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以下产生的工期延期以哪个日期为罚款时间点?
提问网友:!@E
提问日期:2025-03-04 17:25:08
项目是公开招标,类型是宿舍楼。公开招标中体现了开竣工日期(例200天)但远小于经计算的当省工期定额(例400天),但各投标单位于招投标过程中无任何疑问、无任何一家单位提出工期不合理情况,后中标签合同(工期例200天)、竣工后计算工期(例500天)大于以上合同工期及工期定额。无其他延期说明,问现在应以合同工期为罚款点还是以工期定额为罚款点?为什么?
2025-03-04 17:29:39 补充
提供了全套的设计施工图的
解答网友:李先生
黄金专家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一般情况下,工期延误的罚款是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准。在您的描述中,虽然实际竣工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00天,且投标时并未对工期合理性提出异议,这表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接受了这个工期安排。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特别注明以工期定额作为罚款依据,那么应该以合同上明确的200天为罚款时间点。
至于是否考虑工期定额作为额外因素,通常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支持,否则仅凭工期定额本身不足以作为罚款的标准。因为定额更多是用来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工时分配,并非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处理。