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正文摘录
1 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内河航道通航安全、信息服务和应急指挥等要求,设置本市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指导内河航道信息化建设,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Ⅰ级~Ⅵ级内河航道的信息化设施设置,Ⅶ级及以下内河航道在技术条件相同时可按Ⅵ级航道要求执行。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长江干线的信息化设施设置。1.0.4 内河航道的建设或整治,应遵照内河航道规划及相关规定,按本标准要求同步建设信息化设施。1.0.5 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包括传输设施、视频采集设施、AIS基站、VHF基站、雷达基站、RFID基站、信息汇聚处理设施和室外信息显示设施等。1.0.6 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设置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