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发展/2)760-2022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电网高质量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建设,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项目前期工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单位电网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项目,是指需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根据国家核准制要求,在电网项目核准之前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包括取得核准),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评审,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表)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各项核准支持性文件的落实,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及报送等工作。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审批类电网项目,按照 国家项目审批相关要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网项目,是指特高压、跨境跨省电网项目和其它总部明确的输变电工程。330千伏及以下特殊电网项目,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电网发展业务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网发展〔2019〕407号)中明确的六类项目。限额以上的330~110(66)千伏(半)地下变电站,是指除北京、上海之外其它地区的330~110(66)千伏(半)地下变电站,以及北京和上海地区公司出资高于本地区同等规模的地上户内变电站的330~110(66)千伏(半)地下变电站。限额以上的城市综合管廊费用纳入电网投资的项目,是指电网项目使用城市综合管廊时,公司缴纳的入廊费高于本地区同等规模电缆直埋或架空线路典型造价(含土建、电气部分)的项目。新型电力系统(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类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总部、分部电网资产涉及整站、整线、整变、整间隔等增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各相关分部负责组织开展可研及前期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公司、地市公司、县(区)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前提下,争取简化核准支持性文件的审批程序,及时了解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对电网项目核准的影响,为加快前期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集团化运作和属地化原则,落实属地内电网项目的相关协议和核准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 原 则 第七条 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贯彻公司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战略发展目标。 第八条 公司电网规划是开展电网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纳入规划的项目,根据规划时序,适时开展前期工作;未纳入公司电网规划的项目,应申请纳入规划后,再启动各项前期工作。各单位应确保将公司电网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为后续前期工作奠定基础。 (一)跨省特高压交流、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应在计划核准前21个月完成预可行性研究,计划核准前9个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落实可研评审意见,计划核准前3个月落实各项核准支持性文件,并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二)跨省750、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应在计划核准前9个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落实可研评审意见,计划核准前2个月落实各项核准支持性文件,并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三)省内330千伏以上电网项目,应在计划核准前7个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落实可研评审意见,计划核准前2个月落实各项核准支持性文件,并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