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92.2—2025 代替 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 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Determination standard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Part 2: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 2025-09-04 发布 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GBZ/T 192.2—2023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测定》的第2部分。GBZ/T 192分为以下6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粉尘测定; ——第3部分:化学物质测定; ——第4部分:物理因素测定; ——第5部分:生物因素测定; ——第6部分: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本标准代替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与GBZ/T 192.2—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样品的采集与保存”(见第4章); ——增加了“测定方法”(见第5章); ——增加了“数据处理”(见第6章); ——增加了“质量控制”(见第7章); ——增加了“安全防护”(见第8章); ——增加了“附录A”(见附录A); ——增加了“附录B”(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冬梅、陈卫红、杨磊、胡伟江、王海梅、张美玲、张明、杨林、金锋、张志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年首次发布为GB 16225—1996; ——2007年第一次修订为GBZ/T 192.2—2007;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Z/T 192.2—2023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标准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吸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223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JJG 956 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原理 空气中粉尘通过采样器上的滤膜,分离出的呼吸性粉尘沉积在已知重量的滤膜上,由采样后的滤膜增量和采样体积,计算出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 5 仪器 5.1 采样器:应符合JJG 956的要求,流量范围应≥5 L/min。 5.2 滤膜:应符合JJG 956的要求,孔径应≤3 μm。 5.3 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5.4 电子天平:感量0.1 mg。 5.5 镊子。 5.6 剪刀。 5.7 秒表。 5.8 温度计。 5.9 湿度计。 5.10 滤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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