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和循环再利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制度编号:国网(基建/4)875-2023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和循环再利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和循环再利用(以下简称“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坚持“分散回收、灵活处置、统一检测、循环利用”的原则,纳入公司运维检修管理。 分散回收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辖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分公司等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分别回收六氟化硫气体,统一送至省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处理中心”)。 灵活处置是指省处理中心安排对回收的六氟化硫气体进行集中净化处理或现场净化处理。 统一检测是指省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电科院”)对净化处理后的六氟化硫气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进行检测。 循环利用是指省处理中心将净化处理后检测合格的六氟化硫气体发放给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单位,回充到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实现循环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网基建部是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国网设备部对该项目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国网设备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运维检修业务范围内的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的统计、监督和检查,会同省公司设备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省公司设备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运维检修业务范围内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依托省处理中心,组织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开展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处理及回充等工作,会同省公司环保部门对本单位处理中心相关经费预算、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省公司建设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电网建设业务 范围内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开展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 第九条 省电科院负责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的技术监督,负责对六氟化硫气体质量进行检测,协助省公司做好六氟化硫气体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 省电科院负责承担省公司六氟化硫气体净化处理、初检、储存和发放等工作;定期统计、上报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情况;编制并上报年度经费预算,协助省公司做好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运输、领用、回充、数据统计及录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电力设备油气介质充装评估与循环利用技术实验室负责为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协助开展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六氟化硫气体回收利用工作包括电网建设、运维检修等范围内六氟化硫气体的回收、运输、净化处理、检测、发放、领用、回充等(见附件1),六氟化硫新气采购应与回收利用工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六氟化硫新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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