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 STATE GRID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监控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中国电力出版社 目 次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部分)》(试行)的通知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3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 4 工作票应填写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5 一般安全要求 11 6 电力监控系统运行 13 7 在网络与安全设备上工作 14 8 在主机与存储设备上工作 15 9 在数据库上工作 16 10 在业务系统上工作 17 11 在不间断电源上工作 18 12 在子站其他相关系统及设备上工作 19 13 在配电终端上工作 22 14 在时间同步装置上工作 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电力监控工作票格式 24 附录B 名词解释 2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监控部分)》(试行)编制说明 29 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监控系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各类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电力监控系统业务及数据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力监控系统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运行中的电力监控系统及有关场所,其他相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1.3 从事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1.4 在变(配)电站、发电厂等场所的电力监控系统工作,应同时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配电等相应部分。 1.5 电力调度和信息专业人员与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场所从事各自专业工作,可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各自专业部分。 1.6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过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危及电力监控系统业务和数据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1.7 试验和推广电力监控系统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涉及上级业务系统的,需经上级部门许可审批,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8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 批准后执行。 1.9 本规程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2 基本要求 2.1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1.1 经医师鉴定,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1.2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监控系统专业知识,掌握电力监控系统专业工作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2.1.3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力监控系统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力监控系统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电力监控系统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2.1.6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及紧急处理措施。 2.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2.2.1 电力监控系统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2.2 现场使用的工具、测试仪器(或其他专用设备)、存储设备、软件工具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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