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际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城际铁路是城市群节点城市间的骨干旅客运输方式。为落实 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要求,构建布局合 理、便捷高效、经济适用的城际轨道交通网络,推动城市群高质 量一体化发展,现就推进城际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 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 (一)明确功能定位。城际铁路主要连接城市群内中心城市 及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大中城市,串联沿线重要客流集散 地、人口密集区,采用高密度、小编组的灵活运输组织模式,重 点满足1-2小时通勤、休闲、商务等中短途旅客出行需求。单中 心城市群要逐步实现中心放射、节点覆盖,双中心城市群要强化 打造主轴、实现双核辐射,多中心城市群要强化轴带布局、形成 网络。优先支持京津寞、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等经济活跃、人口聚集度高的重点城市群规划建设城际铁 路。严禁以城际铁路名义变相建设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项 回。 (二)科学布局网络。加强城市群旅客出行特征分析,科学 合理做好客流预测。加强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衔接,统筹产业 布局、运输需求、财力支撑、区城铁路资源共享等因素,合理确 定近远期城际铁路发展目标和网络布局,明确线路基本走向、技 术标准、敷设方式、资金来源、建设时序等。依据国土空间规 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统筹考虑城市群内城镇布局、客流 特点、建设条件、群众诉求等,科学布局车站站点,新建车站原 则上应布设在中心城区。 (三)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城际铁路建设规划由相关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铁路等相关部 门联合组织编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履行行业技术审查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纳入城 际铁路建设规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前期工作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 深度。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线路里程、直接工程费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与规划批复 相比增幅超过20%的,应按原程序审批调整规划,调整规划时原 则上不新增项目。超出规划实施期限仍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有关方面研究同意后可展期一次,展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严格标准条件。深入论证与既有干线铁路线路走向基 本一致或平行的城际铁路项目建设必要性。新建项目要与城镇开 发建设时序相协调,选线选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 保护地等底线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和集约节约用地,科 学安排站点、线路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严格环境影响评 价,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生态环保措施要求。新建城 际铁路近期双向客流密度不低于1500万人次/年,设计速度一般为 每小时120-200公里。原则上采用地上敷设方式,进出枢纽、征 拆困难、噪声振动大等局部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严格 控制车站建设规模、标准等,坚决防止出现站点过密、站房规模 超出实际需求、建而不用等情况。 (五)集约高效实施新建项目。省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 门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和设计规范,严格落实新建城际铁路项 目建设条件,组织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加强建设方案综合统筹, 强化技术经济论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从严控制工程 造价等,商铁路部门依法按权限审批(核准)项目,与国家铁路 网接轨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接轨手续,避免过度超前或重复建 设。对于项目开通运营5年后、双向客流密度仍未达到预期指标 50%的,以及项目开通运营10年后未实现现金流平衡的地区,暂 停审批(核准)新建城际铁路项目。 二、优化运营模式 (六)充分用好既有铁路资源。鼓励地方政府与铁路企业加 强合作,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运能,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创造 条件开行城际列车。支持通过优化运输组织、局部改扩建、增加 联络线等方式,增强既有铁路城际客运功能和能力。对于已开通 运营但客流效益不理想的城际铁路,地方政府、城际铁路运营企 业要多措并举吸引客流,鼓励具备条件的线路开行市域(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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