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技术咨询与纠纷调解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技术咨询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技调中心)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调中心受理的技术咨询或纠纷调解业务委托,其相关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调中心受理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调解事项的相关收费包括技术咨询服务费、调解费及场地勘察费、交通差旅费等,用于支付技调专家的报酬和维持技调中心的正常运转。
当事人向技调中心提交技术咨询或调解申请的,技调中心制作《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受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缴交相关费用。
第四条 调解费
调解费按以下两种方式计费:
(一)调解事项有争议标的额的,按标的金额的累进比例交纳调解费用。
1.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每件交纳1500元;
2.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0.75%交纳;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纳;
6.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交纳;
7.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5%交纳;
8.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交纳;
9.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5%交纳。
标的金额以争议具体所涉标的总金额为准。如果争议标的难以计算的,则适用按时计费标准。
(二)调解事项没有争议标的额的、争议标的不涉及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额难以计算的,适用以每小时费率交纳调解费。按2000元/小时计费。
按时计费中仅记录技调中心为开展案件调解工作的累计有效时间,包括:调解员阅卷、线上或线下调解会议以及为调解需要的实地考察时间等。累计有效时间最少按3小时计算。
第五条 技术咨询事项的收费
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和粤价协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服务清单及计费指引》的标准,由技调中心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技术咨询、调解事项其他费用
(一)咨询专家或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调查的,根据技调中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调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的食宿、交通费用等现场勘验的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技调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二)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参与咨询、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三)当事人需要聘请咨询专家、调解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的,或者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定量问题进行鉴定,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四)技术咨询、调解应在技调中心所在地或相应办事机构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在其约定的地点进行,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五)上述其他费用当事人协商承担不成的,由提出方承担。
第七条 技调中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的造价争议案件,收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规定的诉讼收费标准或仲裁机构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 咨询(调解)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咨询(调解)申请书中的具体请求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咨询(调解)事项没有争议金额或咨询(调解)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技调中心根据咨询(调解)事项的复杂程度、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收费数额。
第九条 当事人自行申请技术咨询或纠纷调解的事项,不成功或当事人申请终止程序的,由技调中心按照申请事项进度决定退还相应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不收取登记费。案件调解不成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
第十条 当事人对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技调中心根据申请事项和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技调中心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咨询或调解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调解事项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技调中心指定调解员,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
当事人各方选定或技调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用。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
第十三条 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粤价协在收费结算后,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第十四条 调解事项调解成功的,技调中心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收取。
技调中心受理争议标的为外币的申请,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技调中心书面通知当事人交纳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交纳的费用金额。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技调中心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参照本办法收取评审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粤价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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