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含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检验项目(附表A)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四条 取得乙类检验机构核准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证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检验工作。 开展检验工作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乙类检验机构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实施吉林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客观、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检验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 第九条 作为本细则核准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记录的人员。聘用已退休检验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相应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相应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应当由全职工作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十一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5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名,具体应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附表B)中申请检验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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