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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内河航运发展、完善内河航标制式,统一内河航标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建设、管理和维护。1.0.3 内河航标的建设、管理和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航标制式 2.1.1 内河航标应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航标、虚拟航标。2.1.2 内河航标应具有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示安全、经济航道的功能。2.1.3 视觉航标应通过形状、颜色、灯质、图案、文字等特征,直观表示助航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