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60.30 CCS Z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287—2026 代替GB 4287—2012、GB 28936—2012等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textil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6-06-11 发布 2026-09-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布 GB 4287-2026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7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 8 7 实施与监督 ………………………………………….. 8 GB 4287—20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纺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接纳工业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污染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 ——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相应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同时废止。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6年6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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