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DGJ 08-73-2002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修订)
正文摘录
1 总 则1.0.1 为适应上海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并结合上海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锅炉房设置位置适当扩大选择余地,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
1.0.3 本规定可适用于下列参数的非独立锅炉房:
1 蒸汽锅炉房:0.16t/h<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12.00t/h;0.16t/h<锅炉总额定蒸发量≤40.00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