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6.5.2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19》
4.1.11 办公建筑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
2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0m;
3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0m;
4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90m;
5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储藏间净高不宜低于2.0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4.2.5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4.3.6 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出人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²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4.1.17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7.2.1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4-2017》
4.2.1 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2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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