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合同未约定信息价期数,变更新增材料价格应该选哪一期的信息价,单价是否应该下浮?

提问网友:呦呦鹿鸣
提问日期:2025-11-03 10:28:33

邀请比选项目,合同约定“清单内容以外增加材料、设备价格原则参照《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载明的相关宜宾信息价执行;如遇信息价没有或缺项的价格,承包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支撑依据(根据合同、发票金额另加3%的采保费)。”请问各位老师,新增材料价格应选用哪一期的信息价更合适,控制价同期、投标截止期28天、施工期间或者其他时间,是否有政策依据?无信息价也无法提供支撑资料的材料是否能采用认质认价的方式?对于采用信息价、认质认价的项目是否应参照投标下浮率下浮?


解答网友:陈工

钻石专家

合同没有具体说明时,按施工实际日期计算。

解答网友:造价达达

优先选用最接近“变更事件发生时期”的信息价(如材料进场期、变更指令生效期对应的信息价期数),若项目招标时有“投标下浮率”约定,且合同未对变更材料价格下浮另作说明,新增材料采用信息价或认质认价时,应参照投标下浮率下浮。

0

评论0

请先
QGDW 12505-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QGDW 12505-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10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码关注后会自动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