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标准》(GB/T50500—2024)及9部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2024版计价标准的实施说明及附录

一、2024版计价标准的实施说明

    1.2.0.4条:安全生产措施费,即安全施工费,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3.1.8条: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除了本通知附录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件1附录G)外,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3.3.7条: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常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本计价规则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件1附录G)、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2024版计价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4.4.2.1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依据的规定:

1 本通知;

2 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专业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3 国家、行业及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

5 工程招标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6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7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8 其他相关资料。

5.4.2.4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 3.6 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项目特征中说明主材由发包人提供;

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通知附件1附录 A 中的表 A.9材料暂估单价表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6.4.2.5条: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常规的施工工艺、工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工程实体方面的要求,按相关工程国家、行业及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应按国家、行业及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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