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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摘录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本市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水平,促进节能降耗,合理利用资源,规范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能源审计。
1.0.3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源审计 building energy audit
通过对建筑进行文件和资料审查、用能调研测试以及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定量分析,对用能单位的建筑能源消耗水平、利用效率、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进而发现建筑节能潜力,提出不同程度的节能优化建议。
2.0.2 建筑能源消耗量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
能源种类包括电力、燃气、燃油、外供冷水、热水(或蒸汽),以及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2.0.3 特殊功能区域 special function zone
使用特殊专业设备且能耗密度高的区域,例如数据中心、洗衣房、厨房、配有大型设备的实验室、洁净室、手术室、室内游泳池、冷冻冷藏室等。
2.0.4 审计期 audit period
能源审计考察的时间区段,通常应包括一个完整的供冷季和供暖季或根据审计委托方的要求确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能源审计按照审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分为一级能源审计、二级能源审计和三级能源审计。
3.0.2 一级能源审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