统图 72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74
风管平面图 75
消毒供应中心 76
消毒供应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76
实例5 消毒供应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77
概述 77
设备表 78
系统图 79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81
风管平面图 82
生殖中心 83
生殖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83
实例6 生殖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84
概述 84
设备表 85
系统图 86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89
风管平面图 90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 91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91
实例7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92
概述 92
设备表 93
系统图 94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96
风管平面图 97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98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原则 98
实例8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99
概述 99
设备表 100
系统图 101
洁净等级分区及房间静压图 103
风管平面图 104
实例9 移动式核酸检测实验室净化空调系统设计 105
概述 105
洁净等级分区图 106
风管平面图 107
洁净用房施工安装及工程验收 108
洁净用房施工安装及工程验收说明 108
高效过滤器送风口安装大样图 109
Ⅰ级手术室送风天花安装大样图 110
Ⅱ级手术室送风天花安装大样图 111
Ⅲ级手术室送风天花安装大样图 112
净化空调设备及部件选用 113
电热加湿器及电极加湿器设计要求 113
干蒸汽加湿器设计要求 114
变风量阀设计安装要求 115
变风量阀技术参数表 116
定风量阀设计安装要求 117
矩形定风量阀技术参数表 118
定风量阀尺寸表 119
高效过滤器常用规格表 120
相关技术资料 121




22K523 化学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与安装

22K523 化学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与安装

编制说明1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一)·2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二)·3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三)·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四)5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五)…6
实验室工艺布置平面图示例(六)7
两台及以上排风柜并排布置示意图·8
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9
化学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总说明图例……14
风口、设备标注方法与控制点代号表·…15
实验室送风散流器设置要求示意图16
典型通风系统1定风量控制排风柜+定风量补风系统
A-1系统流程图…………17
A-1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18
A-1系统控制原理图…19
典型通风系统2变风量控制排风柜+变风量补风系统
B-1系统流程图……·……20
B-1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21
B-1系统控制原理图·22
B-2系统流程图·23
B-2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24
B-2系统控制原理图·25
B-3系统流程图…26
B-3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27
B-3系统控制原理图……28
典型通风系统3变风量控制补风型排风柜+变风量补风系统
C-1系统流程图……·…29
C-1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30
C-1系统控制原理图31
C-2系统流程图……32
C-2系统控制调节策略说明…33
C-2系统控制原理图……34
典型通风系统4无风管自净型排风柜+房间全面通风系统
D-1系统流程图与控制调节策略说明………35
D-1系统控制原理图………36
实验室通风系统设计案例
案例1定风量控制排风柜+定风量补风系统
通风设计说明……37
设备技术参数表………38
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原理图……39
实验室通风系统平面图局部屋面层通风平面图…40
案例2变风量控制排风柜+变风量补风系统
通风设计说明…………41
设备技术参数表…·42
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原理图……43
实验室通风系统平面图A-A剖面图……………44
局部屋面层通风平面图………45
案例3变风量控制排风柜+变风量补风系统
通风设计说明……46
设备技术参数表………47
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原理图…………48
实验室通风设备布置平面图……49
实验室通风系统平面图………50
局部屋面层通风平面图…………51
案例4变风量控制补风型排风柜+变风量补风系统
通风设计说明………………52
设备技术参数表……53
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原理图………………54
实验室通风设备布置平面图………55
实验室排风系统平面图………56
实验室送风系统平面图…………57
局部屋面层通风平面图………58
案例5无风管自净型排风柜+房间全面通风系统
通风设计说明……59
设备技术参数表…60
实验室通风系统控制原理图…………61
实验室通风设备布置平面图·.…62
实验室排风系统平面图…63
实验室送风系统平面图………64
局部排风设备选用与安装
实验室局部排风设备的分类及适用条件……65
常见局部排风设备型式………70
通用型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73
通用型台式排风柜常见型式……74
通用型台式排风柜①外形尺寸表…75
通用型台式排风柜②~④外形尺寸表……76
通用型落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77
通用型落地式排风柜常见型式·…78
通用型落地式排风柜①外形尺寸表…79
通用型落地式排风柜②、③外形尺寸表…80
通用型低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81
通用型低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82
补风型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83
补风型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84
补风型落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85
补风型落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86
高氯酸专用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87
高氯酸专用排风柜常见型式……88
高氯酸专用排风柜外形尺寸表·…89
薄壁型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90
薄壁型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91
薄壁型落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92
薄壁型落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93
薄壁型低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94
薄壁型低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95
薄壁补风型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96
薄壁补风型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97
薄壁补风型落地式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98
薄壁补风型落地式排风柜外形尺寸表……99
桌上自净型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00
桌上自净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01
台式自净型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02
台式自净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03
落地式自净型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04
落地式自净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05
整体式自净型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06
整体式自净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07
桌上型排风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08
单向开启桌上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09
双向开启桌上型排风柜外形尺寸表…110
万向排风罩技术性能参数表………111
万向排风罩外形尺寸表…112
洗涤台排风罩技术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表………113
排风式化学试剂柜技术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表…114
自净型化学试剂柜技术性能参数表15
自净型化学试剂柜外形尺寸表…116
实验室局部排风设备安装验收要求…117
风阀与其他设备选用与安装
圆形定风量/变风量蝶阅系列
排风柜用变风量蝶阀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118
通用定风量蝶阀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120
通用变风量蝶阀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121
圆形多叶片蝶阀组合阀体.………123
圆形多叶片蝶阀组合阀体尺寸图…124
圆形定风量、变风量蝶阀的安装要求…125
定风量/变风量文丘里阀系列
定风量文丘里阀性能参数……128
变风量文丘里阀性能参数…129
变风量文丘里单阀体尺寸图表…130
变风量文丘里两阀体尺寸图表…131
变风量文丘里三阀体尺寸图表……132
变风量文丘里四阀体尺寸图表…133
定风量文丘里阀阀体组合…134
定风量、变风量文丘里阀安装要求…135
矩形定风量/变风量阀系列
矩形定风量阀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136
矩形变风量阀性能参数与外形尺寸…137
矩形定风量、变风量阀的安装要求…139
化学实验室废气净化装置
化学实验室有害气体净化要求……140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①、②性能参数和外形尺寸表…142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①外形尺寸………143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②外形尺寸……144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③、④性能参数和外形尺寸表…145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③外形尺寸……146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④外形尺寸……147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⑤、⑥性能参数和外形尺寸表…148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⑤外形尺寸……149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⑥外形尺寸……150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⑦、⑧性能参数和外形尺寸表…151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⑦外形尺寸……152
组合式废气净化装置⑧外形尺寸…153
圆维形风帽与冲高风机
圆锥形风帽技术要求…………154
冲高风机技术要求…155
冲高风机性能参数表………156
侧进风冲高风机外形尺寸…157
侧进风冲高风机外形尺寸表…158
下进风冲高风机外形尺寸…159
下进风冲高风机外形尺寸表…160
实验室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化学实验室运行维护管理要求…161
附录
附录排风柜安装调试检测要求….169




 22K524 住宅新风系统设计与安装

内容如下:

总说明
1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2018
《通风器》JG/T391-20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设置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既有住宅改造及其他居住建筑新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可参考。
3图集内容
3.1设计技术要求。
3.2施工技术要求。
3.3新风系统原理图、监控原理图。
3.4新风设备性能参数。
3.5设备与管道附件安装节点大样图。
3.6工程实例。
4其他
4.1除有特殊注明外,本图集中所标的尺寸单位均为毫米(mm),矩形管道标高为底标高,圆形管道标高为中心标高。
4.2本图集给出的设备图示及参数根据厂家的技术资料编制。

设计技术要求
1新风系统定义与分类
1.1新风系统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和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1.2住宅新风系统的分类
1.2.1根据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2018,新风系统按新风是否集中输送可分为集中式新风系统和分户式新风系统;按气流组织可分为单向流新风系统和双向流新风系统;按室内压力可分为正压新风系统和负压新风系统;按热回收形式可分为全热回收新风、显热回收新风系统和蓄热回收新风系统;按有无管道可分为无管道新风系统(壁挂式、墙式和窗式)和有管道新风系统。
1.2.2本图集新风系统的分类和适用条件详见表1。
2住宅新风系统的基本要求
2.1住宅新风系统的设计主要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等房间的通风换气,满足住宅室内的环境需求,不包括卫生间、厨房的局部排风系统。
2.2住宅新风系统不能替代住宅的自然通风功能,也不能妨碍住宅的自然通风功能。
表1新风系统的分类和适用条件
(略)

22K524图集PDF书签目录:

封面 1
编审名单 2
目录 4
编制说明 6
设计技术要求 7
施工与运行技术要求 11
集中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3
分户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4
分室式新风系统原理图 15
集中式新风系统监测与控制原理图图 16
分户式新风系统监测与控制原理图图 17
直膨式集中双冷源新风调湿机组性能参数表 18
直膨式新风机性能参数表 19
热回收新风机(立柜式)参数表 20
热回收新风机(吊顶式)参数表 21
单向流送风机(吊顶式)参数表 22
壁挂式新风机参数表 23
窗式通风器参数表 24
进排风帽 25
新风机组吊顶内安装大样图 26
新风机组落地安装大样图 27
地面送风连接做法与大样图 28
地面送风口安装示意图 29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0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1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排风平面图 32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新风机房平面图 33
工程实例1 集中式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34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5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6
工程实例2 分户式双向流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37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设计说明 38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新风平面图 39
工程实例3 分户式单向流正压新风系统 监控布线图 40
工程实例4 分室壁挂式新风系统 41
海信日立新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2
新风调湿机相关技术资料 43
北京全朗新风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4
黑森林新风系统产品相关资料 45
兰舍新风系统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5
红橡三恒空气机相关技术资料 47
霍尔新风系统相关技术资料 48
舒享家全热交换新风净化机产品相关技术资料 49
上海奈兰相关技术资料 50
参编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