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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料和记录(以下简称资料和记录)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落实,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项目资料和记录的策划、制订、收集、填报以及对其检查、存档等相关管理活动。
1.0.3 资料和记录的管理应遵从分级分类、组合共享的原则,结合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展。
1.0.4 资料和记录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资料 data
可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信息材料。
如企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工程合同、企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等。
2.0.2 记录 record
把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或程序通过文字、图表、影像等形式保留下来,并作为管理的信息传递,如施工方案、检查、验收、交底等。
2.0.3 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s
施工现场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资源,包括单位、人员以及材料、设施、设备等实物的初始全面的要素信息。
2.0.4 核心要求 core requirements
施工现场围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所实施的安全管理。
2.0.5 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施工现场除核心要求以外的全过程、全范围的安全管理。
2.0.6 相关方 related parties
与施工现场总包有管理关系的单位、团体及个人。
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