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91-2025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建筑标准 – 地方其他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T 13-91-2025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Safety risk grading control and security risk detection and
treatment standard of hous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in
Fujian province


2025-06-12 发布
2025-09-01 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2020〕13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 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

  6. 施工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

  7. 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管理;

  8. 应急救援;

  9. 技术文件管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主旨定调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 术语,针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一系列新术语进行解释;

  3. 基本规定,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4. 安全风险辨识评价与分级管控;

  5. 隐患排查治理;

  6. 运用附录表格对施工现场常见的风险源、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评价分级,提出相应的管控及治理措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 号,邮编:350001)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地址:厦门市斗西路电控大厦5 楼,邮编361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特建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海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机陆原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主要起草人:
  许建清  陈加才  郭瑞孝  蔡森林
  陈云龙  李剑锃  方心怡  沈舜民
  柯鹏飞  苏思聪  翁秀荣  杨增
  张 旭  黄明威  徐连财  张树文
  陈 磊  赵建宇  刘永淼  王红旗

主要审查人:
  侯伟生  柯国生  蔡雪峰  陈开端
  陈宇峰  张常涛  黄上朋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安全风险辨识评价与分级管控……………………………………………. 6
 4.1 风险辨识与评价…………………………………………………………… 6
 4.2 风险分级管控………………………………………………………………. 7
5 隐患排查治理……………………………………………………………….. 10
 5.1 隐患排查……………………………………………………………………. 10
 5.2 隐患治理……………………………………………………………………. 11
附录A 房屋市政工程主要安全风险清单……………………………… 13
附录B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2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2
引用标准名录…………………………………………………………………… 133
附:条文说明…………………………………………………………………… 13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ecurity Risk Ident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Hierarchical Control… 6
 4.1 Security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6
 4.2 Grading control of safety risks……………………………………….. 7
5 Hidden Danger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10
 5.1 Risk investigation……………………………………………………….. 10
 5.2 Security risk treatment…………………………………………………. 11
Appendix A: List of major safety risks of housing municipal works.. 13
Appendix B: List of sub-projects with greater risk……………………… 12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3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5


1 总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3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风险 (Safety risk)
  是指施工现场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2.0.2 安全风险源 (Safety risk source)
  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主要包括蕴含危险因素的各类作业工序、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设施等。

2.0.3 风险因素 (Risk factor)
  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各类因素。

2.0.4 安全风险辨识 (Security risk identification)
  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明确其所在部位、参数属性、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控制措施、责任人等要素的过程。

2.0.5 安全风险评价 (Security risk assessment)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在充分考虑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周边环境、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能力、施工作业人员素质等要素的基础上,采取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施工风险源引发事故的概率及其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的过程。

2.0.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Grading control of safety risks)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等级,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2.0.7 有限空间 (Finite space)
  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8 隐患排查 (Risk investigation)
  隐患排查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发现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生产过程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2.0.9 隐患治理 (Security risk treatment)
  隐患治理是指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系统而有效处理和消除的过程。

2.0.10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针对施工风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的应对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本工程特点的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优先采用智能化信息技术进行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0.3 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工作档案资料,应由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单独建档,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3.0.4 建设单位应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协调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3.0.5 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并根据工程实际及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0.6 设计单位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及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确涉及高风险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3.0.7 监理单位应履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审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0.8 施工单位应履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3.0.9 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或更新,及时修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关键要素如有重大变更,应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风险再辨识再评价,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4 安全风险辨识评价与分级管控

4.1 风险辨识与评价

4.1.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设计文件、拟采取的施工工艺及其参数等要素,全面梳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作业活动、场所、设备、设施、材料、环境等情况,并辨识其中所蕴含的各类风险因素。

4.1.2 参建各方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安全辨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宜采用专业辨识评价方法如安全检查表法、事故树分析法、LEC 法、风险矩阵分析法等进行补充、优化、完善,建立项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4.1.3 安全风险评价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能力、人员配备、作业人数、设备及材料选型、工艺选择及成熟度、周边环境等因素,根据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的概率和事故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判定风险危险程度。

4.1.4 风险因素按照危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1. 一级(红色/重大风险):容易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
  2. 二级(橙色/较大风险):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容易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
  3. 三级(黄色/一般风险):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风险因素;
  4. 四级(蓝色/低风险):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的风险因素。

4.1.5 风险源的风险级别原则上按照其所蕴含的风险因素的最高风险级别确定,必要时如周边环境复杂、作业人员众多等因素,可酌情提高风险等级。其中凡是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其风险级别直接判定为一级;凡是属于《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DBJ/T 13-416 明确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风险级别直接判定为一级;凡是属于《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DBJ/T 13-416 明确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风险级别不得低于二级(可按本标准附录B 的规定取值)。

4.2 风险分级管控

4.2.1 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风险源应重点进行管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源,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管控层级可增加、合并或提级。

表4.2.1 风险分级管控层级
| 风险级别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 :— | :— | :— |
| 一级、二级 | 企业 | 主要负责人 |
| 三级、四级 | 项目部 | 项目负责人 |

4.2.2 一级风险、二级风险的风险源主要管控措施如下:
  1.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管控措施,其中一级风险的风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论证。
  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风险源名称、部位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6.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风险源,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7.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风险源管控情况巡视检查。
  8. 恶劣气候或特殊条件下,对风险等级低于二级的按照二级及以上风险进行管控,当遇有6 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幕墙安装等作业;遇有8 级及以上强风,应全面停止露天作业。

4.2.3 三级风险、四级风险的风险源主要管控措施如下:
  1.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具体实施。
  2. 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及后果、防范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宜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发放告知卡等形式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3. 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基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2.4 为保证风险分级管控的可靠性与有效性,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取值开展效果评价,并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1. 在风险辨识评价后,应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2. 逐步完善涉及重大风险场所、部位的警示标识;
  3. 逐步建立、完善涉及重大风险作业的专人监护制度。

5 隐患排查治理

5.1 隐患排查

5.1.1 隐患排查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开展,确保覆盖房屋市政工程的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

5.1.2 隐患排查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开展检查应留存可追溯记录的相片、视频材料。

5.1.3 隐患排查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适当增加: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1 次;
  2. 监理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1 次,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每半个月组织1 次;
  3. 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1 次,施工单位项目部至少每旬组织1 次;
  4. 复工前应进行隐患排查。

5.1.4 隐患排查应制定计划,明确各类型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等。

5.1.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内容,隐患根据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2 隐患治理

5.2.1 隐患治理应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5.2.2 事故隐患治理管控层级分为二级,分别为企业级和项目级,见表5.2.2。

表5.2.2 事故隐患治理管控层级
| 事故隐患级别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 :— | :— | :— |
| 重大事故隐患 | 企业 | 主要负责人 |
| 一般事故隐患 | 项目部 | 项目负责人 |
注:上一级负责管理的事故隐患,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组织架构增加管控层级。

5.2.3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及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5.2.4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5.2.5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 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2. 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落实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检查单位进行确认。

5.2.6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 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2.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整改排除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应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排除方案,报监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如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应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措施;
  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明确落实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 隐患整改治理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须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指导与跟班作业,监理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加强巡视检查;
  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5.2.7 隐患治理验收要求:
  1.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向隐患整改通知单签发单位提交隐患整改报告,隐患整改报告应包括隐患整改的责任人、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效果和完成时间,必要时应附以影像资料;
  2. 隐患整改通知单签发单位应在接到隐患整改报告后,及时安排人员对其整改效果复查。隐患整改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3.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隐患整改通知单签发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5.2.8 隐患治理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专业工程师负责落实整改。专业工程师须具备3 年以上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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