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份赶工费用计算依据总结

目前,国家及地方正式发布的工期定额包括:

1.2016年《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

2.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3.2022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4.2022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

5.2024年《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

6.《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征求意见稿)

一旦发生赶工事情,赶工费的计算往往成为难点。一般情况下,赶工措施费包括的计算方法包括:双方协商、按实计算、定额计算法。

1. 广东省

2018版《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中“A.1.27 措施其他项目” 章节明确了广东地区赶工措施费计算方式:

三、赶工措施费:招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开列赶工措施,招标控制价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投标人应计算赶工措施费。非招标工程,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施工图预算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赶工措施费按下表计算;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合同对赶工措施费没有约定的,按下表确定。

计算公式备注
(1-δ)×分部分项的(人工费+施工机具费)×0.31.0.8≤δ<1:
2.式中:δ=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2. 浙江省

2018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第3.3.5条中明确了提前竣工增加费的计算方式:图片

3. 江苏省

苏建价〔2016〕740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中”规定赶工措施费为:

六、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如压缩工期,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执行,费率为0.5%~2%。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经过专家认证。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其计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https://wxa.wxs.qq.com/tmpl/me/base_tmpl.html图片

5.吉林省

2024年《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中赶工措施费计算规定为:

提前竣工(赶工)费:发包人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期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按合同工期提前10%以上(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的,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按合同价款的5%为基础,协商确定。

6.湖南省

2020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附录D 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中第18条规定为:

18.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确定的工期,按照工期定额(TY01-89-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标准压缩工期在5%内(含5% )不计算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压缩工期超过工期定额的5%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费标准。其计费标准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确定,参考系数如下:

1)压缩工期在5%以上10%内(含10%)者,乘系数1.05;

2)压缩工期在15%内(含15%)者,乘系数1.10;

3)压缩工期在20%内(含20%)者,乘系数1.15。

4)当招标人要求压缩工期超过20%者,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压缩工期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依据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通过各省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各省份一般不允许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其中江苏省规定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30%时需通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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